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7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賴永宜
住○○市○○區○○村○○路○○巷000弄00號(現在法務部○○○○○○○強制治療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執行刑後強制治療,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執行命令(110年9月15日中檢謀鑑107執更4391字第110909032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為第一次初犯妨害性自主等罪,10年刑期屆滿後,接續刑後強制治療至今,合計已逾12年。受刑人經監所精神科專業醫生診斷後,確認無精神疾病症狀,身心健康,受刑人亦無身心障礙手冊。受刑人自國小畢業後即積極學習一技之長,並有正當工作,請讓受刑人有機會返家孝養高齡90歲之母親,受刑人在監及治療之期間全力配合治療,亦懺悔反省,告誡自己決不再犯,請停止受刑人刑後治療之保安處分,改採社區治療,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法第91條之1規定:「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並參酌刑法第91條之1修正理由第六點:「加害人之強制治療是以矯正行為人異常人格及行為,使其習得自我控制以達到再犯預防為目的,與尋常之疾病治療有異,學者及醫界咸認無治癒之概念,應以強制治療目的是否達到而定,故期限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為妥。惟應每年鑑定、評估,以避免流於長期監禁,影響加害人之權益」。又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鑑定、評估治療之成效及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治療評估小組應由至少7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屆滿1年前,檢具治療、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送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而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應儘速以書面通知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第22點、23點、25點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對未滿14
歲之女子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等罪,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官聲請,由本院於107年8月31日以107年聲字第1484號裁定受刑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有本院上開確定裁定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接受強制治療後,曾經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下稱培德醫院)於109年8月28日召開109年度第8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仍需繼續治療;嗣又經培德醫院於110年8月27日召開110年度第8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由參加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評估委員10人投票結果(1人同意,9人不同意),決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仍未顯著降低,不同意之鑑定評估意見認受刑人:缺乏對受害人的同理心,仍應加強同理心訓練;處於抗拒、否認之心理防衛階段、缺乏自省的態度;對犯行仍多合理化解釋,避重就輕,治療配合程度低;犯罪前科多且多樣,衝動控制力弱;疑似病態人格,(疑似)psychopathy,認知扭曲嚴重;風險高,再犯預防訓練不足等情,有法臺中監獄110年9月7日中監教字第11061018160號函及所附受人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培德醫院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節本)等資料在卷可憑,業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7年執更字第4391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誤。足認受刑人經強制治療後,其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是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據上開臺中監獄函及所附前揭評估資料,於110年9月15日以中檢謀執鑑107執更4391字第1109090322號函通知受刑人繼續接受刑後強制治療,依前開說明,核屬有據,於法並無不合。
㈡又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成立之治療評估小組係由相關之專家、
學者所組成,已如前述,是性侵害犯罪人有無再犯危險之判斷,自宜由相關專業人士,依其專業性、經驗性之判斷,為個案具體評定,倘若其判斷過程無瑕疵或顯不可信之情事存在,未達需司法權之介入調查之程度,法院即應予尊重其判斷。本件受刑人上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係經培德醫院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綜合受刑人接受強制治療期間之執行狀況、整體表現、心理評估、精神、智能、再犯危險性評估等各項報告共同討論做成決議,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且上開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既係由專業人士,依其專業性、經驗性之判斷,為個案具體評定,並已詳細敘明受刑人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之理由,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恣意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堪值採信。則檢察官依上開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之決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未明顯降低,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其所為執行指揮,並無不當。
㈢綜上所述,受刑人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及應停止強制治療云云,為無理由,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法 官 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姿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