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仁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仁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仁翔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
三、查受刑人蔡仁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係共同犯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部分,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涂 村 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蔡仁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行使偽造金融卡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4年7月15日 ②104年7月20日 ③104年7月20日 (論以接續犯一罪) (聲請書誤載為104 年7月20日,應予更正) 106年5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4232 、4854、67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16008 、261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8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8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6年12月25日 110年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執字第196號 (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9425號 編號2至4號,經本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 號 3 4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5月20日 ②106年5月21日 ③106年5月22日 ①106年5月22日 ②106年5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16008 、26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16008 、261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6月24日 110年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425號 編號2至4號,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