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明橞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進祿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裕萌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930、22672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劉明橞、陳進祿、劉裕萌部分撤銷。
劉明橞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進祿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劉裕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與虎大軍(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死亡,所涉違反銀行法罪嫌,業經本院以107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8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詹睿凱(所涉違反銀行法罪嫌,另經本院以110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下合稱劉明橞等5人)於97年9 月25日,共同出資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8 樓設立大慶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慶公司,現變更門牌為○○○○0 段00號
8 樓,後並遷至15樓,虎大軍為隱名股東,其股份登記於劉明橞名下),由劉裕萌擔任董事長,陳進祿、詹睿凱為董事,劉明橞為監察人,虎大軍則為執行長(嗣於98年1 月14日由詹睿凱接任董事長,劉裕萌改任業務副總,再於98年11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99年2 月3 日〉由陳進祿接任董事長,詹睿凱改任副執行長)。劉明橞等5人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惟為募集大慶公司營運所需資金,共同基於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自97年9月間起,對外以「大慶互助聯誼會」(下稱大慶互助會)名義吸收資金,並推由劉明橞擔任大慶互助會會首,約定由劉明橞委任大慶公司全權代理大慶互助會之執行及管理,暨擔任大慶互助會之履約保證人,並在大慶公司辦公場所召開說明會或者私下講解時,向不特定人講解大慶互助會之制度、優點,且由劉裕萌、詹睿凱、虎大軍向投資人宣稱大慶公司係從事環保包裝材之新興產業,大慶互助會收取會款將用於投資大慶公司環保包裝材料事業,未來發展獲利可期,陳進祿則以董事長身分出席說明會,其等並配合辦理互助會會員之聚餐或旅遊活動。劉明橞等5 人經營大慶互助會之運作方式有下列㈠「合會」、㈡「合會組合」兩種專案(詳後述),其等即以上開投資可獲取優渥利息、期滿全額償還本金及高額利息等內容吸引不特定人,而招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加入大慶互助會之「合會」、「合會組合」專案。投資人繳納會款,除可直接匯款至劉明橞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明橞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亦可以現金交予大慶公司不知情員工王雅妮(所涉違反銀行法罪嫌,業經判決無罪確定)、郭婉萍,其2人收取現金後再交付大慶公司會計林千鶴,由林千鶴存入劉明橞銀行帳戶,劉明橞則再將款項匯入大慶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所收取之會款用於大慶公司之營運,劉明橞等5人共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共計向附表一、二所示投資人收取新臺幣(下同)1226萬2000元(即附表一所示「合會」實際收取之如附表三所示1126萬2000元+附表二所示「合會組合」專案收取之100 萬元=1226萬2000元),嗣因大慶互助會無力支付高額會息,自98年12月12日起停止運作後,經會員告發後,始查悉上情:
㈠「合會」部分:
每組合會由25人(附表一編號1 至9 各組另加劉裕萌而成為26人)組成,均由劉明橞擔任會首,每會1 萬元,每會開始時由會首向每一會員預收7500元會款及服務費5000元(每月
200 元25個月),採內標制,底標固定2500元,活會每月應繳納7500元,每月以抽籤(滾號碼球)方式或以會號依序得標之方式決定得標者,得標者可取得之前每會各次所繳7500元,固定加2500元標息,共1 萬元之會款,另退還未到期之服務費,並即脫離互助會;自98年5 、6 月起,則將「抽籤」得標方式改為「出價競標」,底標2000元,高標則為3000元,未得標者(活會)則按月繳交會款,金額為1 萬元扣除決標金之差額(如3000元得標,則該月應繳納7000元),其餘模式不變。依上開運作模式,無論係以滾彩球方式或在2000至3000元間競標模式,得標者均可獲得固定報酬,且得標後即獲利了結,無須再繳交死會會款,大慶互助會以此吸收附表一所示會員名稱之人(本人或以該會員名義加入)成為會員。
㈡「合會組合」專案部分:
向不特定投資人招攬以10萬元為投資單位之合會組合專案,投資人繳交投資單位款項後,自投資日翌月起,由大慶互助會按月支付利息予會員,並約定投資期滿時償還全部投資金額,以此方式對外吸收附表二所示之人加入,並支付如附表二所示利息予各該會員。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且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又所謂「顯不可信之情況」,由法院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而為判斷。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時,是否與被告對質,與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並無必然之關聯,自不得以偵查中未經被告詰問,逕認該陳述無證據能力。至該等陳述與事實是否相符,要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之有無,不容混淆。查證人即被告劉裕萌、證人蔡濱原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經具結而為之陳述,上訴人即被告陳進祿(下稱被告陳進祿)及辯護人並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上開證人業於原審或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到場接受交互詰問,由被告陳進祿及辯護人行使對質詰問權(原審卷一第246-259 、281 頁;本院更一審卷二第35-37、43頁;原審卷二第238 頁反面至第258 頁、第276
頁),已完足調查之程序,自應認其於偵查中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而得作為本院認定被告陳進祿犯罪事實之基礎。被告陳進祿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主張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未經被告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更二卷一第236、269頁),尚非可採。
㈡除上述㈠以外,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
被告陳進祿、上訴人即被告劉明橞、劉裕萌(下稱被告劉明橞、劉裕萌)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更二卷一第222-236頁)。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劉明橞、陳進祿、劉裕萌及其等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進祿、劉裕萌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更二卷一第221、300頁;本院更二卷二第396、428、446-500頁),被告劉明橞則坦承其有經營大慶互助會擔任會首,招募如附表一、二所示投資人加入大慶互助會之「合會」、「合會組合」專案,共計收取1226萬2000元會款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我經營大慶互助會對外招攬會員,「合會」部分與一般民間互助會相同,也有競標,其運作模式,應該屬於民法消費借貸關係,並非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經營銀行業務之吸金行為,且月利率2.5%,換算年利率為30% ,較當舖業常見利率36% 為低,在一般民間借貸中,非屬高額利息,不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的要件,並不成立銀行法第125 條犯行;另「合會組合」部分是一般民間借貸,亦未涉及收受存款等語。經查:
㈠被告劉明橞、陳進祿、劉裕萌與虎大軍、詹睿凱等5人於97年
9 月25日,共同出資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8 樓設立大慶公司(現變更門牌為○○○○0 段00號8 樓,後並遷至15樓,虎大軍為隱名股東,其股份登記於劉明橞名下),由劉裕萌擔任董事長,陳進祿、詹睿凱為董事,劉明橞為監察人,虎大軍則為執行長(嗣於98年1 月14日由詹睿凱接任董事長,劉裕萌改任業務副總,再於98年11月10日由陳進祿接任董事長,詹睿凱改任副執行長);被告劉明橞為大慶互助會會首,並由其委任大慶公司全權代理大慶互助會之執行及管理,暨擔任大慶互助會之履約保證人,劉明橞等5人並有在大慶公司辦公場所召開說明會,以及辦理互助會會員之聚餐或旅遊活動;大慶互助會運作方式有二,其一為如附表一所示「合會」部分,劉明橞均為會首,每會1萬元,每會開始時由會首向每會員預收會款7500元,及服務費5000元(每期200元25會員),採內標制,底標固定2500元,活會每月應繳納7500元,每月以抽籤(滾號碼球)方式(亦有以會號依序得標者)決定得標,得標者可取得之前每會各次所繳7500元,固定加2500元標息,共1 萬元之會款,另退還未到期之服務費,並即脫離互助會,自98年5 、6 月起,則將「抽籤」得標方式改為「出價競標」,底標2000元,高標則為3000元,未得標者則按月繳交會款,金額為1 萬元扣除決標金之差額(如3000元得標,則該月應繳納7000元),其餘模式則不變;其二為如附表二所示「合會組合」專案部分,附表二所示投資人繳交投資單位款項後,自投資日翌月起,由大慶互助會按月支付利息予會員,並約定投資期滿時償還全部投資金;大慶互助會會員繳納會款,除可直接匯款至劉明橞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亦可以現金交予大慶公司員工王雅妮、郭婉萍,王雅妮、郭婉萍收取現金後交付大慶公司會計林千鶴,由林千鶴存入劉明橞銀行帳戶,劉明橞再將款項匯入大慶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上開會款用於大慶公司之營運等事實,均經被告劉明橞、陳進祿、劉裕萌供承或不爭執在卷(原審卷六第136 至137 頁;本院更一卷一第100 頁反面至第101 頁;本院更二卷二第6-7頁),核與①證人陳麗瑛於偵查具結證稱:我於98年5 月時開始參加,加入時就是競標,更早還沒加入時是用彩球等語(偵18930 卷第26-28、第32頁反面);證人黃智宏於偵查具結證稱:一開始是用抽號碼球,抽到誰就誰中,是固定標息2500元,記得98年6 、7 月前是這樣,後來說檢調單位會有問題,不可以固定標息,才寫標單,在3000元至2000元內自己寫標息等語(他5192卷第34-35頁);證人呂雯綺於偵查具結證稱:到最後公司有問題,大概是98年下半年開始才有競標等語(他5192卷第37頁);證人吳廖秀琴於偵查具結證稱:於98年2 月13日加入互助會,開標方式有的人是抽籤,我這一組是照號碼排的,我的會號是10號,本來月繳7500元,後來改成競標,所以98年6 月只繳7400元,7 月繳7300元,8 、9 、10、11月都繳7000元等語(他3883卷一第248 頁反面);②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所示證人證述其等投資「合會組合」專案之情節(證述內容見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以及③證人即大慶公司員工王雅妮、郭婉萍、會計林千鶴於偵查、原審證述其等代為收取款後之處理等情節(他3883卷一第141-144、156-157頁;原審卷二第174-178、266-272頁;原審卷一第299頁反面至第304頁)相符,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大慶公司登記案卷影本、證人陳麗瑛提出之大慶公司執行長虎大軍名片(偵18930 第13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互助會簿【正面記載會員姓名、組別、會號、開標日期、會員名單、起迄日期等,背面記載互助會約定條款內容】(他3883卷二第57至324 頁反面)、證人陳麗瑛提出之散會試算表【正面記載大慶互助會之運作方式略以:改良式互助會,將活會死會分開管理《不同於民間互助會》,採內標制,底標2500元,開標方式將會員依號碼排列,採抽號碼球《如樂透》,以公平、公正、公開的開標方式,完全遏止搶標、冒標的弊端,抽中之號碼球即為得標者,得標者將本金+標息+退還服務費一次領回即結束跟會《亦將活會與死會分開管理》,一組共24會《含會首25會》如每次以底標2500元標出,得標可領回金額及獲利標息如散會試算表所示,背面記載民間互助會與大慶互助會之比較,如大慶互助會具有安全性:履約公司並非會首,更不收取會錢,僅收服務費,無冒標風險及償還負債壓力,具有公開抽籤方式:採取抽籤方式,以公平、公正、公開,完成遏止搶標弊端】(偵18930 卷第6 頁)及如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所示書證資料、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100年11月2日合金西臺中存字第1000003922號函及所檢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偵22672卷第28-32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大慶互助會召集之如附表一所示「合會」,依合會書所約定
之條款,各該合會內容、標息,以及據以計算每月得以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等情,均為被告劉明橞、陳進祿、劉裕萌所不爭執(本院更一卷一第100 頁反面至第
101 頁),並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⒈組別AB-8-0011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陳淑郁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此據:①證人王育恩(原名王素勤)於警詢證稱:我參加1 組,組別AB-8-0
011 ,占1 個會份,沒有得標過,我以現金繳納或至銀行臨櫃繳納會款等語(原審卷三第131-133 頁);②證人林美智於警詢證稱:我參加1 組,組別AB-8-0011 ,占1 個會份等語(原審卷四第4-5 頁);③證人王順隆於警詢證稱:我參加1 組,占1 個會份,不知道組別名稱,沒有拿到會簿,每期約繳7500元等語(原審卷四第82頁)明確,並有王育恩提供之合會書【組別:AB-8-0011 ,起迄日期:97年11月7 日至99年12月7 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入會申請書、收據【98年1 月13日、98年2 月12日、98年3 月17日、98年5 月9 日各繳納7500元】、存款憑條【王育恩於98年1 月12日、98年2 月12日、98年3 月16日、98年6 月15日、98年9 月11日,分別匯入被告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7500元、7500元、7500元、7500元、7500元、7000元】(原審卷三第137-159 頁)、林美智提供之合會書繳回收據【組別AB-8-0011 ,98年5 月
7 日得標】、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會員林玉麗於98年4月、98年5 月各存入15000 元、98年7 月、98年8 月各存入14000 元,會員謝德靜於98年5 月存入7500元、98年9月存入7000元,會員王順隆於98年4 月、98年5
月各存入7500元、98年7 月、98年8 月、98年10月、98年11月各存入7000元,會員林美智於98年3 月、98年4 月各存入7500元,會員汪見星於98年4 月、98年5 月各存入7500元,會員侯文婷於98年4 月、98年5 月各存入7500元、98年7月存入7000元,會員李淑芬於98年4 月存入7500元、98年7月、98年8 月、98年11月各存入7000元,會員黃英靖於98年
4 月、98年5 月各存入7500元、98年8 月、98年10月、98年11月各存入7000元,會員黃玉妹於98年4 月存入7500元,會員陳秀桃於98年5 月存入7500元,會員王育恩《原名王素勤》於98年12月存入7000元】(他3883卷一第69-104 頁)在卷可參。至會員王育恩提供之合會書約定條款雖記載底標固定為2500元等語,惟大慶互助會於98年中曾改為競標模式,業如上述,故該會後期係以3000元標金得標,尚無不合,併予敘明。
⒉組別AB-8-0012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呂良純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此據:①證人張春桂於警詢證稱:我透過表哥謝春生介紹加入大慶互助會,伊參加1 組,占1 個會份,沒記組別名稱,每期得標金2500元,共繳10期左右,沒得標過等語(原審卷五第36-39頁);②證人蔡濱原於原審具結證稱:我有參加大慶互助會,每月匯款給劉明橞,這種與10萬元合會組合不同,我是透過顏小榆介紹加入,於97年12月先加入每會1 萬元,共25會的合會,於98年2 月又加入10萬元合會組合等語(原審卷一第00
0 -000 頁);③證人呂雯綺於警詢證稱:我有以○○呂良純名義參加大慶互助會,並有提出合會書等語(原審卷五第36-39頁)明確,並有會員蔡濱原提出之合會書【組別AB-8-0012
,起迄日期:97年12月2 日至100年1 月2 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98年1 月12日存款7500元及98年10月12日存款7000元至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款憑條(他3883卷一第216 、22
4 頁)、呂雯綺提出之合會書【組別AB-8-0012 ,起迄日期:97年12月2 日至100 年1 月2 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會員姓名呂良純,會號11至18、20】(他5192第16頁;原審卷四第163-16
9 頁)、劉明橞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會員蔡濱原於98年1 月、98年4 月各存入7500元、98年8 月、98年
9 月、98年10月各存入7000元,會員蕭約民於98年4 月、98年5 月各存入7500元、98年7 月、98年8 月、98年10月各存入7000元,會員吳麗美於98年4 月存入7500元,會員張春桂於98年4 月存入7500元、98年7 月存入7000元,會員馬玉美於98年5 月存入7500元、98年7 月存入7000元,會員黃泰山於98年8 月存入14000 元、98年10月、98年11月各存入7000元,會員呂良純於98年6 月存入58000 元《應係7250元×8 會》】(99他3883卷一第69-104 頁)在卷可參。又卷內無98年12月2 日該期得標金額之事證(繳款收據、匯款資料等),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則以3000元標息認定之。
⒊組別AB-8-0014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王憲德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此據:①證人詹素惠於警詢證稱:我透過綽號「小魚」之人參加大慶互助會,參加1 組,繳納10期約10萬元,係以現金或匯款繳納等語(原審卷五第53頁);②證人江鴻洲於警詢證稱:共參加1組互助會,組別AB-8-0014 ,以其名義及○○江嘉釗名義各參加1 個會份,在第4 期以江嘉釗名義得標過等語(原審卷四第187-189頁);③證人江嘉釗於警詢證稱:○○江鴻洲以我名義參加1 組互助會,我不瞭解情形等語(原審卷四第192-19
3 頁);④證人陳張寶月於警詢證稱:我僅參加1 組1 會,詳細情形忘記了,但有得標過,領取得標款約6 萬元等語(原審卷三第275 頁);⑤證人吳建坤於警詢證稱:我僅以自己名義參加1 組互助會,沒得標過等語(原審卷四第179 頁正反面);⑥證人蔡玉葉於警詢證稱:透過朋友張惠心介紹加入大慶互助會,共參加3 組,AB-8-0014 、AC-9-0012 、AE-9-0016 《原筆錄誤載組別號碼,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30025469號函更正,原審卷五第24頁》等語(原審卷四第39-40頁);⑦證人官金於警詢證稱:AB-8-0014 是我以○○陳慧中名義參加,占1 會,都沒得標過等語(原審卷三第245 、246 頁);⑧證人董蘇錦子於警詢證稱:以現金至銀行繳納會款,無收據亦無會簿,在第
6 期得標過1 次,約參加2 會,共繳納10期會費等語(原審卷三第90頁);⑨證人李火盛於警詢證稱:朋友彭蔡寶貴有用我名字參加大慶互助會,詳細情形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四第45頁);⑩證人彭蔡寶貴於警詢證稱:有以友人李火盛名義參加1 組大慶互助會,是我繳納會款,繳10幾次等語(原審卷四第43頁)明確,並有蔡玉葉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B-8-0014 ,起迄日期:97年12月30日至100 年1 月30日】、收據【98年4 月1 日、98年5 月4 日各繳交會款7500元】(原審卷四第70頁、卷五第28、31頁)、官金提出之合會書【組別:AB-8-0014 ,會員姓名陳慧中,起迄日期:97年12月30日至100 年1 月30日,會號:3 ,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陳慧中入會申請書、收據(原審卷三第250-251 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B-8-0014 ,會員姓名周育德,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6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他3883卷一第77頁)、收據【張淑貞、盧克明、劉裕萌、江鴻洲、吳建坤繳交第7期會款7000元、張淑貞、蔡玉葉、詹素惠、吳建坤、江鴻洲、劉裕萌、李火盛、陳慧中繳交第8 期會款7000元、董蘇錦子繳交第8 期會款21000 元、張淑貞、詹素惠、吳建坤、李火盛、江鴻洲繳交第9 期會款7000元、董蘇錦子繳交第9 期會款21000 元、吳建坤、江鴻洲、詹素惠、劉裕萌繳交第10期會款7000元】(他3883卷一第77-107 頁)、江鴻洲提供之互助會簿【組別:AB-9-0014 、起迄日期:97年12月30日至100 年1 月30日,會員江鴻洲】、收據【會員江鴻洲:97年12月22日入新會會款1 會12500 元,98年2 月3日、98年3 月5 日、98年4 月1 日均繳交會款7500元,98年
6 月3 日繳交會款7200元,98年10月5 日繳交會款7000元,會員江嘉釗:97年12月22日入新會會款1 會12500 元,98年
2 月3 日、98年3 月5 日繳交會款各7500元】(原審卷四第194-205 頁)、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會員詹素惠、張淑貞、吳建坤、江鴻洲於98年7 月各存入7200元,會員董蘇錦子於98年7 月存入21600 元、於98年12月存入14000 元】(他3883卷一第86、103 頁)在卷可參。
⒋組別AB-9-0011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張惠心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此據:①證人張啟一於警詢證稱:只參加1 組,組別AB-9-0011 ,占3 個會份,沒有得標過,共繳納10期等語(原審卷三第222-223 頁);②證人呂雯綺於警詢證稱:我有以○○楊啟英名義參加,組別AB-9-0011 等語(原審卷四第154 頁)明確,並有呂雯綺提出之合會書【組別:AB-9-0011 ,會員姓名張啟一、會號18,起迄日期:98年1 月21日至100 年2 月21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原審卷四第178 頁)、張啟一提出之合會書【組別:AB-9-0011 ,會員姓名張啟一、會號6 、8、10,起迄日期:98年1 月21日至100 年2 月21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
會期共26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原審卷三第224-
226 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B-9-0011,會員姓名楊啟英、起迄日期:98年1 月21日至100 年2 月21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6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他3883卷二第65頁)、收據【楊啟英繳交第7 期會款14000 元、張啟一繳交第7 期會款21000 元、唐忠秋繳交第8 期會款21900 元、劉裕萌繳交第8 期會款7300元、張啟一繳交第9 期會款22200 元】(他3883一第66-76頁)、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會員蕭若喬於98年2 月26日存入7500元、會員楊啟英於98年2 月26日、同年
3 月27日、同年4 月27日各存入15000 元、於同年6 月24日存入14800 元、會員張惠心於98年4 月27日存入45000 元、會員黃家雅於98年5 月27日、同年6 月29日、同年7 月27日各存入7400元、會員唐忠秋於98年5 月25日存入22200 元、於同年11月23日存入21000 元】(他3883卷一第86、103 頁)在卷可參。
⒌組別AB-9-0012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賴箴言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此據:①證人吳廖秀琴(即合會書上所載之廖秀琴)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參加1 會,98年2 月13日加入,加入時繳交12500元,之後每月繳7500元,共繳到98年11月,原來是用輪流得標,後來改用競標,最高標金3000元等語(他3883卷一第248 頁);②證人黃智宏於偵查具結證稱:從98年1 月加入大慶互助會,有以自己、○○賴箴言、教會牧師唐忠秋、教會弟兄劉宸宇之名加入,我自己3 會、○○21會、唐忠秋6 會、劉宸宇6 會等語(他5192卷第34頁)明確,並有黃智宏提出之合會書【組別:AB-9-0012 ,會員姓名唐忠秋,會號3 ,起迄日期:
98年2 月13日至100 年3 月13日】(他5192卷第12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合會書【組別:AB-9-0012 ,會員姓名唐忠秋,會號1 ,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6名,底標固定為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他3883卷二第139 頁)、收據【陳若宸繳交第6 期、第7 期會款各14000 元、第8 期會款7000元、賴箴言繳交第6 期、第8 期會款各63000 元、唐忠秋繳交第6 期、第8 期會款21000 元、廖秀琴繳交第6 期、第7期、第8 期會款各7000元、周育德繳交第6 期、第7 期、第
8 期會款各7000元、劉裕萌繳交第7 期會款7000元、梅海嬅繳交第6 期會款7000元】、合會書繳回收據【陳秀美繳回第
6 期、第7 期】(他3883卷二第143-162 頁)、吳廖秀琴提出之合會書【組別:AB-9-0012 、會員:廖秀琴】、會員入會申請書、收據【98年2 月9 日繳交12500 元、98年3 月16日繳交7500元、98年4 月13日繳交7500元、98年5月15日繳交7500元、98年6 月15日繳交7400元、98年7 月14日繳交7300元、98年8 月17日繳交7000元、98年9 月14日繳交7000元、98年10月14日繳交7000元、98年11月13日繳交7000元】(他3883卷一第252-258 頁;原審卷三第237-243 頁)在卷可參。
⒍組別AC-8-0012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余愛珠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此據:①證人余愛珠於警詢證稱:共參加6 會份,忘記是否同一組,得標過
2 次,現金繳納會錢,收據未留存,會簿也丟棄了等語(原審卷三第82-83頁);②證人呂雯綺於警詢證稱:有以○○呂良純、○○楊啟英之名義參加大慶互助會,組別AC-8-0012 等語(原審卷四第154 頁),及於偵查具結證稱:公司說找人參加會有獎金,才會以他人名義參加,但實際上錢是我在繳納,一開始標息固定是2500元,後來大慶公司有問題,98年下半年才改成競標等語(他5192卷第37頁)明確,並有呂雯綺提供之合會書【組別:AC-8-0012,會員姓名呂良純,會號10,起迄日期:97年12月24日至100 年1 月24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原審卷四第
162 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收據【呂良純繳交第8 期、第
9 期會款各30000 元、第10期會款22500 元、余愛珠繳交第
8 期會款60000 元、楊啟英繳交第8 期、第9 期會款各3000
0 元、劉裕萌繳交第8 期、第10期會款各7500元】、合會書繳回收據2 份【陳秀美繳回第6 期、第7 期】(他3883卷二第164-174 頁)在卷可參。而關於第1 至7 、11期之得標標息為何,該會參加者余愛珠、呂雯綺、劉裕萌未能提供相關書證可佐,惟大慶互助會確實自98年下半年即改為競標方式(標息2000元至3000元間),此業如前述,是有關第6 、7、11期之標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均以3000元認定之,而第1 至5 期之標息,則均仍以2500元認定之。
⒎組別AC-8-0013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楊素貞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此據:①證人顏小榆於警詢證稱:我參加1 組,AC-8-0013 ,占6 個會份,共繳12期,每期7500元X6會=45000 元,共54萬元等語(原審卷四第98-102 頁);②證人呂雯綺於警詢證稱:有以呂良純名義參加AC-8-0013 等語(原審卷四第154 頁);③證人楊素貞於警詢證稱:沒見過AC-8-0013 會簿,共付39萬6400元給劉明橞,不知道參加幾組幾會等語(原審卷四第000 -0
00 頁);④證人黃壹郎於警詢證稱:我沒有參加劉明橞之互助會,○○楊素貞有參加等語(原審卷三第207 頁)明確,並有呂雯綺提出之合會書【組別:AC-8-0013 ,會員姓名呂良純,會號10、15、19、23,起迄日期:98年1 月5 日至100年2 月5 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原審卷四第158-161 頁)、顏小榆提出之合會書【組別:AC-8-0013 ,會員姓名顏小榆,會號11、16、20、24,起迄日期:98年1 月5 日至100 年2 月5 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原審卷四第103 至106 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收據【顏小榆繳交第8期、第9 期會款各30000 元、劉裕萌繳交第7 、8 、11期會款各7500元】、合會書繳回收據【顏小榆繳回第7 期】(他3883卷二第58-64頁)、楊素貞提出之匯款單【金額總計39萬6400元】(原審卷四第279-280 頁)在卷可參。而關於第1 至6 期之得標標息為何,該會參加者楊素貞、顏小榆、呂雯綺、劉裕萌未能提供相關書證可佐,惟依證人呂雯綺前揭所述,其參與之互助會自98年下半年即改為競標方式(標息2000元至3000元間),是有關第5、6 期之標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均以3000元認定之,而第1 至4 期之標息,則仍以2500元認定之。
⒏組別AC-9-0011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賴宗薰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此據:①證人賴宗薰於警詢證稱:我只參加1 組互助會,組別AC-9-0 011,沒有得標過等語(原審卷三第32頁);②證人邱琨展於警詢證稱:有參加組別AC-9-0011 互助會等語(原審卷三第000-000 頁);③證人林美智於警詢證稱:有以○○楊茗童名義參加1 組互助會等語(原審卷四第4-5 頁);④證人黃林美玉於警詢證稱:是○○林美智以其名義參加互助會1 組等語(原審卷三第265 頁)明確,並有邱琨展提供之合會書【組別:
AC-9-0011 ,會員姓名邱琨展,會號14、18、22,起迄日期:98年2 月13日至100 年3月13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入會應繳交12
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原審卷三第195-200 頁)、賴宗薰提供之合會書【組別:AC-9-0 011,會員姓名賴宗薰,會號12、15、17、19、21、23、25】、收據【繳納第1期會款90000 元、第2 期會款《11會》82500 元】、存款憑條【存款人賴宗薰98年5 月13日存入82500 元至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註明AC-9-0011 】、合會書繳回收據【賴宗薰繳回第2 期】(原審卷三第35-45頁)、林美智提供之收據【楊茗童於98年6 月17日、98年7 月20日、98年11月13日繳納會款各22500 元】(原審卷四第6 、8 -11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收據【黃林美玉繳交第6期會款15000 元、第7
期、第8 期會款各7500元、楊茗童繳交第6 期、第7 期、第8 期會款各22500 元、邱琨展繳交第6 期、第7 期、第8期會款各30000 元】(他3883卷二第000 -000 頁)在卷可參。
⒐組別AC-9-0012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蔡玉葉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此據:①證人蔡玉葉於警詢證稱:我透過朋友張惠心介紹加入大慶互助會,共參加3 組,AB-8-0014 、AC-9-0012 、AE-9-0016 《原筆錄誤載組別號碼,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30025469號函更正,原審卷五第24頁》等語(原審卷四第39-40頁);②證人劉宸宇於警詢證稱:參加一組6會份,資料都已交給黃智宏,得標過2 次等語(原審卷四第14-15頁);③證人陳麗花於警詢證稱:參加一組互助會,會簿及其他資料都遺失,沒得標過等語(原審卷三第227-228頁)明確,並有蔡玉葉提供之合會書【組別:AC-9-0012 、會員姓名蔡玉葉,會號10、15、19、23,起迄日期:98年3月2 日至100 年4 月2 日】(原審卷四第57-60頁)、收據【98年4 月1 日繳交6 會《AC-9-0012 》45000 元,98年5 月
4 日繳交12900 元《5 會37500元扣除得標24600 元》,98年6月3 日繳交6 會《AC-9-0012 及AB-8-0014 》44700 元《因AB-8-00 14該期係以7200元得標,故AC-9-0012 該期即為7500元得標》,98年7 月3 日繳交6 會《AC-9-0012 及AB-8-0014》44700 元《因AB-8-0014 該期係以7200元得標,故AC-9-001
2 該期即為7500元得標》】(原審卷五第26-27、29-30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收據【陳麗花繳交第5 期、第6 期、第
7 期會款各37500 元,劉宸宇繳交第6 期會款37500 元,余愛珠繳交第7 期、第8 期會款各30000 元】(他3883卷二第111-122 頁)在卷可參。而該會第9 期之標金為何,雖卷內無匯款之交易明細或收據可資佐證,然其餘各期均為2500元,復無其餘證據佐證有如其他組別互助會改以競標方式為之,是仍應以2500元認定之。
⒑組別AD-9-0011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林淑珠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此據:①證人官金於警詢證稱:AD-9-0011 是以○○陳慧中、陳奕廷及友人徐詹選名義參加,各占1 會,都沒得標過等語(原審卷三第24
5 、246 頁);②證人詹智榮於警詢證稱:有參加2 組互助會,不記得組別名稱,會簿已丟掉,有得標1 次,以ATM 匯款繳納會錢等語(原審卷四第122 頁)明確,並有官金提供之合會書3 份【組別:AD-9-0011 ,會員姓名陳慧中,會號:2 ,會員姓名徐詹選,會號:8 ,會員姓名陳奕庭,會號:3 ,起迄日期:98年3 月6 日至100 年3月6 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誤載,應為25,因含會首僅25人)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收據(陳慧中、陳奕庭、徐詹選繳交第1 期會款各7500元,陳慧中繳交14000 元《AD-9-0011第9 期及AB-8- 0014第11期,因AB-8-0014 該期係繳納7000元,故AD-9-0011 該期則繳納7000元》】(原審卷三第247-2
49 、252 、254 、255 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收據【陳奕庭、陳慧中、徐詹選、鄭景中、詹智榮、洪美蘭繳交第5期會款各7200元、陳奕庭、徐詹選、鄭景中、洪美蘭繳交第
7 期會款各7500元、陳奕庭、鄭景中、徐詹選、陳慧中、洪美蘭繳納第6 期會款各7000元】、合會書繳回收據【詹智榮繳回第6 期】(他3883卷二第292-308 頁)、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李彥育、徐詹選於98年5 月5日各存入7500元、詹智榮於98年6 月8 日存入20000 元《扣除AD-9-0014 之入會繳交12500 元,故AD-9-0011 該期則繳納7500元》、於98年7 月7 日存入7350元、洪美蘭於98年11月9 日存入7200元】(他3883卷一第100 頁)在卷可參。
⒒組別AD-9-0012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賴箴言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此據:①證人黃智宏於偵查具結證稱:從98年1 月加入大慶互助會,有以我自己、○○賴箴言、教會牧師唐忠秋、教會弟兄劉宸宇之名加入,我3 會、○○21會、唐忠秋6 會、劉宸宇6 會,有提出告訴狀檢附合會書等資料等語(他5192卷第1 -18、34頁);②證人潘鈺佩於警詢證稱:參加大慶互助會1 組1 會份,得標過1 次,資料證據都不見了等語(原審卷四第000 -000 頁);③證人蔣心怡於偵查具結證稱:參加2 個互助會,1 個是98年3 月參加,1 個是98年4 月參加,伊有提出繳納組別為AD-9-0012 、AD-9-0013 會款之收據等語(他3883卷一第247-248 頁)明確,並有黃智宏提出之合會書【組別:AD-9-0012 ,會員姓名黃智宏,會號3 ,起迄日期:98年3 月20日至100 年3 月20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誤載,應為25,因含會首僅25人》個月會期,底標固定為25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他5192卷第2 、8 、10頁)、蔣心怡提供之收據【繳交第5 期會款7350元、第6 期會款7500元、第7 期會款7300元】(他3883卷一第263 、269-270 頁)、被告劉明橞提出收據【張麗姬繳交第5 期會款7350元、黃智宏繳交第6 期會款15000元、第7 期會款14600 元、賴箴言繳交第6 期會款22500元、第7 期會款14600 元】(他3883卷二第000 -000頁)、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張乃文於98年4 月24日存入7500元、張麗姬、張乃文於98年5 月21日、25日分別存入7400元、賴箴言、張乃文、張麗姬於98年6 月29日分別存入22500 元、7500元、7500元、張麗姬於98年7 月21日存入7000元、黃智宏於98年7 月27日存入14000 元、賴箴言於98年7 月27日存入21000 元、張麗姬於98年8 月21日存入7350元】(他3883卷一第79-92頁)在卷可參。而卷內無98年11月20日該期得標金額之事證(繳款收據、匯款資料等),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則以3000元標息認定之。
⒓組別AD-9-0013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張喜洳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此據:①證人張喜洳於警詢證稱:透過朋友丁欣華介紹加入大慶互助會,參加1 組即AD- 9-0013,占3 個會份,伊繳納會錢,有索取2張收據,1 張是第7 期,1 張是第2 期至第6期,沒得標過等語(原審卷四第239-240 頁);②證人陳劉進銀於偵d查具結證稱:加入5 會,但只找到2 張會單(AD-9-001 3,會員姓名劉進銀、劉美姿),共繳納20多萬,劉美姿也是我,是我的藝名等語(他3883卷一第209 頁);③證人丁欣華於警詢證稱:參加1 組互助會(AD-9-0013 ),會號5 ,我有介紹○○丁余秀春、○○丁肖華、朋友張喜洳、涂隆興加入等語(原審卷四第229-230 頁);④證人丁肖華於警詢證稱:透過○○丁欣華介紹加入大慶互助會,參加1 組即AD-9-0013 ,會號14等語(原審卷四第237 頁);⑤證人丁余秀春於警詢證稱:透過○○丁欣華介紹加入大慶互助會,參加1 組即AD-9-0
01 3,會號8 等語(原審卷四第234頁);⑥證人涂隆興於警詢證稱:透過朋友丁欣華介紹加入大慶互助會,沒有會簿也沒收據等語(原審卷三第259-260 頁);⑦證人林敬陽於警詢證稱:透過劉美姿介紹加入大慶互助會,參加1 組1 個會份,沒有會簿也沒收據等語(原審卷四第87頁)明確,並有張喜洳提供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013 、會員姓名張喜洳,會號1 至3 ,起迄日期:98年4 月27日至100 年4 月27日,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收據【繳納第7期會款21000 元、第2 至6 期會款共105000元《即21000元【7000元×3 會】×5 期》】(原審卷四第245至249 頁)、陳劉進銀提供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013、會員姓名劉進銀,會號6 ,會員姓名劉美姿,會號13,起迄日期:98年4 月27日至100 年4 月27日,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他3883卷一第235-23
6 頁)、丁欣華提供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01 3、會員姓名丁欣華,會號5 ,起迄日期:98年4月27日至100 年4月27日,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收據【繳納第1 期會款7000元】(原審卷四第250、254
頁)、丁余秀春提供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013 、會員姓名丁余秀春,會號8】(原審卷四第251 頁)、丁肖華提供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013 、會員姓名丁肖華,會號14】(原審卷四第252 頁)、余秀玲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013 、會員姓名余秀玲,會號12,起迄日期:98年4 月27日至100 年4 月27日,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原審卷四第23頁)、蔣心怡提供之收據【繳交第4 、5 、6 、7 期會款各7000元】(他3883卷一第265 、266 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收據【張喜洳繳交第4 期會款21000 元、白金莉、丁肖華、丁余秀春、丁欣華、余秀玲繳交第4 期會款7000元、涂隆興繳交第4 期會款各21000 元、劉進銀、劉美姿繳交第4期會款各14000 元、劉進銀繳交第5 期會款14000 元、張喜洳繳交第5 期會款21
000 元、賴箴言繳交第5 期會款42000 元、涂隆興、白金莉、丁肖華、丁余秀春、丁欣華、余秀玲繳交第5 期會款各7000元】(他3883卷二第260-290 頁)在卷可參。
⒔組別AD-9-0014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饒孟慈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此經據:①證人陳麗瑛於警詢證稱:只參加1 組,組別AD-9-0014 ,占1 個會份,沒有得標過,共繳納7 期,包括12500 元(含服務費5000元)、7300元、7200元、7000元、7000元、7000元、7000元,共55000 元(原審卷三第12、13頁);②證人張鶯英於警詢證稱:透過○○張惠心介紹以自己名義參加1 組互助會,占幾個會份忘記了,約付了6 期,沒得標過等語(原審卷四第000 -000 頁);③證人張松淵於警詢證稱:透過○○張惠心介紹以自己名義參加1 組互助會,好像占3 至6 個會份,太久忘記了等語(原審卷四第000 -000 頁);④證人詹智榮於警詢證稱:只參加2 組互助會,占幾個會份忘記了,是以
ATM 匯款繳納會費,得標過1 次等語(原審卷四第122 頁)明確,並有陳麗瑛提供之互助會簿1 份【組別AD-9-0014 ,會員姓名陳麗瑛,起迄日期:98年6 月9 日至100 年6 月9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入會申請書、收據【繳納第1 期會款7300元、第2期會款7200元、第3 期至第6 期會款各7000元】(原審卷三第15-22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收據【詹智榮、陳佑昇、張志偉、張鶯英、張松淵、陳美惠、宋俐瑢繳納第2 期會款各7200元、詹智榮、宋俐瑢、張鶯英、陳美惠、陳佑昇繳交第3 期會款各7000元、張鶯英、張松淵、陳美惠、宋俐瑢、詹智榮、陳佑昇繳交第4 期會款各7000元】、合會書繳回收據【陳佑昇繳回第2 期、張志偉繳回第3 期】(99他3883卷二第229-258 頁)、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陳麗瑛於98年11月10日存入7000元】(他3883卷一第10
0 頁)在卷可參。⒕組別AD-9-0015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林榮賢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此據:①證人李泳縈於警詢證稱:我參加組別AD-9-0015 及AE-9-0015 互助會等語(原審卷四第209 頁反面);②證人黃麗英於警詢證稱:我以○○黃稜真名義參加3 會,忘記是否同一組,得標1至2 次(原審卷三第85-86頁);③證人黃稜真於警詢證稱:
○○黃麗英有以其名義參加大慶互助會等語(原審卷三第84頁)明確,並有李泳縈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015 ,會員姓名李泳縈,會號:18、19、20,起迄日期:98年7 月27日至100 年7 月27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原審卷四第212 、215 、216 頁)、吳珮甄提出之互助會簿1 份【組別AD-9-001 5,會員姓名吳珮甄,會號:23】、收據【繳交第1 期會款7400元、第
4 期會款7000元】(他3885卷第16、39、47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收據【吳珮甄入新會款12500 元;黃麗英入新會款
3 會37500 元;陳美惠、沈錦綢繳交第1 期會款各7400元;沈錦綢繳交第2 期會款7250元;李泳縈分別繳交第1 期會款22200 元、第2 期會款21750 元、第3 期會款21450 元;黃稜真、陳美惠、沈錦綢、李彥育繳交第3 期會款各7150元】(他3883卷二第206-227 頁)在卷可參。
⒖組別AD-9-0016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楊啟英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此據:①證人賴佳玲於警詢證稱:有參加AD-9-0016 互助會,有以○○賴宥玲名義參加AD-9-0017 ,沒有得標過等語(原審卷三第165 頁);②證人邱琨展於警詢證稱:有參加AD-9-0016 互助會,會號17至21號等語(原審卷三第180 頁反面);③證人余秀玲於警詢證稱:有參加AD-9-0016 互助會2 會等語(原審卷四第18頁反面);④證人洪子雁於警詢證稱:我參加1 組,不知組別名稱,沒拿到會簿,繳納3 期等語(原審卷三第23
2 頁反面)明確,並有賴佳玲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
01 6,會員姓名賴佳玲,會號:3 、4 ,起迄日期:98年9月28日至100 年9 月28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收據【賴佳玲入新會款2 會25
000 元、繳交第1 期會款14700元、第2 期會款14400 元】(原審卷三第000 -000 頁)、邱琨展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0 16,會員姓名邱琨展,會號:17至21】(原審卷三第186 至194 頁)、吳富羚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
01 6,會員姓名吳富羚,會號:6 】、收據【吳富羚繳交第
1 期會款7350元、繳交第2 期會款7200元】(他3883卷一第
5 至7 頁)、余秀玲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016 ,會員姓名余秀玲,會號:1 】(原審卷四第22頁)在卷可參。
⒗組別AD-9-0017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吳寶羚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此據:①證人賴佳玲於警詢證稱:有以○○賴宥玲名義參加AD-9-0017 ,沒有得標過等語(原審卷三第165 頁);②證人王昆煌於偵訊時具結證稱:透過同事劉進銀之介紹參加大慶互助會,共繳過
2 次,1 次是25000 元,1 次是14700 元(有留存轉帳單),入會1 會要繳12500 元(含服務費)等語(他3883卷一第
206 頁反面);③證人黃秀聯於警詢證稱:參加3 組互助會,組別名稱忘記了等語(原審卷四第148 頁);④證人吳寶羚於偵查具結證稱:有參加很多會,共提出互助會簿2 份等語(他3884卷第13頁反面);⑤證人楊淑美於警詢證稱:透過吳珮甄介紹有參加大慶互助會,沒有會簿也沒有繳費收據,會錢都是交給吳珮甄去繳納等語(原審卷四第000 -000頁)明確,並有賴佳玲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017 ,會員姓名賴宥玲,會號:15,起迄日期:98年10月30日至10
0 年10月30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收據【賴宥玲入新會款1 會12500 元、繳交第1 期會款7350元】(原審卷三第175-176 頁)、吳寶羚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D-9-0017 ,會員姓名吳寶羚,會號:20,起迄日期:98年10月30日至100 年10月30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收據【繳交第1 期會款44100 元】(他3884卷第5、38頁)、王昆煌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14700 元至被告劉明橞上開帳戶】(他3883卷一第215 頁)在卷可參。
⒘組別AE-9-0011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陳玟君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此據:①證人陳玟君於警詢證稱:我參加兩組互助會,不知道占幾個會份,有得標過1 次等語(原審卷四第94頁反面);②證人石許美齡於警詢證稱:有以○○石安婷名義參加大慶互助會,找不到會簿及收據等語(原審卷四第47-48頁、原審卷五第88頁)明確,並有陳玟君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E-9-0011 ,會員姓名陳玟君,會號:4 ,起迄日期為:98年3 月30日至100年3 月30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會期共26(此為誤載,應為25,因含會首僅25人)個月會期,底標固定25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原審卷四第220 、224-226 頁)、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石安婷於98年5 月6 日存入45000 元;陳玟君於98年5 月7 日存入45000 元、於98年6 月3 日存入45000 元、於98年7 月6 日存入45000 元;石安婷於98年8 月11日存入37500 元;陳玟君於98年9 月8 日存入37500 元;石安婷於98年10月6 日存入37500 元、於98年12月1 日存入30000 元】(他3883卷一第80-103 頁)在卷可參。而該會第7 期之標金為何,卷內無匯款之交易明細或收據可佐,然其餘各期均為2500元,核與合會書記載固定2500元相符,復無其餘證據佐證有如其他組別互助會改以競標方式為之,是仍應以2500元認定之。
⒙組別AE-9-0012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謝春生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此據:①證人謝裕華、謝巫秀妹於警詢證稱:其等為夫妻,共參加1組,AE-9-0012 ,占6 個會份,前3 個會份是謝巫秀妹的份,後3個會份是謝裕華的份,但均以謝巫秀妹名義參加,得標過2次(第2 、6 會),係以匯款繳付會錢,與巫蕭菊蘭一起匯等語(原審卷三第101-106 頁);②證人巫蕭菊蘭於警詢證稱:共參加1 組互助會,組別AE-9-0012 ,有時以郵局匯款或透過謝裕華、謝巫秀妹拿現金去繳納會錢等語(原審卷三第109 頁)明確,並有謝裕華、謝巫秀妹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E-9-0012 ,會員姓名謝巫秀妹,會號:2 、6 ,起迄日期:98年4 月20日至100 年4 月20日,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原審卷三第117-
119 頁)、匯款至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匯款申請書【98年5 月21日存入67700 元(註明本人《按即謝裕華》2250
0 、秀妹22500 、蕭菊蘭22700《按即5 會份之會款37500 元扣除得標可領取之14800 元》),98年6 月21日存入50400元(註明本人22500 、菊蘭37500 、扣除巫標9600)】、存款憑條【98年7 月21日、98年8 月21日各存款75000 元至被告劉明橞上開帳戶,98年11月23日存款60000 元《因巫蕭菊蘭得標2 次,即第1 、5 會、謝巫秀妹得標2 次,即第2 、
6 會,均各餘4會份》至被告劉明橞上開帳戶】、巫蕭菊蘭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E-9-0012 ,會員姓名巫蕭菊蘭,會號:9 、13、17、21,起迄日期:98年4 月20日至100 年4 月20日,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原審卷三第111-115 頁)、謝春生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
AE -9-0012,會員姓名謝春生,會號:3 ,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原審卷四第183 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收據【謝巫秀妹、巫蕭菊蘭、謝春生繳納第4 期會款37500 元、謝巫秀妹、謝春生、黃玉妹繳納第
5 期會款37500 元、巫蕭菊蘭繳交第5 期會款30000 元《第5期得標,得標金54000 元扣除30000 元,尚有餘額24000元》、謝春生、黃玉妹繳納第6 期會款37500 元、謝巫秀妹、巫蕭菊蘭繳交第6 期會款30000 元】(他3883卷二第342-
347 頁)在卷可參。⒚組別AE-9-0013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吳寶羚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此據:①證人吳珮甄於偵查具結證稱:參加3 組互助會,各占18、6 、1 會份【按即組別AE-9-0015 、AE-9-0013 、AD-9-0015 】等語(他3885卷第28頁反面);②證人吳寶羚於偵查具結證稱:
有參加很多大慶互助會,共提出互助會簿2 份等語(他3884卷第13頁反面)明確,並有吳珮甄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E-9-0 013,會員姓名吳珮甄,會號:7 、11、15、19、23,起迄日期:98年5 月27日至100 年5 月27日,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他3885卷第20-23頁)、收據【繳交第1 期、第2 期會款各45000 元、第3 期會款3100元(37500 扣除34400 《得標金》=3100元)、第4期會款(37500 )及AD-9-0015 第2 期(標息2750)共4475
0 元、第5 期會款(37500 )及AD-9-0015 第3 期會款(7150)共44650 元、第6 期會款37500 元及AD-9-0015 第4 期會款7000元共44500 元】(他3885卷第40、43-47頁)、吳寶羚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E-9-0013 ,會員姓名吳寶羚,會號:16】(他3884卷第4 頁)、收據【繳交第1 期會款90
000 元、第4期會款75000 元(75000 扣除44200 《得標金》=30800元《應繳》)、第5 期會款75000 元、第6 期會款67500元(67500 扣除63800 《得標金》=3700元)】(他3884卷第2
5、34-36頁)在卷可參。⒛組別AE-9-0014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吳寶羚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此據證人吳寶羚於偵查具結證稱:有參加很多大慶互助會,賴佳玲、賴宥玲是我○○等語(他3884卷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反面)明確,並有吳寶羚提出之收據【繳交第1 期會款157700元(已扣抵第
1 期得標14800 元)、第2 期會款165000元(165000扣除24
600 《得標金》=140400元《應繳》)、第3 期會款157500元(157500扣除34400 《得標金》=123100元《應繳》)、第4 期會款150000(150000扣除44200 《得標金》=105800元)、第5 期會款88500 元(142500《19會》扣除54000《得標金》=88500 元)】(他3884卷第28-32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E-9-0014 ,會員姓名吳寶羚,會號:24,起迄日期:98年7 月6 日至100 年7月6 日】(他3883卷二第333 頁)在卷可參。
組別AE-9-0015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吳珮甄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此據:①證人吳珮甄於偵查具結證稱:參加3 組互助會,各占18、6 、1 會份【即組別AE-9-0015 、AE-9-0013 、AD-9-0015 】等語(他3885卷第28頁反面);②證人吳富羚於偵查具結證稱:我於98年7 月10日入會,有提出互助會簿2 份(AE-9-0015 、AD-9-00 16)等語(他3883卷一第35頁);③證人楊淑美於警詢證稱:透過吳珮甄介紹參加大慶互助會,沒有會簿也沒有繳費收據,會錢都是交給吳珮甄去繳納等語(原審卷四第207-208 頁)明確,並有吳珮甄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E-9-0015 ,會員姓名吳珮甄,會號:9 、13、14、15、16、17、19、20、21、22、23、24,起迄日期:98年7 月10日至10
0 年7 月10日,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為2000元、高標為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他3885卷第4-15頁)、收據【繳交第1 期112700元(已扣抵第1 期得標金14800 元)、第2 期120000元(120000扣除24600《得標金》=95400 元)、第3 期112500元(112500扣除34400 《得標》=78100 元)、第4 期105000元(105000扣除44200 《得標金》=60800 元)】(他3885卷第34-37頁)、吳富羚提出之互助會簿【組別AE-9-0015 ,會員姓名吳富羚,會號:8 ,起迄日期:98年7 月10日至10
0 年7 月10日,約定條款內容記載:連同會首共25名,底標2000元、高標3000元,入會應繳交12500 元(含同期會款及服務費)】、收據【繳交第1 期會款7500元】(他3883卷一第4 、7 頁)在卷可參。
組別AE-9-0016互助會:
該會有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蔡玉葉等會員,每期每會份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此據:①證人蔡玉葉於警詢證稱:有參加AE-9-0016 互助會,並提出互助會簿等語(原審卷四第39頁反面);②證人張應章於警詢證稱:透過○○張惠心介紹參加一組互助會,會簿已丟掉,似乎3至6 個會份,約繳納6 期的會款,都是現金繳納,沒留收據等語(原審卷四第117-119 頁)明確,並有蔡玉葉提供之互助會簿【組別AE-9-0016 ,會員姓名蔡玉葉,會號:17,起迄日期:98年4 月1 日至100 年4 月1 日】(原審卷四第71頁)、被告劉明橞提出之收據【張應章繳納第5期會款37500
元、第6 期、第7 期會款各30000 元、蔡玉葉繳交第5 期13500 元(67500 《7500×9 》扣除54000元【得標】=13500 元【用AC-9-00 12抵扣》)】(他3883卷二第321 至323 頁)、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張應章於98年
7 月31日存入5 筆各75000元、45000 元、12900 元、37500元、37500 元(75000元即入會之12500 元×6 ;45000 元即第1 期會款7500元×6 會;12900 元即37500 元《7500元×5
會》扣除第2期得標24600 元;37500 元2 筆即第3 、4 期會款)】(他3883卷一第89頁)在卷可參。而該會第8 期之標金為何,雖卷內無匯款之交易明細或收據可資佐證,然其餘各期均為2500元,復無其餘證據佐證有如其他組別互助會改以競標方式為之,是仍應以2500元認定之。
㈢基上所述,大慶互助會如附表一所示22組合會,依其約定條
款內容及上述所認定各期標息計算之結果,會首劉明橞理論上雖得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得收取之會款,惟關於各合會會員是否均有按期實際繳納依約應繳之各期會款乙節,或因得標會員已退出合會,或因時間久遠,收據等資料逸失,或因參與之會員自認賠損,不願接受調查等因素,致無法確定。另劉明橞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之存款,除會員逕行匯入會款,及會員交付王雅妮、郭婉萍後轉交林千鶴存入之會款外,或尚有其他非合會目的之款項,是本案關於大慶互助會如附表一所示22組合會究竟收取多少資金,無論係檢察官起訴書所認定之劉明橞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截至98年12月間至少存入之4875萬7606元,或係原審判決依互助會約定內容,以有利於被告劉明橞標息所計算之得收取之會款2783萬8300元,均不能作為認定之依據,衡情僅能依據目前卷內蒐集所得之收據等會員付款資料,依各組會員參加之會數予以分析比對認定,經本院依被告劉裕萌110年8月16日答辯狀、被告劉明橞110年10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㈡狀主張內容,以及卷存收據等資料比對結果,認定本案就附表一所示22組合會實際收受之合會款項,合計為1126萬2000元(此為扣除重複部分之金額,收據明細出處及是否為重複資料而應予扣除,均詳如附表三備註欄、證據出處欄所示),上開金額亦為被告劉明橞、陳進祿、劉裕萌所不爭執(本院更二卷二第447-500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又共同正犯所投資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不能以該資金原係該共同正犯所有,認為非屬犯罪所得,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劉裕萌雖亦為附表一編號1-9合會會員之一而有如附表三號編號325-335之繳交會款情形,然其繳交之金額亦同屬本案大慶互助會吸金所得之財物,不應排除計入金總金額,附此敘明。
㈣被告劉裕萌、陳進祿及虎大軍、詹睿凱均有參與大慶互助會
運作之事實,除被告劉裕萌、陳進祿之自白,尚有下列證據可佐:
⒈證人即被告劉明橞:①於偵查具結證稱:劉裕萌有幫忙我講解
互助會制度,陳進祿、詹睿凱、虎大軍是做大慶公司的環保包裝材;虎大軍、劉裕萌、陳進祿、詹睿凱都知道合會的會款是要投資大慶公司,劉裕萌有幫我招攬會員,陳進祿、詹睿凱、虎大軍則私下有介紹親戚、朋友加入等語(偵18930卷第33至34頁反面)。②於原審證稱:成立互助會是要投資大慶公司的環保包材,雖有股東,但資金不足,所以想到用互助會籌錢,除陳進祿外,虎大軍、劉裕萌、詹睿凱都有幫忙講環保包材的部分是值得投資的,劉裕萌也有講解過互助會,虎大軍、劉裕萌、詹睿凱、陳進祿他們有找自己的朋友跟會;其他4人都知道我起互助會就是要來投資大慶公司的環保包裝材,99他5192影卷第8頁合約書約定條款內容,特別約定條款由大慶公司擔任會首之連帶保證人,擔保會首的履約責任,是因為我把錢都投資在大慶公司,那時候是想到萬一怎麼樣的話,可以保障我的會員;由大慶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部分,有經過大慶公司董監事開會討論並且通過,大家都有看過,有做成決定,可是沒有寫下來,這份資料股東都看過,他們也沒有說不OK(原審卷二第72頁反面至第73頁、第74、75頁、第78頁反面至第80頁)。
⒉證人即被告劉裕萌:①於偵查具結證稱:劉明橞召集大慶互助
會的錢有投資到大慶公司,劉明橞找我幫忙辦互助會的國外旅遊、聚餐活動,我有在大慶公司內幫劉明橞開說明會介紹大慶互助會之制度、運作模式;陳進祿在互助會辦活動時有亮相,因為陳進祿當時是董事長,就介紹董事長是誰,公司做什麼事業;我、陳進祿、詹睿凱、虎大軍都會幫大慶互助會辦旅遊及聚餐活動,除了我有幫忙講解互助會制度、招募會員,虎大軍好像也有講過;互助會一開始是用滾球決定得標者;後來聽虎大軍說這樣不行,所以就改競標;改競標時,會員對競標方式不清楚,我就照劉明橞講的跟會員講解等語(偵18930 卷第44—45頁)。②於原審證稱:知道劉明橞有召集一個大慶互助會,互助會的錢有投資到大慶公司,我有幫他介紹過合會的制度跟運作模式,是在聚餐的場合,聚餐地點都有,也有在公司,叫外燴就借公司場地辦;主要都講包材部分,因為我們缺錢設廠需要投資,然後合會不了解的地方我們解釋給他聽;當時成立互助會是因為公司缺錢,她《指劉明橞》應該就想起會投資到公司……;「(她起會有無在公司裡面跟所有股東討論過?)他有邀我們,我有參加。(他《即陳進祿》到底有沒有幫互助會做事?)他就待在董事長室。」、「因為互助會借公司的場地辦活動,他《即陳進祿》有來跟大家見面,因為劉明橞有說他的錢要投資到公司,所以會介紹公司是做什麼的,介紹董事長是誰。」、「(所以你跟陳進祿、詹睿凱、虎大軍都會幫忙大慶互助會的活動一些忙?)是。(依照之前劉明橞講的,她起這個互助會是所有的股東都知道而且同意?)她是公司監察人,他以個人名義這個我知道……。(她《劉明橞》說你們都知道而且你們都同意?)我們都知道。(事先都知道?)是。(《提示……合會契約條款》當時起會之後,合會的會員都會拿到一份合會書,這合會書上履約保證人的連帶保證,就是劉明橞的連帶保證是大慶公司,這件事情你知道嗎?)知道。(是否之前大家都同意他《即劉明橞》這樣做?)是。(所以這個互助會就是大家討論出來的結果就對了,起這個會來籌錢,大家都知道並同意,是否如此?)是。」等語(原審卷二第238 頁反面至第258 頁、第276 頁)。
⒊證人虎大軍於偵查證稱:私下場合我有跟會員講合會的事情
(他3883卷一第159頁)。於本院更一審具結證稱:大慶公司的部分資金是從大慶互助會過來的,大慶互助會當時有跟會員說明,互助會資金會投資到大慶公司來賺取衛材報酬來讓會員分享利潤等語(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
⒋證人即投資人蔡濱原:①於偵查具結證稱:「(這4 人《即虎
大軍、陳進祿、詹睿凱、劉裕萌》有沒有跟你說過或推銷過大慶互助會的事情?)我去公司,有很多人,他們4 人輪流在講台上,跟很多人講合會的好處。他們說加入一車10萬元,每個月利息2500元,我是顏小榆介紹的。我有去公司聽講解,聽過幾次忘記了。」(他3883卷一第207 頁反面);②於原審證稱:我記得虎大軍、陳進祿都有上台講話,當天說明會的內容主要是講互助會及包材,時間過這麼久,我不記得陳進祿講話的內容,只記得他們有上台講話等語(原審卷一第251 頁至第256 頁反面);③於本院更一審作證時,雖稱因經過多年,對於其先前偵查中所提到參加大慶互助會聯誼時演講情形,無法記得,惟仍強調在原審所證內容均為實在等語(本院更一審卷二第35至37頁)。
⒌證人即投資人吳富羚於原審證稱:我於98年7月加入大慶互助
聯誼會,說是做環保袋的,要開公司但錢不夠要招會,公司裡面的人劉明橞、劉裕萌、詹睿凱、虎大軍有拿環保袋給我們看,標會的錢要拿去做環保袋,公司的人有說要做產品,所以才要招會,一群人說要開公司,叫我們投資,合會的事其他人都叫劉明橞與我接洽等語(原審卷一第259 至260 頁反面、第264 、265 頁)。
⒍證人即投資人吳寶羚於偵查中證稱:劉明橞是會首,陳進祿
是董事長,虎大軍教我們怎樣繳錢,劉裕萌會幫我們上課,解釋合會有什麼好處,詹睿凱也在公司進出,也告訴我們會的好處等語(他3383卷一第38頁),於原審證稱:我有去過大慶互助聯誼會,他們做空氣環保袋,董事長陳進祿跟虎大軍說他們要開公司缺資金,就招攬互助會,要我們幫忙出,他們說用互助會不會賠錢,因為是互助會我一定拿得到錢,虎大軍有拿環保袋給我們看等語(原審卷一第265頁反面至第269 頁反面)。
⒎證人即投資人吳珮臻於原審證稱:我於98年間經由廖玉華得
知大慶公司,說公司是做充氣環保袋,我去的時候公司有虎大軍、劉明橞、劉裕萌、詹睿凱、陳進祿向我介紹說電腦包裝的環保袋未來趨勢很好,他們要籌資開公司,剛開始聽說明會,想說開公司應該沒什麼問題,虎大軍是負責說明會,他都說公司裡面的要項,陳進祿是董事長,在會場介紹說這位是董事長,說明會的人先說明公司狀況,然後要我們加入互助會,說明會一直在辦,講課等於說明會,在黑板上都是在講標的方法,虎大軍、劉裕萌都有講,他們都負責上課部分等語(原審卷一第270 頁反面至第277 頁)。
⒏證人即大慶公司員工郭婉萍於原審證稱:我進去的時候就已
經互助會在同一間辦公室,他們的客人來的時候我們也要招呼,林千鶴交代我們要做什麼事情;互助會與大慶公司有何具體關係我不清楚,我進去是以大慶物產要成立新公司做這份工作,他們叫我們要幫忙互助會招呼客人;公司只有我與王雅妮、林千鶴、李彥育4 名職員,林千鶴是會計,我與王雅妮的職稱是行政櫃檯,李彥育負責行銷方面,林千鶴之辦公室因為在裡面,所以會請我們代收款項,我們收到錢會全部交給林千鶴等語(原審卷一第299 頁反面至304 頁)。證人即大慶公司員工李彥育於原審證稱:我在大慶公司工作快
1 年,進去的時候,有看過大慶互助會在辦公室那邊運作之情形,有看過有人在演講介紹,大部分都是劉裕萌、虎大軍、詹睿凱,劉明穗也會到場等語(原審卷一第305 頁)。證人王雅妮於偵查中證稱:虎大軍是大慶物產的執行長,他和劉明橞做相同的事情,招攬會員,詹睿凱是副執行長,也是在招會員,劉裕萌也是招會員,一開始招會員時是有業務人員找認識的人慢慢招,一開始有傳單等語(他3883卷一第14
1、143頁)⒐綜據上開證人所述,足證大慶公司於成立之始,被告劉明橞
、劉裕萌、陳進祿與虎大軍、詹睿凱等股東,即協議以成立互助會方式籌措大慶公司資金,將合會會款用以投資大慶公司所營之環保包材之開發生產,由劉明橞任會首,與劉裕萌、虎大軍主要處理合會業務,陳進祿與詹睿凱、虎大軍負責環保包材業務,上情且為股東間共識,劉裕萌、詹睿凱、虎大軍亦會在說明會中,向會員介紹大慶公司經營環保包裝材,使會員知悉所繳交會款之用途,並由被告陳進祿以大慶公司董事長身份在說明會露面,加強投資人之投資意願,其等即以上開分工參與大慶互助會,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㈤大慶互助會如附表一「合會」及附表二「合會組合」之運作
方式係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認定⒈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
而所謂「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 條之1 規定,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銀行法第125條關於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處罰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如有完全保本及固定收益,即具有存入期間屆滿本金保本並得領取固定收益之「存款」性質,即與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5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銀行法第29條之立法意旨係以銀行經營收受社會大眾鉅額存款業務,須受銀行法等相關法令之嚴格規範,以確保大眾存款之利益,倘一般公司甚至個人濫以借款、投資等名目而收取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給付一定利息,實際上乃經營專屬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將使銀行法相關法令之規範成為具文,金融秩序勢將紊亂,大眾資金無從保障。依此,僅行為人主觀上認該公司或個人並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完全保本及固定收益,即已違反前述規定,至行為人本身有無出資,或實際得利多少,均非所問。再者,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又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民法第709 條之1及70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可見一般民間之「合會」,係會首與會員互助,合各人之會款而為合會金,除會首取得首期之合會金,通常並按期返還得標會員於成會時所繳會款,未返還部分屬無息使用至合會結束外,其餘各期合會金由其他會員標取,兼有互助、儲蓄及賺取利息功能,是合會之本質在於會首與特定會員間互助之功能,重在各期之合會金均由會員所交付,亦即活會(尚未標得合會金者)須繳交活會會款,而死會(已標得合會金者)則須繳交死會會款,此與一般交付存款者,僅領回自己之存款及賺取利息者迥異。
⒉本案大慶互助會對外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合會係以抽籤或按
會號順序決定得標者(自98年5、6月起則將「抽籤」得標方式改為「出價競標」),得標者可向會首領回「得標期數×每期1 萬元」款項,及退還「未到期服務費」,並於會員得標後,即可脫離該合會不再繳交會款,業認定如前,足見合會會員僅係領回自己所繳之各期會款,並非合所有會員之會款為合會金,用以互助。又依①證人吳寶羚於偵查具結證稱:「(有人告訴你24會可以都是同一人嗎?)有,劉明橞、劉裕萌都有講過,可以同1 名字24會。期滿每1 會7500可以拿回1 萬元。」等語(他3883卷一第39頁),於原審仍為相同之證述內容(原審卷一第267頁反面);②證人吳珮甄於偵查具結證稱:「(有人告訴你可以1 人24會嗎?)有,劉明橞、劉裕萌有這樣說過。」等語(他3883卷一第40頁),於原審仍為相同之證述內容(原審卷一第271頁反面);③證人蔣心怡於偵查具結證稱:試算表是張惠心給我的,我是透過張惠心之介紹加入大慶互助會,我是參加散會試算表該種形式的等語(他3883卷一第247 頁)。被告劉明橞於原審亦供稱:我沒有硬性規定限制一個會員在同一會裡面最多可以參加幾會等語(原審卷六第141頁反面),並參酌證人蔣心怡、王育恩(原名王素勤)、蔡玉葉提出之試算表【包括散會試算表、四人全車試算表、二人全車試算表、全車試算表共
4 種】、證人林美智提出之四人全車試算表(他3883卷一第259-262頁、原審卷三第145-148頁、原審卷四第6 、61-66頁),足證參加大慶互助會之合會會員,均非為獲取其他會員互助金之目的加入合會,而係為取得高於本金之標息為主要目的,且參與投標之會員所投標之數額,更與自己所能獲取之合會金數額無關,僅關乎會首所能收得之款項。況依被告劉明橞所述,大慶戶互助會收取互助會款,並非代收,而係將投資人繳交之款項作為投入大慶公司營運之用(原審卷六第139頁),此情復為被告劉裕萌、陳進祿等人所是認,顯見大慶互助會並非民法所規範之合會,僅係假合會之名義,遂行違法吸金之目的。至大慶互助會雖曾於後期改變得標方式,而有競標情形產生,然依證人王雅妮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大慶互助會後來改競標,因公司主管劉裕萌、劉明橞好像說檢調單位在查互助聯誼會等語(他3883卷一第142 頁);證人劉裕萌於偵查具結證稱:從滾球改成競標是後來聽虎大軍說這樣不行,所以就改競標等語(偵18930 第44-45頁),可知大慶互助會其後改為競標方式,僅係為了要規避檢調單位之調查,而除此方式之改變外,其餘並無不同,仍不影響其收受存款業務之本質。
⒊再深究大慶互助會對外召集合會補貼標息至每期1 萬元制度
,顯非民間合會之會首所願為,以其初期所約定之會員人數(含會首)25人次,固定標息2500元為例(詳如附表四之試算表),會首於每組合會成立時,可收取總金額30萬元【入會費7500元24+服務費5000元24=30萬元】,嗣後每期活會人數自23人次按期遞減,可收取之活會金額逐次遞減(如附表四A 欄),每期得標者可獲得之合會金則按期逐次累加(如附表四B +C =D 欄),而得標後之死會因退出合會,故不再有死會會款之收取,會首所持有之首期款30萬元,加上各期收自活會會員之款項(即附表四A 欄),扣除應給付得標會員合會金(即附表四D 欄)之餘額(即附表四E 欄),其累積餘額(即附表四F 欄),迄該組合會結束時,會首累積餘額竟為負69萬元。與條件相同之內標制民間合會相較,會首僅取得成立時合會金24萬元,嗣後應按期給付死會會款1萬元,共須給付24萬元,收支相抵為零元(實際上即無息使用會員所繳之成立時會款),二者差異甚大。是劉明橞等5人當知大慶互助會每組合會期間屆滿時,支出超過收入,因此為履行應允給付會員之標息,自然必須繼續吸收會員成立合會,一方面吸收款項,另方面須將所收款項轉投資賺取利潤,屆期再給付會員到期之合會金及標息,否則遲早無法支應龐大標息支出。此情亦經被告劉明橞於偵查供稱:我之前有在富寶龍投資上班過,這套(合會)其實就是富寶龍的制度,我只是沿用改個名字,我們只是短暫時間要借用這筆錢,實際上每期可以獲得的標息就如同試算表,會參加的會員應該是看到利息很高這點上才加入,但大慶物產真的有在經營等語(偵18930號卷第33頁反面至34頁),證人陳麗瑛於偵查證稱:我覺得大慶互助會可以賺的利息高很多,所以才會參加,繳24個月,最後一個尾會可以拿24萬0,200元回來,以每會3,000元來算,付出16萬8,000元,加上頭期款12,500元,所以是18萬0,500元,等於2年總共可以賺約6萬元利息,我覺得利息很高才加入等語(同上卷第27頁);證人王雅妮於偵查證稱:互助會的運作模式我了解,每會25人算1組,會首劉明橞會選每個月1天開標,第1期新會員1會繳12,500元,如果沒有抽到,每個月繳7,500元,如果第1期就被抽到,可以得到14,800元,14,800元和12,500元的差額就是2,300元,就是利息,如果第1期被抽到,這個會以後就與他無關,也不用繼續繳錢,如果沒有被抽到,就一直繳款到被抽到為止,如果第2期被抽到,可以得24,600元,第1期抽到可以得14,800元,第2期是24,600元,第3期是34,400元,第4期是44,200元,依此類推,裡面有一張表給投資人,因為都是我收錢開標,所以我清楚,我覺得這個會不合法,利息高,他們需要靠會員一直加入才有錢付等語(他3883卷一第
142、143頁);證人黃智宏於偵查證稱:假使我跟1會,入會繳12,500元,隔月得標可以領回1萬元,服務費扣掉1個月是200元,所以可以退我4,800元,總共領回14,800元,可以賺2,300元利息。沒有中則每期繳7,500元等語(見99他5192影卷第35頁);證人蔡濱原於偵查中證稱:是覺得利息高,大慶公司一直鼓吹,也看在朋友的份上才參加互助會等語(他3883影卷一第209頁反面);證人王昆煌於偵查證述:我也覺得利息很高才加入,1萬元最少就有2,500元利息等語(他3883影卷一第209頁反面);證人白金莉於偵查中證述:
主要是朋友介紹,另外也因為最少有2,500元的固定利息等語(見99他3883影卷一第209頁反面);證人蔣心怡於偵查中證稱:合會利息很高等語(見99他3883影卷一第247頁反面至248頁);證人吳富羚於原審證稱:我是因為利息比較高才參加互助會等語(原審卷一第263頁反面);證人吳珮甄於原審證稱:貪利息才參加互助會,這種會是拿自己繳的錢加上利息,沒有死會,標到的話,沒有繳死會的錢,跟民間互助會不一樣等語(原審卷一第273、276頁)。而依照附表四所示試算表,第1期至第24期之得標者,各可獲得相當於14.92%至220.8%不等之利率,明顯高於一般之定存利率甚多,以致於上開投資人紛紛投入合會成為會員。復稽諸證人王雅妮於偵查證述:有業務人員找認識的人慢慢招,一開始有傳單等語(他3883卷一第143頁);證人吳佩甄於偵查證稱:介紹朋友加入,會補助車馬費等語(他3883卷一第41頁);證人吳寶羚於偵查證稱:介紹人進來參加,1個月可以獲得200元等語(他3883卷一第38頁),並有證人陳麗瑛於偵查中並提供承攬合會業務推廣事宜之契約書1份(偵18930卷第7-8頁)可參。足徵劉明橞等5人對外以大慶互助會名義大量成立合會,主要目的即在吸收款項,而非出於組織合會之認識,並利用上開高額標息及招攬他人加入則有車馬費補助等誘因,誘使不特定之人源源不斷地加入合會投資,及介紹親友參加,以支付龐大、屆期應還之本金及高額標息費用,亦堪認定,自屬具有存入期間屆滿本金保本並得領取固定收益之「存款」性質,而與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要件相符,是被告劉明橞上訴猶以大慶互助會運作模式,除變更民間互助會之競標方式,以標息固定,改由電腦抽籤方式決定得標,得標者取回所繳之會款加上標息外,其餘作業與一般互助會相仿云云否認犯罪,並無可採。
⒋被告劉明橞雖亦辯稱:附表二「合會組合」專案僅是一般民
間借貸,亦未涉及收受存款等語。惟觀之卷附「合會組合約定合約書」所載:「一、甲方(即劉明橞)為乙方提供專業會務規劃服務……;二、會務規劃期間……,共12個月;三、乙方(即會員)交付之規劃金為拾萬元整,甲方於約定期間內,達成基本獲利共參萬伍仟元整;四、本約期滿,甲方履行交付上揭規劃金及孳息予乙方後,合約結束」等語(他3883卷一第226頁),顯然被告劉明橞係與會員約定收受款項後,於一定期間後,將該款項及孳息交付予會員,自亦屬完全保本及固定收益而具有存入期間屆滿本金保本並得領取固定收益之「存款」性質,與上開收受存款業務之定義完全吻合,所辯係一般民間借貸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並無可採。
⒌被告劉明橞雖另辯稱:鉅眾公司設立大臺中互助會,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3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我係仿效鉅眾公司大臺中互助會運作制度稍作調整,本此認識,認所為並非不法,難謂悖於常情,是其並無犯罪之意思等語。惟劉明橞等5人上開行為何以構成收受存款業務行為,業析論如前,且個案情節各有不同,難以當然比附援引,亦不能拘束本院判斷,況被告劉明橞以大慶互助會名義推出之「合會」、「合會組合」專案均與會員約定投資人無需負擔任何投資之虧損,即可按期限獲取固定利潤,與一般投資人就其選擇之投資工具必須自負盈虧之常態迥異,其為智慮成熟之人,就其向會員收受投資款項之行為,客觀上與銀行經營存款業務無異,上揭行徑已違背吸收大眾資金應受國家監督之法令,顯無不知之理,是被告劉明橞以他案判決之結果,作為其不具犯意之依據,無從據為免責之正當理由。
⒍被告劉明橞復另以:本案所為如成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收
受存款業務犯行,因大慶公司始為本件吸收存款之犯罪主體,則大慶公司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被告劉裕萌、陳進祿及詹睿凱始為「法人行為負責人」,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罪,而被告劉明穗僅具監察人身分,並非法人負責人,即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惟觀之卷附「大慶互助聯誼會」之「合會書」暨「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互助會簿」暨「互助會約定條款內容」及「散會試算表宣傳單」等證據資料,「大慶互助聯誼會」之相關「合會」及「合會組合」專案契約,均係由劉明橞擔任會首而與如附表一、二所示會員訂立,各該會員並均係向劉明橞繳交所謂之會款或規劃金,而大慶公司則僅係「大慶互助聯誼會」相關「合會」及「合會組合」專案契約之履約保證人,並有全權「代理」劉明橞處理合會相關事務之權限,顯非上開「合會」或「合會組合」之會首,亦未直接收受相關會員繳付之款項,此由其為「履約保證人」,與會首自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以及「大慶互助聯誼會」之「散會試算表宣傳單」載明「履約公司(按指大慶公司)並非會首,更不收取會錢,僅收服務費」等旨(他3883號卷一第 258頁;卷二第57頁及18930號卷第6頁),益可證大慶公司並非本案合會契約或合會組合之主體,本件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主體應為劉明橞等5人,而非大慶公司,其等並以由劉明橞擔任「大慶互助會」相關「合會」及「合會組合」專案會首之方式,由其等自身作為本件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主體,僅於吸收資金後轉提供大慶公司使用,否則各合會會員應繳納款項,何以不直接匯至大慶公司帳戶,其理至明,被告劉明橞所辯大慶公司始為本案吸金行為主體,其係與行為負責人共犯而主張依刑法第31條減輕其刑,與卷內客觀事證不符,並無可採。
㈥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為吸收資金供大慶公司使用,與大慶公司其餘股東(包含隱名股東)虎大軍、詹睿凱,各依其等擔任之職務,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工方式詳如前述),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招攬會員加入以吸收資金供大慶公司運用之犯罪目的,其等就上揭違法吸收資金業務,彼此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堪認定。又其等均明知大慶互助會與投資人約定之投資方式,係宣稱會員可領取高額之獲利標息,得標後即獲利了結,無需續繳死會會款負擔,顯然係與投資人約定期滿時返還本金,並均保證有固定利潤之收益,且具有存入期間屆滿本金保本並得領取固定高額收益之「存款」性質,為順利籌措大慶公司所需資金,仍以前述分工方式,以大慶互助會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使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投資人加入成為大慶互助會之會員而吸收資金,其等所為自屬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甚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劉裕萌、陳進祿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
以採信,被告劉明橞上開所辯,則無非卸責之詞,並無可採。本案事證已經明確,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上開犯行,均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之理由㈠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施行。原條文「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為「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亦即上揭修正,係將原以「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作為加重處罰之構成要件,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構成要件。觀諸此次修正立法理由,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修正後所謂「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顯與93年2月4日修法增訂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指「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範圍較為限縮,此項犯罪加重處罰條件既有修正,涉及罪刑之認定,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非僅屬純文字修正,且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銀行法108年4月17日復修正同法條第2項,將第2項「銀行」文字修正為「金融機構」,以符合實務運作現況,此部分與本案涉及之罪名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是核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
9條第1項規定,均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3人所為,尚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之「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情事等語。惟被告3人與會員約定之投資方式,均係約定期滿時返還投資者本金,並均保證有固定利潤之收益,具有存入期間屆滿本金保本並得領取固定高額收益之「存款」性質,已該當於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要件,業如前述,自毋庸再予究明其等與投資人約定之收益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則被告劉明橞上訴另以本件並無相關統計數字或研究資料可憑以對照、判斷本案之標息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公訴意旨亦未就此舉證等語為辯,亦無理由,附此敘明。
㈢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與虎大運、詹睿凱就上開違反
銀行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等3人利用不知情之大慶公司行政人員王雅妮、郭婉萍收受合會會員繳納之會款現金,均為間接正犯。
㈣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業務」,本質上亦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同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3人所為違反銀行法犯行,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核其行為性質,均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依前揭判決意旨,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分別成立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一罪。又被告3人所為上開犯行,固同時有多數投資人財物受有損害,惟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屬法定犯之行政刑罰,對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上開投資人因此項犯罪而所受損害係屬間接被害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學理上可稱之為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95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自無論以想像競合犯之餘地,併予敘明。至起訴書犯罪事實雖未敘及有關附表二合會組合方案部分之行為,然此部分與被告等人被訴之附表一合會方案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原審及本院均告知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無礙其等訴訟之防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之說明:
⒈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行為後,於99年5月19日經總統
令公布,並於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原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嗣該條文於103年6月4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修正後之該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修正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除增加法院應依職權審酌所規定之三款事項外,並認被告合於規定之三款事項且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3人,自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又該條第1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參考司法院頒「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之⑹)。至被告否認犯罪所為之辯解,乃訴訟上防禦權之正當行使,不能視為造成訴訟程序延滯而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⒉查本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01年9月28日起訴繫屬於原
審法院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9月 28日中檢輝騰100偵18930、22672字第104659號函及原審收案日期戳在卷可考,本案歷經原審及本院調查審理,迄至本院宣判時為止,案件繫屬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經本院依職權審酌結果,認為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迄今均遵期到庭接受審判,未有延滯訴訟情形,亦無其等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3人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延滯之情形;又本案會員人數眾多,諸多證人係至原審始由警員製作證人筆錄,歷審並傳喚多位證人到庭交互詰問、調閱相關資料等調查證據程序,因事證繁雜,為釐清被告3人所吸收存款之數額以期發現實質真實,致本案訴訟歷程耗費多時,尚無可歸責被告3人之事由。本院審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所定之三款事項,就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之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為客觀判斷,認其等速審權確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對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所犯上開之罪,均酌量減輕其刑。
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
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例如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有無情輕法重情形等等),資為判斷。從而,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倘就犯罪一切情狀全盤考量,認被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即有該規定之適用。本案犯行所吸收資金高達1226萬2000元,被害人甚多,造成廣大投資人血本無歸,嚴重危害社會金融秩序,被告3人犯罪時亦無特殊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況被告3人於本院均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自無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至其等素行、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和解等情,亦僅係有關刑法第57條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標準,當無刑法第59條酌減規定之適用。是被告劉明橞、陳進祿、劉裕萌主張本案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均無可採。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劉明橞、陳進祿、劉裕萌所為上揭違反銀行法犯行,其被害人達114人,且依劉明橞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截至98年12月間至少存入4875萬7606元,因認其等至少已向會員吸收資金4875萬7606元,而認此部分亦涉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等語。
惟本案應以被告3人實際收取之會款作為認定吸金金額之基礎,就目前卷內蒐集所得之收據等會員付款資料,依各組會員參加之會數予以分析比對認定,僅能認定本案就附表一所示22組合會實際收受之合會款項,合計為1126萬2000元,加計附表二所示「合會組合」專案收取之100 萬元,合計1226萬2000元等情,業如前述,公訴意旨逾上開金額、所載被害人與本院認定不同部分,缺乏其他積極事證可資佐證,尚難遽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責,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撤銷原判決及自為判決之理由㈠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劉明橞、陳進祿、劉裕萌犯行罪證均
明確,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及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⒈被告3人因本件違反銀行法犯行,實際收受之存款金額,應為1226萬2000元,業如前述,原審逕以附表一之各組合會依約定所得收取之金額累計,加上附表二所示合會組合專案投資金額,作為被告3人收受存款之總額,已有未合。⒉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已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原審未及就被告等人所犯法條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亦有未洽。⒊本案自第一審繫屬日迄今審理已逾8年以上,而此訴訟程序延滯之不利益,尚難歸由被告3人承受,復經被告3人均聲請酌減其刑,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減其刑,詳如上述,原審未及適用刑事妥速審判第7條規定予以減輕,同有未當。被告劉明橞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行,並無可採,有如前述,另被告3人均請求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部分,則非無理由,且原判決關於被告3人部分,既另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前均無科刑之前案紀錄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均尚佳;本案為募集大慶公司營運所需資金,利用大慶互助會吸金,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間長達1 年餘,違法吸收資金之金額高達1226萬2000元,嚴重破壞金融秩序,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使如附表一、二所示投資人受有損害,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分工之程度,及被告劉裕萌、陳進祿於本院已知坦承犯行,尚顯悔意,被告劉明橞為大慶互助會會首而為主導者,犯後自始否認犯罪,暨被告劉明橞、陳進祿已分別與如附表五所示投資人達成和解(部分由會員張寶文代劉明橞和解),目前陸續還款中,尚未完全履行之犯後態度(和解情形及還款明細,詳如附表五、六所示,其中附表六編號劉明橞部分,該110萬元係由張寶文代為清償,劉明橞並稱其事後以10萬元與張寶文處理該筆代償債務);並兼衡被告劉明橞自陳教育程度高中畢業,已婚,與先生同住,小孩在唸大學,被告陳進祿自陳教育程度五專畢業,之前從事營造業,小孩均已成年,目前與○○同住,且因中而有肢體障礙,被告劉裕萌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之前從事證券營業員,小孩已成年,目前與小孩同住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二第504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3 、4 項所示之刑。
㈢刑罰之功能,不只在於懲罰犯罪,以撫平被害人之身心創痛
、平衡社會之正義感情;更寓有藉由刑罰,使犯罪人之人身自由或金錢遭受一時或永久性之剝奪,使其悔悟犯罪之惡害,期能改過自新、更生遷善,重新復歸於正常社會,並藉此對於社會大眾進行法制教育等「特別預防、一般預防」之功能。事實審法院裁量是否給予緩刑宣告時,自需於具體個案中斟酌犯罪行為人之情狀,倘具體個案中並無諭知緩刑宣告為違法或顯不適當之情,自不能妄自評斷宣付緩刑之當否。易言之,凡符合法律規定及裁量權限,事實審當可本於特別預防之考量決定是否宣付緩刑,並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查被告劉裕萌、陳進祿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2人雖均參與本案大慶互助會之運作,而有不該,惟考量其2人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已顯悔意,被告陳進祿於本案參與之情節相對較輕,現因缺血性腦中風併右側肢體偏癱,持續進行物理、職能治療中,並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本院更二卷一第307頁;本院更二卷二第541頁),另被告劉裕萌參與情節雖重於被告陳進祿,惟本身亦為合會會員之一,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賠償部分損害(詳附表五、六),為求生計,於108年11月27 日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士證(本院更二卷一第543-2頁),被告劉裕萌、陳進祿均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次刑事偵查、審理程序之過程,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現階段令其2人入獄監禁矯正,並非最適合之處遇,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對被告劉裕萌、陳進祿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宣告緩刑5年,並斟酌被告劉裕萌、陳進祿本案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命被告劉裕萌、陳進祿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各提供200、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併諭知其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倘其2人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者,各該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併此指明。至被告劉明橞雖請求宣告緩刑等語,惟被告劉明橞所受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2 年,不符合宣告緩刑之條件,並無宣告緩刑餘地,附此敘明。
㈣本案不予諭知沒收、追徵第三人大慶公司犯罪所得之理由⒈刑法規定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其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
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如實際上有利得者即應予剝奪,以符刑法關於沒收修正之意旨。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2 項就取得犯罪所得者分別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定其沒收之條件;參諸該修訂擴大沒收主體至第3 人之理由,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3 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而取得犯罪所得時,仍應予沒收,避免該第3 人因此而獲利益,藉此防止脫法並填補制裁漏洞,以澈底追討犯罪所得,俾符合公平正義。銀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於107年1月31日亦配合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犯銀行法之罪者,關於沒收犯罪所得,應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從而,倘法院依審理結果,認為第3人之財產符合銀行法第136條之1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於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3 人參與沒收程序之義務。
⒉劉明橞等5人為籌措經營環保包材事業所需之資金,推由劉明
橞擔任「大慶互助聯誼會」相關「合會」及「合會組合」專案會首收受存款,為本件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主體,並於吸收資金1226萬2000元後轉提供大慶公司使用等情,業經認定如前。是大慶公司係因被告3人之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本院並於110年12月15日依職權裁定命大慶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查,本案檢察官雖係就劉明橞等5人一併提起公訴,有本案起訴書可參,惟共同被告詹睿凱嗣因逃匿遭原審法院通緝,其審理程序乃與被告劉明橞、劉裕萌、陳進祿等人分離,詹睿凱涉案部分,另由本院以110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99 號案件審理(下稱另案),該案並先於本案於110年10月15日,以詹睿凱係大慶公司行為負責人,為大慶公司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依職權裁定命大慶公司參與另案之沒收程序,嗣於同年11月25日判處詹睿凱有期徒刑3年4月,並對第三人大慶公司諭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有上開裁定、判決書在卷可稽。大慶公司就其同一取得犯罪所得之事實,既經本院另案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在先,為免第三人重覆遭剝奪利得及進行訟程序之消耗、痛苦,本院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認本案大慶公司有不應參與之情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規定,撤銷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5號關於大慶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不於本案宣告沒收、追徵第三人大慶公司之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趙 郁 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合會編號 組別編號(會數) 起始日 每期依約定得收取之會款 會數 會簿上載會員名稱 1 AB-8-0011 (26) 97.11.7 0.)97.11.7 750024 1.)97.12.7 750023 2.)98.1.7 750022 3.)98.2.7 750021 4.)98.3.7 750020 5.)98.4.7 750019 6.)98.5.7 750018 7.)98.6.7 750017 8.)98.7.7 700016 9.)98.8.7 700015 10.)98.9.7 700014 11.)98.10.7 700013 12.)98.11.7 700012 13.)98.12.7 700011 5 陳淑郁 3 羅濟東 2 林玉麗 1 王素勤 (王育恩) 羅濟暉 羅明榆 陳秀桃 黃玉妹 許吳麗姿 吳月美 黃英靖 侯文婷 林美智 王順隆 李淑芬 汪見星 謝德靜 劉裕萌 2 AB-8-0012 (26) 97.12.2 0.)97.12.7 750024 1.)98.1.2 750023 2.)98.2.2 750022 3.)98.3.2 750021 4.)98.4.2 750020 5.)98.5.2 750019 6.)98.6.2 725018 7.)98.7.2 700017 8.)98.8.2 700016 9.)98.9.2 700015 10.)98.10.2 700014 11.)98.11.2 700013 12.)98.12.2 700012 10 呂良純 4 黃泰山 2 林淑珠 1 蔡濱原 張家榮 吳麗美 周璟鈴 蕭約民 王啟訓 張春桂 馬玉美 劉裕萌 3 AB-8-0014 (26) 97.12.30 0.)97.12.30 750024 1.)98.1.30 750023 2.)98.2.28 750022 3.)98.3.30 750021 4.)98.4.30 750020 5.)98.5.30 720019 6.)98.6.30 720018 7.)98.7.30 700017 8.)98.8.30 700016 9.)98.9.30 700015 10.)98.10.30 700014 11.)98.11.30 700013 5 王憲德 3 董蘇錦子 2 謝春生 湯阿榮(原審判決漏載) 1 蔡永清 蔡玉葉(更名蔡玉頡) 周育德 李火盛 江鴻洲 江嘉釗 陳張寶月 陳慧中 吳建坤 張淑貞 詹素惠 盧克明 劉裕萌 (原審判決贅載林淑珠參加1會) 4 AB-9-0011 (26) 98.1.21 0.)98.1.21 750024 1.)98.2.21 750023 2.)98.3.21 750022 3.)98.4.21 750021 4.)98.5.21 740020 5.)98.6.21 740019 6.)98.7.21 740018 7.)98.8.21 700017 8.)98.9.21 730016 9.)98.10.21 740015 10.)98.11.21 700014 6 張惠心 江霆葦 3 張啟一 唐忠秋 2 楊啟英 1 白金莉 蕭若喬 黃家雅 江良華 劉裕萌 5 AB-9-0012 (26) 98.2.13 0.)98.2.13 750024 1.)98.3.13 750023 2.)98.4.13 750022 3.)98.5.13 750021 4.)98.6.13 740020 5.)98.7.13 730019 6.)98.8.13 700018 7.)98.9.13 700017 8.)98.10.13 700016 9.)98.11.13 700015 13 賴箴言 3 唐忠秋 2 梅海嬅 陳若宸 陳秀美 1 周育德 廖秀琴 劉裕萌 6 AC-8-0012 (26) 97.12.24 0.)97.12.24 750024 1.)98.1.24 750023 2.)98.2.24 750022 3.)98.3.24 750021 4.)98.4.24 750020 5.)98.5.24 750019 6.)98.6.24 700018 7.)98.7.24 700017 8.)98.8.24 750016 9.)98.9.24 750015 10.)98.10.24 750014 11.)98.11.24 700013 12 余愛珠 6 呂良純 楊啟英 1 劉裕萌 7 Ac-8-0013 (26) 98.1.5. 0.)98.1.5 750024 1.)98.2.5 750023 2.)98.3.5 750022 3.)98.4.5 750021 4.)98.5.5 750020 5.)98.6.5 700019 6.)98.7.5 700018 7.)98.8.5 750017 8.)98.9.5 750016 9.)98.10.5 750015 10.)98.11.5 750014 11.)98.12.5 750013 6 楊素真 呂良純 顏小榆 黃壹郎 1 劉裕萌 8 Ac-9-0011 (26) 98.2.13 0.)98.2.13 750024 1.)98.3.13 750023 2.)98.4.13 750022 3.)98.5.13 750021 4.)98.6.13 750020 5.)98.7.13 750019 6.)98.8.13 750018 7.)98.9.13 750017 8.)98.10.13 750016 9.)98.11.13 750015 12 賴宗薰 6 邱琨展 3 黃林美玉 楊茗童 1 劉裕萌 9 Ac-9-0012 (26) 98.3.2 0.)98.3.2 750024 1.)98.4.2 750023 2.)98.5.2 750022 3.)98.6.2 750021 4.)98.7.2 750020 5.)98.8.2 750019 6.)98.9.2 750018 7.)98.10.2 750017 8.)98.11.2 750016 9.)98.12.2 750015 6 蔡玉葉 余愛珠 劉宸宇 陳麗花 1 劉裕萌 10 AD-9-0011 (25) 98.3.6 0.)98.3.6 750024 1.)98.4.6 750023 2.)98.5.6 750022 3.)98.6.6 750021 4.)98.7.6 735020 5.)98.8.6 720019 6.)98.9.6 700018 7.)98.10.6 750017 8.)98.11.6 720016 9.)98.12.6 700015 6 林淑珠 王憲德 3 洪美蘭 1 蔣心怡 黃玉珠 鄭景中 詹智榮 陳慧中 陳奕廷 徐詹選 李彥育 黃家萱 11 AD-9-0012 (25) 98.3.20 0.)98.3.20 750024 1.)98.4.20 750023 2.)98.5.20 740022 3.)98.6.20 750021 4.)98.7.20 700020 5.)98.8.20 735019 6.)98.9.20 750018 7.)98.10.20 730017 8.)98.11.20 700016 8 何貴鈴 4 劉庭瑋 3 賴箴言 2 黃智宏 1 蔣心怡 潘鈺佩 張麗姬 張乃文 陳貴美 陳生妹 張致仁 12 AD-9-0013 (25) 98.4.27 0.)98.4.27 750024 1.)98.5.27 700023 2.)98.6.27 700022 3.)98.7.27 700021 4.)98.8.27 700020 5.)98.9.27 700019 6.)98.10.27 700018 7.)98.11.27 700017 6 賴箴言 3 張喜洳 涂隆興 1 劉進銀 丁欣華 丁余秀春 林敬陽 蔡銀對 余秀玲 劉美姿 丁肖華 劉江良惠 蔣心怡 白金莉 李彥育 13 AD-9-0014 (25) 98.6.9 0.)98.6.9 750024 1.)98.7.9 730023 2.)98.8.9 720022 3.)98.9.9 700021 4.)98.10.9 700020 5.)98.11.9 700019 6.)98.12.9 700018 5 饒孟慈 王琇珍 3 梅海嬅 2 陳佑昇 1 張松淵 林美智 張志偉 張鶯英 詹智榮 陳麗瑛 宋俐瑢 陳美惠 林秋淑 14 AD-9-0015 (25) 98.7.27 0.)98.7.27 750024 1.)98.8.27 740023 2.)98.9.27 725022 3.)98.10.27 715021 4.)98.11.27 700020 6 林榮賢 4 劉藍寶齡 3 李泳縈 黃稜真 2 黃素雲 1 吳珮甄 李彥育 張啟一 陳俊霖 陳美惠 沈錦綢 15 AD-9-0016 (25) 98.9.28 0.)98.9.28 750024 1.)98.10.28 735023 2.)98.11.28 720022 6 楊啟英 5 邱琨展 4 洪子雁 3 黃麗英 2 余秀玲 賴佳玲 1 吳富羚 李泳縈 16 AD-9-0017 (25) 98.10.30 0.)98.10.30 750024 1.)98.11.30 735023 6 吳寶羚 3 李泳縈 黃麗英 2 王昆煌 楊鈺芬 黃秀聯 1 林立偉 賴宥玲 黃家蓁 黃金德 楊淑美 徐秀美 17 AE-9-0011 (25) 98.3.30 0.)98.3.30 750024 1.)98.4.30 750023 2.)98.5.30 750022 3.)98.6.30 750021 4.)98.7.30 750020 5.)98.8.30 750019 6.)98.9.30 750018 7.)98.10.30 750017 8.)98.11.30 750016 6 陳玟君 石安婷 4 陳朝文 2 林榮賢 劉藍寶齡張寶文 1 洪素雲 林麗華 18 AE-9-0012 (25) 98.4.20 0.)98.4.20 750024 1.)98.5.20 750023 2.)98.6.20 750022 3.)98.7.20 750021 4.)98.8.20 750020 5.)98.9.20 750019 6.)98.10.20 750018 7.)98.11.20 750017 6 謝春生 黃玉妹 巫蕭菊蘭 謝巫秀妹 19 AE-9-0013 (25) 98.5.27 0.)98.5.27 750024 1.)98.6.27 750023 2.)98.7.27 750022 3.)98.8.27 750021 4.)98.9.27 750020 5.)98.10.27 750019 6.)98.11.27 750018 12 吳寶羚 6 吳珮甄 張松淵 20 AE-9-0014 (25) 98.7.6 0.)98.7.6 750024 1.)98.8.6 750023 2.)98.9.6 750022 3.)98.10.6 750021 4.)98.11.6 750020 5.)98.12.6 750019 21 吳寶羚 2 賴佳玲 1 賴宥玲 21 AE-9-0015 (25) 98.7.10 0.)98.7.10 750024 1.)98.8.10 750023 2.)98.9.10 750022 3.)98.10.10 750021 4.)98.11.10 750020 18 吳珮甄 3 李泳縈 1 吳富羚 黃秀聯 楊淑美 22 AE-9-0016 (25) 98.4.1 0.)98.4.1 750024 1.)98.5.1 750023 2.)98.6.1 750022 3.)98.7.1 750021 4.)98.8.1 750020 5.)98.9.1 750019 6.)98.10.1 750018 7.)98.11.1 750017 8.)98.12.1 750016 12 蔡玉葉 6 林淑珠 張應章附表二:合會組合專案編號 姓名 投資金額 約定之投資期間 約定可獲利息 證據及出處 1 白金莉 10萬元 98年1月15日至99年1月15日 3萬5千元 ⒈證人白金莉證述:我有參加1車10萬元,1次繳清等語(99他3883卷一第207-210頁) 2.證人白金莉提出之「大慶互助聯誼會」合會組合約定書(合會編號AD-9-0003 ,10萬元)、十萬合會組合試算表、第一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99他3883卷一第225-231頁) 2 蔡濱原 10萬元 98年2月9日至99年2月9日 3萬5千元 ⒈證人蔡濱原證述:我於98年2月加入1車10萬元的會(1次繳清10萬元,每月可領取2500元利息,1年期滿可領35000元等語(原審卷一第248頁) ⒉證人蔡濱原提出之合會組合約定書(合會編號AD-9-0002 ,10萬元)、十萬合會組合試算表、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收據(99他3883卷一第219-221 、223頁) 3 巫達興 20萬元 97年12月12日至98年12月12日 7萬元 ⒈證人巫達興證述:我透過虎大軍介紹,於97年12月12日參加專案組2組(1組投資10萬元 ,1次繳清),合會編號AD-8-0014(原審卷三第66-67頁) ⒉證人巫達興提供之收據、入會申請書、十萬合會組合試算表 、合會組合約定書(合會編號AD-8-0014,20萬元)(原審卷三第68-74頁) 4 謝春生 10萬元 98年1月16日至99年1月16日 3萬5千元 ⒈證人謝春生證述:我共參加兩組,合會編號AD-8-0047 ,合會編號AD-9-0005 ,兩筆各10萬元等語(原審卷四第181頁) ⒉證人謝春生提供之合會組合約定書(合會編號AD-8-0047 ,10萬元)、十萬合會組合試算表、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原審卷四第184-186頁) 10萬元 不明 3萬5千元 5 王順隆 10萬元 不明 3萬5千元 證人王順隆證述:我另有參加1 組10萬元專案,拿現金給劉明橞,有合約書,但已經丟掉等語(原審卷四第82頁反面) 6 顏小榆 30萬元 不明 不明 證人顏小榆於原審、警詢證稱:另有參加30萬元之專案,我有把本金拿回來,領回之利息忘記了,一個月可分到幾千元等語(原審卷二第181頁;原審卷四第98-102頁)附表三編號 姓名 日期 金額/ 新臺幣 證據 備註 證據出處 1 丁余秀春 2009/7/25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第255頁 2 丁余秀春 2009/8/28 7,000 AD-9-0013(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265頁 3 丁肖華 2009/8/28 7,000 AD-9-0013(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264頁 4 丁肖華 2009/9/30 7,000 AD-9-0013(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287頁 5 丁肖華 2009/10/30 7,000 AD-9-0013(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281頁 6 丁欣華 2009/5/27 7,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1期會款1會) 原審卷四第254頁 7 丁欣華 2009/7/25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第254頁 8 丁欣華 2009/8/28 7,000 AD-9-0013(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266頁 9 丁欣華 2009/9/30 7,000 AD-9-0013(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285頁 10 丁欣華 2009/10/30 7,000 AD-9-0013(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278頁 11 王素勤 2009/1/12 7,500 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第157頁 12 王素勤 2009/1/13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2期會款1會) 重複,同編號11 原審卷三第154頁 13 王素勤 2009/2/12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3期會款1會) 原審卷三第155頁 14 王素勤 2009/2/12 7,500 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存款憑條 ⑴重複,同編號13 ⑵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第158頁 15 王素勤 2009/3/16 7,500 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第157頁 16 王素勤 2009/3/17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4期會款1會) 重複,同編號15 原審卷三第156頁 17 王素勤 2009/5/9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會款1會) 原審卷三第155頁 18 王素勤 2009/6/15 7,250 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第159頁 19 王素勤 2009/7/13 7,000 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第158、159頁 20 王素勤 2009/9/11 7,000 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第157頁 21 白金莉 2009/8/31 7,000 AD-9-0013(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262頁 22 白金莉 2009/9/30 7,000 AD-9-0013(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284頁 23 白金莉 2009/10/29 7,000 AD-9-0013(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275頁 24 江鴻洲 2008/12/22 12,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第197頁 25 江鴻洲 2008/12/22 12,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第200頁 26 江鴻洲 2009/2/3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第198頁 27 江鴻洲 2009/2/3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第199頁 28 江鴻洲 2009/3/5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第197頁 29 江鴻洲 2009/3/5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第199頁 30 江鴻洲 2009/4/1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第198頁 31 江鴻洲 2009/6/8 7,2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1273 原審卷四第196頁 32 江鴻洲 2009/8/3 7,000 AD-8-0014(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82頁 33 江鴻洲 2009/9/1 7,000 AB-8-0014(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103頁 34 江鴻洲 2009/10/5 7,000 AB-8-0014(9期)收據 原審卷四第196頁 35 江鴻洲 2009/10/5 7,000 AB-8-0014(9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4 99他3883卷二第87頁 36 江鴻洲 2009/11/2 7,000 AB-0-0000 (00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94頁 37 余秀玲 2009/8/6 7,100 AD-9-0013(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第267頁 38 余秀玲 2009/8/10 25,000 入新會款1 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90頁 39 余秀玲 2009/9/1 7,000 AD-9-0013(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90頁 40 余秀玲 2009/10/6 7,000 AD-9-0013(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69頁 41 余秀玲 2009/10/29 7,000 AD-9-0013(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74頁 42 余愛珠 2009/8/5 24,000 AC-9-0012(5期)收據 ⑴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⑵會款30,000 扣抵得標金額 54,000-30,000 =24,000 99他3883卷二 第111頁 43 余愛珠 2009/8/26 60,000 AC-8-0012(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66頁 44 余愛珠 2009/9/7 30,000 AC-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20頁 45 余愛珠 2009/9/25 40,700 AC-8-0012(9期)收據 會款52,500 扣抵得標金額 93,200-52,500 =40,700 99他3883卷二 第173頁 46 余愛珠 2009/10/7 30,000 AC-9-0012(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16頁 47 余愛珠 2009/10/28 52,500 AC-0-0000 (00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68頁 48 余愛珠 2009/11/3 30,000 AC-9-0012(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15頁 49 吳珮甄 2009/5/20 25,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5卷 第41頁 50 吳珮甄 2009/5/22 50,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5卷 第42頁 51 吳珮甄 2009/6/30 45,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5卷 第40頁 52 吳珮甄 2009/7/9 225,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5卷 第33頁 53 吳珮甄 2009/7/28 45,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5卷 第43頁 54 吳珮甄 2009/8/3 12,500 入新會款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06頁 55 吳珮甄 2009/8/3 12,500 入新會款收據 重複,同編號54 99他3885卷 第38頁 56 吳珮甄 2009/8/12 112,700 AE-9-0015(1期)收據 99他3885卷 第34頁 57 吳珮甄 2009/8/27 7,400 AD-9-0015(1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59 99他3885卷 第39頁 58 吳珮甄 2009/8/27 3,100 AE-9-0013(3期)收據 99他3885卷 第44頁 59 吳珮甄 2009/8/27 10,500 AD-9-0015(1期)、 AE-9-0013(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11頁 60 吳珮甄 2009/9/11 95,400 AE-9-0015(2期)收據 ⑴會款120,000 扣抵得標金額 120,000-24,600 =95,4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5卷 第35頁 61 吳珮甄 2009/9/11 95,400 AE-9-0015(2期)收據 ⑴更正原所載金額 ⑵重複,同編號60 99他3883卷二 第331頁 62 吳珮甄 2009/9/30 44,750 AD-9-0015(2期)、 AE-9-0013(4期)收據 99他3885卷 第45頁 63 吳珮甄 2009/9/30 44,750 AD-9-0015(2期)、 AE-9-0013(4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62 99他3883卷二 第224頁 64 吳珮甄 2009/10/13 78,100 AE-9-0015(3期)收據 ⑴會款112,500 扣抵得標金額 112,500-34,400 =78,1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5卷 第36頁 65 吳珮甄 2009/10/13 78,100 AE-9-0015(3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64 99他3883卷二 第330頁 66 吳珮甄 2009/10/27 44,650 AD-9-0015(3期)、 AE-9-0013(5期)收據 99他3885卷 第46頁 67 吳珮甄 2009/10/27 44,650 AD-9-0015(3期)、 AE-9-0013(5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66 99他3883卷二 第216頁 68 吳珮甄 2009/11/11 60,800 AE-9-0015(4期)收據 ⑴會款105,000 扣抵得標金額 105,000-44,200 =60,8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5卷 第37頁 69 吳珮甄 2009/11/30 44,500 AD-9-0015(4期)、 AE-9-0013(6期)收據 99他3885卷 第47頁 70 吳建坤 2009/8/3 7,000 AB-8-0014(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83頁 71 吳建坤 2009/9/1 7,000 AB-8-0014(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04頁 72 吳建坤 2009/10/5 7,000 AB-8-0014(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86頁 73 吳建坤 2009/11/2 7,000 AB-0-0000 (00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93頁 74 吳珮甄 2009/8/30 45,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第1期會款6會) 重複,同編號51 99他3885卷 第40頁 75 吳富羚 2009/8/12 7,500 AE-9-0015(1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7、47頁 76 吳富羚 2009/8/12 7,500 AE-9-0015(1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75 99他3883卷二 第326頁 77 吳富羚 2009/9/4 12,500 入新會款1 會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8、48頁 78 吳富羚 2009/9/4 12,500 入新會款1 會收據 重複,同編號77 99他3883卷二 第325頁 79 吳富羚 2009/9/11 7,500 AE-9-0015(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32頁、 99他3883卷一 第50頁 80 吳富羚 2009/9/28 12,500 入新會款1 會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8、49頁 81 吳富羚 2009/9/28 12,500 入新會款1 會收據 重複,同編號80 99他3883卷二 第196頁 82 吳富羚 2009/10/9 7,500 AE-9-0015(3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51頁 83 吳富羚 2009/10/9 7,500 AE-9-0015(3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82 99他3883卷二 第328頁 84 吳富羚 2009/10/28 7,350 AD-9-0016(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99頁 85 吳富羚 2009/10/28 7,350 AD-9-0016(1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84 99他3883卷一 第6、52頁 86 吳富羚 2009/11/9 7,500 AE-9-0015(4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53頁 87 吳富羚 2009/11/30 7,200 AD-9-0016(2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7頁 88 吳富羚 2009/12/8 7,500 AE-9-0015(5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55頁 89 吳寶羚 2009/5/27 75,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4卷 第23頁 90 吳寶羚 2009/6/1 75,000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99他3884卷 第20頁 91 吳寶羚 2009/6/1 75,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1258 重複,同編號90 99他3884卷 第24頁 92 吳寶羚 2009/6/29 90,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4卷 第25頁 93 吳寶羚 2009/7/6 250,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4卷 第33頁 94 吳寶羚 2009/8/5 142,900 AE-9-0014(1期)收據 ⑴會款157,700 扣抵得標金額 157,700-14,800 =142,9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4卷 第32頁 95 吳寶羚 2009/8/5 142,900 AE-9-0014(1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94 99他3883卷二 第334頁 96 吳寶羚 2009/8/28 82,500 AE-9-0013(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37頁 97 吳寶羚 2009/9/7 140,400 AE-9-0014(2期)收據 ⑴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⑵會款165,000 扣抵得標金額 165,000-24,600 =140,400 ⑶以有利於被告之 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4卷 第31頁 98 吳寶羚 2009/9/7 140,400 AE-9-0014(2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97 99他3883卷二 第335頁 99 吳寶羚 2009/9/28 30,800 AE-9-0013(4期)收據 ⑴會款75,000 扣抵得標金額 75,000-44,200 =30,8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 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4卷 第34頁 100 吳寶羚 2009/9/28 30,800 AE-9-0013(4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99 99他3883卷二 第339頁 101 吳寶羚 2009/10/7 123,100 AE-9-0014(3期)收據 ⑴會款157,500 扣抵得標金額 157,500-34,400 =123,1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 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4卷 第30頁 102 吳寶羚 2009/10/7 123,100 AE-9-0014(3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101 99他3883卷二 第334頁 103 吳寶羚 2009/10/30 37,500 入新會款3 會收據 99他3884卷 第26、27頁 104 吳寶羚 2009/10/30 37,500 入新會款3 會收據 重複,同編號103 99他3883卷二 第178頁 105 吳寶羚 2009/11/30 3,700 AE-9-0013(6期)收據 ⑴更正原所載日期月份 ⑵會款65,700 扣抵得標金額 65,700-63,800 =3,700 ⑶以有利於被告之 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4卷 第36頁 106 吳寶羚 2009/10/30 62,500 入新會款5會收據 99他3884卷 第37頁 107 吳寶羚 2009/10/30 62,500 入新會款5會收據 重複,同編號106 99他3883卷二 第179頁 108 吳寶羚 2009/10/30 75,000 AE-9-0013(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38頁 109 吳寶羚 2009/11/6 105,800 AE-9-0014(4期)收據 ⑴會款150,000 扣抵得標金額 150,000-44,200 =105,8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4卷 第29頁 110 吳寶羚 2009/12/2 44,100 AD-9-0017(1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99他3884卷 第38頁 111 吳寶羚 2009/12/8 88,500 AE-9-0014(5期)收據 99他3884卷 第28頁 112 呂良純 2009/8/31 30,000 AC-8-0012(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64頁 113 呂良純 2009/9/24 30,000 AC-8-0012(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71頁 114 呂良純 2009/11/2 22,500 AC-0-0000 (00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70頁 115 宋俐瑢 2009/8/12 7,200 AD-9-0014(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39頁 116 宋俐瑢 2009/9/21 7,000 AD-9-0014(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51頁 117 宋俐瑢 2009/10/16 7,000 AD-9-0014(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48頁 118 巫達興 2008/12/12 200,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專案) 為合會組合專案編號3之收據,應予扣除 原審卷三 第68頁 119 巫蕭菊蘭 2008/10/7 1,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專案) 原審卷三 第116頁 120 巫蕭菊蘭 2009/8/21 37,500 AE-9-0012(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42頁 121 巫蕭菊蘭 2009/8/21 37,500 AE-9-0012(4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120 99他3883卷二 第342頁 122 巫蕭菊蘭 2009/9/21 24,000 AE-9-0012(5期)收據 ⑴會款30,000 扣抵得標金額 54,000-30,000 =24,0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 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3卷二 第346頁 123 巫蕭菊蘭 2009/9/21 24,000 AE-9-0012(5期)收據 ⑴重複,同編號122 ⑵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99他3883卷二 第346頁 124 巫蕭菊蘭 2009/10/27 30,000 AE-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45頁 125 巫蕭菊蘭 2009/10/27 30,000 AE-9-0012(6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124 99他3883卷二 第345頁 126 李火盛 2009/9/4 7,000 AB-8-0014(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00頁 127 李火盛 2009/10/6 7,000 AB-8-0014(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90頁 128 李泳縈 2009/8/27 22,200 AD-9-0015(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10頁 129 李泳縈 2009/9/2 1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25頁 130 李泳縈 2009/9/11 22,500 AE-9-0015(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32頁 131 李泳縈 2009/10/2 21,750 AD-9-0015(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13頁 132 李泳縈 2009/10/12 22,500 AE-9-0015(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28頁 133 李泳縈 2009/10/28 21,450 AD-9-0015(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17頁 134 李泳縈 2009/10/30 7,350 AD-9-0016(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88頁 135 李泳縈 2009/11/2 37,500 入新會款3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77頁 136 李彥育 2009/9/24 28,600 AD-9-0011(5、6期)、 AD-9-0013(4期)、 AD-9-0015(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04頁 137 李彥育 2009/10/7 14,250 AD-9-0013(5期)、 AD-9-0015(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71頁 138 李彥育 2009/11/3 7,150 AD-9-0015(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21頁 139 沈錦綢 2009/8/31 7,400 AD-9-0015(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09頁 140 沈錦綢 2009/10/6 7,250 AD-9-0015(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15頁 141 沈錦綢 2009/11/2 7,150 AD-9-0015(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20頁 142 周育德 2009/8/17 7,000 AB-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48頁 143 周育德 2009/9/16 7,000 AB-9-0012(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60頁 144 周育德 2009/10/16 7,000 AB-9-0012(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54頁 145 林立偉 2009/10/12 12,500 入新會1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85頁 146 林榮賢 2009/8/13 45,000 AD-9-0015(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12頁 147 邱琨展 2009/8/14 30,000 AC-9-0011(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24頁 148 邱琨展 2009/9/14 30,000 AC-9-0011(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31頁 149 邱琨展 2009/9/24 62,500 入新會款5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93頁 150 邱琨展 2009/10/16 30,000 AC-9-0011(8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99他3883卷二 第136頁 151 邱琨展 2009/10/30 36,750 AD-9-0016(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03頁 152 洪子雁 2009/9/7 37,500 入新會款3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92頁 153 洪子雁 2009/9/14 1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95頁 154 洪子雁 2009/10/28 10,700 AD-9-0016(1期)收據 ⑴會款22,050 扣抵得標金額 22,050-11,350 =10,7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 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3卷二 第201頁 155 洪美蘭 2009/8/10 7,200 AD-9-0011(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96頁 156 洪美蘭 2009/9/18 7,000 AD-9-0011(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08頁 157 洪美蘭 2009/10/6 7,500 AD-9-0011(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99頁 158 唐忠秋 2009/8/18 21,000 AB-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45頁 159 唐忠秋 2009/9/16 42,000 AB-9-0011(7期)、 AB-9-0012(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58頁 160 唐忠秋 2009/10/19 21,900 AB-9-0011(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69頁 161 唐忠秋 2009/10/19 21,000 AB-9-0012(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53頁 162 徐秀春 2009/9/30 7,000 AD-9-0013(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86頁 163 徐秀春 2009/10/30 7,000 AD-9-0013(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80頁 164 徐秀春 2009/10/26 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84頁 165 涂隆興 2009/8/28 21,000 AD-9-0013(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63頁 166 徐詹選 2009/4/9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三 第254頁 167 徐詹選 2009/8/12 7,200 AD-9-0011(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94頁、 原審卷四 第137、270頁 168 徐詹選 2009/9/15 7,000 AD-9-0011(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05頁、 原審卷四 第135、268頁 169 徐詹選 2009/10/12 7,500 AD-9-0011(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01頁、 原審卷四 第136、269頁 170 涂隆興 2009/9/28 7,000 AD-9-0013(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82頁 171 涂隆興 2009/10/30 7,000 AD-9-0013(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77頁 172 張志偉 2009/8/17 7,200 AD-9-0014(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31頁 173 張松淵 2009/8/14 7,200 AD-9-0014(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37頁 174 張松淵 2009/9/2 37,500 AE-9-0013(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40頁 175 張松淵 2009/9/11 7,000 AD-9-0014(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56頁 176 張松淵 2009/9/30 37,500 AE-9-0013(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39頁 177 張松淵 2009/10/12 7,000 AD-9-0014(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43頁 178 張松淵 2009/10/28 24,000 AE-9-0013(5期)收據 ⑴會款30,000 扣抵得標金額 54,000-30,000 =24,0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 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3卷二 第338頁 179 張啟一 2009/8/25 21,000 AB-9-0011(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67頁 180 張啟一 2009/9/24 21,900 AB-9-0011(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76頁 181 張啟一 2009/9/28 10,000 AD-9-0015(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23頁 182 張啟一 2009/10/23 22,200 AB-9-0011(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70頁 183 張淑貞 2009/8/31 7,000 AB-8-0014(8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99他3883卷二 第78頁 184 張淑貞 2009/10/2 7,000 AB-8-0014(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84頁 185 張淑貞 2009/10/30 7,000 AB-0-0000(00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92頁 186 張喜洳 2009/8/31 21,000 AD-9-0013(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61頁 187 張喜洳 2009/10/5 21,000 AD-9-0013(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70頁 188 張喜洳 2009/10/30 21,000 AD-9-0013(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79頁 189 張喜洳 2009/11/27 21,000 AD-9-0013(7期)收據 原審卷四 第248、249頁 190 張喜洳 2009/11/27 105,000 AD-9-0013(2至6期)收據 原審卷 第248、249頁 191 張惠心 2009/9/23 68,400 AB-9-0011(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74頁 192 張惠心 2009/10/28 61,800 AB-9-0011(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71頁 193 張應章 2009/8/14 7,200 AD-9-0014(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35頁 194 張應章 2009/9/2 37,500 AE-9-0016(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22頁 195 張應章 2009/9/11 7,000 AD-9-0014(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54頁 196 張應章 2009/10/1 33,800 AE-9-0016(6期)收據 ⑴會款30,000 扣抵得標金額 63,800-30,000 =33,8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 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3卷二 第321頁 197 張應章 2009/10/12 7,000 AD-9-0014(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41頁 198 張應章 2009/11/4 30,000 AE-9-0016(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21頁 199 張麗姬 2009/8/21 7,350 AD-9-0012(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11頁 200 張鶯英 2009/8/14 7,200 AD-9-0014(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36頁 201 張鶯英 2009/9/11 7,000 AD-9-0014(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55頁 202 張鶯英 2009/10/12 7,000 AD-9-0014(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42頁 203 梅海嬅 2009/8/28 7,000 AB-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62頁 204 梅海嬅 2009/9/21 28,000 AD-9-0014(3期)、 AB-9-0012(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73頁 205 梅海嬅 2009/8/14 21,600 AD-9-0014(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34頁 206 梅海嬅 2009/10/16 21,000 AD-9-0014(1期)、 AB-9-0012(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45頁 207 陳佑昇 2009/8/17 7,200 AD-9-0014(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30頁 208 陳佑昇 2009/9/21 7,000 AD-9-0014(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52頁 209 陳佑昇 2009/10/29 7,000 AD-9-0014(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50頁 210 陳玟君 2008/9/19 300,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 第222頁 211 陳玟君 2008/10/3 28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 第222頁 212 陳玟君 2008/9/16 312,5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四 第223頁 213 陳玟君 2008/12/12 200,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專案2會 原審卷四 第223頁 214 陳俊霖 2009/9/4 7,400 AD-9-0015(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26頁 215 陳俊霖 2009/9/28 7,250 AD-9-0015(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22頁 216 陳奕廷 2009/4/9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三 第255頁 217 陳奕廷 2009/8/12 7,200 AD-9-0011(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92頁 218 陳奕廷 2009/9/15 7,000 AD-9-0011(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07頁 219 陳奕廷 2009/10/12 7,500 AD-9-0011(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00頁 220 陳美惠 2009/8/12 7,200 AD-9-0014(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38頁 221 陳美惠 2009/9/1 7,400 AD-9-0015(1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99他3883卷二 第227頁 222 陳美惠 2009/9/25 7,000 AD-9-0014(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53頁 223 陳美惠 2009/10/5 7,250 AD-9-0015(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14頁 224 陳美惠 2009/10/16 7,000 AD-9-0014(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47頁 225 陳美惠 2009/10/30 7,150 AD-9-0015(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19頁 226 陳若宸 2009/8/19 14,000 AB-9-0012(6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99他3883卷二 第144頁 227 陳若宸 2009/9/16 14,000 AB-9-0012(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57頁 228 陳若宸 2009/10/20 7,000 AB-9-0012(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51頁 229 陳慧中 2008/12/11 12,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三 第251頁 230 陳慧中 2009/2/13 12,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三 第254頁 231 陳慧中 2009/3/3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三 第253頁 232 陳慧中 2009/2/18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三 第253頁 233 陳慧中 2009/4/9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1期會款 原審卷三 第255頁 234 陳慧中 2009/8/12 7,200 AD-9-0011(5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99他3883卷二 第293頁 235 陳慧中 2009/9/4 7,000 AB-8-0014(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99頁 236 陳慧中 2009/9/15 7,000 AD-9-0011(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06頁 237 陳慧中 2009/10/12 14,500 AB-8-0014(9期)、 AD-9-0011(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91頁 238 陳慧中 2009/12/7 14,000 AB-8-0014(11期)、 AD-9-0011(9期)收據 原審卷三 第252頁 239 陳麗花 2009/8/10 37,500 AC-9-0012(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10頁 240 陳麗花 2009/9/3 37,500 AC-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21頁 241 陳麗花 2009/10/8 37,500 AC-9-0012(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17頁 242 陳麗瑛 2009/7/10 7,3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1期會款 原審卷三 第19頁 243 陳麗瑛 2009/8/11 7,200 AD-9-0014(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40頁 244 陳麗瑛 2009/8/11 7,200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重複,同編號243 原審卷三 第18頁 245 陳麗瑛 2009/9/11 7,000 AD-9-0014(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57頁 246 陳麗瑛 2009/9/11 7,000 AD-9-0014(3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245 原審卷三 第20頁 247 陳麗瑛 2009/10/12 7,000 AD-9-0014(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44頁 248 陳麗瑛 2009/10/12 7,000 AD-9-0014(4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247 原審卷三 第21頁 249 陳麗瑛 2009/11/10 7,000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原審卷三 第18頁 250 陳麗瑛 2009/11/10 7,000 AD-9-0014(5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249 原審卷三 第21頁 251 陳麗瑛 2009/12/10 7,000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原審卷三 第18頁 252 陳麗瑛 2009/12/10 7,000 AD-9-0014(6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251 原審卷三 第22頁 253 湯阿榮 2009/9/1 7,000 AB-8-0014(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07頁 254 湯阿榮 2009/10/2 7,000 AB-8-0014(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85頁 255 黃玉珠 2009/9/28 37,500 AE-9-0012(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47頁 256 黃玉珠 2009/10/13 37,500 AE-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44頁 257 黃秀聯 2009/8/10 7,500 AE-9-0015(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27頁 258 黃秀聯 2009/9/14 7,500 AE-9-0015(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31頁 259 黃秀聯 2009/10/13 7,500 AE-9-0015(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29頁 260 黃秀聯 2009/10/28 25,000 入新會款2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82頁 261 黃林美玉 2009/8/14 15,000 AC-9-0011(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26頁 262 黃林美玉 2009/9/14 7,500 AC-9-0011(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34頁 263 黃林美玉 2009/10/14 7,500 AC-9-0011(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30頁 264 黃金德 2009/10/28 12,500 入新會會1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83頁 265 黃陵真 2009/8/28 2,300 AD-9-0015(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08頁 266 黃陵真 2009/9/30 14,500 AD-9-0015(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25頁 267 黃陵真 2009/10/28 7,150 AD-9-0015(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18頁 268 黃智宏 2009/8/27 14,700 AD-9-0012(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41頁 269 黃智宏 2009/10/19 15,000 AD-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13頁 270 黃智宏 2009/10/27 14,600 AD-9-0012(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16頁 271 黃麗英 2009/9/24 37,500 入新會款3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07頁 272 黃麗英 2009/10/2 25,000 入新會款2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91頁 273 黃麗英 2009/10/28 1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98頁 274 黃麗英 2009/10/30 19,150 AD-9-0016 (1期)收據 ⑴會款22,050 扣抵得標金額 22,050-2,900 =19,15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 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3卷二 第202頁 275 楊素貞 2009/1/14 96,200 第一商業銀行會款申請書回條 彰銀 00000000000000 原審卷四 第280頁 276 楊素貞 2009/2/9 67,700 第一商業銀行會款申請書回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四 第279頁 277 楊素貞 2009/3/11 82,500 第一商業銀行會款申請書回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四 第279頁 278 楊茗童 2009/6/17 22,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1781(會款3會) 原審卷四 第10頁 279 楊茗童 2009/7/20 22,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5期會款3會) 原審卷四 第11頁 280 楊茗童 2009/8/14 22,500 AC-9-0011 (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25頁 281 楊茗童 2009/9/14 22,500 AC-9-0011 (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33頁 282 楊茗童 2009/10/14 22,500 AC-9-0011 (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29頁 283 楊茗童 2009/11/13 22,500 AC-9-0011 (9期)收據 原審卷四 第8頁 284 楊啟英 2009/8/27 14,000 AB-9-0011 (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66頁 285 楊啟英 2009/8/31 30,000 AC-8-0012 (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74頁 286 楊啟英 2009/9/24 30,000 AC-8-0012 (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72頁 287 楊啟英 2009/10/29 44,100 AD-9-0016 ( 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00頁 288 楊啟英 2009/11/2 44,800 AB-0-0000 (00)、 AC-0-0000 (00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69頁 289 楊啟英 2009/11/2 44,100 AD-9-0016 (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89頁 290 楊淑美 2009/8/10 7,500 AE-9-0015 (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27頁 291 楊淑美 2009/9/14 7,500 AE-9-0015 (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30頁 292 楊淑美 2009/10/13 7,500 AE-9-0015 (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29頁 293 楊淑美 2009/10/28 12,500 入新會款1 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81頁 294 楊鈺芬 2009/10/12 25,000 入新會款2 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86頁 295 董蘇錦子 2009/9/1 21,000 AB-8-0014 (8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99他3883卷二 第102頁 296 董蘇錦子 2009/10/5 21,000 AB-8-0014 (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89頁 297 詹素惠 2009/9/1 7,000 AB-8-0014 (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05頁 298 詹素惠 2009/10/5 7,000 AB-8-0014 (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88頁 299 詹素惠 2009/11/2 7,000 AB-0-0000 (00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99他3883卷二 第95頁 300 詹智榮 2009/8/10 7,200 AD-9-0011 (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97頁 301 詹智榮 2009/8/14 7,200 AD-9-0014 (2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33頁 302 詹智榮 2009/9/11 7,000 AD-9-0014 (3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58頁 303 詹智榮 2009/10/16 7,000 AD-9-0014 (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49頁 304 廖秀琴 2009/2/9 無 大慶互助聯誼會0000000(會員入會申請書) 此為會員入會申請書,非收據,檢察官誤載 99他3883卷一 第252頁 305 廖秀琴 2009/2/9 12,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入新會款1會) 99他3883卷一 第252頁 306 廖秀琴 2009/3/16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1期會款1會) 99他3883卷一 第253頁、 原審卷三 第238頁 307 廖秀琴 2009/4/13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2期會款1會) 99他3883卷一 第253頁、 原審卷三 第239頁 308 廖秀琴 2009/5/15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3期會款1會) 99他3883卷一 第254頁、 原審卷三 第240頁 309 廖秀琴 2009/6/15 7,4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4期會款1會 99他3883卷一 第254頁、 原審卷三 第240頁 310 廖秀琴 2009/7/14 7,3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5期會款1會 99他3883卷一 第255頁、 原審卷三 第241頁 311 廖秀琴 2009/8/17 7,000 AB-9-0012 (6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55頁、 原審卷三 第241頁 312 廖秀琴 2009/8/17 7,000 AB-9-0012 (6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11 99他3883卷二 第147頁 313 廖秀琴 2009/9/14 7,000 AB-9-0012 (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55頁 314 廖秀琴 2009/9/14 7,000 AB-9-0012 (7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13 原審卷三 第242頁 315 廖秀琴 2009/10/14 7,000 AB-9-0012 (8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56頁、 原審卷三 第242頁 316 廖秀琴 2009/10/14 7,000 AB-9-0012 (8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15 99他3883卷一 第150頁 317 廖秀琴 2009/11/13 7,000 AB-9-0012 (9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57頁、 原審卷三 第243頁 318 劉美姿 2009/7/30 21,300 劉明穗手寫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42頁 319 劉美姿 劉進銀 2009/9/1 14,000 AD-9-0013(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88頁 320 劉美姿 劉進銀 2009/10/29 14,000 AD-9-0013(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76頁 321 劉宸宇 2009/8/28 37,500 AC-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09頁 322 劉宸宇 2009/9/16 37,500 AC-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18頁 323 劉宸宇 2009/10/2 43,600 AC-9-0012(7期)收據 ⑴會款30,000 扣抵得標金額 73,600-30,000 =43,6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 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3卷二 第112頁 324 劉進銀 2009/10/2 14,000 AD-9-0013(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68頁 325 劉裕萌 2009/8/3 7,000 AB-8-0014(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81頁 326 劉裕萌 2009/8/10 7,500 AC-8-0013(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58頁 327 劉裕萌 2009/8/17 22,000 AB-9-0012(6期)、 AC-9-0012(6期)、 AC-8-0011(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49頁 328 劉裕萌 2009/8/24 7,000 AB-9-0011(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68頁 329 劉裕萌 2009/8/26 7,500 AC-8-0012(8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99他3883卷二 第165頁 330 劉裕萌 2009/10/28 7,500 AC-0-0000(00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日期月份 99他3883卷二 第167頁 331 劉裕萌 2009/9/3 7,000 AB-8-0014(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01頁 332 劉裕萌 2009/9/9 7,500 AC-8-0013(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63頁 333 劉裕萌 2009/9/16 7,000 AB-9-0012(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56頁 334 劉裕萌 2009/9/24 7,300 AB-9-0011(8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99他3883卷二 第75頁 335 劉裕萌 2009/10/5 14,500 AC-9-0012(7期)、 AB-8-0014(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14頁 336 顏小榆 2009/10/6 30,000 AC-8-0013(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62頁 337 劉裕萌 2009/10/14 7,500 AC-0-0000(00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61頁 338 劉裕萌 2009/11/3 7,000 AB-0-0000(00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96頁 339 蔡玉葉 2008/12/19 1,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173 原審卷四 第77頁、 原審卷五 第14、32頁 340 蔡玉葉 2009/2/4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1期會款1會) 原審卷四 第79頁、 原審卷五 第14、34頁 341 蔡玉葉 2009/2/20 75,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原審卷四 第79頁、 原審卷五 第14頁反面、 第33頁 342 蔡玉葉 2009/4/1 45,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AC-9-0012(6會會款) 原審卷四 第76頁、 原審卷五 第13頁反面、 第30頁 343 蔡玉葉 2009/4/1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AB-8-0014(1會會款) 原審卷四 第77頁、 原審卷五 第14、31頁 344 蔡玉葉 2009/5/4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AB-8-0014(1會會款) 原審卷四 第75頁、 原審卷五 第13、28頁 345 蔡玉葉 2009/5/4 12,9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繳5會會款) 原審卷四 第76頁、 原審卷五 第13頁反面、 第29頁 346 蔡玉葉 2009/6/3 44,7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1282、 AC-9-0012、AB-8-0014(6會會款) 原審卷四 第75頁、 原審卷五 第13、27頁 347 蔡玉葉 2009/7/3 44,7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0、 AC-9-0012、AB-8-0014(6會會款) 原審卷四 第74頁 原審卷五 第12頁反面、第26頁 348 蔡玉葉 2009/7/31 404,800 入新會款6會,AC組第1期至4期會款收據 原審卷四 第73頁 349 蔡玉葉 2009/7/31 44,500 AB-8-0014(7期)、 AC-9-0012(5期)收據 原審卷四 第73頁 350 蔡玉葉 2009/8/31 7,000 AB-8-0014(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79頁 351 蔡玉葉 2009/9/2 13,500 AE-9-0016(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23頁 352 蔡玉葉 2009/9/9 30,000 AC-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19頁 353 蔡玉葉 2009/10/2 104,500 AC-9-0012(7期)、 AE-9-0016(6期)、 AB-8-0014(9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13頁 354 蔡玉葉 2009/10/2 104,500 AC-9-0012(7期)、 AE-9-0016(6期)、 AB-8-0014(9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53 原審卷四 第74頁、 原審卷五 第12、25頁 355 蔡玉葉 2009/11/4 23,400 AB-0-0000(00期)、 AE-9-0016(7期)、 AC-9-0012(8期)收據 ⑴會款97,500 扣抵得標金額 97,500-73,600 =23,4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 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3卷二 第97頁 356 蔡玉葉 2009/11/4 23,400 AB-8-0014(10期)、 AE-9-0016(7期)、 AC-9-0012(8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55 原審卷四 第80頁 357 蔡玉葉 2009/12/7 97,000 AB-8-0014(11期)、 AC-9-0012(9期)、 AE-9-0016(8期)收據 更正原所載收據號碼 原審卷四 第80頁 358 蔡濱原 2009/1/12 7,500 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99他3883卷一 第224頁 359 蔡濱原 2009/2/9 100,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為合會組合專案編號2之收據,應予扣除 99他3883卷一 第223頁 360 蔡濱原 2009/10/12 7,000 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99他3883卷一 第224頁 361 蔣心怡 2009/4/22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3卷一 第267頁 362 蔣心怡 2009/4/24 12,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3卷一 第263頁 363 蔣心怡 2009/5/27 14,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AD-9-0012、AD-9-0013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63頁 364 蔣心怡 2009/6/30 14,8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AD-9-0012、AD-9-0013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64頁 365 蔣心怡 2009/7/27 7,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3卷一 第268頁 366 蔣心怡 2009/7/28 7,1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3卷一 第264頁 367 蔣心怡 2009/8/28 7,350 AD-9-0012(5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69頁 368 蔣心怡 2009/8/28 7,350 AD-9-0012(5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67 99他3883卷二 第310頁 369 蔣心怡 2009/9/1 7,000 AD-9-0013(4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65頁 370 蔣心怡 2009/9/1 7,000 AD-9-0013(4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69 99他3883卷二 第289頁 371 蔣心怡 2009/9/25 7,500 AD-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69頁 372 蔣心怡 2009/9/25 7,500 AD-9-0012(6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71 99他3883卷二 第318頁 373 蔣心怡 2009/9/30 7,000 AD-9-0013(5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65頁 374 蔣心怡 2009/9/30 7,000 AD-9-0013(5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73 99他3883卷二 第283頁 375 蔣心怡 2009/10/21 7,300 AD-9-0012(7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70頁 376 蔣心怡 2009/10/27 7,000 AD-9-0013(6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66頁 377 蔣心怡 2009/10/27 7,000 AD-9-0013(6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76 99他3883卷二 第273頁 378 蔣心怡 2009/11/30 7,000 AD-9-0013(7期)收據 99他3883卷一 第266頁 379 鄭景中 2009/8/12 7,200 AD-9-0011(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95頁 380 鄭景中 2009/9/11 7,000 AD-9-0011(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02頁 381 鄭景中 2009/10/14 7,500 AD-9-0011(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98頁 382 盧克明 2009/8/11 7,000 AB-8-0014(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80頁 383 盧克明 2009/9/21 7,000 AB-8-0014(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98頁 384 賴佳玲 2009/7/29 57,900 竹南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收執聯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99他3884卷 第22頁 385 賴佳玲 2009/8/28 82,500 竹南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收執聯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99他3884卷 第21頁 386 賴佳玲 2009/8/31 1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76頁 387 賴佳玲 3009/8/31 1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重複,同編號386 原審卷三 第172頁反面 388 賴佳玲 2009/9/14 1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94頁 389 賴佳玲 2009/9/14 1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重複,同編號388 原審卷三 第172頁反面 390 賴佳玲 2009/10/14 25,000 入新會款2會收據 原審卷三 第169頁反面 391 賴佳玲 2009/10/30 1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97頁 392 賴佳玲 2009/10/30 1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重複,同編號391 原審卷三 第173頁反面 393 賴佳玲 2009/10/30 14,700 AD-9-0016(1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04頁 394 賴佳玲 2009/10/30 14,700 AD-9-0016(1期)收據 原審卷三 第171頁反面 395 賴佳玲 2009/10/30 14,700 AD-9-0016(1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93 原審卷三 第170頁反面 396 賴佳玲 2009/11/30 14,400 AD-9-0016(2期)收據 原審卷三 第171頁反面 397 賴佳玲 2009/11/30 14,400 AD-9-0016(2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96 原審卷三 第170頁反面 398 賴宗薰 2009/2/6 25,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入新會款2會) 原審卷三 第37、52頁 399 賴宗薰 2009/2/12 117,200 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34、49頁 400 賴宗薰 2009/2/12 117,2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重複,同編號399 原審卷三 第37、52頁 401 賴宗薰 2009/3/16 90,000 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34、49頁 402 賴宗薰 2009/3/16 90,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1期會款(12期) 重複,同編號401 原審卷三 第35、50頁 403 賴宗薰 2009/4/9 82,500 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34、49頁 404 賴宗薰 2009/4/9 82,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2期會款(10會)) 重複,同編號403 原審卷三 第36、51頁 405 賴宗薰 2009/5/13 82,500 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33、48頁 406 賴宗薰 2009/6/11 30,800 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33、48頁 407 賴宗薰 2009/8/12 3,700 AC-9-0011(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27頁 408 賴宗薰 2009/9/14 67,500 AC-9-0011(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32頁 409 賴宗薰 2009/9/14 67,500 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33、48頁 410 賴宗薰 2009/10/20 60,000 AC-9-0011(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35頁 411 賴宥玲 2009/10/30 1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原審卷三 第176頁 412 賴宥玲 2009/10/30 12,500 入新會款1會收據 重複,同編號411 99他3883卷二 第180頁 413 賴宥玲 2009/12/2 7,350 AD-9-0017(1期)收據 原審卷三 第176頁 414 賴箴言 2009/8/18 63,000 AB-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46頁 415 賴箴言 2009/8/27 22,050 AD-9-0012(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40頁 416 賴箴言 2009/9/16 105,000 AD-9-0013(4期)、 AB-9-0012(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59頁 417 賴箴言 2009/10/19 63,000 AB-9-0012(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152頁 418 賴箴言 2009/10/19 42,000 AD-9-0013(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272頁 419 賴箴言 2009/10/19 22,500 AD-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14頁 420 賴箴言 2009/10/27 14,600 AD-9-0012(7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15頁 421 謝巫秀妹 2009/4/23 140,000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122頁 422 謝巫秀妹 2009/5/21 67,700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123頁 423 謝巫秀妹 2009/6/22 50,400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124頁 424 謝巫秀妹 2009/7/21 75,000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125頁 425 謝巫秀妹 2009/8/21 37,500 AE-9-0012(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42頁 426 謝巫秀妹 2009/8/21 75,000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126頁 427 謝巫秀妹 2009/9/22 37,500 AE-9-0012(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46頁 428 謝巫秀妹 2009/9/22 13,500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127頁 429 謝巫秀妹 2009/10/27 30,000 AE-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45頁 430 謝春生 2009/8/21 37,500 AE-9-0012(4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43頁 431 謝春生 2009/9/21 37,500 AE-9-0012(5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47頁 432 謝春生 2009/10/21 37,500 AE-9-0012(6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344頁 433 謝裕華 2009/4/6 25,000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121頁 434 謝裕華 2009/11/23 60,000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127頁 435 顏小榆 2009/8/6 43,600 AC-8-0013(7期)收據 ⑴會款30,000 扣抵得標金額 73,600-30,000 =43,600 ⑵以有利於被告之實際支付款項計算 99他3883卷二 第60頁 436 顏小榆 2009/9/9 30,000 AC-8-0013(8期)收據 99他3883卷二 第64頁 437 廖秀琴 2009/9/14 7,000 AB-9-0012(7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14 99他3883卷一 第256頁 438 劉美姿 2009/12/4 22,050 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99他3883卷一 第241頁 439 (不詳) 2009/6/3 7,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1278 99他3883卷一 第238頁 440 白金莉 2009/7/28 7,1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3卷一 第229頁 441 白金莉 2009/7/1 7,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99他3883卷一 第229頁 442 王昆煌 2009/12/2 14,700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99他3883卷一 第215頁 443 吳富羚 2009/10/28 7,350 AD-9-0016(1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85 99他3883卷一 第52頁 444 吳富羚 2009/8/12 7,500 AE-9-0015(1期)收據 ⑴重複,同編號75 ⑵更正原所載金額 99他3883卷一 第47頁 445 吳富羚 2009/10/28 7,350 AD-9-0016(1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85 99他3883卷一 第6頁 446 蔣心怡 2009/9/26 7,500 AD-9-0012(6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71 99他3883卷二 第319頁 447 蔣心怡 2009/10/21 7,300 AD-9-0012(7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375 99他3883卷二 第312頁 448 劉裕萌 2009/10/15 14,500 AC-9-0011、 AB-9-0012收據 更正原所載日期 99他3883卷二 第137頁 449 吳寶羚 2009/10/30 75,000 AE-9-0013(5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108 99他3884卷 第35頁 450 巫達興 2008/12/12 200,0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重複,同編號118 原審卷三 第68頁 451 王素勤 2009/3/17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第4期會款1會) 重複,同編號16 原審卷三 第156頁 452 王素勤 2009/6/15 7,250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⑴重複,同編號18 ⑵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三 第159頁 453 賴佳玲 2009/7/29 57,900 竹南信用合作社會款回執聯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99他3883卷三 第173頁反面 454 賴佳玲 2009/8/28 82,500 竹南信用合作社會款回執聯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99他3883卷三 第174頁反面 455 楊素貞 2009/1/5 150,000 第一商業銀行會款申請書回條 合庫西臺中 0000-000-000000 原審卷四 第279頁 456 徐詹選 2009/4/9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重複,同編號166 原審卷三 第254頁 457 陳奕廷 2009/4/9 7,500 大慶互助聯誼會收據0000000 重複,同編號216 原審卷三 第255頁 458 陳麗瑛 2009/8/11 7,200 AD-9-0014(2期)收據 重複,同編號243 原審卷三 第20頁 459 張惠心 2009/9/30 11,600 AD-9-0011收據 檢察官未列入 99他3883卷二 第72頁 總計金額11,26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