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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22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國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國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堯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法 官 許 文 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育 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廖國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03.17 107.02.1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84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4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6、1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770號 判 決 日 期 107.07.20 110.02.04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6、1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7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8.29 110.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08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71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