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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31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徐勇揮

住○○市○○區○○里○○路0段000巷0 0弄00號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被 告 蘇宏毅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被 告 李國偉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被 告 邱品逢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盧永盛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764號、第29765號、第29766號、第29767號、110年度偵字第2655號),檢察官及被告等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52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聲請毀棄、銷燬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現場編號27、36所示之物,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均銷燬之。

扣押如附表二A、B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皆含毒品成分,此有該局民國109年10月29日刑鑑字第1098007511號鑑定書可佐,並有易生危險、喪失毁損之虞,且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等情形。如附表二A、B所示之物,則皆係供犯罪之用且易生危險之化學品,此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查報明確,是附表一、附表二A、B所示之物,各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之規定,爰依法聲請宣告取樣後銷燬或毀棄之等語。

二、按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7、36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刑事警察

局鑑定,結果略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該局109年10月29日刑鑑字第1098007511號鑑定書可查,足見如附表一編號

27、36所示之物,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現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保管中,然觀之該等扣案物之存置情況,僅以置入保特瓶或以大紙箱包覆為之,未為相應特殊或較妥適之包裝,桶身如風化,內容物恐有外洩之虞,此有現場存放照片可佐,堪認確有容易逸漏之虞,而屬易生危險且不便保管之物。而被告徐勇揮於109年10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業已表示同意先予採樣後銷燬,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29765號卷〈下稱偵29765號卷〉第175至176頁),本院審酌上情,認上開扣案物經取樣後先行銷燬,可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且不致損害被告之權益,因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現場編號34所示之物,其雖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然該圓底燒瓶之材質為玻璃,而粉末則係純度約69%之愷他命,尚無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情形,是以檢察官此部分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㈡扣案如附表二A、B所示之物,經本院依職權與化學品安全資

料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災防救管理資訊系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查詢提供之資料比對結果,足見如附表二A、B之物,或為易燃液體,或為急毒性物質,若經人體皮膚接觸、吸入、食入及眼睛接觸,有腐蝕、刺激皮膚、嚴重損傷眼睛,造成特定器官系統中毒及致癌風險。又上開物品現存放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並非專業化學品儲存處所,且因上開物品品項繁多,數量龐大,該處辦公室空間不足,無法符合化學品儲存安全需知所列儲存條件。又因上開物品包裝簡陋,封口處因儲存時間長久易出現破損,桶身有受內容物侵蝕及搬運破損疑慮,恐致內容物外洩。且該處囤放大量化學性質各異之物,如外洩恐產生連鎖化學反應,有致生危險之虞,有扣押物品照片可查(見本院卷第61至81頁)。可見附表二編號A、B所示之物,確係易生危險之扣押物,本院認先予裁定毀棄,可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且不致損害被告之訴訟權益,而被告徐勇揮於109年10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業已表示同意先予採樣後銷燬,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偵29765號卷第175至176頁),又被告李國偉、蘇宏毅於偵訊亦均表示「(問:提示扣押物 品清單及照片)扣案的物品還要嗎?是否同意拋棄?)除扣案手機之外,都不是我的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29764號卷第109頁;109年度偵字第29766號卷第137頁),而被告邱品逢則均否認扣案之毒品及製毒器具為其所有,因認本件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吳進發法 官 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儷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附表一:

現場編號 品名 數量 原審有無宣告沒收 備註 27 褐色不明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 1瓶 無 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98007511號鑑定書 36 油浴設備(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組 有 同上 34 圓底燒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 1個 有 同上附表二A: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9年10月1日扣押物品

目錄表(詳原審卷一第242至249頁)

扣押處所:屏東縣○○鄉○○街0號編號 現場編號 扣押筆錄編號 品名 數量 原審有無宣告沒收 備註 1 3 3-1 鹽酸 2瓶 無 A-7房間 2 3-2 硫酸 4瓶 無 同上 3 3-3 氫氧化納 11瓶 無 同上 4 7 1 二乙醚 1桶 有 B-5房間 5 9 3 氨水 1瓶 有 同上 6 11 5-1 活性碳素 1包 有 同上 7 5-2 硫酸酶 5瓶 有 同上 8 5-3 鋅粉 6瓶 有 同上 9 5-4 碳酸鉀 5瓶 有 同上 10 5-5 硫酸納 5瓶 有 同上 11 5-6 氫氧化納 1瓶 有 同上 12 5-7 甲苯 1瓶 有 同上 13 5-8 硫酸 1瓶 有 同上 14 5-9 氧化鋁 1瓶 有 同上 15 5-10 鹽酸 1瓶 有 同上 16 5-11 己烷 1瓶 有 同上 17 5-12 甲醛 1瓶 有 同上 18 5-13 氰基硼氫納 3瓶 有 同上 19 12 6-1 甲醇 1瓶 有 同上 20 6-2 乙醇 1瓶 有 同上 21 6-3 醋酸 1瓶 有 同上 22 13 7 甲苯 1瓶 有 同上 23 25 19 四氫呋喃 1桶 有 同上 24 31 4 乙酸乙醋 3桶 有 B-4房間 25 37 10 鋼瓶 1瓶 無 同上 26 39 12 甲酸 1瓶 有 同上 27 45 18 氯化納 10瓶 有 同上 28 46 1 鋼瓶 1瓶 有 B-7房間附表二B: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9年10月2日扣押物品

目錄表(詳原審卷一第277頁)

扣押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編號 品名 數量 原審有無宣告沒收 備註 1 乙酸乙酯 1瓶 有 2 鹽酸氣瓶 1支 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