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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29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子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0月2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項、第6項亦有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8、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9、12(有期徒刑部分)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10年10月25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1頁)附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8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就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0、12所示各罪有期徒刑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與附表編號10、12之有期徒刑3月、3年4月之總和。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43至144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緯 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妨害性自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1日 109年7月20日 108年8月底某日 108年9月中旬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8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50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 8號 109年度原侵訴字第8號 判決 日期 110.02.24 110.04.26 110.04.30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 8號 109年度原侵訴字第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03.30 110.05.25 110.05.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日 109年1月12日 109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349、30541、34090、3488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349、30541、34090、3488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349、30541、34090、348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4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 4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4號 判決 日期 110.05.18 110.05.18 110.05.18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4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 4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 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06.15 110.06.15 110.06.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12日 108年8月11日 109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349、30541、34090、3488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17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25、16728、34386號;併辦案號:109年度軍偵字第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4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 12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判決 日期 110.05.18 110.05.26 110.05.28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4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 12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06.15 110.06.22 110.06.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侵佔遺失物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罰金新台幣1萬元 有期徒刑3年4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15日 108年8月11日 109年5月25日至109年5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81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17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24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 12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 判決 日期 110.08.17 110.05.26 110.08.25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24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 12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09.14 110.06.22 110.09.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