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22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27號聲 請 人 乙女(年籍詳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6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詠㨗犯性侵害犯罪案件(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60號),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60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60號(下稱本案)被害人甲童之母,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

二、按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獲知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之案件資訊;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由其直系血親為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本案之被害人甲童係民國00年0月生,而聲請人則為甲童之母,為甲童之直系血親等各情,有甲童及乙女之戶籍資料附在本案可憑,是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至聲請人另聲請若被告判決有罪確定並入監服役時,併聲請假釋之資訊等節,核屬檢察署之職權,應向該管檢察署聲請,本院無從予以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法 官 吳 進 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宛 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