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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再字第 2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05號聲 請 人即受裁定人 陳聖傑上列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重新審理案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6 月16日110 年度聲再字第20

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為不服法院裁定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不因其形式上誤用上訴、再審或其他字樣而異其效力。本件聲請人即受裁定人陳聖傑(下稱聲請人)所提之「刑事聲請重新審理狀」,案號欄記載「110 年度聲再字第205 號」,觀其理由,係針對本院110 年度聲再字第205 號裁定聲明不服,繹其真意應係對本院所為駁回其聲請重新審理之裁定提起「抗告」,先予敘明。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並無得為再抗告之明文,第二審法院之裁定即屬終局裁定;從而依同條例第20條之1 規定,對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向第二審法院聲請重新審理,經裁定後,自不得提起抗告。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苗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

111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送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同法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1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抗字第337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苗院更為裁定,再經苗院以110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10 年4 月30日以110 年度毒抗字第465 號裁定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而確定,聲請人不服,聲請重新審理,嗣經本院於110 年6 月16日以110 年度聲再字第205 號裁定(以下簡稱系爭裁定)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之前揭說明,聲請人對本件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既經本院以系爭裁定駁回,即不得抗告,且本院系爭裁定之教示救濟欄中亦明載「不得抗告」之旨。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