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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28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頂順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頂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頂順因犯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8年2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3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法 官 楊 欣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孫 銘 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