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世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至編號8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加計附表其餘各罪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11月(計算式=2年9月+7月+7月+8月+7月+7月+7月+7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均異、罪質均非相同、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以及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
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抗字第319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041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42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2,863,080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惟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高 增 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 美 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拍攝少年為性交 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2,863,080元 犯罪日期 108年8月11日 108年2月4日至同年6月17日間某2日、 108年6月17日 (共3次) 107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90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74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7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豐簡字 第562號 109年度侵訴字 第28號 108年度原訴字 第11號 判決日 期 108年10月31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豐簡字 第562號 109年度侵訴字 第28號 108年度原訴字 第1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11月29日 109年6月29日 109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6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29號 1.編號1至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臺中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287號) 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152號(續上頁)編號 4 5 6 罪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6年9月04日 106年9月18日 (共2次) 106年9月23日 106年12月下旬某不詳時日、 107年1月7日 (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3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3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 第63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 第63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 第63號 判決日 期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 第63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 第63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 第6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5日 110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33號(續上頁)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強制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下旬某不詳時日 107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3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 第63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 第63號 判決日 期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 第63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 第6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8月5日 110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