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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5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曾煥彰受扣押人即第三人 曾婉晴

黃勝沛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對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存款逾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部分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煥彰(下稱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保全沒收與追徵犯罪所得之必要為由,並認附表一所示第三人曾婉晴所有之帳戶為聲請人實際管理使用,附表二所示第三人黃勝沛所有之建物及土地為聲請人所出資、借名登記予黃勝沛,而聲請扣押該等帳戶、建物及土地,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08年度聲扣字第6號、第7號裁定准予扣押,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4月3日彰檢錫揚108偵3458字第1089012395號、108年5月6日彰檢錫揚108偵3458字第1089016946號函文扣押附表一所示帳戶、附表二所示建物及土地。聲請人業已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款共新臺幣(下同)372萬7481元全數繳回,並另於108年4月15日繳回456萬519元,本案不法所得828萬8000元已全數繳納。檢察官偵查中扣押如附表一所示帳戶、附表二所示建物及土地之目的,既均係為保全將來對於聲請人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則於聲請人繳回全部不法所得後,其犯罪所得即已獲得保全,而其餘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經偵查機關扣押在案,故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於扣除372萬7481元後,及附表二所示建物及土地,實無再行扣押或留作證據之必要。聲請人前為繳納犯罪所得,向親友大量借貸金錢,現借貸期間業已屆滿,聲請人之財產僅存先前以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進行交易之股票,為清償債務,聲請人實有使用該等帳戶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撤銷扣押命令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定扣押物之扣押原因是否消滅或有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時,宜確實審酌案件情節及與扣押物之關聯性、訴訟進行之程度、扣押標的之價值、對受處分人之影響等一切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如扣押原因消滅或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或確定,應即發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6點之2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偵

查中認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之財產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屬聲請人收取回扣之犯罪所得,向彰化地院聲請扣押,經彰化地院分別於108年4月1日、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聲扣字第6號、第7號裁定,認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之財產、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有保全之必要,而准許扣押。本案經原審判決認聲請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判處罪刑,並宣告沒收聲請人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828萬8000元。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審理中,尚未確定。

㈡本案檢察官係以聲請人所收取之回扣即犯罪所得約800萬元

,向彰化地院聲請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嗣檢察官起訴主張聲請人之不法所得為828萬8000元,原審判決亦為相同之認定。本院審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且聲請人於原審審理中自動繳回456萬519元,加計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已扣押之存款372萬7481元,金額已等同聲請人本案之不法所得828萬8000元,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行108年4月16日華美存字第1080000104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自動繳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可信聲請人本案之犯罪所得已獲保全,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認無繼續扣押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存款逾372萬7481元部分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附表一:

┌──┬──────┬──────────┬────┐│編號│受扣押人姓名│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1 │ 曾婉晴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 存款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 │ 曾婉晴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 存款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附表二:

┌──┬──────┬─────────┬────┬────┐│編號│受扣押人姓名│ 扣押標的 │權利範圍│財產類型│├──┼──────┼─────────┼────┼────┤│ 1 │ 黃勝沛 │彰化縣○○鄉○○段│ 全部 │ 建物 ││ │ │00建號(門牌號碼:│ │ ││ │ │彰化縣○○鄉○○○│ │ ││ │ │街00號) │ │ │├──┼──────┼─────────┼────┼────┤│ 2 │ 黃勝沛 │彰化縣○○鄉○○段│ 全部 │ 土地 ││ │ │000-2地號 │ │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