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嘉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嘉豪前犯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許 月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