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偉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偉成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09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簡 芳 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