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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4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萬盛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萬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萬盛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9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87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