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士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士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士賢(下稱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
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 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本院判斷: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共14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6(共12罪)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7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附卷可證。從而,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因此就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想像競合犯加重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時間間隔(其中13罪均係在107年4月29日至同年5 月16日間所犯,其餘1罪在108年8 月間所犯)、侵害法益(均係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依本裁定理由欄第2 段之說明,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始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本院綜合判斷上情,爰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簡 芳 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涂 瑞 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4罪 │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 ││ │ │ │罪 │├────────┼──────────┼──────────┼──────────┤│ │ │ │107年4月29日至同年5 ││ 犯 罪 日 期 │107年04月29日(3次)│107年04月29日 │月4日(3次)、同年05││ │,同年5月12日(1次)│ │月12日(1次)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4426、14710、 │第14426、14710、 │第14426、14710、 ││ │20475、22853、21343 │20475、22853、21343 │20475、22853、21343 ││ │、25385號 │、25385號 │、25385號 │├───┬────┼──────────┼──────────┼──────────┤│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事實審│ │、353、354 號 │、353、354 號 │、353、354 號 ││ ├────┼──────────┼──────────┼──────────┤│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3日 │ 108年06月13日 │ 108年06月13日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 │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 │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 ││判 決│ │、2665、2666號 │、2665、2666號 │、2665、2666號 ││ ├────┼──────────┼──────────┼──────────┤│ │判 決│ 109年06月03日 │ 109年06月03日 │ 109年06月03日 ││ │確定日期│ │ │ │├───┴────┼──────────┼──────────┼──────────┤│ │編號1至6曾經本院109 │ │ ││備 註│年度聲字第1726號裁定│同編號1 │同編號1 ││ │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1年11月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5月,1罪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05月14日 │107年05月16日 │107年05月12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4426、14710、 │第14426、14710、 │第14426、14710、 ││ │20475、22853、21343 │20475、22853、21343 │20475、22853、21343 ││ │、25385號 │、25385號 │、25385號 │├───┬────┼──────────┼──────────┼──────────┤│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事實審│ │、353、354 號 │、353、354 號 │、353、354 號 ││ ├────┼──────────┼──────────┼──────────┤│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3日 │ 108年06月13日 │ 108年06月13日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 │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 │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 ││判 決│ │、2665、2666號 │、2665、2666號 │、2665、2666號 ││ ├────┼──────────┼──────────┼──────────┤│ │判 決│ 109年06月03日 │ 109年06月03日 │ 109年06月03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 ││ 罪 名 │加重詐欺未遂 │加重詐欺 │本欄為空白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08月01日至同年 │107年04月29日 │ ││ │月12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2660、33773號 │第14426、14710、 │ ││ │ │20475、22853、21343 │ ││ │ │、25385號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 ││事實審│ │ │198號 │ ││ ├────┼──────────┼──────────┼──────────┤│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30日 │ 109年09月30日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 ││判 決│ │ │198號 │ ││ ├────┼──────────┼──────────┼──────────┤│ │判 決│ 109年09月02日 │ 109年11月02日 │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