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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重矚上更二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卓伯仲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律師

林三元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631號、102年度偵字第8

14、3402、3639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其犯罪事實五、六、七、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肆、

一、三)卓伯仲部分暨執行刑,均撤銷。卓伯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本院更二審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卓伯仲於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自中國國民黨所提名候選人即馬英九、吳敦義競選團隊之彰化縣競選總部(下稱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民國100年11月6日成立時起,擔任執行總幹事乙職,並以其向臺灣銀行群賢分行(下稱臺銀群賢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收受、保管馬英九、吳敦義全國競選總部(下稱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及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交付中國國民黨彰化縣委員會(下稱彰化縣黨部)轉交之輔選經費,以便支付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所辦理屬於輔選性質之相關費用。而陳宴茹自97年間起即擔任「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由彰化縣政府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出資設立,下稱「工策會」)編制內人員,且在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兼任會計、出納業務,並保管臺銀群賢分行帳戶存摺;呂振維自96年8月1日起為工策會編制內員工,協助設計馬吳競選文宣,並負責保管臺銀群賢分行帳戶之提款印鑑。緣卓伯仲之多年好友黃四吉與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敞盛公司)負責人馮啟峰2人進行環保袋產製之合作,並透過卓伯仲與呂振維之協助(呂振維所犯公務員共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經本院上訴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卓伯仲所犯公務員共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經本院更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使敞盛公司於100年12月17日,即已知悉彰化縣政府日後可能採購2012臺灣燈會環保袋招標公告所附規格書所無之第4種、第5種顏色規格(黑藍色、黑銀色側邊布料、詩句),因而得以陸續備妥藍色、銀色布料、詩句印製模具並先行開工生產,黃四吉並陸續匯款資助馮啟峰。然敞盛公司因自有資金不足,無法支付原料、代工等廠商之貨款,生產進度不順。且黃四吉因子女均不願再資助撥款予敞盛公司,遂於100年12月25或26日某時,將敞盛公司周轉金不足之事告知卓伯仲,希望卓伯仲能調度資金挹注敞盛公司週轉生產。卓伯仲明知總統大選投票日係101年1月14日,大選結束之後,2012臺灣燈會方於101年2月6日開始,且其保管之臺銀群賢分行帳戶內款項,僅能支付與馬英九、吳敦義競選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副總統活動有關之費用,適因前述燈會環保袋採購案於首次招標程序後,得標之秉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秉辰公司)因故於100年12月27日棄標,彰化縣政府將重新辦理招標,卓伯仲認敞盛公司有機會於下次投標時得標,為使敞盛公司之產能順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決意動用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之輔選經費資助敞盛公司周轉,乃指示不知情之陳宴茹,自上開臺銀群賢分行帳戶內匯款予敞盛公司。陳宴茹遂於100年12月28日、29日前往臺灣銀行彰化分行,接續將總計600萬元輔選經費(12月28日匯149萬元、350萬元,12月29日匯101萬元),匯至敞盛公司向台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敞盛公司資金調度及支付大陸廠商貨款。嗣敞盛公司於101年1月3日燈會環保袋第2次招標案得標,黃四吉再向卓伯仲表示敞盛公司資金仍有不足而影響大陸布料商之出貨意願,卓伯仲乃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接續指示不知情之陳宴茹於101年1月12日15時許,前往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將400萬元輔選經費匯入敞盛公司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將合計1,000萬元之輔選經費變易持有為所有,自行處分借予敞盛公司供周轉使用而加以侵占。嗣卓伯仲於101年1月14日總統大選過後,得悉敞盛公司尚無充裕資金可清償前揭1,000萬元,且因輔選經費有依限期將相關支出憑證呈繳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之壓力,其屆時可能無法向國民黨及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交代,為掩飾上開侵占犯行,卓伯仲明知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並未向敞盛公司購買價值1,000萬元之「文宣福袋」,竟與黃四吉、敞盛公司經辦會計事務之馮瓊慧,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先由黃四吉於101年2月8日某時,前往敞盛公司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3樓之實際營業處所,要求馮瓊慧開立登載有「單價40元,分別出售16萬3511個、8萬6489個『文宣福袋』、總金額為6,540,440元、3,459,560元、買受人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馬英九、吳敦義競選總部』等不實事項而屬會計憑證之敞盛公司統一發票合計2 張(票號:ZA00000000號、ZA00000000號),交予黃四吉帶回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轉交不知情之陳宴茹,卓伯仲並指示陳宴茹將上開統一發票作為核銷該1,000萬元輔選經費之依據。嗣後,馮瓊慧另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在屬於會計憑證之敞盛公司編號0000000號轉帳傳票,而使會計資訊不實,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馮瓊慧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4年確定;黃四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上訴審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馮啟峰不耐黃四吉仍持續催討該1,000萬元,然敞盛公司最終因環保袋產製過量而有大批庫存滯銷,使資金陷於困頓,馮啟峰遂輾轉向彰化縣長卓伯源陳情,卓伯源乃指派時任彰化縣政府法制處副處長蔡境列於000年0月間,出面瞭解事件始末,並陸續與馮啟峰談判,最終達成由不詳人士收購敞盛公司庫存環保袋之協議,且部分採買款項即以卓伯仲前揭侵占後出借予敞盛公司周轉之1,000萬元相互抵銷(卓伯仲對所取得對敞盛公司之借款返還債權此不法所得,亦隨之消滅)。

二、吳俊德(於本院更一審審判時,因病經本院於108年1月17日裁定停止審判程序在案)為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榮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凱榮之子,亦在該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吳幸珍為吳俊德之胞妹,並為國榮公司財務兼會計人員,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及妥善保管之義務。吳俊德自97年間承攬彰化縣政府委託溪湖鎮公所發包98年度月曆印製工作起,認識呂振維、卓伯仲。卓伯仲因實際從事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之募款及選舉操盤,知悉於選後將會有結餘,為預先虛捏輔選經費之用途,竟與吳俊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聯絡,於100年12月底某日,預先要求吳俊德開出約900多萬元之不實發票,並要求吳俊德日後為卓伯仲保管結餘之競選經費,待日後卓伯仲需用時再將款項返還卓伯仲。嗣吳俊德於101年1月2、3日某時,要求吳幸珍配合開出不實發票,吳俊德、吳幸珍與卓伯仲均明知國榮公司於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副總統競選期間,並未承攬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對開海報」印製,亦無出售道林紙給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或承攬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文宣印製工作,並無向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收取文宣、紙張費用之權利,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吳幸珍開立登載有「印製對開海報、出售道林紙、買受人為馬吳彰化競選總部等不實事項而屬會計憑證之國榮公司100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9張【票號XX00000000號(金額969,900元)、票號XX00000000號(金額889,920元)、票號XX00000000號(金額835,640元)、票號XX00000000號(金額990,360元)、XX00000000號(金額814,020元)、票號XX00000000號(金額908,260元)、票號XX00000000號(金額861,860元)、票號XX00000000號(金額777,500元)、票號XX00000000號(金額961,100元)】及101年1、2月份統一發票2張【票號ZA00000000號(金額701,120元)、票號ZA00000000號(金額649,520元)】,合計11張、總金額為9,359,200元。然吳幸珍誤將買受人馬英九、吳敦義彰化競選總部其中之馬英「九」,均誤寫成馬英「久」,吳俊德亦未察覺,於101年1月3日、4日某時,將上開11張不實同一發票寄給不知情之呂振維,吳幸珍亦依吳俊德指示,將上述不實內容記入屬會計憑證之國榮公司100年11、12月份支出傳票,而使會計資訊不實,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卷內尚無證據證明未提出之101年1月份支出傳票亦有登載)。呂振維收受統一發票後,迄至101年1月10日始發現上開錯字,乃以電話通知吳俊德,經吳俊德詢問公司外聘之會計師得知100年11、12月份發票用紙均已收回,無法再重新開立發票,吳俊德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前往彰化縣長官邸,當場更正錯字並蓋章校對。迄101年1月14日總統大選結束,不知情之陳宴茹積極彙整支出帳冊,於101年1月19日有初步盈餘結果,經卓伯仲向陳宴茹確認專戶存款餘額約1,500萬元,再扣除債務及尚未請款完成部分約500萬元後,認粗估將有1,000萬元盈餘後,卓伯仲乃指示不知情之呂振維,將前揭不實統一發票交予不知情之陳宴茹續供核銷之用。陳宴茹則於101年2月3日至8日之間,作最後確認及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輔選經費帳戶之關帳動作,並將100年11月、12月份之9張發票(金額共8,008,560元)以支付選舉文宣費用為由記入帳冊,再於101年2月9日、2月10日,委由亦不知情之陳映汝,先後前往臺灣銀行彰化分行提領卓伯仲前揭臺銀群賢分行帳戶內輔選經費4,500,060元、3,508,610元(含匯費)後,將8,008,560元(亦即合於前揭不實之9張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匯入吳俊德向台新銀行臺南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而共同將輔選經費變易持有為所有加以侵占(尚無證據證明卓伯仲本人已實際獲取該不法所得)。陳宴茹另於101年2月11日至15日之間,將未實際核銷之國榮公司101年1、2月份之不實統一發票2張退還吳俊德,吳俊德旋指示吳幸珍將此2張統一發票作廢,吳幸珍遂在退還之發票上記載「2/16作廢」之字樣。嗣經馬吳全國競選總部負責辦理核銷之應寶國對前揭發票進行形式核對後,誤認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應支付競選海報印製費及道林紙費用,而准予核銷。迄經檢察官於101年2 月27日,前往國榮公司執行搜索,起獲上述蓋有校對章(即校對馬英「久」錯字)之統一發票2張認有疑義,而循線查悉上情(吳幸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業經本院更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被訴侵占部分經原審另於109年9月23日判決無罪確定)。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稽其立法理由,乃謂現階段檢察官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多能遵守法律規定,無違法取供之虞,故原則上賦予其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祇於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否定其證據適格。是爭辯存有此種例外情況者,當須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非許空泛指摘。上訴人即被告卓伯仲(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更二審雖主張證人黃四吉、黃吳芬芳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證述未予被告或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應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更二卷五第77至83頁)。然查證人黃四吉於102年1月11日、102年1月16日、102年3月5日,證人黃吳芬芳於102年1月11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依法具結(見偵二卷第172頁、偵三卷第65頁、偵九卷第352頁、偵二卷第27頁證人結文),且係就其2人所見所聞向檢察官陳述,並無證據顯示其2人有遭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之情況,衡情檢察官亦無以不當方法而為取供之必要,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又被告及辯護人並未舉證證人黃四吉、黃吳芬芳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況其2人嗣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分別以證人之身分到庭作證接受交互詰問,已給予被告及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是證人黃四吉、黃吳芬芳上開於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二、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其餘下列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院於更二審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均表示沒有意見,被告及其辯護人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更二卷一第306至316頁、卷二第321至343頁、卷三第15至16頁、卷五第26至28頁、第65至102頁、第108至109頁),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96年12月11日修正施行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是如依上開程序之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即屬依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有證據能力。本案對被告及相關人等電話之通訊監察,係檢察官依法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此有載明監聽對象及監聽時間等相關內容之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等在卷可稽(見監察電話一覽表均附於原審卷㈩第3至127頁)。又調查站製作譯文本,乃依據通訊監察錄得音檔做成,原審針對遺漏部分補作譯文,已於原審審判中發送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確認(如原審卷共6次補充譯文本),且於法院審判時經合法調查,部分重要音檔亦經原審當庭播放,由當事人聆聽確認,則下列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取得之合法性無疑,自有證據能力。辯護人雖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49號判決意旨,認彰化縣調查站所為之通訊監察案卷,其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訊資料(含聲音、簡訊等通訊內容)及非內容性之通聯紀錄,就本院更二審關於被告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的審判範圍而言,係屬因通訊監察取得非原監察目的之證據,依被告行為時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7條規定,均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更二卷三第149頁)。然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係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除已供案件證據之用留存於該案卷或為監察目的有必要長期留存者外,或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應分別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予以銷燬時,因銷燬等同於依法廢棄此證據,始應解為無證據能力。查本件檢察官係因認彰化縣政府辦理員林184公頃市地重劃案、「重陽敬老活動物品採購一碗組20萬份」財物採購案、「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環保袋採購案,被告與彰化縣政府等相關人員涉嫌不法等情,而對被告及相關人等實施通訊監察,而本案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與彰化縣政府採購2012臺灣燈會環保袋招標案有關,從表面上觀察,並非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且上開監聽資料復經留存於本案案卷供為證據之用,應認有證據能力。辯護人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

四、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犯罪事實一之認定:

一、訊據被告否認有何侵占馬吳競選經費1,000萬元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辯稱:我匯給敞盛公司1,000萬元是要買燈會環保袋,約買25、26萬個要送給選民。一開始因為黃四吉是擔任競選總部的行政組長,他幫總部墊了很多錢,包括總部租金等等,他說要週轉,要我是否可以先預支給他,我同意給他墊支,他就給我帳號,我就匯錢給他。黃四吉所謂的借錢,有部分是真實,我匯款600萬元是確實有讓他週轉的意思,也是預付一些款項,我是要買馬吳競選物資,後來400萬元就是要購買環保袋給競選總部使用,我才再匯款。黃四吉的女兒帳戶內有很多錢,他女兒不看好此事,認為他們標不到,覺得有風險,不肯將錢給他用,所以黃四吉才來找我週轉。當時黃四吉叫我匯款,只是給我帳戶,我不曉得帳戶的所有人是誰,我是請陳宴茹匯的,她就直接匯款了。我請陳宴茹匯款1,000萬元是要購買競選物資,相關過程均經國民黨彰化縣黨部主委同意,後來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決定這1,000萬元要購買「文宣福袋」從事輔選之用,概念類似百貨公司之福袋,因其內所放置之文宣產品數量很多,裡面裝有面紙、有筆、有文宣品、有紀念品,在選舉裡面花最多錢的是工資,我們請人去發東西工資非常的貴,而且東西很散,如各別僱工發放,需花費龐大工資,若一樣一樣發,也沒有那麼多的人力,所以當時就想用一個袋子裝起來,然後一戶一戶的發,就如百貨公司福袋的概念,所以才叫做文宣福袋。我們預計以按戶發放之方式為之,但因為效果太好了,民進黨又醞釀要開記者會恣意檢舉,嗣經考量才未實際發放。這不是侵占,國民黨也同意這項採購,這筆錢是幫助彰化縣政府,也沒有報黨務經費,所以這個錢根本不是競選經費,檢察官拘泥其上並無馬吳競選之相關字樣,遽認我挪用輔選經費,顯有誤會等語。

二、然查:

(一)陳宴茹自97年度起任職工策會,有工策會申報員工所得額資料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224頁),嗣其獲被告指派於101年總統大選時擔任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之會計,保管被告在臺銀群賢分行之帳戶存摺,呂振維則保管提款印鑑,此為被告、證人陳宴茹所不爭執。而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宴茹,分別於100 年12月28日15時10分23秒匯款350 萬元、100 年12月28日15時31分14秒匯款149 萬元、100 年12月29日13時42分21秒匯款101 萬元,101 年1 月12日15時05分24秒匯款400萬元,共計4 筆匯款合計1,000萬元予敞盛公司,亦有匯款單在卷可參(見偵五卷第140 、141 、143 、146 、175 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上開1,000萬元之匯款,係黃四吉代敞盛公司向被告借款周轉,以因應先行生產燈會環保袋等開支乙情,業據證人黃四吉證稱綦詳:

⒈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當時因為還沒標到(環保袋標案),

馮啟峰就已向大陸廠商訂貨,被大陸布商追討貨款,故馮啟峰夫妻快發瘋,且我女兒不願意再借錢予敞盛公司,故我請卓伯仲幫忙,匯款1,000萬元給馮啟峰處理,大約在標案前後,卓伯仲就匯款1,000萬元給馮啟峰,是借款性質,該1,000萬元不是馬吳競選總部向敞盛公司買東西的貨款,競選總部只有向敞盛公司買國旗包等語(見偵二卷第170至171頁背面、偵三卷第62頁背面、第63頁背面、偵九卷第348至349頁)。

⒉於原審審判時證稱:因馮啟峰向我表示他跟大陸訂很多貨、

布料,故需要錢週轉,我把此事告知卓伯仲,也有拿敞盛公司一天可以生產18萬個之產能資料予卓伯仲看,卓伯仲就拿錢借我。因為我女兒也反對,故才跟卓伯仲借錢。卓伯仲不可能不借給我,因先前卓伯仲一通電話打來,我就拿4、500

萬元去臺北借給他,他不可能不借,我是開口說要借1,000萬元,以我和卓伯仲的交情,過去卓伯仲有困難我有幫忙,換我跟卓伯仲借錢,卓伯仲會幫我等語(見原審卷第209頁背面、第218 頁)。

⒊於本院上訴審審判時證稱:我是請卓伯仲借給馮啟峰,也有

說「如果馮啟峰沒有給你(指返還卓伯仲借款)、我就賠你」,因我介紹馮啟峰來打樣本。馮啟峰說沒有資本,我有一直借他,後來馮啟峰就一直向我追錢,說現在料已經準備那麼多了,大陸黑道都一直在逼他,又因為我女兒不拿錢出來了,她說這樣再迷糊下去是無底洞,所以才請卓伯仲借1,000萬元給馮啟峰,後來他們這些案子馮啟峰才有辦法去交這麼多的袋子出來。我是先拜託卓伯仲借給馮啟峰,後來卓伯仲才說那就跟他買環保袋,我才去跟他開發票,卓伯仲說去跟他開2張發票,1,000萬元就跟他買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㈦第152、153頁)。

(三)下列資金調度情形,亦可證明被告確係是借錢給敞盛公司週轉:

1.被告、黃四吉因燈會環保袋支付給敞盛公司或馮啟峰之情形如下:

存入時間 金額 存入者 備註 100年11月22日 100萬元 黃莉茵從三信商銀黃吳芬芳之帳戶提出,以黃偉書名義,由三信商銀彰化分行匯入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 帳戶(原審卷第114頁以下)黃吳芬芳三信商銀提款紀錄(原審卷第70頁以下)敞盛公司內帳記載此為36萬環保袋30%定金(偵十卷第4 頁) 100年11月25日 100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 100年11月28日 100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5日 100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6日 100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13日 100萬元 從黃吳芬芳三信商銀帳戶中提領,由黃偉書三信匯款 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14日 100萬元 同上 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15日 100萬元 同上 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20日 100萬元 黃四吉交付現金 敞盛公司預收款之記載(偵十卷第40頁背面) 敞盛公司蓋印現金簽收單1張給黃四吉(原審卷第177 頁) 100年12月28日15:10:23 350萬元 卓伯仲由台銀彰化分行匯給敞盛公司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28日15:31:14 149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29日13:42:21 101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 101年1月6日 250萬元 黃秀得(即黃四吉胞兄)自鹿港信用合作社、鹿港鎮農會匯款 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原審卷第135頁) 250萬元 黃四吉事後已歸還,分別係在101年1月13日匯款150 萬元、101 年1 月16日匯款150 萬元、101 年1月17日匯款100 萬元、101 年1 月17日匯款50萬元、101 年1 月18日匯款50萬元給黃秀得(原審卷第175 頁正背面) 101年1月9日 100萬元 由龔淑宜(黃四吉友人)於第一商銀匯款給馮啟峰 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原審卷第135頁)。另敞盛內帳記載,再由馮啟峰私人戶頭匯入公司帳戶(偵十卷第8 頁) 100年1月11日 140萬元 黃四吉現金交付 敞盛內帳記載,先存入馮啟峰私人戶頭再轉入匯入公司帳戶(偵十卷第8頁背面),另馮啟峰有寫簽收單給黃四吉(原審卷第177頁) 101年1月12日15:05:24 400萬元 卓伯仲由台銀彰化分行匯給敞盛公司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 101年1 月19日(原判決誤載為100年1月19日) 65萬元 黃四吉由第一商銀匯款 以網路銀行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帳戶(原審卷第136頁、網路理財交易明細列印見原審卷第176頁背面) 101年1月22日 35萬元 黃四吉交付現金 敞盛公司預收款記載(見偵十卷第40頁背面)。另馮啟峰製作給黃四吉之EXCEL對帳表亦記載(原審卷第170頁)

2.嗣黃四吉於101 年2 月16日向敞盛公司索回200 萬元,有黃四吉簽名之現金收訖簽回單影本1 張在卷可參(見偵十卷第26頁背面)。依證人黃四吉於原審供述,此200 萬元是向案外人華一公司借來匯給敞盛公司,因華一公司向其催討這筆款項,其乃向馮啟峰索回200 萬元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1

58 頁背面),故綜合上述明細,黃四吉共支付1,540萬元給敞盛公司或馮啟峰(1,740萬-200萬=1,540萬);而被告則是匯款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

3.承上,黃吳芬芳(黃四吉之妻)之三信商銀帳戶自100 年11月起陸續匯款給敞盛公司,迄100年12月15日匯完最後一筆後,帳戶內僅剩下24萬餘元(見原審卷㈣第70至71頁),而在被告100 年12月28日至101 年1 月12日匯款期間,黃莉茵(黃四吉之女兒)之三信商銀帳戶裡仍有大筆現金(見原審卷第36頁)。據證人黃偉書於原審審判中證稱:「(你妹妹黃莉茵對於匯錢給馮啟峰錢的事情,有何看法?)跟我當時的看法有點類似,她也是覺得怎麼匯這麼多錢,我妹妹也是滿節儉的,對金錢上滿謹慎的,所以她不認同,她很反對這個事情。(所以是你妹妹跟你父親說,拒絕再付任何錢給馮啟峰?)我妹妹不認同,我也不認同,我們都叫我父親不要匯」等語(見原審卷第186頁背面),核與證人黃四吉於原審審判中證稱:「我一直匯錢給馮啟峰,匯到我女兒翻臉不匯,我去跟我哥哥借500 萬元匯給他,我哥哥3 天後就跑來跟我女兒討錢,搞到吵架」等語相符(見原審卷第209頁背面),可知證人黃四吉證稱其因為兒女反對,而向被告借錢週轉等情,應屬真實。

(四)又敞盛公司因預先生產環保袋需要大量資金,馮啟峰因而要求黃四吉給付保證金,以保證縣府不收購時,需由黃四吉全部收購等情,業據證人馮啟峰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你去找黃四吉追回的時候,黃四吉怎麼跟你講說為什麼要開立這

2 張發票?)他沒有講那麼清楚,他只告訴我說這2 張發票已經送出去了,已經來不及了,發票不在他身上。(黃四吉當時有沒有跟你表示,要用這1,000萬元向你買貨?)【沒有講到這個】。(你剛才提到,你收到卓伯仲的1,000萬元,你是當成保證金?)是,因為有銷售確認單,就要有保證金,就是小環保袋的保證金。(就是銷售小環保袋貨物的保證金?)對,就是要保證可以銷得出去。因為我們的銷售對象是彰化縣政府,所以它不叫訂金,是將來預定要跟縣府做生意,但是風險很大,所以我們才會要求要有保證金,保證如果彰化縣政府不買的話,黃四吉要跟我買」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39頁、40頁背面);復於本院上訴審審判時證稱:「(當時黃四吉是否有告訴你那1,000萬元是要用來買環保袋的?)沒有。(黃四吉說要跟你接洽下訂單,黃四吉都跟你怎麼表示?是表示自己下訂單,還是競選總部要下訂單?)他壓根沒有提到競選總部,從來沒有提到。……(卓伯仲問:我有無跟你談過任何關於環保袋生意之事?)沒有。(卓伯仲問:我有沒有曾經跟你要過這1,000萬元的錢?)你沒有要,但是你哥哥派來的人有跟我要回去。……(你剛才說這1,000萬元有要回去,是誰代卓伯仲來跟你要回那1,000萬元?)因為我做的數量很多,後來縣府沒有繼續採購,但是我的數量很大,我請黃四吉幫我處理、幫我去跟卓伯仲反應,但是都沒有得到答案,所以有一天在臺中在餐會的時候我遇到縣長卓伯源,我跟卓伯源陳情,他說他回去瞭解一下,大概過了幾天之後他就派了縣府法制室的副處長蔡境列來跟我把錢討回去……(後來蔡境列有無實際把這1,000萬元要回去?)有,後來他把我送給他的貨的貨款裡頭扣掉了1,000萬元。」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㈦第143 、146 背面、147 、1

48 頁)。綜合上情,證人黃四吉認為該1,000萬元係向被告調度先付給馮啟峰生產之借款;而證人馮啟峰當時並未直接與被告接洽,因而認該1,000萬元是黃四吉匯來的保證金,兼幫助馮啟峰預先生產環保袋,萬一縣府不採買時,黃四吉也要以這1,000萬元保證收購。再者,因本件採購案業經承辦人李耀全於101 年4 月17日簽結,而馮啟峰因生產過量銷售無門,遂四處陳情,直至000 年0 月間,縣府法制處副處長蔡境列出面談判時,仍主張以被告匯給敞盛公司之1,000萬元抵銷其出面收購環保袋之款項(詳後述),亦可證明該1,000萬元確是被告借予敞盛公司周轉使用,絕非競選總部向敞盛公司購買環保袋之貨款。

(五)被告曾多次於通話中,表明1,000萬元係要提供敞盛公司周轉,亦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佐:

⒈被告於100 年12月28日、29日、101 年1 月12日匯出1,000萬

元後,於101 年1 月19日與黃四吉之通話譯文中,提及該1,000萬元只是要給敞盛公司周轉(見原審卷第190 頁以下):

101年1月19日之08時21分07秒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28-***313黃四吉 (07:00) B (黃四吉):我現在跟你講最實在的,我們找他(指馮啟峰 ),他才會再回來,因為之前那邊資金,他們那 邊貨攏不出,就隨他們停工,他們就停工不做了 。 A (卓伯仲):停多久?停幾天? B:就之前一個禮拜前,現在就都停工了。 A:啊!一個禮拜前就停工了! B :一個禮拜前就停工!我們那個400 萬若沒過去,他們布就不 出,現在有出的,工廠就休息了,過年前那邊都提早休息。 A :400 萬我們就有匯過去了。 ★按:卓伯仲於101.01.12指示陳晏茹匯款400萬元 B :嘿啊,咱們想過年之後,1 天就可以做1 、20萬個。 (11:10) A:停工一個禮拜,我現在才知道,一個禮拜前我都不知道,這 禮拜我都不知道停工了,我以為400 萬匯過去,他就繼續又 開工了。 B :400 萬匯過去,開工後來沒幾天,那邊就休息了,那邊是說 過年後會早開工做,他們初三就要做了。 (中間與案情較無關連,茲予省略) A:再來就是第1點就是他們大陸什麼時候開工? B:初三、初四。 A:但是臺灣的報關行,不可能初三、初四開工。 B:報關行要初四。 A:啊? B:那邊初三、初四,我們送過來就是初8到2月初1就可以收到貨 了。我們現在講舊曆比較準…。 A:我們臺灣的報關行什麼時候開工? B:上班日初8開工,就是30號。 A :所以他初三,我問你,但是這樣資金不就會卡到了嗎?我 問你。 B:就是資金卡到了。 A:唉呀,這樣啟峰(音譯)為什麼要這樣? B :不是,就是咱們之前跟人家叫500 萬個,他全部鋪出去(台 語), 鋪出去就停在那裡,現在資金來,就停在那裡無法動 ,問題是我們剛好碰到錢都沒出來,他也沒交,還有昨天他 們行政處跟他說,你現在交下去,這個要3 個禮拜,最快1 個禮拜才會出錢,1 個禮拜出錢就都停了。 A :因為人家的捐款還沒進來啦!人家是有答應。 B :喲!現在就是說如果有50萬個,有1,000萬來周轉,再來就 都正常了。 A:不然這樣我跟你講,我覺得很奇怪,我都在解決問題的,結 果…。 B:這邊急到都快跳腳了,你就不知道。

⒉依上述通話譯文內容中可知,被告於101年1月12日匯款400萬

元後,布商雖然已有出布,但中國大陸春節假期較早,工廠已經提早休息,亦可見被告十分關心環保袋生產進度,其匯款400萬元之目的亟欲讓敞盛公司恢復生產。而針對上述譯文,證人馮啟峰於原審審判中亦證稱:「(在這一通譯文裡面,黃四吉說……我們400 萬假如沒有匯過去,他們就不出布,是這樣嗎?)是。(你那邊當時確實布商不出布,還是你工廠的工人不做?)是布商不出布,因為那麼大的量,布商也很緊張,一直出貨沒有先付一點錢。(他們二人在電話中討論到,400萬如果不匯過去,布商就不出布,400萬元是布商講的,還是你自己決定之後跟黃四吉講的?)我不曉得他們二人討論的400萬元是怎麼得來的。我確實有跟黃四吉說我所遇到的困難。(你確實有跟黃四吉說,現在不再匯錢過來的話,布商就不出布?)對,我有一直在跟他提這個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43頁)。益徵馮啟峰向黃四吉表示需要週轉,否則布商不願意出布,黃四吉始向被告週轉1,000萬元。

⒊接續同上101 年1 月19日08時21分07秒通話譯文(見原審卷第191 頁背面):

A (卓伯仲):因為辛苦喔,我是希望大家把各自負責的部分 把他弄好,我們真的是對啟峰喔. . . . 我跟你講喔,黃董 ,我們真的是對啟峰很好呢,哪有人要做生意錢不夠,我們 還把我們競選的錢先匯給他哩,哪有這種事情啊?你知道我 的意思嗎? B (黃四吉):我知道。 A:我們是對他很好,我們實在對他很好,他應該要知恩圖報了 。 B:嘿啊,我知道。 A:我跟你說,你跟他講,要知恩圖報把品質顧好。 B:好啦 A:我跟你講,品質數量,你要掌握好,不然燈會最後幾天,這 樣也來不及發了。 B:嘿嘿,好啦。 A:你知道意思吧,若擠到最後,也來不及,你跟他講要陸陸續 續進來啦! B:好啦,好好。

亦可認被告指示陳宴茹匯款1,000萬元予敞盛公司之目的,並非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要購買環保袋,而係被告擅自挪用競選經費供敞盛公司周轉,以使敞盛公司可以順利預先生產環保袋以獲致商業先機。

⒋被告於101年3月27日14時31分35秒,接獲馬吳全國競選總部

行政部主任兼總會計應寶國來電,請被告去解釋此部分「文宣福袋」統一發票原委,被告即於同日14時50分43秒以電話與黃四吉討論要如何解釋(譯文經原審勘驗,見原審卷第187頁背面):

09*****971 卓伯仲→發話→ 09*****459 黃四吉 101年3月27日14時50分43秒 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 0 號 A (卓伯仲): 黃董,現在是要如何說。是要說…『文宣福袋』 是什麼東西? B(黃四吉): 你就說…文宣福袋買回來…..。 A : 現在是二個作法咧,一個就是錢要追回去,另一個就是你如果 說東西沒發,就要把東西還給他。 B: 拿給他也沒關係啊? A: 要拿什麼給他們? B: 就拿環保袋給他們。 A: 環保袋不行啊。上面有印馬英九嗎?哈?…你是你要再做一批 1,000萬的給他們喔? B: 我…(支支吾吾)…不然怎麼辦…。 A: 這樣不對吧,怎麼可以這樣? B: 不然該怎麼辦?

足見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自始至終未向敞盛公司購買環保袋,以致被告於101年3月27日仍不知該如何向應寶國解釋「文宣福袋」係何物,故被告辯稱:臺灣燈會在彰化辦理,這是個很好的宣傳,袋子上面是卓伯源、裡面有馬英九的帽子還有他的簽名、扇子是馬英九的肖像,是文宣福袋之概念云云,顯非可採。

⒌被告與黃四吉於101 年6 月15日之下列譯文,亦談及提供資

金助人週轉之事(原審卷第197 頁、原審卷第51頁背面):

0000000000卓伯仲→發話→0000000000黃四吉 000年0月00日下午09:47:38 卓基地台:新北市○○區○○路0號 A(卓伯仲):【你想想看,甘有那種人情…他們在做,你跟我 講資金不夠,說什麼錢趕快給人家,我手邊能用的錢,我就 先匯一筆給你用。】 B(黃四吉):對啦對啦。 A:甘有人這麼辛苦的?我有必要作得這麼辛苦嗎?我還不是因 為信任你!

上述對話中「他們在做」應是指敞盛公司在做燈會環保袋,「我手邊能用的錢」就是指馬吳競選經費。經原審當庭播放此段音檔,被告陳稱:「(你也說錢是要給人家週轉的,你說你很有人情,廠商做生意資金不夠,你手邊有的錢就匯了一筆給他用?)這個時間點是101 年6 月15日,我跟他吵架,我跟他要人情,我可以要人情吧。買賣是銀貨兩訖,是一手交貨、一手交錢,我是他還沒交貨,我就付錢了,我不可以跟他要人情嗎,隔了半年以後我去跟黃四吉吵架的時候,我說我們對他那麼好,他何必如此,『你想想看,甘有那種人情…他們在做』,意思是說他們做他們的,『你跟我講資金不夠,說什麼錢趕快給人家』,他的意思是說希望縣府買的錢趕快給人家,可是縣府不是我能控制的,所以我手邊的錢我就先匯一筆給你用,是我事後過了半年之後在跟他言詞當中在講,去跟他要人情。」等語(原審卷第52頁),由其陳述「『縣府』買的錢趕快給人家,可是『縣府』不是我能控制的,所以我手邊的錢我就先匯一筆給你用」,亦可知該筆1,000萬元匯款並非馬吳競選總部向敞盛公司購買環保袋之價金,而是被告用來幫助敞盛公司週轉之用。

(六)另被告雖曾辯稱:係受黃四吉欺騙而匯出該1,000萬元等語,然:

⒈關於黃四吉代墊之選舉費用,已於100 年12月13日結算過一

次,此有會計陳宴茹於100 年12月13日從被告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戶匯款686,124元到黃四吉女兒黃莉茵之三信商銀彰化分行帳戶之匯款單及黃莉茵存摺在卷可參(見偵五卷第12

1 頁、偵九卷第45頁)。又證人黃莉茵於偵查中證稱:我印象中應該是馬吳彰化縣競選總部成立期間,我有幫忙墊付一些費用,當時陳宴茹有跟我核對墊付費用明細等語(見偵九卷第43頁);證人黃四吉於原審則證稱:我於101 年總統大選期間在馬吳競選總部擔任行政組長。有些物資我都先墊付,總共幾十萬元而已,後來總部有匯錢給我女兒,就補過去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11 頁背面),是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既已透過會計陳宴茹與黃四吉對過帳一次,自無於100 年12月28日再以支付黃四吉墊款為由,陸續匯出1,000萬元之理。

⒉黃四吉開口向被告要求匯1,000萬元的時間,並非100 年12月

28日匯款當日,早在100 年12月26日10時21分15秒,黃四吉就將下列簡訊傳給被告(見原審卷第39頁補充譯文):簡訊:「黃伯伯您好: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敞盛國 際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土地銀行彰化分行,麻煩您了,謝謝。 …碧蓉敬託」

由上述簡訊內容觀之,敞盛公司之帳號原本是馮啟峰之妻伍碧蓉傳給黃四吉,黃四吉再原封不動轉傳給被告。衡諸常理,在黃四吉傳送簡訊以前,必定已向被告說明原因,否則被告如何能明白黃四吉傳送帳號之用意。然則被告並未立刻匯款,待100 年12月27日秉辰公司確定棄標後,始於100 年12月28日指示陳宴茹付款600 萬元給敞盛公司,有如下譯文可證(見原審卷第40頁):

09*****988 卓伯仲→發簡訊→ 09*****369 陳宴茹100年12月28日13時41分51秒卓基地台:彰化縣○○鎮○○路0 號 簡訊:「黃伯伯您好: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土地銀行彰化分行,麻煩您了,謝謝。…碧蓉敬託」 09*****988 卓伯仲←受話←09*****879 蘇巧姿100年12月28日13時43分30秒卓基地台:彰化縣○○鎮○○路 00 號 電話已接通,但卓伯仲拿另一支電話對陳宴茹說『..你那邊匯六百過去,你現在馬上去,你現在馬上聯絡振維去,OK,好好好,快一點』。蘇巧姿在電話中等無人回應,蘇巧姿喊一聲『喂』,卓伯仲答稱『巧姿啊,我打給你』。蘇巧姿說『好』。

自黃四吉於100 年12月26日傳簡訊提供帳號給被告,到被告於100 年12月28日指示會計陳宴茹匯款,中間經過3 天思考時間,亦可知被告並非輕率指示陳宴茹匯出600萬元。

⒊被告於101年1月11日22時01分55秒,曾經在縣長官邸裡使用

官邸04-*****82電話打給會計陳宴茹,提醒陳宴茹「還有我跟你講喔,你要小心黃董跟董娘他們。」、「我發現他們的帳都亂開一通。」、「他們都膨風,他們去作都比別人貴。他媽的。你知道嗎。」、「你不要看他們平時跟我在一起,就被他們亂搞。」、「你要小心這件事情,我發現,他們給我的印象越來越差。他們很不老實啦。」(譯文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21 頁)。則被告既然於101 年1 月11日還提醒陳宴茹要提防黃四吉,自不可能於101 年1 月12日受黃四吉欺騙而輕率匯出400 萬元。

⒋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之會計陳宴茹與黃四吉、黃吳芬芳於選舉

結束後仍在進行對帳,依檢察官搜索黃四吉住處所查扣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輔選經費核銷明細表所示,黃四吉各項支出總計為2,126,840元(見原審卷第183 頁背面),此與陳宴茹於101 年2 月6 日從被告臺銀帳戶提領的金額2,126,840元相符,亦有被告台銀群賢分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偵一卷第102 頁),其上記載應給「黃董娘」的款項有書法裱框加壓克力、沖洗照片費用等合計20萬元、應給黃四吉代墊平安符、國旗包合計631,675元,還有護手腕、小方巾、開瓶器、刮刀等物品,記載內容甚為詳細,對帳、付款過程亦相當謹慎,由此可知被告當無輕易受黃四吉欺騙而匯出1,000萬元,其指稱遭黃四吉詐騙以返還代墊競選費用為由而匯出該1,000萬元等語,自非可採。

(七)被告雖又辯稱:該1,000萬元確實要購買燈會環保袋,且環保袋內裝有馬吳文宣等語。然查,敞盛公司進口燈會環保袋後,均嚴格控管貨物流向,除向縣府出貨外,其餘僅記載「黃阿伯公關495個」,此有敞盛公司小袋進出貨EXCEL 表扣案可證(見原審卷第72頁),意即除彰化縣政府本於燈會採購案外,僅黃四吉取走495個作個人公關使用,並未在選舉前有何流入馬吳競選總部當作競選物資之情。又檢察官搜索黃四吉住處時所查扣之大環保袋出貨紀錄,其上手寫「紅黑12/26 晚送縣府60箱3000個,餘1048個」(見原審卷第211頁),而當日送到縣府之3000個黑紅大環保袋係由呂振維簽收,有敞盛公司出貨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17 頁),可知調查站第17號譯文內(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縣府民政處長邱士平於100年12月26日所說「現在7 點,等一下人家要載那個環保袋來…明天要跟我們去臺中,去新社」,所指是係「大環保袋」,並非燈會規格之小袋。而關於大環保袋,證人黃四吉於原審審判時證稱:「那3 萬個他們有全數交給縣府了,我拿到97,500元,後來縣府的人說要辦燈會沒有經費了,我就說不用了,那些送你們,我只有拿到97,500元」等語(見原審卷第205 頁背面);再黃四吉業與敞盛公司結清該3 萬個大環保袋之費用合計165 萬元,亦有馮啟峰所製作之對帳表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70頁),況依檢察官搜索起獲黃四吉女兒製作之「100 年馬英九競選總部支出一覽表」,其中並無大袋之費用項目在內(見原審卷第166 頁),足徵證人黃四吉所證稱大環保袋是其無償捐贈乙節,應與事實相符,被告此部分辯解,亦非可採。

(八)黃四吉曾向馮啟峰之配偶伍碧蓉索討被告匯款之1,000萬元,足認該1,000萬元款項並非採買環保袋之貨款:

⒈承上述,黃四吉於101年2月16日向馮啟峰討回200 萬元之後

,在馮啟峰處的資金僅餘1,540萬元,有雙方之對帳單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70 、191至192頁),然黃四吉卻於101

年3 月26日打電話向馮啟峰之配偶伍碧蓉索討2,000餘萬元,有下列譯文可證(見原審卷第192 頁):

0000000000黃四吉→發話→0000000000○碧蓉 101年03月26日 09:48:24 吉基地台: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2F 蓉基地台:彰化縣○○市○○路0巷000號1F B(伍碧蓉):喂,阿伯。 A(黃四吉):什麼事啊。 B:啟峰叫我跟你確認啦,李科長是說如果我們去領錢時,他說 那個案子要結束,他要把押標金退給我們,那我就問他,表 示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他說對,啟峰叫我問你到底要不要去 領支票,領支票他就順便要把押標金退給我了。 A:你禮拜三再去,我明天去確定一下。 B:好好。那我今天就不要去,因為李耀全他公務員一直催,一 直催我,我想等阿伯確認我才去作。 A:好好。 B:那這樣我就不要去領就對了。 A:好好。還有那個啟峰呢? B:啟峰去臺北開會。 A:那...你那個錢要給我咧。 B:阿伯,拜託喔,我們錢都沒有進來怎麼給你錢。我們要等這 個錢進來才有辦法給你錢啊。 A:不是啦。一碼歸一碼,這個跟那個...。 B:阿伯,我身上根本沒有錢,我身上連一百萬都不到要怎麼給 你? A:我那二千多萬呢? B:二千多萬根本沒有進來,之前的錢都去了大陸,那根本不夠 。 A:不是啦,後面這二千六百多萬呢? B:還沒有進來啦,我還沒有去領票,我問你能不能去領啊,他 叫我去領票就變成....他上禮拜五快四點通知我,根本來不 及去領,我叫啟峰趕快跟你講說要不要去領,因為李耀全說 把押標金退給我們,這個案子就結束了,所以我根本不敢去 領啊。 A:好啦,我明天下午再告訴你啦。 B:阿伯,你要跟我講,我去領票我才有可能有錢給你。 A;後天後天再去領。 B:對啦,你要跟我確認,謝謝。 A:好。

⒉針對上述通話譯文,證人伍碧蓉、黃四吉分別於原審證述如下:

⑴證人伍碧蓉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上次播放3月26日錄音檔

,妳接到李耀全說要終結本案的時候,妳很緊張的跟黃四吉報告?)是。(黃四吉一開口就說,那我的2,000多萬呢,為何他要向妳索討2,000多萬元?)他可能認為那1,000萬元也是他的,實際上他沒有給我們2,000多萬元,他給我們1,540萬元,還有一些其他的貨款他都沒有跟我們結清,就是中環保袋、縣府LOGO的小環保袋5,000個,都沒有結,只有結大環保袋。」、「(3月26日的譯文,黃四吉要跟妳索討2,000多萬元,妳說他絕對沒有2,000多萬元,他是要加上卓伯仲的1,000萬元,才有2,000多萬元?)對」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49頁背面)。

⑵證人黃四吉於原審審判時證稱:「(101年3月26日你和伍碧

蓉的通話譯文…你在向她討,她就喊沒錢,你說一碼歸一碼、我那2,000多萬元呢?你的部分只有1,540萬元而已,你哪裡有2,000多萬元?)連卓伯仲那1,000萬元,……我是說經過我的手是2,000多萬元,妳也要先一些給我,妳如果錢有進來,妳就加減給我。(所以你的目標是,你要還我2,000多萬元嗎?)不是,他哪有2,000多萬元還我,就是加減給我。我是跟伍碧蓉說,案子如果結束,袋子都出完,就該算錢了,就是經過我的手這2,000多萬元的帳要做結算。(所以你的目標是要拿回現金?)3月26日的譯文就是說,錢要加減給我。我的錢要加減給我,卓博士的1,000萬元你要跟人家算一算,看是交貨還是交錢,因為我還沒結帳,還沒談到那邊去」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233 頁)。

⒊故綜合證人伍碧蓉、黃四吉上開證述內容,其2 人均證稱通

話譯文中,黃四吉向伍碧蓉索討之2,000多萬元是包含被告的1,000萬元,然此時距同案被告馮瓊慧(即敞盛公司經辦會計人員)於101年2月8日開出1,000萬元不實發票供核銷之時,業已超過一個半月,黃四吉竟仍有意討回被告所匯之1,000萬元,是倘該1,000萬元是用於購買文宣福袋之貨款,即無再向伍碧蓉索討之理,益見該1,000萬元顯非向敞盛公司購買環保袋之價金給付。

(九)另燈會活動結束後,彰化縣政府行政處承辦人即同案被告李耀全於101年3月15日上簽辦理付款、退還履約保證金以終結標案,並於101年4月17日簽結採購案,有該簽呈附卷可參(見偵十卷第106至108 、201 頁)。然敞盛公司因生產過多而有大量燈會環保袋庫存,導致巨大財務壓力,且馮啟峰因向被告尋求解決無果,馮啟峰遂四處陳情,經前縣長卓伯源指派縣府法制處副處長蔡境列出面談判之結果,係收購敞盛公司庫存之環保袋,並主張以被告匯給敞盛公司之1,000萬元抵銷收購款項,顯屬隱匿被告侵占行為之舉:

⒈馮啟峰以前彰化縣長卓伯源之政治前途,屢次要求被告出面解決敞盛公司環保袋大量庫存之事:

⑴101年6月18日21:00:36,馮啟峰傳簡訊給黃四吉手機,內容如下(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35 號):

短訊內容:阿伯好,實在頂不住了,工廠不斷來電,催出貨。 也告知這星期不解決,就要將東西賣出,並且還要聯合大爆料 。前天大陸公司同事也來電告知有位臺灣廖先生,目前正積極 收購我們的環保袋,其居心不良,別有企圖。您知道我一直站 在您與博士的立場考慮,也不願說這些題外話,讓您們感到不 舒服,似乎有威脅的意味在,但實在真的蓋不住了,除了我本 身很痛苦,其實工廠也非常痛苦,大家的忍耐都到了極點,撐 不下去了,就像今天早上,我向您報告的,現在先籌出1500萬 ,就可以先把最緊急問題解決一點,爭取一些時間,來處理所 有的問題,請您一定要跟博士,報告的非常清楚,謝謝您。 啟峰敬上

⑵黃四吉隨即於同日23時09分50秒將此簡訊,轉傳到彰化縣政

府臺北辦公室秘書蘇巧姿之09*****718手機中,要蘇巧姿轉告被告(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36 號),但黃四吉隨即後悔,並於同日23時31分42秒補傳簡訊給蘇巧姿(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37 號):

短訊內容:巧姿剛是否收到我轉寄的簡訊,看完之後先別告訴 博士不然又讓他生氣,壞了大事,我明天會再上去,剛打了 兩通電話他都沒接。

⑶101 年6 月29日09時36分35秒馮啟峰又傳簡訊給被告,內容為(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53 號):

短訊內容:伯仲兄好,剛剛黃董跟我提起昨天与您討論的內容 。我們都是好縣民,是卓縣長堅定的支持者,是否有机會,讓 我向您當面報告這個問題的現狀,在臺北也行,彰化亦可。因 黃董最近很忙,他讓我直接向您匯報,我想我可以儘我的能力 与人脈讓此事不要曝光刊出,但大陸的問題也必須速速解決, 時間不多,出刊在即,不知您何時方便,恭候通知 啟峰敬上

⑷101 年7 月1 日22時28分17秒,馮啟峰又傳簡訊給被告(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58 號):

短訊內容:伯仲兄,因那些繁瑣的事一直懸而未決,我也因此不 敢到大陸面對這些工廠,今天接到他們來電告知,準備近日內到 臺灣來,若他們一行人到臺灣之後,一切可能變的複雜又難以處 理,是否能給我一點指示。啟峰

⑸101 年7 月4 日11時15分34秒,伍碧蓉傳簡訊給黃四吉(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58 號):

短訊內容:阿伯:卓伯仲在我們還沒有得標前已經匯款6 百萬, 不能說是我們得標沒有錢先借我們的,沒有得標前他為什麼要匯 款?您可以參考一下,謝謝。拜託您了,我們真的撐不下去了, 求求您。

⑹黃四吉於101 年7 月11日於電話中曾與馮啟峰商量要「逼宮

」,還批評被告戴著「瘋鬼仔殼」(戴假面具),有下列通話譯文可證(經原審勘驗通訊監察光碟,譯文見原審卷第54背面至55頁):

09*****313黃四吉→發話→09*****458馮啟峰 101年7月11日 09時31分58秒 274秒 黃基地台:宜蘭縣○○鄉○○村○○路○段0○0號4樓 馮基地台:雲林縣○○鎮○○路000號3F A(黃四吉):啟峰啊 B(馮啟峰):嘿。 A:我現在來到宜蘭啊。 B:嘿。 A:我現在人在宜蘭啦。你早上看看你想不想去,你若不要去也 好啦,這件事情喔...我一路上已經想得很清楚,我絕對要幫 你處理得很『好適』(妥當之意)。你那邊先『安搭』(安 撫)一下,我這兩天一定要用『逼宮的』啦。 B:嘿。 A:先沈默下來,先沈下來,一步一步來,我絕對要逼他出來跟 我處理這件事情。 B:嘿嘿,這樣喔。 A:其實,有時候,太軟弱..也不是辦法啦。 B:對啊。 A:我常在說喔,你穿皮鞋的上來的喔...你穿皮鞋的啊,你就是 不能主導全局。 B:嘿。 A:就是到了這個程度了,就是要依『理』來說的,才是話啦。 你跟我在一起一陣子了,你也知道我做人都很客氣,朋友交 往歸交往,遇到困難,大家困在這。這些嚴重的話我會說給 他父親聽,他會去處理,他一定要處理,絕對要去處理,不 然他絕對會很痛苦。 B:好。 A:我把這些說給他們聽,他們一定『作他溜了』(台語:抱頭 鼠竄之意)。對沒?我們怎麼可以讓一個家庭弄到『沒去』 (台語家庭破滅)?對沒?最重要的是,他害死別人,他害 死一個家庭。就當作我們跟去跟檢察官講,是同樣意思。 B:是。 A:我也拿他沒辦法啊,誰也拿他沒辦法,只是他違『情』,違 背常理,違背人情,對沒?違背人情你還可以過得心安嗎? 你人格破裂的話,你做多大還有用嗎?你馬英九也是一樣啦 ,你既然人格破裂了,你還做多大?你還有多偉大阿?對沒 ? B:對啊。 A:你以為戴著『瘋鬼仔殼』(假面具),躲得很秘密喔。你現 在很早去,看他燈都是暗的...他若是不在喔,等到中午附近 ,到十點,樓上也有人在,我樓上也常去,有人在時就很亮 啦,不然就整間黑漆漆。...這件事情我們該當怎麼作,就怎 麼作,也不用太軟弱啦。因為這是你的能力作的到,作了也 不違法的。好否? B:好。

關於上述對話中,「逼宮」、「這些嚴重的話我會說給他父親聽,他會去處理,他一定要處理,絕對要去處理,不然他絕對會很痛苦。」、「你人格破裂的話,你做多大還有用嗎?你馬英九也是一樣啦,你既然人格破裂了,你還做多大?你還有多偉大阿?」等語,證人黃四吉於原審證稱就是要對被告及其父卓瀧助施壓之意思等語(見原審卷第55頁)。

⑺101 年7 月12日17時28分21秒、26秒馮啟峰又傳簡訊給被告(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72 、173 號):

短訊內容: When the going gets tough ,the toughs get going. Could you advise how to save the bags problem ? Daniel

⑻101 年7 月13日09時47分33秒馮啟峰又傳簡訊給被告(見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74號):

短訊內容:伯仲兄,昨天經您的秘書告知,會面時間再約,不知 您何時方便?真的情況很複雜又難以掌控,請您一定撥出點時間 ,讓我當面向您報告事情的嚴重性,謝謝!啟峰

⑼101 年7 月14日19時01分30秒馮啟峰則傳簡訊給黃四吉(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77 、178 號譯文):

短訊內容:黃伯伯好,7/13日到彰縣府臺北辦公室,伯仲明明在 辦公室內,卻不願與我見面,也不願接我的電話或者回覆我的郵 件,躲是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的,只會讓問題變得更複雜,無法解 決。我已經說過了,工廠人員己經在辦理來台手續,若是來台灣 彰化縣政府,舉牌抗議,這樣對卓縣長的形象與觀感,有嚴重的 影響。現在把我逼迫到生活無以為繼,這是支持卓縣長的結果? 卓伯仲的表現讓我感到沒有擔當又不負責任,言而無信。若不處 理,大陸人來台抗議,則一切都爆開了,卓縣長也玩完了。我己 經跟您報告過,只要先拿出1,500萬,就可以先將最棘手的問題先處理掉,後續的問題再慢慢處理,這一點錢,對他們卓家是九牛一毛,請他們不要因小失大,葬送卓縣長的前途。啟峰

⒉馮啟峰透過管道取得縣長機要秘書林啟臣之手機電話,並自1

01 年7 月16日13時57分38秒起打電話給林啟臣,表明要找縣長卓伯源陳情(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79 號譯文),接著當日多次中表明「我跟你講,這個事情真的蠻嚴重的,我不是危言聳聽或者是什麼,我又不能夠電話裡面說,所以我才跟你,所以我才打這通電話給你,我是說只要15分鐘到20分鐘就OK了,我不要這個事情到以後沒辦法處理就麻煩了」(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82 號),然林啟臣並未答應要讓馮啟峰見卓伯源縣長,馮啟峰仍於101 年7 月17日跑到縣長室陳情,卻未找到縣長,馮啟峰即於101 年7 月17日11時39分58秒在電話中向黃四吉告知剛剛去縣長室之事,黃四吉則向馮啟鋒表示「我剛才有去回來了」、「去回來,他也是那樣,他就說要回去跟他兒子講啦!我是有講這些利害關係給他聽,他就,可能那個有好幾個跟他講的樣子吧!」(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83 號)。黃四吉對話中說「他說要去跟他兒子講」,即指被告之父卓瀧助答應要向被告或卓伯源講此事,可知黃四吉已向卓瀧助分析此事曝光後對卓伯源政治前途之利害關係。

⒊嗣後彰化縣政府法制處副處長蔡境列於101年7月17日19時01

分21秒與馮啟峰開始電話聯絡此事,並相約出面談判(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85 號)等情,業經證人蔡境列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是有一張陳情函,縣長室的秘書給我一個便利貼,有兩個人的電話,說有法律上的爭議,請我去處理。我是先打電話給黃四吉,再打給馮啟峰,此二人我都有約出來談。」、「當時來的時候,他們是要我買庫存的環保袋,剛開始我是說燈會已經結束了,不買環保袋。……我們就這部分討論了好幾次,他們威脅我說,如果不購買庫存環保袋,就要登報。有一個說如果你不好好處理,我們要登蘋果日報、壹週刊,甚至馮啟峰說他會因此破產」等語(見原審卷第24背面)。而蔡境列出面協調後,前後與馮啟峰、黃四吉談判多次,詳情如下:

⑴101年7月18日10時08分05秒,蔡境列邀黃四吉當天早上10點4

0分出來談(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191 號譯文)。又同日10時33分24秒蘇巧姿於電話中告訴被告:「因為那個蔡境列想要來找你啊」,被告回稱:「可以啊!我在智庫開會,我中午就會進去了」等語(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192 號)。蔡境列於000 年0 月00日下午到臺北與被告見面後,於翌日早上返回彰化,有蔡境列通聯紀錄基地台位置可佐(見原審卷第111 頁以下)。被告嗣於101年7月19日10時00分13秒打電話問蘇巧姿:「我問你一個事情喔!那個境列(法制處副處長)啊!」「他怎麼會知道那個簡訊的事情?他們(指黃四吉、馮啟峰)傳簡訊來亂恐嚇的事情」,蘇巧姿答稱:「他其實來的時候就在問我,我就說有那種事,我自己我也很不爽啊!他有先問我的意見啦!我就說就貪心這樣子,我就這樣跟他講啊!」等語(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

195 號譯文),顯然蔡境列係前往臺北詢問過蘇巧姿、被告,並瞭解恐嚇簡訊內容後,才繼續與馮啟峰談判。被告辯稱:蔡境列與馮啟峰處理前,未先詢問其意見,擅自主張抵銷1,000萬元等語,即與上開事證不符。

⑵101年7月19日18時47分39秒黃四吉與伍碧蓉電話中,黃四吉

勸伍碧蓉「如果說把它玉石俱焚的話……那你拿不到錢」,意在勸馮啟峰夫妻不要太急躁等語(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99 號譯文)。

⑶101 年7 月21日彰化縣政府顧問黃駿霖開始介入,黃駿霖受

蔡境列之託協助瞭解問題,曾於101 年7 月21日11時46分17秒打電話給呂振維詢問此事之經過,黃駿霖詢問:「現在是這樣,我要讓你知道一下,就是說那個黃先生(指黃四吉)他們的那些物資(指環保袋)嘛!」、「他一直說他那個物資有多少!又多少!」、「那當然我們不能他隨便亂講就算數。」、「嗯,喔!不然他搞不好騙你船期要1 個月,那搞不好他在這中間一直在偷做」等語(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202 號譯文)。⑷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至4時40分,彰化縣前縣長卓伯源參加

臺江達隆博士卸任感恩音樂餐會、雙親六十鑽石婚慶及父親80歲壽宴--臺中市潮港城美食匯會館」(見偵十卷第358 頁臺中市潮港城某場感恩音樂會,其當日行程表記載「國際理事卓伯源縣長行程表),馮啟峰事先得知卓伯源之行程,即前往潮港城之宴會上親自向卓伯源陳情,當日18時24分35秒,馮啟峰遂於電話中告知黃四吉:「這個代誌,我剛剛有跟縣長講了。」、「嘿,他跟我說他不知道,要去瞭解一下這樣子啦!」、「我剛好一個活動遇到他,我就直接攔他下來講啊!」、「我說叫咱們做700 萬(指700 萬個環保袋),現在出183 萬(個)啊!」,黃四吉聽了反問:「你跟他講這樣?」,馮啟峰答:「嘿。」(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213 號譯文),足見前彰化縣長卓伯源亦已知悉馮啟峰有大量庫存環保袋滯銷之問題。

⑸101年8月2日17時59分至18時38分,被告與蔡境列通過數通電

話之後,被告於同日20時9分至12分間,把上述收到的馮啟峰恐嚇簡訊,全部傳予蔡境列(見原審卷第74頁背面至75頁卓伯仲通聯簡訊)。

⒋蔡境列經談判數次後即傾向收購剩餘環保袋,談判此後逐步進入細節問題:

⑴雖證人蔡境列於原審審判中證稱:「(一個單價34.2元,是

你跟他殺價的?)他講說原來多少庫存,我一直要往30元殺,馮啟峰說他的成本是34.2元,我請他拿出證明,他有拿證明給我看,所以我們最後達成單價34.2元。(為什麼非買不可?)本來也不是非買不可。前面好幾次,我都是堅持不買,我說這個事情跟縣府無關,也不是跟你做生意的,合約都走完了,那時候我本來要移送政風處及法院,但是他們不要。談了好幾次之後,最後他說要登報,要登蘋果日報和壹週刊,還說他會破產、全家會死,當時我的想法是,燈會舉辦完畢,我們團隊同仁的努力得到很好的形象,他們想要把環保袋污名化,要打擊機關的信譽,我基於團隊的努力,怕如果上報的話,團隊的努力會毀之一旦。(你怕他上報,你到底怕什麼事情?)我完全是以團隊考量。我跟他談了約10次,我一直堅持在依法行政的角度裡面。當時我是以公益為考量,馮啟峰說他會破產,會來縣府抗議,我們機關的信譽和環保袋會被污名化,縣府對於燈會的努力會毀於一旦」等語(見原審卷第25頁背面)。然而,其中若無亟需掩飾之不法隱情,證人蔡境列應無需擔心馮啟峰有何登報之舉,其證稱為了維護縣府信譽與團隊努力,因此才答應付出鉅款購買敞盛公司庫存之環保袋,顯係避重就輕之詞。

⑵101 年8 月9 日上午9 時20分23秒,蔡境列打電話約馮啟峰

於當日中午12時至約定地點見面(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253 號譯文)。而中午談判過後,馮啟峰即於當日14時7分31打電話到黃四吉家裡,由黃吳芬芳接聽,黃吳芬芳表示黃四吉在睡覺,馮啟峰即向黃吳芬芳告知當天與蔡境列談判之重點如下(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254 號譯文):

… A (馮啟峰):…我今天跟他(蔡境列)講,差不多有3、4 點 這樣子就對了,第一就是要問我的成本多少?。 B(黃吳芬芳):嗯。 A:再來就是他們那個友人,就是朋友啦喔! B:嗯。 A:他要先拿1500萬出來啦喔! B:嘿。 A:再來就是3 個人喔!他的意思是要怎麼來分攤這個損失就對 了,喔。再來就是… B:哪3個人? A :就博士(卓伯仲)、我、還有阿伯(黃四吉)這樣就對了。 B:嗯。 A: 再來,第4 點就是說博士(卓伯仲)投入1,000萬嘛,喔! B:嗯。 A:阿伯(黃四吉) 這裡有1500萬嘛,喔! B:嗯。 A:現在這個錢要怎麼處理?喔!現在就是說,這3 項, 喔!這4 點可能要大家見面一起談,不要說你跟我談談,再 跟他談談這樣,我感覺這樣就很奇怪!…

可知蔡境列與馮啟峰談判的重點,即包括被告匯給敞盛公司的1,000萬元要如何處理。又針對上述譯文,證人黃吳芬芳於偵訊中證稱:「(『博士投1,000萬元去借他』是何意思?『阿伯這裡有1500萬』是何意思?)馮啟峰說他沒有資金,我們純粹是幫助他」等語(見偵二卷第25頁),故依證人黃吳芬芳所述「我們幫助他」,即包括黃四吉與被告,亦可證明被告匯1,000萬元之目的是幫助敞盛公司周轉之用。

⑶又證人蔡境列於原審亦證稱:「在陳情之後,約101 年7 、8

月以後,馮啟峰說卓伯仲有匯款1,000萬元進來,馮啟峰後來有拿一張單子給我看。(你有沒有去瞭解卓伯仲匯款1,000萬元的性質是什麼,是否是一種把柄?)我有去問馮啟峰,馮啟峰說他也不曉得這1,000萬元是什麼性質,他說奇怪,怎麼會匯到他那邊。...剛開始討論的時候有提出1,000萬元,因為我不曉得1,000萬元是如何來的,所以有就這1,000萬元做討論。當時是馮啟峰提到1,000萬元,是他告訴我,我才知道有這個錢。討論後,黃四吉及馮啟峰對這1,000萬元的屬性有爭執,後來他們兩人說要回去內部協調這1,000萬元如何處理,最後就不了了之,沒有定論。當時我看到的情境,黃四吉與馮啟峰在爭1,000萬元是什麼性質,當時我也聽的很模糊」等語(見原審卷第26頁),可知在蔡境列與馮啟峰、黃四吉之談判過程中,被告所匯之1,000萬元究竟應如何處理確為重點要務,而被告早於100 年12月28日、29日及101 年1 月12日即已匯款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詎至101年8月9日為止,該筆1,000萬元究應如何處理竟仍屬未知數,益見該1,000萬元與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之合法支出毫無干係。⒌另由下列談判過程及通訊監察譯文,亦明確提及蔡境列要對

馮啟峰主張抵銷1,000萬元,可知證人蔡境列前揭證稱「該筆1,000萬元如何處理,最後是不了了之」乙節,顯係維護被告之詞,要非事實:

⑴馮啟峰於101年8月11日09時13分09秒,傳送下列簡訊給蔡境

列稱:「學長早,我昨晚看了,我們所談的處理明細中,有提到博士1,000要由我的貨款中扣除,這對我是相當不公平的,我也不能接受,因為我算了一下,這樣的損失我無能力負擔,這樣的結果會導致公司倒閉,這部分應該要由黃氏來談才對,啟峰」等語(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257 號譯文)。就此,證人馮啟峰於原審審判中證稱:「(蔡境列開出來的重點說,卓博士的1,000萬元如何處理,當時蔡境列的立場是什麼?他如何向你表明?)他的意思卓伯仲匯的這1,000萬元,他要抵銷貨款,就是我交給他的886,000個(環保袋)裡面,他要把這1,000萬元扣掉」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

⑵101 年8 月13日蔡境列與馮啟峰、黃四吉續行談判;101 年8

月14日18時20分51秒,馮啟鋒以簡訊向柯金山抱怨稱:「蔡與我們討論完,回去報告,眾人一起討論,十嘴九卡稱,最後的結果就是一再重覆再談,要談到他們眾人都認為有利時,結果就談不隴,我已經答應要承擔913 萬,真不知,他們還想要怎樣?啟峰」等字句(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

260 號譯文)。關於此則簡訊,證人馮啟峰於原審審判中證稱:因為還有2000多萬元半成品、磁扣、布料等損失,蔡境列答應負擔三分之一物料損失913 萬元,黃四吉負擔三分之一,我自己也負擔913 萬元之意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背面)。而關於最後談判之結論,證人馮啟峰於原審則證稱:886,000個環保袋乘以34.2元,總價為3,030萬餘元,3,030萬元扣掉我已拿到2,300萬元現金,剩下未付之貨款是730萬元,加上蔡境列答應支付三分之一物料損失為913 萬元,扣除卓伯仲先前匯來之1,000萬元,還剩下643 萬元(730萬元+913 萬元-1,000萬元=643 萬元),故蔡境列還欠我64

3 萬餘元等語(見原審卷第45頁)。⑶另黃四吉既已參與蔡境列、馮啟峰之談判過程,自然知悉此1

,000萬元最後之處理結論,其於原審審判中亦證稱:「(卓伯仲的1,000萬元到現在究竟處理了沒?該筆1,000萬元的對價為何,是馮啟峰交的那些貨,還是在你倉庫裡面那些貨?)電話錄音裡面馮啟峰也有跟蔡境列講到,1,000萬元如果要扣掉,他會倒。我現在是說,好野人捐錢買馮啟峰的袋子,那1,000萬元要抵銷掉。(所以那1,000萬元的代價就是馮啟峰後來交的那80幾萬個當中,你的意思是這樣嗎?)對。

...(剛才播放的譯文,000 年0 月間你們還在吵架,101年6 月那時候,卓伯仲那1,000萬元的對價是什麼東西,還不知道?)8 月才解決」等語(見原審卷第234 頁)。

⑷證人馮啟峰於偵查中證稱:101年8月15日談判已有結論,蔡

境列答應付款收購,資金方面係透過縣政顧問黃駿霖將現金交付柯金山,再由柯金山交付馮啟峰,馮啟峰則答應蔡境列主張抵銷卓伯仲的1,000萬元等語(見偵卷㈦第63頁);證人蔡境列於原審審判中再證稱:「(你跟馮啟峰談完,跟他買的價格、數量是你談好的嗎?)第一批1,500萬元是給大陸廠商的救急錢,數量有大約告訴我,但變了好幾次,有時說50(萬個),有時說80(萬個),有時說100 多(萬個),因為數量在大陸,他本身也不曉得。所以最後我就談說,一個單價34.2元…。1,500萬元是我談的沒有錯」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27頁)。

⑸此外,檢察官搜索敞盛公司所起獲數張燈會環保袋貨款結算E

XCEL表,內容為馮啟峰與黃四吉對帳的過程,其中①右上角標示101 年8 月8 日製之對帳表(見偵十卷第23頁背面、原審卷第70頁),馮啟峰對黃四吉預收1,540萬元、對卓伯仲預收1,000萬元,全部算入對黃四吉的債務範圍內,就此,證人馮啟峰於原審審判中證稱:打算以當時庫存在黃四吉倉庫的568,104個環保袋抵銷這筆債務等語(見原審卷第45頁背面);而另1張②馮啟峰與黃四吉EXCEL對帳表(見原審卷第156 頁),其上已無記載卓伯仲之1,000萬,僅餘預收之黃四吉1,540萬元,但增加「應收黃先生分攤物料款863 萬元」,右上角以手寫筆跡「9 月底交12萬6000小袋,1500萬元」,意即蔡境列談判後,預計交貨給幕後不詳收購者126,000個小袋,並取回1,500萬元等情,亦據證人馮啟峰於原審審判時證稱:當時蔡境列已經談好抵銷卓伯仲的1,000萬元,故我與黃四吉的債權債務關係,就已無卓伯仲該筆1,000萬元在內等語(見原審卷第46頁背面)。對照上述①②對帳表之內容,足徵被告匯給敞盛公司之1,000萬元確經蔡境列主張抵銷。

⒍再者,馮啟峰於101年8月16日10時22分35秒與柯金山之通話

中,詢問柯金山:「好野人有跟你講貨要拖去哪裡嗎?」等語(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264 號譯文);柯金山於101年9月8 日19時05分35秒傳送簡訊給馮啟峰稱:「啟峰昨我有與好野人面談,他認定當初蔡董報告1500是救急,其餘3至6個月付清,這個和我當初得到的訊息是一樣的。我想你回國後再約蔡董談談」(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278 號譯文)。由上開通話及簡訊內容可以推知馮啟峰及柯金山所稱之「好野人」即係出資購買敞盛公司庫存環保袋之幕後不詳金主,且蔡境列顯知悉究為何人。又馮啟峰共收到2,300萬元現款後,確有存入敞盛公司或馮啟峰、伍碧蓉帳戶供作資金調度使用(明細詳如附表二所示);惟證人黃駿霖於102年1月11日調查站、檢察官偵訊中,對於蔡境列為何出面談判、何人出資2,300萬元收購環保袋、資金由何而來等情,卻一概推稱:不清楚等語(見偵二卷第44至46頁),且在檢察官偵訊中,被安排與柯金山當面對質,亦對於柯金山的陳述真實與否,則表明拒絕回答(見偵二卷第52頁)。又該名幕後出資金主係以透過縣政顧問黃駿霖轉交之方式,交付2,300萬元給馮啟峰,既不以銀行匯款支付,也未要求留下收據;而證人馮啟峰另於偵查中證稱:我曾經依據這位「好野人」的要求,開立編號CT00000000、GT00000000、面額各500,060元之2 張發票,轉交給這位「好野人」等語(見偵十一卷第22頁背面)。而一般而言,如係公司經營者收集發票,目的就是報帳作為進貨成本,然經原審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詢,經該局以電腦查詢進銷項憑證系統,並無任何人將此2 張發票申報為進項成本,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覆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12至215頁),益見蔡境列嗣後與馮啟峰達成收購環保袋,且部分係以被告匯款1,000萬元為抵銷之結論,顯係事後不得已之舉,要非以彰化縣政府名義於檯面上得公諸於世之交易。故辯護意旨認敞盛公司將以競選經費為資金生產之剩餘環保袋擅自交予彰化縣政府,且自彰化縣政府處收取貨款等語,應非事實。

(十)被告於101年9月22日知悉蔡境列出面收購環保袋後,就先找蔡境列,再找卓伯源縣長爭執,認蔡境列之決定,無疑間接承認其贊助敞盛公司周轉係出於徇私,而否定其凡事均係為卓伯源政績著想之心意:

⒈茲分述下列通聯及譯文(見原審卷第154 頁以下):

09*****971卓伯仲 發話 09*****423蔡境列 101/9/22下午05:53:24 語音 接通 大意:蔡境列的小孩接電話,說爸爸出去吃飯,九點才會回來。 09*****971卓伯仲09*****971卓伯仲 發話發話 09*****423蔡境列09*****423蔡境列 101/9/22下午06:14:29101/9/22下午07:56:36 語音語音 未接通未接通 09*****971卓伯仲 發話 09*****423蔡境列 101/9/22下午07:58:45 簡訊 簡訊:得便請回電 09*****971卓伯仲09*****971卓伯仲09*****971卓伯仲09*****971卓伯仲09*****971卓伯仲09*****971卓伯仲 發話發話發話發話發話發話 09*****423蔡境列09*****423蔡境列09*****423蔡境列09*****423蔡境列09*****423蔡境列09*****423蔡境列 101/9/22下午09:40:52101/9/22下午09:42:11101/9/22下午09:43:24101/9/22下午09:44:30101/9/22下午09:44:49101/9/22下午09:45:46 語音語音語音語音語音語音 未接通未接通未接通未接通未接通未接通 09*****971卓伯仲 發話 09*****423蔡境列 101/9/22下午09:48:08 簡訊 簡訊:你再不接電話,我就直接下彰化找黃氏,把他殺掉! 09*****971卓伯仲09*****971卓伯仲09*****971卓伯仲09*****971卓伯仲09*****971卓伯仲09*****971卓伯仲 受話受話受話受話受話受話 09*****423蔡境列09*****423蔡境列09*****423蔡境列09*****423蔡境列09*****423蔡境列09*****423蔡境列 101/9/22下午10:29:12101/9/22下午10:29:34101/9/22下午10:31:49101/9/22下午10:32:30101/9/22下午10:33:08101/9/22下午10:33:58 語音語音語音語音語音語音 忙線轉接忙線轉接忙線轉接忙線轉接未應答未接通 09*****971卓伯仲 受話 09*****423蔡境列 101/9/22下午10:49:00 簡訊 簡訊:因手機未帶,我去聚餐,十點十分回到家見來電,已撥電五通,請不要想太多,也不要被黃世騙了。 09*****971卓伯仲 發話 09*****268陳治明 101/9/23上午03:32:54 簡訊 簡訊:信任跟依賴不一樣 09*****971卓伯仲 發話 09*****268陳治明 101/9/23上午03:55:06 簡訊 簡訊:我就在他旁邊,為什麼不問我一下?那麼討厭我嗎?09*****971卓伯仲 發話 09*****100卓伯源 101/9/25上午04:09:40101/9/25上午04:09:43101/9/25上午04:09:46101/9/25上午04:09:49 簡訊簡訊簡訊簡訊 如果我現在去跳樓,你會不會很後悔那天的態度,連多幾分鐘都不願聽我講…我昨天下午還去找陳教授談好你兒子轉校的事情,我盡心盡力為你做事,"還要被你羞辱,這口氣實在嚥不下…我死了還有人這麼忠心幫你嗎?這種廉價勞工還要被你嫌,幹!從頂樓往下跳的解脫,從來沒有像現在這麼吸引我,甚至比立委選區劃分時更想跳…你在言詞中把我貶得再低,把我貶成一隻狗,你也不過是一隻狗的哥哥,有什麼好驕傲的…你自己沒發現,迷信跟當縣長聽慣奉承巴結的話,已經使你變成另外一個人了…陪你一路走來,打敗了那麼多敵人,沒想到最後竟被你的爛個性打敗,我真的累了…09*****971卓伯仲 受話 09*****100卓伯源 101/9/25上午11:36:04 簡訊 如果我的表達方式誏你覺得不舒服,請原諒,我會檢討,但請相信我的真心誠意。(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302) 101年9月27日12時46分06秒 09**-***423 副處長蔡境列 < 09**-***716蔡境列妻 B(蔡境列妻):我想是有人欺負你嗎? A(蔡境列):有啊,明天啊!本來叫我不要去,但跟老板 (指縣長卓伯源)討論的結果,還是要去啊! 嗯! B:唉! A:唉!沒關係啦!… B:明天喔! A:嘿,對,還是要去啊! B:唉!明天要出差臺北喔! A:喔!一定,已經,聽說罵2個罵到這樣了,拜六、禮拜 罵2天。 B:罵誰? A:罵2個啊! B:罵旁邊的人。 A:不是啊!我跟老大(指縣長卓伯源) 啊! B:聽誰說的? A:老板(指縣長卓伯源)啊! B:喔!你們老板說的。 A :電話不接,老板(指縣長卓伯源)說他(指卓伯仲)2 個禮 拜不接電話是正常的啦,…(苦笑聲),說這樣,說一些給我聽 啊!我在想要怎麼辦? B:去的話,他要對你怎樣,那怎麼辦? A:沒啦!他說我去,拿柴加油也不是好。 B:啊! A:拿柴加油,拿火加油是嗎? B:火上加油啦! A:嘿啦、嘿啦!…叫我不要去,這幾天討論結果,還是要 啊!穩定情緒啊!不然是要怎麼辦?

⒉依上述各節可知,被告嗣後知悉蔡境列決定付錢了事,而對

其胞兄卓伯源頗有不滿,然被告指示陳宴茹於100年12月28日、29日匯款之600萬元,係在秉辰公司100 年12月27日放棄首次得標資格之翌日起匯款,當時敞盛公司尚未標到燈會環保袋標案,仍非縣府標案的合格供應廠商,蔡境列身為法制處副處長,法研所肄業(參調查站筆錄學歷欄),平日專為縣府解決各種法律問題,談判經驗豐富;前彰化縣長卓伯源為法學碩士,歷任議員、副縣長、立法委員等各種重要職務,在政壇耕耘多年,其2 人見多識廣,經由蔡境列與馮啟峰、黃四吉多次談判後,既認為不得不付錢收購環保袋之方式以息事寧人,亦顯見該1,000萬元並非用於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購買環保袋之合法費用。

⒊證人蘇巧姿於本院上訴審審判時雖證稱:黃四吉於101年6 月

30日、101 年7 月17日以簡訊要求我安排與卓伯仲見面,於

101 年8 月1 日的簡訊又提到「上星期碰面」,卓伯仲確實有於這段期間在彰化縣政府臺北辦公室跟黃四吉見面,該次見面是在黃四吉要拜託看縣府能不能多採購一些環保袋,卓伯仲有跟他要之前選舉時採購的環保袋。卓伯仲有問他說當時採購的環保袋剩多少在哪裡,黃四吉是說採購的環保袋因為是馮啟峰標案的,他把採購的環保袋拿去交給縣政府了,所以現在環保袋的部分在整個案子結束之前沒有辦法跟他清算這個部分。卓伯仲是在競選期間的時候有買一批環保袋,是馬吳競選總部買的,因為他擔任總幹事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㈥第107 背面、108 頁背面)。然由上述被告與馮啟峰、黃四吉、蘇巧姿通訊監察之通話與簡訊內容,及蔡境列與馮啟峰之談判過程與結果可知,黃四吉、馮啟峰急於尋找被告之原因,係希望被告出面處理敞盛公司生產過量之環保袋,且蔡境列與馮啟峰談判之結果,係將被告匯給敞盛公司之1,000萬元款項用以抵銷收購價金,足認證人蘇巧姿之上開證述與客觀證據不符,並無可採。

(十一)另就被告臺灣銀行群賢分行競選經費帳戶(見偵一卷第100頁以下所示存摺存款交易明細)之分配狀況:

⒈該帳戶匯入時間、金額、來源、性質分為二大部分,其中:

①國民黨彰化縣黨部匯來90萬元、300萬元、1,050萬元,已有1,440萬元。經比對國民黨彰化縣黨部支出傳票、簽呈記載為交付被告執行競選之費用(見偵八卷第171 至172 頁背面),另有一筆100 年10月12日支付10萬元之競選經費之國民黨彰化縣黨部支出傳票(見偵八卷第171 頁)。又證人即國民黨彰化縣黨部會計李嘉珍於偵查中證稱:共計1,450萬元是由國民黨中央黨部匯給彰化縣黨部,再由彰化縣黨部轉付卓伯仲之競選經費,此1,450萬元需由卓伯仲提出相對應的等額收據、發票,由競選總部主委卓伯源、執行總幹事卓伯仲簽章證明確係競選支出後,呈請彰化縣黨部核銷等語(見偵八卷第9至11頁);②另有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匯來的25,890,244元(即50萬元、27,700元、352,000元、1,000萬元、1,500萬元、10,544元之合計),囑託被告作為輔選活動統籌運用,被告仍須提出25,890,244元等額之收據或發票向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呈報核銷,亦屬當然。

⒉茲將被告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戶入款詳列如下:

卓伯仲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戶入款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資金來源 備註(性質) 100年10月13日 90萬元 國民黨彰化縣黨部(偵八卷第171頁)、票號AA0000000 縣黨部另稱有10萬元現金交付卓伯仲,故總共付給卓伯仲1,450萬元輔選經費(即10萬元+90萬元+300萬元+ 1,050萬元之合計)(偵八卷第171 頁傳票、第188頁) 100年11月8日 50萬元 馬吳全國競選總部 100年11月23日 300萬元 彰化縣黨部(偵六卷第5頁背面、偵八卷第172頁)、票號AA0000000 國民黨中央黨部撥付縣黨部,轉付卓伯仲 100年12月8日 27,700元 馬吳全國競選總部 100年12月16日 1,050萬元 彰化縣黨部(偵六卷第9 頁背面、偵八卷第172頁背面)、票號AA0000000 支票 中央撥付縣黨部,轉付卓伯仲 100年12月20日 352,000元 馬吳全國競選總部 100年1月9日 1,000萬元 馬吳全國競選總部 國民黨函覆:100年12月14日馬英九於彰化縣花壇鄉全國餐廳之募款餐會,募款所得分為①100年12月19日匯673萬元、②100年12月20日匯391萬元、③100年12月21日匯215萬元,共計1,279萬元,先存到中國國民黨政治獻金專戶(見原審卷第25頁),國民黨再從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帳戶轉撥給卓伯仲,1,279萬元即在左列入款中 101年1月18日 1,500萬元 馬英九 101年1月20日 10,544元 馬吳全國競選總部⒊而關於競選經費如何籌措,據證人馬吳全國競選總部行政部

主任應寶國於原審審判中證稱:「(這次卓伯仲的臺灣銀行帳戶只有二種來源,一是來自於中國國民黨彰化縣黨部,金額將近1,500萬元,另一部分是來自於馬英九、吳敦義競選總部,從臺北郵局轉匯過來的,為何要分成這二種來源?)因為我們跟國民黨是有所區隔的,我們這邊是競選總部的經費,國民黨那邊是輔選的經費。我這邊的經費都是各縣市自己募來的,彰化縣競選總部他們募到錢後,存到我們的專戶,待我們查證過後,就撥回去。我們專戶是馬英九、吳敦義第13屆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你知不知道彰化縣黨部撥給卓伯仲的1,500多萬元部分,來源為何?)應該是國民黨的輔選經費,因為除了總統大選,還有立委選舉,所以一定要輔選經費給各縣市的競選總部。...(地方競選總部匯到你這邊馬英九、吳敦義第13屆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裡的錢,你是全額撥下去地方競選總部?)是。我這邊是全國性的都存到我這邊,只要證明是彰化競選總部募款進來的,我們就會全額撥回去彰化縣競選總部。因為他到郵局填匯款單的時候,旁邊會註明他是彰化縣,我就可以統計他一共募到多少錢。(所以你是依照政治獻金專戶的明細上,摘要寫彰化總部的,就全數撥給卓伯仲?)對。(據統計,你們撥給彰化競選總部的錢是2,589萬244 元?)是。(你曉不曉得這一次總統大選有什麼地方在辦馬英九募款餐會?)我所知道的只有彰化。(以彰化縣的人口數、公民規模,募到2,589萬元,是否相當多?)他們非常積極,彰化縣募款情形很踴躍。(你是否記得人口相當的縣市或別的縣市的募款情形?)以各縣市總部的名義募到的錢共約1 億元,1 億多一點點。(以全國、彰化人口數,1 億元,彰化就占了四分之一,募到2,589萬元,算是很多?)是。(你既然撥了2,589萬元的款項給彰化縣競選總部,你是否要求他們要拿2,589萬元的發票或收據來讓你核銷?)是的」等語(見原審卷第5 頁以下)。依證人應寶國之證述可知,馬吳在彰化縣競選經費來源有二,其一是依照人口數由中央黨部撥款給彰化縣黨部支付馬吳競選經費,其二則由各縣市競選總部自行募款,募款所得全數交給縣市競選總部花用,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不會扣留任何比例,則被告均須繳回等額或超過之收據發票,否則即應退還現金給國民黨或全國競選總部。

(十二)本院上訴審於105年2月25日準備程序勘驗證人伍碧蓉於102年1月11日在調查站之詢問光碟結果,證人伍碧蓉於調詢時係證稱: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並未直接向敞盛公司訂購環保袋,而是黃四吉向敞盛公司下單訂購,黃四吉總共下單

2 次,第一次是36萬個,第二次是72萬個,此外並未另外下過其他訂單,且敞盛公司亦是出貨給黃四吉,被告匯款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黃四吉乃要求開立1,000萬元的發票給馬吳彰化競選總部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㈦第7 至12頁)。可知證人伍碧蓉係因敞盛公司有開立該1,000萬元之發票給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始證稱與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是買賣關係。然對照伍碧蓉於101 年7 月4 日11時15分34秒傳送給黃四吉之簡訊內容「阿伯:卓伯仲在我們還沒有得標前已經匯款6百萬,不能說是我們得標沒有錢先借我們的,沒有得標前他為什麼要匯款?您可以參考一下,謝謝。拜託您了,我們真的撐不下去了,求求您」等字句(見調查站譯文藍皮卷編號第163 號譯文),及黃四吉前揭於

101 年3 月26日打電話向伍碧蓉索討被告匯款之1,000萬元等情,足認證人伍碧蓉於上開調查站詢問時之陳述,要與客觀事證不符,即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附此敘明。

(十三)綜上各節可知,被告為國民黨彰化縣黨部、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保管輔選經費,在選舉結束必須將花用情形核實申報,若有剩餘必須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處理。故以被告擔任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之角色,其保管輔選經費確屬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然其竟擅自挪用其中1,000萬元資助敞盛公司周轉,且因於輔選經費結算截止前,敞盛公司因過量產製環保袋造成滯銷,資金陷於困頓,無法返還該1,000萬元予被告,於此急迫情形下,被告乃決定以「文宣福袋」名義之虛偽發票充數報帳(詳後述),其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甚為明確,堪以認定。

(十四)再關於敞盛公司所開立下列2 張不實發票之始末:⒈敞盛公司①日期101 年1 月15日、品名「平安福袋」、數量16

3511個、單價40元、總價6,540,440元、號碼ZA00000000、買受人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②日期101 年1 月15日、品名「文宣福袋」、數量86489 個,單價40元,總價3,459,560元、號碼ZA00000000、買受人為馬英九吳敦義競選總部之「文宣福袋」發票2張,係由該公司經辦人員馮瓊慧所開立一節,業據同案被告馮瓊慧供承在卷(見偵五卷第5 頁背面),並有上開發票附卷可稽(見偵五卷第52、53頁)。而被告早於101年1月12日前,即已將上開1,000萬元全數匯款完畢,故馮瓊慧將摘要「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6,540,440」、摘要「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3,459,560」、合計「10,000,000」等應收帳款記載於101年1月15日「轉帳傳票」(見偵五卷第51頁),表示敞盛公司於000年0 月00日出售1,000萬元文宣福袋等情,已與事實不符。

⒉上揭敞盛公司所開立經搜索起獲之票號ZA00000000發票,其

發票收執聯上,另有『卓伯仲匯入NT.10,000,000、已開發票、阿伯2/8 拿』之手寫筆跡(見偵五卷第52頁)。就此部分,同案被告馮瓊慧供稱:「阿伯2/8 拿」表示黃四吉101 年

2 月8 日拿走等語在卷,足見黃四吉遲至101年2月8 日才向馮瓊慧取得上開不實發票2 紙,並轉交陳宴茹向國民黨及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報帳。

⒊另敞盛公司負責人馮啟峰於原審審判中證稱:「(為何要開

立這2 張發票給中國國民黨和馬英九、吳敦義競選總部?)當時的細節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人在國外,馮瓊慧跟我說,黃四吉到我們辦公室來要求開這1,000萬元的發票。」、「因為當時我人在國外,我後來聽到這個消息,我也跟馮瓊慧說要把這個發票追回來。我自己有到黃四吉荷蘭村辦公室去跟他要發票,但是他說來不及,已經繳上去了,時間是在我回國之後,我應該回國我馬上就過去」、「我不知道黃四吉叫我們寫的『文宣福袋』是什麼東西,我們沒有賣文宣福袋」、「實際上我們跟國民黨沒有交易」等語(見原審卷第3

5、38頁)。且馮啟峰確於000 年0 月00日出境,至101 年2月9 日始入境臺灣,有馮啟峰入出境紀錄在卷可參(見偵十一卷第217頁),則證人馮啟峰證稱其於101 年2 月8 日並不在臺灣等情,堪以認定。益徵上開發票,確係因被告擅自挪取1,000萬元予敞盛公司周轉所用,為供事後核銷而虛偽開立。

⒋被告要求敞盛公司開出1,000萬元發票核銷競選經費之經過,

業經原審勘驗下列3 則通訊監察錄音光碟,結果如下(見原審卷第203 頁勘驗筆錄):

(調查站編號29號譯文)101年1月19日之08時21分07秒 09**-***971卓伯仲→發話→09**-***313黃四吉(前面省略) B(黃四吉):喲!現在就是說如果有50萬個,有1,000萬來週轉,再來就都正常了。 A(卓伯仲):不然這樣我跟你講,我覺得很奇怪,我都在解決問題的,結果…。 B:這邊急到都快跳腳了,你就不知道。 (中間省略) A:我跟你講,錢我再來設法好了,我跟他們講交多少就付多少,這樣啦。 B:好啦。 A:因為人家捐的錢,也是要過年後才會入庫,你知道嗎? B:對啦。 A:就變成他們要墊付,我來設法縣府可否先墊付? B:好啦!你先試看看,我下午電話給你。 101年1月19日13時27分57秒 (即調查站譯文第31號)09*****988卓伯仲←受話←09*****715彰化縣長卓伯源卓伯仲基地台:臺北市○○區○○○路○段00號 (前100秒談致送各鄉鎮鄰里長有關全運酒之事…略) A(卓伯仲):…第2個事情是可能他們的捐款要過年後才進去。 B(卓伯源):嘿嘿。 A:現在他們在講,如果有交貨,因為他們(指:環保袋得標廠商)要週轉。 B:嘿嘿。 A:要週轉,交貨的時候,我們可以先付(錢)給他們(指:環保袋得標廠商)嗎?付錢啊? B:啊! A:環保袋啦! B:嘿。 A:現在有1個時間差,理論上他們交多少貨,我們就要付多少錢嘛!對不對? B:嘿嘿。 A:問題是捐款啦,昨天洪大哥說那個捐款可能要過年後才進來。 B:那過年後馬上就到了。 A:對。 B:交貨反正也是過年後才交吧! A:嗯,我跟你講喔!不一定喔!在燈會前,說不定除夕或初一那天,年假的時候很多外地客來。 B:嘿。 A:那時候他們可以開始陸續交貨了。 B:確定可能來不及喔!因為今天19號(日)了,明天20號,21號就不上班了。 A:對啊、對啊! B:後天就不上班了。 A:不是,我的意思、我的重點是他們是希望開始陸續交貨的時候,我們也可以陸續付錢給他們這樣。 B:這樣我要去跟別人募募看或再調錢給人家。 A:不是,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是不是可以先墊付? B:我們自己先墊付,可以啦!可以啦! A:喔!這樣你跟林田富(副縣長)講一下,細節我再…。 B : 不是啦,公家不可以先墊付啦!不行啦,變私人要去募款啦! A:嗯,這樣子喲! B:嘿啦,就是要先去跟人家借錢,簡單說就是這樣子。 A : 可是照理說,公家不是可以先墊付嗎?以前公的時候,他們有什麼用途,就先把明年的錢先用掉這樣子嗎?我們不用像他們這樣子,我是想咱們若可以先墊付,捐款進來再還。 B:墊付是這樣子,是上級機關補助,確定有,上級機關給公文,這樣子是可以墊付的。 A:嘿。 B:但是民間不行啊! A:若是捐款單位確定有。 B:那個沒有公信力啊! A:OK、OK,好吧! B:民間團體哪有可能?隨便1家公司說要捐,到時候沒捐,但是錢付出去了,是誰要負責呢? A:OK、OK。 B:而且捐款是自由的啊!他可以臨時說不捐。 A:我知啦!我知啦!我瞭解。 B:我是跟你說法令是這樣,如果真有必要,我就去跟人家再週轉一下借錢先付也沒關係啦! A:那就不用啦!那就免啦!(04:25以後續聊全運酒致送事宜及A對胞兄縣長處事觀點不以為然等…略) 09*****971 卓伯仲←受話← 09*****369陳宴茹101年1月19日14時21分08秒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段 00 號(前面為討論競選經費結餘事情) B(陳宴茹): 還有『華一』啊,一直跟我要錢。 A(卓伯仲):華一為什麼要跟你要錢?理論上都已經付完了啊。你先不要給喔,那帳我要看過。..他那比較貴。 B: 我沒有要給啊!他一直打來要錢。 A: 那黃董很糟糕耶,你要小心黃董。他就把一些錢挪去其他的用途。你知道嗎。其實我們給敞盛的就是要付『華一』的啦。 B: 是喔? A: 嘿啊!其實都是黃董要處理的啦,其實敞盛就是華一啦。 B:那他為什麼都沒有給我們發票啊?都沒有給我! A:他下午來我會跟他講啦,反正我們付多少錢給敞盛,敞盛就要付多少錢給你就對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B:你有在彰化嗎? A :我在臺北啊。我跟你講喔,我下午會跟他講,你明天也跟他要敞盛的發票。我們兩先套好,我會跟他提,你也一直跟他要。他該開就要開出來啊。 B:好。 A:好,就這樣,拜拜。

故由上述譯文可知,黃四吉向被告表示如果縣府先付50萬個環保袋的錢,至少先付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就不會有生產不順的問題,被告為此開口向卓伯源縣長要求能否先由縣府墊付,待民間捐款到位後再將錢歸還縣府,以提早支付貨款給敞盛公司,遭卓伯源拒絕後,其心知敞盛公司周轉困難,短期內難以歸還其所侵占之1,000萬元,乃指示會計陳宴茹催黃四吉,要求敞盛公司開立1,000萬元之發票供其報帳,以掩飾其侵占犯行。

⒌同案被告黃四吉雖於原審辯稱:我女兒在做月子,搞成這樣

,女婿不諒解,我才去找卓伯仲幫忙把1,000萬元借我,如果沒有,再跟我要,結果卓伯仲心軟借錢給我,過幾天後,卓伯仲說要跟他們買競選總部的物資,選完之後再來答謝,讓彰化縣辦觀光活動,所以我就請敞盛公司開1,000萬元發票過來等語(見原審卷第51頁背面),似欲解釋被告有意將1,000萬元充作購買環保袋之款項,並以競選物資加以合理化。然被告係於101年1月19日找卓伯源商量先由縣府墊付民間捐款(儘早讓敞盛公司領到貨款)不成,始轉而向敞盛公司索討發票核銷,此時已在101年1月14日總統大選過後,況黃四吉於101年3月26日尚積極向伍碧蓉追討此筆1,000萬元,全無所謂購買環保袋的真意,是黃四吉上開辯詞,難以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十五)復由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與黃四吉於101 年3 月27日時,仍均不知應將「文宣福袋」解釋為何物,被告與黃四吉通話中,甚且欲更改發票上之單價,將文宣福袋虛偽解釋為「國旗包」,堪認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始終均無購買「文宣福袋」之事實:

⒈總統大選之後,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將敞盛公司之1,000萬元「

文宣福袋」發票呈報至馬吳全國競選總部,由馬吳全國競選總部行政部主任應寶國彙整要製作全國性競選經費總會計報告,呈繳監察院,於審核過程中對上開發票出現疑問,通知被告至中央黨部說明,譯文如下(見原審卷第186 背面以下):

09*****988 卓伯仲←受話←02-*****181 應寶國101年3月27日14時31分35秒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段 0 號 11 樓頂 C(蘇巧姿): 喂? B(應寶國): 請問那個… 那個… 卓伯仲,卓先生在嗎? C: 請問您是? B: 我這邊馬英九競選總部財務,我應寶國。 C: 是,您稍等。(電話交給卓伯仲) B: 伯仲兄,我應寶國。 A(卓伯仲): 應主任你好。 B: 我是一仟個,一萬個不想打電話給你。 A: 沒關係,我們小姐有跟我講,我就想去跟您說明一下。 B: 我現在…我現在.. 時間非常趕喔,可是我現在遭遇到很大很大的問題。那個…那一筆『文宣福袋』我這邊,我想我這邊就吸收了,我這邊,我想儘量去湊。因為它那個是絕對不及格的啦。 A: 我跟您講,有個事情喔…您下午在黨部嗎? B: 我下午在黨部啊。 A: 那我下午過去一下好了。 B: 好好好。 A: 我下午有在臺北。 B: 我順便跟您聊一下。 A: 好好好,OK。 B: 拜拜。 09*****971 卓伯仲→發話→ 09*****313 黃四吉101年3月27日14時49分08秒卓基地台: 臺北市○○區○○○路 0 號 A(卓伯仲):黃董!我伯仲,你方便講話嗎? B(黃四吉):你在臺北嗎?我等一下去找你。 A: 不是啦,我先跟你講一件事情,比較急。中央黨部現在在查那個『文宣福袋』那一筆喔,等一下,要我過去說明。 B: 等一下…。 A: 我要如何說明? B: 你就說你買回來都沒有發。 A: 怎麼可能都沒有發,如果沒有發,他如果向你要呢(指:要福袋)?你若沒發,他就向你要東西。我問你…唉…你當初就是要去湊這條(台語:倘混水)…嗯…我問你…你現在在哪裡? B: 我在臺北。 A: 那我打你的手機好否? B: 你等一下。 A: 你去找個公共電話打過來好了啦! B: 你打09**-***459。 A: 09**-***459 。 09*****971 卓伯仲→發話→ 09*****459 黃四吉101年3月27日14時50分43秒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 0 號 A (卓伯仲): 黃董,現在是要如何說。是要說…『文宣福袋』是什麼東西? B(黃四吉): 你就說…文宣福袋買回來…。 A : 現在是二個作法咧,一個就是錢要追回去,另一個就是你如果說東西沒發,就要把東西還給他。 B: 拿給他也沒關係啊? A: 要拿什麼給他們? B: 就拿環保袋給他們。 A : 環保袋不行啊。上面有印馬英九嗎?哈?…你是你要再做一批1,000萬的給他們喔? B: 我…(支支吾吾)…不然怎麼辦…。 A: 這樣不對吧,怎麼可以這樣? B: 不然該怎麼辦? A: 我就是問你啊!我們那時候『文宣福袋』是用什麼東西?是國旗包還是什麼? B: 國旗包喔…國旗包比較貴,那是手工作的,那不行啦。那我們當然文宣福袋… A: 不是啦,我問你,我們現在國旗包還剩很多嗎? B: 國旗包沒剩多少。人家來都捐錢,都發給人家…。 A: 那國旗包是剩多少? B: 國旗包剩幾百個而已。 A: 那就不要再隨便亂送啦。放在你那裡,你就控管好。因為有時要給人家對帳的。 B: 好好好。你現在到底要怎麼跟他們說? A: 我問你,國旗包一個到底是多少錢? B: 一個七十幾元咧。而且交貨緊急,加趕工,加二十幾元,所以一個成本九十幾元。 A: 唉啊!當初就不要去做那些東西。你不可以這樣啦!下次不要這樣啦!後來發現很多都是浪費,都是多了(台語:賠錢)的。 B: 嘿。 A: 我跟你說,總數是一千嘛!你說一個是九十幾?你也不能亂說,因為他們中央黨部自己也有作國旗包。 B: 我知道,他們一個賣 150 元咧。 A: 你要看成本啊。差不多是 90 元嗎? B: 嘿嘿。 A: 唉啊,現在很麻煩,你沒參與過選舉,你不知道那事後…阻礙很多…沒你想的那麼單純啦。 B: 嘿嘿。 A: 1,000萬除以九十,個... 十.. 百.. 千.. 萬…要十一萬個嘛!要怎麼向人家說,你作了十一萬個國旗包?耶…當時我們有寫單價嗎?只有寫文宣福袋嗎? B: 嘿,好像這樣。 A: 沒寫數量跟單價啦!你還記得嗎?你要想個精確喔,這個事情可大可小。 B: 我們那個…文宣福袋…國旗包是有數量的啊!我們另外有開發票。 A: 不是啦,你聽不懂我的意思。 B: 有,福袋一個開四十元。 A: 文宣福袋喔!那這樣不對啦! B: 文宣福袋單價四十元。 A: 你現在變成.. 去把國旗包拿來當成文宣福袋了啦。你的數量有二十幾萬個耶,笑死人,怎麼可能發這麼多呢?這不是這樣弄的啦!拜託你,下次不要這樣亂弄啦! B: 你現在就跟他們這樣講好了。 A: 反正…反正文宣福袋就是國旗包啦。你叫他們剩下的都趕快寄上來好不好?剩下的(指:國旗包)拿去給他們(指:中央黨部)啊! B: 好好好。 A: 你那邊還剩多少。你那邊國旗包剩多少? B: 剩幾箱,我叫他們過去查。 A: 如果可以,今天就叫他寄一箱上來。 B: 好好好。 A: 你叫他們寄一箱上來,我明天可以收到,寄來臺北辦公室這裡。 B :好好。 A: 我明天送去中央黨部。我再問你,當初你叫他開文宣福袋發票時,到底有沒有寫單價數量? B: 有啊,有啊。 A: 你有沒有存檔? B;存檔有。 A: 你在確認一下好不好。 B: 他就是開…存檔就是開四十元的啊! A:唉.. 這樣很麻煩咧,要去向人解釋是國旗包啦。 B: 國旗包也沒關係,我們作國旗包給他們,也沒關係。 A: 可是你國旗包沒有作那麼多,這不是簡單的問題。 B: 嘿嘿。 A: 人家查帳查得很仔細耶,宴茹被他們查得都快瘋了。以後絕對不要這樣搞,這樣太危險。那時候…那時候我都是配合你耶,你知道嗎? B: 我知道啦。 A: 都是你才變成這樣子,不然有一百種的方式,不必用這種方式啦! B: 對,我知道啦。 A: 國旗包有另外國旗包的那個啦。你確定『文宣福袋』有寫單價40塊啦? B: 有有有。 A: 數量二十五萬個? B: 二十五萬個。 A: 這樣不對啦,你不能這樣做啦,不然,我看我跟他這樣解釋好了,你聽聽看,解釋能通否…就用國旗包來解釋,文宣福袋就是國旗包啦。一個九十塊啦…。 B: 嘿啦。 A: 就這樣跟他們說,發票拿回來改就好了,我先來去向他們說,看這樣解釋能不能過。 B:好好好。

⒉另經原審播放上述音檔予證人詹春柏、應寶國當庭聆聽後,⑴

證人詹春柏證稱:「(你剛才有聽到譯文,101年3月27日應寶國叫他來解釋什麼是『文宣福袋』,如果這1,000萬元買燈會環保袋是國民黨中央同意的,為何國民黨會臨時叫他來解釋?他自己很緊張,沒有之前就講好,所以他沒有跟馬吳報告這件事情,對嗎?)對。應寶國要瞭解這個事情,可能會請他來說明。(可見國民黨中央…不知道文宣福袋1,000萬元是怎麼一回事,所以叫他出來解釋?)對,這個很合理。」等語(見原審卷第197 頁背面);⑵證人應寶國證稱:「(你打這通電話的意思,是要卓伯仲解釋600 萬元部分嗎?)我只是想要瞭解一下而已。(他報來的帳,你不瞭解哪部分?)因為這二筆帳,一個是文宣福袋,每只單價40元,我認為單價過高」、「(你是否請卓伯仲解釋文宣福袋?)應該有,他是拿國旗包給我看,說是文宣福袋,因為每只單價40元,我認為單價過高,所以我擱置退回,不接受。(發票你沒有報出去,後來怎麼處理?)先放在我那邊,後來我碰到詹明叡,我就交給詹明叡帶回去。」等語(見原審卷第8頁背面、第10頁背面)。參酌證人應寶國當時擔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之總會計,足徵國民黨高層因事先從未同意以馬吳彰化競選經費1,000萬元購買所謂之「文宣福袋」,且對被告事後解釋「文宣福袋」即為「國旗包」乙節,亦難認同。甚且,國民黨認為上述2 張「文宣福袋」發票頗有疑慮,並未在向監察院申報之第13屆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馬英九、吳敦義之政治獻金報告中提出此2 張發票,亦未申報於101 年度中國國民黨政治獻金報告內等情,復有監察院102 年11月15日院台申肆字第1020107651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4頁),足認被告所指該1,000萬元係購買文宣福袋之辯解,無可採信。⒊再佐以101 年3 月27日國民黨要追查「文宣福袋」發票事情

發生後,黃四吉將此事告知馮啟峰,馮啟峰於101 年3 月28日11時04分23秒,打電話給黃四吉詢問:「阿伯,那個發票何時要把它退回來。」,黃四吉答稱:「發票喔。他今天收到他會打電話給我。」,馮啟峰說:「你打電話問一下,這件事情算是嚴重咧。」等語(見原審卷第142 頁),可知馮啟峰也認為不實發票被國民黨發現之事態嚴重。

⒋至國民黨副主席詹春柏雖曾於原審以書狀陳述「2012總統大

選,彰化縣黨部將所募經費用於輔選及贊助縣政府公益活動,事前經彰化縣黨部主委同意,事後並完成核銷程序,卓執行總幹事伯仲並無侵佔經費之問題」(見原審卷第236頁)。然被告匯出1,000萬元確實是出於資助敞盛公司週轉之目的,業經本院詳述如上,且被告指示陳宴茹於100 年12月28日、29日匯款600 萬元時,敞盛公司尚未得標,於理於法都不能稱為「贊助縣政府公益活動」。再者,所有民眾捐款之競選經費運用,必須遵照政治獻金法,侵占罪亦非告訴乃論之罪,政治獻金法並未容許以競選經費助人週轉,況且101年3 月27日被告與黃四吉仍商量要拿國旗包冒充文宣福袋向國民黨解釋,可知國民黨高層在此之前,均未同意匯1,000萬元給環保袋廠商之事,縱使國民黨副主席詹春柏事後以書狀為上開陳述,亦不影響被告犯行之成立。

(十六)被告與負責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敞盛公司經辦會計人員即同案被告馮瓊慧間,主觀上顯有犯意聯絡,應係共謀共同正犯:

⒈上開統一發票2 張為同案被告馮瓊慧所開立等情,業據同案

被告馮瓊慧於調查站及原審供稱:我在哥哥馮啟峰所經營之敞盛公司承包彰化縣政府環保袋採購案,係負責船務、報關等事宜。該2 張開給馬吳競選總部之發票係黃四吉要求我開立等語(見偵二卷第98頁、原審卷㈠第308 頁),核與同案被告馮啟峰於原審羈押訊問、原審準備程序、審判時供、證稱:當時我人不在臺灣,黃四吉跑到我位於金馬路之辦公室,要求我妹妹馮瓊慧開發票,說是要核銷卓伯仲匯給我的1,000萬元,事後我要向黃四吉索回發票,但黃四吉說已交上去核銷等語相符(見聲羈字第22號卷第13頁、原審卷㈠第308

頁、原審卷第34頁背面),足認馮瓊慧即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指之經辦會計之人員。

⒉上開發票既為被告事後為核銷其擅自挪用馬吳競選經費1,000

萬元借予敞盛公司周轉之用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故對於馮瓊慧明知不實而填製統一發票之行為,主觀上自難謂不知,其經由黃四吉而與馮瓊慧等3 人間,均具犯意聯絡甚明,至被告於客觀上雖未實際參與開立發票行為,然基於前揭共謀共同正犯之法理,應該當共謀共同正犯,要無疑義。

(十七)綜上所述,被告擅自挪用馬吳彰化競選總部1,000萬元之款項,借予敞盛公司周轉以使環保袋提早生產,嗣因無法順利索回上開借款,乃透過黃四吉要求同案被告馮瓊慧開立上開不實統一發票,馮瓊慧亦將此不實事項記入敞盛公司轉帳傳票等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參、犯罪事實二之認定:

一、訊據被告否認有何侵占8,008,560元輔選經費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辯稱:國榮公司確有承攬製作合計9種項目之馬吳競選文宣,8,008,560元確實有印文宣,證人涂元生等人亦證述於競選期間曾見過各該文宣;其跟同案被告吳俊德對帳是隨便對,他是大概講有幾批,一批多少張,大概多少錢,算一算其本來要匯1,000萬元,之後其發覺不對,發現春聯和小冊子有少印一部分,吳俊德說對,他就大概算給其看,其還欠潘忠振錢,就請吳俊德幫忙付給潘忠振,結果吳俊德回去問會計說不行,所以才有後面退發票的事情,原審法院僅以同案被告吳俊德所述文宣製作細節前後不一,遽為其不利之認定,顯有失公平等語。

二、然查:

(一)被告以支付選舉文宣費用為由,指示不知情之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會計陳宴茹付款予同案被告吳俊德,陳宴茹乃委由陳映汝於101年2月9日、2月10日,先後前往臺灣銀行彰化分行,提領前揭被告臺銀群賢分行帳戶內之輔選經費4,500,060元、3,508,610元後,各將450萬、3,508,560元匯入吳俊德在台新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內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取款憑條、匯款單附卷可參(見偵五卷第234 、235 、237 、

238 頁)。

(二)同案被告吳俊德確係一次交付3個月份共11張誤寫為馬英「久」之發票予呂振維,嗣則經退回2張,詳情如下:

⒈被告向馬吳全國競選總部申報所支出下列之發票9 張(均二

聯式),均由同案被告吳幸珍所開立,且買受人原本係載「馬英『久』吳敦義競選辦公室」,嗣將「久」更正為「九」後,蓋上負責人國榮公司負責人「吳俊賢」小章,金額共計80

0 萬8560元,有各該統一發票、支出傳票附卷可參(見偵八卷第41、43-50 、197至205 頁),茲將統一發票明細臚列如下:

發票日期 號碼 交易內容 總價 品名 單價 數量 品名 單價 數量 100年11月10 日 XX00000000號 對開海報 00 00000 道林紙 000 000 000,020元 100年11月14日 XX00000000號 對開海報 00 00000 道林紙 000 000 000,260元 100年11月18日 XX00000000號 對開海報 00 00000 道林紙 000 0000 000,860元 100年11月25日 XX00000000號 對開海報 00 00000 道林紙 000 000 000,500元 100年11月30日 XX00000000號 對開海報 00 00000 道林紙 000 000 000,100元 100年12月14日 XX00000000號 對開海報 00 00000 道林紙 000 0000 000,900元 100年12月19日 XX00000000號 對開海報 00 00000 道林紙 000 0000 000,920元 100年12月23日 XX00000000號 對開海報 00 00000 道林紙 000 0000 000,640元 100年12月26日 XX00000000號 對開海報 00 00000 道林紙 460 66 990,360元 000000 0000

⒉嗣檢察官於102年2月27日在國榮公司執行搜索結果,發覺尚

有如下同樣記載買受人為「馬英『久』吳敦義競選辦公室」,後將「久」更正為「九」,並蓋上國榮公司負責人「吳俊賢」小章之發票收執聯2 張,惟副聯、存根聯上之錯字並未更正,發票背面並註明「2/16作廢」,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統一發票附卷可佐(見偵十一卷第233至237、283至286頁),該2張統一發票明細如下:

發票日期 號碼 交易內容 總價 品名 單價 數量 品名 單價 數量 101年1月3日 ZA00000000號 對開海報 00 00000 道林紙 000 000 000,120元 101年1月9日 ZA00000000號 對開海報 00 00000 道林紙 000 000 000,520元

(三)檢察官於102 年2 月27日搜索國榮公司時,並未發現任何印製馬吳文宣之生產紀錄、應收帳款內帳、伺服器檔案等相關跡證可證明該公司曾印製馬吳競選文宣;同案被告吳俊德於原審亦坦承:目前找不到任何的進貨、送貨、點收紀錄等資料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㈢第59頁)。又經原審勘驗檢察官所查扣國榮公司101年度全年之電子內帳檔案光碟,並列印101

年2 月8 日至13日之應收帳款兌現情形,查無101 年2 月9日、10日馬吳彰化縣競選總部或被告之付款紀錄(見原審卷㈣第204頁背面至第207頁背面、第223至266 頁)。顯見國榮公司於101年度,並無與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交易之應收帳款入款紀錄。至上開內帳記錄內雖有記載客戶名單為「卓伯仲博士」等旨,然核其帳單地址為「卓伯源競選總部:彰化市中華西路…」,初次交易時間為98年3 月5 日、最近交易時間為98年11月30日(見原審卷㈣第241、243 頁),顯見國榮公司與被告間之最近交易,係早在98年底卓伯源競選縣長連任時,並非在101 年總統大選時。

(四)同案被告吳俊德並非將上開11張發票寄給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請款,亦非於100 年11月、12月、101 年1 月,按實際交易時間寄出發票,實係於101 年1 月5 日前,單次將3 個月份之發票11張寄予呂振維,且11張發票上均把總統馬英九之名字誤寫為馬英「久」,嗣經同案被告吳俊德於101 年1 月11日持國榮公司負責人『吳俊賢』之小章蓋用,以表校對更正之意等情,亦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75背面- 82頁、原審卷第188 頁正背面勘驗筆錄):

09*****996吳俊德→發話→09*****379呂振維101年1月5日16:24:08 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街0號7樓頂吳基地台: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號7F頂 A(呂振維):喂。 B(吳俊德):振維,我俊德啦,你有收到發票了嗎? A:有。 B:收到了啦喔!我的帳號你也都有了嗎? A:有。 B:那就麻煩你啦!如果你匯了之後也告訴我一下。麻煩你啦!BYE BYE。 09*****379呂振維→發話→09*****996吳俊德101年1月10日11:19:55吳基地台:臺南市○○區○○○街0號5樓呂基地台:彰化縣○○鎮○○路000號5F A(呂振維):喂,我是振維。 B(吳俊德):振維。 A:我發現一件大條的。 B:什麼? A:你把馬英九的九字寫錯了。 B:寫錯? A:你們小姐把馬英九的九,寫成長長久久的久。可是他的九是國字數字的九。 B:你是說發票喔? A:對對對。 B:啊,奈會這樣啦。 A:哈哈,退回去算了。 B:奈會這麼兩光啦。好好好,馬上改啦。那你要寄回來給我。 A:OK。OK。 09*****996吳俊德→發話→09*****379呂振維101年1月11日14:21:59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街0號7樓頂 A(呂振維):你好。 B(吳俊德):振維,那發票都開錯了。 A:對對對。 B:有寄回來了嘛。 A:昨天忘記了,今天才會寄。 B:喔,明天才會寄,所以我明天才會收到喔?還是我拿章去蓋一蓋就好? A:可以這樣子嗎? B:可以啊,我也沒有辦法再重開了,發票都已經收去了。 A:喔,可以拿章這樣蓋一蓋喔?直接改這樣喔? B:對對對。 A:如果可以改那就好阿。 B:那樣比較快啦。 A:好啊。 B:待會兒再過去。 A:好,拜拜。 0*****798陳宴茹→發話→*09*****379呂振維101年1月12日13:14:57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6F頂 A(呂振維):你好。 B(陳宴茹):你好,你有在公館嗎? A:有。 B:我想問一下,大哥那些資料,昨天晚上看過了嗎?還是沒有要付嗎! A:對。 B:那個…我的資料啊、發票啊,你都準備好了嗎? A:你的哪些資料? B:發票,我跟你說,你那邊有的發票你要找給我啊!... B:好,我再找一下。那你那邊還有什麼發票? A:我這邊還有…一個文具的、識別證的發票、還有文宣的發票。 B:那如果有人過去向你拿,「小如」如果有過去的時候,你記得拿給她。

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同案被告吳俊德係於101 年1 月

5 日前某日,一次將上開11張發票寄予呂振維。然觀諸上開發票之中,竟有日期為「101 年1 月9 日」之「未來發票」,明顯違反先有交易事實始有發票開立之商業常情;且證人呂振維於原審證稱:更正(發票)的事情,我的部分應該僅有這1 次等語(見原審卷第24頁背面)。堪認同案被告吳幸珍係將金額合計935萬餘元之發票11張,刻意以分屬3個月之日期開立後,一次交給同案被告吳俊德,再由同案被告吳俊德寄給呂振維。

(五)同案被告吳俊德於101年1月11日即已更正發票上之錯字,然呂振維係於陳宴茹向被告報告可能有1,000萬元盈餘後,始將國榮公司上開11張發票交予陳宴茹,足認該11張發票並非馬吳競選經費合法支出之憑證:

⒈承前所述,同案被告吳俊德於101年1月5日前某日,已先將金

額合計935餘萬元之發票寄予呂振維,並於101 年1 月11日更正發票上之錯字。而總統選舉係於101 年1 月14日(週六)結束,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亦於同年月16、17日上班日起,通知各廠商結帳,陳宴茹則於101 年1 月19日結算後,與被告於電話中確認可能會有1,000萬元盈餘等情,有下列監聽譯文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01 頁以下、原審卷第188 頁):

09*****971 卓伯仲←受話← 09*****369 陳宴茹101年1月19日 14時21分08秒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段 00 號陳基地台:彰化市○○路00○0號7樓頂 A (卓伯仲):你那邊手頭上空的哦,剩的還有多少錢?還沒核的有多少錢?我這邊還有很多發票沒有拿給你啊! B(陳宴茹): 我知道。我可以告訴你我全部可以核的金額是多少。 A: 不是,核掉的就不用講,要讓我知道有多少是還沒核的。 B: 好好。 A: 現在可以跟我講嗎? B: 現在還不行。 A: 你下午去刷個本子,你讓我知道我們還有多少錢。 B: 有啊,我知道啊,一千五啊。 A: 只有一千五嗎。 B: 對就是包括下來就一千五啊,還有之前還有剩下三十幾萬,就剩下三十幾萬。 A: 你那一千五是不包含黨部那一些嘛! B: 沒有。黨部的錢都花光了。 A: 怎麼可能!我們不是才跟他們要了六百嗎? B: 你之前匯了一個六百萬,還有一個四百萬,還有現金一百多。 A: 那都是黨部的嗎?…不是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我們募款餐會不是有一千多萬在黨部那邊嗎? B: 對對對,我是說不包含在黨部的一千多萬,沒有包含。 A: 我知道你那邊還有很多單據,還沒核的不算的話,還有一千嘛對不對?你那邊還有一千五對不對? B: 大哥,我這邊沒有辦法確定,我只能告訴你,我簿子裡面錢還沒有付出去的,還有一千五百多。 A: 錢都還沒有付出去的,還有一千五嘛!OK。那黨部那邊加這邊,本來有一千多,現在還剩多少你知道嗎? B: 現在就是上次匯了六百多萬出去了。 A: 其他錢你們都還在嗎? B: 對,可是…我可以講一件事嗎,就是之前他們有講,他們已經支付掉給各地… A:遊覽車嗎? B: 不是遊覽車喔。是他們給各鄉鎮的錢,各鄉鎮已經用出去了。 A: 有啦,各鄉鎮十萬元,那是統一發的啦。這事我知道啦。那遊覽車的費用,我再跟他們講好了。 B:十萬塊他們沒跟我講喔。 A :那不用花你的錢,簡單講就是,讓我知道你那邊全部剩多少錢。還有就是你那邊有多少發票要核嘛,核完之後,全部剩多少,我才知道我們還剩多少可以調度。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B:好,我知道。 A: 你那邊還沒去核的,簿子裡就剩一千五就對了嘛? B:對。就是還沒付款出去的。 A: 還有上次潘老闆…匯一筆四百的嘛!匯到吉宏,你匯吉宏吧! B: 不是吧,你是付給敞盛吧。 A: 敞盛四百我知道,還有一個鶯歌的那個…那個有匯嗎?還是沒有? B: 鶯歌的有,我有匯,但我忘記那個金額。 A: 好像是四百或多少,我忘記了。 B: 好,我查一下好了。 A: 沒關係,我大概瞭解,你那邊剩下一千多啦。你再怎麼付也只有五百以內吧,所以還剩下一千左右。那剛好… 0*****586工策會陳宴茹→發話→09*****379呂振維101年1月20日15時57分54秒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街0號7樓頂 A(呂振維):你好。 B(陳宴茹):那個黃董在搞什麼鬼啊? A:什麼事? B:就是說,他要過去看你的帳,看我作給你的帳啦! A:來啊,歡迎啊(哈哈笑)。... A:沒關係,他想要來看就給他看啊。 B:幹嘛要給他看?為什麼要給他看?(生氣)... A:對啊,他來找我,他也不能怎樣啊。 B:我知道啊。 A:好。 B:好,拜拜。

⒉上開101 年1 月19日監聽譯文中,陳宴茹於電話中回答被告

稱目前帳戶裡約有1,500萬元,扣除其他債務500 萬元,可能有1,000萬元盈餘等情,經核與101 年1月19日競選專用帳戶內確有餘額16,759,888元乙節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101頁背面所示帳戶明細)。又經原審當庭播放上述101 年1 月19日討論盈餘之監聽音檔予被告等人及證人陳宴茹聆聽後,證人陳宴茹證稱:「(101 年1 月19日妳跟卓伯仲討論目前還剩下多少錢,妳告訴他目前手頭還有1,500萬元,妳說1,500萬元的同時,妳手上是該付的都付了,還是手上有一些待審核的發票?)有一些還沒有付款的發票。(妳手上那些應該不多?)那時候我也有跟他說,是不是我這邊也還要再計算一下。(卓伯仲在101 年1 月19日跟妳說,就算扣除掉各個要請款的,也不會超過500 萬元,妳在電話中跟他說應該是?)對。(所以當時妳手中所有請款待撥款的,在妳印象中不超過500 萬元?)我如果電話中有這樣回答,就是」等語(見原審卷第213 頁);又於原審審判時另證稱:「(是否1月20日妳已經做好帳?)還沒,還沒完全,應該是有一些有整理了,但是還沒有完全整理好。(有一些初步整理的,已經交給呂振維了?)有些放在呂振維那裡」等語(見原審卷第190 頁背面以下)。故依證人陳宴茹所述,101年1 月20日已經有初步帳冊,則其於前一日(19日)於電話中回答被告稱可能會有1,000萬元盈餘,顯係其整理帳冊之初步結果無訛。

⒊101年1月20日(週五)下班後至29日(週日)為春節假期,

陳宴茹於101年1月19日或20日將帳冊交付呂振維,並於101年1 月30日(週一)上班後,撥打電話向呂振維詢問被告是否在春節期間看過帳冊,復於翌日中午12時許,前往縣長官邸向呂振維取回帳冊,呂振維才將國榮公司之11張發票交給陳宴茹,要求陳宴茹作入帳內,陳宴茹即於101 年2 月1 日到臺北與被告作帳冊最後確認,亦有下列通訊監察可參(見原審卷第201 頁以下、原審卷第188 頁):

0*****586工策會陳宴茹→發話→*09*****379呂振維101年1月30日 16時02分32秒呂基地台:彰化市○○路00號11樓頂 A(呂振維):你好。 B(陳宴茹):振維! A:有。 B:振維,我是宴茹啦,上次那個..大哥有沒有看過? A:沒有。 B:都還沒喔,喔,好啊,沒事了。好。謝謝。 0*****586工策會陳宴茹→發話→09*****379呂振維101年1月31日11時35分59秒呂基地台:彰化縣○○鎮○○路00號 A(呂振維):喂。 B(陳宴茹):振維,你有在官邸嗎? A:沒有。 B:你幾點會在官邸?。 A:差不多再半個小時。 B:就十二點那時候嗎? A:對。 B:我要去跟你拿那些資料回來。 A:還是我到了之後再打給你。 B:好。 A:OK。 B:拜拜。 0*****586工策會陳宴茹→發話→09*****379呂振維101年1月31日13:53:27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街0號7樓頂 A(呂振維):你好。 B(陳宴茹):振維。 A:有。 B:你說的那個,我沒有看到你說的那個咧! A:沒有嗎? B:沒有。 A:有個,那家叫什麼的….。 B:公司名? A:公司名我有點忘記了。 B:『慶豐』嗎? A:就是作環保袋的那家叫什麼? B:環保袋,不是『敞盛』吧? A:對對對,敞盛。 B:就是平安符國旗包對不對? A:不是,不是,有個他寫黑色環保袋的。 B:沒有啊,沒有看到有寫黑色環保袋的。 A:怎麼不在你那邊?.. B:『國榮印刷』是我的吧! A:對,是你的。 B:敞盛那個錢到底是『國榮印刷』還是...不要講了....我下次再問,沒有了,我確定沒有找到。 A:我在找一下。拜拜。

⒋關於上開通話內容,證人陳宴茹於原審審判中證稱:「(1

月31日電話中妳說,國榮印刷是我的,1 月31日妳已經拿到國榮公司的發票了?)是。(電話中妳說『國榮印刷是我的吧』,呂振維說『對,是妳的』,可見妳才剛拿到不久,妳還不是很確定這張發票的屬性,妳是何時拿到國榮公司的發票?)應該是呂振維之前給我的一包資料裡面包含國榮的發票,我打電話跟呂振維確認說,這個是不是要給我的。(妳在

1 月31日這樣講,妳是否剛拿到不久?)應該是」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191 頁)。嗣證人陳宴茹即依被告指示,於1

01 年2 月9 日、10日匯出8,008,560元給國榮公司;另依證人應寶國於原審審判時之證述(見原審卷第14頁),101年2 月13日係國民黨要求之結帳期限,故陳宴茹與被告必須趕在101 年2月13日以前完成彰化總部帳目之申報作業,亦甚明確。

⒌綜觀上述對帳過程及匯款時點,陳宴茹在大選過後初步結帳

,於101 年1 月19日與被告確認預估有1,000萬元左右盈餘,又從陳宴茹於101 年1 月31日尚且詢問呂振維「『國榮印刷』是我的吧!」,經呂振維覆稱「對,是你的」等情,可知呂振維當時甫將國榮公司所開立之11張發票交予陳宴茹。

再者,證人陳宴茹於原審審判時證稱:「(為何會有退發票的情形?)我要想一下,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也是人家說要退,就退,我不是很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三十第193 頁),顯見證人陳宴茹係受指示退還2 張發票予國榮公司,而非本於實際之對帳結果。益見該11張發票係依馬吳彰化競選帳戶之經費盈餘數字為基礎,用以佯充報銷之不實發票。

(六)同案被告吳俊德於原審雖提出關於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之9項文宣,分別為:①「龍騰虎躍、福滿寶島」馬吳春聯、落款為「馬英九、吳敦義同賀」、下方有「彰化縣長卓伯原祝福您」(見原審卷㈣第219頁);②「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見原審卷㈣第222頁);③彰化縣競選總部「馬英九總統照顧我們彰化人」或「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一文(見原審卷㈣第221頁;「最」照顧之版本檔見同卷第74頁);④署名卓伯源「在總統家裡的感動-- 我們的國家領導人,住的是這樣的房子」一文(見原審卷㈣第220 頁,另所稱客廳版見原審卷第13頁客廳圖);⑤彰化縣競選總部「林肯會投馬英九」一文(見原審卷第192頁);⑥彰化縣競選總部「伯樂青眼喜際遇,千里腳力奔拔群,仰眸凝遠騰空意,駿足脈動欲凌雲」及「韓愈.馬說」一文(見原審卷第198頁);⑦彰化縣競選總部「帝問岳飛曰:卿得良馬否」一文(見原審卷㈣第216頁);⑧正面為總統候選人「馬吳聯手,認真打拼,繁榮和平,人民安心」一文、背面為四名立委候選人,署名彰化縣黨部印製「中央加地方,政院加國會,團結作伙,彰化向前行」「彰化縣黨部,熱烈推薦,四劍客,誠懇拜託」一文(見原審卷㈣第216、217頁);⑨背面為『黃金10年讓幸福增值』文宣。正面下列八大族群宣言:客家加油--臺灣好客以客為尊、原住民加油--原鄉原民族群共榮、婦幼加油--農漁民加油--拼農漁業好生活、勞工加油--尊嚴勞動為你打拼、榮民加油--榮民精神永續傳承、銀髮族加油--銀髮樂活好生活、青年加油--青春、熱血、夢想起飛(見原審卷㈣第210、211頁)。然細觀下列與前述9種項目文宣相關之委製過程,足認該等文宣均非由同案被告吳俊德所經營之國榮公司負責印製,茲詳述如下:

⒈「龍騰虎躍、福滿寶島」馬吳春聯部分:

⑴馬吳春聯最早係由總統府100年12月19日公布之馬英九、蕭萬

長「龍騰虎躍、福滿寶島」春聯修改而來,當時之副總統仍為蕭萬長先生,總統府公布之共同落款人為馬英九、蕭萬長(見原審卷㈣第292至294頁新聞網頁)。

⑵被告於100年12月22日18時28分30秒,以09*****988傳送簡訊

給09*****916高老師,簡訊內容為「敬愛的高老師:哥哥擬印製三十六萬張總統題字的龍年春聯,進行全彰化家戶派送,是否能請老師協助取得電子檔以便印刷?因較為緊急,故請老師幫忙,並祝老師聖誕快樂!伯仲敬上」(見原審卷第38頁背面)。100 年12月23日17時02分19秒,被告又以09*****988手機撥打電話至02-*****420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內容是索討上述春聯的電子檔,要修改製成「馬英九、吳敦義」春聯,總統府人員並向其確認:「整個總統的題字,墨色以及圖像的形式都經過總統的核定,所以沒有修改嘛喔」,被告答稱:「我們沒有修改啊」,總統府人員再問:「署名的部分『總統府全球資訊網』是不是?有沒有修改?」,被告答稱:「我們就是『彰化縣長卓伯源祝福您』『馬英九、吳敦義』春聯」,總統府人員並向其確認「整個總統這樣子」、「等於是縣長印的,縣長印了36萬張啊。」、「全縣每一戶發一張啊!」,總統府人員笑稱:「36萬,印這麼多,比我們印的還多。哈哈」,有原審製作之補充譯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29 頁)。由上述簡訊及通話譯文可知,被告係於100 年12月23日始向總統府索討春聯電子檔,則同案被告吳俊德辯稱:其於100 年11月印製馬吳春聯等語,顯屬不實。

⑶被告向總統府索取馬英九、蕭萬長賀歲春聯檔案後,交由縣

府美編人員呂振維修改。呂振維電腦裡之檔案為100年12月26日上午11時56分最後存檔,檔名為「馬吳春聯-150P 特銅-

21 ×59公分-33 萬張-JPG預視.jpg」(見原審卷第218 頁、原審卷第134 頁),從檔名即可看出預計印製33萬張,核與被告於上述通話譯文中提及「全縣每一戶發一張」等情大致相符。呂振維續於100年12月27日11時25分50秒,以09*****379與09*****007群御廣告公司(下稱群御公司)負責人洪博修通話(通話96秒,見原審卷㈥第131頁正背面通聯紀錄),群御公司則於100年12月28日12時09分將估價單傳真縣長官邸(見原審卷第122頁估價單上傳真時間),同日14時23分05秒,呂振維又以09*****379與09*****007群御公司負責人洪博修通話(通話28秒,見原審卷㈥第131頁正背面通聯紀錄),而呂振維在群御公司春聯估價單上簽名的時間則為100年12月28日14時40分(呂振維誤將12月寫成11月,此經證人呂振維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25頁背面),從上述呂振維與洪博修聯繫之過程,可知呂振維於100年12月26日上午11時56分修改檔案完成後,旋即委託群御公司印製馬吳春聯。

⑷證人即群御公司負責人洪博修於原審審判中證稱:「(於101

年總統大選期間,群御公司有無承接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委託印製文宣?)有,我們印了33萬張春聯。(你們印的是這個嗎?)應該是,我們公司還有電子檔。我只記得龍騰虎躍這個,縣長這個我就沒有特別注意了。」、「彰化競選總部的副總幹事蕭博修跟我接洽。我有帶之前的估價單,1張是1.6元,總價是528,000元。(這些春聯你們是自己印,還是另外轉給其他公司或工廠印?)我們是廣告公司,委託上好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上好公司在臺中市西屯區,印好之後是我們請貨運行送的,我們通常自己找熟識的配送公司送貨。(後來這一筆春聯貨款,你們怎麼請款?有拿到錢嗎?)我至今沒有拿到錢。我有寄發票過去了,我應該是交給蕭博修,他幫我去請款。我想說總統都選上了,國民黨很有錢,怎麼會拿不到,所以我也不在意,蕭博修有關心說很不好意思,我說沒關係,這個絕對不會倒。後來101 年5 月9 日我們有收到一封信,把發票退還給我,上面是寫陳宴茹寄的。」、「我跟他說算了,我想如果有錢,有方便再給我就好。(發票被退回的理由為何?)會計跟我說,請款時效,就退回來,沒有給錢。」、「(估價單上面是寫100 年12月28日,該春聯檔案你是何時拿到的?)在100 年12月28日之前,因為我們先拿檔案,再送估價單。蕭博修只是好意跟我介紹這個生意,春聯檔案我是跟呂振維拿的,應該是呂振維mail給我們,我們只負責印刷。印刷這33萬張,應該2 日內就可以印完,印完之後就盡快送到總部。(你從拿到檔案到交貨至競選總部,大概花了多少時間?)如果拿到檔案我們就直接去印,大概是2至3天,2天印完,乾了以後,第3天就送過去。

」、「蕭博修只是跟我介紹這個生意,說有東西要印,然後我是去找呂振維拿檔案。」、「發票是開給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等語(見原審卷第19背面至第22 頁背面),並有證人洪博修提出之100年12月28日群御公司估價單(記載菊版長四開、單面彩色+1特別金色,158.2 磅特銅紙、33萬張,單價1.6 元,總價528,000元,且有發包人「呂振維」之簽名,簽名時間14時40分,見原審卷第122 頁)、ZA00000000號統一發票(33萬張,單價1.6 元,總價528,000元,見原審卷第123頁)、陳宴茹101年5月8 日掛號退還發票之信封袋影本(見原審卷第124至125頁)可參。足證證人洪博修所為之證述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⑸再者,關於群御公司請款發票被退回,此筆交易亦未報到馬

吳全國競選辦公室乙節,陳宴茹曾於101 年3 月27日在電話中與被告討論如何處理群御廣公告發票及請款事宜:

0000000000 卓伯仲→發話→0000000000 陳宴茹 101年03月27日 16:56:42 卓基地台:臺北市○○區市○○道○段 00 號 A(卓伯仲):沒關係,我再跟他講好了,你跟他說...在整理 了,這樣就可以了。 B(陳宴茹): 好好。還有那個『群御』的案件。 A: 群御他有什麼意見嗎。 B: 【他要來要款項。因為他的發票是一、二月份的…。】 A: 一、二月的我們本來就超過了嘛!他發票是多少錢? B: 他發票總共加起來是五十九萬多。 A: 那我們是超額是多少? B: 我們沒有超額,我們被北辦那邊退發票回來,大概 被退了一百多萬回來,因為之前的那些都不使用。 A: 我說黨部那邊..臺北那邊把你們退,是不是? B: 對。 A: 【那我們不能有剩啊!有剩要繳庫耶!】 B: 他說不用!他說不用! A: 不用繳庫就對了嘛? B: 對,應主任說他那邊會處理掉。 A: 【OK,群御的.. 群御的,博修還沒有跟他講好喔?】 B: 【沒有,我之前有跟他講過,博修大哥可能沒有能力處 理這件事情。可能他處理上也不方便。】 A: 沒關係,我再來處理好了。 B: 我本來是想說... 因為他是一、二月份的發票,如果我 們這邊還有缺的話,不知道能不能用他一、二月份的發 票。 A: 那邊有缺? B: 就是應主任那邊有退我們款。就是有退我們發票嘛,他 那邊還不夠發票。我們是不是可以用群御這個發票? A: 【群御那時候沒有報就對了嘛!】 B: 【沒有報啊,沒有送出去啊!】 A: 【沒有送出去,就應該還他就好了嘛!】 B: 【可是.. 可是…沒有人拿去還給他。所以我不知道該怎 麼辦。】 A: 我再叫博修處理一下,我再叫博修處理一下,沒關係我 跟他們很熟啦,五十幾萬喔? B: 【對,五十九萬多。】 A: 好,我跟他講一下,叫他們處理一下好了。 B: 好好好…大哥不好意思。 A: 不用不好意思。

(譯文見原審卷第205頁背面,另上述譯文中所說「59萬多元」是因為另含群御公司印製另1份卓伯源對田中建設的文宣,該部分71,680元,合計為599,680元,見原審卷第123頁)。被告就此節應無不知之理。又承前揭⑶所述,呂振維係彰化版馬吳春聯之修改者,原審於勘驗呂振維電腦時,即發現呂振維將群御公司33萬份春聯、總價528,000元的估價單予以掃瞄存檔之紀錄(見原審卷第177至178頁),然卻查無呂振維委託國榮公司印製馬吳春聯之任何紀錄,足證明馬吳春聯確係由群御公司印製無誤。

⒉「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部分:

⑴馬吳全國競選總部發言人李佳霏於100 年12月27日發佈新聞

,即日起推出「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乙節,此有新聞網頁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㈣第299 頁)。被告獲悉有此文宣後,即向全國競選總部索取該小冊子,並於101 年1 月6日14時57分18秒,與臺北市02-*****673李小姐聯繫,李小姐打來即稱:「伯仲大哥你好,我這邊是*** 辦公室,我姓李。」「老師有說要提供『安心小冊』,就是總統的那本小冊給你這邊。」「上次您說需要32萬份,對不對?」,被告答稱:「對對,我們需要在彰化縣內家戶派發。」,李小姐又說:「是是是。我們從明天開始可以分批下去給您。」「我跟你確認一下您這邊的地址是?」,被告說:「你要寫彰化市○○○路000 號。」,李小姐又說:「好好。因為份量很大喔,你要確定你那邊放得下喔!」,被告說:「我們總部絕對放得下,我們總部是全臺灣最大的耶!」。可知被告之規劃是要在彰化縣內「家戶派發」安心小冊,雙方並談定寄送32萬份小冊子至被告指定之地點,有原審製作之補充譯文可稽(見原審卷第66頁背面)。

⑵又依下列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

是由臺北全國競選總部提供32萬份送來彰化,根本不需要同案被告吳俊德另外印製:

①101年1月8日20時47分02秒,持用門號09*****810電話之司

機與持用門號9*****988之被告談論送馬英九文宣,司機先生說:「喂喂,我昨天有送貨下去嘛!就是今天透早…你那邊有收到了嗎?對沒?」、「我送那個馬英九的文宣啊。」、「我是送馬英九文宣下去的。」,被告應答之後,司機又說:「喂,卓先生喔?」「我剛才打都沒人接,不敢下去。(哈哈)我現在貨車都疊好了,我十二萬可能一台大車下去啦。」「我現在下去,可以像早上那樣下貨嗎?」,被告答應說:「好啊,你什麼時候要過來?」,叫司機直接送去郵局:「我現在在聯絡耶,因為你有我的手機嘛,如果OK我就打給你。再叫你直接載去郵局。」,司機說:「哪你要找大間的郵局喔,因為包括你那些…有四十版(棧板)ㄟ」(見原審卷第68頁背面原審製作補充譯文)。可知101 年1 月8 日早上已經送一貨車12萬本到彰化,同日晚間,又有一台貨車堆放四十個棧板,多達12萬份馬英九文宣,要從北部下來彰化,並經被告指示送去郵局,此份文宣即是北部送來「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

②繼於101年1月9日12時14分37秒,郵局人員鄭先生以門號09

*****585打電話給門號09**** *379之呂振維,要談馬總統文宣收費問題,鄭先生說:「呂秘書嗎?我彰化郵局行銷科,我姓鄭。歹勢打擾一下。我們郵局有收到你們那份選舉文宣,馬英九總統那份。」「跟你報告一下,你們總共要寄32萬份嘛!」「是今天要寄嗎?」,呂振維說:「我知道大概是這樣子。不是我處理的。」,鄭先生說:「不是你處理的喔?那我跟你講一下,那還差十幾萬份今天會補嗎?」「件數經我們點了之後,只有二十幾萬件。」,呂振維說:「這樣子喔」,鄭先生說:「是,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價格,我們今天要收現金。跟之前一樣啦。因為他重量是超過50公克,它也不是A4的兩摺頁。它就是像一本書一樣。這樣每一份就是4.2 元。但是我們跟總公司協調了,總公司給我們最優惠的價格,變成1.76元。

差優惠兩三塊之多喔。一份1.76元,今天要交寄的話,就是1.76乘以32萬。但是你的件數要補到32萬。」「現在我們估計有二十多萬。差十幾萬份。對,你看看那是誰送的。那是印刷廠送來的。」「發得大量,都是要先現金喔。

幫忙一下。」(見原審卷第78頁背面)。

③101年1月9日13時54分53秒,郵局鄭先生又打電話來催呂振

維,鄭先生說:「呂秘書喔,我彰化郵局行銷科,我姓鄭。不知道你有沒有幫我問一下這份『讓人安心的文宣』的寄送…」「對。要不要趕快,因為今天就要寄了嘛!」「所以還蠻緊急的。你有問那個…剩下十幾萬份在哪裡啊?」,呂振維說:「這些我都積極了,我現在在等回覆。」「我現在在等回應啦」(見原審卷第79頁)。

④上述譯文中所說:「每份重量50公克,像一本書,現在已

經有20幾萬份放在郵局,總共要寄32萬份、讓人安心的文宣」,即指「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郵局人員又於101年1 月19日14時9 分14秒,以手機電催呂振維趕快決定,最低運費就是每本1.76元運費(見原審卷第233頁背面),但最後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決定不由郵局發送,改以民間派報方式發送,此由卷附之國民黨縣黨部核銷單上記載「自由時報於員林鎮之『讓人安心馬英九』派報費5,000元」等字眼可知(見原審卷第59頁,其上記載交易日期

101 年1 月1 日應屬有誤)。⑶證人即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創意總監李湯盤於原審審判中證稱

:「(這一本文宣是你們負責設計的嗎?《提示『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也是我們委託廣告公司設計的,這應該是一家出版社設計的,但是出版社的名字我不清楚。」、「這部分也是全國競選總部負責,交給哪一家印刷我不清楚,是設計的公司直接發包去印的,設計公司我不記得了,是全國競選總部付錢的。」、「印的量很多,大概有上百萬份」、「(印了上百萬份小冊子之後,你們有無跟彰化競選總部或彰化縣黨部的人聯繫,他們要求你們額外再提供這種小冊子到彰化來?)我後來問我的組員,我的組員回報說,當時彰化有要求希望每家戶都要有,所以我們後來有根據彰化的家戶數約30萬或31萬左右,由印刷廠直接派送過去。」、「(你們有提供「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的檔案,給彰化競選總部自己去印嗎?)沒有,是由全國競選總部統一印製。(小冊子和八大文宣的請款或付款資料要找誰要?)全國競選總部行政組應寶國。」、「(從配送明細來看,『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總共印製172 萬份,是不是這個數量?)差不多,手冊有上百萬份沒有錯。(當時是否提供32萬份安心小冊子到彰化競選總部?)對。」、「(你在擔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創意總監的時候,是否全國競選總部規劃的所有文宣檔案都會提供給各縣市?)八大族群文宣、黃金十年讓幸福增值的電子檔有寄給各縣市去運用,但是安心手冊沒有提供電子檔。」等語(見原審卷第5頁背面至8頁背面),並提出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各縣市黨部需求數量表,其上記載「彰化縣黨部三組12,000本,預計101年1月7日送達」,及「彰化縣(卓伯仲)320,000 本預計101年1月9 日送達」等文字(見原審卷第100至101 頁),可知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本來即有贈送彰化縣黨部12,000本的計畫,嗣經被告追加索討32萬本。再依證人李湯盤的證詞可知,此份小冊子是全國競選總部負擔費用,送32萬份到彰化家戶發送,費用也是向全國競選總部請款,並未提供電子檔給其他總部使用,而彰化縣戶籍僅36萬餘戶,已經有原本送給彰化縣黨部12,000本,被告又向臺北索討來32萬份,合計已有332,000本,已能符合被告「家戶派送」之規劃,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並無另外花錢印製之必要。

⑷證人即永光彩色印刷公司(下稱永光公司)經理陳建超於原

審審判中證稱:「(你在100 年底有無承接101 年總統大選馬英九、吳敦義全國競選總部的文宣案件?)有,我承接印製『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我任職於永光彩色印刷公司,公司位於臺北中和,我是經理,初期接洽生意是我談的,我是跟文宣設計公司談的,後面就由我的助理去執行。」、「這是我們公司的請款單,我們印了172 萬本,總金額是63

0 幾萬元,一本3.67元。現在印刷很難做,他們應該也是有比價。」、「(你印製的價格會否因為印刷份數而不一樣,例如印越多份會越便宜?)會。我們有分好幾次印,總共印製172 萬份,因為後面是我助理處理的,我的印象,第一次印好像是40、50萬份。其實現在印刷到10萬份以上,價格幾乎沒有差別,那不是差幾角,是幾分、幾毫而已,10萬份以上幾乎沒有再降價的空間。(『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你當時是用什麼紙印的?)我記得應該也是100 磅的道林紙,是他們要求的。請款單上面沒有記載是用什麼紙。(你們印製「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是向誰請款?)好像是跟國民黨部。」等語(見原審卷第17頁以下)。並有證人陳建超提出之永光公司請款明細表,記載小冊使用100 磅道林紙、印製172 萬本,若不含編輯費、製版費、總價為6,315,000元、單價3.67元、100 年12月底請款,另含編輯費、製版費、貼紙、運費等,總請款金額為7,428,885元,復有1

00 年12月30日之XX00000000號統一發票可證(見原審卷第121頁)。再者,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向監察院申報書中,確有此永光公司請款之7,285,635元,些微差額應係折扣所致(見原審卷第186 頁背面)。再者,被告當時已向臺北馬吳全國總部索討32萬份,已足敷分送彰化縣總家戶數之所需,其自無再委託同案被告吳俊德印製之必要。

⒊彰化縣競選總部「馬英九總統照顧我們彰化人」或「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部分:

⑴經原審勘驗呂振維電腦,查悉此文宣之美工設計者是呂振維,勘驗結果如下:

內容 最後修改時間或建檔時間 檔名(文件夾名稱) 路徑 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成品JPG檔案及CDR檔案 000年0月00日下午03:46至03:48 『馬英九照顧彰化人-JPG.jpg』或『0113-彰化馬英九總部-H24.8×W32 公分- 照顧彰化人-CDR 12. cdr』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51對田中的建設』下有四個檔案(原審卷第229 至231 頁)(原審卷第109 頁) 及『C:Documents andSetting\Boss\MyDocument\Downloads\0102』路徑下有一個檔案 000年0月00日下午09:08 自動備份2吉利-a3雙面-背面-4000張.cdr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55回應文宣』(原審卷第163 頁) 「最」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成品 000年0月00日下午09:19 2-吉利-a3雙面-背面-4000張.cdr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F:\燒錄存檔\F980116\010120馬英九2012\06-照顧彰化人』及『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55回應文宣』不同路徑下,有同樣檔名之文宣(原審卷第165 頁) 文件夾 000年0月00日下午01:54 06-照顧彰化人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F:\燒錄存檔\F980116\010120馬英九2012』(原審卷第88頁)

⑵此文宣是在101 年1 月14日總統大選投票前幾天才趕工完成

,製作的起源及流程有相關監聽譯文可證,並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如下(見原審卷第161頁以下):

09*****988卓伯仲←受話←09*****379呂振維101年1月5日 22時46分09秒 B(卓伯仲):嗨,振維!。 A(呂振維):是。你現在有空嗎? B:好,你說。 A:今天縣長有找我過去,要作一張文宣。 B:哪一張文宣?A:就是關於那個.. B:田中的嗎? A:不是,是『馬英九總統在彰化…馬總統欺負我們彰化人』的那一份。 B:我知道,我知道。那他資料給你了嗎? A:他請那個財政處長準備一些資料,明天早上會給我。 B:那可以啊,我大概明天早上我就回去啦,我明天就忙完了。你那個賀卡要先印喔! A:有,我有請那個『子偉』送過來了。 B:裡面內文你要先印喔!信封可能比較晚嘛,對不對。 A:對對對,可是現在賀卡還沒過來。 B:唉呀,你跟他說壹仟張也沒關係,二千張也沒關係。 A:我今天有打電話去催了,不然剩下二禮拜我怎麼來得及作。 B:信封呢?信封那作下去了嗎? A:他現在正在折。 B:好啊,這樣可以。我是提醒你那個賀卡可以先印啦。還有,那個該叫民政處去調的資料,你有跟他們講了喔! A:有。 B:好啊,好啊。 09*****255縣長隨扈→發話→ 09*****379呂振維101年1月12日 11時42分07秒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街0號7樓頂隨扈基地台:彰化市○○路0段00巷00號6F頂 A(呂振維):喂。 B:喂,我士宜喔。我要一個比較急的資料,就是上次你有作一些彰化縣建設經費的文宣,包括那個『統籌分配款。麥閣牽拖』的稿子嘛。 A:對。 B:你可以中午拿來給我嗎? A:好,你是要原始那些資料喔? B:就是你做好的,就是文宣。 A:我做好的文宣喔!好,我有電子檔可以EMAIL給你啊! B:可是印出來的… A:實體明天才會上報阿! B:因為老闆下午開記者會急著要。 A:喔,那就只有用列印的列印出來了。 B: 就是要『統籌分配款。麥閣牽拖』的底稿。是不是有其他文宣,說講彰化縣建設經費的部分? A:嗯嗯。 B:你都一起給我。 A:好。 B:中午喔! A:好。 B:BYE BYE。 09*****988卓伯仲←受話←09*****257縣黨部蘇明國主委101年1月12日20時33分37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市○○路000號14樓頂 A(卓伯仲):喂。主委。 B(主委) : 伯仲嗎?拍謝。我現在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他們反應處理的結果,上次我們那個統籌分配款的這一張喔… A:有啊,我們已經有刊報紙…明天就會見報了。 B:有登報? A:有啊,有登報。 B:是你們自費登報喔,這樣喔! A:我們有登報啊,明天。 B:你沒有製作文宣喔? A:文宣有問過郵局,郵局說來不及發,郵局不收了。所以我們報紙明天就出來了。你開完會過來看嘛,我在官邸這邊。還是你叫人過來拿?也可以。 B:我們過去看好了,現在連...玉珍他們都在這邊。 A:沒問題,那個都已經差不多了。 B:明天有登報出來喔... A:會見報...在廣告...我們的說明寫得很好。 B:好好謝謝。 09*****988卓伯仲←受話←09*****257縣黨部主委蘇明國101年1月12日20時36分19秒卓基地台:彰化縣○○市○○路000號14樓頂 A(卓伯仲):喂。 B(主委):伯仲喔! A:請說。 B:我可不可以請一個人過去你那邊拿一個稿喔… A:可以啊。 B:我現在來請印刷所印一下,明天一早挨家挨戶,全彰化市給他分一分….… A:不用,來不及啦,多了錢的,我們報紙都已刊登了。你不要被黨部那些人給騙了。…要不然你先過來拿稿好了,你拿去看一下就好了,那個刊報紙就好了啦。 B:我叫穎青過去拿,好不好。 A:好好好。 04-*****826白紗科技印刷公司→發話→09*****379呂振維101年1月12日 20時53分09秒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街0號7樓頂 A(呂振維):喂,你好 B(白紗公司):喂你好。我白紗。你吉利那邊是不是有一組海報,你那邊已經好了嗎? A:我現在還在弄。 B:好,你依照以前的HTTP位置傳來,但是你檔名之前一定要打『吉利』,一定要打『22吉利』。你弄好之後,再打電話給我們小姐。我把電話給你『04-3*****22』,找涂小姐。 A:04-3*****22,涂小姐,好。OK。 B:我在等你這一組,我現在要。 A:好。 B:你檔名要打『22吉利』喔。好好。 0*****9104蕭博修→發話→ 09*****379呂振維101年1月12日 20時58分46秒 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街0號7樓頂蕭博修:彰化縣○○市○○街00號之2,18號之3 A(呂振維):喂。 B:穎青有過去跟你們拿資料嗎? A:有。 B:走了嗎? A:走了。 B:因為他們一個張國棟…,玉珍都在這邊(小聲聽不清楚) 09*****104蕭博修→發話→09*****379卓伯仲接(呂振維手機)101年1月12日 20時59分30秒蕭博修:彰化縣○○市○○街00號之2,18號之3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街0號7樓頂 C(卓伯仲):喂,博修,怎樣? B(蕭博修):他們昨天講的那一張啊『馬英九欺負彰化人』… C:有有有,【我們有回應了。已經拿過去了。】 B:好,楊玉珍與黃君韜也在這裡啦。 C:神經病...那二個跟我沒什麼關係。你再那邊等一下。 B:好啦。 09*****988卓伯仲←受話←09*****764楊玉珍101年1月12日 21時09分30秒卓基地台:彰化縣○○市○○路○段000號、351號、353號樓頂 電話接通後,楊玉珍先對旁人說『照顧我們彰化人』 B(楊玉珍):哈囉 A(卓伯仲):楊姐。怎樣。 B:大家在看您作的文宣喔... A:有沒有很好笑? B:很不錯。 B:那個我們二林鎮長說…因為這只有針對我們彰化縣…只有對我們彰化縣發的文宣啦,在『照顧我們彰化人』上面是不是再作一個比較顯眼的一個『最』字啦。 A:『照顧彰化人』是不是? B:『最照顧彰化人』。 A:『最照顧彰化人』... 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 B:因為剩一天而已。 A:好好好…我改好了。 B:好,馬上改。 09*****988卓伯仲←受話←09*****257主委101年1月12日 21時11分14秒卓基地台:彰化縣○○市○○路000號14樓頂 A(卓伯仲):主委。 B(主委):伯仲,你這個寫得非常好啊。現在,剛才大家的意見啦,小組的意見啦,就是希望趕快送到家戶啦。 A:那就去印啦! B:晚上可以印出來嗎?明天早上,全縣我下去,我請他們趕快下去… A:不用啦,我們這邊來弄,…我跟你講…我不相信國民黨的效率,我們自己來發就好了。你不要相信國民黨那些三組的那些人,不要相信他們… OK。那我就改一個字,我們晚上就下去發了啦!明天要中午以後才會好。他說..量那麼大要到中午以後。如果好了,我叫人送一部份過去你那邊。 B:好好。 A:另外一個寫得有讚否?有沒有好笑?..喂喂喂..你們怎麼..(蘇明國已經掛斷) 09*****988卓伯仲←受話←09*****764楊玉珍101年1月12日 21時18分16秒卓基地台:彰化縣○○市○○路000號14樓頂 電話接通後,楊玉珍對旁人說『我們的規格沒有那麼小』 A(卓伯仲):喂,楊姐,你說。 B(楊玉珍):伯仲,內容剛才那個『最』字以外,其他沒有意見。 A:『最』改好了,我改好了,最快的速率改好了。 B:大家在問。那個規格多大? A:『A3』。 B:A3喔,沒問題,瞭解了。 A:你們在幹嘛…他們問這個幹嘛...都沒有人稱讚我文筆很好,幹... B:每個人都說很好。大家都快笑翻天了,拜託你趕快印出來。我們快急死了。 A:你拿給蘇明國,我跟他講一下,跟他說伯仲在抗議,說都沒有人稱讚他!(楊玉珍把電話拿給蘇明國) C(蘇明國):伯仲。 A:我要抗議,你們都沒有人稱讚我的文筆很好…主委你們都沒有一點幽默感喔?你們不覺得很好笑嗎? C:哈...拍謝拍謝。 A:你們壓力不要那麼大,你們沒有覺得寫得很好笑嗎。 C:謝謝。 A:好啦。 09*****988卓伯仲←受話←09*****764楊玉珍101年1月12日 21時21分07秒卓基地台:彰化縣○○市○○路○段000號、351號、353號樓頂 B(楊玉珍):哈囉 A(卓伯仲):請說。 B:你要訂多少份數? A:三十二萬份。 B:有三十六萬戶不是嗎? A:沒有,只有三十二萬戶。 B:OK。主委在競選總部。 A:你跟他們講,不用緊張..因為明天也會刊報紙啊,你去看報紙,報紙也會刊出來。 B:我瞭解。主委他們問,黨部這邊有多少份要過來? A:問他需要多少,你跟我講,我就印給他。(楊玉珍向主委問:『伯仲問你需要多少?』主委說『他可以處理的』) B:你可以處理的部分以外,他來處理啊。 A:其實,我處理就是幾乎都有了,分一些給他們好玩一下也可以啊。你問他要幾張。 B:所以全部我們這邊處理也沒問題?OK那... A:沒問題啊,你問他要幾千張?(楊玉珍向主委說『伯仲說他都可以處理啦』) A:沒關係,到時候剩的我再拿一些過去。 B:好啦,那就看多少可以給黨部啦。 A:你們出去拜訪時可以順便發。因為有時候發也不一定可以很快發到。 B:他們要去…他們黨部這邊要去上廣告啦。 A:他們要哪裡去上廣告啊? B:電視託播。 A: 隨便啊,他們拿去啊。他們自己去託播。這東西託播有什麼用,字這麼多怎麼播..... B:沒有,沒有,他們要主題而已。 A:隨便吧,沒關係他們去弄吧,我沒有意見啊,他們自己去弄就好了。 B:那個圖檔可以MAIL過來嗎? A:圖檔沒有MAIL過去嗎?(卓伯仲對旁人說:圖檔MAIL給黨部?黨部沒有嗎?) B:黨部這邊沒有。 A:好,MAIL給誰? B:MAIL給國禎。 A:唉呦,國禎是秀逗的,給國禎..喂? B:我有在聽。 A:他就秀逗,秀逗,要這個作什麼?他搞不好要拿這個去給翁金珠通風報信喔,你要注意這件事情。 B:我盯著他。 A:要EMAIL他喔?(卓伯仲問旁邊的呂振維,『我們EMAIL過去,甘有妥當?』) A:不必啦,他要上什麼,我不曉得,你跟我講好了。他要上什麼圖檔..他要怎麼上電視啊? B:他..(楊玉珍向旁人問『伯仲在問你怎麼上電視?』旁人說『我要他做成圖卡啊』) B:他說做成圖卡啦。 A:圖卡?可是這個字這麼小,他看得到嗎? B:所以他會把小字拿掉,只有八百六十五億..八百六十五億條列的部分會列出來。 A:好好,那我就E這個給他就好了嘛。 B:OK。 A:他的EMAIL咧? B:EMAIL..來..WWW.(卓伯仲把手機給呂振維)呂振維:你好。 B:WU7800000000OO.COM.TW。呂振維:WU7800000000OO.COM.TW。 B:OK。 09*****104蕭博修→發話→09*****379呂振維101年1月12日 21時28分34秒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街0號7樓頂蕭博修:彰化縣○○市○○街00號之2,**號之3 A(呂振維):你好。 B:ㄟ,三十二萬份這樣沒辦法發,現在伯仲他是說他要處理?真的嗎? A:對阿對阿。 B:怎麼處理? A:我也不知道(嘻笑)。 B:什麼不知!要說個清楚啊,現在是要怎麼分配?不然你要怎麼… A:不然你直接跟他講。(換人) C(卓伯仲):不用啦,那些叫派報公司去弄就好了。 B:派報公司?你要幾點印出來,你有跟人家講嗎? C : 有,我都處理好了啦。那要中午以後才能印得出來啦。大概中午左右,就開始發了。我都問好了,你現在要給郵局,郵局不收了啦。 B:我知道郵局不收啊。 C:給民間的派報啦。那些都說好了啦。 B:好啦,你要處理好,到時候派報公司推給你,我們幾個要去扛嗎? C:不會啦,我處理就好了。而且還會印報紙咧,你怕什麼? B:好啦,已經確定了,我跟大家宣布啦。 C:沒問題啦。 09*****988卓伯仲←受話←0*****082呂振維101年1月13日 14時15分18秒卓基地台:彰化縣○○鎮○○路○段○○巷00弄000號4樓 B(呂振維):我是振維。 A(卓伯仲):振維。我在路上了,有什麼事情請說。 B:中國時報來電給尺寸了,他也建議改成15號的商業稿。 A:多少錢?你叫他把價格傳過來啊!價格傳過來,他有來報尺寸,你把它改好。 B:好。 A:我馬上到…ㄟ那個印好了嗎? B:那個部分? A:昨天那個啊! B:還沒拿到。 A:你向他們催一下! B:好。 A:你順便…啊…你先辦這個好了。 09*****104蕭博修→發話→09*****379呂振維101年1月13日16時04分07秒蕭基地台: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4樓頂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街0號7樓頂/- A(呂振維):你好。 B(蕭博修):那個..昨天黨部說要印的印好了嗎? A:有,黨部拿去了。 B:又變成黨部拿去了?三十幾萬份咧! A:那個用派報的啊! B:送派報派出去喔?都出去了嗎? A:對啊,我這邊有剩一些啊,黨部那邊有二千,我這邊有壹仟多。看誰要發。 B:好啦,目前就是交給他們就沒事了。 A:是啊。 B:好,BYE。 09*****988(呂振維代接)←受話←09*****764楊玉珍101年1月13日 17時36分45秒呂基地台:彰化縣○○市○○路000號14樓頂 A(呂振維):喂,你好。 B(楊玉珍):振維,昨天那個文宣已經印出來了嗎? A:已經印出去了! B:那我們那邊有沒有留? A:有。 B:現在火車站有蔡英文的人,正在火車站的出口…對每一個出來的人,就說拜託!蔡英文。我想說…我們的文宣也可以發啦! A:好,我有留啊!你叫人來拿也是可以啊! B:這樣我叫駿霖下去處理,好沒? A:好。

⑶從上述101 年1 月12日11時42分07秒譯文,呂振維說:「實

體明天才會上報阿!」,縣長秘書說:「因為老闆(卓伯源)下午開記者會急著要。」,呂振維說:「喔,那就只有用列印的列印出來了。」,即可知當時此文宣尚未有印刷實體,只有電腦裡的檔案。101 年1 月12日20時36分19秒譯文,蘇明國主委說要印刷為實體,被告說:「不用,來不及啦,多了錢的,我們報紙都已刊登了。你不要被黨部那些人給騙了。…要不然你先過來拿稿好了,你拿去看一下就好了,那個刊報紙就好了啦。」,可知至此時仍未印刷為實體。101年1 月12日21時09分30秒,楊玉珍向被告表示二林鎮長建議標題改成「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嗣蘇明國主委於101 年1 月12日21時11分14秒表示希望趕快送到家戶,被告答稱:「那就去印啦」,至此才決定印成實體。

⑷對照上述呂振維電腦裡修改為「最」照顧我們彰化人檔案的

時間,也是101 年1 月12日21時19分,可知定稿要印之文宣,實為「最」照顧我們彰化人此一版本(見原審卷第74頁)。又101 年1 月12日21時28分34秒,蕭博修以電話催呂振維,說:「ㄟ,三十二萬份這樣沒辦法發,現在伯仲他是說他要處理?真的嗎?」,被告接過電話說:「有,我都處理好了啦。那要中午以後才能印得出來啦。大概中午左右,就開始發了。我都問好了,你現在要給郵局,郵局不收了啦。」,蕭博修問:「我知道郵局不收啊。」,被告說:「給民間的派報啦。那些都說好了啦。」綜上可知,被告至101 年

1 月12日21時11分許才決定委外印刷,並預計翌日(13日、即投票前一日)中午才印得出來。嗣至101 年1 月13日14時15分18秒,被告問:「我馬上到…ㄟ那個印好了嗎?」「昨天那個啊!」,呂振維說:「還沒拿到。」可知32萬份文宣還沒印出來。101 年1 月13日16時04分07秒,蕭博修打電話問呂振維,蕭博修問:「昨天黨部說要印的印好了嗎?」,呂振維說:「有,黨部拿去了」,蕭博修又問:「又變成黨部拿去了?三十幾萬份咧!」,呂振維說:「那個用派報的啊!」,可知在101年1 月13日14時15分至16時4 分之間,該32萬份文宣已經印好且已發送出去。

⑸而依上述101 年1 月12日20時53分9 秒通話譯文顯示,呂振

維要傳稿子到白紗科技公司(下稱白紗公司)委託印製文宣,經證人即白紗公司業務主任林長裕於原審證稱:「白紗公司是上櫃公司,在印刷界是大公司,101 年1 月13日有幫彰化競選總部印A3的海報,100 磅,4,000張,雙面的,馬英九海報。這4,000張文宣印好之後載去吉利公司。銷貨單上寫『尺寸42.2×29.7公分』即A3,上面寫『有白邊』就是海報有留白邊。如果A3印32萬份,一夜就可印的出來,若從收到檔案開始,要印32萬張A3雙面的文宣,用一台四色機印要16個小時,一般我們都是用一台下去印,我們不會一次開到四台,因為版子的問題,只會用一個版子架在一台機器上」等語(見原審卷第171頁以下)。白紗公司業務主任林長裕雖然證稱其只有印製4,000張馬英九海報,並非印製32萬張等語,但參照證人林長裕所述,以白紗公司這種印刷界大公司,32萬張A3雙面文宣最快也要16個小時才能印出來,然呂振維於101年1月12日21時許始行將上開文宣稿傳送給白紗公司,迄101年1月13日晚上10點法定競選活動截止時間,僅餘17、18個小時可以印製好32萬份,被告在時間如此緊迫下,按理自應就近委由中部地區的印刷廠印製,更不可能委託遠在臺南的國榮公司印製。

⑹被告雖於原審堅稱:吳俊德印的是沒有「最」字的「馬英九

總統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共印製32萬份,至於有「最」字版是刊登報紙的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45頁)。然同案被告吳俊德之原審辯護人張威鴻律師於102 年12月31日所提答辯狀稱:8,008,560元發票裡沒有包括「馬英九總統照顧彰化人」或「馬英九總統『最』照顧彰化人」(見原審卷第181 頁),被告上開辯解之真實性即屬可疑。另證人楊玉珍於原審審判時雖證稱:「我非常有印象,因為我已經先看到一波文宣,只是它沒有『最』字。」、「我看到的是沒有『最』字的,所以張國棟鎮長有反應,如我剛才所述。」、「(妳說要加一個『最』字之後,妳有建議卓伯仲要印出來?)是的。(於101 年1 月12日晚上21時21分譯文,妳問要訂多少份數,卓伯仲說32萬份,妳說彰化有36萬戶不是嗎,卓伯仲說只有32萬戶,所以卓伯仲答應妳要去印32萬份?)對,沒錯。」、「因為我平常習慣就是坐火車,從火車站下來,我就發現民進黨的團隊在火車站門口,因為隔一天要選舉了,很多人都是坐火車返鄉回來,所以後來我要求我們團隊義工去拿,然後到火車站去發。(妳有看到黨工拿來發嗎?妳在火車站前面等嗎?)【這一點我確實有做,我們志工到呂振維那邊拿文宣到火車站去發】,這個等於是我指示的、我要求的。」、「我命令我們的團隊,要去推動這個事情,因為我已經到彰化了,我確實有盯著這個事情去做」等語(見原審卷第174頁以下)。但依原審勘驗呂振維電腦之結果,在楊玉珍建議增加「最」字之前,呂振維之電腦檔案中雖已有「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的舊版本,最後定稿時間是00

0 年0 月00日下午03時46分(參見上述⑵勘驗結果),然參照呂振維於101 年1 月12日11時42分07秒與縣府秘書通話之譯文中,仍說要列印出來才能交給縣府秘書,及被告於101年1 月12日20時33分37秒、20時36分19秒通話譯文中都說不必印實體文宣,只要刊登報紙就好了等語,足證證人楊玉珍在競選總部拿到的仍然是電腦印出來的文宣,並不是大量的實體文宣,證人楊玉珍稱其已經先看到一波沒有『最』的文宣等語,顯與上開客觀證據不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⒋卓伯源署名「在總統家裡的感動」乙文(客廳版或公寓外觀版)部分:

⑴經原審勘驗被告筆電之結果,發現有「在總統家裡的感動」W

ORD檔案,最後存檔時間是100 年12月10日22時20分定稿(見原審卷第160 頁),可知此份文宣的文字部分是由被告執筆,而依據被告手機通聯紀錄基地位置顯示,此時被告人在臺北市(見原審卷㈧第142 、171 頁)。另經原審勘驗呂振維電腦之結果,呂振維黑色電腦裡的「在總統家裡的感動」WORD檔案,是100 年12月10日22時26分存檔(見原審卷第48頁);另外在呂振維白色電腦裡「在總統家裡的感動」WORD檔案,是100 年12月10日22時32分存檔(見原審卷第8、101 頁)。而同一個檔案複製到不同電腦,不會改變最後修改時間,除非是更動裡面文字並存檔才會紀錄新的變動時間。呂振維電腦與被告筆電中,同一份文稿WORD檔有時間差,應該是電郵寄給彰化的呂振維,呂振維收到後(可能有修改,也可能沒有修改),重新存檔以致變動時間。

⑵依原審勘驗呂振維電腦之結果,此文宣之美工設計者是呂振維,其文字稿、圖片檔及成品之建檔順序如下:

內容 最後修改時間或建檔時間 檔名(文件夾名稱) 路徑(原審卷內出處) 文字稿.doc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32:48 在總統家裡的感動.doc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9在總統家裡的感動』(原審卷第214 頁) 馬總統文山區房屋外觀照片檔 000年0月0日下午11:14 P0000000.tif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原審卷第181 頁) 成品JPG檔案 101年1月7日上午12:06 『背面 4-1.jpg 』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原審卷第188 頁) 成品ai檔案 101年1月7日上午12:35 『背面4-1中國時報.ai』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原審卷第194 頁) 成品JPG檔案及CDR檔案 000年0月00日下午03:32 『聯合報-在總統家裡的感動.cdr』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51對田中的建設』 000年0月00日下午03:36 『彰化馬英九總部-在總統家的感動.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51對田中的建設』(原審卷第107 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03:35:11 0111-彰化馬英九總部-H24.8× W32公分-在總統家的感動.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51對田中的建設\0111聯合報』(原審卷第226 頁)(原審卷第107 頁) 文件夾 000年0月00日下午07:11 04-在總統家的感動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F:\燒錄存檔\F980116\010120馬英九2012 』

⑶對照上述100 年12月10日呂振維電腦裡的「在總統家的感動

」WORD文字檔,以及被告筆電裡的WORD文字檔,內容均相同,第二段文字有一句「我看到的不只是一個清官的家,更是一個國家未來領導人的居所——沒有多餘的裝飾」(呂振維電腦裡檔案見原審卷第214 頁、被告筆電裡檔案見原審卷第

172 頁),此與後來定稿成品之內容「我看到的不只是一個樸素的家,更是一個國家未來領導人的居所,沒有多餘的裝飾」稍有不同,「清官」被改成「樸素」,也少掉破折號「——」(成品見原審卷第227 頁),從文字修改過程可知,此份文稿是被告100 年12月10日始草擬文字,後再由呂振維美工加上背景照片完成。

⑷被告係於000 年0 月0 日下午3 時30分前去拍攝馬總統舊家

外觀照片,此由當時被告在電話中向縣府秘書王士宜說:「我現在來拍總統舊家的外觀,我拍完了,就回辦公室」(見原審卷第67頁補充譯文)。又呂振維之電腦中,於101 年1

月7 日就有成品出現,並於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32分至36分存檔為CDR 檔案及JPG 檔案(見原審卷第226 頁)。而被告於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09分41秒,以0*****48

6 電話打給呂振維09*****379手機,詢問總統家的感動文宣要登報之事,譯文如下:被告說:「振維,縣長看過,OK嗎?」「那『在總統家的感動』OK嗎?」,呂振維說:「那篇沒改」,被告說:「我跟你說,那篇喔,在桌上聯合報的那個,聯合報那個姓郭的,有沒有。」「你跟他聯絡一下,明天給他見報嘛!」「你如果不給他,他搞不好見不了報,那『總統家裡的感動』。」「那聯合報的尺寸你把他調整好,你跟他聯絡一下。」「等一下你就把『在總統家裡的感動』設法給他,你有他的EMAIL ,你跟他聯絡。這篇明天見報,一面就好了。」,呂振維說:「好好。」等語(見原審卷第80頁背面補充譯文)。復經原審向聯合報總社查詢,此份「在總統家裡的感動」文宣,確實於101 年1 月11日及101 年1月13日見刊於聯合報彰化版,有聯合報102 年12月17日聯中廣字第102594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9頁)。

⑸原審勘驗呂振維電腦內檔案時,雖有發現2 張客廳照片,存

檔時間為101 年1 月3 日上午8 時34分及8 時51分(原審卷第8-12頁),顏色分別為彩色及棕色,彩色的時間在前,檔名為「P0000000.tif」,棕色的時間在後,檔名為「P0000000-0.tif」,然101 年1 月4 日被告與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人員隨即有如下內容之通話(見原審卷第45頁補充譯文):

09*****988卓伯仲←受話←09*****861全國競選總部人員101年1月4日16時01分42秒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號 A(卓伯仲):喂,你好。 B(全國總部人員) : 伯仲大哥你好,我**(聽不清楚)。向你報告一下,**老師他也問過總統及夫人,他們說,因為那個地方現在都沒有人住了,所以已經面目全非,(笑)他們說可不可能拍個角落,比較簡單。 A:你有看到那個文宣的概念? B:有,我有看過。有向他們問過,總統及夫人覺得不太合適。 A:OK OK那就不要勉強啊! B:看一看要不要外面的警官拍一下,拍一下他們的公寓呢,或是…。 A:外面的公寓喔…其實也可以啊。其實是比較簡單,好啊,好啊。可以考慮。可以考慮。這樣要拍外面公寓,什麼時候去拍?明天? B:什麼時候應該都可以吧! A:外面公寓在哪裡啊?那個地址我忘記了。 B 稍後我傳個地址給你好了。 A:好啊。好啊。不要拍錯家,拍錯家就糗大了。 B:不會,不會,我等一會兒傳一個簡訊給你。 A:好好好。我記得那是二樓或三樓,是不是? B:我確認一下,我只知道大概位置,我不確定是幾樓。 A:沒關係,你再傳給我。你還在加油讚,還是已經離開了? B:我已經離開了,我在開會。 A:OK。 09*****988卓伯仲←收簡訊←09*****861全國競選總部人員101年1月4日16時05分05秒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號 簡訊: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樓

可知呂振維於101 年1 月3 日原係著手設計客廳版本,然隔天被告與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人員通話後,得知馬總統及夫人覺得不太合適,而改變為拍攝馬英九總統住家外觀,並於10

1 年1 月6 日前往拍攝馬英九總統住處外觀照片,足證客廳版文宣在101 年1 月4 日即被否決,自不可能於101 年1月4

日至000 年0 月0 日間再倉促委託國榮公司印製客廳版家的感動文宣。

⒌彰化縣競選總部「林肯會投馬英九」一文部分:

⑴經原審勘驗呂振維之電腦,查知此文宣之美工設計者是呂振

維,其電腦檔案中為馬英九、林肯圖片及林肯名言,有各項組成零件、半成品、成品,詳細內容如下:

內容 最後修改時間或建檔時間 檔名(文件夾名稱) 路徑 白雲(即最後出現於成品上白雲背景圖像) 000年00月0日下午12:19 『扇子-背景 6.pad』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原審卷第190 頁) 『Nearlyallmen...』林肯名言 000年00月00日下午06:31 『林肯語錄.doc』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圖庫』(原審卷第273 頁) 馬英九總統圖像(即最後出現於成品上圖像) 000年00月00日下午11:56 『馬英九總統-回眸.psd』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原審卷第189 頁) 林肯圖像(即最後出現於成品上圖像) 100年11月24日上午12:18 『林肯03.psd』及『林肯03-2.psd』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原審卷第186-187 頁) 林肯會投馬英九JPG檔案半成品 000年00月00日下午11:19 『背面-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 註記:下方右半邊並沒有打上林肯的生平簡介,此與吳俊德提出的成品不同 林肯會投馬英九AI檔案(成品) 101年1月7日上午12:35 『正面4-1-中國時報.ai』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原審卷第195 頁) 林肯會投馬英九JPG檔案及AI檔案(成品) 000年0月00日下午05:37及05:38 『林肯會投馬英九CS2.ai』及『林肯會投馬英九JPG.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F:\燒錄存檔\F980116\010120馬英九2012\01-林肯會投馬英九』(原審卷第111 頁) 文件夾 000年0月00日下午07:11 01-林肯會投馬英九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F:\燒錄存檔\F980116\010120馬英九2012 』

⑵因當時馬英九總統係尋求連任,呂振維又長期擔任卓伯源及

藍營的美工編輯工作,故呂振維電腦裡面原即存有大量馬英九圖片檔案及白馬、白雲等零件檔案,以供呂振維組合成各種馬英九文宣。上述馬英九總統人物肖像、背景白雲檔案之最後修改時間甚早,固不待言。又呂振維與被告既欲規劃林肯推薦馬英九的文宣,勢必要先搜尋下載林肯相關資料、圖片檔等等。故首先,其於100 年11月23日找到林肯名言佳句,呂振維又蒐集14張林肯照片,時間為000年00月00日下午06時左右存檔,有站姿、坐姿、彩色、黑白、畫像、照片等不同的林肯圖檔等(見原審卷第201 頁)。又所引用文字「林肯語錄」檔案是000 年00月00日下午06:31建立WORD檔案(原審卷第213 頁),最後選定一張林肯紀念館裡林肯白色坐姿雕像照片,則為100 年11月24日上午12時18分建檔。又000 年00月00日下午11時19分僅為「林肯會投馬英九」半成品,當時右半邊並沒有林肯的人物簡介。直至101年1月7日上午12時35分建檔「正面4-1 中國時報ai」成品檔案,內容就如同案被告吳俊德提出之成品。然在101 年1月7 日之前,不可能有同案被告吳俊德印製之林肯篇成品問世,且經原審以關鍵字「林肯」及「100 年1 月1 日以後」之條件,搜尋呂振維電腦之結果,最早出現的就是000 年00月00日下午6 時31分的「林肯語錄.DOC」文字檔案,以及同日下午6時33分至45分共14張林肯照片,在此之前沒有任何關於林肯之資料存在(見原審卷第272 頁),可見同案被告吳俊德辯稱其於100 年6 、7 月談論印製林肯篇文宣,9 、10月送到馬吳彰化競選總部等語,顯屬不實。⒍彰化競選總部「韓愈.馬說」一文部分:

⑴經原審勘驗呂振維電腦,此文宣之美工設計者是呂振維,其

電腦檔案中,文字部分有「伯樂青眼喜際遇,千里腳力奔拔群,仰眸凝遠騰空意,駿足脈動欲凌雲」被告詩句,及「韓愈.馬說」一文,及如下組成零件及半成品、成品:

內容 最後修改時間或建檔時間 檔名(文件夾名稱) 路徑 韓愈馬說文字檔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24 雜說.韓愈.txt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原審卷第100 、196 頁) 白馬圖(即出現於成品上的白馬) 99年10月26日上午02:06 『WhiteHose5.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馬的圖』(原審卷第218 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19 『2560Horse- 001015.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圖庫』(原審卷第199 頁) 韓愈馬說JPG檔案(半成品) 000年00月00日下午12:18 正面2.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 註記:右邊標題是『伯樂青眼喜際遇』七言絕句,但左上角有括號預留文字區,但吳俊德提出的成品左上角沒有文字。(原審卷第184 、197 頁) 韓愈馬說AI檔案(半成品)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58 正面2.ai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 註記:右邊標題是『伯樂青眼喜際遇』七言絕句,但左上角有刮號預留文字區,但吳俊德提出的成品左上角沒有文字。(原審卷第185 頁) 韓愈馬說AI檔案(半成品)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58 正面2-1.ai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 註記:左上角有一堆亂字,並且有「大文豪韓愈的見識,他會投馬英九!」但吳俊德提出的成品沒有此部分文字。且右邊標題並非『伯樂青眼喜際遇』七言絕句,而是『世有伯樂,然後有千里馬,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與吳俊德提出之成品不同(原審卷第183 頁) 『伯樂青眼喜際遇』七言絕句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43 『總部詩.doc』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原審卷第180 頁) 韓愈馬說JPG檔案及AI檔案(成品,同吳俊德提出之文宣) 000年0月00日下午05:42 『韓愈馬說-CS2.ai』及『韓愈馬說-JPG.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F:\燒錄存檔\F980116\010120馬英九2012-韓愈馬說』(原審卷第107 、113 頁) 文件夾 000年0月00日下午07:09 00-韓愈馬說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F:\燒錄存檔\F980116\010120馬英九2012 』

⑵承上所述,呂振維身為國民黨陣營長期之美編,電腦裡有大

量白馬、白雲等圖片,且建檔時間甚早,尚屬合理。然應於規劃韓愈與馬英九之關連性時,才開始有韓愈相關資料出現,其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0時24分才建立「韓愈馬說」之T

XT 記事本檔案,這張馬圖案是從舊的白馬圖庫中轉出來,取新檔名,故建檔時間變成000 年00月00日下午10時19分建檔,而開始有半成品出現,在左上方加上文字區,時間為00

0 年00月00日下午12時18分修改。另一張半成品為000 年00月00日下午10時58分修改,當時加上「大文豪韓愈的見識,他會投馬英九」文字,但是這一句話最後在成品裡被刪除了,且當時標題尚為「世有伯樂,然後有千里馬,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並非「伯樂青眼喜際遇」七言絕句,可知呂振維在100 年11月25日至27日間仍反覆修改這份文宣,根本無同案被告吳俊德所辯於100 年6 、7 月洽談,或9 、10月印製文宣送到馬吳總部之情事。另經原審以關鍵字「韓愈」及「100 年1 月1 日以後」之條件,搜尋呂振維電腦之結果,確實最早出現的檔案就是000 年00月00日下午10時24分之「雜說.韓愈.txt」文字檔,在此之前沒有任何關於韓愈之資料存在(見原審卷第269 頁),可見同案被告吳俊德所述不實。

⒎彰化縣競選總部「帝問岳飛曰:卿得良馬否」一文部分:

⑴經原審勘驗被告筆電結果,此份文宣的文字部分是由被告執

筆,其筆電中有「岳飛良馬對」WORD檔案,最後存檔時間為

000 年00月00日下午9 時49分(見原審卷第160 頁、內容見原審卷第173 頁)。而此時被告人在臺北市(見原審卷㈧第166 頁背面通聯紀錄基地台位置)。

⑵又經勘驗呂振維電腦,此文宣之美工設計者是呂振維,相關檔案內容如下:

內容 最後修改時間或建檔時間 檔名(文件夾名稱) 路徑 白馬圖(即出現於成品上的白馬) 99年10月26日上午02:06 『WhiteHorse3.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馬的圖』(原審卷第224 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09:37 『00000000-b480dla10a694a3..』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圖庫』(原審卷第222 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11:17 『背-背景 3-1.tif』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原審卷第193 頁) 岳飛良馬對JPG檔案及AI檔案(半成品) 000年00月0日下午08:25 『背面 3-1.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31馬的文宣』 註記:右下角有一堆亂文字,並且有『岳飛的好眼光,他會投馬英九』一句,但吳俊德提出的成品右下角沒有任何文字(原審卷第220 頁) 岳飛良馬對JPG檔案及AI檔案(成品,同吳俊德提出之文宣) 000年0月00日下午06:10及06:11 『岳飛良馬對-CS2.ai』及『岳飛良馬對-JPG.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F:\燒錄存檔\F980116\010120馬英九2012-岳飛良馬對』(原審卷第107 、114 頁) 文件夾 000年0月00日下午07:09 00-岳飛良馬對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F:\燒錄存檔\F980116\010120馬英九2012 』

⑶由上開內容觀之,此份文宣的背景白馬圖是呂振維於100 年1

1月27日從舊圖片中轉出,並重新取名『背- 背景3-1.tif』,從檔名可知是要開始設計為背景。又於100年12月2日開始加上雜亂文字,並且有「岳飛的好眼光,他會投馬英九」一句,但是最後這些雜亂文字及岳飛會投馬英九的文字都被刪除,101 年1 月11日建立文件夾後,將未說明為何要票投馬英九的岳飛良馬篇,歸入該文件夾下。而由上述經過即知,呂振維係於100 年11月27日才開始設計岳飛良馬對篇文宣,且經原審以關鍵字「岳飛」及「100 年1 月1 日以後」之條件,搜尋呂振維電腦之結果,亦查無100 年11月以前的關於「岳飛」之資料存在(見原審卷第270 頁),可見同案被告吳俊德所述100年8 、9月印製並將岳飛白馬篇送到馬吳彰化競選總部等情,並非屬實。

⑷從岳飛良馬對篇半成品有「岳飛的好眼光,他會投馬英九!

」及韓愈馬說篇半成品有「大文豪韓愈的見識,他會投馬英九!」,及林肯篇成品有「林肯如果在臺灣,他會投馬英九」文字等邏輯觀之,被告與呂振維設計一系列文宣之目的,是要由古人的名言文章推薦馬英九。然查同案被告吳俊德提出之成品及呂振維電腦裡最後的岳飛良馬對篇、韓愈馬說篇,均僅有古文、詩句、白馬而已,並無為何要投票給馬英九之相關理由,乍看之下僅是有圖片的國文教材,可推知岳飛良馬對篇、韓愈馬說篇最後並沒有完成設計。

⑸被告雖辯稱:兩匹白馬文宣並不是100 年11月還在「半成品

」階段,是早已委託國榮公司印製二份白馬篇文宣,呂振維事後又去動工修改成品,以致於留下100 年11月27日的最後存檔時間紀錄等語。然呂振維是負責文宣末段加工之人,固然可能把成品加以刪改、重新命名,就如同有「馬英九總統照顧我們彰化人」及「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兩種版本同時存在一樣,但呂振維將沒有「最」字的版本,加上「最」字後成立新版本,是另取新檔名,並未把舊檔覆蓋不見。而被告是負責文宣前階段構思之人,構思經加工成為成品後,只要修改末端成品,不需要修改前端構思部分,其筆電中「岳飛良馬對」WORD檔案之最後存檔時間為000 年00月00日下午9 時49分,與呂振維將白馬圖檔案重新命名為『背- 背景3-1.tif 』之時間000 年00月00日下午11時17分相當接近,衡情其2 人不可能同時因為不明原因而變動最後存檔時間,益徵岳飛良馬對之文宣,係於100 年11月26日左右始開始著手設計,益見被告前開辯解,並非可採。

⒏正面為總統候選人「馬吳聯手認真打拼,繁榮和平人民安心

」,背面為彰化縣4 名立委候選人「彰化縣黨部,熱烈推薦,四劍客,誠懇拜託」文宣部分:

⑴此文宣為馬吳全國競選總部統一印製,正面為馬吳總統候選

人,背面為各縣市立委之聯合競選文宣等情,業據證人即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創意總監李湯盤於原審證稱:「(『馬吳聯手認真打拼,繁榮和平人民安心』文宣)這是全國共通版嗎?)正面是全國共通版,後面會按照地方,因為立委同時選舉,所以我們做立委候選人讓他們去運用。正面是總統、副總統,背面是配合各縣市立委候選人,正面、背面的設計、文字都是我們全國競選總部做的。我印象中紙本、電子檔都有提供」等語(見原審卷第10頁)。

⑵由於證人李湯盤於原審證稱:此文宣有提供電子檔給各縣市

黨部等語,所以呂振維電腦裡,正面「馬吳聯手」版面文宣成品檔名為「縣市政績- 共用版-b .jpg JEPG影像」,檔案最後修改日期是000 年00月0 日下午4 時57分(見原審卷第271頁、卷第150 頁);又呂振維白色電腦裡,背面4 名立委版面文宣成品為「縣市政績- 彰化.JPG」,檔案最後修改日期是000 年0 月00日下午08時18分(見原審卷第268頁、原審卷第149 頁),可確定此為定稿時間。而正面總統的文宣是各縣市都一致,所以最早在100 年10月8 日國民黨高雄市黨部發送出高雄版的文宣後,在大高雄新聞網已經討論這份高雄版文宣,並有圖檔上網(見原審卷㈣第291頁討論網頁)。

⑶另證人即印通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印通公司)業務

員葉俊成於原審審判中證稱:「我是印通公司的業務員,我去接洽到國民黨這筆印刷生意。」、「有印到部分,有正面總統、背面立委即分區文宣」、「分區縣市文宣這些是我提供給檢察官的」、「區域折頁如彰化、臺北、基隆等這些,是9 月底給我們的稿,9 月底做的,單價1.84元。」「(所謂區域政績折頁,是指正面總統、背面立委之文宣嗎?)對,區域就是彰化、桃園、基隆、臺北、新北等各縣市,即正面總統、背面立委之文宣。(區域政績折頁部分,是屬於全國各地的區域嗎?)對。(上面的數量總量是39.5萬份,是否為真?)對,就是全國總量。(馬總統折頁是指什麼?)這是各縣市即區域文宣,臺中2萬5 ,彰化1萬5 ,就是正面總統、背面立委之文宣,因為是分批發的。(上面顯示彰化有15,000份,是否為真?)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2頁以下)。並提出①第一批為印通公司100 年9月29日工作單(見原審卷第106 頁,僅記載臺中25,000張、彰化15,000張、南投1萬張,除中彰投以外,未記載其他縣市)、②第二批為印通公司100年9 月30日加印275,000張工作單(見原審卷第110 頁)、報價單(見原審卷第114 頁,記載為單價1.84元,總價為506,000元)、③第三批為印通公司100年10月7日加印12萬張(見原審卷第109 頁,未記載彰化版幾張)、報價單(見原審卷115 頁,記載單價1.84元,總價為220,800 元)、④彰化縣黨部託運紀錄(見原審卷第111 頁)。證人李湯盤復提出第二批275,000張之分配表,彰化縣分配13,500張(見原審卷第98頁)。故依據上述①②③工作單、④託運紀錄及證人李湯盤提出之分配表,可知彰化版至少印製、分配28,500張以上。而彰化縣戶籍資料只有36萬多戶,既已有臺北送來28,500張文宣可用,再參照前述「馬吳春聯」、「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均係以家戶為單位派發之方式,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應無如同案被告吳俊德所指再委託國榮公司超量印製40萬張文宣,而增加無謂支出之必要。

⒐正面為「八大族群宣言」,背面為「黃金十年讓幸福增值」之8 份文宣部分:

⑴經比對同案被告吳俊德提出之成品與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提出

之成品,此八大族群宣言之背面都是相同之「黃金10年讓幸福增值」內容,正面分成八種族群,故一共只有9 種版面。

且彰化縣101 年1 月為367,925戶(見原審卷第87頁人口統計資料),100 年底總統大選時之設籍戶數也約略如此,有些空屋雖有設籍但未必有人居住,參照前述「馬吳春聯」、「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均係以家戶為單位派發之方式,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應無必要印製超過36萬張,是同案被告吳俊德辯稱其每種各印40萬張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9頁),顯與實際需求不符。

⑵其中「客家加油」部分,圖片中馬總統肩挑竹擔,係來自於1

00 年8 月17日客家義民祭之活動照片,有義民祭照片及新聞可比對(見原審卷㈣第282 頁、第306 至307 頁)。又其中「農漁民加油」部分,有記載100 年8 月份農產品外銷數字,經比對財政部新聞稿資料,臺灣100 年8 月份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是在100 年9 月8 日才在財政部新聞稿發佈(見原審卷㈣第305 頁)。又其中「勞工加油」部分,有敘述101

年度調升基本工資到18,780元,而勞委會是在100 年9月6日才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見原審卷第126 頁網頁),可知同案被告吳俊德並非如其所辯於100 年7 月中開始印製八大族群宣言。

⑶另在國榮公司經搜索扣押的光碟片中「02- 八種政策文宣」

文件夾是000 年00月00日下午02:37建檔,文件夾下檔案有①背面共用公版-黃金十年.7Z 檔案(最後修改時間000 年00月00日下午02:37)、②正面-青年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000 年00月00日下午01:56)、③正面-客家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000 年00月00日下午03:56)、④正面-原住民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000 年00月00日下午03:56)、⑤正面-婦幼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000 年00月00日下午04:02)、⑥正面-勞工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000 年00月00日下午04:07)、⑦正面-農漁民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000 年00月00日下午04:04)、⑧正面-榮民政策文宣.7Z 檔案(最後修改時間為000 年00月00日下午02:51)。⑨正面-銀髮族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000 年00月00日下午03:50)。上述②至⑨就是八大族群文宣的正面檔案,①就是背面同樣黃金十年文宣。且在呂振維電腦裡有與①至⑨一模一樣時間、檔名、順序的檔案(光碟片內容見原審卷第22頁背面至27頁背面;呂振維電腦裡檔案內容見原審卷第270 頁、原審卷第147 頁)。互核在國榮公司查扣之光碟片裡的八大族群文宣稿,與呂振維電腦裡八大族群文宣稿,可知二者之來源相同,且「7Z」、「rar 」都是解壓縮前之副檔名。依同案被告吳俊德與呂振維向來之陳述,上述國榮公司扣案之光碟片,係呂振維提供給吳俊德,意即呂振維先將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寄來之八大族群文宣燒錄進自己電腦裡,在尚未解壓縮前,就重新複製到光碟片交付給吳俊德。從上述①解壓縮前「7Z」檔案最後時間是000 年00月00日下午2 時37分可知,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將上述①至⑨檔案交付給各地方黨部或縣市競選總部的時間,必定是在000 年00月00日下午2 時37分以後。而證人李湯盤於原審審判中證稱:「(何時提供這些折頁文宣的檔案給各縣市競選總部?)第一批紙本文宣是10月底完成,所以電子檔大概是在11月初以光碟片寄給各縣市競選總部。」等語(見原審卷第6 頁背面),亦與上述檔案壓縮時間為100 年11月11日相符。

⑷另證人印通公司業務員葉俊成於原審審判中證稱:「我是印

通公司的業務員,我去接洽到國民黨這筆印刷生意。」、「有印到部分,有八大族群文宣」、「族群文宣及分區縣市文宣這些是我提供給檢察官的。(這些折頁文宣是用什麼紙印刷?)特銅,即特級銅版紙。」、「(用120磅重的特級銅版紙來印八大族群文宣?)對。如果要節省成本,有時候會用100 磅特銅紙,用特銅紙印出來比較漂亮,用道林紙不漂亮,彩色印刷較粗糙,有些人不喜歡。」、「八大族群文宣單張報價1.76元,包括折頁在內,貨運運到全省也包括在內,因為貨運便宜。這個應該是四開的,即四分之一全開大,比A3大一點,一張1.76元。數量印多就會便宜。」、「其實單面、雙面差不多價錢,現在很競爭,因為它印工占不多,主要是紙錢,你買到的紙便宜就便宜,買到的紙貴就比較貴,紙的行情是波動的。」、「(分眾文宣折頁是指什麼?跟族群折頁有不一樣嗎?)分眾文宣就是八大族群,族群折頁就是分眾文宣,公關公司的講法是分眾,我們認為是族群,但是指同一份文宣。(上面八大分眾文宣數量是33萬份,是否為真?)我們做的就是我們工作單上的這些數量。」等語(見原審卷第11頁背面以下)。並有證人葉俊成提出之①100年10月27日印通公司工作單,八種各印3 萬張,合計24萬張(見原審卷第108頁),向馬吳總部報價每張1.76元、24萬張共422,400元(見原審卷第112 頁),發票存根聯XX00000000號、發票日期100年11月22日、總價422,400元,註記「送貨;大臺北地區單一地點及寄貨運到全台數點」(見原審卷第105 頁),及②100 年11月21日印通公司工作單,加印8 種分眾文宣,其中客家文宣印2 萬張、其他各印1萬張(見原審卷第107頁),向馬吳總部報價每張1.76元,9 萬張共158,440元(見原審卷第113 頁)、發票存根聯XX00000000號,日期100 年11月22日,總價158,440元(見原審卷第105頁)。觀諸上述印通公司①②兩張發票合計580,800 元,在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呈報監察院之會計報表裡,亦記載為

100 年12月8 日有此580,800 元交易完成(見原審卷第128頁)。故從上述印通公司第一批印製八大族群文宣之工作單日期為100 年10月27日,比對馬吳全國總部發給各競選總部最後壓縮檔時間為100 年11月11日亦可知,同案被告吳俊德辯稱其於100 年6 、7 月即開始印製八大族群文宣,於100年9月、10月就把八大族群文宣送到彰化馬吳競選總部等語,確與事實不符。

⑸證人李湯盤於原審審判證稱:「(紙本的文宣部分,第一份

是何時製作出來?)大概10月底完成,針對八大族群的折頁文宣,原住民、客家、漁民、銀髮族等等八大族群、臺灣加油站系列。就是審判長提示的這個,但我們那時候是切開來,八份。(這些文宣內容的來源為何?)內容是競選總部政策會擬定提出的,全部八種都是。(在100 年10月底之前,有這八種文宣檔案完成出現嗎?)還沒。(在100 年10月底這些文宣完成之前,你們有交給各縣市競選競選總部印刷這些文宣嗎?)沒有。(你們當時是交給誰印刷?)當時是透過廣告公司建議的印刷廠,由印通彩印公司印刷。文宣上面沒有印刷廠的名字,是我的組員去發包的,印通彩印公司在八里,業務員叫小葉。(當時除了給印通公司印刷以外,有無給其他印刷廠印刷?)這八份沒有。印了多少我沒有印象,各印刷幾十萬份應該是有,這部分是跟全國競選總部報核銷的,核銷多少經費我沒有印象。」、「(當初設計這八大族群文宣,有無討論過發放的對象、場合?)主要是發放到各縣市競選總部及黨部。」、「由全國競選總部去印的,先印一批,後來還有加印,也是找八里的印通彩印公司,沒有找其他廠商印。(記不記得這八種文宣交到彰化縣黨部和彰化競選總部的數量?)我們派出去的一定會交到各縣市競選總部和黨部,但詳細數量我不記得。」、「因為每個族群的數量不一樣,發的對象不一樣,比如各縣市原住民比例不一樣,所以不會每個縣市都分配一樣數量,也不會每一種印刷數量都一樣。八大文宣算是最早第一批的,那時候10月底印完就馬上出去,由各縣市競選總部或黨部去發放。」等語(見原審卷第4至7頁)。由證人李湯盤之證述可知,並非每個家庭都需要此八種文宣。而彰化縣地勢平坦,除八卦山丘以外一片平原,乏有群居之原住民部落,且客家族群集中在桃竹苗及高雄六堆、屏東等地區,乃眾所周知之事實,彰化縣大多是福佬族群,關於原住民文宣、客家文宣之需求相對甚低。同案被告吳俊德供稱國榮公司印了40萬份原住民文宣、40萬份客家文宣等語,要與彰化縣實際需求不符,更顯可疑。

⑹同案被告吳俊德於原審審判時,雖提出一份B4版本青年族群

文宣成品為據,然證人葉俊成於原審證稱:「(請審判長提示102 年7月4 日吳俊德提出之青年族群加油文宣。這一張是用什麼紙?)道林紙。」、「這個是印刷的嗎?這看起來像電腦列印,不像印刷,還是翻拍的。有網點,應該是印刷沒錯。看不太清楚,這個要放大鏡看才看得到,我眼睛看不到。這個跟我們印的不一樣,看起來比較模糊,顏色比較不好。」、「還是他放太久了,感覺顏色比較不好,一般印刷字不會這麼模糊,不清楚是否翻印的。」、「(這些印刷品會否因為時間、溼度或遭逢其他外在因素,而導致文字及色彩上的差異?)色彩是有可能,但是文字不會是吳俊德所提出的文宣這種模糊狀。應該不是依據我們的電子檔印製,可能是翻拍。我做的四開跟他的B4,清晰度差很多,如果我做這麼差會被退貨。B4的騎腳踏車圖有被切到,可能他沒有檔案,拿我們的印刷品去掃瞄翻製,切的時候一定要往內切,才不會露白邊,就會裁掉一些有印刷的部分,除非再花時間美工製作修邊,否則一再掃瞄翻製就會越做越小。」、「(所以你剛才是推測認為它是翻拍的?)因為電子檔原始稿做出來不會這麼模糊。」、「競選總部給我們的電子檔原稿所做出來的成品是這麼漂亮,你把成品用電腦掃瞄後還是一個電子檔,你還是用電子檔印製出來,但你用的不是原始設計檔案,原始設計檔不會這麼差、越印越模糊,所以我認為B4這張不是用原始電子檔做出來的。」、「因為B4這個有點像掃瞄解析不夠,馬賽克的感覺,字不清楚。(你剛才所述是否都是經由你的推測,還是你經由專業鑑定所認為?)是依照我做印刷20年的經驗判斷。」、「(各縣市如果拿到你們的電子檔去印製的話,會做出像吳俊德提出的B4版文宣這種成品嗎?)也是可以這樣做,因為你要切多一點也可以,但是文字不會這麼模糊,原始稿不會這麼模糊。」等語(見原審卷15頁以下),證人葉俊成並提供四開成品供原審拍照比對附卷(見原審卷第119 至120頁;原始證物置於原審卷㈣後附證物袋)。經仔細比較同案被告吳俊德與證人葉俊成提出之成品,「夢想起飛」的「飛」字旁邊有三根羽毛,證人葉俊成之四開成品印得清晰美觀,但同案被告吳俊德之B4版成品之圓弧線條印得得斷斷續續,像被打馬賽克效果不清,確實很可能是電腦掃瞄重新列印,或者是從網路上抓到檔案印製的劣質品,其印刷品質粗糙、印刷解析度甚差,要難認同案被告吳俊德所提出之B4版文宣係國榮公司替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印刷之實際成品。

(七)再查,下列證人即國榮公司員工黃碧藝等人雖於原審證稱國榮公司有負責印製馬吳競選文宣等語,然經交互詰問後,其等證述有重大錯誤、前後不一等明顯瑕疵可指,分述如下:⒈證人陳孟宜於原審審判中雖證稱:我看過卓伯仲之出貨單,

是大概100 年9 月左右,年中的時候陸續出,9 月、10月也算是年中。但沒有看過寫卓伯仲的那些文宣,因為包在裡面不會去拆。吳俊德會跟我說是什麼東西、出多少,這都是他交代的。只要吳俊德就說海報多少、要出多少,我就開出貨單送貨,並未看裡面海報的內容等語(見原審卷第24頁以下)。故依證人陳孟宜之證述,即難認所指出貨之海報內容即為馬吳競選文宣,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況依上述文宣產生過程之論述,最早問世的是正面總統背面立委之國民黨文宣,至少也係在100 年10月3 日以後才有電子檔交給各縣競選總部,000 年0 月間根本沒有文宣存在,益見證人陳孟宜所述,非可採信。

⒉證人葉慧敏於原審審判時雖證稱:我是廠務助理,直接主管

是吳俊德,曾經看過一些馬吳文宣,就是海報,有很多種,單張的,有海報、冊子、春聯,我看到的是一張一張紙,不是看到成品,小冊子封面好像是他的人頭照,還有馬英九騎腳踏車,也有看過小張B4版的青年加油文宣,它是三折,我是認得馬英九騎腳踏車。我公司一天可以印出40萬張全開,因公司沒有折紙機,每個人都會幫忙折,看要開一組還是二組,一組5 人、10人都有。我是沒有下去幫忙折,因為我折紙很慢,馬英九的文宣要左右對折,再上下對折,打開就是「田」字的痕跡。折成田字後,中間打釘,打二個釘子像釘書針,然後再對折,再去切開。就是在田字型的中軸,垂直的那條線上面打二個釘子,裝釘之後小冊子成品是大概是A4紙的一半。騎腳踏車的文宣,成品是兩個折痕,三等分,折起來是三分之一。我沒有看過馬吳文宣也有跟立法委員綁在一起的,只有看過紅底黑字的馬吳春聯,沒有看過「在總統家裡的感動」,也沒有看過「林肯會投馬英九」文宣,我看到的好像不是「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對白馬篇文宣沒有印象,也沒有看過「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之文宣,也沒有看過「馬吳聯手認真打拼,繁榮和平人民安心」文宣,沒有看過彰化縣四名立委聯合競選文宣等語(見原審卷第27頁以下)。然證人即吉利事務用品社負責人許子偉於本院上訴審審判時證稱:我從事印刷業至少15年以上,對於印刷紙張的裝訂很熟悉。若是大賣場DM那種從中間裝訂的方式是稱為「騎馬釘」。以印刷的菊版全紙來講,全開的紙摺一半,就是對摺,就是所謂的「二摺」;以全紙對摺再對摺就是A4規格,就是所謂的「三摺」;以A4再對摺,就是A4的一半,就是所謂的「B16 開」,也就是「四摺」,總共就是摺四折,攤開就是有32等分,這個一格一格就是頁數《證人許子偉當場示範以自行攜帶之全白印刷菊版全紙對摺,再對摺,再對摺,摺成「四摺」大小》。摺好之後,我們在機器上面是這樣子《證人許子偉手持鞍部在上方、摺成「四摺」大小之紙張》,「騎馬釘」是自動的,紙張跑過去,釘子會從這邊《證人許子偉指紙張上方鞍部處》咬下去。後面有一個ㄇ字形的裁刀,就直接裁下去,除了釘的地方沒有裁之外,其餘三邊全部裁開,才有辦法可以翻開,才能變成一本冊子,裁剪過後就會變成一本一本的《詳如證人許子偉庭呈編號①之證物》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㈤第26背面至28頁背面,庭呈編號①之證物置於本院前審卷㈤後附證物袋內),本案中「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雖是左右翻開的小書,但證人葉慧敏、蔡瑞忠(蔡瑞忠之證詞詳後述⒎)證稱其等並未看內容不知是何所指;又八大族群文宣是適合四摺,不是三摺,證人葉俊成提出的八大族群文宣也是四摺而非三摺;至於馬吳春聯業經本院認定係100 年12月28日呂振維發包給群御廣告印製的詳如上述,復參酌國榮公司沒有摺紙機,全部都要手工摺紙,如同案被告吳俊德所稱八大族群文宣一共印了320 萬張,殊難想像均係人力徒手所為,證人葉慧敏所述,即難採信。

⒊證人黃碧藝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任職於國榮公司生產部門

,上司是吳俊德,擔任製版工作20年了;製版就是先把要印的東西印在鋁版上面,那個版就可以拿去印刷。於100 年間國榮公司有製版機壞掉的情況,於100 年6 、7 月間,我有請特休假,由黃春龍代替我的工作,黃春龍也會製版。國榮公司沒有折紙機,都是用手工折。我沒有看到馬英九文宣。而公司有生產春聯,但裡面字到底是寫誰我也不知道,不清楚是否為馬吳春聯等語(見原審卷第36頁背面以下)。是證人黃碧藝既稱沒有見過馬吳文宣,所見過的春聯也不能確定是馬吳春聯,其證述自不能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明。

⒋證人董愛珠於原審審判證稱:我在國榮公司擔任業務部助理

,主管是吳俊德,100 年間所接到要生產海報的客戶是「卓伯仲卓博士」,是吳俊德轉述的,我沒有接過卓伯仲電話。當時有開過客戶名稱是卓博士的印刷傳票,品名不知道是開廣告單還是海報,只知道是類似宣傳單的意思。開「卓博士」印刷傳票的時間,記得公司在蓋廠房,而印出來的成品伊並沒有看到圖案,吳俊德只說卓博士要印廣告單,叫我開料進去讓廠務準備。當時應該是為了印廣告單而開立印刷傳票,卓博士的單,我只開過那一次等語(見原審卷第42頁以下)。參照同案被告吳俊德原審答辯狀,國榮公司於100 年

2 月拆廠房開始重建,並於100 年9 月搬回新廠房等旨(見原審卷第84頁以下),可知證人董愛珠所說承印卓博士宣傳單的時間是在100 年2 月至8 、9 月之間,而本件最早問世的是正面總統背面立委的國民黨文宣,至少也要在100年10月3 日以後才有電子檔交付給各縣競選總部,業如上述,證人董愛珠所指「卓博士之宣傳品」,顯非馬吳競選文宣。⒌證人吳昭賢(被告吳俊德之大嫂兼國榮公司業務助理)於原

審審判時證稱:我工作是屬於輔助性之業務助理,不常來上班,看公司大小月時間,大月才上班,還沒有到真正忙的時候不會去公司,通常接近開學的時候,8 、9 月才是真正忙的大月。我所經手的業務,沒有印製過馬吳競選文宣,也很少進去工廠看成品等語(見原審卷48頁以下)。參照證人吳昭賢前於101 年2 月27日受檢察官搜索當日即證稱:我在國榮公司20幾年,近3 年擔任業務助理,就我所知及經手的,國榮公司於101 年總統大選並無印製過馬吳競選文宣等語(見偵卷第240 頁正背面),堪認國榮公司並未印製馬吳競選文宣。

⒍證人黃春龍於原審審判中證稱:我在國榮公司工作內容是日

曆及外銷部分,組版、製版主要是支援,要拼成一本書冊那種細部的東西伊並不會,只是支援性的。如果有人在旁邊教導,我會作拼版。於100 年間,我有負責處理過馬英九、吳敦義總統、副總統競選海報的美工,製版是吳俊德有交代伊才會去拼版,把內容拼成要印製的全開版面。曾看過馬吳文宣圖稿。只知道是在年中做過這些事情。於100 年間,針對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文宣有做過一次拼版,我拼了四組全版。這個東西我做過1 次,在那2 、3 天把這件事情做完,就這麼1 次。除了海報的美工之外,也曾經做過1 本小冊子,知道封面有馬英九肖像,封面是黑色底,要裝釘。先作過馬英九海報文宣拼版,小冊子是在那後面做的,拼版工作以及馬英九小冊子也是在那一次2 、3 天的工作中完成,小冊子大概半張A4紙大,有裝釘,是釘釘子。是作湊4 個全版,1個全版裡面,八大文宣有8 張,有2 張有騎馬的,還有1張馬英九的肖像,這些都在那一次2 、3 天做完拼版。八大文宣塞進1 個全版。2 隻馬是組4 模,4 張圖塞進一個全版,是現翻,即印完之後馬上翻過來背面再印。做這4 個全版,好像是100 年,是在投票之前,我記得做的時候是年中。那時公司新廠房好像還在蓋。我有印過及看過「正面總統、背面立委」文宣、「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家的感動」之文宣。以上做過的工作,都是吳俊德一次交代,給我數片光碟片,而在2 、3 天內做完。於100 年之年中,吳俊德是一次交代我做八大文宣、兩隻馬及小冊子,文宣檔案都是吳俊德提供的,是交光碟片給我。做小冊子製版時,吳俊德有提供電子檔。小冊子的光碟、八大文宣的光碟和馬的光碟,是不同片光碟片同時給我。東西處理好之後光碟都是交給吳俊德等語(見原審卷第52頁以下)。然查,證人黃春龍所說100 年年中印製馬吳文宣品、且當時公司在蓋新廠房,比對同案被告吳俊德原審辯護人提出100 年9 月才搬入新廠房之證據,應認證人黃春龍所說印製馬吳文宣之時間是10

0 年4至8 月之間,然本案中出現之文宣品,最早是100 年10月3日完成的「正面總統、背面立委」文宣已如前述。又因「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是100 年12月底公布,「正面總統、背面立委」文宣是100 年10月3 日以後產生、沒有「最」字的「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是101 年1 月11日完成,「家的感動」文宣則是101 年1 月7 日以後完成等情,並非100 年中一次同時產生的文宣品,均經本院詳予認定如上,足見證人黃春龍證稱:「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正面總統、背面立委」文宣、「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家的感動」之文宣均是一起來的,就是在年中2 、3 天把所有馬吳文宣印完等語,要與事實不符,委無可採。

⒎證人蔡瑞忠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任職於國榮公司,負責印

刷生產線,就是生產線師傅。公司先開10萬張給我印製,印完再開,陸陸續續加起來一共印了3 、40萬張全開。我所接到馬英九文宣的印製,陸陸續續印製了3 、40萬張的全開。

印3 、40萬張的全開,印完會裁切。有看到馬英九圖像,內容文字伊沒有留意。做了3 、4 個月,陸陸續續總共印了3、40萬張,最後在尾牙前結束。國榮公司沒有折紙的工人,也沒有折紙機,也沒看過生產線上有人在折紙。我有看過「白馬篇」文宣、有看過「林肯會投馬英九」、有看過家的感動之文宣、有看過「黃金十年讓幸福增值」文宣、有看過「四個立法委員、馬吳聯手」文宣、也有看過「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也有看過「八大族群」文宣、有看過馬吳春聯,都是在尾牙往前推3 、4 個月內看到的,但沒有看過「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等語(見原審卷第56頁背面以下)。是依證人蔡瑞忠所述,其係101 年1 月8 日尾牙前

3、4 個月內(即100 年9 月至101 年1 月初)完成上述文宣,然「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實係101 年1 月12日始決定印刷生產,證人蔡瑞忠豈有事先看過之理。又證人蔡瑞忠雖稱國榮公司僅印刷了30、40萬張全開之馬吳文宣,然同案被告吳俊德辯稱其中八大族群文宣,各印成B4大小塞進同一個全版裡,就已經用掉了40萬張全版(總共是40萬×8 =320萬張),則證人蔡瑞忠所證述其他文宣是用何種紙張印製,即與同案被告吳俊德所述有所矛盾。況且證人蔡瑞忠稱印製到101 年1 月8 日尾牙之前,但同案被告吳俊德先前已稱自100 年12月承攬2012月曆以後,就沒有再接彰化競選總部的文宣等語,其等就此部分所述亦不相符,足認證人蔡瑞忠所言不實,非可採信。

⒏證人馮淑怡於原審審判中證稱:我是國榮公司的會計,負責

北區、中部及雲嘉的客戶。其他區如桃竹苗、高屏、台南、基隆,是葛慧萍負責。我沒有看過馬英九、吳敦義海報文宣的出貨單,但好像有看過客戶為卓伯仲的出貨單,該出貨單的時間伊不太記得。就我所負責部分,會手寫表格,寫今天幾月幾號入了多少錢,這個客戶的帳有多少,也會登錄進電腦。我負責之中部區域包括彰化,但彰化競選總部的帳不是我做的,因為我只做常態的日曆、月曆、筆記簿、作業簿的帳,訂製品的帳不是我在做,就算是彰化客戶也不歸我負責,是吳幸珍負責。卓伯仲於101 年1 月、2 月所匯8,008,560元至吳俊德的帳戶,我並沒有做到這一筆入帳動作。公司去接訂單回來的業務員或主管,不可能先幫客人墊貨款給公司。我沒聽說過吳俊德先幫客戶墊了7 、800 萬元貨款給公司,再向客戶收錢的事情等語(原審卷第60頁背面以下)。是證人馮淑怡固曾見客戶為被告之出貨單,然原審勘驗國榮公司101 年度內帳時,在客戶名單中發現有客戶「卓伯仲博士」,其最後交易時間是98年11月,即卓伯源競選縣長連任的文宣,並非101 年總統大選,故證人馮淑怡此等證述亦無法證明國榮公司印製過101 年總統大選文宣。至於證人馮淑怡證稱其從未聽說過有國榮公司業務員幫客戶先墊錢7 、

8 百萬元乙節,適足以證明同案被告吳俊德所供幫彰化競選總部墊款8,008,560元乙節,乃屬不實。

⒐證人葛慧萍於原審審判中證稱:我任職於國榮公司,擔任會

計工作,上司是吳幸珍,負責桃竹苗、臺南、高雄、屏東的帳、應收帳款、對帳單入帳。我並未聽過國榮公司有沒有業務要先幫客戶墊款,公司才出貨的情形,公司如果有預收貨款,最多是數萬元美金,折合臺幣500 萬元,是美國下單買筆記簿,國榮公司確實有入帳過。我並不負責中部客戶的業務,然因樓下業務小姐之出貨單會全部拿上來樓上給我,我即分區插回檔案夾裡面。曾驚鴻一瞥看過「卓伯仲」3個字等語(見原審卷第65頁背面以下)。如前所述,原審於勘驗國榮公司101 年度內帳時,在客戶名單中發現有客戶「卓伯仲博士」,然交易時間係98年11月即卓伯源競選縣長連任時,要與101 年馬吳總統大選無關,況證人葛慧萍證稱曾見過公司最大預付貨款案件係美國訂製合計500 萬元之筆記本,亦足以認定本件並無同案被告吳俊德所辯曾先替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代墊貨款8,008,560元之情事。

(八)另證人涂元生、莊伯仲、趙守博、楊正誠、黃吳芬芳、蕭博修於本院上訴審證述、證人涂元生於本院更一審審判中證述等內容,均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⒈證人涂元生、莊伯仲、趙守博部分:

⑴證人即馬吳競選總部中部辦公室督導涂元生於本院上訴審審

判時證稱:我於總統大選期間,幾乎每天都在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我還記得那時候過年印了很多像是春聯、門聯的文宣,但當年印製的文宣數量、種類大約是多少,已不記得,亦不清楚委託誰印製,因為我只是負責督導,沒有參與文宣的印製。檢察官提示的「八大族群」文宣,是當時中央發下來統一性的文宣,但我不知道彰化競選總部有沒有再印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㈤第31頁背面至35頁);於本院更一審審判中證稱:辯護人當庭提示之文宣成品,我雖曾於馬吳競選期間見過,然均不知悉係何時、由何家廠商所製作等語(見本院更一卷㈣第234 頁)。

⑵證人即國民黨文傳會主委莊伯仲於本院上訴審審判時證稱:

我於2012年總統大選時,在國民黨擔任文傳會主委,在競選期間黨中央會將一些公版的電腦稿,術語叫做AI稿寄給各地方的競選總部,由各地方自行套用。我曾經去過彰化馬吳競選總部3 、4 次,在該處看到的文宣印象比較深刻的有餐盤,還有類似抱枕、筆、平面文宣、A4大小、折頁、邀請函之類的東西。我不知道當年彰化地方競選總部製作文宣之數量、如何發送、委託哪些廠商製作,亦未參與彰化競選總部的文宣採購,也不知道彰化競選總部有無製作八大族群的文宣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㈥第112至114 頁背面、第117 頁)。

⑶證人趙守博於本院上訴審審判時證稱:我曾在國民黨組織發

展委員會擔任主委,最主要的工作是處理全國各種輔選事宜。依我的職位跟經驗,國民黨在總統大選時,除了中央會發給地方競選總部文宣之外,地方的競選總部也會自行印製文宣。但2012年總統大選時,我沒有在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負責文宣的發包、驗收、開銷、核銷等事項,亦不知道馬吳彰化競選總部的文宣內容、數量、發給何人,都是前線發的等語(本院上訴卷㈥第174頁正背面、第176 頁背面至177 頁)。

⑷觀之上開證人涂元生、莊伯仲、趙守博證述,其等對於101年

總統大選期間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所印製的文宣數量、種類、委託何人印製等事項均不清楚,自無從據為國榮公司印製馬吳文宣之有利認定。

⒉證人黃吳芬芳、楊正誠、蕭博修部分:

⑴證人黃吳芬芳於本院上訴審審判時證稱:101 年馬吳總統大

選時,卓伯仲有委託我到彰化中央郵局去辦理寄送文宣品的事情,我曾經去寄了一次,是總部志工折一折才載去寄的,用無址投遞的方式,郵費約27、28萬元,是我先代墊支付。

當時是蕭博修陪我去寄,寄送時間、文宣內容、種類則忘記了,一筆郵資有向彰化競選總部請款,回執或者郵局收據已給競選總部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㈥第178至180頁)。⑵證人楊正誠於本院上訴審審判時證稱:在100 年8 月到101

年1 月總統大選期間,我任職於彰化市中央路的郵局,曾辦理過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委託寄送文宣的事,是蕭博修跟我接洽,我對在庭之黃吳芬芳沒有印象,當時彰化縣的有效戶數是33萬份,每份0.88元,我是承攬業務,沒有經手錢,他們的錢跟郵件是到要交寄的郵局去交郵寄還有交錢。蕭博修是打電話叫一個人拿現金來付款,他叫來的那個人我不認識,是一名女性,直接帶錢跟我確認金額跟份數,該人是否為黃吳芬芳我沒有印象。當時33萬份的文宣內容是一個類似請帖折成的,上面有寫「英雄帖」,詳細日期我忘記了。至於卓伯仲有無跟我談到「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寄送的問題已不記得了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㈥第181頁背面至185頁背面、189頁 背面至190 頁)。

⑶證人蕭博修於本院上訴審審判時證稱:101 年馬吳競選總統

時,我有在彰化縣馬吳競選總部擔任副總幹事,有時候會去協助寄送文宣。曾在總部成立之前到彰化的中央路郵局找證人楊正誠,要寄送成立總部的邀請函「英雄帖」,當時郵資費用有拜託黃吳芬芳過去協助代墊。郵資計算方式及總價因時間久遠已忘記了,就是大眾郵資,就是文宣要送到郵局去,他們再分配,由郵差去寄送,是無地址的一種寄送,按彰化縣的總戶數,郵局的一個統計的總戶數的數字去寄送,由廣告公司託貨運將文宣送到郵局,繳了錢之後才會分送給各鄉鎮郵局去寄送。101 年總統大選期間,就只有幫總部寄「英雄帖」而已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㈥第186頁背面至188 頁)。

⑷綜合證人黃吳芬芳、楊正誠及蕭博修上開證述,僅能證明馬

吳彰化競選總部成立前,曾經交寄33萬份總部成立的邀請函「英雄帖」,然被告從未主張國榮公司有替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印製「英雄帖」,且縱觀本案全部卷證,亦無法證明「英雄帖」是國榮公司所印製,自不能憑上開證人之證述,認定國榮公司有印製馬吳競選文宣。

(九)綜依上開各節可知,本案均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國榮公司確有印製8,008,560元馬吳競選文宣之情事,而被告所辯各節,均與客觀證據不符,要無可採。其此部分侵占之事證明確,已可認定。被告雖於本院聲請傳喚證人周清玉、蔣孝嚴、董有根、蕭麗娟、黃駿霖、洪文浚、陳治明、施潔、蔡境列、陳宴茹、何明峰、王正寧等人(見本院更二卷四第348至352頁、卷五第47頁),欲證明被告確有在總統大選期間印製及發放大量文宣等情。然本件經調查結果,既認國榮公司並未承製馬吳彰化競選總部總價達8,008,560元之競選文宣,縱使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在該次總統大選選戰中,有大量印製並發放上開文宣之情事,亦無從遽認上開馬吳文宣即係由被告委託國榮公司所印製,本院因認並無傳訊上開證人之必要。

(十)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⒈同案被告吳幸珍為國榮公司之會計主管乙節,業據證人馮淑

怡於原審證稱:我任職國榮公司擔任會計,公司會計有我、葛慧萍及吳幸珍,吳幸珍是上司,定製品之業務範圍由吳幸珍負責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60背面至61頁);證人葛慧萍亦於原審證稱:我於國榮公司擔任會計,上司是吳幸珍,訂製品作帳是吳幸珍之業務範圍等語(見原審卷第65背面至66 頁),足認同案被告吳幸珍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指之主辦會計人員無訛。又依商業會計法第33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亦即誠實、公開、充分揭露之會計基本原則。國榮公司既未承製上開8,008,560元之競選文宣,自不得在會計憑證、會計帳冊為任何紀錄,然同案被告吳幸珍除開立上述11張不實發票外,另將9次不實交易記入國榮公司之支出傳票內,此有上開統一發票、支出傳票等在卷可證(見偵八卷第41至49頁、第197至205頁)。觀諸同案被告吳幸珍於發票上所寫之「對開海報」,意指「二分之一全開」之海報格式,然同案被告吳俊德所提出之印製成品最大僅四分之一開,且其所提出之春聯亦為「銅板紙」,並非上開發票所載之「道林紙」產品,益見上開發票所載內容均屬不實事項。

⒉上開發票確屬被告為核銷其侵占馬吳競選經費盈餘所開立等

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其主觀上對於吳幸珍明知不實而填製統一發票之行為,自難謂不知而有犯意之聯絡甚明。至被告於客觀上雖未實際參與開立發票、記入會計憑證等行為,然基於前揭共謀共同正犯之法理,應仍該當共謀共同正犯,要無疑義。

⒊國榮公司既無出售對開海報、道林紙之事實,也沒有印製8,0

08,560元馬吳文宣之事實,同案被告吳俊德指示吳幸珍所開出11張不實發票之目的,是要協助被告截留競選經費盈餘,以免盈餘繳庫。是被告此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亦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肆、辯護人於本院雖臚列整理黃四吉(黃偉書)向敞盛公司訂購平安福、國旗包及環保袋之交易過程,被告陸續匯款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及敞盛公司開立文宣福袋發票之明細,國榮公司開立8,008,560元發票及陳宴茹委由陳映汝匯款至吳俊德帳戶明細等資料,欲證明被告匯款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係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向敞盛公司購買燈會小環保袋,且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規範,而國榮公司確有印製8,008,560元之馬吳競選文宣,被告並不成立侵占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旨。然核上開黃四吉以黃偉書名義向敞盛公司訂購之環保袋,係與敞盛公司得標彰化縣政府「龍騰彰化-福運台灣」採購案有關;而本件亦查無國榮公司有承製馬吳彰化競選總部總價達8,008,560元競選文宣之證據。復以,本件自始至終均查無以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或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名義,向敞盛公司訂購文宣福袋或向國榮公司購買文宣海報等契約資料,被告卻持上開公司之統一發票向中國國民黨及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報帳核銷,自難認其內容屬實。是辯護人此部分所指,本院無從憑採。末以,被告雖於本院聲請對其為測謊鑑定等語(見本院更二卷一第306頁、卷五第245頁)。惟按所謂「測謊」,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容易產生恐懼、不安、與情境經驗等情緒波動反應,乃以科學方法,由施測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記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之技術。是「測謊」在本質上並非針對「謊言」本身加以偵測,而是在檢測人體血壓、脈博、呼吸及皮膚導電反應引起之生理變化,用以研判受測人所述是否屬實。然測謊中之生理反應不一定全然來自說謊,受測者於施測時之緊張情緒、疾病、激憤、冷靜之自我抑制,甚或為受測以外之其他事件所影響,皆有可能引起相同或類似之生理反應,故是否說謊與生理反應之變化間,有無必然之因果關係,已有可疑;且受測者倘具特殊之人格特質,有無可能說謊與否,皆不致產生不同之情緒波動反應,亦無實證研究數據可憑;而案發過久,受測者情緒如已平復,或已合理化其行為,降低其罪惡感,測謊之準確性亦難免受影響;尤以人類皆有避險之本能,瞭解測謊原理者,如使用反制方法,或在施測前服用類似鎮定劑或心律不整之藥物,更足以影響測謊結果。是倘未慮及上述可能影響測謊結果之各種因素,僅以被告說謊與否之測謊結果作為判斷有罪或無罪之唯一依據,則測謊不惟可能陷人於罪,抑且反遭利用為「脫罪」之另一工具。是以,測謊既不能如物理、化學或醫學試驗般獲得絕對正確之結果,故目前國內外學理與實務界對於測謊報告之證據能力仍存有重大爭議。查本件距離案發時間已有一段時間,受測者情緒如已平復,或已合理化其行為,降低其罪惡感,或對事實經過已經記憶不清,測謊之準確性亦難免受影響。而本院認依上所述各項事證及說明,已足認定被告有前開之犯行,故本院認就此部分並無加以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伍、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5條就罰金刑部分,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但本次修法僅將罰金數額之貨幣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並加以調整換算,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事,此部分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直接適用現行法律規定。

二、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次按商業會計法對於「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在其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別設有規定,其中①「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包括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及記帳憑證(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二類;②「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包括普通序時帳簿﹙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特種序時帳簿﹙如現金簿、銷貨簿或進貨簿等﹚)及分類帳簿(包括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二類;③「財務報表」則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另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該法第15條至第 17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8條第1項及第33條分別規定甚明。再同法第 71條第1款所規定之犯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為構成要件,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記入帳冊」,乃不同之犯罪實行行為暨態樣,其中填製「會計憑證」,係指填製同法第二章第15條至第17條所指之前述憑證,固毋待言;而所稱記入「帳冊」,則係指記入同法第三章第20條至第23條所指之前述會計帳簿而言,苟非該等會計帳簿,縱有不實之記入情形,除成立其他譬如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等罪名外,尚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商業會計法第13條規定「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經濟部依上開授權規定發布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所訂定公告之「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關於「會計帳簿」部分則有:日記簿、總分類帳簿、帳簿目錄、記帳憑證目錄、帳戶目錄及帳簿啟用、經管停用紀錄等會計帳簿之名稱及格式等規範,亦可供參。另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稽徵資料,固係盡公法上之義務,但執行業務之人,就其業務上有關之文書製作,應據實記載,以維社會信用,該所稱之業務,亦不以主要業務為限,附帶業務亦包括在內,商業之執行營業活動,有關之統一發票、稅額申報書,既均係因基於營業行為而製作,自屬業務行為而製作之文書,其中統一發票更屬商業會計憑證,毋庸置疑。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三、就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被告身為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輔選經費之持有管領者,擅自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陳宴茹匯出合計共1,000萬元供敞盛公司周轉,其主觀上顯係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加以侵占復擅自處分該筆款項,縱事後業經彰化縣政府法制處副處長蔡境列介入向敞盛公司收購庫存環保袋,並以部分貨款抵銷該1,000萬元,無非僅係被告並未終局保有犯罪所得之問題,尚無解於其挪用該筆款項時已該當侵占之即成犯行。故核被告此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 項之侵占罪。其利用不知情之陳宴茹匯款,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利用陳宴茹先後於100年12月28日、100年12月29日、101年1 月12日匯出款項,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目的,客觀上係基於同一原因密接為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二)同案被告馮瓊慧係敞盛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被告明知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並未向敞盛公司購買價格合計 1,000萬元之文宣福袋商品,卻透過黃四吉推由具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意聯絡之馮瓊慧,開立記載內容不實統一發票2張,並造具該公司轉帳傳票(會計科目:應收帳款暨銷貨收入)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雖非商業負責人或經辦會計人員,然其指示黃四吉、黃四吉再推由敞盛公司經辦會計人員馮瓊慧下手填載統一發票及記帳,其3人間顯具有犯意之聯絡,被告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且為共謀共同正犯)。同案被告馮瓊慧一次開出2 張文宣福袋發票,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目的,客觀上係基於同一原因密接開立發票,並嗣後造具轉帳傳票,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另審酌被告究為興起犯意之人,遂行犯罪之共同正犯馮瓊慧,亦係經由被告授意黃四吉指示為之,被告雖未具經辦會計人員之身分,惡性難謂較輕,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線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之想像競合犯,係以行為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為其構成要件,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在同一行為中,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於牽連犯刪除後,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如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被告為避免其所犯上開侵占罪被發覺,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所犯二罪間本質上具有原因結果關係,而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起訴書論罪法條雖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尚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嫌等語(見起訴書第88頁第10至13列),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僅記載同案被告馮瓊慧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商業上製作、屬於商業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轉帳傳票等旨(見起訴書第26頁倒數第15至4列)。然卷內並查無檢察官所指符合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3條規定之會計帳簿可考,縱同案被告馮瓊慧曾將上開不實之會計事項記入「敞盛旅遊用品廠傳票日報表」(見偵四卷第91至92頁),然該「傳票日報表」之性質應屬財務報表,而非合於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之會計帳簿(冊),自無從遽認馮瓊慧將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敞盛公司會計帳冊,而對被告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帳冊罪。起訴書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

四、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被告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束之後,經不知情之會計陳宴茹結算而知悉結餘之輔選經費金額,乃透過呂振維將11張國榮公司發票交付會計作入帳冊,待帳冊內容確定後,即利用不知情之陳映汝匯款合計8,008,560元至吳俊德帳戶,雖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獲取該部分款項,然此僅係其有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價額之問題,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項之侵占罪。其利用不知情之陳映汝匯款,為間接正犯。被告與吳俊德就侵占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於101年2月9日、101年2月10日利用陳映汝匯款至吳俊德帳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目的,客觀上係於密接時間為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二)同案被告吳幸珍係國榮公司主辦會計之人員,被告明知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並未向國榮公司購買價格合計8,008,560元之競選文宣商品,卻透過吳俊德推由具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意聯絡之吳幸珍,預先開立記載內容不實統一發票11張,並造具該公司支出傳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雖非主辦會計人員,然被告指示吳俊德、吳俊德再推由國榮公司經辦會計人員吳幸珍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及支出傳票,其3人顯具有犯意之聯絡,被告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且為共謀共同正犯)。同案被告吳幸珍一次開出11張對開海報、道林紙發票且嗣後記入支出傳票,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目的,客觀上係於同一原因密接為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另審酌被告究為興起犯意之人,遂行犯罪之共同正犯吳幸珍,亦係經由被告授意吳俊德指示為之,被告雖未具經辦會計人員之身分,惡性難謂較輕,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線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為達到侵占之目的,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所犯二罪間本質上具有方法目的關係,而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認同案被告吳幸珍將不實事項,記入屬於商業會計憑證之國榮公司統一發票及各該月份之會計帳冊(轉帳傳票),而使會計資訊不實;並於論罪法條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尚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嫌等語(見起訴書第28頁第7至20列、第88頁倒數第8至5列)。然核起訴書所指之「會計帳冊(轉帳傳票)」,實係吳幸珍所造具之國榮公司支出傳票(會計科目:宣傳支出、摘要:製作宣傳廣告或競選物品費用)(見偵八卷第197至205頁),而為商業會計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記帳憑證,屬會計憑證之一種,顯非會計帳簿。且卷內並查無檢察官所指符合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3條規定之會計帳簿可考,自無從遽認吳幸珍將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國榮公司會計帳冊,而對被告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帳冊罪。起訴書此部分所指,亦有誤會。

五、分論併罰: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被告所犯各罪,均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

(二)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所侵占之款項,固均係由中國國民黨及「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所匯入被告臺銀群賢分行帳戶內之輔選經費;且被告上開於犯罪事實一與犯罪事實二所犯之侵占及勾串相關廠商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日期有所重疊(犯罪事實一自100年12月28日起至101年2月8日止,犯罪事實二自101年1月2日起至101年2月10日止)。然被告對於該帳戶內之款項,最初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並付諸實行之侵占行為,係如犯罪事實一所載於100年12月28日提領 350萬元及149萬元並匯借予敞盛公司之時(並接續於101年1月12日提領400萬元匯借予敞盛公司),距離其於犯罪事實二提領而侵占上開帳戶內所保管輔選經費之日期(即100年2月9日及10日),相隔已有1個月左右;且被告所勾串之開立不實發票之廠商並不相同(分別為敞盛公司、國榮公司),犯罪態樣亦有歧異(犯罪事實一係先行侵占再開立不實發票,犯罪事實二則係先開立不實發票再憑以侵占)。顯見被告於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之2次侵占與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行為,其時間、合作對象均屬可分,行為態樣有別,應係另行起意而各為獨立之犯罪行為,難謂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予分論併罰。

六、復按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㈠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㈡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㈢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定有明文。而本法第7條並非規定案件一旦逾8年未判決確定,且被告提出聲請,法院即當然認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予酌量減輕其刑,法院仍應綜合審酌第7條各款情形,如認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確已受侵害且情節確屬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時,始得酌量減輕其刑。查本件於102年6月5日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見原審卷㈠第1頁),故自第一審繫屬日起,迄本院112年8月25日之審判期日已逾8年,而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時,已依上開規定聲請酌減其刑,本院審酌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之情形,乃肇因於本案尚有其他共同被告,且卷證及犯罪事實龐雜,起訴與審判認定事實及法律上評價多所不同,致延滯訴訟多年,對被告迅速審判之權利之影響應屬重大,爰依前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七、原審經審判結果,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五、六、七、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肆、一、三,本判決犯罪事實一、二)被告部分,以被告該部分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⑴被告就本案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並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分擔,應為共謀共同正犯,原審未審酌及此,尚有未當;⑵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犯之刑法第335條第1項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斷,原審均予分論併罰,亦有不當。⑶原審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認被告尚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帳冊罪,自有未洽。⑷被告侵占部分,因刑法沒收罪章嗣經修正施行,原判決未及說明犯罪所得不予沒收之原因,且原判決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就同案被告吳幸珍、馮瓊慧各具主辦會計、經辦會計人員之身分乙節,亦未記載所憑之證據,判決理由有所不備。⑸本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迄今已逾8年,原審未及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審酌是否減刑,亦有未洽。被告就本判決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意旨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可採,然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上開部分均予撤銷改判。其就被告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依據,應由本院併予撤銷。

八、爰審酌被告身為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之執行總幹事,負有妥善保管且僅得於輔選事務範圍支出所持有輔選經費之責,竟為免敞盛公司資金不足影響燈會環保袋之產能,擅自挪用侵占輔選經費1,000萬元借予敞盛公司周轉,事後更指示敞盛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以供該部分侵占款項核銷;另利用競選期間末期,預期所持有管理輔選經費將有結餘,竟與吳俊德謀議,先行開立不實競選文宣之統一發票,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將結餘經費以該不實發票為核銷,進而匯款入實際並未與馬吳彰化競選總部為競選文宣交易之吳俊德私人帳戶而加以侵占;其為掩飾或遂行侵占犯行,設法取得不實發票以便核銷競選經費,行為、手段、動機實不可取。兼衡被告自承具有博士學歷,應知幾十年來台灣之民主化轉型過程,人民所期待的就是藉由法律透明的監督機制,擺脫黨國不分、公庫通私庫、政商勾結之惡習,然其利用民主制度之包裝及支持者之熱情捐輸,以黨庫通家庫之方式恣意行事,逃避應受政治獻金法規範之監督義務,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本院更二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均為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類型相同之犯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九、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38、40、51條條文,增訂第38之1至38之3、40之2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之1條條文,另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8之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再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亦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0之3條規定。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故被告與敞盛公司馮啟峰、同案被告吳俊德等人間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就個人所分得部分個別為沒收或追徵,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之金額為沒收之諭知。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查:

1.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挪用馬吳競選經費1,000萬元供敞盛公司周轉部分,雖因侵占罪之即成犯之性質,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當下,其構成要件即屬該當。然因被告旋將1,000萬元匯予敞盛公司,故其實際享有之犯罪所得,本係對敞盛公司之借貸返還請求權。又該部分債權,嗣經案外人蔡境列介入談判之協調後,業自不詳第三人收購敞盛公司庫存環保袋之貨款範圍內全數抵銷,被告已無從再對敞盛公司主張借款返還,故其並未終局保有該犯罪所得,自無庸再對其為沒收或追徵價額之諭知。復本案亦查無敞盛公司有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指惡意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亦無從對第三人敞盛公司另為沒收或追徵價額之諭知。

2.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與吳俊德共同侵占之8,008,560元,雖係被告與吳俊德共同犯罪所得之物,然該筆款項係實際匯入同案被告吳俊德之帳戶,且未及為後續處分即遭檢調查獲,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取得該犯罪所得,即不應於其罪刑項下為沒收或追徵價額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335 條第

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第1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 本院更一審主文 本院更二審主文 1. 犯罪事實一(起訴書犯罪事實肆、一)侵占金額1,000萬元 卓伯仲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卓伯仲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卓伯仲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徒刑叄年肆月;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卓伯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犯罪事實二(起訴書犯罪事實肆、三)侵占金額8,008,560元 卓伯仲共同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卓伯仲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卓伯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叄年貳月。 卓伯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附表二:敞盛公司產製環保袋之去處採購數量及去處 交付時間及數量 付款時間 金額 備註 縣府採購1,828,836個 101年1月16日驗收10,344個 101年1月31日 38萬9,969元 臺銀燈會專戶開出票據之提領紀錄,見偵一卷第113頁。驗收紀錄見偵三卷第280頁。 101年1月30日驗收26萬個、101年1月31日驗收26萬6,717個 101年2月4日 1,985萬7,230元 臺銀燈會專戶開出票據之提領紀錄,見偵一卷第113頁。驗收紀錄見偵三卷第289、302頁。 101年2月9日驗收59萬8,083個 101年2月15日 2,254萬7,729元 臺銀燈會專戶開出票據之提領紀錄,見偵一卷第114頁。驗收紀錄見偵三卷第87頁 101年2月23日驗收39萬1,900個、101年3月9日驗收19萬387個、101年3月9日驗收11萬1,405個 101年3月29日 2,615萬2,189元 臺銀燈會專戶開出票據之提領紀錄,見偵一卷第115頁。驗收紀錄見偵三卷第303-305頁。 黃四吉與馮啟峰合作生產剩餘之環保袋,無人收購 共56萬餘個,堆放在黃四吉倉庫裡,至今未能處理 蔡境列出面談判後,由「好野人」以單價34.2元,收購88萬6,000個,應付貨款3,030萬1,200元,已付2,300萬元 101年9月4日進口12萬5,700個、101年10月25 日又進口8萬4,265個、101年11月1日又進口9萬7,422個,均送抵柯金山出面承租的和美鎮和厝路倉庫 101年8月16日(第一次付款共1,000萬元) 200萬元 存入伍碧蓉土地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敞盛內帳如此記載,偵十卷第14頁背面,亦有偵十卷第21頁存摺影本可證) 300萬元 存入馮啟鋒土地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敞盛內帳記載,偵十卷第14頁背面,亦有偵十卷第19頁存摺影本為證) 500萬元 存入敞盛公司兆豐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臺幣帳戶(敞盛內帳記載如此,偵十卷第14頁),亦有敞盛公司銀行往來明細,原審卷內) 101年11月8日進口39萬8,200個,送抵抵柯金山出面承租的和美鎮和厝路倉庫 101年8月29日(第二次付款) 500萬元 同日11時34分存款250萬入敞盛土銀000-000-000000帳戶內(偵一卷第61頁)(內帳記載,偵十卷第15頁) 另250萬元存入馮啟峰土銀000-000-00000-0帳戶(內帳記載,偵十卷第15頁,亦有偵十卷第19頁存摺影本為證)。 101年11月6日(第三次付款) 400萬元 同日14時43分存款400萬入敞盛土銀帳戶000-000-00000-0帳戶內(偵一卷第62頁)(內帳記載,偵十卷第16頁) 101年11月29日(第四次付款) 200萬元 同日14時57分存款200萬現金入敞盛公司土銀000-000-00000-0帳戶(內帳記載,偵十卷第16頁,亦有偵十卷第22頁背面存摺影本可證) 101年12月24日(第五次付款) 200萬元 同日11時40分存款200 萬現金存入敞盛公司土銀000-000-00000-0帳戶(內帳記載,偵十卷第17頁背面,另有存摺影本可證) 101年11月15日又進口共9萬0,915個、101年12月18日又進口共3萬7,145個,送抵抵柯金山出面承租的和美鎮和厝路倉庫 好野人尚未透過黃駿霖、柯金山出面與馮啟峰結算金額 102年1月11日案發後,102年1月15日又進口4萬9,400個,未及交付到和美倉庫,現仍由馮啟峰保管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