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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建雄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81號),聲請撤銷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聲請人依法申請再審,經本院109年度聲再第230號受理中,在該案未審結前,聲請撤銷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國民經判處逾有期徒刑6 月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已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前揭應禁止其出國之情形,由司法機關通知移民署,移民署經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於移送執行時,其訴訟繫屬即告消滅,法院對於當事人是否禁止出國,已無審酌權限,故是否依上揭規定禁止出國,其權責單位,應係移民署;且移民署於依上開規定通知當事人禁止出國,乃係對該當事人直接發生不得申請出入國境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受禁止出國之人民,如認該行政處分違法,應循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尚非普通法院管轄範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1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年度易字第3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聲請人及檢察官不服均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881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在案。聲請人雖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現由本院受理中,然該案業已判決確定,未經推翻前,仍發生判決之確定力,本院因而依「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 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第4 點規定,通知移民署關於聲請人符合前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 款之情形,由移民署對聲請人為禁止出國之處分。本件係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 款所為禁止出國之行政處分,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撤銷限制出境,難謂合法。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法 官 羅 國 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