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妤蓁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妤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妤蓁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7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法 官 吳 進 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