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莠寶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7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莠寶(下稱被告)可預見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聲請書誤為108年)9月28日某時,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客運店中南站,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該站貨運方式,寄至該客運○○站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陳宜惠」,再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告予LINE暱稱「黃媽媽-專業借貸」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任由他人藉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無積極證據足認有三人以上)取得被告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7年10月3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係其女性友人,缺錢給付票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3日中午12時42分許,至板信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再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又刑法並不承認過失幫助之存在,是以從犯之成立,須有幫助之故意,亦即必須認識正犯之犯罪行為而予幫助者,始足當之。是提供金融帳戶存摺等物之幫助詐欺取財犯罪,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取得該金融帳戶存摺等物者將持之以向他人詐取財物,於出賣、出租或借用金融帳戶等原因,預見該金融帳戶可能遭到用以詐取他人財物,即屬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於遺失、被騙、遭受脅迫等原因而提供金融帳戶存摺等物,該提供者既無幫助犯罪之意思,當難認其有預見或容認取得金融帳戶存摺等物者可能用以詐取他人財物,先予說明。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44846號函及附件之被告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於上開時、地,將其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貨運之方式,寄予自稱「陳宜惠」之人以辦理借款等情,然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要幫助詐騙別人的意思,我也不知道對方就是詐欺集團,我急著需要借款,在網路上搜尋借貸的關鍵詞,後來在「台灣借錢網」上看到並詢問借款,當下只想著有誰可以幫助我,對方說要幫我做帳戶檢測,帳戶如果正常的話,才會將我需要借的錢轉帳給我,所以我才將帳戶寄交出去等語。經查:
(一)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係由被告所申設使用,且被告於107年9月28日下午6、7時許,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客運店中南站,將其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該站貨運之方式,寄至該客運○○站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陳宜惠」收受,再以LINE通訊軟體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告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黃媽媽-專業借貸」之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被告提出其與「黃媽媽-專業借貸」間LINE之對話截圖、「空軍一號」客運店中南站收據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告訴人於107年10月3日上午10時許,接獲其女性友人先後來電及使用LINE聯繫,對告訴人佯稱:因在外地工作無法匯款,現因需要軋票,急需調資金周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10月3日中午12時42分許,匯款15萬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內,並遭不詳之人提領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原審審判時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見簡上卷第239-245頁)、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8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44846號函檢附被告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所申設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確實遭不詳之人不法利用,作為向告訴人詐欺取財之工具使用之事實,亦堪認定。然此僅足證明有人利用被告所開立之上開帳戶持以詐騙告訴人,尚不得遽以證明被告參與上開詐騙或係基於幫助犯意提供上開帳戶供人詐騙。
(三)又一般人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之金額甚高,其中不乏高級知識分子等情,即可明瞭,是有關詐欺犯罪成立之有無,自不得逕以被告所有之帳戶資料是否交付他人而淪為犯罪集團所使用之工具為斷,尚須衡酌被告所辯提供帳戶之原因,並綜合相關證據資料,本於推理作用、經驗法則作為判斷基礎。從而,本件應審究者即為:被告對於帳戶可能供他人作為犯罪工具,用以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之用,其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預見。分述如下:
1.本件被告係因亟欲申辦貸款,依其在「台灣借錢網」上覓得之貸款廣告,聯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黃媽媽-專業借貸」之人,並依其指示交付中國信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原審及本院審判時供述明確,並有被告提出與LINE暱稱「黃媽媽-專業借貸」之人在手機LINE通訊軟體上之對話截圖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係為辦理貸款,始交付上開中國信託帳戶資料。是在此種狀況下,被告客觀上雖有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但非可遽認其主觀上即有警覺而對構成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有所預見而具有幫助詐欺之犯意。
2.又依被告與「黃媽媽-專業借貸」(以下對話內容之發話者簡稱黃媽媽)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如下:
發話者 時間 LINE對話內容 被告 9月24日週一20:15 截圖1張【內容為「台灣借錢網」廣告】貼圖1張【哈囉】想請教可以如何辦理 黃媽媽 9月25日週二(下同)00:23 需要多少 被告 13:20 25萬不好意思,這麼晚回覆! 黃媽媽 13:21 資金用途 被 告 13:27 家計週轉 13:29 我工作薪水是現領!照片1張【內容為薪資表5張】有勞保 黃媽媽 13:42 好 13:43 你做什麼工作 被告 13:45 物流 黃媽媽 14:24 好你銀行有不良紀錄嗎? 被告 14:28 沒有 14:32 【信用.pdf】檔案 14:33 這是我使用自然人憑拉下來的資料 黃媽媽 14:36 好這邊需要辦理的話麻煩你的身份證正反面拍照上傳聯絡地址跟聯絡電話以及你本人手持身份證自拍一張證明為您本人辦理 22:54 有需要辦理嗎? 被告 9月26日週三(下同)01:07 照片1張【被告手持身分證之正面自拍照】、照片1張【被告之身分證反面照片】、照片1張【被告之身分證正面照片】,不好意思,有要辦!! 01:08 剛好卡到上班時間無法回覆貼圖1張【拍寫】 黃媽媽 01:08 好明天十點後聯繫你 被告 01:09 0000000000臺中市○區○○路○段00號四樓 黃媽媽 01:09 好 被告 01:09 貼圖1張【了解!!】 黃媽媽 11:30 方便通話嗎? 被告 11:56 可以 14:13 您好,等等我必須上班!在上班現場不方便接聽電話!請問約明天行嗎? 黃媽媽 14:14 大約幾點上班 被告 14:16 三點的班!等等需要騎車!家裡工作地點有段距離 黃媽媽 14:18 那現在方便通話嗎? 被告 14:19 可以 黃媽媽 14:34 (語音通話12:58) 被告 14:36 照片2張【分別為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照片各1張】 黃媽媽 14:36 好的 14:37 那我這邊流程到哪裡跟你說 被告 15:13 請問剛剛說的8千還可以更動嗎? 黃媽媽 15:58 可以,要更改多少 21:09 貼圖1張【熊大問號】 被告 22:39 對不起,現在才下班!才看到…改7000可以嗎? 22:40 請教一下…如果半年後有足夠可以償還更多! 22:41 如果可以償還多一點的話是要跟您告知嗎? 22:42 不然銀行的設定不是都固定7000? 黃媽媽 22:45 可以 黃媽媽 9月27日週四(下同)17:41 方便通話嗎? 被告 23:45 貼圖1張【拍寫】剛剛才下班 23:46 明天十點後方便通話嗎? 23:51 中午行嗎? 黃媽媽 9月28日週五(下同)00:39 幾點 00:40 方便通話嗎? 11:19 貼圖1張【饅頭人笑臉】 被告 12:02 不好意思,可以了 黃媽媽 12:21 記得注意事項請務必配合,寄出前麻煩拍一下提款卡存摺的部份,以便會計收到件後核對,還撥款帳戶的餘額做提領,這是保護你各人的財產權益,提款卡夾在存簿的中間,避免運輸過程中卡片摩擦造成磁力受損造成撥款進度延後,用小盒子做包裝,請勿使用紙袋或塑膠袋,避免包裝破損內容物遺失,造成您的撥款進度延後,使用IBON點選寄件-交貨便-寄件-露天拍賣-輸入序號-交給店員-拍貨單,這樣就可以囉 12:26 (語音通話12:14) 被告 12:44 請問輸入序號這部分是? 12:46 還有…一件事情請教一下…我存簿都沒有刷新…我要先刷新嗎? 黃媽媽 13:02 (語音通話2:54) 13:03 ○○路000之00號空軍一號中山站 13:05 寄到○○站,請在盒子上寫上收件地址○○站及收件人姓名陳宜惠0000000000這樣就可以了 被告 14:53 您好,對不起…中間發生一些壯我現在在快速處理了!貼圖1張【拍寫】 15:46 (語音通話無應答) 15:48 (語音通話無應答) 15:53 已經好了…但是這地址是對的? 15:58 (語音通話0:37) 黃媽媽 16:14 (語音通話未接來電) 16:15 小姐怎麼了有寄出了嗎? 被告 16:17 是...我找不到店面!現在還再找… 黃媽媽 16:18 (語音通話未接來電) 16:19 ○○路○段000號這是另一個物流點 16:20 這個比較好找,他會寫空軍一號八國站 16:21 您寄到 ○○站 陳宜惠小姐收0000000000 被告 16:22 貼圖1張【嗯!】 黃媽媽 16:25 貼圖1張【饅頭人比讚】 17:22 寄出了嗎?? 被告 17:54 還沒…請問這是一間服裝店嗎? 17:56 (語音通話無應答) 18:03 而且沒有看到空軍一號的字樣 黃媽媽 18:06 (語音通話1:22) 18:07 00 0000 0000 被告 18:31 寄了照片1張【空軍一號中南站名片】現在在這裡說八點到 黃媽媽 18:32 麻煩你拍一下單子給我 被告 18;33 照片1張【空軍一號中南站收件單據】… 黃媽媽 18:33 是2家銀行都寄嗎? 被告 18:34 對照片2張【分別為台北富邦銀行存簿及提款卡、中國信託銀行及提款卡照片各1張】 黃媽媽 18:34 好的謝謝,那我收到跟你說 被告 18:35 他們說中清撤離了 18:36 下次您如果再遇到臺中客戶就可以請他們去上面那張名片的地址!! 黃媽媽 18:41 謝謝你哦 被告 18:43 不會啦~我才要謝謝您!!!還有運費是330 黃媽媽 18:45 好那我會跟會計說 被告 18:54 貼圖2張【OK及甘蝦!!】 黃媽媽 18:55 貼圖1張【饅頭人點頭】對了,密碼麻煩一下,謝謝 被告 19:03 625698兩張都是 黃媽媽 19:04 好的,謝謝你 被告 21:12 請問有收到嗎? 黃媽媽 23:12 還沒,因為今天會計去太晚了 23:13 關了,那我這邊有請會計早上馬上去領這不會耽誤撥款進度 被告 23:17 沒有擔心進度,只是擔心你們沒拿到而已! 黃媽媽 23:58 好貼圖1張【饅頭人點頭】 黃媽媽 10月1日週一(下同)12:14 小姐,如果有接到銀行的電話在麻煩確認一下設置 被告 12:15 好的,沒問題!貼圖1張【甘蝦!!】 黃媽媽 10月2日週二(下同)11:50 小姐那我方便哪時候跟妳約時間撥款 11:54 (語音通話3:56) 被告 11:57 406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黃媽媽 11:57 好貼圖1張【饅頭人點頭】 被告 11:59 謝謝您 黃媽媽 12:01 不會喔 15;32 方便通話嗎? 被告 15:33 怎麼了? 黃媽媽 15;39 (語音通話2:56) 19:40 方便通話嗎? 被告 19;46 可以 黃媽媽 19:49 語音通話【1:21】 被告 20:31 您好,在嗎? 黃媽媽 20:31 在喔,怎麼了 20:36 (語音通話6:05) 20:40 我幫你送審了,稍等 被告 20:40 貼圖1張【甘蝦!!】 20:41 貼圖1張【暴風雨般的感動!!】 黃媽媽 10月3日週三(下同)10:29 小姐我待會聯繫你 10:34 公司這邊同意你的審核 10:36 這邊的話小姐想分幾期做攤還 被告 10:45 謝謝您!!! 10:46 您.…當初在跟我說的時候…並沒有跟我說到分期的事情 黃媽媽 10:49 (語音通話3:11) 被告 12:43 ?請問您有匯款? 黃媽媽 12:55 匯款? 12:56 (語音通話1:09) 13:00 (語音通話未接來電) 13:03 (語音通話1:39) 被告 14:09 我到現在還沒接到銀行電話 黃媽媽 14:10 銀行這邊我幫你尋問一下 被告 14:31 目前我要先上班 黃媽媽 14:37 (語音留言0:20) 15:07 (語音通話0:39) 15:09 (語音通話1:39) 15:12 (語音通話0:39) 15:13 小姐抱歉 被告 10月4日週四(下同)11:39 沒關係! 12:00 所以是銀行那的問題嗎? 12:20 一直都沒有電話來… 黃媽媽 13:01 稍等我一下 被告 13:14 貼圖1張【嗯!!】 13:53 貼圖1張【究竟??】 黃媽媽 13:56 (語音留言0:03) 被告 13:57 沒關係,案子最近很多!您先忙等等我要準備出門上班! 14:12 有事先留言!我看完有問題會發問! 黃媽媽 16:45 好 被告 10月5日週五(下同)11:56 (語音通話無應答) 12:04 (語音通話取消) 12:07 先生...有急事請回撥 12:12 (語音通話取消) 14:51 (語音通話取消)
3.由上開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告與「黃媽媽-專業借貸」之人間之對話互有往來、語氣自然,該等對話內容顯非事後刻意虛捏,再觀諸雙方對話之語氣、內容,實足見被告當時對於對方自稱係為其辦理貸款之人深信不疑,被告甚至因此提供自己的薪資單、信用紀錄、身分證正反面照片、被告手持身分證之照片、被告申設之中國信託與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及提款卡照片等詳細之個人與財務資料,並且與對方就貸款事宜為相關聯絡、詢問,足徵被告辯稱因需要貸款,當下只想著有誰可以幫助我,並因誤信上揭貸款管道,始提供帳戶資料等語,應非子虛,難認被告已有警覺而對構成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有所預見。
4.又一般金融機構借貸之徵信流程,固然多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品、保證人,並當面確認對保事宜,以釐清借款人借款之真意,且不致於向借款人索取帳戶資料等攸關個人財產機密之文件,而被告亦自承其有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之經驗,然以被告前曾向玉山銀行貸款14萬3,651元未清償,因而又於105年4月27日轉向安泰銀行貸款40萬元,並用以代償前揭向玉山銀行之貸款,有安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契約書、撥款代償暨扣款授權委託書存卷可憑(見簡上卷第147至151頁),顯見被告之財務狀況不佳,早已處於借新還舊、以債養債之情況,因迫於家計,又無法自金融機構再辦得貸款,故而在急迫、思慮未臻周詳之情況下,輕信詐欺集團本案詐騙手法,提供自己相關帳戶資料,其情非無可能,自不能率以被告試圖透過網路或民間業者借貸,並寄交自己帳戶資料,即認其主觀上已對於幫助詐欺取財乙事有所預見。
5.另由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於10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表可知,該帳戶於107年1月10日、2月9日、3月9日,各有1萬4,417元、2萬1,772元、2萬8,244元之薪資入帳;被告於107年1月27日、2月28日、3月10日、4月10日、5月13日、6月14日、7月15日、8月29日、9月28日,亦有使用上開帳戶跨行轉帳8,100元、8,280元等款項,用以繳納其向安泰銀行貸款之分期款;被告亦有使用上開帳戶支付房租、其他消費(美商婕斯環球公司、大台中五金中清店、綠界-糖鼎養生、智付通-科技紫、EXP、中華國際通訊網、派維爾科技)等情事,有被告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安泰銀行信用貸款核撥通知函上ATM繳款帳號資料可憑(見偵字第23734卷第51至55頁、簡上卷第19頁)。顯見被告於107年9月28日將其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寄出之前,該帳戶係供其正常金融交易使用中。縱被告於寄出當時,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款餘額僅餘61元,要難以此逕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
6.更何況,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之伎倆,事先必備有一番說詞,且詐欺集團詐欺他人財物之手法亦不斷推陳出新,一般民眾為其等能言善道之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之舉措者,屢見不鮮,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而誤信辦理貸款需提供帳戶資料而交付帳戶之情形,故在信用不佳、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亟需貸款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被告雖於案發前曾有向銀行申辦貸款之經驗,惟此是否能遽論被告能知悉或預見詐欺集團之伎倆,尚非無疑;況參諸現今詐騙集團猖獗,詐騙手法花招百出,除以詐騙電話誘騙民眾匯款或轉帳外,假借檢警偵查、求職審查、協辦貸款等各種手段詐騙民眾提供可逃避追查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情形已屢見不鮮,故被告因亟欲辦理貸款,一時失慮誤信,未能理性判斷,而順應詐騙集團成員要求,依指示寄出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尚未悖於常情。被告對其帳戶資料之管理使用雖有疏失,而遭人持以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使用,惟在無其他被告具有幫助詐欺故意(含未必故意)之積極事證可佐之下,尚難遽認被告於交付前揭帳戶提款卡之初即有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犯意。被告欲透過該自稱貸款業者辦理貸款過程中,雖因未能小心求證、深思利弊得失及審酌與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之差異,即順應詐欺集團成員所假冒辦理貸款業者之要求,為順利取得貸款而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等資料,致遭詐欺集團利用,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不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詐欺之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尚不得以此遽行推論被告於寄交上開帳戶資料時,對於前開帳戶資料將遭持以作為本案詐欺取財不法用途一事,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率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相繩。
7.至告訴人受詐欺而於107年10月3日中午12時42分許,匯款15萬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後,被告雖經由銀行APP而知悉有款項匯入帳戶之事實,惟其隨即於當日12時43分許聯繫「黃媽媽-專業借貸」詢問緣由,有前揭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憑(見偵字第23734號卷第31頁),而當時「黃媽媽-專業借貸」佯稱是會計弄錯,會將該款項收回云云,此據被告於原審審判時供承在卷(見簡上卷第215頁),衡以被告當時對於「黃媽媽-專業借貸」為辦理貸款之業者深信不疑,已如前述,被告事後甚至仍然持續詢問「我到現在還沒接到銀行電話」、「所以是銀行那的問題嗎?」等語(見偵字第23734號卷第31至32頁),均顯見被告仍然對於其係辦理貸款乙事堅信不移,而未察覺有異,自亦不能憑此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行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所辯,應非全然無據。從而,檢察官所舉前開論據,僅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申辦上開銀行帳戶,並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嗣經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告訴人財物之工具,然被告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既係因欲辦理貸款時,遭人詐騙而交付及告知,足認被告並無交付上開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之動機與目的,自難認其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認識及故意。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經審判結果,因認本案不能證明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而撤銷簡易判決之有罪判決,並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合。檢察官提起上訴,雖以:被告自承其有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之經驗,且其與LINE暱稱「黃媽媽-專業借貸」之人聯繫時,亦詢問尚未撥款是否為銀行那的問題?足認被告知悉最終核撥款項之對象亦為銀行,是被告明知其借款對象為銀行,且有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之經驗,當知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之流程,必須有當面對保之機制,豈有可能僅憑被告一本存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個人資料即可決定是否核撥貸款。是被告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不足以證明被告不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又被告曾有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之經驗,豈有不知銀行存摺並無檢測信用之功能,於對方提出寄送金融帳戶以供檢測之要求時,竟毫不猶豫依照無從確信真實姓名之人之指示寄出存摺,且若被告確信對方須以金融帳戶檢測信用,何以不寄送平時有金錢進出往來之金融帳戶存摺,使貸放機構得以確信被告有相當資力得以償還借款,反而選擇寄送沒有其他金錢進出,僅供被告先前貸款之扣款帳戶存摺?此乃係因被告亦知悉交付金融帳戶存摺存有風險,為求保全自己不受損失,故而選擇寄送本案銀行存摺,如有其他不明款項匯進,也將遭借款銀行扣款,反而可以償還被告之借款,對被告毫無金錢損失,是被告在需錢孔急之情況下,雖可預見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份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犯罪之目的,猶仍寄出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容任他人作為不法使用,業已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等語,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然被告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係其平時有金錢進出往來之金融帳戶,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雖有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之經驗,然其於本院審判時陳稱:我是很久之前跟安泰銀行借錢,已經不記得借款流程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衡酌被告並非經常辦理借款之人,其對於辦理貸款所需之流程、手續未必知之甚詳,自不能以其曾經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逕認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況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提出其他證明被告有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而交付其帳戶給詐欺集團之積極證據,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洗錢部分之說明: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雖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本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依同條例第3條第2款之規定,固包括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在內。然考量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而就被告提供帳戶幫助犯罪之目的,尚無證據係為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情事;又「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人,因已失去對自己帳戶之實際管領權限,若無配合指示親自提款,即無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且無積極之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故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所稱之洗錢行為。又同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而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同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係被告以外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向告訴人為訛詐行為,利用被告所提供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要求告訴人將金錢直接匯入被告帳戶之行為,屬於該等正犯實施詐欺行為之犯罪手段,並非為訛詐行為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行為,亦非被告於該詐欺行為人實施詐欺犯罪取得財物後,另由被告為之掩飾、隱匿。本案被告並非從事金融及法律相關行業之工作,依其客觀上所具備之教育、工作經驗,若謂其於提供金融帳戶時,主觀上已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猶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可謂強人所難,殊非法理之平。而被告所提供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為其所有,依目前我國對金融帳戶管理之嚴謹程度而言,要追查金融帳戶之開戶人資料,輕而易舉。若被告已理解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日後可能淪為詐欺集團犯特定犯罪後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工具,其本人可能將因提供金融帳戶而遭處以重刑者,衡情其斷不可能因極小獲利,率而引禍上身,且依現存卷證,尚不足證明被告有構成洗錢罪或是幫助犯洗錢罪,基於罪疑惟輕,有利歸被告原則,應認被告交付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行為,並不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或第2款所定之洗錢行為,故不構成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或幫助洗錢罪。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時,主張被告另涉有幫助洗錢罪嫌等語(見本院卷第105至107頁),難以憑採,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依琪提起上訴,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 安 青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