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83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俊勲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廖國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俊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俊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執行羈押,至110年7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本院於110年7月20日裁定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110年9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即將屆滿。又經本院於110年9月16日裁定第2次延長羈押2月,至110年11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復即將屆滿。再經本院於110年11月9日裁定第3次延長羈押2月,至111年1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揭羈押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於111年1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