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41號聲 請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聲請補充判決及電子卷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文到參日內補正附件一、二所示書狀之正本。
理 由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此項關於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依同法第364條,亦為第二審所準用。查聲請人莊榮兆等前提出如附件一所示傳真書狀及附件二所示書狀,其中附件一部分並未提出正本,附件二部分雖提出正本1份然載明2個案號已分由另案股別受理。茲命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附件一及附件二所示書狀之正本(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記載年、月、日並簽名),以符合法定程式,逾期則裁定駁回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