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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3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44號聲 請 人 彭宗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3號裁定評議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彭宗信閱覽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3號聲請再審案件裁定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人彭宗信(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閱覽本件法官評議紀錄等語。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以110年度聲再字第25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該案既經確定,聲請人為該案件之當事人,自可聲請閱覽該案裁定之評議意見,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於閱覽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法 官 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評議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