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武雄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武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武雄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3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第16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楊 欣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