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再字第 3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2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廖文仟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54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98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4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文仟(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確定判決法院勘驗民國108年8月16日上午11時45分在苗栗

縣○○市○○路00號之OK便利商店苗栗金龍店(下稱OK便利商店)之監視錄影光碟及勘驗譯文內容,未顯示告訴人所稱於清點新台幣(下同)10萬元後,將10萬元返還聲請人之畫面,有原確定判決法院109年12月2日勘驗筆錄可稽(再證一),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自不得為聲請人有要求告訴人退還該10萬元之認定。

㈡前揭錄影時有人聲顯示「你在放款」,該人聲之主體與本件

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原確定判決法院應將該錄音檔送往鑑定機關鑑定,雖原確定判決法院有將之送往調查局鑑定,然因故無法鑑定,則原確定判決法院應要求聲請人提供原始檔案供鑑定,否則應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應將該利益歸於聲請人為是。

㈢聲請人與告訴人之間關係確實為買賣關係,蓋倘若雙方如告

訴人所稱為放款關係,告訴人為何於原確定判決法院審理中無法證稱利息為何?衡以常情,借貸關係中利息與還款期間當屬重要必要,且需再三考慮之點,聲請人與告訴人皆因本件案件影響生活,對本件重要之點之買賣關係或是借貸關係,及利息與期限,豈能推諉不復記憶,告訴人顯然有避重就輕之情。

㈣本件迭經聲請人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

提告誣告、詐欺、偽造文書,且告訴人有拿取聲請人金錢,然推稱並未拿取,顯然有詐欺,經苗栗地檢署以110年他字第269號案件(溫股)偵查中,倘告訴人另案成立誣告與偽造文書,原審顯有認定事實顯有錯誤之情。㈤原審未考量證人○○○於原審中證稱告訴人○○○向證人○○○稱其是

將車子賣給聲請人等語,以及未考量證人○○○證稱雙方為買賣關係,以及10萬元現金確實有交給告訴人,有證人筆錄為證。

㈥原確定判決法院審理時,辯護人為聲請人辯護稱「如認有罪

,請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或易科罰金云云」,然聲請人係要求辯護人為無罪辯護,故這句話是委任律師自己的意思,並非聲請人的意思,法官可能因為這句話而認為聲請人有罪。

㈦原審認為聲請人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赔償損害,認無從從

輕。聲請人確實是沒做,是被設計的,卻被反告詐欺取財,沒做的事要怎樣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呢?聲請人怎麼不甘願也是有意願跟對方達成和解,但是對方卻獅子大開口,所以沒有達成和解,並非法院認定詐欺不知悔改。

㈧聲請人確已交付10萬元現金給告訴人,車子亦已開到高雄交

付證人○○○,雙方均無財物損失,聲請人當無何詐欺取財可言,更無與渠等達成和解之必要,原確定判決執此謂聲請人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未賠償損害,無減輕刑罰事由乙節,亦屬違誤。

㈨購買「權力車」使用權並不需要去試算與負擔車主欠款之金

額,此為社會常情,然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此點,認事用法違反經驗法則。

㈩告訴人謊報車子失竊,欺騙公務員汽車行照遺失補發,偽造

文書,誣告,詐欺,偽證,車子還有動保設定(動保法),告訴人這樣合理合法嗎?本案與○○○完全無關,原審法官為什麼可以自己把證人○○○變

成被害人?從頭到尾○○○都是清楚車子欠款狀況,聲請人也都有清楚告知車子目前的欠款狀況,檢察官怎麼可以這樣亂起訴?起訴書亂寫○○○不知情?證人○○○的證詞筆錄證明,錢10萬元現金確實有交給告訴人,

告訴人確實是收起來了,還告聲請人詐欺取財實在是很可惡。並提出證人○○○書寫之聲明書,證明其確未見到告訴人交付款項予聲請人之聲明一紙為證(再證四)。

證人○○○始終否認其為詐欺之被害人,證人○○○與聲請人間並

無糾紛,亦未受財物損失,自非被害人,本案汽車買賣與證人○○○完全無關,其僅係經傳喚到庭作證之人,原確定判決誤認證人○○○為被害人,請求刪除原確定判決中關於「被害人○○○」之記載。

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98號判決理由與主文相互矛盾

,主文以詐欺罪論處,但判決論罪欄卻認定為一行為涉犯兩個「竊盜罪」,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再證五)。

原確定判決未考量聲請人為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再證六:身心

障礙證明),於訴訟上皆無得到相對應的幫助,未適用刑法第57條、第59條適當減輕刑度,反科以重刑,論罪科刑違反罪責相當原則。

就上揭事項,聲請人數次陳情至監察院,監察院採納再審聲

請人之理由並指出:「苗栗地方法院審理108年度易字第798號判決、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109年度上易字第854號,渠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未詳查對渠有利之事證,率為不利判決,涉有違失」【附件一:監察院110年3月31院台業肆字第1100701603號函】、「說明二、:據指稱,告訴人並未將陳情人交付之新臺幣10萬元返還,監視錄影畫面及證人證詞均得證明,證承審法官未詳予調查。請詳述其實情及仍與判決有罪之理由為何?」【附件二:監察院110年4月20院台業肆字第1100702077號函】、「說明一、(二):陳情人乃身心障礙者,於訴訟進行中,詎未獲適當協助且判決時為酌減其刑。其實情為何?有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附件三:監察院110年8月19院台業肆字第11007311650號函】;另前已向苗栗地檢署提出○○○涉嫌誣告、偽造文書、詐欺告訴偵辦中,偵查案號:110年度他字269號(溫股),並請法務部敦促檢察署儘速釐清真相(再證七):待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以還聲請人清白,避免聲請人枉受牢獄之災,日後聲請冤獄賠償。聲請人另提出其於110年10月及11月間向本院司法信箱投書之信函及本院函復內容、檢察署評鑑委員會及最高檢察署110年10月間之函文為佐。足證原確定判決仍有諸多應再行審理調查之必要,且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

聲請人並非富有,只是農產品自產自銷的平凡農村客家人,

現為家中經濟支柱,罹患高血壓,有環境適應障礙、智能不足身心障礙等,如入監執行,恐有生命危險,並致家中經濟低落,聲請人父母也年邁體弱,妻子現有孕,爰聲請再審,請求還聲請人清白。

綜上所述,上述未經注意之事實、證據,顯然足以動搖原有

罪之確定判決進而認定聲請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傳述者為真實,並有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判決之情形,實具嶄新性,原審於審判時對之恝置不論,洵屬速斷,誠難服人。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請求准予開始再審云云。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所謂「同一原因」,係指據以聲請再審之同一原因事實而言。至於是否為同一原因事實,則應就再次聲請再審之事由及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之前已為實體上裁定駁回之聲請互作比較,倘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彼此相同者,即屬同一原因事實,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反之,若其後之再審聲請與之前再審聲請之原因事實或證據方法有一不同者,即難認屬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受上開不得重行聲請再審之限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所提證據方法,與前經實體裁定駁回之聲請是否一致加以判斷,實質相同之事由暨證據方法,不因攀援不同之再審理由,即謂並非同一原因(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號裁定參照)。次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上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定有明文。此之新證據,以該證據是否具有「未判斷資料性」而定其「新規性」,應先於證據「確實性」(重在「證據證明力」),優先審查;如係已提出之證據,經原法院審酌捨棄不採者,即不具備「新規性」,易言之,若所指證據業已存在於卷內,並經原確定判決法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而為適當之辯論,無論係已於確定判決中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或係單純捨棄不採,均非「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形,不屬上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無准予再審之餘地;倘提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含原法院敘明無調查必要者),不論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如客觀上不足以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並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受判決人之蓋然性存在,亦無准予再審之餘地。而該等事實或證據是否足使再審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開啟再審程式,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如聲請再審之理由僅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縱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54號、109年度台抗字第95號、第263號、第268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再審聲請人所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核與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所關連,抑或無從動搖該事實認定之心證時,當無庸贅行其他之調查,自不待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0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增訂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其立法意旨係為釐清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故除顯無必要者外,如依聲請意旨,從形式上觀察,聲請顯有理由而應裁定開始再審;或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例如提出之事實、證據,一望即知係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已提出之證據,經法院審酌後捨棄不採,而不具備新規性之實質要件,並無疑義者;或顯屬程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例如聲請已逾法定期間、非屬有權聲請再審之人、對尚未確定之判決為聲請、以撤回或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之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等,其程式違背規定已明,而無需再予釐清,且無從命補正,當然毋庸依上開規定通知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且無從命補正,當然毋庸依上開規定通知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庶免徒然浪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聲請之意旨,自形式觀察,有上述「程式違背規定」、「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之情形(詳後述),本院認無踐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先予敘明。

四、經查:㈠聲請不合法部分

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時,前已向本院提起3次再審(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8號〈下稱聲再8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75號〈下稱聲再175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59號〈下稱聲再259號〉),均經本院駁回,並詳述駁回之理由,有上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

⒈前經聲再88號裁定以「再審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並經聲

再175號裁定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或聲再259號裁定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應認再審聲請不合法而駁回者:

①本次聲請再審意旨㈠關於監視錄影光碟及勘驗譯文內容,未顯

示告訴人所稱於清點10萬元後,將10萬元返還聲請人之畫面,並提出原審109年12月2日勘驗筆錄(再證一),主張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不得為聲請人有要求告訴人退還該10萬元之認定部分,業經聲再88號裁定理由欄四、㈢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且經聲再259號裁定理由欄三、㈠2.說明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

②本次聲請再審意旨㈡關於「你在放款的」之錄音部分,前經原

確定判決於理由說明不予引用為本案之有罪事證(見原確定判決理由欄三、之論述),業經聲再88號裁定理由欄四、㈢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且經聲再175號裁定理由欄四、㈠說明「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復經聲再259號裁定理由欄三、㈠1.①說明「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

③本次聲請再審意旨㈢聲請人指稱告訴人對於借貸關係之利息、

還款方式、借貸期限等重要之點,均推稱不復記憶部分,業經聲再88號裁定理由欄四、㈠1.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且經聲再175號裁定理由欄四、㈠說明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復經聲再259號裁定理由欄三、㈠

1.③說明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

④本次聲請再審意旨㈣關於聲請人向苗栗地檢署提告,誣告、詐

欺、偽造文書,且告訴人有拿取被告金錢,然推稱未拿取,顯然有詐欺,經苗栗地檢署以110年他字第269號案件(溫股)偵查中,倘告訴人另案成立誣告與偽造文書,原審顯有認定事實顯有錯誤部分,業經聲再88號裁定理由欄五、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且經聲再259號裁定理由欄三、㈡3.以「再審無理由」駁回。按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所提證據方法,與前經實體裁定駁回之聲請是否一致加以判斷,實質相同之事由暨證據方法,不因攀援不同之再審理由,即謂並非同一原因。聲請人就此同一事實之原因,於先前二次聲請再審,雖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3款為再審依據,於本次聲請再審則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為再審依據,然實質上是相同之事由暨證據方法,自不因攀援不同之再審理由,即謂並非同一原因,是關於此部分聲請再審意旨,仍屬「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⑤本次聲請再審意旨㈤關於聲請人指稱原確定判決未考量證人○○○、證人○○○所為有利聲請人之證述,而有誤認事實部分:

其中關於證人○○○曾陳稱告訴人向其告稱是將車子賣給聲請人部分,業經聲再88號裁定理由欄四、㈠2.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且經聲再175號裁定理由欄四、㈠說明「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復經聲再259號裁定理由欄三、㈠1.②說明「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關於證人○○○所證雙方為買賣關係,且10萬元現金有交給告訴人等有利聲請人之證述內容部分,業經聲再88號裁定理由欄四、㈡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且經聲再175號裁定理由欄四、㈠說明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復經聲再259號裁定理由欄四、㈠說明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⒉前經聲再175號裁定以「再審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並經

聲再259號裁定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應認再審聲請不合法而駁回者:①本次聲請再審意旨㈥所指是否認罪及聲請再審意旨所指聲請

人家庭狀況部分,業經聲再175號裁定於理由欄四、㈤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且經聲再259號裁定於理由欄三、㈠3.④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

②本次聲請再審意旨㈦所指未成立和解而未予從輕量刑部分,業

經聲再175號裁定於理由欄四、㈢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且經聲再259號裁定於理由欄三、㈠3.②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③本次聲請再審意旨㈨所指「權力車」交易部分,業經聲再175

號裁定於理由欄四、㈡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且經聲再259號裁定於理由欄三、㈠3.③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④本次聲請再審意旨所指主文與理由矛盾部分,業經聲再175

號裁定於理由欄四、㈥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且經聲再259號裁定於理由欄三、㈠3.①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⑤本次聲請再審意旨關於是否因身心障礙減刑部分,業經聲再

175號裁定於理由欄四、㈦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且經聲再259號裁定於理由欄三、㈠3.⑤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⒊前經聲再259號裁定以「再審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者,應認

再審聲請不合法而駁回者:①本次聲請再審意旨所提出以證人○○○於判決確定後手寫之聲

明書一張為新證據,主張告訴人自聲請人處取得10萬元現金後,並未再將該款項交付予聲請人部分,業經聲再259號裁定於理由欄三、㈡2.以「再審無理由」駁回。

②本次聲請再審意旨關於證人○○○不在現場、未受財物損失,

與本件無涉,原確定判決法官逕認其為本案被害人,顯有事實認定之謬誤等部分,業經聲再259號裁定於理由欄三、㈡3.以「再審無理由」駁回。又聲請人就此部分於前次聲請再審雖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為再審依據,本次聲請再審則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為再審依據,然實質上是相同之事由暨證據方法,自不因攀援不同之再審依據,即謂並非同一原因。是關於此部分聲請再審意旨,仍屬「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

③本次聲請再審意旨㈩關於告訴人謊報車子失竊,欺騙公務員汽

車行照遺失補發,偽造文書,誣告,詐欺,偽證部分,業經聲再259號裁定於理由欄三、㈡3.以「再審無理由」駁回。又聲請人於前次聲請再審雖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3款為再審依據 ,本次聲請再審則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為再審依據,然實質上是相同之事由暨證據方法,自不因攀援不同之再審理由,即謂並非同一原因。是關於此部分聲請再審意旨,仍屬「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

④本次聲請再審意旨部分,其中關於聲請人檢附其向檢察署提

出誣告、偽造文書之告訴之相關資料、向司法院、監察院、法務部、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陳情之相關資料;另前已向苗栗地檢署提出○○○涉嫌誣告、偽造文書、詐欺告訴(苗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269號案件)之部分,並請法務部敦促檢察署儘速釐清真相(再證七),業經聲再259號裁定於理由欄三、㈡3.以「再審無理由」駁回。而聲請人於前次聲請再審雖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2、3、5款、第2項之規定為再審依據,於本次聲請再審則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為再審依據,然實質上是相同之事由暨證據方法,自不因攀援不同之再審理由,即謂並非同一原因。是關於此部分聲請再審意旨,仍屬「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⒋承上所述,本件聲請再審意旨㈠至、其中部分、之內容,

或經本院另案以「再審無理由」駁回,或經本院另案以「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茲聲請人仍據相同之原因事實聲請再審,顯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34條2項之規定,其關於上開部分之再審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㈡聲請無理由部分⒈本次聲請再審意旨部分,其中關於聲請人另提出其於110年1

0月及11月間向本院司法信箱投書之信函及本院函復內容、檢察署評鑑委員會及最高檢察署110年10月間之函文,主張前開文件均為新證據,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云云。惟查:

①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與告訴人係網路上認識之網友,告訴人

因急需用錢,遂商請聲請人於108年8月14日12時43分許,帶同其前往正順當舖,質押本案汽車(含行車執照),並以不留車方式借款15萬元,而告訴人因所借金額不敷所需,乃再向聲請人請求借款10萬元。聲請人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唆使告訴人至彰化縣花壇鄉監理站補辦本案汽車之汽車行車執照,再於108年8月16日11時44分許,在OK便利商店外,向告訴人佯稱其欲幫告訴人向其他融資公司貸款,需告訴人填寫當舖當票、汽車買賣合約書、汽車讓渡合約書、汽車讓渡使用證明(委託)書等資料(下稱當鋪當票等資料),使告訴人信以為真,填寫上開資料後,將上開資料及補發之行車執照正本、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等證件資料交予聲請人,聲請人即將準備好之現金10萬元交予告訴人清點,並囑證人○○○在旁拍照,經告訴人確認10萬元數目無誤之後,聲請人旋以「今天是星期五要躲當鋪聯徵,星期一方至彰化放款」為托詞,表示先將已交予告訴人之10萬元暫予收回,並誆稱要將本案汽車開往其友人之公司做融資質押設定,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將10萬元及本案汽車交予聲請人。聲請人取得本案汽車後,接續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日晚上某時許,在網路上尋得證人○○○,隨即以通訊軟體line向證人○○○佯稱欲替車主出售本案汽車,並於同年月17日11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某便利商店,聲請人為取信證人○○○而將告訴人前填寫之當鋪當票等資料、補發之行照正本及拍攝告訴人填寫資料時之照片交予證人○○○,致證人○○○陷於錯誤,當場以13萬元價格購買本案汽車等情,係依聲請人之供述、告訴人、證人○○○、○○○之證述,及卷附當舖當票、汽車買賣合約書、汽車讓渡合約書、汽車讓渡使用證明(委託)書、OK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請人與證人○○○line對話紀錄影本、正順當鋪陳報狀、告訴人提供與聲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為憑,原確定判決法院並就聲請人否認犯罪之各項辯解,於判決理由欄內逐一指駁說明,業據本院調取原確定判決全卷確認無訛,核其認事用法皆為法院依職權之適當行使,所為論述均與卷證相符,無悖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②本件聲請再審意旨所檢附之文件,均屬聲請人陳情、另案提

起告訴等相關文件。其中關於聲請人另提出其於110年10月及11月間向本院司法信箱投書之信函及本院函復內容、檢察署評鑑委員會及最高檢察署110年10月間之函文主張為新證據部分,形式上縱為原確定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然不論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客觀上均不足以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而動搖原確定判決,本院審酌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理由,無非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縱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之規定,自難認為聲請再審之適法事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再審意旨,核屬部分不合法,部分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第434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法 官 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再審聲請人廖文仟於本院歷次聲請再審事由之整理:110聲再88 110聲再175 110聲再259 110聲再329 (本案) 法條依據 第420條第1項第3、6款 第420條第1項第2、6款; 第421條 第420條第1項第1、2、3、5、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1 聲請意旨㈠ 告訴人○○○間為放款關係,何以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無法證稱借貸之利息為何? 聲請意旨㈥ 告訴人為何在原審及二審審理中卻無法證稱利息為何?怎麼還款? 聲請意旨㈥-1 (即該裁定聲請再審意旨㈥前半部) 若本件確如告訴人所述為借貸關係,告訴人對於利息及借貸期限等借貸關係之重要之點,均推稱不復記憶,顯與常情相違,其於法院審理時復一再說謊,有109年12月2日審判筆錄可稽 聲請意旨㈢ 被告與告訴人之間關係確實為買賣關係,蓋倘若為放款關係,告訴人為何原審審理中無法證稱利息為何?衡以常情,借貸關係中利息與還款期間當屬重要必要,且需再三考慮之點,對本件重要之點之買賣關係或是借貸關係,及利息與期限,豈能推諉不復記憶,告訴人顯然有避重就輕之情。 2 聲請意旨㈡ 原確定判決未審酌證人○○○所述關於告訴人○○○向其告稱係將車子賣給聲請人云云。 聲請意旨㈣-1 (即該裁定聲請再審意旨㈣前半部) 原確定判決未審酌證人○○○所述關於告訴人○○○向其告稱係將車子賣給聲請人云云。 聲請意旨㈢-2 (即該裁定聲請再審意旨㈢後半部) 原確定判決復未考量證人○○○迭於第一審及原確定判決法院審理中所證:告訴人向其告稱是將車子賣給聲請人等語,未於理由中說明不採證人○○○有利聲請人之證述之理由,有理由欠備之違誤,可作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之再審事由。 聲請意旨㈤-1 (即該裁定聲請再審意旨㈤前半部) 原審未考量證人○○○於原審中證稱告訴人○○○向證人○○○稱其是將車子賣給被告等語,有證人筆錄為證。 3 聲請意旨㈢ 原確定判決未考量證人○○○對聲請人有利之證述云云 。 聲請意旨㈣-2 (即該裁定聲請再審意旨㈣後半部) 原確定判決未考量證人○○○雙方為買賣關係、10萬元現金有交給告訴人○○○等對聲請人有利之供述云云 聲請意旨㈤-2 (即該裁定聲請再審意旨㈤後半部) 證人○○○於109年9月16日原確定判決法院審理時並已明確證述聲請人交付現金給告訴人清點後,未見告訴人當場將現金再交還聲請人(再證三);證人○○○就此部分並再親自書寫其確未見到告訴人交付款項予聲請人之聲明一紙為證(再證五)。原確定判決未考量證人○○○所證雙方為買賣關係,且10萬元現金有交給告訴人等情,爰以證人○○○對聲請人有利之證詞,及證人○○○之手寫聲明,依第420條第1項第6款為聲請再審之新證據。 聲請意旨㈤-2 (即該裁定聲請再審意旨㈤後半部) 原審未考量證人○○○證稱雙方為買賣關係,以及10萬元現金確實有交給告訴人。有證人筆錄為證。 聲請意旨 證人○○○的證詞筆錄證明,錢10萬元現金確實有交給告訴人,告訴人確實是收起來了。並提出證人○○○書寫之聲明書,證明其確未見到告訴人交付款項予聲請人之聲明一紙為證(再證四,見本院卷第217頁)。 4 聲請意旨㈣ 倘其有意將10萬元領回,豈有甘冒遭錄影存證之可能云云 聲請意旨㈤-1 (即該裁定聲請再審意旨㈤前半部) 108年8月16日聲請人特委請證人○○○錄影以杜糾紛,告訴人亦證稱錄影並未中斷,僅是還款時剛好擋住,若聲請人真有意取回款項,當無不中斷錄影之理,益徵並無告訴人將10萬元返回聲請人之事。 5 聲請意旨㈤ 應再行調取原始檔案送鑑定-曾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行聲紋鑑定○○○錄影之光碟檔案名稱「LINE_MOVIE_0000000000000」之「你在放款的」等語句 聲請意旨㈠ 影片中「你在放款的」這句話,第一審法院誤認為這句話是○○○對聲請人說的,因而認定聲請人有罪。二審法院雖有囑託法務部送調查局作聲紋鑑定,然而僅短短的五秒鐘「你在放款的」這句話,鑑定結果為無法比對,因此二審法院仍維持一審的有罪判決。為此,請求法院再送調查局作全過程影片聲紋鑑定。 聲請意旨㈠ 「你在放款的」這句話是聲請人對證人○○○開玩笑說的。原確定判決法院就上開錄影錄音光碟未做完整聲紋比對,僅將「你在放款的」五字送鑑定,為法務部調查局回覆字音不足無法鑑定比對,第一審法院進而誤認為這句話是證人○○○對聲請人說的,並因此認定聲請人係放款業者,錯認本件為借貸關係而非買賣權利車,並為聲請人有罪判決,自有違誤,爰併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聲請將影片全部過程送調查局做聲紋鑑定,並執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之新證據,聲請人並願接受測謊。 聲請意旨㈡ 錄影時有人聲顯示「你在放款」,該人聲之主體與本件事實有高度關聯性,原審應將該錄音檔送往鑑定機關鑑定,雖原審有將之送往調查局鑑定,然因故無法鑑定,則原審應要求被告提供原始檔案供鑑定,否則應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應將該利益歸於被告為是。 6 聲請意旨㈥ 聲請人已向檢方提出告訴人所為係犯誣告、偽造文書等罪之告訴,且告訴人有拿取金錢,卻推稱未拿取,顯有詐欺,此經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10 年他字第269 號案偵查中云云 聲請意旨㈦ 告訴人謊報車子失竊並補辦行照後,再辦理權利車轉賣,其提供之補辦行照即屬偽造文書,告訴人因此誣告聲請人詐欺,所為已構成刑法第169條之偽證罪及第168條之誣告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再審理由。 聲請意旨㈣ 本件聲請人詐欺一案,經聲請人向苗栗地檢署提告,誣告、詐欺、偽造文書,且告訴人有拿取被告金錢,然推稱未拿取,顯然有詐欺,經苗栗地檢署以110年他字第269號案件(溫股)偵查中,倘告訴人另案成立誣告與偽造文書,原審顯有認定事實顯有錯誤之情。 聲請意旨㈩ 告訴人謊報車子失竊,欺騙公務員汽車行照遺失補發,偽造文書,誣告,詐欺,偽證,車子還有動保設定(動保法),告訴人這樣合理合法嗎? 7 聲請意旨㈡ 辯護人為聲請人辯護時稱「如認有罪,請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或易科罰金云云」,這句話是委任律師自己的意思,並非聲請人的意思。法官可能因為這句話而形成認定聲請人有罪之心證。 聲請意旨㈩ 原審審理時,辯護人為聲請人辯護稱「如認有罪,請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或易科罰金云云」,然聲請人係要求辯護人為無罪辯護,故這句話是委任律師自己的意思,並非聲請人的意思。法官可能因為這句話而形成認定聲請人有罪之心證。 聲請意旨㈥ 原確定判決法院審理時,辯護人為聲請人辯護稱「如認有罪,請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或易科罰金云云」,然聲請人係要求辯護人為無罪辯護,故這句話是委任律師自己的意思,並非聲請人的意思。法官可能因為這句話而認為聲請人有罪。 8 聲請意旨㈢ 二審法官認為聲請人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無從從輕。事實上,聲請人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出錢的人卻被反告詐欺取財,如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呢?聲請人怎會甘願呢?即使聲請人再怎麼不甘願也是有意願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因告訴人獅子大開口而沒有達成和解,並非如法院所認定聲請人不知悔改。 聲請意旨㈧ 10萬元現金聲請人已交付予告訴人,車子亦已開到高雄交付證人○○○,雙方均無財物損失,聲請人當無何詐欺取財可言,更無與渠等達成和解之必要,原確定判決執此謂聲請人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未賠償損害,無減輕刑罰事由,亦屬違誤。 聲請意旨㈦ 原審認為聲請人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赔償損害,認無從從輕。聲請人確實是沒做,是被設計的,卻被反告詐欺取財,沒做的事要怎樣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呢?聲請人怎麼不甘願也是有意願跟對方達成和解,但是對方卻獅子大開口,所以沒有達成和解,並非法院認定詐欺不知悔改。 聲請意旨㈧ 10萬元現金聲請人確已交付予告訴人,車子亦已開到高雄交付證人○○○,雙方均無財物損失,聲請人當無何詐欺取財可言,更無與渠等達成和解之必要,原確定判決執此謂聲請人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未賠償損害,無減輕刑罰事由乙節,亦屬違誤。 9 聲請意旨㈤ 購買「權力車」使用權並不需要去試算與負擔車主欠款之金額 ,此為社會常情,然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此點,認事用法違反經驗法則 聲請意旨㈨ 購買「權力車」使用權並不需要去試算與負擔車主欠款之金額,此為社會常情,然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此點,認事用法違反經驗法則 聲請意旨㈨ 購買「權力車」使用權並不需要去試算與負擔車主欠款之金額 ,此為社會常情,然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此點,認事用法違反經驗法則。 10 聲請意旨㈦ 父母已有年紀,家裡也不富有,只是平凡的農村人,農產品自產自銷的老實客家生意人,聲請人目前爲家中的經濟支柱,罹患頑固性高血壓,環境適應障礙等,如果因為原確定判決錯認事實而入監服刑,恐使得家中經濟低落,入監恐有生命危險。 聲請意旨 聲請人並非富有,只是農產品自產自銷的平凡農村客家人,現為家中經濟支柱,罹患高血壓,有環境適應障礙、智能不足身心障礙等,如入監執行,恐有生命危險,並致家中經濟低落,聲請人父母也年邁體弱,妻子現有孕,爰聲請再審,請求還聲請人清白。 聲請意旨 聲請人並非富有,只是農產品自產自銷的平凡農村客家人,現為家中經濟支柱,罹患高血壓,有環境適應障礙、智能不足身心障礙等,如入監執行,恐有生命危險,並致家中經濟低落,聲請人父母也年邁體弱,妻子現有孕,爰聲請再審,請求還聲請人清白。 11 聲請意旨㈦ 關於監視錄影光碟及勘驗譯文內容,未顯示告訴人所稱於清點10萬元後,將10萬元返還聲請人之畫面, 聲請意旨㈧ 109年2月2日的公開審理庭,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開庭審理,告訴人○○○在庭上都在說謊,做偽證的證詞。法官亦可調閱當日之開庭錄音檔查閱,告訴人所述皆為虛偽不實。 聲請意旨㈣ 原確定判決法院勘驗108年8月16日上午11時45分在苗栗縣○○市○○路00號之OK便利商店苗栗金龍店(下稱OK便利商店)之監視錄影光碟及勘驗譯文內容,有原確定判決法院109年12月2日勘驗筆錄可稽(再證一),經法院詢以為何監視錄影畫面沒有看到告訴人還錢給聲請人、聲請人有無攜帶包包、聲請人有無將款項放回包包時,告訴人或閃爍其辭,或沉默不答,有109年12月2日審判筆錄可稽(再證二),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自不得為聲請人有要求告訴人退還該10萬元之認定。 聲請意旨㈠ 監視錄影光碟及勘驗譯文內容,未顯示告訴人所稱於清點10萬元後,將10萬元返還聲請人之畫面,有原審109年12月2日勘驗筆錄可稽(再證一),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自不得為聲請人有要求告訴人退還該10萬元之認定。 12 聲請意旨㈨-1 (即該裁定聲請再審意旨㈨前半部) 原確定判決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主文以詐欺罪論處,論罪欄卻為「一行為涉犯兩個竊盜罪」,此可作為再審事由。 聲請意旨㈡ 第一審判決主文以詐欺罪論處,論罪欄卻為「一行為涉犯兩個竊盜罪」,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 聲請意旨 一審判決理由與主文相互矛盾,主文以詐欺罪論處,但判決論罪欄卻認定為一行為涉犯兩個「竊盜罪」,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再證五) 13 聲請意旨㈩ 原確定判決未考量聲請人為身心障礙人士,於訴訟上皆無得到相對應的幫助及未給予適當減輕其刑,反科以重刑,論罪科刑違反罪責相當原則。 聲請意旨 原確定判決未考量聲請人為輕度身心障礙人士,於訴訟上皆無得到相對應的幫助,未適用刑法第57條、第59條適當減輕刑度,反科以重刑,論罪科刑違反罪責相當原則。 聲請意旨 原確定判決未考量聲請人為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再證六:身心障礙證明),於訴訟上皆無得到相對應的幫助,未適用刑法第57條、第59條適當減輕刑度,反科以重刑,論罪科刑違反罪責相當原則。 14 聲請意旨㈨-2 (即該裁定聲請再審意旨㈨後半部) 證人○○○否認其為詐欺之被害人。 聲請意旨㈢ 證人即中古車業者○○○始終否認其為詐欺之被害人,證人○○○不在現場、非當事人,其與聲請人間並無糾紛,亦未受財物損失,自非被害人,本案汽車買賣與證人○○○完全無關,其僅係經傳喚到庭作證之人,原確定判決逕認證人○○○為被害人,亦有違誤。原確定判決復未考量證人○○○迭於第一審及原確定判決法院審理中所證:告訴人向其告稱是將車子賣給聲請人等語,未於理由中說明不採證人○○○有利聲請人之證述之理由,此可作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之再審事由,並請求刪除原確定判決中關於「被害人○○○」之記載。 聲請意旨 本案與○○○完全無關,原審法官為什麼可以自己把證人(○○○變成被害人?從頭到尾○○○都是清楚車子欠款狀況,聲請人也都有清楚告知車子目前的欠款狀況,檢察官怎麼可以這樣亂起訴?起訴書亂寫○○○不知情? 聲請意旨 證人○○○始終否認其為詐欺之被害人,證人○○○與聲請人間並無糾紛,亦未受財物損失,自非被害人,本案汽車買賣與證人○○○完全無關,其僅係經傳喚到庭作證之人,原確定判決誤認證人○○○為被害人,請求刪除原確定判決中關於「被害人○○○」之記載。 15 聲請意旨㈥-2 (即該裁定聲請再審意旨㈥後半部) 本件因告訴人對以10萬元讓渡汽車使用權之事後反悔所生民事糾紛。告訴人以自己所有之自小客車,先後向銀行貸款、辦理動產擔保設定,到處借錢、洗錢、轉賣權利車,再謊報汽車失竊、欺騙公務員補辦汽車行照,偽造文書,最後再詐欺、誣告聲請人,於聲請人被定罪後向其尋求和解時,再向聲請人要求高額和解金,告訴人無非是需要錢,聲請人才是本件受害人。 13萬元係證人○○○交付聲請人之購車金,與告訴人完全無關,聲請人並未施用詐術,原確定判決認定該13萬元為聲請人對告訴人施用詐術後之犯罪所得,自有違誤。原確定判決僅憑告訴人前後不一之謊言為聲請人有罪之判決,自有違誤,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之聲請再審事由。聲請人僅獲得一些走路工錢、紅包錢,該交易根本與聲請人無關。不料專營權利車之證人○○○卻故意將該車放路邊給當鋪拉走,告訴人有拿到錢卻謊稱沒收到,卻又有錢前往正順當鋪將車贖回,聲請人顯係遭告訴人與證人○○○設計陷害。 16 檢附已向檢察署提出誣告、偽造文書之告訴之相關資料、向司法院、監察院、法務部、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陳情之相關資料。 聲請意旨 聲請人數次陳情至監察院,提出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一:監察院110年3月31日院台業肆字第1100701603號函、附件二:監察院110年4月20日院台業肆字第1100702077號函、附件三:監察院110年8月19日院台業肆字第11007311650號函】;另前已向苗栗地檢署提出告訴人誣告、偽造文書、詐欺告訴【110年度他字269(溫股)】,並請法務部敦促檢察署儘速釐清真相(再證七),以還聲請人清白。聲請人另提出其於110年10月及11月間向本院司法信箱投書之信函及本院函復內容、檢察署評鑑委員會及最高檢察署110年10月間之函文。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