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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全字第 8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全字第838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聲全字第838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莊榮兆(下稱聲請人)抗告意旨:詳聲請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書狀所載。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證據保全之裁定,無論係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均不許提出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第3項、第219條之4第6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0年度聲全字第838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駁回聲請之裁定,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4項前段所為,依前揭說明,係屬不得抗告之裁定,聲請人之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屬無可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仍提起本件抗告,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法 官 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