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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重金上更四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志憲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

參 與 人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

賴志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980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32號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15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017號、第601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15號〈同案被告陳○○、劉○○部分〉、97年度偵字第711號〈被告賴志憲及同案被告虎○○、楊○○部分〉、第1656號〈同案被告陳○○、劉○○部分〉、第6014號〈同案被告陳○○、劉○○部分〉、97年度偵字第8630號〈被告賴志憲及同案被告虎○○、楊○○、陳○○、劉○○部分〉、97年度偵字第10206號〈被告賴志憲及同案被告虎○○、楊○○、陳○○、劉○○部分〉、100年度偵字第4954號〈同案被告陳○○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674號〈同案被告陳○○部分〉、97年度偵字第3723號、第3724號〈同案被告陳○○部分〉、96年度偵字第5514號〈同案被告陳○○部分〉、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97號〈同案被告陳○○部分〉、96年度偵字第1648號〈同案被告陳○○部分〉),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賴志憲部分撤銷。

賴志憲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賴志憲違反銀行法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元,除應

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賴志憲(原名賴世杰)、虎○○(原名虎○○,已於民國108年0月00日死亡)、楊○○(原名楊○○)、陳○○、劉○○共同自民國93年10月間起,在址設臺中市○區○○○路(現更名為○○○○,下仍以原道路名稱稱呼)0段000號00樓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9月22日設立登記至94年11月16日變更登記前一日止,下稱○○公司),○○公司之董事長係陳○○,董事為賴志憲、虎○○、楊○○、監察人為劉○○;嗣自94年10月間起,將○○公司遷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繼續經營,並更名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1月17日變更登記,下稱○○○公司),○○○公司之董事長仍為陳○○,○○○公司之董事為賴志憲、虎○○,監察人則為劉○○,楊○○則僅擔任○○公司董事,更名為○○○公司後則未再繼續擔任董事。賴志憲、虎○○、楊○○、陳○○、劉○○均有實際參與○○○公司(下稱○○○公司均含前身○○公司)之經營、決策,並執行公司業務,並由陳○○擔任董事長,虎○○擔任副董事長,賴志憲擔任營運副總經理,負責業務推廣、制度設計、監督財務,楊○○擔任行政副總經理兼管財務,其4人均為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楊○○部分指在○○公司擔任董事期間),劉○○除擔任監察人外,並兼任公司福利促進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志憲明知○○○公司非屬銀行,且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復明知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仍自93年10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與虎○○、陳○○、楊○○及劉○○(虎○○因死亡經本院前審為不受理判決確定;陳○○、楊○○均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劉○○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40萬元)共同基於上揭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上揭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之集合犯意聯絡,以多層次傳銷手法,對外招徠會員投資○○○公司,且參加之會員取得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並非基於其等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由陳○○、虎○○提供珍珠粉、米、內衣連身褲及化妝品等多種實際價值與售價顯不相當之商品為幌子,以製造該公司為正常營運合法傳銷公司之假象,該公司由賴志憲、虎○○為主要講師,陳○○、劉○○負責輔以說明工作,楊○○則負責公司一切財務工作及產品相關工作,並舉辦說明會爭取不特定民眾加入公司成為會員,或由公司會員及幹部介紹親友加入公司成為會員,公司與會員約定向會員吸收資金之制度,主要方式如下:自93年10月間起至94年11月止,投資者加入○○○公司成為會員者,除須繳交入會費1,000元外,每投資1單須繳交金額2萬0,500元,若投資4單,則金額為8萬2,000元,所有加入之會員每個月必須再繳交公司要求之重複消費款(94年5月前每一單500元,94年6月起每一單525元),以13個月為一循環,每次繳交公司要求之重複消費款後,公司則提供高額之回饋金(又稱福利金或紅利金或套裝獎金等)予會員,回饋金按期按月發放,第1個月可領1,200元、第2個月可領1,400元、第3個月可領1,600元、第4個月可領1,800元、第5個月可領2,000元,第6個月可領2,200元、第7個月可領2,400元,第8個月可領2,600元,第9個月可領2,800元、第10個月可領3,000元、第11個月可領3,200元、第12個月可領3,400元、第13個月可領回1萬2,200元;換言之,每單投資2萬0,500元,13個月期滿可領回3萬9,800元,即會員以「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等名義繳付之款項為成本,以「可領回之回饋金總合扣除成本」為報酬,入會1,000元購買1單2萬0,500元,每月重消500元或525元為例,計算該年投資報酬率(即年息)相當於38.9%或37.4%【利率計算式以四捨五入法計算:重消500元為例:(00000-00000-0000-000×13)÷(20500+1000+500×13)÷13×12×100%=38.9%);重消525元為例:(00000-00000-0000-000×13)÷(20500+1000+525×13)÷13×12×100%=37.4%】,另尚可領取會員依繳付之款項換算點數所選取之公司商品。而自94年12月、95年1月間起,賴志憲、虎○○、陳○○、楊○○、劉○○為達到大量吸收資金之目的,更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4單送1單」之活動,將投資1單之金額提高為2萬3,500元,會員優惠為2萬3,000元,宣稱13個月後可領回1倍之投資金額,以會員優惠購買1單2萬3,000元,每月重消525元為例,計算該年投資報酬率(即年息)相當於45.44%【利率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13)÷(23000+1000+525×13)÷13×12×100%=45.44%】,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4單送1單」,每月重消525元為例,該吸收資金之年息則相當於84.17%【利率計算式:〔(46000×5)-(23000×4)-1000-(525×13×4)〕÷〔(23000×4)+1000+(525×13×4))〕÷13×12×100%=

84.17%】,並可領取會員依繳付款項換算點數所選取之公司商品。另會員若有對外招攬其他不特定人參與上揭投資,將會提供獎金給介紹之會員,即凡推薦新會員加入並購買1單以上者可獲得每單位1,800元推薦獎金,推薦3人以上時(含下線再推薦新會員加入)則另有組織獎金可領取,而組織獎金則依所稱K值之百分之40計算,藉以吸引會員加入。○○○公司之獎金數額甚高,會員成長迅速,○○○公司即以前述回饋金吸收資金制度及非法之多層次傳銷方法經營至95年2月份止。合計在此之前該公司已吸引如附表二所示王○○等會員約有2,109人(有會員名冊可查者)投資。

二、賴志憲與虎○○、陳○○、楊○○、劉○○等5人並承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因○○○公司自95年2月間起無法正常發放上揭高額回饋金,其等即以景氣不佳、公司周轉不靈為由,片面宣佈無法依制度繼續發放回饋金,且為解決回饋金發放之問題,決定創設「○○互助聯誼會」(下稱○○互助會)向不特定之多數人吸收資金。該互助會之運作方式為:入會者繳交5,000元保證金(又稱手續費管理費或服務管理費),每一組會為24名會員加1名公司會首,共計25個月會期,每會會金1萬元,內標制,標金(即利息)固定為1,600元,每月1期,每期由人工抽出得標者,採獲利了結方式。○○互助會自95年3月陸續起會後,以參加者加入1會為例:

會員24人次第1期首會第1個月要繳交會款均為8,400元(1萬元扣除底標1,600元)及5,000元保證金予公司會首;第2期第2個月即第1位得標者實拿1萬元得標款(即領回所繳之8,400元本金及1,600元利息,合計1萬元)及4,800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須再繳交會款8,400元;第3期第3個月即第2位得標者實拿2萬元得標款及4,600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亦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再繼續繳交會款8,400元,往後月份以此類推,致吸引一部分舊會員如陳○○、包○○、王廖○○、吳○○、宋○○、陳葉○○、賴廖○○、陳○○、王○○、林○○、廖○○、張○○等及不詳姓名之人加入,迄○○互助會有實際進行吸金之前4期(自95年3月起至同年6月止),換算參加之人第1位至第3位得標者約定可獲取之投資報酬率即年利率(年息)高達125.37%、77.06%及55.63%【即第2期第2個月第1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10000+0000-0000-0000)÷(5000+8400)×12×100%=125.37%;第3期第3個月第2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20000+0000-0000-0000-0000)÷(5000+8400+8400)÷2×12×100%=77.06%;第4期第4個月第3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8400+8400+8400)÷3×12×100%=55.63%】,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獲利。

三、○○○公司依上揭名義,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回饋金或得標金等之報酬,以上開方式收受存款,且該公司及參加上揭「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即可按期領回回饋金」制度之會員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會員加入時繳交之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並非基於推銷商品或勞務所獲得之合理市價,顯然違反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復因會員所繳交之款項,最終不足支應該公司所發放之顯不相當之高額回饋金、得標金等,迄於95年6月間止,○○○公司終於因財務惡化無法繼續發放回饋金、得標金。期間,賴志憲、虎○○即以陳○○名義簽發支票或本票交予會員用以支付積欠之回饋金等,之後,賴志憲、虎○○、陳○○、楊○○、劉○○即避不見面。總計其等以○○○公司之上開制度名義,自93年10月至95年6月間,招募會員逾2,100人,所吸收以存款論之資金至少達962,961,346元(其中非法傳銷金額為928,943,146元)。嗣因仍有投資會員未能順利領取回饋金、得標金,受有虧損,分別向檢察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下稱臺中市調站)提出告訴、檢舉,而循線查悉上情;並經法務部調查局於96年1月11日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搜索扣得○○○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四、案經王○○、鄭○○、楊○○、陳○○、陳○○、賴○○、李○○、黃楊○○、許○、賴○○、王廖○○、吳○○、宋○○、陳葉○○、廖○○、廖○○、賴廖○○、陳○○、王○○、吳○○等人告訴暨臺中市調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分別含賴志憲、虎○○、陳○○、楊○○、劉○○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陳○○部分)。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賴志憲(下稱被告)與同案被告虎○○、楊○○、陳○○及劉○○均提起上訴,檢察官則就被告與同案被告虎○○、楊○○、陳○○及劉○○等人經原審諭知詐欺不另為無罪部分,及就同案被告陳○○、劉○○量刑過輕部分、及同案被告林○○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嗣就同案被告虎○○、楊○○、陳○○、劉○○及林○○部分,分於本院歷次前審判決後確定,另就被告被訴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部分,因原審及本院前審均以不能證明此部分犯罪,認與有罪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於本院前審判決後,僅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故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業已確定,此情亦據發回本案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8號判決理由詳敘,從而,本案審理範圍,應僅限於原審就被告違反銀行法及想像競合犯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部分。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有關被告爭執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於警詢(含調查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均不具證據能力,及告訴人之告訴狀屬審判外陳述,亦無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文;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經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亦有明文。

㈡被告暨其辯護人於本院爭執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於

警詢供述、及告訴人之告訴狀屬於審判外陳述,認無證據能力等語,並特別針對潘○○部分表示其非○○○公司會員,又非被害人,其所提書證(調查卷第16至20頁)均無證據能力。

經查,此部分經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屬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所為陳述部分,及告訴狀陳述部分,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就此公訴人並未就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於警詢之先前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之要件,提出證據加以說明,已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3款得為證據之要件不符,復經被告就此部分提出爭執,應認前揭經被告爭執之證據,對被告不具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於偵訊(指檢察官訊問)未經具結之供述,對被告具有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

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決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

㈡經查:

⒈被告以外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未經具

結之陳述,雖經被告爭執此部分供述之證據能力,惟本院並未以其等未經具結之供述內容作為本案證據資料,故不贅述其等上開供述內容證據能力之有無。

⒉至同案被告楊○○、陳○○、劉○○、虎○○、林○○於檢察官偵查

中且未經具結所為陳述,因係以被告而非以證人身分應訊,自無依法應具結情狀。上揭同案被告等人於偵查中陳述固未經具結,惟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內容詳盡,且就檢察官訊問問題均能連續陳述,並就前揭犯罪事實陳述之際,並無其他共同被告在場,無從勾串統一說詞,依此外部情況,顯無受不當外力干擾,或內在壓力影響及事後串謀之可能性。故其等於未經具結情況下,於偵查中陳述其他共同被告為前揭犯行過程時,應屬較無受不當外力干擾,且係較少內在壓力下所為陳述,堪認上述同案被告楊○○、陳○○、劉○○、虎○○及林○○等人未經具結情況下,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供述,均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並為證明其他共同被告具有相當封閉性之違法吸金、非法傳銷等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同案被告楊○○、虎○○、林○○曾經原審傳喚到庭具結而以證人身分為陳述,同案被告陳○○、劉○○則經本院上訴審傳喚到庭具結而以證人身分為陳述,同案被告楊○○、陳○○、虎○○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再次到庭具結以證人身分為陳述,有其等作證具結之結文在卷(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53至56、103、104頁;上訴審卷二第551至553頁;更一審卷第十第53、54、56頁;更一審卷十一第49頁),均經交互詰問及對質,已足確保其等對質詰問權及辯護人之辯護權。從而,依上開說明,同案被告楊○○、陳○○、劉○○、虎○○、林○○等人分別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而言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公司資金動向表之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係因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各該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之必要。查○○○公司資金動向表係查扣於本案卷證內,且由被告之辯護人於原審審理中提出並加以說明,其並主張○○○公司自93年10月至95年6月間,公司營業總收入為977,399,081元,營業總支出為995,093,071元,該公司呈現虧損達17,693,990元等情(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59至63頁)。上開○○○公司資金動向表,乃由○○○公司會計主任林○○依照公司營業製作之每個月報表所彙整而成,業據林○○於原審具結證述明確(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41至52頁)。是以,被告提出○○○公司資金動向表,既係由○○○公司會計主任林○○根據公司營業日常記帳報表所彙整而成,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於本案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此由證人林○○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屢屢證述:因為時間已經久遠了,這一份資料我真的沒有印象了,不記得了(更三審卷四第117至129頁)可明,因此該資金動向表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並經本院審理期間提示並予當事人表示意見,故認○○○公司資金動向表於本案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四、本案非供述證據能力具證據能力:㈠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

㈡附表一之扣押物品、證人或告訴人提出之證物等,均係屬物

證,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明,且係偵辦之調查局人員合法搜索扣押取得或證人、告訴人自願提出之物,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自皆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有犯罪事實一、二、三所載客觀事實經過等情均不爭執(關於被告及以下稱呼同案被告楊○○、虎○○部分,因其等嗣後均經更名,下述證人相關供述有以其等更名前姓名稱呼,惟於本判決統一以更名後姓名稱呼),惟否認犯非法吸金及非法傳銷等各該犯行,辯稱:我在公司擔任業務副總,負責會員招攬及報表稽核,○○○公司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報備之公司,有向會員說明公司經營規則,會員在獲得充分之資訊後始決定投資,且每月設定業績目標,如達到銷售,就提供獎金,會員並未因此陷於錯誤,會員之獎金、分紅、消費回饋,皆係因為商品之推廣、銷售而來,並非僅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所得,亦非每月領款,具不特定性,實與銀行法規定有別。公司於94年底後,深受流言影響,導致業績下滑,加上管理上有疏失,迫於無奈而未能核發回饋金。公司確有推廣、銷售商品及出貨之事實,與非法吸金之老鼠會不同,公司發放之獎金遠遠超過所收取之資金,最後處於虧損狀態;另關於「○○互助聯誼會」經營方式,係同案被告陳○○所為,我並不知情,那些優惠套裝表及合會資料,都與○○○公司無關。公司制度係每個月達到所定業績目標,達到1.2倍的成長,就發放點數。○○○公司有無違反的前提應該是公司到底有沒有犯公平交易法,以公司行政作業流程來講,我們確實也跟公平會報備,○○○公司確實有依登記營業項目營業,所售產品亦有交付買受者,我們公司收受會員款項後,公司會開立發票給會員,但是品名為預收貨款,公司也繳了營業稅,有關預收貨款完全符合國家稅法,就會計科目來講預收貨款還有公司作業流程,會員參加公司經銷商一個單位所繳的錢,實為會員購買貨物之價金,並非公司收受之存款,此與銀行法第29條規定並不相同。又○○○公司所有的商品都已經報備然後才銷售,報備的資料包括廠商、

DM、進貨的成本還有售價,以及所謂發放獎金的PV值都有,所以產品已經報備公平會,產品的價格為合理市價,另○○○公司確實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運作,即○○○公司之傳銷制度確實是有販售商品的事實,並非以介紹他人加入做為獎金計算依據,實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退貨規定並依法執行,再來公司會員購買商品後,會開立發票給會員,等他們領貨後,公司會再開發票給他,完全都是符合國家稅法,我不知道為何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司是在經濟部登記,有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直銷也有跟公平會報備,公司確實有依登記營業項目營業,所售產品也有交付買受者,○○○公司並沒有涉及詐欺行為,公司收受會員的款項都有開立發票。我只是一個業務副總,制度是我設計的沒有錯,公司蓋章陳報給公平會,公平會也派員兩次複查公司並沒有違法,但是在這些告訴人不實證據指證下,卻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今天被關無所謂,但是對我判決事實卻是捏造的。我在104年7月27日所提答辯,附表裡面將近有5、60個會員,幾乎有三分之二的會員沒有損害。再來關於○○互助聯誼會的標息計算,原審計算方式是認為會員繳了8,400元之後,可按月取得1,600元,共計12次,與○○互助會運作實際是24期也是不相同的,○○互助會由多數證人證詞以及蔡○○證述,會首並不是公司,會首是蔡○○,是會員共同組成,與被告無關。我並沒有上揭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請判我無罪。退萬步言,如認有罪,請審酌被告業以100萬元與告訴人張○○(含黃○○、黃○○、黃○○)達成和解並清償完畢,有和解書、匯款單為證,請從輕量刑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補充辯護:本案會員年報酬為36%,與一般民間借貸3分利相同,未該當銀行法之顯不相當利息等語。

二、經查:㈠○○○公司確有以上揭犯罪事實一至三所載方式吸收會員資金之說明:

⒈○○○公司以「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者,得領回回饋金」制度吸收會員投資之方式:

自93年10月間起至94年11月止,投資者加入○○○公司成為會員者,除須繳交入會費1,000元外,每投資1單須繳交金額20,500元,若投資4單,則金額為82,000元,所有加入會員每個月必須要再繳交公司要求之重複消費款(每1單500元或525元),上開繳交款項經換算點數,可選擇兌換商品,以13個月為一循環,每次重消後,公司則提供高額之回饋金予會員,回饋金按期按月發放,第1個月可領1,200元、第2個月可領1,400元、第3個月可領1,600元、第4個月可領1,800元、第5個月可領2,000元,第6個月可領2,200元、第7個月可領2,400元,第8個月可領2,600元,第9個月可領2,800元、第10個月可領3,000元、第11個月可領3,200元、第12個月可領3,400元、第13個月可領回1萬2,200元,換言之,每單投資2萬0,500元,13個月期滿可領回共計3萬9,800元;而自94年12月、95年1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公司為達到大量吸取資金之目的,又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4單送1單」之活動,將投資1單之金額提高為2萬3,500元,會員優惠為2萬3,000元,宣稱13個月後可領回1倍之投資金額,會員亦須每個月繳交上述之重消(每1單525元),另購買1單亦可依點數換取公司產品等情。業據:

⑴同案被告虎○○於原審供述:會員入會要繳1,000元,購買商品

2萬0,500元1個單位,要取得獎金每月要重複消費525元,如不做重複消費,無法取得獎金,推薦1個獎金百分之30,百分之40之組織獎金,有推薦加上重複消費才能取得上個月獎金等語(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37頁)。是同案被告虎○○對○○○公司有以上開制度吸收會員一節並不否認,並於上訴審供稱:我們在95年2月停止買單20,500元部分等語(上訴審卷三第35頁);於更二審供稱:入會費1,000元,買1單的金額為20,500元,後來金額有改,也有優惠。重消就是重複消費,每月領取任何的獎金都要重複消費,重複消費金額是1個單位500元,還可以拿到其他產品等語(更二審卷二第4頁);同案被告楊○○亦供稱:重消基本上1個單位是500元,稅外加,正確來講的話是525元。入會成為會員,就可以購買公司的產品,銷貨金額1個單位就是20,500元,並提及會員必須每月重消領獎金等語(更二審卷二第5頁反面、6頁反面);復據被告對上開期間公司有收取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及購買單位款等情具結證述在卷(上訴審卷三第33頁)。

⑵並據下列會員證述明確:

①證人即會員林○○於原審證稱:94年2月時經由朋友介紹開始

投資,進去公司經由陳○○及在場被告都有,賴志憲、虎○○會負責講課,劉○○我不太清楚,但每次都跟陳○○一起跟我講公司的內容,叫我要投資。…楊○○我不知道她的職稱。

之後,我們入會1單位20,500元,也有23,500元…,後面領的紅利都是13次不變,以20,500元說明,第1個月領1,200元,第2個月領1,400元,加到13次就領1萬2,200元。每月還要繳重複消費1人(4單)1月2,000元,後面提高1月2,100元,要有重複消費才可以領。名稱是福利金或紅利金。

投資報酬率很高。…尾牙那次的錢,促銷買4單送1單(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98頁)。(問:尾牙之前是否都有拿到?)對(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99頁反面);於上訴審並對上開會員繳付款項及領取回饋金之制度具結證稱在卷(上訴審卷二第391至393頁)。且有林○○提出之「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福利金分紅分享表」在卷(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23、124頁)可佐,其上即載明各該固定日期發放之回饋金數額,所述顯非無據。

②證人即會員陳○○於偵訊證稱:95年1月2日經朋友介紹…,我

投資1個單位23,500元,我投資13單位,…,1月17日在新天地舉辦一個會員聚餐,主持人說現在加入4單位,有送1單位,所以我又加入4單位,1單位也是23,500元,後來95年1月底,…公司就倒了。…當初我只知道之後的錢會比投資的每單位金額還高,但是我都還沒有領到(97偵8630卷第38、39頁);於上訴審具結證稱:(問:依據公司制度,你最初加入時,除可拿所買的這1單取得的積分來換商品外,每個月公司還會給一筆固定的回饋金?)對,當初介紹我加入的人就是這樣講,但我什麼金都沒有領到。…(問:你是否因為看當時制度設計,你支付購買1單2萬3,500元及入會費1,000元後,公司每個月會給回饋金,給滿13個月後,可領回比當初給公司的錢多?)對,一定是還要多才有吸引力。…(問:你有無參加「買4單送1單」的活動?)有參加。(問:參加「買4單送1單」時是否有告訴你滿13個月之後可以領回1倍的錢?)一定是這樣,…(問:你是否知道,你買「1單」2萬3,500元後,每月按月領回饋金,最後到底總共可領回多少錢?)應該是比我繳的錢多才會有誘因,我才會加入(上訴審卷二第422至424頁);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是裡面的會員介紹我去投資,我明明有去投資,卻只有領到產品,投資回饋金我都沒有領到,我之前所說的可以領到回饋金都是實在的,當初是約定有回饋金,但1月底就倒了,我都沒有領到回饋金,後來大家傳來傳去說這家投資公司不太穩,風險很大,所以我有去退12單(更三審卷五第269至270、281、282頁)。

③證人即會員陳○○於偵訊證稱:我們有先繳1,000元的入會費

,並約定每投資4單位,1單位20,500元,每月再繳納重複消費款…,1年後可以領取159,200元的獎金,…94年12月間虎○○有把單位獎金提高到23,000元,95年1月用尾牙回饋買4單位送1單位(96他4268卷第100頁)。④④證人即會員王廖○○於偵訊證稱:1個單位是20,500元,他說

第1個月1單位領回1,200元回饋金,之後就依照1,400、1,

600、1,800、2,000元,每個月陸續增加,我忘了加入幾個單位,只記得交了60萬500元,並且每個月要繳納消費款2,000元。…他說投資1單位可以換1萬元的商品,…,公司人員說13月之後就可以領取回饋金39,800元。(問:你投資○○○公司紅利與本金領取的情況為何?)每月25日公司會將紅利和本金匯入我在合作金庫的帳戶,一開始每月25日都有匯款到我帳戶,匯了大約8個月就沒有了,雖然有領取回饋金,但他又要我增加單位。…(問:公司何時停止發放回饋金?)95年2月(97偵8630卷第40、41頁)。

⑤證人即會員吳○○於偵訊證稱:在93年11月,公司是○○公司

時就加入了,我買了13單26萬多元,告訴我的獲利是1單23,000多元,13個月後可以領回39,800元,就是13個月分期領回,第1年有領39,800元,之後第2年94年底就沒有了。…(問:有無拿公司的產品?)有,他們說有投資的話,就可以拿一半價值的產品,如健康食品等,但是根本沒有那麼高的價值(96偵5115卷第18、19頁);當初說加入1單位是20,500元,13個月後可領回3萬(筆錄載13萬應係誤植)9,800元,…投資1單位可以領取1萬元商品,每個月要重複消費…(問:你投資○○○公司領取紅利、本金的情況如何?)每個月25日匯入我合作金庫帳戶,一開始都很正常,後來領取到約95年2月間公司就沒有支付。…(問:公司有無推買4送1方案?)有。95年1月尾牙聚餐,公司推出買4單位送1單位的方案,1單位是23,500元(見97偵8630卷第42、43頁)。

⑥證人即會員宋○○於偵訊證稱:當初說加入1單位20,500元,

要繳入會費1,000元,後來變成23,500元,13個月可以領回本金加利息大約39,800元,投資1單位可以領取1萬元商品,每個月要重複消費…,沒有領取禮券,我陸續投資好幾百萬元,…(問:投資的回饋金如何給付?)每個月25日公司將紅利本金匯到我合作金庫帳戶,一開始都有匯,我領了約10個月,從95年2月開始起沒有領到。…95年1月間,公司舉辦尾牙,宣傳買4單位送1單位,要招攬新人入會,後來我又投資16單位(97偵8630卷第41、42頁)。

⑦證人即會員陳葉○○於偵訊證稱:93年12月30日經過朋友介

紹加入,1單位20,500元,後來漲為23,500元,說13個月後可以回收39,800元,我陸續投資共100單位,投資1單位可以換1萬元商品,另重複消費2,100元,領取紅利本金的情形是每個月25日會匯入我合作金庫帳戶,一開始都有正常給付,直到95年1月27日就沒有再匯款,…另外公司有推出買4單位送1單位,是在95年1月公司舉辦尾牙聚餐時推出的(97偵8630卷第44頁)。

⑧證人即會員廖○○於偵訊證稱:94年5、6月間,經朋友介紹

加入○○○公司,1單位20,500元,第1個月領回1,200元,之後每個月逐月增加,13個月可以領回39,800元,我投資12或13單位,我全部都用現金支付,交給○○○公司的人員,投資1單位20,500元,可以換1萬元商品,每個月還要重複消費2,100元。(問:○○○公司發放紅利本金的情況?)每個月的25日公司匯款到合作金庫的戶頭裡,我領到95年1、2月就沒有了。…(問:有無參加○○○公司尾牙推出的買4單位送1單位活動?)…公司說當天只要買4單位可以再送1單位,當天有非常多的人家買(97偵8630卷第220頁)。

⑨證人即會員廖○○於偵訊證稱:94年8月29日經由朋友介紹加

入,當時說1單位20,500元,13個月可以領回本金加紅利39,800元,95年1月27日我買1單位又漲為23,500元,我在8月29日投資4個單位,…(問:投資○○○公司回饋金方案的具體內容?)投資1單位20,500元可以換取1萬元的商品,每個月還要消費…。每個月25日會發放紅利本金到我合作金庫帳戶,我領到95年1月27日,之後就沒有再領了(97偵8630卷第43頁)。

⑩證人即會員賴廖○○於偵訊證稱:我在94年10月中旬時加入

,我第1次買4單,第2次4+1單,總共買了9個單,…當初成為會員是因為想要投資,並不是想要買產品(96偵5115卷第22頁);1單位23,500元,…加入4單位,每月25日匯到我合作金庫戶頭,每單位匯1,200元,每個月還會陸續增加。到了12月(指94年)有推出買4單位送1單位,我就又買了4單位,我共投資9個單位,他說每個單位經過13個月就會全部回饋給會員,1單位就可以領回39,800元。…(問:投資的本金紅利有無正常領取?)一開始有,直到95年2月才沒有領到(97偵8630卷第45頁)。

⑪證人即會員林○○於偵訊證稱:我在94年10月加入會員的,

我第1次買13單,第2次買4單,總共17單計35、36萬元,有拿3個月的回饋金(96偵5115卷第19頁)。

⑫證人即會員陳○○於偵訊證稱:我是在93年10月份加入的,…

一開始我買了13單,…之後他們說我可以拿13萬元的產品,後來我是都有拿,但是並沒有那麼高的價值,之後每個月是有給我回饋金,我又拿來加買單元,總共買了100多單計200多萬元,其中我用我女兒的名義及我所經營的○○公司的名義購買,…又說可以買4單送1單,我就又再買了16單送4單共20單,之後就沒有再給我回饋金了(見96偵5115卷第21頁)。

⑬證人即會員王○○於偵訊證稱:實際上以套裝獎金採會員制

,要會員購買單元,…之後我就買了4單元,我有拿產品,他們說產品是送的。…(問:○○○公司在說明會中有提出何種書面資料給會員?)他會把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給會員,加入會員要先繳交會員費1,000元,然後再購買單元。…(問:當初為何想要加入會員?)他們只跟我們說投資多少錢,就可以獲利多少,例如買1個單元,…可以獲利1,200元起到第13個月就可以有39,800元,…我所提附的發票是我買單元的錢,但是我不知道品名註明預付貨款是何意,他給我的發票金額也不是我原先所繳的費用,他沒有照金額開(96偵5115卷第14、15頁);核與證人即王○○之姊王○○於偵訊證稱:大部分如王○○所述,我當時是加入17單,我妹妹4單,我都沒有拿到獲利。…(問:有無拿過公司產品?)有,拿保養品一次,就是剛入會時,價值沒有幾千元,他們說那是贈送%的,我買的單元就如我妹所說是投資所用(96偵5115卷第16頁)大致相符。

⑭證人即會員兼○○○公司客服人員林○○於偵訊證稱:我投資很

多,買了69單計快200萬元,期間我有拿到回饋金,但是進來之後再叫我投資(96偵5115卷第22頁)。⑮⑮證人即會員陳○○於偵訊證稱:94年3月投資的,…我陸陸續

續買了21單計40幾萬元,每個月都有拿回饋金,總共10萬元,加入時有拿產品,但是我實際上只拿了價值2、3萬元的產品,因為他們說我投資的錢一半可以拿產品,他們都沒有拿任何投資或營運資料給我看,我剛入會時有拿到獎金制度的表。…(問:回饋金給到何時?)95年2月(96偵5115卷第20頁)。

⑯證人即會員莊○○(已改名莊○○,下仍以舊名稱之)就○○○公

司之制度係所支付之款項均可自回饋金領回,且尚可兌換商品乙節亦於原審證稱:每個月回饋金會愈來愈多,到第13個月就全部拿回來。…他們說我們只要投資單位,就一定可以拿回來(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1頁);第1次買4單,後來再買4單,就有優惠。…(問:你們入會要收入會費嗎?)要,1,000元的入會費(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2頁),並有其所提出之「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在卷(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83、184頁)可佐,其上即載明各該固定日期發放之回饋金數額。⑰證人即會員賴○○於原審證稱:(問:○○○公司如何介紹福利金的計畫?)一開始是說投資1單20,500元,到第13個月,總共可以領到39,800元,又另外有1萬元…可以換取等值得商品。(你在告訴狀所附福利金利益分享計畫是由何人處取的?)是由虎○○那邊取得,是說明會上所發給我們的。

(問:上開資料所記載的單位1萬元,與○○○公司20,500元不同?)每單的金額有時候不同,每次秀出來的金額都不同。(問:你說每13期會回饋,都是每個月嗎?)是(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3頁反面)。⑱⑰證人即會員包○○於偵訊證稱:(問:你有無投資○○○公司?

)有,…我是94年7月投資的,…我買13單元,我太太劉○○買4單元,大嫂鍾○○買4單元,我總共投資43萬多元,…之後每個月的20號發本利,我拿回三分之一,…到去年2月沒有發了。…1單元是2萬0,500元,可換取1萬元的商品,但是商品的標價很高,拿不到什麼東西。(問:當初招攬時,有無告訴你們是購買產品或是投資?)主要是要投資(96偵5115卷第16、17頁);於原審證稱:我94年7月加入,…共21個單位,1個單位2萬0,500元,入會費要1,000元等語(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反面);當時公司開了說明會,…請我們去投資,開出的條件,1個單位13個月後可以領紅利3萬(筆錄誤載為13萬)9,800元,額外的點數可以購買產品,每個月還要花2千餘元…,才可以領到紅利(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7頁反面)。

⑱證人即會員張○○於原審證稱:(問:在宜蘭地檢應訊有舉

例,1萬元購買產品,另外1萬元交給公司統合其他企業,可以分享福利金,與你剛剛所述比例不合,以何者為真?)上次地檢署講的比較正確,一邊分紅一邊是產品(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5頁反面)。

⑲證人即會員莊○○於原審證稱:(問:當初加入,蔡○○有否

拿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給你看?提示)有,…投資20,500元,就可以拿到獎金,介紹朋友就有另外的獎金金(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2頁反面、第13頁);(問:就你曾經參加直銷公司經驗,○○○與其他公司有何不同?)○○○可以獲利,其他的是可能要介紹再買產品,○○○是有產品又可以獲利。(問:何謂獲利?公司有無專案或特別名字?)以20,500元為例,可以拿到錢又可以拿產品。…(問:

獲利是否之前講的積點分紅?)都有。(問:○○○公司有否叫你儘量介紹人來買產品?)沒有,投資20,500元就可以拿產品跟獲利。跟有無找下線沒有什麼關連。有找到下線還有獎金可領,沒找還是可以獲利。(問:拿到獲利的條件?)獲利沒有什麼條件,繳20,500元就可以拿到錢。

但每月一定要繳500元重複消費,才可以拿到錢(見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4頁)。⑳證人即會員廖○○於偵訊證稱:94年9月間我才正式加入,當

時1個單位20,500元,我前後投資了約200多萬元,當時說13個月可以拿到連本金加獲利,1個單位20,500元可以拿到3萬9,000元,可是買單位還要每月重複消費…福利回饋金是每月25日匯款到我合作金庫帳戶內,推薦獎金則是每月的10日。…94年年底公司還有舉辦尾牙,這次的尾牙有推出一個買4單位送1單位的活動,…我也有買(97偵10206卷第15、16頁);於原審證稱:好像是94年底95年初,公司舉辦尾牙會,買4送1,我刷卡前後兩個多月買了100單位,…獎金是月給…。因為獲利很高,2萬0,500元經過13個月就2倍,每個月要重複消費幾千元(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01頁反面)。

㉑證人即會員陳○○於上訴審證稱:(問:參加○○○公司,是否

需要先繳入會費1,000元?)對。(問:買1單的錢是否為20,500元?)對,那是會員要給公司的基本消費。(問:

是不是每個月還要繳重複消費款,即重消款?)這是會員以後若想得到利潤,就是要有重複消費。(問:若會員有繳入會費及1單的錢,每月還有繳重消費用,是不是每個月都可以領回饋金?)對。…(問:你所購買的產品有無再轉賣給他人?)都自己用。…(問:既然你沒有將你購買的產品再轉賣給他人,如何說利潤會比較高?)如果是我自己使用,會越來越便宜。…(問:你繳給公司的錢都差不多從公司後來發放給你的回饋金領回,且還從公司拿到一些產品,是否如此?)對(見上訴審卷二第368至372頁)。

㉒證人即會員辛○○、李○○、陳○○亦於上訴審證述上開會員須

繳納入會費、投資單位款、重複消費款,可領回回饋金及產品之制度無訛(上訴審卷二第407、408、414至417、431頁)。此由證人辛○○於上訴審證稱:(問:若沒賣產品時,公司是否還是會給妳回饋金?)有。…(問:妳在公司期間,妳給付給公司的金錢,扣除妳提供勞務給公司及販賣商品所得之後,是否有回本、都有以回饋金方式還妳?)有(上訴審卷二第408頁);證人李○○於上訴審證稱:(問:若以上述回饋金計算方式,最後妳都會回本?)對。(問:妳還可領回更多的錢,除此外,妳還有多拿回來一些產品。是否如此?)應該是正確(上訴審卷二第41

4、415頁);證人陳○○於上訴審證稱:(問:如按上開算法,你按月領回饋金,到第13個月,你所領回的回饋金都會較你當初所繳的錢還多?)對。…(問:你買產品付給公司的錢,你最後都有藉回饋金向公司領回,是否如此?)對,錢都還我們,我們是有領到錢。(問:也就是說,給公司的錢,你最後都有藉回饋金向公司領回,而且還拿到公司的產品,是否如此?)是(上訴審卷二第432、433頁)可明。

⑶依上揭證人均指證歷歷,所述大致均互核相符,復有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95年12月18日合金北屯字第0950007028號函檢附之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中法字第09660006430號卷【下稱調查卷】第41至14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95年12月19日合金埔存字第0950007382號函檢附之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調查卷第142至15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5年12月25日合金重營字第0950007044號函檢附之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調查卷第153至183頁)、○○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之資金往來明細(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20至167頁)、三信商業銀行○○公司客戶帳卡明細單(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68至170頁)、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帳戶○○○公司之往來交易明細表(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88至196頁)可佐,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資料、獎金資料(不含合會部分)、公司資料之責任消費月報表(即扣押案物編號參-90、91,會員每月繳交之重複消費款94年5月前每1單500元,94年6月起每1單525元)、財務資料、財務報表、入會費表等可稽。

⒉另會員若有對外招攬其他不特定人參與上揭投資,公司將會

提供數額甚高招攬會員之獎金予會員一節。亦據被告或證人下述供證述明確:

⑴被告於原審證稱:推薦獎金每單位1,800元,1單位20,500元

,推薦的人就可以得到推薦獎金。組織獎金是電腦計算,以會員排列方式計算,電腦程式是請人設計的。推薦人可以排3條線,有發展互相結合,推薦1個會員,就是1個組織發展。就只能獲得推薦獎金。如果他推薦2個會員,就有6個點數,再乘以1個K值,K值就是公司總業績除以單位數。比方100元,換算1個PV值,PV值再乘以百分之40,再除以總業績,就是K值。最高3條線。組織是只要有發展就可以分等語(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2頁);並於上訴審對組織獎金係每個月結算、發放等情亦具結證述明確在卷(上訴審卷三第25、26頁)。

⑵同案被告虎○○於原審自承公司之推薦獎金、組織獎金制度,

會員有推薦加上重複消費即能取得上個月的獎金(指回饋金、推薦獎金等而言)等語明確(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37頁);並於上訴審供稱:組織獎金部分,會員林○○有推薦○○機械行、○○機械行、李○○入會,成為她的下線,所以她有因招攬會員而有獎金可領,這部分是屬於她促銷行為所得(上訴審卷二第398頁)。

⑶證人即會員王廖○○、吳○○、宋○○、陳葉○○、廖○○等人,對於

介紹即招攬1個會員投資1個單位,可獲推薦獎金1,800元等情,分別於偵訊具結證述在卷(97偵8630卷第40、42、44頁;97偵10206卷第15頁)。

⑷證人即會員莊○○於原審證稱:推薦獎金是要拉人才有1,800元

(見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2頁);證人即會員賴○○於原審證稱:(問:你所附的存款條,至於用其他人名義購買產品,都是你自己的錢嗎?)是。(問:為何要用其他人名義購買單位金額?)因為他們說這樣可以多領1個推薦獎金(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4頁);證人即會員蔡○○於原審證稱:推薦人進來領推薦獎金,我有推薦人也領過獎金(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0頁);證人即會員莊○○於原審證稱:(問:有否推薦其他人進入公司加入會員?)有,找朋友。…介紹人多一點,就有積點分紅。(問:這樣的介紹方式,這部分是何人跟你講的?)虎○○跟我講的(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2頁);投資20,500元,就可以拿到獎金,介紹朋友就有另外的積點分紅獎金(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3頁)。

⑸證人即會員陳○○於上訴審證稱:公司確有推行推薦獎金(上

訴審卷二第372頁),證人即會員林○○於上訴審證稱:我知道公司有發推薦獎金、組織獎金(上訴審卷二第396頁),並對推薦獎金之制度於上訴審證稱:例如我們家有好幾個人,我不是第一個加入的人,在我上面的人就會有撥推薦獎金下來(上訴審卷二第396頁);證人即會員李○○、陳○○對於公司有推薦獎金、組織獎金之事,於上訴審亦均證稱有這樣的說法無誤(上訴審卷二第416、424、425頁);證人即○○○公司之資訊室人員吳○○對公司有發放組織獎金於上訴審亦具結證述在卷(上訴審卷三第275頁)。復有扣案之組織獎金表1冊可佐。在在足證○○○公司之會員如有推薦新會員加入購買單位,可視推薦人數獲取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無訛。

⒊嗣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5人因無法支應

上揭高額回饋金,其等開會討論決定以○○互助會名義繼續吸收資金,該互助會之運作方式為:入會者繳交5,000元保證金,每1組會為24名會員加1名公司會首,共計25個月會期,每會會金1萬元,內標制,標金(即利息)固定為1,600元,每月1期,每期由人工抽出得標者,採獲利了結方式。○○互助會自95年3月陸續起會後,以參加者加入1會為例:會員24人次第1期首會第1個月要繳交會款均為8,400元(1萬元扣除底標1,600元)及5,000元保證金予公司會首;第2期第2個月即第1位得標者實拿1萬元得標款(即領回所繳之8,400元本金及1,600元利息,合計1萬元)及4,800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須再繳交會款8,400元;第3期第3個月即第2位得標者實拿2萬元得標款及4,600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亦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再繼續繳交會款8,400元,往後月份以此類推,致吸引舊會員及不詳姓名之人加入,迄○○互助會有實際運作共4期(自95年3月起至同年6月止)等情。亦據被告或證人下述供證述明確:

⑴同案被告虎○○於偵訊供稱:(問:之後與○○互助會是何關係

?)…就是以原有的會員組成互助會,大部分的會員都同意,會員需要另外繳款,1個會是8,400元加上5,000元的保證金,所以第1次要繳13,400元,每個月得標的人就可以獲利了結,…就算會員不加入也不會有影響(96他167卷第109頁);同案被告楊○○於偵訊供稱:(問:你們公司與○○互助聯誼會有何關係?)因為後來在95年1、2月時公司經營有些困難,…經人建議把公司改為合會的方式經營,合會是由會員自由加入。(問:會員不願意加入○○互助會權利如何保障?如果願意加入會員又該做如何的投入?)…願意的部分有達到會員的9成,他們都有來簽同意書,加入○○互助會每個月要繳8,400元,手續費只要繳第1次5,000元,每個月開標,如果抽到的話就不用付8,400元,公司會付給他1萬元等語(96他167卷第104、105頁);更據被告與同案被告楊○○、虎○○於上訴審供述○○○公司確有上開互助會之運作在卷(上訴審卷二第382、383頁)可參。

⑵復據下列會員證述明確:

①①證人即會員陳○○於偵訊證稱:95年2月間跟我們說公司

營運不佳,要我們把原投資的金額轉到他們投資的○○互助聯誼會,當時入會費是13,400元,每會8,400元,…用1個箱子摸球方式抽出得標的人,他們說如果不這樣的話,就無法把原先投資的款項退還,我們因此入會而繳費(96他4268卷第99頁)。

②證人即會員王廖○○於偵訊證稱:(問:停止發放後,公司

有無交代要如何處理?)要我們轉投資○○互助聯誼會,1會8,400元,半會4,200元。每個月的利息是1,600元,每個月用號碼球來抽出誰得標,沒有就拿不到錢,公司不會退錢給我們(97偵8630卷第41頁)。

③證人即會員吳○○於偵訊證稱:94年底…,說公司沒有錢了,

之後我有加入合會繳了6萬多元,因為希望能夠把之前投入的錢拿回來,但是都沒有得標(96偵5115卷第18頁);領取到約95年2月間公司就沒有支付(指紅利、本金等回饋金),公司就開說明會要求我們轉為互助會,買1送1,這樣錢才可以趕快回來,大家就拼命加入,加1會1萬元,就送1會,一開始要先繳5,000元的服務費,每會利息是1,600元,說繳1萬元公司就送1萬元,如果第1個月抽中就可以很快把錢拿回來,抽籤的方式是用抽號碼球,沒抽中的人繼續繳錢,我沒有抽中過(97偵8630卷第42、43頁)。

④證人即會員宋○○於偵訊證稱:因為公司欠我們的錢都沒有

還,他們要會員加入○○互助聯誼會,加入1單位1萬元,入會費5,000元,利息是1,600元,我加入8會,一開始是用輪的看誰得標,參加1會的就是用球來抽籤,公司沒有退還任何款項(見97偵8630卷第41頁)。

⑤證人即會員陳葉○○於偵訊證稱:之後還叫我們繼續投資互

助會,說1會1萬元,扣除利息是8,400元,並且要支付服務費5,000元,我有參加,但幾會我忘記了,只記得金額20多萬元(見97偵8630卷第44頁)。

⑥證人即會員賴廖○○於偵訊證稱:後來我有加入互助會,是

為了想要把錢拿回來,我繳了4萬多元,繳了3、4個月,都沒有得標(見96偵5115卷第22頁);公司推出另外一個互助會的投資方式,要先繳納5,000元服務費,每個月如果有標到,就會扣200元,1會1萬元,利息1,600元,8,400元本金,每個月用抽號碼球的方式決定得標人,有得標到就可以拿錢,沒標到的就繼續繳,我參加1會(97偵8630卷第45頁)。⑦⑦證人即會員陳○○於偵訊證稱:我有加入互助會,因為我很

急著要拿回我的錢,他們說公司轉型,要我變成合會會員,要我再繳合會的錢就可以分攤處理,加入合會後我繳了3期,每次3萬多元,也沒有得標,共繳了10萬多元,原先說要返還的錢也都沒有過(見96偵5115卷第21頁)。⑧⑧證人即會員兼員工王○○於偵訊證稱:之後我有向他們要回

我的投資款,他們說公司在轉型,要用跟會方式才能返還我錢,而且跟會還要再繳錢,他們說如果不跟會錢的話,就找不到解決的方式,結果我只好跟會,我和姐姐2人加起來1個月繳了1萬元,繳了4個月,…我的損失更多了(96偵5115卷第15頁)。

⑨證人即會員兼○○○公司客服人員林○○於偵訊證稱:後來我有

加入合會想要把錢拿回來,但是都沒有把錢拿回來,合會是我加了2會,我在第4次得標,但是得標的錢也沒有拿到(96偵5115卷第23頁)。

⑩證人即會員廖○○於偵訊證稱:後來公司又成立一個○○聯誼

互助會,我也有加入,1會獲利1,600元,1個單位1萬元,你要繳本金8,400元,1會有25個月,…所以8,400元還要加5,000元管理費,如果你要加入,就要先繳會首的錢和5,000元服務管理費,會首1次就要先繳1萬3,400元,…很多人又加入,但是我一直都沒有得標(97偵10206卷第16頁);復於原審證稱:(問:有加入互助會?)有,因為沒有完全領到獎金,會員向陳○○建議轉成互助會。延後發放紅利,可以慢慢攤還給我們的獎金,那時候我們的用意希望公司不要倒,加入互助會的會員都知道這種方式,除了會錢之外,還要5,000元服務費(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01頁反面、102頁)。

⑪證人即會員包○○於偵訊證稱:到去年(指95年)2月就沒有

發了,又開始推行合會,…後來公司說要分期給,但是要加入合會,我有加入,當時又拿了4萬多元,我繳了4個月,當時都沒有得標,而且若是會員第1個月(指第2期第2個月即第1位)得標的話也只有拿1萬元,第2個月(指第3期第3個月即第2位)得標拿2萬元,依此類推,所以公司以這方式又多賺了很多錢(96偵5115卷第16、17頁);復於原審證稱:當時公司的合會楊○○、虎○○、賴志憲、陳○○、劉○○等都有招攬。1會8,400元,我們跟公司每個月各出一半。得標的話,是1萬元。但是我們都標不到。(問:

在調查局說有投資互助會3萬8,600元,是你自己實際上支出的?)是。…領回多少福利金我已經忘了。...如果不加入互助會的話,原來投資的金錢都拿不回來。...我與我太太共2會,1個月8,400元,公司出一半,所以2個會,我1個月只須繳8,400元。…幾號開標,我們不知道,每個月開標之後公司會告訴我們是何人標得的。參加互助會後,福利金沒有發放,最後本金也沒有了,公司也不給我領,公司就解散了(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反面至147頁)。

⑫證人即會員賴○○於原審證稱:我們當時有簽契約書,入會

時繳交1萬3,400元,(未得標)之後每個月還要交1萬元,但相對的1萬元是福利金,由公司相對提撥(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

⑬證人即會員張○○於原審證稱:(問:合會有參加?)有,

我參加幾會忘了(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6頁)。⑭⑭證人即會員蔡○○於原審證稱:有參加互助會。1會是1萬3,4

00元。…(問:有簽互助會的契約書?提示)有。(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0頁反面)。

⑮證人即會員莊○○於原審證稱:(問:有加入○○○公司後期的

○○互助會?)有,我繳了幾萬元,詳細不記得。(問:加入原因?)因為福利金沒有領到就轉到互助會。…(問:

是否得標就不用繳交會款?)是的(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3頁)。

⑯證人即會員陳○○於上訴審證稱:每個要參加互助會的人要

先繳5,000元服務費,因為1次會服務費是200元,第1個月好像要繳8,400元,利息是1,600元,第1個月大家都繳錢後,這些錢是會頭拿去,第2個月得標者的5,000元會扣除200元服務費退回4,800元,還有給我1萬元,原本繳的8,400元加上固定利息1,600元,然後這樣就獲利了結。這跟民間的會不一樣(上訴審卷二第426、427頁)。

⑰證人即會員陳○○於上訴審證稱:參與互助會第1個月須先繳

手續費,活會會員每月均須交1筆入會費,死會會員則不用再繳錢。我在第2會(即第2期第2個月第1位)標到,第1次第1會要繳的會費1萬元中扣除固定標金1,600元,及預繳的5,000元手續費,最後就是領回1萬多元,詳細情形忘記,反正是有利息有標金(上訴審卷二第376至379頁)。

⑶復有扣案○○互助會簡介資料(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04至

110頁)、扣案證物其上標示編號貳之27「合會」之獎金發放明細表等可佐。是以○○○公司確有以上揭○○互助會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亦堪認定。

⒋此外,○○○公司確有以上揭制度向會員吸收資金,復有會員林

○○提出之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95他6796卷第6頁)、入會訂購單、入會申請契約書(95他6796卷第10至13頁)、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95他6796卷第75、76頁);莊○○提出之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入會訂購單、莊○○合作金庫北屯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95他6796卷第60至65頁);賴廖○○提出之○○公司發票、○○公司開立之收據、○○互助會合會書、合會書約定條款(95他6796卷第77至78、84、85頁)、陳○○2月份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95他6796卷第79頁)、本票影本2紙(95他6796卷第83頁);陳○○提出之○○互助合會書、合會書約定條款(95他6796卷第95至96頁)、攤還步驟一二三(95他6796卷第97頁)、○○公司開立之收據(95他6932卷第39至40頁)、入會申請契約書、福利金利益分享計畫、獎金制度、組織獎金單位數與點值對照表、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公司商品訂購單、(陳○○下線)陳○○安置組織圖、攤還步驟圖、○○互助聯誼會合會書(95他6932卷第10至38頁);賴○○提出福利金利益分享計畫、回饋金轉合會範例表資料、○○互助會合會書(95他1548卷第9、11至19頁)、賴○○合作金庫存款憑證影本(95他1548卷第27至32頁);吳○○提出之優惠獎金計算表3張、福利金利益分享計畫表、福利金分紅分享表、匯款單影本5紙、退票支票影本3紙(96他1062卷第9至13、15至20頁);黃○○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96偵8674卷第23至39頁)、○○公司收據3紙(96偵8674卷第41至43、57頁)、本票影本2紙(96偵8674卷第50頁)、分期攤還同意書2紙(96偵8674卷第51至52頁)、刷卡簽帳單(96偵8674卷第

58、61、64至70、70至100頁)、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3紙(96偵8674卷第59至60、62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96偵8674卷第63頁)、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96偵8674卷第84頁)、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4紙(96偵8674卷第40、87至88、103頁)、陳○○刷卡簽帳單(96偵8674卷第104、107至108、110頁)、龍井鄉農會匯款委託書3紙(96偵8674卷第105頁)、○○互助聯誼會繳款單3紙(96偵8674第106頁)、已領未領金額表(96偵8674卷第109、111至112頁)、玉山銀行信用卡管理系統應收帳務明細表(96偵8674第113至114頁);楊○○、鄭○○提出之本票影本2紙(96他2675卷第17頁;96他4270卷第16頁)、○○互助聯誼會繳款單4紙、○○互助聯誼會合會書(96他2675卷第19至22頁);賴○○提出之本票影本2張(96他4268卷第16頁);陳○○提出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96他4269卷第16至18頁);李○○提出之本票影本1紙(96他4271卷第16頁);陳○○提出之本票影本2紙(96他4272卷第16頁);許○提出之○○互助聯誼會合會書、本票影本(97他15卷第4、5頁);吳○○提出合作金庫北屯分行存摺影本、○○○公司開立之本票影本、互助會參加辦法(95他6796卷第104至107頁);包○○提出之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公司開立給鍾○○、包○○、包劉○○之收據影本(95他6796卷第109至110頁);吳○○提出之○○○公司入會訂購單影本、○○互助聯誼會參加1會試算表、吳○○投資計算表、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互助會參加辦法、○○互助聯誼會繳款單(97偵8630卷第161至177頁反面);王○○、王○○提出之合會投資金額平均分配表(96偵5115卷第72頁;96他167卷第6頁)、王○○提出○○○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新增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試算表、○○互助聯誼會合會書(96他167卷第7至10頁);陳○○提出○○公司開立之收據、統一發票、○○○公司開立之本票影本(97偵8630卷第55頁);王廖○○提出之安置組織圖、○○○公司開立之本票影本、○○互助聯誼會繳款單、○○互助聯誼會合會書、新會員超值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公司入會申請書影本、入會訂購單、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公司開立收據影本(97偵8630卷第56至121頁);宋○○提出○○公司開立之收據、統一發票影本、○○互助聯誼會合會書、○○互助聯誼會繳款單(97偵8630卷第122至131頁);陳葉○○提出之○○公司入會申請書影本、○○公司入會訂購單影本(97偵8630卷第132至157頁);廖○○提出之○○公司入會申請書影本、○○公司入會訂購單影本、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97偵8630卷178至184頁);賴廖○○提出之○○公司入會訂購單影本、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公司開立收據影本、○○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互助會合會書、○○○公司開立之本票影本、分期攤還同意書(97偵8630卷第186至195頁);廖○○提出○○公司開立之收據影本(97偵8630第207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入會申請契約書、○○公司商品訂購單、入會訂購單影本(97偵8630卷第205至217頁);廖○○提出○○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收據影本(97偵10206卷第5至12頁)、○○互助聯誼會繳款單影本(97偵10206卷第27頁);林○○提出之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福利金分紅分享表、○○公司開立之收據、支票影本(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23至152頁)等件在卷可資佐證。

㈡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確實有共同

實際參與經營○○○公司,對該公司係以上開制度運作及舉辦說明會知之甚詳,並均招攬不特定人加入公司成為會員,且有參與介紹公司吸收資金之制度之說明:⒈查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虎○○均係公司負責人,均具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說明:

⑴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又,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所謂「其行為負責人」,在此應僅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亦即指實際為非法吸收資金、辦理存款業務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並不及於未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此所謂「公司負責人係指公司法第8條第1、2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有司法院(80)廳刑1字第667號刑事法律問題之研究意見可資參照。

⑵又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負責人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後

段定有明文。查○○公司、○○○公司均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93年9月22日設立登記至變更登記為○○○公司之前1日止,○○公司之董事長係同案被告陳○○,董事為被告、同案被告虎○○、楊○○,監察人為同案被告劉○○;而自94年11月18日完成變更登記為○○○公司之後,其董事長係同案被告陳○○,董事為被告、同案被告虎○○、監察人為同案被告劉○○等情,有○○公司設立登記表(96他1062卷第62至64頁)、變更登記表(96他1062卷第66至68頁)、○○○公司變更登記表(96他1062卷第70至74頁)、○○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調查卷第26頁)及○○○公司基本資料(96他167卷第11頁)在卷可稽。從而,被告及同案被告陳○○及虎○○3人,既於○○公司自93年9月22日設立登記之後,於本件犯行期間即93年10月至95年6月間止先後為○○公司、○○○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同案被告楊○○則為○○公司之董事,均係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復均係直接參與該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已如前述,自均具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行為負責人」之身分。至同案被告劉○○雖身為○○公司及○○○公司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然依同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有監察權(同法第218條之2)、查核表冊權(同法第219條),並於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同法第223條)。同案被告劉○○雖與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楊○○、虎○○共同參與○○公司、○○○公司前開制度之推行,而此適為○○公司、○○○公司業務之推廣,以上均為董事、董事長之權限與執行業務範圍,並非監察人權限,監察人僅就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楊○○、虎○○推廣業務之執行具監督權而已,故同案被告劉○○就被告與其餘同案被告陳○○等所推廣本案投資案,雖具備○○公司、○○○公司監察人之身分,亦參與上開投資案之實際推廣進行,然究非以公司負責人而為,並非公司負責人,於此應予釐清說明。

⒉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及虎○○等人均係出資股東

,均有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且有實際參與○○○公司以上揭制度名義吸收資金及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之決策及分工等情。亦據被告及證人下列供證述明確:

⑴同案被告虎○○於原審供稱:我負責業務推廣,舉辦說明會(

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37頁),經營方式是大家討論的,參加人除了林○○以外,其他被告都有(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19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陳○○、劉○○是公司的股東,一起合夥成立公司。是我提議,去詢問股東意願,我本來就認識他們,陳○○是董事長、劉○○是監察人。(問:

公司直銷獎金分紅制度是誰設計?)直銷制度是賴志憲設計。(問:誰負責去執行?)大家同意認為制度可行,向公平會報備,開始運作,陳○○、劉○○會去招攬業務加入會員。商品的運作、決策,2人都有參與。(問:公司的財務誰負責?)財務部門負責,公司開會決議由賴志憲處理,因為他對財務有專業,推他負責。(問:公司向會員收費之後,這些錢的流向到公司的帳戶?)對,就是到公司的聯名戶(虎○○、賴志憲、陳○○),並沒有流到陳○○或劉○○的私人帳戶。(問:獎金計算發放方式是由賴志憲提供設計,公司其他股東包括陳○○、劉○○是否知道有這樣的設計?)是。(問:改成互助會的制度時,有否經過公司股東的決議?)互助會的成立,是停止傳直銷制度後,會員提議解決獎金佣金的方式,可以用民間互助會的方式。有經過公司股東的同意,有開過會。(問:查核○○公司報表,最後核准的人?提示)是我,我核表後再給陳○○看,她不用蓋章,因為是聯名戶。(問:

就檢察官提示○○公司報表,不用再蓋章,是否表示不是由陳○○決策?)我會拿報表給陳○○看,我核章後會計會送給陳○○,陳○○如果有意見,可以更改,陳○○不用蓋章,是因為她有授權我處理。…(問:公司決策是股東5人開會作決定?)是的,再分工各自負責的部分。(問:5位股東有固定薪水?)有,還有年終獎金,公司賺錢可以分紅(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46至48頁);於上訴審供稱:為了推廣業務,我有擔任講師(上訴審卷二第41頁),會員建議之後由公司主管在座被告來決定,就是陳○○、劉○○、虎○○、賴志憲4位來決定(上訴審卷二第88頁)。依同案被告虎○○之供述,對於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5人均有參與○○○公司前開發放回饋金、獎金及招攬○○互助會以吸收資金之決策及經營等情,業已詳敘甚詳。

⑵被告於偵訊供稱:(問:公司負責人?)陳○○,他也負責業

務。(問:虎○○、林○○、楊○○、劉○○在公司做何事?)劉○○是監察人,林○○是會計,虎○○是副董事長,楊○○是財務部長,他們實際上都有負責他們自己的業務。…合會部分…參加辦法是由董事長與會員協議的(96偵5115卷第56頁);於原審供稱:我負責業務部分,擔任業務副總,會員招攬,…後來,因為業績不好,董事長指示另外用合會的方式經營(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38頁);於原審證稱:陳○○是董事長,虎○○是副董事長、林○○是會計、楊○○是財務副總、劉○○是監察人。工作內容:除了林○○之外,其餘除了個人的工作之外,都是發展業務。所有的業務都是大家一起推動的,每人的人脈不同,發展方向不同。產品由楊○○負責接洽聯盟廠商,她會再提供資訊給我們。劉○○、陳○○和我負責大陸區塊發展,大陸區塊是賣保養品與保健食品。虎○○是公司教育方面,會員的教育,定期安排教育訓練。整合統籌是由虎○○聯絡講師們。看需要,被告陳○○、虎○○、楊○○、劉○○都有曾經跟會員上過教育訓練課程。針對會員最近的問題,講師會反應,針對公司發展的狀況,作教育訓練。講師、股東遇到的問題,除了林○○以外,我、陳○○、虎○○、楊○○、劉○○就會開會擬定上課的內容,再交由講師說明針對這些問題說明。制度由我自己講,產品由比較專業的負責說明(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2頁反面)。(問:你曾經參與招攬會員公開說明會?)有,次數及地點時間忘記了,次數一次以上。地點在公司,外地的話有去過。有時會去,不一定。外地是指經銷商多的點,我大概去的是臺北、宜蘭、花蓮、臺東這幾個地方。(問:跟你去過公開說明會有哪些成員?)看需要來定,人員分工,無法確定。除了林○○之外,其餘被告應該都有跟我參與招攬會員的說明會。(問:公開說明會是如何向消費者說明公司?)我的部分是制度的部分,跟會員說公司的產品之後,跟會員把獎金講一遍,一般過來的人,大約有人介紹來的,我把不了解的部分再說明,從推薦組織,分紅,循環消費的組織再說明一次(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3頁)。獎金的部分從資訊部門算出金額後,交到會計部門林○○整理之後,交給楊○○,再交由賴志憲,再交由虎○○,再交由陳○○。所有經手人都要蓋章。公司買進產品,倉管部門跟廠商下單,一般以月結的方式,付款的時候,會計部門林○○核對購買的單據發票,確認無誤之後,交由楊○○、賴志憲、虎○○、陳○○(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4頁反面、95頁)。(問:公司的股東是否都知道○○互助聯誼會?)是的。(問:於調查站敘述○○互助聯誼會運作情形根據何?)當時憑印象,我就書面來做說明。在公司都會有這些資料,我也知道公司在運作○○互助聯誼會。(問:還款步驟一二三何人擬定?)股東一起擬定的(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5至96、98頁)。(問:公司決策是你們5人決定?)是的。採合議開會決定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9頁);又供稱:經營方式是大家討論的。林○○除外,她只是員工(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19頁反面)。並對○○互助聯誼會係董事長(指被告陳○○)和股東決議而設立等情亦於上訴審證述在卷(上訴審卷二第547頁)。

⑶同案被告楊○○於偵訊供稱:公司的負責人是陳○○,她是實際

負責人(96他167卷第104頁);於原審證稱:是陳○○叫我進去(指公司)的,…互助會我知道有成立,是董事長陳○○跟會員之間成立的。…我一開始到95年5、6月份左右,…我就沒有再進公司(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37頁),並供稱:正確行程是,會計做出支出報表,出納黃○○會先審核,再送給會計林○○,之後再送給楊○○稽核,再送給賴志憲,最後送虎○○、陳○○。在送給林○○時,會看在報表顯示金額與取款條金額是否符合,審核完無誤,蓋取款條的章,從帳戶裡面領錢,該帳戶是聯名戶需要3個人虎○○、陳○○、賴志憲的章(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44頁反面);於上訴審亦供稱:我在商品說明會有介紹產品(上訴審卷二第41頁)。

⑷同案被告陳○○於偵訊供稱:(問:妳與○○○公司是何關係?)

我是負責人。(問:妳是否負責業務的經營?)有(96他167卷第106頁)。

⑸被告劉○○於偵訊供稱:我是股東之一,是監察人,負責一般

服務性的工作,及產品說明。…(問:你當初拿多少錢投資?)我投資425萬元(96他167卷第107頁)。

⑹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於原審證稱:(問:何時進入○○○公司,

擔任何職務?)93年擔任會計到96年1月,剛開始是會計,後來升為會計主任。(問:被告陳○○、劉○○在○○○公司內負責何種工作?)陳○○董事長,劉○○是監察人。…我都聽主管指示做事。陳○○及劉○○可以指示我。…報表一定會送到董事長室(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41、49頁反面)。財務部分是依照賴志憲的指示,他會監督我,報表製作有無錯誤(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51頁)。顯見林○○聽命主管包括陳○○、劉○○、賴志憲等人行事,同案被告陳○○並非僅名義董事長而已,而同案被告劉○○雖身為監察人然亦實際參與公司業務之推廣執行。

⑺復據下列會員或員工證述:

①證人即會員林○○於原審證稱:有(指加入○○○公司),94年

2月時經由朋友介紹開始投資,進去公司經由陳○○及在場被告都有,賴志憲、虎○○會負責講課,劉○○我不太清楚,但每次都跟陳○○一起跟我講公司的內容,叫我要投資(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98頁);於上訴審供稱:劉○○都說他沒參與,但是我好幾次跟董事長在談的時候,劉○○都說公司作得很好可以投資。…公司在94年舉辦尾牙時,我有去公司時,陳○○有說公司營運很好,虎○○、賴志憲也說你們可以繼續投資,投資愈多愈好,所以我才會繼續擴大投資(上訴審卷二第43頁)。(問:公司決策者是誰?)虎○○、賴志憲,因為我要去投資買4送1的時候,賴志憲還有講解「買4單送1單」的制度給我聽。且我投資那麼多錢,有事時有去公司問,公司的會計就說這都是賴志憲叫她們怎樣怎樣的。…因為每次說明會時虎○○都會在臺上講說公司制度。…我們每次去的時候,陳○○都會跟我們說「公司現在很好,妳們投資不要緊」。…有次我去公司時,也就是「買4送1」時,劉○○一直跟我們說「這間公司很好、很好,投資沒問題」(見上訴審卷二第394頁)。

②證人即會員包○○於偵訊證稱:(問:和你接觸的人為何?

)陳○○、劉○○、賴志憲、虎○○,據我所知財務大部分是虎○○在做的,陳○○是董事長,劉○○做內部行政的事(見96偵5115卷第17頁);於原審證稱:(問:當時公司的合會是何人招攬?)楊○○、虎○○、賴志憲、…陳○○、劉○○(筆錄誤載為權)都有招攬(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反面)。

③證人即會員吳○○於偵訊證稱:(你加入公司時有無參加說

明會?)1次,是賴志憲主持的,他說公司有投資比較會賺錢,…(問:你在公司有無看過何人?)陳○○等人都有看過,他們會輪流去公司(96偵5115卷第19頁)。④④證人即會員陳○○於偵訊證稱:有個朋友跟我說○○公司快倒

,所以要我趕快退,後來有一位賴副總,也就是賴志憲,叫我不要全部退,叫我留下1個單位(97偵8630卷第38頁)。

⑤證人即會員林○○於偵訊證稱:我有參加說明會,是劉○○與賴志憲主持說明(見96偵5115卷第20頁)。

⑥證人即會員兼員工王○○於偵訊證稱:(○○○公司)我知道負

責人是陳○○,她經常到公司來看看。虎○○擔任副董事長,…他固定在辦公室辦公,也會主持說明會。…楊○○她是會計部的副總,她負責財務,也會招攬會員,也有上臺說明。

劉○○他是福利會委員,負責產品方面的,他也有參與會員的招攬及說明會。賴志憲是經營方面的副總,負責策劃說明會(96偵5115卷第14頁)。

⑦證人即會員兼○○○公司客服人員林○○於偵訊證稱:賴志憲、

陳○○、楊○○、劉○○、虎○○等人均有參與公司營運(96偵5115卷第22頁)。

⑧證人即會員林○○之弟林○○於偵訊證稱:我是會員,在95年2

月加入的,當時公司說營運很好,之前我有去參加過說明會,…我買了4+1個單元,總共9萬多元,…,我沒有拿任何產品,因為公司的賴副總及虎總說可以賺1倍的錢,就是我可以領到17、8萬元,但是我都沒有領到任何錢。…(問:公司人員除了你姐姐外,有無與其他人接洽?)陳○○,她說來投資不錯(96偵5115卷第58、59頁)。

⑨證人即會員林○○於偵訊證稱:我是在大概95年加入的,當

時我投資30萬元,我忘記是幾個單元,投資的地點在臺中,當初投資的原因是有到公司去,一位賴副總和虎總跟我說明公司的制度,他們叫我加入買單元可以拿產品及分紅,…,因為公司說可以分紅,給我看一個公司的分紅制度(96偵5115卷第57頁)。

⑩證人即會員張○○於原審證稱:(問:當初,誰找你加入○○○

公司?)虎○○、陳○○。(問:在何場合?地點?)宜蘭,經由朋友認識(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4頁)。(問:

宜蘭被害人很多,公司設在臺中,為何有眾多宜蘭人投資?)當時,虎○○跟我聯絡,我們到臺中聽。(問:被告當中何人到宜蘭辦說明會?)有,陳○○、劉○○、虎○○、楊○○、賴志憲均有(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6頁反面),顯見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均有參與說明會,均有參與招攬會員。

⑪證人即會員莊○○於原審證稱:(問:加入直銷是由何人介

紹?)是由賴志憲介紹。…我投資的是福利金計畫。…我是賴志憲招攬我的。…主要介紹的是賴志憲(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39頁反面、142頁正反面)。(問:○○互助聯誼會是誰說要改?)是楊○○跟我說,要把錢拿回來,就要加入互助會(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1頁)。(問:95年2月發不出紅利,是誰告訴你?)除被告林○○外,其他被告3位(指虎○○、賴志憲、楊○○)都有講。叫我們共體時艱,公司受大環境的影響,他們還要繼續經營,請我們給他們機會,如果要拿回投資的錢,要我們轉入○○互助聯誼會,我沒有加入,所以不知道會首是誰。有2、3期沒有給我後,我找記者去,然後虎○○有告訴我說,可以照剛開始的回饋給我,所以後來有給我幾期,但是後來到3、4個月就沒有再給我了(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2頁反面)。

⑫證人即會員賴○○於原審證稱:之前是透過朋友介紹,後來

我認識虎○○、楊○○才入會。(問:你在告訴狀所附福利金利益分享計畫是由何人處取的?)是由虎○○那邊取得,是說明會上所發給我們的(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3頁)。(問:公司有無保證,參加福利金分享計畫,一定可以賺到錢?)陳○○有講(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4頁)。他應該要給我的福利金,約要7百多萬元。…是虎○○、賴志憲、楊○○跟我講,如果我繼續加入互助會,公司會幫我出一半,…每月可以領到1千6百元的利息。1車(組)25會,後來我又拿出5、60萬元。…他們跟我講,如果加入互助會,原本我那7百萬元,會慢慢再攤還。…互助會約到95年6月就停止(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5頁反面)。

⑬證人即會員蔡○○於原審證稱:(問:是否○○○公司會員?)

是的。(問:當初加入原因?)…因虎○○介紹。(問:為何不記得購買多少單位?)我只知道要買。(問:何人推薦?)虎○○介紹的(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7、8頁反面)。

⑭證人即會員莊○○於原審證稱:這些○○○公司計畫,被告都有

參與。在宜蘭他們有辦過說明會,林○○跟楊○○除外,其他(指陳○○、虎○○、賴志憲)在宜蘭他們每個人都有去過(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5頁)。

⑮證人即○○○公司出納黃○○於原審證稱:我這部分是行政櫃臺

每天把錢收回來,我把錢存入銀行,報表是會計做的。會計做出支出的報表來送給主管簽章,主管交給我再拿去銀行把錢提出來。(問:主管是誰?)陳○○、虎○○、賴志憲、楊○○、劉○○。(問:錢提出來的用途?)發放獎金,及匯給會員,基本水電費。薪資是直接轉帳。(問:主管批下來的報表,是誰指示你去領款?)…這5個人都曾經指示我拿報表去領款,上面只要有5個章,我就依指示去辦理。他們5個(指被告、陳○○、楊○○、劉○○、同案被告虎○○等5人)就是5大股東(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43頁反面至44頁反面)。⑯⑯證人即○○○公司大陸地區籌備處之員工吳○○於原審證稱:…

陳○○請我到大陸去設分公司,…我回臺後,發現他們在作吸金,他說我是幹部,…要投入買單位,都是陳○○跟我說。我買了13單位,26萬多。陳○○會按月匯給我錢,交給陳○○,她說會幫我處理,每月紅利,陳○○後來給我1張表,就是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會按照每月匯給我錢…。是看到會員2千多人。我從大陸回臺,常到公司去,辦說明會持續在拉會員。都是賴志憲、虎○○在臺上講,虎○○先講,後來是賴志憲,講福利的情形,陳○○、劉○○都有上臺講,講的主題就是要人家來買,大意是說投資可以賺多少錢,我聽是要大家投資有紅利可以分,當中,我曾問過陳○○、虎○○、賴志憲、劉○○,問他給人這麼多錢,錢哪裡來,…他們4人都有到大陸吃飯時講過。楊○○是公司裡的股東,在聊天時陳○○有講到股東…陳○○、虎○○、楊○○、劉○○、賴志憲…(至大陸)籌備公司設立…每次去被告都有跟我去,第1次去有陳○○、劉○○、虎○○、賴志憲,第2次我去,幾乎他們4個都有去。…(問:北京分公司的籌備處的辦公室誰找的?)房屋仲介介紹的,陳○○他們幾個全部都去看(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00至101頁);於上訴審證稱:(問:○○○公司決策者是何人?)虎○○、賴志憲、陳○○、劉○○、楊○○。…陳○○是董事長、虎○○是副董事長、賴志憲、劉○○、楊○○,他們說是公司的股東。(問:每個人都有當你的面說他們是股東嗎?)對。(問:何人有上臺招攬大家交錢當會員來投資?)虎○○、賴志憲、陳○○、劉○○(上訴審卷二第531頁),亦對於被告、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均係股東,且其等均有參與決策,被告、同案被告陳○○、劉○○、虎○○均有於說明會上招攬會員等情,證述綦詳。

⑰證人即○○○公司大陸地區籌備處之員工邱○○於原審證稱:(

問:北京跟深圳的資金?)董事長跟相關幹部賴志憲、陳○○到大陸帶過來的。虎○○有去但沒有帶錢。…是陳○○、賴志憲、虎○○要我去。…(問:到北京的時候,公司所謂產品是否已準備好?)陳○○還在跟深圳廠商洽談。在深圳時,產品依照當時在北京跟廠商談的規格已經生產出來。…(問:大陸資金來源?)陳○○來的時候就會帶錢過來。(問:到過大陸的人?)陳○○、虎○○,劉○○我聽人家叫他顧問,還有賴志憲。…(問:深圳有否營業?)只營業1個月,95年6月就開始收了。…決定收起來是陳○○的意思(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6至18頁)。顯見同案被告陳○○確有實際參與○○○公司之經營業務,並非僅是掛名董事長而已。

⑱證人即會員李○○於上訴審證稱:賴志憲、虎○○有私下邀購買單位數投資公司(上訴審卷二第418頁)。

⑲證人即○○○公司資訊室人員吳○○於上訴審證稱:(問:你是

否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的製表人?)是。…回饋金的匯款表也是我做的。(問:回饋金的匯款表要核章的是誰,也就是你做完後誰會看過蓋章在上面?)賴志憲,還有會計部門(上訴審卷三第282頁)。

⑻綜合上述證人證詞觀之,足見被告、同案被告陳○○、楊○○、

劉○○、虎○○等人除對內依上揭公司職稱各自分工,並共同討論、決策經營事項外,對外亦均會向會員介紹公司制度、獲利情形,並向會員表示公司運作良好值得投資,藉以吸收資金,顯見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均已明知○○○公司之上揭經營模式,且一再向會員介紹公司上揭吸收資金之收受存款制度,並向會員表示公司值得信賴,自足以增強會員對於投資○○○公司之信心,而投入大量資金。

㈢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共同經營之○○○公司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說明:

⒈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5條之1係明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佈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參以該次修正同時增訂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將存款之定義,於立法上為明確之規定。

⒉查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共同經營之○

○○公司對外以「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者,得領回回饋金」制度,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投資人加入○○○公司為會員者,除須繳交入會費用1,000元外,每投資1單須繳交金額20,500元,若投資4單,則金額為82,000元,且所有加入之會員每個月必須要再繳交重複消費款每1單500元或525元,以13個月為1循環,公司則提供高額之回饋金予會員,回饋金按期按月發放,第1個月可領1,200元、第2個月可領1,400元、第3個月可領1,600元、第4個月可領1,800元、第5個月可領2,000元,第6個月可領2,200元、第7個月可領2,400元,第8個月可領2,600元,第9個月可領2,800元、第10個月可領3,000元、第11個月可領3,200元、第12個月可領3,400元、第13個月可領回1萬2,200元,換言之,每單投資2萬0,500元,13個月期滿可領回3萬9,800元,並可領取換算點數所得兌換之商品,嗣後又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4單送1單」之活動,將投資1單之金額提高為23,500元,會員優惠為23,000元,宣稱13個月後可領回1倍之投資金額,亦可領取換算點數所得兌換之商品,已如前述(詳見理由貳、二、⒈說明)。則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共同經營之○○○公司對外招攬會員投資,如前揭所載之每單20,500元加計入會費1,000元及每單每月重消款500元或525元為例,13個月後可領回39,800元(扣除成本即為相當於利息之報酬),該吸收資金之年息於不計算所得兌換之商品,已有相當於38.9%或37.4%【利率計算式以4捨5入法計算:重消500元為例:(00000-00000-0000-000×13)÷(20500+1000+500×13)÷13×12×100%=38.9%);重消525元為例:(00000-00000-0000-000×13)÷(20500+1000+525×13)÷13×12×100%=37.4%】;更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4單送1單」之活動,將投資1單之金額提高為23,500元,會員優惠為23,000元,宣稱13個月後可領回1倍之投資金額,於不計算所得兌換之商品時,以會員優惠購買1單23,000元,每月重消525元為例,計算該年投資報酬率(即年息)相當於45.44%【利率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13)÷(23000+1000+525×13)÷13×12×100%=45.44%】,而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4單送1單」,每月重消525元為例,該吸收資金之年息則相當於84.17%【利率計算式:〔(46000×5)-(23000×4)-1000-(525×13×4)〕÷〔(23000×4)+1000)+(525×13×4)〕÷13×12×100%=84.17%】。又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之後要求會員將投資之金額轉至該公司另行創設之○○互助會,參與合會之運作,該互助會之運作方式為:入會者須繳交5,000元之保證金,每1組會為24名會員加1名公司會首,每會會金1萬元,內標制,標金(即利息)固定為1,600元,每月1期,每期由人工抽出得標者,採獲利了結方式。如前揭所載○○互助會自95年3月陸續起會後,以參加者加入1會為例,會員24人次第1期首會第1個月要繳交會款均為8,400元(1萬元扣除底標1,600元)及5,000元保證金予公司會首;第2期第2個月即第1位得標者實拿1萬元會款(即領回所繳之8,400元本金及1,600元利息,合計1萬元)及4,800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須再繳交會款8,400元;第3期第3個月即第2位得標者實拿2萬元會款及4,600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亦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再繼續繳交會款8,400元,往後月份以此類推,致吸引舊會員及不詳姓名之人加入。而○○○公司迄○○互助會有實際運作之前4期(自95年3月起至同年6月止),換算參加之人第1位至第3位得標者約定可獲取之投資報酬率即年利率(年息)高達125.37%、77.06%及55.63%【即第2期第2個月第1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10000+0000-0000-0000)÷(5000+8400)×12×100%=125.37%;第3期第3個月第2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20000+0000-0000-0000-0000)÷(5000+8400+8400)÷2×12×100%=77.06%;第4期第4個月第3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8400+8400+8400)÷3×12×100%=55.63%】,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且參加本件互助會之會員,於其組別各自得標後即獲利了結,除公司會首之外,並無任何死會會員存在,而每期得標會員所取得之合會金,非當期全體會員所繳納之會款,而係各自按前述計算方式領回自己繳納之會款加計固定每期標金及約定退還保證金,該標金性質上無異即為會首按期給付予會員之固定利息。是加入○○○公司所成立之○○互助會制度之會員,不但其信用完全由公司會首承擔,且公司會首復需按期給付顯然高於銀行利率之利息予各會員,已完全背離合會係會員間相互助之本質,而與金融業者收受存款給付利息之情形,並無不同。

⒊承上所述,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共

同經營之○○○公司,先後以前揭「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者,得領回回饋金」制度、「○○互助會」制度,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核其型態,加入成為會員者,按期按月領取前述回饋金,除報酬即利息外尚可取回繳納之全部款項,並不負責盈虧,而會員所獲得之報酬即利息,以購買1單位13個月為循環者,於不計算所得兌換之商品,已有前述相當於38.9%或37.4%、45.44%至84.17%不等之年利率;而○○互助會以參加1會換算有實際運作之第1位至第3位得標者可獲取之年利率高達125.37%、77.06%及55.63%。衡諸金融風暴及相關因素,全球處於低利率時代,且違法吸金案件層出不窮,影響經濟秩序、社會治安及被害人權益甚為重大,屢經政府公告,報章媒體並廣為報導,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本案○○○公司上開約定給付與投資會員之利息,顯然甚高,已如前述,衡諸當時金融機構之利率水準,甚至一般民間借貸利率,均難謂非顯不相當之利息,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實堪認定。

⒋且查,會員投資參與前揭購買單位數、互助會之目的,係為

領取前述高額之報酬即利息等情,業據下列會員或員工證述明確。

⑴茲摘要證人之證述內容如下:

①證人即會員林○○於偵訊證稱:因為公司說可以分紅,給我看一個公司的分紅制度,我覺得不錯就加入了。…(問:

就你認知,你給公司的錢是要買產品或是想要投資領取紅利分紅?)我並沒有看上他們的產品,純粹是想要投資獲利。…我純粹是因為會員介紹及在公司看的紅利制度覺得不錯,因為只要繳1筆錢就可以賺錢,甚至可以多賺一半的錢(96偵5115卷第57、58頁)。

②證人即會員林○○之弟林○○於偵訊證稱:我買了4+1個單元,

總共9萬多元,由我姐姐先繳,之後我再拿現金給我姐姐,我沒有拿任何產品,因為公司的賴副總及虎總說可以賺1倍的錢,就是我可以領到17、8萬元,但是我都沒有領到任何錢,…我們所繳的錢之後都可以拿回並且再獲利,所以我繳的9萬多元是對公司的投資款(96偵5115卷第58、59頁)。

③證人即會員陳○○於偵訊證稱:公司還是要我先加入成為會

員,我買了4+1單元,總共9萬多元,沒有拿產品。…我願意加入繳錢,是因為公司給我一個分紅的表格,可以參與分紅,獲利大約有1倍多。…(有無幫這家公司販售過產品或介紹會員?)沒有,公司說我可以拿到的分紅獎金是依照我所繳的9萬多元去計算(96偵5115卷第59、60頁)。

④證人即會員林○○於原審證稱:我們可以用積分領產品,跟

領紅利沒關係。因為看到他們投資報酬率很高,知道他們是要我們的資金,…我們不算股東,就想參加會員制度,他們賺大錢我們賺小錢(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98頁反面、第99頁)。我們是因為投資有高額的紅利才加入,不是單純買產品。我每次領紅利都是依照這個表(指福利金紅利分享表)(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22頁);於上訴審證稱:我們一開始繳給○○公司的錢是要去投資公司而非購買公司的產品,公司的這些產品是贈品,所以我們才沒有去計較產品金額的多寡,但實際上,公司產品的標價都高出市價好幾倍,公司是掛羊頭賣狗肉,是因為有這些產品才會申請合法,但實際上我們是要投資公司獲利而非購買產品(上訴審卷二第388、389頁)。(問:若照你所述,在正常狀況下,購買1單的錢是20,500元,入會費是1,000元,每個月重消的費用大約是5百多元,之後按月領回饋金,所投入給公司的錢都有領回,且能領到比所繳的更多的錢,還可能再領回一些商品;是否如此?)對。…實際上公司是在吸金(上訴審卷二第394、395頁)。

⑤證人即會員陳○○、辛○○、李○○於上訴審均證述:我們所繳

付予公司的款項即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等,後來均已從公司給付之回饋金領回(上訴審卷二第368至3

72、408、414、415頁)。⑥證人即會員陳○○於上訴審證稱:那些貨品是贈品,是看會

員有加入幾單就有多少積點,就可以領東西,並非如剛才虎○○所述是購買的產品。…(問:你是否因為看當時制度設計,你支付購買1單23,500元及入會費1,000元後,公司每個月會給回饋金,給滿13個月後,可領回比當初給公司的錢多?)對,一定是還要多才有吸引力(上訴審卷二第

421、423頁)。⑦證人即會員陳○○於上訴審證稱:(問:也就是說,給公司

的錢,你最後都有藉回饋金向公司領回,而且還拿到公司的產品,是否如此?)是(上訴審卷二第432、433頁)。

⑧證人即會員賴○○於原審證稱:(問:公司有無保證,參加

福利金分享計畫,一定可以賺到錢?)陳○○有講。他們還說不相信可以開本票,保證說可以賺到錢。(問:公司主要是強調產品,還是福利金?)主要是福利金,產品是由我們購買的單位數,所產生的點數,可以換取同等值的產品。我們投資的單數可以領紅利,525元是每個月一定要的。(問:你的認知,是因為產品好,還是福利金回饋計畫,你才加入?)是因為福利金很誘人,我才參加。(問:你的觀念,公司提供產品,對你而言,是額外所拿到的嗎?)對。因為那個產品所換得的,與市價相差很多,但我們想說是額外的,就不計較了。(問:你說與市價相差很多是何意?)比如說珍珠項鍊1條是50幾萬,就與市價差很多,健康食品1罐5、6千元,健康器材1臺5、6萬元(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4頁)。

⑨證人即會員廖○○於原審證稱:我加入的時間很短,好像是9

4年底95年初,公司舉辦尾牙會,買4送1,我刷卡…。因為獲利很高,20,500元經過13個月就2倍,…(問:當初基於何原因加入?)朋友介紹的,貪圖高獲利(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101頁反面)。

⑩證人即○○○公司大陸地區籌備處之員工吳○○於原審證稱:…

我回臺後,發覺他們在作吸金,他說我是幹部,對公司要有向心力,要投入買單位,都是陳○○跟我說。我買了13單位,26萬多。陳○○會按月匯給我錢,交給陳○○,她說會幫我處理,每月紅利,陳○○後來給我一張表,就是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會按照每月匯給我錢,到底如何算我不清楚,當中,有叫我加碼,1人最高13單位,後來用我太太的名義,買了13單位。開始紅利按期發放,到年底就沒有領完。是看到會員2千多人。我從大陸回臺,常到公司去,辦說明會持續在拉會員。都是賴志憲、虎○○在臺上講,虎○○先講,後來是賴志憲,講福利的情形,陳○○、劉○○都有上臺講,講的主題就是要人家來買,大意是說投資可以賺多少錢,我聽是要大家投資有紅利可以分(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00頁反面)。公然在說明會賣單位,不是在賣產品(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22頁)。

⑵依上揭證人之證詞可知,會員加入上開購買單位制度之目的

,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再依證人即會員陳○○、王廖○○、吳○○、宋○○、陳葉○○、賴廖○○、陳○○、王○○、林○○、廖○○、包○○等之上揭具結證述(詳見理由貳、二、㈠⒊之說明),會員加入○○互助會,無非係為能取回之前投資款項,且參加○○互助會高達125.37%、77.06%至55.63%不等之高報酬率,已如前述,亦為能取得該○○互助會會費(即得標金)之高獲利而再繳款加入○○互助會。是參加○○○公司上揭吸收資金制度之參加人,並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係為取得○○○公司藉由回饋金、得標金等發放,○○○公司之會員無庸再推廣或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後搭贈兌換之物品,係○○○公司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亦明。

⒌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虎○○等人均係公司負責人,與

同案被告劉○○復均實際經營○○○公司,以上揭購買單位數、互助會制度對外吸收資金,自93年10月至95年6月間止,招募會員逾2千1百人(有會員名冊可查者,如附表二所示),招攬總金額至少達9億6,296萬1,346元之認定:

⑴查同案被告劉○○曾供承:當時每投資1單之金額為20,500元

,另外須再繳交入會費1,000元,以刷卡及現金方式繳交,若以投資金額82,000元(4單)計算,所有加入之會員每個月必須要再繳交每1單…之重複消費款,會員每個月需重消達到公司規定之標準,即可領取獎金,…另外若有對外招攬其他不特定會員參與投資,公司另提供組織獎金給介紹之會員,…迄95年2月因為外在大環境之因素,公司業績衝不上來及公司獎金太高,以至於無法正常發放獲利及獎金。

為了公司能繼續經營,原始股東增資,…後來公司就改以合會之方式經營。…吸收會員人數約2千人,收取會員金額約9億元,發出之獎金有8億餘元,扣除公司營運管銷費用,公司係虧損等語(96他167卷第43、44、107、108頁);同案被告楊○○、陳○○及虎○○均供承:○○○公司吸收會員人數共約2千人左右,投資金額總計約9億餘元等語(96他167卷第52、64、73頁);被告亦供承:○○○公司吸收會員人數約2,100人左右,公司總收入金額約為9億2,000萬元等語(調查卷一第34頁)。由此可見,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於案發偵查之初,渠等即一致供述○○○公司對外招募會員約2千人,所收取資金約9億元之營運概況,核與扣案編號壹會員資料所示如附表二會員名冊人數逾2千人及下述○○○公司資金動向表所示「入會」金額214萬2,000元元(每人入會費1,000元計算,折合超過2,100名會員),暨「營業收入」合計逾9億元所呈現具體數額符合若節。

⑵又被告於原審審理中經由辯護人提出97年5月29日刑事答辯㈡

狀暨○○○公司資金動向表等,於書狀上說明:係依原審承審法官指示說明○○○公司資金動向情形,93年10月至95年6月間,○○○公司營業總收入為977,399,081元,營業總支出為995,093,071元,該公司呈現虧損達176,393,990元等語(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59至63頁),被告復於原審審理中當庭說明:我個人對數字很敏感,所有表格我幾乎都會看,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到我私人或股東口袋,…公司的帳目清清楚楚(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51頁反面)。再查上開○○○公司資金動向表,乃由○○○公司會計主任林○○依照公司營業製作之每個月報表所彙整而成,業據證人林○○於原審97年5月29日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並說明該資金動向表上載明營業收入之項目,「入會」是入會費1,000元部分,且由該表1個人1,000元入會費換算得知公司會員人數總計為2,100多人,「銷貨金額」與「福委金額」跟會員收取20,500元之金額,會拆成2個金額是為利於計算積點分紅的獎金(即回饋金),「福委金額第二輪」是1到20期之後要再加入,就記載第二輪,「股東」這一欄是指增資,「重消」是會員的重消,「逾收金額」是開放非會員以現金來買商品,「合會」是○○互助會,「體雕加盟金」沒有做成,所以後來有退費,「刷卡收入」,是刷卡的手續費,「其他」是指會員點數可以換公司任何產品,點數不足部分需要以現金補貼,現金的部分就記載「其他」。公司從營業開始到結束的營業收入達9億7千(多)萬元。營業收益表是每月都會做的,資金動向表是按照之前作的表彙整出來的,報表每個月都會給主管看(原審96金重訴第2980卷二第49、50頁正反面)。於原審97年11月22日審理時復供稱:上開資金動向表所載收入977,399,081元,支出995,093,071元,起訖日期是依照報表所示,自95年2月至95年7月,上開金額是計算到95年7月,合會是從95年3月開始有收入,這個表是正確的,且與公司存摺帳戶是相符合的(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19頁正反面),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現在時間太久了,以我在地院所述為主,以97年5月29日作證的內容為主,那時候印象應該比較深刻,(經當庭閱覽97年5月29日庭訊筆錄後)那時候所述是正確的(更三審卷四第122至124頁)。且上開○○○公司資金動向表經與卷存相關財務報表內容(更二審卷二第105頁)核對可知:損益表中非營業收入項下之利息收入與其他收入之加總,即為資金動向表中營業收入之「其他」,損益表中非營業收入項下之「服務收入」,即為資金動向表中營業收入項下之「刷卡收入」;扣押物編號捌-4財務報表中銷售金額/預收貨款統計一覽表、營業收益表(更二審卷二第15

2、153至157頁)、扣押物編號參-90、91公司資料中責任消費月報表(更二審卷三第67至75頁)所列「福委金額」、「入會」、「(銷貨)金額」、「逾收金額」、「重消」等項目之金額,與資金動向表上各該項目之金額相合。

堪認證人林○○證述上開卷附資金動向表係依照公司營業日常記帳報表所彙整而成,真實有據,自足為○○○公司收支情形之說明。

⑶依照證人林○○就資金動向表之前開說明可知,「入會」是指

入會費1,000元部分,且由該表入會費之金額換算得知公司自93年10月至95年1月止之會員人數總計為2,100多人(此已與⑴之被告同案被告劉○○、陳○○、楊○○及虎○○供述參加會員約2,000人左右一情不謀而合),至於「銷貨金額」與「福委金額」是跟會員收取2萬0,500元之金額,會拆成2個金額是為利於計算積點分紅的獎金(即回饋金),「福委金額第二輪」是1到20期之後要再加入,就記載第二輪,「重消」是會員的重消,「合會」是○○互助會,以上均為被告及同案被告楊○○、陳○○、劉○○、虎○○等人以○○○公司名義對外以上揭「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即可按期領回回饋金」之回饋金制度及○○互助會之得標金制度,對外招攬會員,總計所收取之金額,總計為962,961,346元(「入會費」2,142,000+「銷貨金額」438,335,200+「福委金額」433,159,200+「福委金額第二輪」22,051,000+「重消」33,255,746+「合會」34,018,200=962,961,346)。至於公司前揭回饋金制度中,所有會員每個月須繳交重複消費款,亦即「重消」500元或525元方得領取回饋金,則「重消」金額之尾數理應為0元或5元(5的倍數),然而,經核對扣案物編號參-90、91公司資料可知,會員每月繳交公司要求之重複消費款為每1單500或525元之金額(94年5月前每1單500元,94年6月起每1單525元),偶有於當月預繳或遲繳或溢繳之情形,如會員劉○○於(94年)11月7日補繳10月份重複消費款15元、陳○○於(94年)11月21日之匯款金額多匯1元(更二審卷三第68頁反面),是以,自難以前開資金動向表中於94年11月之「重消」金額為3,385,641元,末尾數字並非0或5,即認與卷存事證並不相悖,更要難據此認定每單重消為500或525元,總數卻為「3,385,641元」一節,即認為前開資金動向表記載各該欄位之記載俱不足採,此自應予釐清說明。至於前揭資金動向表中,另有「股東」、「逾收金額」、「體雕加盟金」、「體雕體驗」、「刷卡收入」、「其他」等收入名目,其中證人林○○證述之「股東」是指股東之增資,股東確實有拿錢出來,與被告及同案被告劉○○均供述確實有增資(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9頁反面;96他167卷第43頁反面)係屬相符;另證人林○○證述之「逾收金額」指開放非會員以現金來買商品的金額,「其他」係指會員點數換取公司任何產品,不足時再以現金補貼等情,與被告及同案被告楊○○均供述:有開放非會員購買產品,不足部分可以補差額(原審卷二第93頁;原審卷三第119頁反面;更二審卷二第5頁反面),及證人即會員蔡○○證述:我有買珍珠及足弓器(更一審卷六第40頁),張○○證述:我有另外用現金購買一個毯子(更一審卷七第63頁),李○○證述:我有買過鳳梨酥、杏仁酥(更一審卷七第92頁),黃楊○○證述:有另外花錢去買珍珠粉(更一審卷九第50頁),堪認除投資外,另亦有會員單純購買商品,及所累積之點數不足換取產品時,另以現金補貼之;另證人林○○證述:「體雕加盟金」10萬元沒有作成已退費並已扣除,及「體雕體驗」1萬6,500元亦與本案犯行無關;另證人林○○證述之「刷卡收入」,是指刷卡的手續費,而此不排除為會員另外購買商品之刷卡手續費,而無從證明悉為會員投資款項之刷卡收入。是以,前揭資金動向表中屬於「營業收入」之「股東」360萬元、「逾收金額」4,010,825元、「體雕體驗」16,500元、「刷卡收入」1,803,861元、「其他」5,006,549元等收入明細,即不能證明為被告及同案被告楊○○、陳○○、劉○○、虎○○等人非法吸金或併非法傳銷之金額。是以,本院認定○○○公司以上揭方式非法吸收資金至少達9億6,296萬1,346元(其中非法傳銷總金額則為928,943,146元)。

⑷綜上,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供述、

○○○公司會計主任林○○之證述及其所製作之資金動向表暨卷存相關財務報表內容顯示,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共同經營○○○公司而以上揭制度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吸收資金之投資人多達2,100餘人,吸金金額至少達9億6,296萬1,346元等情,堪予認定。其等與參加人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即回饋金、得標金),以向不特定多數人為收受存款論,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之行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之規定甚明,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且其等均有參與公司實際經營、決策,並參與招攬會員加入以收受存款論之吸收資金制度之業務,對○○○公司以上開收受存款論之制度吸收資金均知之甚詳,再參以上開吸收資金以收受存款論之發放回饋金制度既附帶有產品之兌換、領取,則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從事○○○公司產品之訂貨、介紹等,均係公司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整體業務之不可分割之一部,即屬內部分工之情形,自應認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明。

㈣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5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說明:

⒈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

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該條規定禁止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取得佣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者,其立法理由係:「多層次傳銷並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式,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42條第1項亦明定:「違反第23條規定者,除依第41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足見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係規範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行為,行為主體非限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係屬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其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之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的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甚鉅。故參加人雖非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並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然參加人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大量招募他人加入等積極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即應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適用。又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2項規定:「(第1項)本法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第2項)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是以,實務上判斷涉案行為是否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即屬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情形。

⒉查會員加入○○○公司須給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消費,

而可按期按月領回回饋金,且推薦其他會員入會購買單位,可領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等情,已如前述(詳見理由貳、二、㈠⒈⒉說明),是○○○公司確有以會員介紹他入加入為其招募會員之方式之一,顯然具有平行擴散性,且介紹新會員入會與會員取得該公司所制定之回饋金、推薦獎金、組織獎金間復有因果關係,確係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事實。且查,會員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會員無庸推廣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或繳交重複消費款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係○○○公司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繳交重複消費款之促銷方式,並非公司獲利之來源等情,亦如前述(詳見理由貳、二、㈢、⒋說明),則○○○公司其會員之收入來源,並非源於任何商品行銷服務,係必須藉由該公司會員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後加入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等所繳交之金錢,是以參加會員所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會員加入,並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如此一來,該公司之發展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故該公司此部分之運作模式,非但構成多層次傳銷行為,且已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範;再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均有參與公司實際經營、決策,且有參與招攬會員加入之業務,已如前述(詳見理由貳、二、㈡之說明),且查,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對○○○公司既有從事「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加入為會員,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即可領取回饋金」之吸收資金之業務,對○○○公司係以上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之制度吸收資金自均知之甚詳,自應認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就此部分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明。

㈤被告辯解不可採之說明:

⒈被告固辯稱:我係對高階會員作制度說明,說明銷售產品,

只要達到1.2倍成長,就可以把公司賺的錢分紅,但我很少接觸到下線,所以高階會員如何跟下線做介紹,我不知道等語(上訴審卷二第356頁),是以整體業績成長20%來作發放獎金等語(上訴審卷二第546頁;上訴審卷三第22頁),並舉證人即○○○公司(含前身○○公司)資訊室人員吳○○、證人即會員陳○○於上訴審證述內容為憑。惟查:

⑴公司確未對會員表示須「業績達到一定金額,才會發放回

饋金」,而係與會員約定一定日期即發放回饋金等情,業據證人即會員莊○○於原審證稱:(問:公司有無規定業績達到一定金額,才會發放所謂的回饋金?)無。只是買愈多,附加優惠愈多(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0頁),他們保證會給完13個月的紅利(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1頁),並據證人即會員包○○於原審證稱:(問:你參加○○○公司,有無保證說會賺到錢?)公司有保證。(問:公司有無說要達到一定業績,才會發放福利金?)沒有(見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反面);復據證人林○○於原審證稱:被告所辯要1.2倍是不實在。因為我們曾經領過1次13期,就是照福利金紅利分享表發的…,我每次領紅利都是依照這個表(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22頁),並於上訴審具結證稱:(問:公司之前按月發的回饋金都有依照當初約定的制度發放?)對,有,並不是他講的「要公司有多少盈餘才能領」,是每個月都有領到(上訴審卷二第393頁),並有會員林○○、莊○○、林○○、陳○○、賴○○、王廖○○等人提出之「套裝獎金計算表」、「福利金分紅分享表」、「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等在卷(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83、184頁;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23、124頁,及詳見理由貳、二、㈠、⒈⒋所載)可稽,其上即載明各該固定日期發放之回饋金數額,既載列日期及應發放回饋金金額,顯見並無俟業績成長始發放回饋金之約定,上揭會員證人所述,應堪採信。

⑵且查,○○○公司於95年2月停止購買單位數制度之前,均按

月發放會員回饋金,依原審96金重訴2983卷二第63頁卷附○○○公司資金動向表說明,即自93年10月開始,會員購買每一單位2萬0,500元或2萬3,500元,分列營業收入之「銷貨金額」、「福委金額」,金額拆成兩個項目,係因所設計對應回饋之獎金名目不同,1至20期之後加入者則記載為「福委金額第二輪」,另自93年12月開始收取公司要求之「重複消費款」500元或525元,故自93年11月開始發放福委獎金即積點分紅獎金,93年12月開始發放獎金重消即重消獎金,至95年2月止,均按期按月發放會員回饋金。

至於營業支出之「組織」及「分紅」金額,乃屬多層次傳銷之獎金,不容混淆。倘如被告所辯須公司業績達1.2倍成長,會員始有回饋金,並非定期固定發放等語,則○○○公司自93年10月開始吸收會員並收取會員購買單位款、同年12月開始收受會員重複消費款後,至95年2月止,均按期按月發放會員回饋金,何以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於本案偵審期間均未能提出○○○公司自93年10月至95年2月間止均有每月業績達1.2倍之證明;甚且,證人即○○○公司之會計主任林○○並於原審證稱:營業收益表是每月都會做的。…(問:妳統計過程中,從何時開始虧損?)94年3月的總計欄就已經是負的,後來,在94年7月又賺回來,之後,有虧有賺(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50頁反面),則○○○公司既於94年4月至6月均屬虧損,何以該等月份仍有核發回饋金;參以○○公司於93年12月、94年3月、4月、6月之業績總金額均較前1個月之業績總金額為低,顯未達「公司整體業績1.2倍」之情形,亦有扣案之財務報表所附由林○○所製表,其上經被告及楊○○等人核章之○○○公司「銷售金額/預收貨款統計一覽表」在卷(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88頁反面)可按,何以於93年12月、94年3月、4月及6月均仍有發放回饋金;又○○○公司於93年11月、94年3月、4月、6月之營業收入,均較前1個月之營業收入為低等情,亦有林○○製作,經被告及同案被告楊○○核章之「○○公司93年10月至94年9月份之營業收益」表在卷(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89頁)可佐,則上開月份顯示營業收入均較前1個月份為低,顯未達「公司整體業績1.2倍」之情形,何以○○○公司於上開各該月份,均仍支付會員回饋金;又○○○公司自94年3月至6月、9月等之「入會申購出貨總表」(上訴審卷四第121至300頁),該等月份之稅前、稅後金額均未有每月業績達1.2倍之情形,再參以○○○公司自94年4月至8月之損益表(上訴審卷四第547至555頁)所載各該月之銷貨毛利金額,均未有每月業績達1.2倍之情形,則何以○○○公司於該等月份均仍發放會員回饋金。

⑶又倘須業績達1.2倍始會核發回饋金,何以前述會員提出之

「套裝獎金計算表」、「福利金分紅分享表」、「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83、184頁;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23、124頁,及如理由貳、二、㈠⒈⒋所載),其上均係按期按月臚列會員可領得之回饋金;且倘回饋金發放係視業績有無達1.2倍有關,則何以回饋金之發放金額,不問公司盈餘多少,均係按期固定遞增,自第1個月起發放1,200元,次月為1,400元,遞增至第12個月為3,400元,至第13個月(最後1個月)則達1萬2,200元,顯見會員得領取之回饋金係按期固定領得該期約定款項,且為會員購買單位時即已列出,會員所得按期領回之回饋金(即福利金)根本與公司各該月業績是否達到1.2倍成長無關,亦與每位會員所購買產品之金額無關。再證人虎○○亦不否認會員持有之獎金計算表均未看到此項「須該月份公司業績達到上個月的1.2倍才發放」之記載(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46頁反面),倘公司確有與會員約定回饋金之發放須視公司業績達1.2倍,則何以前開會員所提出○○○公司製作之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福利金分享表等,其上均無「會員領取回饋金須公司當期業績達1.2倍」之記載;再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以加入會員,購買單數為吸收資金之名義,無非為規避銀行法收受存款之定義,自與收受存款得隨時領回本金之情形不同,應以成立銀行法第29條之1收受存款論之,自不能以會員未能隨時領回本金,即認為非屬銀行法規定之「收受存款」,其理亦明。

⑷再證人即○○○公司資訊室人員吳○○固於上訴審證稱:公司會

規定當業績達到1.2倍成長的時候就算是1期,該會員加入的時候會跟他說明加入的是什麼期別,然後下一期他就會有一個獎金的回饋,隨著時間的遞增等語(上訴審卷三第276頁),惟其於上訴審另亦證稱:有沒有達到1.2倍的成長那是業務部門會跟我們資訊部門講,…會員加入的時候會有日期,加入的日期就會歸在當時的那個期別。如果業績有到那個標準,公司就會跟我們講說要去做運算。(問:所謂的業績到底是指什麼?)業績的部分可能要問業務部門。(問:是否你並不知道業績,你只能夠確定電腦跑程式是用期別運算的?)是。…到底有沒有達到所謂的1.2倍成長是公司主管告訴我們的,就是業務部門有沒有達到那業績並不是我所了解的範圍。(問:公司跟被害人訂契約的業績內容跟你們算獎金的業績是否是一樣的?)我不清楚(上訴審卷三第277至279頁);證人吳○○係公司資訊室人員,難認其知悉公司與會員間是否有約定於業績達1.2倍始可發放回饋金乙節,其僅係於接獲業務部門通知可發放回饋金,即由電腦操作程序按期別運算回饋金,則公司與會員間之約定發放回饋金之標準為何,公司實際上是否於業績達1.2倍,均非其所知悉,自不能因其前開證述,為公司與會員間確有約定「於業績達1.2倍時始發放回饋金」之認定。再證人即會員陳○○雖曾於上訴審證稱:要有達到公司盈餘才有發這樣固定的回饋金云云(上訴審卷二第369頁),惟會員並未將購入之產品出售他人,僅因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數款、每月重複消費款,已可固定領回回饋金,且所繳付之全部款項後來均從公司發放之回饋金領回,且還可從公司拿到一些產品,亦據證人即會員陳○○、林○○於上訴審證述在卷(上訴審卷二第369至372、

394、395頁),已如前述(詳見理由貳、二、㈠⒈及理由貳、二、㈢⒊之說明),則會員已可自領回回饋金而取回其所繳納之全部款項,會員所選取之產品性質上等同贈與,公司實則不可能自會員領取之產品取得任何盈餘,竟仍發放回饋金,顯見該須「業績達1.2倍始可發放」乙節,並非可採。

⑸再被告先辯稱:有告知高階會員須公司業績達1.2倍始可分

紅,但我不知高階會員如何向下線介紹等語,惟被告亦無法舉證說明高階會員係何人,且被告於原審竟證稱:公司有設每個人的業績目標,只要達到目標,所有的獎金都可以領取等語(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3頁),被告對回饋金發放標準,應知之甚詳,豈可能對回饋金究係公司整體業績達1.2倍始可領取,或係達個人業績目標即可領取,前後所述不一,被告所辯,顯難採信。再查,被告於原審亦以證人身分證稱:除了林○○以外之其餘被告,應該都有跟我參與招攬會員的說明會(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3頁反面),倘回饋金之發放須視業績是否達1.2倍而訂,何以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就此重要事項,均未於說明會告知會員,且何以會員均不知悉此節。

⑹被告及同案被告陳○○、劉○○、虎○○亦均辯稱:福利回饋金

期數是以公司整體業績成長來訂,並非每月領款,亦有同日、隔數日領款等語(上訴審卷三第65、87、197頁),並舉會員徐○○於94年10月份之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欲證明回饋金亦有1月領數期情形(上訴審三第97頁),另再自行提出銀行或郵局匯款對照表,欲證明會員領取回饋金有於7月、9月、11月即結束,並非統一於13個月方領取完畢等語(更一審卷九第161至179頁),與銀行法要件有違。惟查,依其等所舉例之會員徐○○領回饋金情形部分,既未說明該徐○○會員係於何時先後各購買幾單,則依該對帳明細表所載(上訴審卷三第97頁),94年10月23日、24日、25日均領回饋金1,200元(各2單位),顯見所領之回饋金均係第1次(期)領取,則何以於加入期別欄竟載為22、23、24期;又該會員於同月份同日或隔1日所領取之回饋金雖有1,200、1,400、1,600元之記載不同,或係出於購買單位數之日期有先後不同(例如某月購買2單,下月再買2單等),致於同月份因○○○公司(含前身○○公司)作帳情形,而領取不同金額之回饋金,不能因徐○○於同月份有數日領取不同款項之回饋金情形,遽即認公司係達到業績1.2倍即發放回饋金,否則○○公司豈可能於94年10月23日當天之業績即達1.2倍,故10月23日發放回饋金,隨即於翌日又發放回饋金;再倘被告及同案被告等人所述會員徐○○就同1筆買單數有1月之內發放數次回饋金之情形屬實,則該徐○○會員就加入期別21期,於94年10月間既領取數期回饋金,顯見同時期之所有會員皆因公司業績達到

1.2倍,應皆可於94年10月間領數期回饋金,然依上開被告所提出之陳○○會員於94年10月間之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上訴審卷三第115頁),其所加入期別係15、16、17期,均早於徐○○會員之加入期別,何以陳○○會員於94年10月間於被告及同案被告等人所指稱之公司業績於該月分數次達1.2倍時,只領取1次回饋金,而未如同徐○○會員領數次回饋金。顯見尚難因徐○○會員於94年10月間之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所載之領得情形,遽認○○公司或○○○公司曾與會員約定,俟公司整體業績達1.2倍時始有發放回饋金之事,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至被告固根據更一審「證物卷」或併依相關行庫回覆資料,自行整理「附件1」(更一審卷九第163至179頁),欲證明各該會員實際領取回饋金之時間為7月、9月、11月不等,並非悉為13月一節。然同案被告虎○○於更二審業已供述:買單的金額後來有改,也有優惠(更二審卷二第4頁);證人廖○○於偵訊證述:買單位的金額會漲價(97偵8630卷第43頁);證人賴○○於原審亦證述:每單的金額有時候不同,每次秀出來的金額都不同。(妳從加入會員,到公司結束,有何改變?)有。一開始投資到6個月時就可以領到3萬9,800元,後來第10個月、第13個月才改變,本來的單位是1萬0,500元,隨時都會推出新的方案,目的就是要我們去購買新的方案(原審卷一第143、145頁);足見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為吸引投資者源源不斷地加入,經常推出新方案,以致出現被告所提出之有於7個月、9個月或11個月即結束領取回饋金之情形,可能即係因為推出不同方案使然。而依會員迭自提出檢舉、告訴及於偵審期間,所提出之前揭「福利金分享計畫」(95他1548卷第9頁)、「福利金分紅分享」制度(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三第124頁)、「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97偵8630卷第61、62頁反面;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83頁)等,確實將每期「1單」、「4單」、「10單、「25單」各期所可領取之回饋金若干逐一載明,或併明確記載「每期共13次回饋」之字樣,即便於轉為○○互助會時,其「回饋金轉合會範例表(限舊會員使用)」(95他1548卷第11頁),亦明確記載「4單×39800=159200《應領總回饋金》」,而「4800+5600+6400+7200+8000+8400=40800《已領回饋金》」,及「9600+10400+11200+12000+12800+13600+48800=118400《未領回饋金》」,亦係根據每單每期領取1200、1400、1600、180

0、2000、2200、2400、2600、2800、3000、3200、3400、3600元之比例計算已領及未領之回饋金,同樣係按期固定比例增加回饋金,與會員提出告訴時所提出之「福利金分享計畫」、「福利金分紅分享」制度、「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均屬相符。反觀被告提出之「銀行匯款」、「證物卷」對照表,以其自行提出說明之會員吳○○為例(更一審卷九第164頁),其記載94年2月3日(匯款3600元)、2月4日(2筆匯款各9000元、17600元)、3月21日(匯款20200元)、3月22日(匯款22800元)、3月23日(匯款25400元)、4月25日(匯款28000元)、5月18日(匯款30600元)、6月20日(匯款33200元)、7月22日(匯款35800元)、8月24日(匯款38400元)、9月23日(匯款41000元)、10月21日(匯款69400元)、11月24日(匯款69200元)、12月23日(匯款78000元),自94年2月份起至12月23日止每月均有匯款至吳○○帳戶內,然而誠如前所述,○○○公司於94年4月至6月均屬虧損,何以該等月份仍有核發回饋金,且○○公司於93年12月、94年3月、4月、6月之業績總金額均較前1個月之業績總金額為低,顯未達「公司整體業績1.2倍」之情形,何以吳○○仍可於上開月份均領取回饋金(另更一審卷九第165頁之○○商行、第166頁之賴○○、第167頁之陳葉○○、第168頁之宋○○、第169頁之張○○、第170頁曹○○、第171頁之張○○、第172頁之陳○○、第173頁之賴○○、第174頁之蔡○○、第175頁之莊○○、第176頁之吳○○、第177頁之李彭○○、第178頁之黃○○、第179頁之○○塗裝機械行亦均有相同情形),且吳○○於前揭回饋金制度無法順利發放後,有轉入○○互助會,顯然回饋金未領至13個月,誠如證人林○○所述係因為發放獎金費用之故,所以公司已經沒有錢了(96他167卷第110頁),係因公司無力再繼續發放獎金之故,非謂只領不到13個月即行結束;復再舉賴○○為例(更一審卷九第166頁),其雖記載○○○公司匯入其帳戶內之時間自93年11月至94年5月18日止,欲證明其領取回饋金時間為7個月即結束,然依其自行計算出會員賴○○「銀行匯款」金額「合計」為517,400元,卻與其等於上訴審時提出明細表(上訴審卷三第171頁)上載賴○○部分,「紅利金」593,000元,並不相符。是以,被告等人所提出上開「附件1」(更一審卷九第163至179頁),與其等供述及所提出其他資料相互參佐對照亦有矛盾之處,顯亦無從為○○○公司所推行之回饋金制度並非均固定於13期發放完畢之有利認定。

⑺從而,被告所辯:須業績達1.2倍始可發放回饋金,暨並非

每個會員都固定經過13期才領回全部回饋金,其並未違反銀行法等語,顯非可採。

⒉被告另辯稱:未參與公司上揭吸收會員投資之經營方式等語。惟查:

⑴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虎○○等人均係公司負責人,

與同案被告劉○○共同基於違反上揭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之犯意聯絡,均有實際參與經營○○○公司,有參與以該公司上揭吸收資金制度之決策、執行及招攬會員之業務等情,均如前述(詳見理由貳、二、㈡之說明),被告空言否認,顯非可採。

⑵且查,同案被告陳○○於調查時即坦承(此部分對被告陳○○

具證據能力):(指○○○公司)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均為我本人;…另我及其他股東雖分別掛名董事長等職務,但仍需負責業務對外招攬會員(96他167卷第70、71頁)等語,即坦承自己有參與招攬會員等情。再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之印章係個人自行保管乙節,亦據證人林○○於原審證稱:公司主要的出入帳戶是合作金庫北屯分行,戶名是○○○公司、陳○○、虎○○、賴志憲。還有其他帳戶,有些不是聯名,我不太記得,只記得賴志憲在中國信託有一個個人戶,公司股東決議可以用,其他股東沒有個人戶供公司使用。…我這裡沒有印章,印章都由個人保管(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51頁);並經同案被告陳○○於原審供稱:公司的聯名戶印章我如果不在,就交給賴志憲(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51頁);及被告於原審亦供稱:我和陳○○的印章都在我們自己手上,可能有時不在會交給其他主管(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51頁),並於原審證稱:(問:何人有權限要動用合庫或三信的帳戶?)獎金的部分從資訊部門算出金額,交到會計部門林○○整理之後,交給楊○○,再交由賴志憲,再交由虎○○,再交由陳○○。所有經手人都要蓋章。…(問:存摺印章各自保管,黃○○或林○○如何取得印章?)他寫好取款憑條之後,由我們各自蓋章。…(問:合庫帳戶陳○○、虎○○、你的聯名帳戶目的?)彼此股東監督。會員匯款的帳戶就是合庫。所有公司的管銷也是由這個帳戶支出(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4頁反面、95頁),足見同案被告陳○○非僅是掛名董事長,其確有參與○○○公司之實際經營,且○○○公司主要會員匯款帳戶即收入所使用及管銷支出所使用之合作金庫北屯分行帳戶係屬被告與同案被告虎○○、陳○○之聯名戶印章,亦係由其等自己各自保管,在在可證被告與同案被告虎○○、陳○○均有參與○○○公司之實際經營。

⒊被告另辯稱:依證人賴○○、張○○、蔡○○、莊○○於原審供述

,其等與○○○公司間係買賣法律關係,且公司有鉅額進貨,顯見公司有從事商品買賣,又有鉅額佣金支出,表示有經公平會核備之佣金制度;況如係贈品,為何有所謂產品訂購單,及退換貨手續等語。惟查:⑴證人李○○、陳○○、林○○、賴○○、張○○、蔡○○、莊○○、吳○○

、彭○○、蔡○○、黃○○、張○○、黃○○、李○○、黃○○、包劉○○、廖○○、葉○○、黃楊○○、陳○○、辛○○、陳○○於原審或本院更一審時,固均證述有拿到公司產品,且或稱曾辦理退貨、或稱該公司產品品質好等情。然查,此所謂會員拿到公司產品,係因會員購買單數後,除每月可領回之回饋金外,尚可領得其所選擇之公司產品,然由會員購買單數後,每月可領回之回饋金總合,已遠大於會員所繳付之「入會費、重複消費款、購買單數款」之總合,實則會員所領得之公司產品,名義上雖稱為「購買」,實則為上開「重複消費款、購買單數款」之變相贈品等情,已如前述(詳見理由貳、二、㈠⒈、㈢⒊所載之證人證述內容)。倘會員所交付之「重複消費款、購買單數款」等,均係向公司購買產品之對價,則公司何以能於會員購買單位數之初,即向會員表示按期按月支還高額回饋金,是會員向公司拿取產品,其真正意涵等同「領取贈品」。從而,依前揭證人證述內容,僅能證明其等確有向公司拿取產品,抑或退換商品,且肯定該公司部分商品之品質,然證人賴○○於原審已明確證述其係為領取福利回饋金而參加,所拿取產品係額外拿的等語明確,而證人張○○、蔡○○、莊○○於原審亦均未否認加入會員,依約定得領取之回饋金總合,遠大於支付之入會費、重複消費款、購買單數款之總合等情,證人蔡○○於本院更一審時亦證稱:為了湊到金額,就看有無合用之商品等語(更一審卷五第122頁),從而,會員向公司拿取之產品,顯係公司附帶之「贈品」之事,既如前述,自不能以上開證人於原審證述內容,遽認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並未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認定。

⑵且倘會員與公司間係會員向公司購買產品之買賣關係,則

會員已用交付予公司之「購買單數款、重複消費款」向公司購買產品,雙方銀貨兩訖,何以會員竟仍可按月再向公司領回總計款「遠高於自己付予公司之入會費、購買單數款、重複消費款總合」之高額回饋金;又○○○公司既供會員以「購買單數款、重複消費款」換領產品,必有產品之進貨成本,自難因○○○公司有進貨成本之支出,遽即認會員與公司間係買賣,而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經營公司並無以收受存款論之犯行,被告此部分所辯,顯非可採。

⑶復查,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5人有上

揭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已如前述;再○○○公司帳冊縱有列「佣金支出」,所列「佣金支出」之定義如何,是否即係參加人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由○○○公司支付佣金,均有可疑;再○○公司雖曾向公平會報備所經營之多層次傳銷管理之相關營運計畫或規章,有公平員會檢附之○○公司多層次傳銷報備書及相關資料在卷(96他1062卷第123至133頁)可佐,惟公平會於93年12月9日公參字第0930009287號函復○○公司之函文亦載明:「報備並不代表一切行為即為合法,貴公司實施之多層次傳銷營運計畫或規章及執行,應確實遵照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等語,有該函文在卷(上訴審卷四第33頁)可按。況且,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供述:

我們在向公平會報備時,並沒有提出所謂「福利金分享計畫」、「福利金分紅分享」制度、「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等(更三卷五第277、278頁),足見公平會於受理○○○公司多層次傳銷報備時顯然不知悉有前揭回饋金制度存在,如何謂公平會在不知悉有「購買單位數得按期領回饋金」之回饋金制度之情況下,接受○○○公司多層次傳銷之報備,遽認○○○公司實際上以前揭回饋金制度在吸引投資人加入投資之行為,並非非法吸金及非法傳銷之行為。是以,自不能因被告等人曾向公平會報備,即謂未違反公平交易法。

⑷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所設立之本

件吸收投資之制度,既係由會員就繳納入會費、購買單位數、重複消費款等其他名義後,可領回回饋金,並可依繳納之單位數選擇商品,而賦予會員得選擇商品之權利,並設計就選擇之商品可辦理退換貨,則該項制度雖可辦理退換貨,仍無礙其本質因會員最後可領回總額較其所付之全部款項為高之回饋金,仍屬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不因會員所選擇之商品可退換貨而影響會員可領回高額回饋金之本質,自不能因有退換貨或公司供會員選擇貨品時使用「產品訂購單」之名稱,而忽略實質意涵,遽認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所為並非以收受存款論,或認並未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

⑸至被告之辯護人雖於本院前審時辯稱:○○公司在95年間已

經過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同案被告陳○○無涉嫌詐欺罪嫌,經該署檢察官簽准結案,有該署95年5月12日中檢惠文95他1066字第035181號函文在卷(更三審卷四第95至97頁),何以又認○○○公司非法吸金、非法傳銷,而再次偵辦。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該次偵辦係因接獲檢舉○○公司「涉嫌詐欺案」,經該署檢察官偵訊同案被告陳○○,調閱銀行相關交易明細表,再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相互勾稽,隨機調取會員偵訊調查後,發現○○公司確實有開立發票、寄送扣繳憑單,有依登記營業項目營業,並無涉詐欺之犯罪嫌疑,因而予以簽結在案。而本案中同樣未認定被告及同案被告陳○○等人涉嫌詐欺犯行(此部分業經原審及本院前審均以不能證明犯罪,不另為無罪諭知而確定),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前揭函文中,並未有前揭回饋金制度之相關記載,僅著重於行為人資金進出是否異常、有無犯詐欺犯行等,自無從僅憑前揭函文作為被告及同案被告陳○○等人並無違反銀行法之有利認定。故辯護人此部分辯護,亦難為被告有利認定。

⒌被告另辯稱:公司發放獎金遠遠超過所收取資金,幾乎有

三分之二的會員沒有損害,例如陳○○共領了300多萬元,賺了100多萬元,許○報給檢察官資料是20多萬,公司匯給她已經超過20多萬元等語,同案被告虎○○並提出會員超領之一覽表為據(上訴審卷三第171至179頁;更一審卷一第233至237頁)。惟查,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經營之○○○公司確有以購買單數、繳付入會費、重複消費款、加入○○互助會等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回饋金、得標金而有以收受存款論之情形,已構成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已如前述。而被告所主張之會員並未受損害一節,無非係將會員購買單位後所換取之變相贈品之價值亦加入會員所得,然會員之所以願意購買單位加入投資,無非在獲取豐厚之回饋金制度,至於商品根本沒有相當之價值,因為購買單位加入投資而有該等贈品,所以就拿了,乃為普遍會員之想法,且其等並無庸再招攬或推銷商品,仍可享有前揭回饋金制度之利益,是以,被告將商品價值併計會員已取得之財物,以致認為會員已超領而未受有損失等語,顯非可採。至於各該會員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即含借用之人頭名義)在○○○公司所投資之數額、已領回之回饋金為何、○○○公司尚積欠之數額為何,係各該會員等與○○○公司間之民事糾紛,縱因各該告訴人等將以自己及他人名義合併計算數額,而為被告所爭執,亦屬雙方對帳問題,無礙於其等確有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⒍被告又辯稱:被害人林○○請求上訴狀亦認係受詐騙,本件

以銀行法論處即有不合等語(上訴審卷一第113頁)。惟按行為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非法吸金,若其非法方式存有欺罔不實情形,所為既同時符合非法吸金罪構成要件與詐欺罪構成要件,自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從一較重的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處斷,否則即有評價不足情形存在(最高法院105年8月16日105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是以,自不能率以告訴人林○○上訴意旨稱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本案所為該當詐欺行為,即無從成立非法吸金及非法傳銷等罪名。況且,本案並不認定被告與同案被告所為,該當刑法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業如前述,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⒎被告再辯稱:互助會部分係和解的性質,○○○公司與會員共

有一個會員權,會首另有其人,且與民法合會要件相符,被告等人並無刑責亦無犯罪故意等語(上訴審卷一第115頁)。惟查,○○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方式,已如上述(詳見理由貳、二、㈠⒊所載),且因「○○互助會」所推出所謂之互助會,均係會員得標後即「獲利了結」,不須再繳死會會款,業如上述,然按一般民間互助會,係採定期投標制。除當期無人投標,需以底標計算利息外,凡有會員投標時,即視採內標、外標制,而扣除或加計實際投標利息繳交會款;會首再將全部會款交付得標之人。則每次投標利息常有不一,當無一成不變之固定利息,更無所謂「得標後」即獲利了結,不須再繳死會會款之理,由○○○公司事後所成立之「○○互助會」其運作之制度顯與一般民間互助會截然有別,迥不相同,被告猶辯稱:公司與會員共有一會員權,與民法合會要件相符等語,所辯顯非可採。至證人即會員陳○○雖於上訴審證稱:(問:這是不是公司設計的制度?)…(指○○互助會制度)公司沒有出面等語(上訴審卷二第373頁),然若○○互助會與○○○公司無關,則前揭參與互助會之證人等(詳見理由貳、二、㈠⒊所載),何不對會首提出告訴,反於偵訊均指稱公司有提出○○互助會之方案再為吸收資金,且均一致證述:公司說如不參加○○互助會,則先前已投資款項則無法收回,其等才加入之情。且扣案之○○互助會簡介資料亦有載明「本公司1萬元2年會組,標金大約1,600元,利息高出銀行很多倍」等語句,亦有上開簡介資料在卷(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05頁),顯見該互助會並非與公司無關,證人陳○○此部分所證顯非可採,自不能以合會書上契約當事人之記載並無○○○公司,遽即認與該公司無關。被告與同案被告陳○○、劉○○、虎○○雖均辯稱:○○互助會僅限於舊會員參加,且公司為會員付一半等語(上訴審卷三第71、91、337頁),惟查被告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稱:我也知道公司在運作○○互助會。(○○互助會的成員?)不一定是會員(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6頁);證人林○○於偵訊亦供稱:(指○○互助會)會員有舊的也有新的,新的會員是經由會員介紹加入(96他167卷第110頁),及同案被告楊○○於偵訊亦供稱:在95年1、2月時公司經營有些困難,…經人建議把公司改為合會的方式經營,…每個月開標,如果抽到的話就不用付8,400元,公司會付給他1萬元(96他167卷第104、105頁),已說明○○互助會亦係○○○公司招攬資金之方法,否則得標者之得標金何以由○○○公司支付;並再說明○○互助會係招攬不特定人不限於舊會員參加。復依扣案之○○互助會簡介資料(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04至110頁),其內均未記載限於舊會員,亦未記載公司為會員付一半入會費之條款,反有諸多「接近話術」之資料(如:1.我剛剛到附近來找一位朋友,知道你在這邊,順道來拜訪你。2.有福同享,有難同當,朋友提供你一個最新理財工具。3.籌集資金獲利最迅速的管道。4.…現在告訴你投資○○互助會最為理想。…)(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07頁),顯見係向不特定人招攬會員,是縱參加○○互助會之人有部分係○○○公司之舊會員,或○○○公司有與一部分舊會員另行達成由公司代為支付入會費一半,均無礙該○○互助會實際上係針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非僅針對舊會員招攬之認定。況且,參加之舊會員及其餘非會員之參加者,均仍須支付保證金及每月會費8,400元等情,亦據同案被告虎○○於偵訊供稱:(指○○互助會)會員需要另外繳款,1個會是8,400元加上5,000元的保證金,所以第1次要繳1萬3,400元(96他167卷第109頁),所交付之款項乃交由○○○公司使用,仍足供○○○公司作為吸收資金之方式之一,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難採信。

⒏被告於本院另辯稱○○互助會僅係借用公司場地,且優惠套

裝表均非公司資料等語。然查,被告此部分陳述,不僅與

二、㈠⒊所載同案被告虎○○、楊○○等人供述,及證人即會員陳○○等人證述內容相違,亦與被告於原審時以證人身分所述:我也知道公司在運作○○互助會,成員不一定是會員等語(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96頁)相左,故被告此部分辯解,難認有據。

⒐被告於更一審雖聲請再向公平會函查○○○公司前向該委員會

報備之商品名錄與該公司經營事項等情,而據更一審向該會函查後經該會以103年11月21日公競字第1031461389號函檢送○○○公司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相關資料(更一審卷五第2至84頁),雖可認○○○公司前曾向公平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之相關事項,然因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劉○○、虎○○等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事證已極為明確,是此公平會之回函並無足為其等非以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之名以掩護對外吸金之實等為有利認定,併予敘明。

⒑被告及辯護人雖另辯稱以本案投資報酬率,與民間借貸利率相當,尚難認係顯不相當於本金之紅利部分:

⑴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

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交付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該條所定「相當」相符。此與重利罪係處罰放款之人,且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並不相同,亦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本質上亦有差異。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否則銀行法上開相關規範,勢必形同具文(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44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是否「顯不相當」,可自投資者及募資者角度綜合觀察:

①由投資者角度觀察,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

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因此等利率之金融機構等亦係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若行為人約定或給付報酬,與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利率顯不相當時,即足以使一般投資者為追求超額高利,棄經金融監理機構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方法於不顧,而發生「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結果。

②自「募資者」角度觀察,關鍵在計算募資者約定或給付

予投資者報酬之利率時,應將募資者給付予「業務人員」佣金、業績獎金等列入考量,亦即應將佣金、業績獎金扣除後,以計算募資者獲得「本金」,再用以計算募資者實際上支付報酬之利率。如此可正確評量募資者所承諾報酬,是否已鉅幅加重其資金成本,而徒增該投資案失敗風險。

③募資者在募集資金前或過程中,若以嗣後參加投資者本

金支付先前參加投資者應取得本息事實,或有如此計畫者(即以後金付前金或以後債養前債),原則上即應認為該報酬係「顯不相當」。因募資者不計算其資金成本或實際營收獲利情形,而僅以追求募集資金為目的之行為,已充分展現增加風險之可非難性。

④在判斷是否該當「顯不相當」要件時,行為人招攬參與

投資者人數、吸收資金金額,即為重要判斷事證。因此等「人數」、「金額」,在判斷該等利率足以誘使一般投資者為追求超額高利,而棄經金融監理機構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方法於不顧時,足可為直接評估依據,先予說明。

⑵按以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係鑑於以違法吸收

資金之公司或組織,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者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是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惟銀行法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其立法目的與刑法重利罪尚不相同;又銀行法該條規定處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亦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另所謂民間借貸利率係屬私人、家庭與企業彼此間之借貸行為時所約定利率。民間借貸之借款者多屬借款金額較小,致使平均處理成本較高,或因信用條件較差、風險成本較高,而未能獲得正式金融體系融通。亦即,該借款者如無給付較高利率,以彌補處理成本與風險成本,應無可能吸引資金供給者融通借款,故民間借貸利率較高,核屬正常現象;況民間借貸利率多寡既屬係私人、家庭與企業等「特定人」間之約定,核與銀行法規範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存款或準存款行為無涉,尚難執一般民間借貸債務之利息標準,資為認定有無前述「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情形依據。

⑶依前揭理由二㈢⒊所述,本案以「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

、重複消費款者,得領回回饋金」之會員所獲得之報酬,相當於38.9%、37.4%、45.44%至84.17%不等之年利率;○○互助會得標者可獲取之年利率高達125.37%、77.06及55.63%;又臺灣地區金融市場於93年10月至95年6月間之定存利率,均在1.5%至2.2%,被告及同案被告陳○○等人所提供之報酬,相較於當時金融市場銀行存款利率,確與本金顯不相當,核屬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要件相符。

辯護人此部分所為辯護,亦難認有據。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開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均不可採,辯

護人所持辯護各節亦均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揭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犯行,均堪以認定。

肆、新舊法比較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就本件被告行為後與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適用說明如下: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部分:

⒈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後刑法28條將修正前第28

條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限縮共同正犯之適用範圍,仍無礙於實行共同正犯之存在,因被告與同案被告楊○○等人均係實行共同正犯,並無有利不利情形,故本件就刑法第28條逕適用裁判時法。

⒉⒊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有關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修

正後刑法第55條除規定「從一重處斷」外,增列但書:「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但書之規定,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無庸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⒋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

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不同,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⒋復按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

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以,本案綜合新舊法比較適用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㈡被告為本案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後,立法院已制定多層次傳

銷管理法,經總統府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4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該法第39條並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而公平交易法關於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嗣均已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311號令修正刪除,自公布日起施行。本案被告行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依該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再其所為亦違反新制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依該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顯較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為高,是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

㈢被告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華總一義

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施行,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規定相較僅就第1項原「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部分,修正為「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其餘條項均未修正。由此次修正立法理由謂:「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⒉查原第1項後段係考量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之要件與行為人主觀之惡性無關,故是否具有故意或認識(即預見),並不影響犯罪成立,是以犯罪行為所發生之客觀結果,即『犯罪所得』達法律擬制之一定金額時,加重處罰,以資懲儆,與前開刑法係因違法行為獲取利得不應由任何人坐享之考量有其本質區別。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另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項,以資明確。⒊又『因犯罪取得之報酬』本可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包含,併此敘明。」等語觀之,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避免與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混淆,而為純文字修正,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至該條於108年4月17日復經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予以修正,然僅就該條第2項「銀行」修正為「金融機構」,與本案適用法律無關,自無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問題,直接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伍、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虎○○等人均係公司負責人,與同案被告劉○○以○○公司、○○○公司名義,藉上開犯罪事實所載之會員購買單數、繳付入會費、重複消費款、加入互助聯誼會繳付保證金、入會費等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即回饋金、得標金之所為部分,均係違反銀行法所規定法人行為負責人非銀行不得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且其違法吸金規模達1億元以上,被告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規定論處。

並就相關法律適用說明如下: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

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楊○○、虎○○及劉○○(下稱同案被告陳○○等人)以○○公司、○○○公司名義,再利用上開犯罪事實所載之會員購買單數、繳付入會費、重複消費款,及加入互助聯誼會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即回饋金,已符銀行法第29條之1之「以收受存款論」。再者,所謂「非銀行」,凡非依銀行法之規定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本案○○公司、○○○公司均非依銀行法所設立之機構,此由其等設立公司時之所營事業項目均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96他1062卷第63、67、71、74頁可參),當然屬於「非銀行」,自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是被告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

㈡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吸收之資金,其因犯罪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相關問題說明如下(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64號判決意旨參見):

⒈按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

繼的共同正犯」,乃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而言。

事中共同正犯是否亦須對於參與前之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擔責任,學理上固有犯罪共同說(肯定)、行為共同說(否定)之爭議,但共同正犯之所以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即在於共同正犯間之「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若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負責;否則,事中共同正犯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既未參與,亦無形成共同行為之決意,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自無須對其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準此,行為人於參與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前,對先前他共同正犯已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因不在其合同意思範圍之內,且此部分之法益侵害已經結束,其無從再參與該先前之全部或一部犯罪行為,此部分違法吸金所取得之財物或利益等,既非其犯罪所得,即不應計入。惟在他共同正犯犯罪既遂後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加入,且前行為之效果仍在持續中,如事中共同正犯利用該尚持續存在之前行為之效果,則其對前行為所生之結果亦具因果性,即須負責。故行為人加入時,其他共同正犯先前之違法吸金行為雖已完成,但如被害人僅繳交原約定之部分存款或投資款項,其餘部分係在行為人加入後始給付或由行為人收取完畢。因行為人係利用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使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之不法構成要件完全實現,此時即該當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構成要件之不法行為,就犯罪所得自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10月1日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

⒉(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

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按該定義應與修正後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相同;以下提及(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罪所得」時均相同;理由詳下述),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10月1日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㈡決議參照)。

⒊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處罰犯罪之規定,雖旨均在促進交易市

場整體之健全與發展,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然因對社會肩負不同之引導任務,而異其規範目的。其或為達成市場資訊公開,避免少數壟斷之要求,使投資大眾享有均等獲取資訊之機會,以維護交易公平者,例如:內線交易之禁止;或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者,例如: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前者,共同參與犯罪之行為人,因無資訊不對稱可言,自非受規範保護之人;後者,無關乎資訊公開之問題,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其地位應屬相同。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人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然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財物,應屬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償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處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自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最高法院102年9月3日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㈢決議參照)。⒋(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吸收之資金,其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其犯罪所得之計算,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之必要。理由:

⑴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該條所謂「犯罪所

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其計算標準,須以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券(股票、債券)之市值…等」(銀行法第125條修正說明二參照),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且觀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違法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

⑵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未經允許之收受資金行為以刑

罰制裁,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後段以其「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加重法定本刑,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

⑶不符人民法感情,有罪刑失衡之虞:吸金金額超逾1億元,事

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1億元而獲邀寬典,此豈符事理,當非立法意旨。

⑷犯罪行為既遂之時點: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行為即

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存款數量計算犯罪所得,不應扣除嗣後所發之車馬費、紅利或辦理退股支出。依照刑法理論,自應以犯罪行為既遂為時點而為計算之,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最高法院102年9月3日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㈡決議參照)。

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在處罰行為人

違法吸金之規模,是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於計算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時,均應計入,已如前述,故投資者於舊投資期間屆至,先領回本金,嗣再以同額本金為新投資,核與舊投資者領回本金後,另有新投資者以同額本金為新投資之情形無異,是該舊投資之本金及同額之新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始得呈現吸金真正規模。縱使投資者於舊投資期間屆至,為圖簡化金錢交付、收受程序,未現實取回本金,即以該本金繼續為新投資,於法律上仍屬不同投資款項,且其情形亦與投資者於舊投資期間屆至,實際先取回本金,再交付該本金為新投資無異。是該新、舊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尚非屬重覆計算。此與會計法則將短期借款改為長期借款,視為同一筆借款所考量目的不同,尚難比附援引。

⒍依上揭所述,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處罰之行為態

樣係以行為人對外吸金達一定規模者,是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謂「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範圍:⑴原吸收資金數額俱屬之,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故有關允諾給予投資者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或用以清償債務,均不應扣除;⑵被害人投資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亦屬行為人違法對外吸收資金;⑶被害人於舊投資期間屆至,未領回本金,而繼續為新投資者,該新、舊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⑷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亦應列入,亦無扣除餘地;⑸其他共同正犯犯罪既遂後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加入,且前行為效果仍在持續中,如事中共同正犯利用該尚持續存在前行為之效果,則其對前行為所生結果亦具因果性,即須負責,自應合併計算。

⒎綜上足認,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之計算應扣除被告等人支出之費用(如管銷費用、投資者領回之獎金等),僅得以事後損益計算之利得為限等語,當亦無足採。又,被告所提出由○○○公司會計主任林○○所製作之○○○公司資金動向表(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二第63頁),足為○○○公司收支情形之說明,已如前述,總計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人以○○○公司名義對外以「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即可按期領回回饋金」之回饋金制度及○○互助會之得標金制度,對外招攬會員,總計所收取之金額,即為前開資金動向表「營業收入」中之「入會費」2,142,000元、「銷貨金額」438,335,200元、「福委金額」433,159,200元、「福委金額第二輪」22,051,000元、「重消」33,255,746元、「合會」34,018,200元,以上合計共962,961,346元,即為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人本案非法吸金之規模,再扣除「合會」34,018,200元(此部分不該當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詳見理由柒之說明)之金額後為928,943,146元,即為非法傳銷之金額。至於與同案被告陳○○等人所支出之營業稅、貨款及薪資等費用,並未列入本件營業收入即違法吸金規模之計算,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更二審猶辯稱:○○○公司之營業收入,有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給國稅局,公司營業稅、貨款及薪資等中性成本支出,不應計入直接利得,應予扣除一節(更二審卷四第106頁),容屬誤會,併予說明。

㈢被告係公司負責人,○○公司自93年9月22日設立登記至94年11

月16日(即變更登記為○○○公司之前1日)止,被告為董事;自94年11月17日變更登記為○○○公司之後,被告亦為董事,且有執行其等職務,被告在其執行職務範圍內係公司負責人,已如前述(詳見理由貳、二、㈡、⒈之說明),具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行為負責人」之身分,從而,認被告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論處。

㈣至被告辯護人主張:金融業乃資金中介機構,本案並未將會

員交付款項,中介去放貸取利,賺取利差,故本件無違反銀行法可言;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係以「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並未擴及同法第29條之1,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同法第29條,不處罰第29條之1等語(上訴審卷一第228頁)。惟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之客體,係「違反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者」,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業已明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查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人經營之○○○公司既非銀行,自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係法律所擬制之準收受存款行為,在性質上,係屬同法第5條之1「收受存款」之補充解釋,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係銀行法所規範「收受存款」定義,故所謂收受存款,亦包括銀行法第29條之1之「以收受存款論」之情形。從而,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人經營之○○○公司既非銀行,而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自亦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且其違法吸金規模達1億元以上,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論處。辯護人此部分之見解,容屬誤會,尚難採憑。

二、另核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管理之規定,由會員招攬會員參與購買單位數投資制度之所為部分(不含○○互助會部分,詳見理由柒之說明),應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論處。並詳予說明如下:

㈠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

「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上開法條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該當於上開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

㈡查○○○公司會員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非

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該公司藉由回饋金之發放方式,吸收資金,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所謂會員所需支付之入會費或每月須支付之重複消費款,均僅係巧立名目,實則因會員於取回高額回饋金(內涵等同本金及利息)時,已可將其所支付之入會費、購買單數款、重複消費款之支出(內涵等同本金)均可一併實質取回,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及支付每月重複消費款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非為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被告為該公司董事,且擔任營運副總經理,與擔任公司董事長之同案被告陳○○,擔任副董事長之同案被告虎○○等人,均負責業務推廣、決策及執行,並與於本件犯行期間擔任○○公司董事,嗣後擔任行政副總經理兼管財物之同案被告楊○○,及擔任該公司監察人兼任公司福利促進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同案被告劉○○,均有參與向不特定多數人介紹○○○公司獎金制度,衡之其等在公司分別擔任之職位、負責業務及參與之程度,經綜合判斷可認定被告及同案被告陳○○等人均應該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此部分亦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管理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斷。

三、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人就上揭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及違法多層次傳銷二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人自93年10月間起至95年6月○○○公司因財務惡化無法繼續發放回饋金、得標金止,其先後多次為非銀行不得經營以收受存款論業務(指至95年6月止)及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指至95年2月止)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均應各論以一罪。

五、被告以一個招募行為同時招募會員加入並吸收資金,係以一個招募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獨立之法益,進而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罪處斷,公訴人此部分認係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容有未洽,併予指明。

六、減刑事由之審酌:㈠刑法第59條酌減輕其刑之規定

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罪,乃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審酌被告雖為本案回饋金制度之主要設計者,與同案被告虎○○主導本案之進行,然其於設計過程中,確實亦給予商品,另有少數會員額外出資購買商品,雖然整體「營業收入」總額為977,399,081元(惟本院認定非法吸金金額則為962,961,346元),然整體「營業支出」總額為995,093,071元,尚負支出17,693,990元,其中大部分支出多用於回饋金之發放,並非全然置入自己口袋中,而於本案更二審審理期間復籌款賠償部分被害人,是以,本院認倘逕科以被告最低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與其犯行惡性相較,實屬過重,而有情堪憫恕之情形,爰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輕其刑。

㈡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

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該條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妥速審判之權利。其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換言之,訴訟程序之延滯,必須屬於「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者,始與前述規定相當。又繫屬之案件,因其事實、法律關係及案情繁雜,所需調查之人證、事證甚多,歷審法院為釐清犯罪經過以發現實質真實,致案件前後持續之訴訟歷程逾10年之久,縱認法院無怠惰延宕之情事,亦不能認係被告之因素所肇致。即此種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可歸責於被告,對其迅速受審之權利不能謂無侵害。經查,本件被告係於96年9月5日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原審96金重訴2980卷一第1頁),迄本院更四審判決時均已逾14年,審酌本案卷證繁雜,被害人人數眾多,歷審並有傳喚多位證人到庭交互詰問,被告於本案歷審審理中均有到庭,關於法院發回更審程序等延滯,尚非全然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爰依該條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其有2種以上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㈢本件犯罪雖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惟被告所犯銀行法

第125條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併予說明。

七、擴張犯罪事實之說明㈠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1號(虎

○○、賴志憲、楊○○部分)、97年度偵字第8630號(虎○○、賴志憲、楊○○、陳○○、劉○○部分)、97年度偵字第10206號(虎○○、賴志憲、楊○○、陳○○、劉○○部分)之犯罪事實,因與經檢察官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或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㈡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前揭移送併辦部分以外部分:

被告自94年6月間起至95年6月間止以外之「被告上揭自93年10月間至94年6月間之違反上揭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部分之犯罪事實部分」,雖未據起訴書犯罪事實文明載,惟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上揭經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部分之被告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間有實質上一罪等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陸、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依原審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之記載,顯認定被告與同案被告

陳○○等人如犯罪事實二之以○○互助會制度吸收資金,亦屬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犯行之一部,惟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人以○○互助會制度吸收資金部分難認為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法為之(詳見理由柒說明),原審判決就此認定尚有未合。

㈡原審判決認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犯行與公平交易法部分應屬牽連犯,惟依前說明,本院認此部分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㈢本件違法吸金之犯罪模式,參加人倘未繳交入會費及每月之

重複消費款,則無從加入為會員並領取回饋金,故此部分費用之支付均應納入會員交付之成本計算。原審判決於認定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人以收受存款論犯行吸收資金之利率時,忽略應將會員交付之入會費及每月重複消費款亦加入為本金金額,以計算會員所獲報酬之年利率;另關於會員每月繳交之重複消費款金額,應為94年5月前每1單500元,94年6月起每1單525元(見公司資料之責任消費月報表,即扣押案物編號參-90、91),原審判決記載為每1單550元,均有未合。

㈣原判決認定○○互助會實際進行吸金為前5期(自95年2月起至

同年6月止),然查○○互助會係於95年3月陸續起會,包括首會及給付3期會款,其實際進行吸金應為前4期,原審判決此部分事實認定亦屬有誤。

㈤被告行為後、原審判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公平交易法

、銀行法第125條、第136條之1等規定,先後均經修正或增訂公布施行,原審未及審酌說明此部分新舊法比較並適用。

㈥被告及其辯護人為其所為辯護意旨否認其有違反銀行法或公

平交易法犯行,並據此指摘原判決關於其等部分不當,所執上訴理由及辯解,業經本院逐一說明,均非可採,已如前述(詳見理由貳、二、㈤之說明)。另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更二審辯稱:潘○○並非○○○公司之會員,潘○○於警詢所提出資料不可採等語(見更二審卷三第169頁),查潘○○並未列入扣案會員名冊內,參以潘○○於臺中市調站亦陳明其本身沒有加入○○○公司為會員等語(調查卷一第10頁),本院亦未引用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資料以為本案之認定。從而,被告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就被告部分既有上開疏誤,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另為適當之判決。

三、爰審酌被告僅為一己私利,違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時間長達1年有餘,吸收資金金額達9億餘元,收受存款被害人數逾2,100人,對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造成危害,且影響廣大會員之權益,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雖公司最後支出之金額已大於吸收之金額,惟仍使後期參與投資之會員未能取回依約定應得之回饋金、得標金,致蒙受相當損害,至今尚未能如數獲得賠償。且被告係實際負責○○○公司決策、業務之人,與同案被告虎○○同為為主導業務及制度設計之人,雖其職位非董事長,然相較於同案被告陳○○、劉○○,被告惡性較為重大;又其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作為手段,向不特定人吸金傳銷;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更二審審理中仍有與告訴人張○○(含黃○○、黃○○、黃○○)以100萬元達成和解清償完畢,有和解書及匯款單(見更二審卷四第112、113頁)為憑,暨被告犯罪之手段、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前揭減刑事由,檢察官就被告科刑範圍之意見等語(更二審卷四第107頁反面;更三審卷五第290頁),量處如主文第項所示之刑。

四、被告已經本院量處逾有期徒刑2年之刑度,且其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1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拘役40日確定,於106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及繳納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不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是以,本院無從為緩刑之宣告,復此說明。

五、沒收部分:㈠㈠被告沒收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3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將因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項規定,已不再適用之原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上開銀行法沒收之規定,係在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沒收規定生效後始修正施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犯銀行法之罪者,應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有關沒收之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之執行方式,仍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實際合法發還排除沒收或追徵、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第3 項沒收之代替手段規定之適用。

⒊關於違反銀行法案件之犯罪所得,其沒收或追徵範圍,依

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除刑法沒收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排除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外,另有「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部分。為貫徹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立法目的,除確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扣除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應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追徵,俾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

⒋共同正犯間,除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

同沒收之責外,原則上在其等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之,始符個人責任原則。

⒌經查:被告陳稱其任職公司後,薪資最早是3萬元,後來領

到9萬元薪資等語(本院卷第356頁),本案被告參與犯罪時間為93年10月起至95年6月止,依卷附薪資表所示,被告於93年10月、11月之月薪為5萬元;93年12月至94年3月之月薪為6萬元;自94年4月後月薪均為9萬元,有薪資表在卷可參(本院更二卷三第104至130頁),從而,被告於前揭任職期間參與本案銀行法之犯罪所得即為93年10月至95年6月之薪資報酬總額為169萬元(5萬×2+6萬×4+9萬×15=169萬),此部分即為其所獲得分配之犯罪所得,原應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前已與告訴人張○○(含黃○○、黃○○、黃○○)達成和解並履行清償100萬元,業如前述,可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應予扣除外,其餘所得報酬即69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應依法宣告沒收,且因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第三人參與沒收部分:

⒈就犯罪所得部分:

①按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

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及同案被告陳○○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就其等違反銀行法犯罪所得即各會員匯款部分,依被告自陳及證人虎○○、林○○於原審證述,有匯入○○○公司(包含改名前之○○公司)如附表三所示帳戶,故依前揭規定及本件卷證資料所示,上揭帳戶內財物可能為被告等人涉犯本案之犯罪所得,而使○○○公司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而有依法沒收之可能,本院據此認有依職權命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於110年9月27日裁定○○○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又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定有明文。

②經查,依照附表三所示帳戶之帳戶往來明細所載,前揭

帳戶內,確有部分會員匯款入帳之紀錄,然有更多○○○公司之往來廠商及不明匯入來源之款項匯入,此情亦據參與人○○○公司代表人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當時那些帳戶裡面的錢有很多也是股東拿錢補給公司等語(本院卷第529頁),從而,如欲調查附表三所示帳戶自93年10月間至95年6月間各筆入、出帳款項,與本案各投資人之投入及是否已實際發還之關聯性,實需耗費龐大訴訟成本始可釐清;又○○○公司於98年10月1日即遭廢止登記,進入清算程序,迄今均未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成,有臺中市政府110年5月27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291990號函所附該公司廢止前變更登記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6月16日中院麟文字第1100001083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95至300頁、第303頁),足認該公司實質上處於放任、無人管理狀態長達10餘年;又該公司所申設如附表三所示各帳戶,帳戶餘額分別為0元、95元、10元及2,326元,有前揭各金融機構回覆本院函文及所附歷史交易在明細及附表三編號4所示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95至4

03、407至433、435至445頁,原審2980號卷二第188至196頁),本院亦已於前揭理由中說明○○○公司最後支出之金額已大於吸收之金額,綜合上述各情,再審酌本案事發時間為93年10月至95年6月,自第一審繫屬之日起,已歷程10逾年之久,本院已係最高法院第4次發回之案件,被告甚可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輕其刑,本院認為實無再耗費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勞費及法院訴訟成本,以調查○○○公司帳戶內款項,其中多少數額係被害人匯入,及該公司已發還多少數額予被害人等情。

從而,本院認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現階段欲對參與人即○○○公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於確定沒收及追徵範圍,認定上顯有困難,且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⒉就犯罪工具部分:

扣案如附表一(扣押物明細)所示之物,均係○○○公司所有,供被告及同案被告陳○○等人本案非法吸金、非法傳銷所用之物,業據○○○公司之代理人即被告及同案被告陳○○等人於警詢供述明確,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且因已扣案,故不再為追徵之諭知。

柒、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人以○○互助會招攬會員部分,亦有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罪嫌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

㈠起訴及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與同案被告陳○○

等人於95年2月間,對外宣稱景氣不佳、公司週轉不靈等由,向會員稱公司無法繼續核發會員獎金,會員可將原所投資之金額轉至○○○公司所規劃之○○互助會,再繳納入會費5,000元,以每會1萬元,每月1,600元利息計算,每期由電腦抽出得標者為獲利,否則公司不退還任何款項,而使林○○等人入會及逐月繳費,且公司之主要營收來源,即係基於會員之投資款及介紹他人加入時繳交之入會費,而非基於推銷商品或勞務所獲取之合理市價,亦顯然違反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因認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人此部分亦有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應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云云。

㈡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所謂「多層次傳銷」

,係指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從而其構成要素厥為:⑴需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⑵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招募會員之方式(此即所謂之平行擴散性);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且同法第35條第2項定有刑事責任之規定。其中所稱「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之來源,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而關於「合理市價」之認定,於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應以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另亦可考慮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另於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退貨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之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即可視為合理市價(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2號解釋意旨、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9次會議決議)。㈢㈢起訴意旨及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意旨所指之被告與同案被告

陳○○等人以○○互助會招攬會員加入亦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部分。查○○互助會之之運作方式,主要係參加人於第1期首會第1個月繳付會款8,400元及保證金5,000元,之後各期視有無得標,未得標者須再繳付當期當月會款8,400元,第2期第2個月即第1位得標者則領回所繳之8,400元本金及1,600元利息合計1萬元及4,800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即退出而不再繳費;第3期第3個月之未得標者再繳付當期當月會款8,400元,得標者取回2萬元及4,600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其餘各期依此類推等情,均如前述(詳見理由貳、二、㈠⒊之說明),遍查全卷,均無任何被告、證人指證抑或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證明參加○○互助會所取得之任何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情形而取得。從而,參加人所繳付之「第1期首會第1個月之會款、保證金及各期未得標會款」之代價,固係為取得日後得標之權利,然並非為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核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多層次傳銷」之定義不同,且參加人於當期得標時,所取得之得標金及保證金退還款,與是否基於介紹他人參加無關,並非「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亦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範之構成要件有間,非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範「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範疇,其理自明。是此部分被告自無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而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處罰可言。綜上所述,被告此部分招攬他人加入○○互助會,而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部分,依據現有事證,無從認定其此部分所為符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所指之多層次傳銷,亦無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可言,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就○○互助會之制度吸收資金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此部分被訴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原應就被告此部分被訴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被訴部分與其前開違反銀行法、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間有裁判上一罪、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爰就被告此部分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元亨追加起訴,檢察官王怡菁、王清杰、黃勝裕、黃雅楓、詹常輝、湯偉祥、林聰良、黃正雄、邱一偉、余秉甄移送併辦,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書 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第3項)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扣押物明細)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詳細內容 壹 會員資料 107冊 參明細表 貳 獎金資料 27冊 參明細表 參 公司資料 147冊 參明細表 肆 財務資料 52冊 參明細表 伍 存摺 16冊 參明細表 陸 公司札記 13冊 參明細表 柒 資金流量表 8冊 參明細表 捌 財務報表 4冊 參明細表 玖 銀行匯款表 62冊 參明細表 拾 錄影帶 1袋 內有14卷 拾壹 獎金發放表 2冊 拾壹-1、○○公司獎金發放總表1.940101~940131、發放日:94.2.2 2.931101~931125、發放日:93.11.25 拾壹-2、○○○公司獎金收入暨扣繳總表所得所屬年月:自94年01月至94年12月所得給付年度:94扣繳率:10%(共計1915位所得人、給付淨額:148,642,433元) 拾貳 入會費表 1冊 1.入會費表 2.預收貨款表 3.銷貨收入表 4.會員提貨明細表(931125至931231) 拾參 合會日報表 2冊 拾參-1、合會日報表 1.○○第28期櫃檯日報表(台中)95.1.2~95.3.14 2.第十五、十六、十七期加入之會員名冊 拾參-2、合會日報表 1.回饋金轉合會範例表(限舊會員使用)(含方案說明、金額試算表) 2.○○合會--會員名單組別:A017、A017-1 3.○○第29期櫃檯日報表(台中)95.2.7~95.3.13 4.會員名單 5.未進二輪已結清名單 拾肆 合會資料 1冊 1.合會參加方式 2.享春互助聯誼會說明及金額試算表 3.獎金制度與升遷辦法 拾伍 組織獎金表 1冊 拾陸 磁碟片 3袋 拾陸─1:25片;拾陸─2:22片;拾陸─3:18片

壹、會員資料明細表(107冊)編號 內容 1∫84 會員資料(內含:會員入會申請契約書、入會訂購單、商品訂購單、會員提貨額表、統一發票等)全部會員人數:2109人(詳如會員名冊所載),其中 1 ~4 :身分證字號「A」開頭之會員計 114 人 5 ~14:身分證字號「B」開頭之會員計 195 人 15 :身分證字號「C」開頭之會員計 32 人 16~17:身分證字號「D」開頭之會員計 56 人 18~19:身分證字號「E」開頭之會員計 55 人 20~23:身分證字號「F」開頭之會員計 129 人 24~30:身分證字號「G」開頭之會員計 170 人 31~34:身分證字號「H」開頭之會員計 95 人 35~36:身分證字號「J」開頭之會員計 60 人 37~39:身分證字號「K」開頭之會員計 85 人 40~49:身分證字號「L」開頭之會員計 229 人 50~55:身分證字號「M」開頭之會員計 128 人 56~61:身分證字號「N」開頭之會員計 148 人 62~65:身分證字號「P」開頭之會員計 85 人 66~67:身分證字號「Q」開頭之會員計 70 人 68~70:身分證字號「R」開頭之會員計 87 人 71~72:身分證字號「S」開頭之會員計 53 人 73~74:身分證字號「T」開頭之會員計 50 人 75~78:身分證字號「U」開頭之會員計 128 人 79 :身分證字號「X、Y、Z…」 等英文字母開頭之會員 計 19 人 80~82:身分證字號「V」開頭之會員計 62 人 83~84:法人、行號之會員 計 59 人 (含未編號之法人③) 85 ○○國際第22期入會申請契約書(其上黏貼會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摺正面影本,以下同) 86 ○○國際第15~17期入會申請契約書(A)美○ 87 ○○國際第12~14期入會申請契約書(C)賴副總 88 ○○國際第12~14期入會申請契約書(A) 89 ○○國際第12~14期入會申請契約書(B) 90 ○○國際第10~11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91 ○○國際第8~9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92 ○○國際第18期入會申請契約書(A) 93 ○○國際第15~17期入會申請書(C)○○ 94 ○○國際第15~17期入會申請契約書(C)賴副總 95 ○○國際第15~17期入會申請契約書(B) 96 ○○國際第1~7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97 ○○國際第19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98 ○○國際第20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99 ○○國際第21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100 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101 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102 ○○公司填製之收據(收受會員繳交之款項) 103 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104 ①福利促進會第27期會員名冊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105 ①福利促進會第28期會員名冊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106 ①福利促進會第26期會員名冊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107 ①福利促進會各期會員名冊(不完整) ②部分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貳、獎金資料明細表(27冊)編號 內容 1 公司福利獎金發放總表 (起迄日:931101至941130;發放日:941220~941225) 2 會員匯款帳戶資料 3 福利獎金發放總表(第21~25期)(941121~941125) 起迄日:931101至941031;發放日:941121~941125 4 ①第12、13、14期加入之會員名冊② ②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款表 起迄日:941101至941130;發放日:941205③ ③現金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205) 5 ①第12、13、14期加入之會員名冊② ②○○第21~25期櫃臺日報表(台中)(94年10、11月)③ ③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款表 起迄日:941001至941031;發放日:941105、941115④ ④現金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105) 6 ①第10期加入之會員名冊② ②○○第21~24期櫃臺日報表(94年9、10月)③ ③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款表 起迄日:940901至940930;發放日:941005、941015、941031④ ④現金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005、941015) 7 ①第9期加入之會員名冊② ②新會員優惠套裝獎金計算表③ ③○○第19~23期櫃臺日報表(94年8、9月)④ ④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款表 起迄日:940801至940831;發放日:940915、940905、940930 8 ①第8期加入之會員名冊② ②○○第18~22期櫃臺日報表(94年7、8月)③ ③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款表 起迄日:940701至940731;發放日:940805、940815 9 ①○○第12、13、14期櫃臺日報表(台中)(93年12月、94年1、2 月)② ②○○第12、13、14期份數統計③ ③○○94年元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④ ④重複消費份數明細表(消費日期:931230)⑤ ⑤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202) 10 ①○○第10、11期櫃臺日報表(台中)(93年12月、94年1月)② ②○○第10、11期份數統計③ ③○○94年元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 11 ①○○第1、2、8、9期櫃臺日報表(台中)(93年11、12月)② ②○○第8、9期份數統計③ ③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31225)④ ④公排序號表⑤ ⑤第1期櫃臺責任消費日報表(93年12/1~12/15) 12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115)② ②郵匯局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015)③ ③合作金庫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015) 13 福利回饋獎金列印申請書、委託書 14 福利獎金發放總表(18期) 起迄日:931101至940331;發放日:940425 15 福利獎金發放總表(第15、16、17期) 起迄日:931101至940228; 發放日:940321(15期)、940322(16期)、940323(17期) 16 福利獎金發放總表(第19、20期) 起迄日:931101至940531; 發放日:940624(19期)、940625(20期) 17 福利獎金發放總表(19期) 起迄日:931101至940430;發放日:940525 18 福利獎金發放總表(第18~22期) 起迄日:931101至940731; 發放日:940821~940825 19 福利獎金發放總表(21期) 起迄日:931101至940630;發放日:940725 20 福利獎金發放總表(第19~23期) 起迄日:931101至940831;發放日:940921~940925 21 福利獎金發放總表(第21~24期) 起迄日:931101至940930;發放日:941022~941025 22 ①○○第21期櫃臺日報表(台中)(94年6、7月)② ②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款表 起迄日:940601至940630;發放日:940705、940715、940731③ ③第7期加入之會員名冊 23 ①○○第19、20期櫃臺日報表(94年5、6月)② ②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款表 起迄日:940501至940531;發放日:940603、940630、940615 24 ①○○第19期櫃臺日報表(94年4、5月)② ②第19、23期已完單名單 ③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款表 起迄日:940301至940331;發放日:940505 起迄日:941201至941231;發放日:950115 25 ①○○第18期櫃臺日報表(94年3、4月)② ②第18期已完單名單③ ③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款表 起迄日:940301至940331;發放日:940415 26 ①○○第15、16、17期櫃臺日報表(94年1、2、3月)② ②第15期已完單名單③ ③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款表 起迄日:940201至940228;發放日:940315、940316 27 獎金發放明細表(合會部分)

參、公司資料明細表(147冊)編號 內容 1 會員(陳○○、陳○○、林趙○○、惠○、吳○○、陳○○)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2 會員(陳○○、黃○○、郭○○、陳○○、陳○○)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3 會員(賴○○、陳○○、洪○○、詹○○、羅○○、黃○○、詹○○、張○○、許○○、羅○○、王○○、王○○)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⑤切結書⑥ ⑥支票影本 4 會員(丁○○、羅○○、劉嚴○○、劉○○、趙○○、廖○○、楊○○、林○○、詹○○、張○○、林○○、張○○、王○○、王○○、吳○○、陳○○)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⑤切結書⑥ ⑥支票影本 5 會員(湯○○、康○○、湯○○、葉○○、陳○○、洪○○、邱○○、邱○○)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⑤切結書⑥ ⑥支票影本 6 會員(石○○、蔡○○、王○○、陳○○、黃○○、黃○○、陳○○、黎○○)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⑤切結書⑥ ⑥支票影本 7 Ⅰ、會員退單統計表(95.7.10止) Ⅱ、會員(胡林○○、胡○○、李葉○○、劉○○、陳○○、陳○○、譚○○、黃林○○、連○○、蘇○○、蔡○○、蔡○○)退會相關資料,含: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⑤切結書⑥ ⑥支票影本 8 會員(陳○○、陳○○、林趙○○、惠○、吳○○、陳○○)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註:同編號1 9 會員(陳○○、黃○○、郭○○、陳○○、陳○○)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註:同編號2 10 會員(陳○○、莊○○、古○○、丁○○)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獎金對帳明細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支票影本 11 會員填寫之解除(終止)契約申請書莊○○ 12 會員填寫之解除(終止)契約申請書 13 辦理銀行信貸、信用卡等相關文宣資料、申請書 14 會員(丁○○、羅○○、劉嚴○○、劉○○、趙○○、廖○○、楊○○、林○○、詹○○、張○○、林○○、張○○、王○○、王○○、吳○○、陳○○)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⑤切結書⑥ ⑥支票影本 註:同編號4 15 會員(賴○○、陳○○、洪○○、詹○○、羅○○、黃○○、詹○○、張○○、許○○、羅○○、王○○、王○○)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⑤切結書⑥ ⑥支票影本 註:同編號3 16 會員(湯○○、康○○、湯○○、葉○○、陳○○、洪○○、邱○○、邱○○)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⑤切結書⑥ ⑥支票影本 註:同編號5 17 會員(石○○、蔡○○、王○○、陳○○、黃○○、黃○○、陳○○、黎○○)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① 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⑤切結書⑥ ⑥支票影本 註:同編號6 18 會員(胡林○○、胡○○、李葉○○、劉○○、陳○○、陳○○、譚○○、黃林○○、連○○、蘇○○、蔡○○、蔡○○)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⑤切結書⑥ ⑥支票影本 註:同編號7 19 會員(葉○○、賴○○、賴○○、賴○○、葉洪○○)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獎金對帳明細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支票影本 20 會員(許○○、葉○○、葉○○)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獎金對帳明細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21 Ⅰ、會員退單統計表(95.7.18止) Ⅱ、會員(蔡○○、蔡○○、林○○、吳○○、徐○○)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22 ○○公司相關資料(含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經營規章、行銷制度及一些文宣資料) 23 (大陸)○○市○○國際葯業集團項目實施建議書 24 ∫ 30 ○○(○○○)公司之文宣及相關說明資料 31 ○○(○○○)公司產品說明資料 32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說明資料 33 ①○○公司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94年1月份)② ②○○公司現金簿③ ③福利促進會現金簿 34 會員(何○○、鄭○○、洪○○、李○○、○○國際有限公司)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35 會員(莊○○、涂○○、莊○○、莊○○、曾○○、鄭○○)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36 會員(○○企業社、劉○○、郭○○、郭○○、郭○○、莊○○、郭○○、莊○○、莊○○)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37 會員(游○○、翁○○、賴○○、陳○○、曾○○、曾○○)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38 會員(黃○○、金○○、羅○○、薛○○、劉○○、劉○○、劉○○、蔡○○、戴○○)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39 會員(蔡○、李○○、黃○○、古○○、張○○、林○○)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40 會員(○○商行、陳○○、劉○○、林○○、陳○○、溫○○、張○○、盧○、石○○、楊○○、劉○○、李○○、何○○)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41 會員(陳○○、王○、吳○○、楊○○、謝○○、吳○○、黃○○、邱陳○○、陳○○、黃○○、洪○○、簡○○、陳○○、吳○○、○○○企業)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42 會員(陳吳○○、陳○○、曾○○、柯○○、趙○○、李○○、黃○○、李○○(○○)、古○○)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43 會員(吳○○、宋○○、王○○、簡○○、陳○○、陳○○、吳○○、洪○○、張林○○、「葉○○、洪○、洪○○、蔡○○、洪○○、洪○○、洪○○、○○裝潢行」)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獎金對帳明細表 註:「」內之人僅有申請書 44 會員(洪○○、陳○○、陳○○、譚○○、陳○○、許○○、陳○○、林○○、簡○○、○○國際貿易行)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切結書 ⑤支票影本 45 會員(張○○、張○○、鄭○○、湯○○、陳○○、譚○○、吳○○)退會相關資料,含: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④ ④同意書 46 ○○公司會員清冊(931101至940430) 47 會員(葉○○、賴○○、賴○○、賴○○、葉洪○○)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獎金對帳明細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④支票影本 註:同編號19 48 會員(許○○、葉○○、葉○○)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獎金對帳明細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註:同編號20 49 ①○○○公司個人已領獎金明細表(陳○○)② ②○○○公司總分類帳(預收貨款)(950101~950431)③ ③會員退單統計表(95.7.18止)④ ④會員退會相關資料(同編號21) 50 ①花蓮○○○○說明資料② ②大陸直銷法規相關說明③ ③芳療產品相關說明 51 會員退會相關資料(同編號10) 52 ○○科技特約商店使用說明書 53 ∫ 56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契約書及入會訂購單(內含發票) 57 ①員工旅遊資料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58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契約書及入會訂購單(內含發票) 59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60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61 空白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及樣本 62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63 ①福利促進會第22期會員名冊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64 ①福利促進會第21期會員名冊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65 ①福利促進會第20期會員名冊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66 ①福利促進會第25期會員名冊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67 ①福利促進會第24期會員名冊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68 ①福利促進會第23期會員名冊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69 ①福利促進會第19期會員名冊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70 ①福利促進會第18期會員名冊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71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72 ①本票明細表 ②分期攤還同意書 73 分期攤還同意書 74 合會車次表 75 資料明細表(公司各項資料、制度表、話術參考資料) 76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77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78 合會組員登記表 79 劉○○簽立委託書、同意書 80 ①福利促進會第15、16、17期會員名冊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81 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流水號:000378賴陳○○~000499吳○○(缺000402號) 82 ①福利促進會第12、13、14期會員名冊(000256劉○○~000499吳○ ○,共244人)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流水號:000256劉○○~000377許○○ 83 ①福利促進會第12、13、14期會員名冊(第10~11期) (000144莊○○~000255陳○○,共112人)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流水號:000144莊○○~000255陳○○(缺000215、000237) 84 ①合會一配三開標日表② ②(新)合會組員登記表③ ③○○合會會員名單(A004) 85 會議資料,含:① ①○○經銷商福利促進會成立大會議程② ②○○經銷商權益維護章程③ ③空白申請書④ ④空白委託同意書⑤ ⑤○○經銷商福利促進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會議(94.3.17)⑥ ⑥○○經銷商福利促進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會議記錄⑦ ⑦經銷商福利促進會會議記錄(94年5月至94年12月,計7次)⑧ ⑧○○公司94年9月間三次公告⑨ ⑨辭任書(王○○94.6.15辭任福利委員) 86 ①福利促進會會員名冊(第8~9期) (000068徐○○~000143劉○○,共76人)②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流水號:000068徐○○~000143劉○○(缺000143) 87 ①福利促進會會員名冊(第1~7期) (000001○○公司~000067林○○)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流水號:000001○○公司~000067林○○ 88 ①○○公司2004.12.29公告② ②空白申請書③ ③○○公司、○○生物科技公司與劉○○、張○○、陳○○3人簽立之使用借貸契約書2份 89 ①經銷商權益維護處理規約② ②空白申請書、委託書、同意書③ ③經銷商會議記錄(93年10月至94年2月,計6次) 90 ①○○94年4、5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含明細)② ②○○93年12月份~94年4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不含明細)③ ③○○第1期櫃檯責任消費日報表(台中)、(台北)(93年12月) 91 ①○○○95年元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不含明細)② ②○○94年9~12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不含明細)③ ③○○94年6、7、8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含明細) 92 會員名冊,分二種標示:① ①標會--13400元② ②標會-- 6700元 93 ①○○經銷商權益維護章程② ②○○經銷商福利促進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會議(94.3.17) 94 ①○○第15至28期已完單名單(新會員、第二輪)② ②○○第8至14期份數統計③ ③○○公司重複消費份數明細表(起迄日:931101至931125) 95 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書、同意書(委託同意書) 96 填載不完全之申請書、委託書、同意書(委託同意書) 97 填載不完全之申請書、委託書、同意書(委託同意書) 98 填載不完全之申請書、委託書、同意書(委託同意書) 99 福利委員會第22期入會訂購單 100 福利委員會第23期入會訂購單 101 福利委員會第21~24期入會訂購單 102 有2冊: 厚冊:福利委員會第19、20期入會訂購單 薄冊:①○○公司會員(入會)出貨總表00000000至00000000② ②○○公司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203)③ ③○○公司獎金發放總表(起迄日940101至940131) 103 ①95年1月份責任消費 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②重複消費份數確認表(完成日期<=941130) 104 ○○公司94年3月至10月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 105 重複消費份數確認表(完成日期<=941031,計42頁) (完成日期<=940930,計38頁) 106 ○○公司94年三、四月份二聯式統一發票 107 福利委員會第21期入會訂購單 108 福利委員會第22-27期入會訂購單(000000-000000) 109 福利委員會第21-28期入會訂購單(000000-000000) 110 福利委員會第29期入會訂購單(000000-000000) 111 ○○公司94年一、二至五、六月份二聯式統一發票 112 福利委員會第21-25期入會訂購單(941115) 113 福利委員會第21-26期入會訂購單(941215) 114 福利委員會第1-7、12-14期(A)(B)(C)入會訂購單 115 福利委員會第15-17期(A)(B)入會訂購單 116 福利委員會第15-17期(C)入會訂購單(賴副總) 117 福利委員會第18期(A)(B)(C)入會訂購單 118 福利委員會第19期入會訂購單 119 整箱--○○互助聯誼會會員合會書 120 整箱,內含:① ①94.95年度請假卡② ②95年度商品庫存表(1-5月份)③ ③95年1-6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④ ④獎金發放匯款表⑤ ⑤各行庫匯款單據存根聯⑥ ⑥支票簽收單⑦ ⑦收據⑧ ⑧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款表(950101至950131)⑨ ⑨福利回饋統計表(000000-000000) 121 94年7月份責任消費(內有幾張6月份及1張8月份) 122 94年3、4月份責任消費 123 95年1月份日報表--內含: 1.○○第27期已完單名單(新會員、第二輪)2.94年1月份、12月份責任消費、95年元月份責任消費 124 1.94年2月份責任消費 2.○○公司2/1~2/5重複消費名單 125 94年6月份責任消費 126 94年5月份責任消費 127 94年8月份責任消費 128 94年11月份日報表--內含:94年10月份責任消費(2張)、11月份責任消費 129 93年12月份~94年元月份責任消費日報表 130 94年9、10月份責任消費 131 94年9月份責任消費 132 94年12月份日報表、94年12月份責任消費 133 第20期&94年6月份責任消費○○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134 第25期&94年11月份責任消費○○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135 ①第19期&94年5月份責任消費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② ②第12、13、14期&94年2月份責任消費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136 ①第18期&94年4月份責任消費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② ②第24期&94年10月份責任消費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137 ①第1~7期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②第8、9期&93年12月份責任消費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③ ③第10、11&94年元月份責任消費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④ ④第15、16、17期&94年3月份責任消費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138 95年2月份日報表、95年元、2月份責任消費 139 ①○○公司會員提貨金額明細表(940201至940228 )② ②重複消費份數確認表(完成日期<=940831計36頁、 完成日期<=940731計33頁) 140 第21期&94年7月份責任消費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141 第22期&94年8月份責任消費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142 重複消費份數確認表① ①完成日期<=940225、4月份、1~17期、計21頁② ②完成日期<=940125、3月份、計12頁③ ③完成日期<=940115、2月份、計6頁② ④完成日期<=940630、8月份、1~21期、計30頁 143 ①統一發票影本1張(票號:GU00000000、時間:94.7.15、營業人: ○○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內容:車資8400元)② ②重複消費份數確認表 Ⅰ、完成日期<=931215、計4頁、 Ⅱ、完成日期<=940531、7月份、1~20期、計29頁 Ⅲ、完成日期<=940430、6月份、1~19期、計27頁 Ⅳ、完成日期<=940325、5月份、1~18期、計25頁③ ③6月份未重消名單 144 第23期&94年9月份責任消費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145 94年12月份責任消費 ○○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146 ○○公司94年三、四月份二聯式統一發票 147 ○○公司94年一、二月份及三、四月份二聯式統一發票

肆、財務資料明細表(52冊)編號 內容 1 ①發放回饋金名單② ②合會紅利金③ ③會員退單統計表④ ④車次系統管理 2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218~950224) 3 ①總分類帳:Ⅰ、預收貨款95/02/01~95/08/31 Ⅱ、股東往來95/01/25~95/08/31② ②○○○公司95年2月薪資表 4 ○○○公司95年1-4月帳務資料(含:試算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記簿......等) 5 ①《新》合會組員登記表② ②福利回饋發放明細③ ③獎金發放明細 6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3年9月~95年8月財務資料(含:試算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記簿......等) 7 ①《新》合會組員登記表② ②福利回饋發放明細③ ③獎金發放明細 8 ①經銷商94年10~12月份未重複責任消費名單② ②應付票據明細 9 ○○公司兌換外幣資料 10 會員(陳張○○、陳○○、蘇江○○、黃○○、葉○○) 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11 會員(陳○○、陳○○、陳○○) 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12 ①○○(○○○)公司簽發之收據② ②《新》合會組員登記表及開標紀錄(A001-A008) 13 會員(許呂○○、陳○○、王○○) 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14 會員(陳○○、○○汽車企業社、陳○○、陳○○) 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15 會員(鄒○○、蔡○○、陳○○、陳○○) 退會相關資料,含: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16 會員(陳○○、許○○、 郭○○ 、郭○○) 退會相關資料,含:①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紀錄表③ ③福利回饋獎金對帳明細表 17 ①各項獎金制度表② ②商品一覽表③ ③應付票據明細表④ ④○○○營業處獎金制度 18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115)② ②○○○○○生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化妝品有限公司稅務 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資料③ ③紅利分配表 19 ①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3年12月)② ②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發放日:931125)③ ③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31215) 20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3年12月) 21 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1月) 22 ①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1月)② ②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125、940126) 23 ①獎金發放總表(發放日:940202)②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2月)③ ③薪資轉帳明細表(94年2月1日) 24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93年11月) 25 ①獎金分配表② ②分期攤還同意書(未填載完全) 26 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3月) 27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321)(上註記:15期回饋)(發放日:940322)(上註記:16期回饋) 28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323)(上註記:17期) 29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315)(上註記:15、16、17期、組織) 30 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3月) 31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3月) 32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203)(上註記:12期) (發放日:940204)(上註記:13期) (發放日:940205)(上註記:14期) 33 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2月) 34 ①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 4月)② ②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321)(上註記:15期回饋) 35 獎金發放匯款表(940425發放、940505發放) 36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425) 37 獎金發放匯款表(940525發放) 38 獎金發放匯款表(940620發放) 39 獎金發放匯款表(940603發放) 40 獎金發放匯款表(940620發放) 41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725) 42 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7月) 43 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6月) 44 ①平均分配表② ②○○互助聯誼會每月應注意事項、試算表③ ③各項獎金制度表 45 ○○公司會員獎金收入暨扣繳總表(93年度) 46 ①○○公司獎金制度② ②員工通訊錄 47 會議記錄(95年5、6月) 48 ①○○第18-22期櫃檯日報表(台中)(94年7-8月) ②○○第18-22期已完單名單 49 合會名單(A001-A007) 50 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4月) 51 獎金分配表 52 ○○○公司貸款文件資料

伍、存摺明細表(16冊)編號 內容 1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6本① ①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② ②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林○○③ ③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3本) ④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 2 Ⅰ、三信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4本、代收票據簿1本① ①帳號:00-0-0000000;戶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本) ②帳號:00-0-0000000;戶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③ ③帳號:00-0-0000000;戶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④ ④帳號:00-0-0000000;戶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Ⅱ、合作金庫銀行代收票據憑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 Ⅲ、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3本① ①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② ②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③ ③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 Ⅳ、中國信託存款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賴世杰(美元帳戶) 3 Ⅰ、三信商業銀行代收票據簿1本 帳號:0000000000;戶名:陳○○、張○○、劉○○ Ⅱ、合作金庫銀行代收票據憑摺1本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 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票據登記簿2本(1本委託人為賴世杰、另1本空白) 4 Ⅰ、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3本① ①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② ②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2本) Ⅱ、中國信託存款存摺1本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 Ⅰ、土地銀行存款存摺1本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 Ⅱ、中國信託存款存摺4本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賴世杰 6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 7 Ⅰ、中國信託存款存摺2本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賴世杰 Ⅱ、大眾銀行活期存款存摺1本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虎○○ Ⅲ、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2本① ①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陳○○② ②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8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4本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 9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 10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 11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① ①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4本)②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2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 13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 14 Ⅰ、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① ①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② ②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③ ③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實業有限公司④ ④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⑤ ⑤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 Ⅱ、中國信託存款存摺1本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賴志憲 Ⅲ、三信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2本① ①00-0-0000000;戶名:張○○劉○○駱○○② ②00-0-0000000;戶名:陳○○張○○劉○○ 15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 16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往來對帳單(帳號:113951)95年1-7月份 ②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股份有限公司)

陸、公司札記明細表(13冊)編號 內容 1 ①○○○公司95年11、12月間發出之聲明書、公告 ②攤還步驟一二 ③空白之分期攤還同意書 2 ①○○○○○○經營規章② ②商品一覽表③ ③資金動向表 3 ①員工薪資表 ②○○○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③ ③○○、○○○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影本、資產 負債表影本 4 ①員工通訊錄② ②獎金分配表 5 員工薪資表(93年11月至95年6月) 6 合會資料(含參加方式說明、試算表) 7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來函(關於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事項所需資料及相關費用) 8 ○○○公司95年6月3日會議記錄 9 會員李○○寫給公司的信 10 ①陳○○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② ②陳○○與李○○簽訂之土地房屋契約書影本③ ③劉○○、陳○○本院95年上訴字第398號準備書狀乙份 11 ○○○公司獎金制度說明、合會資料等 12 ○○公司〈營運策略改良專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13 筆記本1本(封面上書寫〈沈崇隆〉)

柒、資金流量表明細表(8冊)編號 內容 1 94年5、6月資金流量表 2 94年8月資金流量表 3 94年12月資金流量表 4 94年10月資金流量表 5 94年11月資金流量表 6 94年7月資金流量表 7 94年9月資金流量表 8 93年12月資金流量表

捌、財務報表明細表(4冊)編號 內容 1 ○○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試算表、日記簿(9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 2 ○○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試算表(94年9月1日至94年9月30日)、日記簿(94年9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 3 ○○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試算表(94年4月1日至94年4月31日、94年8月1日至94年8月31日)、日記簿(94年4月1日至94年8月31日) 4 ①銷售金額/預收貨款統計一覽表② ②○○公司93年10月至94年9月營業收益表③ ③○○公司93年至94年5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④ ④○○公司93年至94年6月總分類帳(佣金支出)

玖、銀行匯款表明細表(62冊)編號 內容 1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5、950126) ②業務人員獎金計算表③ ③轉帳傳票(95.1.31)④ ④匯款明細 2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000000-000000) 3 獎金發放匯款表(94年7月5日) 4 獎金發放匯款表(94年7月22日) 5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624、940625) 6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405、940415)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4、5月) 7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215)② ②商品訂購單(楊○○、簡○○) 8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年1月份) 9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715)②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7月) 10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615、940630)②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6月) 11 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起迄日:950101至950131、發放日:950215) 12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515)②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5月)、銀行匯款單存根聯(94年6 月)③ ③獎金發放匯款表3份(94年7月12日發放、94年5月17日發放、94年5 月13日發放) 13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525)②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銀行匯款存根聯(94 年5月) 14 獎金發放簽收單 15 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 (起迄日:950101至950131、發放日:950215) 16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6) 17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9月) 18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1月) 19 ①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 (起迄日:950101至950131、發放日:950215)② ②公司福利獎金發放總表 (起迄日:931101至950131、發放日:950225) 20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9、10、11月) 21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1、12月、95年1月)② ②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 (起迄日:941201至941231、發放日:950105) 22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0月) 23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2月) 24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6) 25 ①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 (起迄日:950101至950131、發放日:950301、950215)② ②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215) 26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0-12月、3-6月)② ②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 (起迄日:940301至940331、發放日:940405) 27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2月) 28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1月) 29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6) 30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年1月) 31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各月份)② ②個人已領獎金明細表(陳○○、王○○、洪○○、黃○○) 32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發放日:950125、950126;發放期別:第27期) 33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年1月) 34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5-8月) 35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年2、3、8月)② ②○○○櫃檯日報表(台中)(95年7月) 36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3年12月、94年1月、4-8 月) 37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發放日:94年8、9月;發放期別:第18-22期) 38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6、94年7-11月) 39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9月-95年1月)② ②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發放日:95年1月;發放期別:第23-27期) 40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發放日:941022~941025;發放期別:第21~24期) 41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發放日:941220~941225;發放期別:第21~26期) 42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925;發放期別:第23期) 43 ①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發放日:940625;發放期別:第20期) (發放日:940921~940924;發放期別:第19~22期)② ②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925) 44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825、941022~941025) 45 獎金發放匯款表3份(94年12月15日、11月15日、11月2日發放) 46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205~941225) 47 獎金發放匯款表2份(95年1月24日、1月26日發放) 48 獎金發放匯款表6份(94年11月23日、11月4日發放) 49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5) 50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215~950224) 51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821~940825)②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11月) 52 獎金發放匯款表(95年元月5日發放) 53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15~940825)②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5年1月)、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 ③會員領取獎金簽收之收據④ ④獎金發放匯款表(95年元月13日發放) 54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發放日:941121~941125;發放期別:第21~25期) 55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05、941225、950115)② ②匯款明細③ ③1月15日組織獎金發放表④ ④○○公司95年1月份現金簿 56 獎金發放匯款表3份(95年1月24日) 57 獎金發放匯款表7份(94年12月23日、94年12月5日發放) 58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921~941225)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11月)③ ③獎金發放匯款表(94年12月5日發放) 59 獎金發放匯款表6份(94年9月5日、9月23日、9月21日) 60 獎金發放匯款表4份(94年9月15日、9月5日、10月15日) 61 獎金發放匯款表5份(94年10月24日) 62 獎金發放匯款表6份(94年8月22日、8月5日)附表二(會員名冊)

壹、會員資料1~84人數共計2109人壹─1(A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 │├──┬────┬─────┬─────┤│1 │龔○○ │Z000000000│ │├──┼────┼─────┼─────┤│2 │劉○ │Z000000000│ │├──┼────┼─────┼─────┤│3 │葉○○ │Z000000000│ │├──┼────┼─────┼─────┤│4 │葉○○ │Z000000000│ │├──┼────┼─────┼─────┤│5 │黃江○○│Z000000000│ │├──┼────┼─────┼─────┤│6 │許○○ │Z000000000│ │├──┼────┼─────┼─────┤│7 │張○○ │Z000000000│ │├──┼────┼─────┼─────┤│8 │高○○ │Z000000000│ │├──┼────┼─────┼─────┤│9 │翁○○ │Z000000000│ │├──┼────┼─────┼─────┤│10 │洪○○ │Z000000000│ │├──┼────┼─────┼─────┤│11 │呂○○ │Z000000000│ │├──┴────┴─────┴─────┤│93.12 │├──┬────┬─────┬─────┤│12 │郭○○ │Z000000000│ │├──┼────┼─────┼─────┤│13 │徐○○ │Z000000000│ │├──┼────┼─────┼─────┤│14 │俞○○ │Z000000000│ │├──┼────┼─────┼─────┤│15 │林○○ │Z000000000│ │├──┼────┼─────┼─────┤│16 │李○○ │Z000000000│ │├──┴────┴─────┴─────┤│93.11 │├──┬────┬─────┬─────┤│17 │鍾○○ │Z000000000│ │├──┼────┼─────┼─────┤│18 │葉○○ │Z000000000│ │├──┼────┼─────┼─────┤│19 │楊○○ │Z000000000│ │├──┼────┼─────┼─────┤│20 │黃○○ │Z000000000│ │├──┼────┼─────┼─────┤│21 │黃○○ │Z000000000│ │├──┴────┴─────┴─────┤│93.10 │├──┬────┬─────┬─────┤│22 │鍾○○ │Z000000000│ │├──┼────┼─────┼─────┤│23 │黃○○ │Z000000000│ │├──┼────┼─────┼─────┤│24 │黃○○ │Z000000000│ │├──┼────┼─────┼─────┤│25 │許○○ │Z000000000│ │├──┼────┼─────┼─────┤│26 │張饒○○│Z000000000│ │├──┼────┼─────┼─────┤│27 │李○○ │Z000000000│ │├──┼────┼─────┼─────┤│28 │江○○ │Z000000000│ │├──┼────┼─────┼─────┤│29 │王○○ │Z000000000│ │└──┴────┴─────┴─────┘壹─2(A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 │├──┬────┬─────┬──────┤│1 │謝○○ │Z000000000│ │├──┼────┼─────┼──────┤│2 │蔡○○ │Z000000000│ │├──┼────┼─────┼──────┤│3 │廖○○ │Z000000000│ │├──┼────┼─────┼──────┤│4 │葉○○ │Z000000000│原名:葉○○│├──┼────┼─────┼──────┤│5 │葉○○ │Z000000000│ │├──┼────┼─────┼──────┤│6 │葉○○ │Z000000000│ │├──┼────┼─────┼──────┤│7 │楊○○ │Z000000000│ │├──┼────┼─────┼──────┤│8 │黃○○ │Z000000000│ │├──┼────┼─────┼──────┤│9 │黃○○ │Z000000000│ │├──┼────┼─────┼──────┤│10 │陳○○ │Z000000000│ │├──┼────┼─────┼──────┤│11 │張○○ │Z000000000│ │├──┼────┼─────┼──────┤│12 │洪○○ │Z000000000│ │├──┼────┼─────┼──────┤│13 │柯○○ │Z000000000│ │├──┼────┼─────┼──────┤│14 │林○○ │Z000000000│ │├──┼────┼─────┼──────┤│15 │林○○ │Z000000000│ │├──┼────┼─────┼──────┤│16 │周○○ │Z000000000│ │├──┼────┼─────┼──────┤│17 │周○○ │Z000000000│ │├──┼────┼─────┼──────┤│18 │卓○○ │Z000000000│ │├──┼────┼─────┼──────┤│19 │沈王○○│Z000000000│ │├──┼────┼─────┼──────┤│20 │吳○○ │Z000000000│ │├──┼────┼─────┼──────┤│21 │吳○○ │Z000000000│ │├──┼────┼─────┼──────┤│22 │余○○ │Z000000000│ │├──┼────┼─────┼──────┤│23 │司○○ │Z000000000│ │├──┼────┼─────┼──────┤│24 │王○○ │Z000000000│ │└──┴────┴─────┴──────┘壹─3(A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7 │├──┬────┬─────┬─────┤│1 │傅○ │Z000000000│ │├──┼────┼─────┼─────┤│2 │王○○ │Z000000000│ │├──┼────┼─────┼─────┤│3 │賴○○ │Z000000000│ │├──┼────┼─────┼─────┤│4 │陳○○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陳○○ │Z000000000│ │├──┼────┼─────┼─────┤│7 │陳○○ │Z000000000│ │├──┼────┼─────┼─────┤│8 │林○○ │Z000000000│ │├──┴────┴─────┴─────┤│94.6 │├──┬────┬─────┬─────┤│9 │鄧○○ │Z000000000│ │├──┼────┼─────┼─────┤│10 │廖○○ │Z000000000│ │├──┼────┼─────┼─────┤│11 │洪○○ │Z000000000│ │├──┼────┼─────┼─────┤│12 │郭○○ │Z000000000│ │├──┼────┼─────┼─────┤│13 │林○○ │Z000000000│ │├──┼────┼─────┼─────┤│14 │林○○ │Z000000000│ │├──┴────┴─────┴─────┤│94.5 │├──┬────┬─────┬─────┤│15 │游○○ │Z000000000│ │├──┼────┼─────┼─────┤│16 │游○○ │Z000000000│ │├──┼────┼─────┼─────┤│17 │游○○ │Z000000000│ │├──┼────┼─────┼─────┤│18 │傅○○ │Z000000000│ │├──┼────┼─────┼─────┤│19 │陳○○ │Z000000000│ │├──┼────┼─────┼─────┤│20 │張許○○│Z000000000│ │├──┼────┼─────┼─────┤│21 │張○○ │Z000000000│ │├──┼────┼─────┼─────┤│22 │胡陳○○│Z000000000│ │├──┼────┼─────┼─────┤│23 │林王○○│Z000000000│ │├──┴────┴─────┴─────┤│94.4 │├──┬────┬─────┬─────┤│24 │葉○○ │Z000000000│ │├──┼────┼─────┼─────┤│25 │黃楊○○│Z000000000│ │├──┼────┼─────┼─────┤│26 │童○○ │Z000000000│ │├──┴────┴─────┴─────┤│94.3 │├──┬────┬─────┬─────┤│27 │鄧○○ │Z000000000│ │├──┼────┼─────┼─────┤│28 │黃○○ │Z000000000│ │├──┼────┼─────┼─────┤│29 │陳○○ │Z000000000│ │├──┼────┼─────┼─────┤│30 │陳○○ │Z000000000│ │├──┼────┼─────┼─────┤│31 │陳游○○│Z000000000│ │├──┼────┼─────┼─────┤│32 │陳○○ │Z000000000│ │├──┼────┼─────┼─────┤│33 │郭○○ │Z000000000│ │├──┼────┼─────┼─────┤│34 │張○○ │Z000000000│ │├──┼────┼─────┼─────┤│35 │柯○○ │Z000000000│ │└──┴────┴─────┴─────┘壹─4(A④)┌──┬────┬─────┬──────┐│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魏○○ │Z000000000│ │├──┼────┼─────┼──────┤│2 │胡○○ │Z000000000│ │├──┼────┼─────┼──────┤│3 │王○○ │Z000000000│ │├──┴────┴─────┴──────┤│94.12 │├──┬────┬─────┬──────┤│4 │許○○ │Z000000000│ │├──┼────┼─────┼──────┤│5 │林○○ │Z000000000│ │├──┼────┼─────┼──────┤│6 │吳○○ │Z000000000│ │├──┴────┴─────┴──────┤│94.11 │├──┬────┬─────┬──────┤│7 │陳○○ │Z000000000│ │├──┼────┼─────┼──────┤│8 │鄭○○ │Z000000000│ │├──┼────┼─────┼──────┤│9 │李○○ │Z000000000│ │├──┴────┴─────┴──────┤│94.10 │├──┬────┬─────┬──────┤│10 │陳○○ │Z000000000│ │├──┼────┼─────┼──────┤│11 │郭○○ │Z000000000│ │├──┼────┼─────┼──────┤│12 │葉洪○○│Z000000000│ │├──┼────┼─────┼──────┤│13 │葉○○ │Z000000000│ │├──┼────┼─────┼──────┤│14 │葉○○ │Z000000000│ │├──┼────┼─────┼──────┤│15 │張○○ │Z000000000│ │├──┼────┼─────┼──────┤│16 │張○○ │Z000000000│ │├──┼────┼─────┼──────┤│17 │范○○ │Z000000000│ │├──┼────┼─────┼──────┤│18 │林○○ │Z000000000│ │├──┼────┼─────┼──────┤│19 │林○○ │Z000000000│ │├──┴────┴─────┴──────┤│94.9 │├──┬────┬─────┬──────┤│20 │陳○○ │Z000000000│ │├──┼────┼─────┼──────┤│21 │陳○○ │Z000000000│ │├──┼────┼─────┼──────┤│22 │董○○ │Z000000000│ │├──┼────┼─────┼──────┤│23 │江梁○○│Z000000000│ │├──┼────┼─────┼──────┤│24 │蔡○○ │Z000000000│ │├──┴────┴─────┴──────┤│94.8 │├──┬────┬─────┬──────┤│25 │董○○ │Z000000000│ │├──┼────┼─────┼──────┤│26 │蔡○○ │Z000000000│ │├──┴────┴─────┴──────┤│以上壹-1至壹-4、身份證字號「A」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114人 ││ │└────────────────────┘壹─5(B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3.11 │├──┬────┬─────┬──────┤│1 │薛○○ │Z000000000│ │├──┼────┼─────┼──────┤│2 │劉○○ │Z000000000│ │├──┼────┼─────┼──────┤│3 │楊○○ │Z000000000│ │├──┼────┼─────┼──────┤│4 │莊○○ │Z000000000│ │├──┼────┼─────┼──────┤│5 │張劉○○│Z000000000│ │├──┼────┼─────┼──────┤│6 │邱○○ │Z000000000│ │├──┼────┼─────┼──────┤│7 │吳○○ │Z000000000│ │├──┼────┼─────┼──────┤│8 │石○○ │Z000000000│ │├──┴────┴─────┴──────┤│93.10 │├──┬────┬─────┬──────┤│9 │陳○○ │Z000000000│ │├──┼────┼─────┼──────┤│10 │賴志憲 │Z000000000│原名:賴世杰│├──┼────┼─────┼──────┤│11 │賴○○ │Z000000000│ │└──┴────┴─────┴──────┘壹─6┌──┬────┬─────┬──────┐│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3.12 │├──┬────┬─────┬──────┤│1 │張○○ │Z000000000│ │├──┼────┼─────┼──────┤│2 │賴○○ │Z000000000│ │├──┼────┼─────┼──────┤│3 │鄭林○○│Z000000000│ │├──┼────┼─────┼──────┤│4 │廖○○ │Z000000000│ │├──┼────┼─────┼──────┤│5 │廖○ │Z000000000│ │├──┼────┼─────┼──────┤│6 │楊○○ │Z000000000│ │├──┼────┼─────┼──────┤│7 │楊○○ │Z000000000│ │├──┼────┼─────┼──────┤│8 │黃○○ │Z000000000│ │├──┼────┼─────┼──────┤│9 │章○○ │Z000000000│ │├──┼────┼─────┼──────┤│10 │陳○○ │Z000000000│ │├──┼────┼─────┼──────┤│11 │陳○○ │Z000000000│ │├──┼────┼─────┼──────┤│12 │張○○ │Z000000000│ │├──┼────┼─────┼──────┤│13 │張○○ │Z000000000│ │├──┼────┼─────┼──────┤│14 │林○○ │Z000000000│ │├──┼────┼─────┼──────┤│15 │林○○ │Z000000000│ │├──┼────┼─────┼──────┤│16 │林李○○│Z000000000│ │├──┼────┼─────┼──────┤│17 │周○○ │Z000000000│ │├──┼────┼─────┼──────┤│18 │王○○ │Z000000000│ │└──┴────┴─────┴──────┘壹─7(B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1 │├──┬────┬─────┬──────┤│1 │袁○○ │Z000000000│ │├──┼────┼─────┼──────┤│2 │徐○○ │Z000000000│ │├──┼────┼─────┼──────┤│3 │林○○ │Z000000000│ │├──┼────┼─────┼──────┤│4 │林○ │Z000000000│ │├──┼────┼─────┼──────┤│5 │林○○ │Z000000000│ │├──┼────┼─────┼──────┤│6 │李彭○○│Z000000000│ │├──┼────┼─────┼──────┤│7 │李○○ │Z000000000│ │├──┼────┼─────┼──────┤│8 │吳○○ │Z000000000│ │├──┼────┼─────┼──────┤│9 │吳○○ │Z000000000│ │├──┼────┼─────┼──────┤│10 │江○○ │Z000000000│ │├──┼────┼─────┼──────┤│11 │王○○ │Z000000000│ │└──┴────┴─────┴──────┘壹─8(B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2 │├──┬────┬─────┬──────┤│1 │謝黃○○│Z000000000│ │├──┼────┼─────┼──────┤│2 │賴○○ │Z000000000│ │├──┼────┼─────┼──────┤│3 │賴○○ │Z000000000│ │├──┼────┼─────┼──────┤│4 │賴○○ │Z000000000│ │├──┼────┼─────┼──────┤│5 │劉○○ │Z000000000│ │├──┼────┼─────┼──────┤│6 │趙○○ │Z000000000│ │├──┼────┼─────┼──────┤│7 │廖○○ │Z000000000│ │├──┼────┼─────┼──────┤│8 │陶○○ │Z000000000│ │├──┼────┼─────┼──────┤│9 │陶○○ │Z000000000│ │├──┼────┼─────┼──────┤│10 │陳○○ │Z000000000│原名:陳○○│├──┼────┼─────┼──────┤│11 │陳○○ │Z000000000│ │├──┼────┼─────┼──────┤│12 │陳○○ │Z000000000│ │└──┴────┴─────┴──────┘壹─9(B④)┌──┬────┬─────┬─────┐│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1 │├──┬────┬─────┬─────┤│1 │林○○ │Z000000000│ │├──┼────┼─────┼─────┤│2 │林○○ │Z000000000│ │├──┼────┼─────┼─────┤│3 │林○○ │Z000000000│ │├──┼────┼─────┼─────┤│4 │林○○ │Z000000000│ │├──┼────┼─────┼─────┤│5 │林○○ │Z000000000│ │├──┼────┼─────┼─────┤│6 │林○○ │Z000000000│ │├──┼────┼─────┼─────┤│7 │林○○ │Z000000000│ │├──┼────┼─────┼─────┤│8 │林○○ │Z000000000│ │├──┼────┼─────┼─────┤│9 │林○○ │Z000000000│ │├──┼────┼─────┼─────┤│10 │林○○ │Z000000000│ │├──┼────┼─────┼─────┤│11 │周○○ │Z000000000│ │├──┼────┼─────┼─────┤│12 │周○○ │Z000000000│ │├──┼────┼─────┼─────┤│13 │李○○ │Z000000000│ │├──┼────┼─────┼─────┤│14 │李○○ │Z000000000│實為林○○│├──┼────┼─────┼─────┤│15 │李○○ │Z000000000│ │├──┼────┼─────┼─────┤│16 │吳○○ │Z000000000│ │├──┼────┼─────┼─────┤│17 │何○○ │Z000000000│ │├──┼────┼─────┼─────┤│18 │何○○ │Z000000000│ │├──┼────┼─────┼─────┤│19 │朱○○ │Z000000000│ │├──┼────┼─────┼─────┤│20 │向○○ │Z000000000│ │├──┼────┼─────┼─────┤│21 │向○○ │Z000000000│ │├──┼────┼─────┼─────┤│22 │甘○○ │Z000000000│ │└──┴────┴─────┴─────┘壹─10(B⑤)┌──┬────┬─────┬───────┐│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2 │├──┬────┬─────┬───────┤│1 │陳○○ │Z000000000│○○企業社 ││ │ │ │(00000000) │├──┼────┼─────┼───────┤│2 │陳○○ │Z000000000│原為:楊柯○○││ │ │ │(Z000000000) │├──┼────┼─────┼───────┤│3 │陳○○ │Z000000000│ │├──┼────┼─────┼───────┤│4 │陳○○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陳○○ │Z000000000│ │├──┼────┼─────┼───────┤│7 │陳○○ │Z000000000│ │├──┼────┼─────┼───────┤│8 │陳○○ │Z000000000│ │├──┼────┼─────┼───────┤│9 │陳○○ │Z000000000│ │├──┼────┼─────┼───────┤│10 │陳○○ │Z000000000│ │├──┼────┼─────┼───────┤│11 │陳○○ │Z000000000│ │├──┼────┼─────┼───────┤│12 │郭○○ │Z000000000│ │├──┼────┼─────┼───────┤│13 │郭○○ │Z000000000│ │├──┼────┼─────┼───────┤│14 │郭○○ │Z000000000│ │├──┼────┼─────┼───────┤│15 │張○○ │Z000000000│ │├──┼────┼─────┼───────┤│16 │耿○○ │Z000000000│ │├──┼────┼─────┼───────┤│17 │施○○ │Z000000000│ │└──┴────┴─────┴───────┘壹─11(B⑥)┌──┬────┬─────┬──────┐│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3 │├──┬────┬─────┬──────┤│1 │謝○○ │Z000000000│ │├──┼────┼─────┼──────┤│2 │賴○○ │Z000000000│ │├──┼────┼─────┼──────┤│3 │賴○○ │Z000000000│ │├──┼────┼─────┼──────┤│4 │戴○○ │Z000000000│ │├──┼────┼─────┼──────┤│5 │鄭劉○○│Z000000000│ │├──┼────┼─────┼──────┤│6 │蔡○○ │Z000000000│ │├──┼────┼─────┼──────┤│7 │蔡○○ │Z000000000│ │├──┼────┼─────┼──────┤│8 │蔡○○ │Z000000000│ │├──┼────┼─────┼──────┤│9 │劉○○ │Z000000000│ │├──┼────┼─────┼──────┤│10 │劉○○ │Z000000000│ │├──┼────┼─────┼──────┤│11 │廖○○ │Z000000000│ │├──┼────┼─────┼──────┤│12 │廖○○ │Z000000000│ │├──┼────┼─────┼──────┤│13 │廖○○ │Z000000000│ │├──┼────┼─────┼──────┤│14 │惠○ │Z000000000│ │├──┼────┼─────┼──────┤│15 │曾○○ │Z000000000│ │├──┼────┼─────┼──────┤│16 │曾○○ │Z000000000│ │├──┼────┼─────┼──────┤│17 │曾○○ │Z000000000│ │├──┼────┼─────┼──────┤│18 │曾○○ │Z000000000│ │├──┼────┼─────┼──────┤│19 │陶○○ │Z000000000│ │├──┼────┼─────┼──────┤│20 │陶○○ │Z000000000│ │├──┼────┼─────┼──────┤│21 │黃○○ │Z000000000│ │├──┼────┼─────┼──────┤│22 │黃○○ │Z000000000│ │├──┼────┼─────┼──────┤│23 │黃楊○○│Z000000000│ ││ │ │ │ │└──┴────┴─────┴──────┘壹─12(B⑦)┌──┬────┬─────┬──────┐│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6 │├──┬────┬─────┬──────┤│1 │劉○○ │Z000000000│ │├──┴────┴─────┴──────┤│94.5 │├──┬────┬─────┬──────┤│2 │賴廖○○│Z000000000│ │├──┼────┼─────┼──────┤│3 │劉○○ │Z000000000│ │├──┼────┼─────┼──────┤│4 │廖○○ │Z000000000│ │├──┼────┼─────┼──────┤│5 │黃○○ │Z000000000│ │├──┼────┼─────┼──────┤│6 │林○○ │Z000000000│ │├──┼────┼─────┼──────┤│7 │吳○○ │Z000000000│ │├──┴────┴─────┴──────┤│94.4 │├──┬────┬─────┬──────┤│8 │葉莊○○│Z000000000│ │├──┼────┼─────┼──────┤│9 │陳○○ │Z000000000│ │├──┼────┼─────┼──────┤│10 │陳○○ │Z000000000│ │├──┼────┼─────┼──────┤│11 │陳○○ │Z000000000│ │├──┼────┼─────┼──────┤│12 │邱徐○○│Z000000000│ │├──┴────┴─────┴──────┤│94.3 │├──┬────┬─────┬──────┤│13 │黃○○ │Z000000000│○○企業社 ││ │ │ │(00000000) │├──┼────┼─────┼──────┤│14 │賴○○ │Z000000000│ │├──┼────┼─────┼──────┤│15 │賴○○ │Z000000000│ │├──┼────┼─────┼──────┤│16 │蔡○○ │Z000000000│ │├──┼────┼─────┼──────┤│17 │廖吳○○│Z000000000│ │├──┼────┼─────┼──────┤│18 │陶○○ │Z000000000│ │├──┼────┼─────┼──────┤│19 │陳○○ │Z000000000│ │├──┼────┼─────┼──────┤│20 │莊廖○○│Z000000000│ │├──┼────┼─────┼──────┤│21 │張○○ │Z000000000│ │├──┼────┼─────┼──────┤│22 │張○○ │Z000000000│ │├──┼────┼─────┼──────┤│23 │施○○ │Z000000000│ │├──┼────┼─────┼──────┤│24 │林趙○○│Z000000000│ │├──┼────┼─────┼──────┤│25 │林○○ │Z000000000│ │├──┼────┼─────┼──────┤│26 │周○○ │Z000000000│ │└──┴────┴─────┴──────┘壹─13(B⑧)┌──┬────┬─────┬──────┐│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0 │├──┬────┬─────┬──────┤│1 │賴廖○○│Z000000000│ │├──┼────┼─────┼──────┤│2 │潘○○ │Z000000000│ │├──┼────┼─────┼──────┤│3 │胡○○ │Z000000000│ │├──┼────┼─────┼──────┤│4 │張○ │Z000000000│ │├──┼────┼─────┼──────┤│5 │朱○○ │Z000000000│ │├──┼────┼─────┼──────┤│6 │張○○ │Z000000000│ │├──┼────┼─────┼──────┤│7 │蔡○○ │Z000000000│ │├──┼────┼─────┼──────┤│8 │林○銮 │Z000000000│ │├──┼────┼─────┼──────┤│9 │蔡○○ │Z000000000│ │├──┼────┼─────┼──────┤│10 │莊○○ │Z000000000│ │├──┼────┼─────┼──────┤│11 │陳○○ │Z000000000│ │├──┼────┼─────┼──────┤│12 │張○○ │Z000000000│ │├──┼────┼─────┼──────┤│13 │連○○ │Z000000000│ │├──┼────┼─────┼──────┤│14 │盧○○ │Z000000000│ │├──┴────┴─────┴──────┤│94.9 │├──┬────┬─────┬──────┤│15 │薛○○ │Z000000000│ │├──┼────┼─────┼──────┤│16 │張○○ │Z000000000│ │├──┼────┼─────┼──────┤│17 │李○○ │Z000000000│ │├──┼────┼─────┼──────┤│18 │張○○ │Z000000000│ │├──┴────┴─────┴──────┤│94.8 │├──┬────┬─────┬──────┤│19 │李○○ │Z000000000│原為:張○○││ │ │ │(Z000000000)│├──┼────┼─────┼──────┤│20 │黃○○ │Z000000000│ │├──┼────┼─────┼──────┤│21 │廖○○ │Z000000000│ │├──┼────┼─────┼──────┤│22 │賴○○ │Z000000000│ │├──┼────┼─────┼──────┤│23 │賴○○ │Z000000000│ │├──┼────┼─────┼──────┤│24 │劉○○ │Z000000000│ │├──┼────┼─────┼──────┤│25 │林○○ │Z000000000│ │├──┼────┼─────┼──────┤│26 │王○○ │Z000000000│ │├──┴────┴─────┴──────┤│94.7 │├──┬────┬─────┬──────┤│27 │鐘○○ │Z000000000│ │├──┼────┼─────┼──────┤│28 │包劉○○│Z000000000│ │├──┼────┼─────┼──────┤│29 │包○○ │Z000000000│ │├──┼────┼─────┼──────┤│30 │洪綉○ │Z000000000│ │├──┼────┼─────┼──────┤│31 │黃○○ │Z000000000│ │├──┼────┼─────┼──────┤│32 │何○○ │Z000000000│原為:謝○○││ │ │ │(Z000000000)│├──┼────┼─────┼──────┤│33 │林○○ │Z000000000│ │└──┴────┴─────┴──────┘壹─14(B⑨)┌──┬────┬─────┬──────┐│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2 │├──┬────┬─────┬──────┤│1 │蔡○○ │Z000000000│ │├──┴────┴─────┴──────┤│95.1 │├──┬────┬─────┬──────┤│2 │許○○ │Z000000000│ │├──┼────┼─────┼──────┤│3 │張○○ │Z000000000│ │├──┼────┼─────┼──────┤│4 │洪○○ │Z000000000│ │├──┼────┼─────┼──────┤│5 │蔡○○ │Z000000000│ │├──┼────┼─────┼──────┤│6 │葉○○ │Z000000000│ │├──┼────┼─────┼──────┤│7 │劉廖○○│Z000000000│ │├──┼────┼─────┼──────┤│8 │陳○○ │Z000000000│ │├──┼────┼─────┼──────┤│9 │吳○○ │Z000000000│ │├──┴────┴─────┴──────┤│94.12 │├──┬────┬─────┬──────┤│10 │戴○○ │Z000000000│ │├──┼────┼─────┼──────┤│11 │戴○○ │Z000000000│ │├──┼────┼─────┼──────┤│12 │劉○○ │Z000000000│ │├──┴────┴─────┴──────┤│94.11 │├──┬────┬─────┬──────┤│13 │林○○ │Z000000000│ │├──┼────┼─────┼──────┤│14 │陳○○ │Z000000000│ │├──┼────┼─────┼──────┤│15 │蘇○○ │Z000000000│ │├──┼────┼─────┼──────┤│16 │洪○○ │Z000000000│ │├──┼────┼─────┼──────┤│17 │劉○○ │Z000000000│ │├──┼────┼─────┼──────┤│18 │李○○ │Z000000000│ │├──┼────┼─────┼──────┤│19 │林○○ │Z000000000│ │├──┼────┼─────┼──────┤│20 │賴○○ │Z000000000│ │├──┼────┼─────┼──────┤│21 │施○○ │Z000000000│ │├──┼────┼─────┼──────┤│22 │張○○ │Z000000000│ ││ │ │ │ │├──┴────┴─────┴──────┤│以上壹-5至壹-14、身份證字號「B」開頭之會││員人數共計195人 ││ │└────────────────────┘壹─15(C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2 │├──┬────┬─────┬──────┤│1 │鍾○○ │Z000000000│ │├──┴────┴─────┴──────┤│94.12 │├──┬────┬─────┬──────┤│2 │翁○○ │Z000000000│ │├──┴────┴─────┴──────┤│94.11 │├──┬────┬─────┬──────┤│3 │古○○ │Z000000000│ │├──┴────┴─────┴──────┤│94.10 │├──┬────┬─────┬──────┤│4 │賴○○ │Z000000000│ │├──┼────┼─────┼──────┤│5 │賴○○ │Z000000000│ │├──┼────┼─────┼──────┤│6 │賴○○ │Z000000000│ │├──┼────┼─────┼──────┤│7 │羅○○ │Z000000000│ │├──┼────┼─────┼──────┤│8 │許○○ │Z000000000│ │├──┴────┴─────┴──────┤│94.7 │├──┬────┬─────┬──────┤│9 │林○○ │Z000000000│ │├──┴────┴─────┴──────┤│94.5 │├──┬────┬─────┬──────┤│10 │莊○○ │Z000000000│ │├──┴────┴─────┴──────┤│94.4 │├──┬────┬─────┬──────┤│11 │劉○○ │Z000000000│ │├──┴────┴─────┴──────┤│94.3 │├──┬────┬─────┬──────┤│12 │蔡○○ │Z000000000│ │├──┼────┼─────┼──────┤│13 │莊○○ │Z000000000│ │├──┴────┴─────┴──────┤│94.2 │├──┬────┬─────┬──────┤│14 │劉○○ │Z000000000│ │├──┼────┼─────┼──────┤│15 │陳○○ │Z000000000│ │├──┼────┼─────┼──────┤│16 │陳○○ │Z000000000│ │├──┼────┼─────┼──────┤│17 │莊○○ │Z000000000│ │├──┴────┴─────┴──────┤│94.1 │├──┬────┬─────┬──────┤│18 │賴○○ │Z000000000│ │├──┼────┼─────┼──────┤│19 │賴○○ │Z000000000│ │├──┼────┼─────┼──────┤│20 │潘○○ │Z000000000│ │├──┼────┼─────┼──────┤│21 │張○○ │Z000000000│ │├──┼────┼─────┼──────┤│22 │張○○ │Z000000000│ │├──┼────┼─────┼──────┤│23 │翁○○ │Z000000000│ │├──┼────┼─────┼──────┤│24 │吳○○ │Z000000000│ │├──┼────┼─────┼──────┤│25 │王○○ │Z000000000│ │├──┴────┴─────┴──────┤│93.12 │├──┬────┬─────┬──────┤│26 │謝○○ │Z000000000│ │├──┼────┼─────┼──────┤│27 │張○○ │Z000000000│ │├──┴────┴─────┴──────┤│93.10 │├──┬────┬─────┬──────┤│28 │劉○○ │Z000000000│ │├──┼────┼─────┼──────┤│29 │劉○○ │Z000000000│ │├──┼────┼─────┼──────┤│30 │陳○○ │Z000000000│ │├──┼────┼─────┼──────┤│31 │莊○○ │Z000000000│ │├──┼────┼─────┼──────┤│32 │林○○ │Z000000000│ │├──┴────┴─────┴──────┤│以上身份證字號「C」開頭之會員人數共計32 ││人 │└────────────────────┘

壹─16(D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3 │├──┬────┬─────┬──────┤│1 │連○○ │Z000000000│ │├──┼────┼─────┼──────┤│2 │張○○ │Z000000000│ │├──┼────┼─────┼──────┤│3 │施○○ │Z000000000│ │├──┼────┼─────┼──────┤│4 │施○○ │Z000000000│ │├──┼────┼─────┼──────┤│5 │袁○○ │Z000000000│ │├──┼────┼─────┼──────┤│6 │金○○ │Z000000000│ │├──┼────┼─────┼──────┤│7 │林○○ │Z000000000│ │├──┼────┼─────┼──────┤│8 │吳○○ │Z000000000│ │├──┴────┴─────┴──────┤│94.2 │├──┬────┬─────┬──────┤│9 │謝○○ │Z000000000│ │├──┼────┼─────┼──────┤│10 │謝○○ │Z000000000│ │├──┼────┼─────┼──────┤│11 │蕭○○ │Z000000000│ │├──┼────┼─────┼──────┤│12 │黃○○ │Z000000000│ │├──┼────┼─────┼──────┤│13 │曾○○ │Z000000000│ │├──┼────┼─────┼──────┤│14 │郭○○ │Z000000000│ │├──┼────┼─────┼──────┤│15 │杜○○ │Z000000000│ │├──┼────┼─────┼──────┤│16 │李○○ │Z000000000│ │├──┼────┼─────┼──────┤│17 │吳蘇○○│Z000000000│ │├──┼────┼─────┼──────┤│18 │吳○○ │Z000000000│ │├──┼────┼─────┼──────┤│19 │吳○○ │Z000000000│ │├──┼────┼─────┼──────┤│20 │吳○○ │Z000000000│ │├──┼────┼─────┼──────┤│21 │吳綉○ │Z000000000│ │├──┼────┼─────┼──────┤│22 │王○○ │Z000000000│ │├──┴────┴─────┴──────┤│93.11 │├──┬────┬─────┬──────┤│23 │陳○○ │Z000000000│ │├──┴────┴─────┴──────┤│93.10 │├──┬────┬─────┬──────┤│24 │潘○ │Z000000000│ │├──┼────┼─────┼──────┤│25 │陳○○ │Z000000000│ │└──┴────┴─────┴──────┘

壹─17(D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黃○○ │Z000000000│ │├──┴────┴─────┴──────┤│94.12 │├──┬────┬─────┬──────┤│2 │陳○○ │Z000000000│ │├──┼────┼─────┼──────┤│3 │陶○○ │Z000000000│ │├──┴────┴─────┴──────┤│94.11 │├──┬────┬─────┬──────┤│4 │杜○○ │Z000000000│ │├──┼────┼─────┼──────┤│5 │郭○○ │Z000000000│ │├──┴────┴─────┴──────┤│94.10 │├──┬────┬─────┬──────┤│6 │蔡林○○│Z000000000│ │├──┼────┼─────┼──────┤│7 │秦○○ │Z000000000│ │├──┼────┼─────┼──────┤│8 │秦○○ │Z000000000│ │├──┼────┼─────┼──────┤│9 │陳○○ │Z000000000│ │├──┼────┼─────┼──────┤│10 │王○○ │Z000000000│ │├──┴────┴─────┴──────┤│94.9 │├──┬────┬─────┬──────┤│11 │曾○○ │Z000000000│ │├──┼────┼─────┼──────┤│12 │許○○ │Z000000000│ │├──┼────┼─────┼──────┤│13 │陳○○ │Z000000000│ │├──┴────┴─────┴──────┤│94.8 │├──┬────┬─────┬──────┤│14 │何○○ │Z000000000│ │├──┼────┼─────┼──────┤│15 │蕭○○ │Z000000000│ │├──┼────┼─────┼──────┤│16 │宋劉○○│Z000000000│ │├──┼────┼─────┼──────┤│17 │蕭○○ │Z000000000│ │├──┴────┴─────┴──────┤│94.7 │├──┬────┬─────┬──────┤│18 │周○○ │Z000000000│ │├──┼────┼─────┼──────┤│19 │康○○ │Z000000000│ │├──┼────┼─────┼──────┤│20 │薛馬○○│Z000000000│ │├──┼────┼─────┼──────┤│21 │馬○○ │Z000000000│ │├──┴────┴─────┴──────┤│94.6 │├──┬────┬─────┬──────┤│22 │周林○○│Z000000000│ │├──┼────┼─────┼──────┤│23 │杜○○ │Z000000000│ │├──┴────┴─────┴──────┤│94.5 │├──┬────┬─────┬──────┤│24 │顏○○ │Z000000000│ │├──┼────┼─────┼──────┤│25 │蕭陳○○│Z000000000│ │├──┼────┼─────┼──────┤│26 │蕭○○ │Z000000000│ │├──┼────┼─────┼──────┤│27 │陳○○ │Z000000000│ │├──┼────┼─────┼──────┤│28 │張○ │Z000000000│ │├──┼────┼─────┼──────┤│29 │吳○○ │Z000000000│ │├──┴────┴─────┴──────┤│94.4 │├──┬────┬─────┬──────┤│30 │林陳○○│Z000000000│ │├──┼────┼─────┼──────┤│31 │吳○○ │Z000000000│ │├──┴────┴─────┴──────┤│以上壹-16至壹-17、身份證字號「D」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56人 │└────────────────────┘

壹─18(E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3 │├──┬────┬─────┬──────┤│1 │蔡○○ │Z000000000│ │├──┼────┼─────┼──────┤│2 │楊○○ │Z000000000│ │├──┼────┼─────┼──────┤│3 │馮○○ │Z000000000│ │├──┼────┼─────┼──────┤│4 │陳○○ │Z000000000│ │├──┼────┼─────┼──────┤│5 │許黃○○│Z000000000│ │├──┼────┼─────┼──────┤│6 │許○○ │Z000000000│ │├──┼────┼─────┼──────┤│7 │翁○○ │Z000000000│ │├──┼────┼─────┼──────┤│8 │孫○○ │Z000000000│ │├──┴────┴─────┴──────┤│94.2 │├──┬────┬─────┬──────┤│9 │盧○○ │Z000000000│ │├──┼────┼─────┼──────┤│10 │劉○○ │Z000000000│ │├──┼────┼─────┼──────┤│11 │黃○○ │Z000000000│原名:黃○○│├──┼────┼─────┼──────┤│12 │黃○○ │Z000000000│ │├──┼────┼─────┼──────┤│13 │曾○○ │Z000000000│ │├──┼────┼─────┼──────┤│14 │彭○○ │Z000000000│ │├──┼────┼─────┼──────┤│15 │陳○○ │Z000000000│ │├──┼────┼─────┼──────┤│16 │陳王○○│Z000000000│ │├──┼────┼─────┼──────┤│17 │莊○○ │Z000000000│ │├──┼────┼─────┼──────┤│18 │莊○○ │Z000000000│ │├──┼────┼─────┼──────┤│19 │莊李○○│Z000000000│ │├──┼────┼─────┼──────┤│20 │林○○ │Z000000000│ │├──┼────┼─────┼──────┤│21 │林○○ │Z000000000│ │├──┼────┼─────┼──────┤│22 │李○○ │Z000000000│ │├──┴────┴─────┴──────┤│94.1 │├──┬────┬─────┬──────┤│23 │梁林○○│Z000000000│ │├──┼────┼─────┼──────┤│24 │姚○○ │Z000000000│ │├──┴────┴─────┴──────┤│93.10 │├──┬────┬─────┬──────┤│25 │林○○ │Z000000000│ │└──┴────┴─────┴──────┘壹─19(E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杜○○ │Z000000000│ │├──┼────┼─────┼──────┤│2 │林○○ │Z000000000│ │├──┼────┼─────┼──────┤│3 │許○○ │Z000000000│ │├──┼────┼─────┼──────┤│4 │王○○ │Z000000000│ │├──┴────┴─────┴──────┤│94.12 │├──┬────┬─────┬──────┤│5 │林○○ │Z000000000│ │├──┴────┴─────┴──────┤│94.11 │├──┬────┬─────┬──────┤│6 │杜○○ │Z000000000│ │├──┼────┼─────┼──────┤│7 │黃○○ │Z000000000│ │├──┼────┼─────┼──────┤│8 │林○○ │Z000000000│ │├──┴────┴─────┴──────┤│94.10 │├──┬────┬─────┬──────┤│9 │莊○○ │Z000000000│ │├──┼────┼─────┼──────┤│10 │劉○○ │Z000000000│ │├──┼────┼─────┼──────┤│11 │王○○ │Z000000000│ │├──┴────┴─────┴──────┤│94.9 │├──┬────┬─────┬──────┤│12 │黃○○ │Z000000000│ │├──┼────┼─────┼──────┤│13 │莊○○ │Z000000000│ │├──┴────┴─────┴──────┤│94.8 │├──┬────┬─────┬──────┤│14 │劉○○ │Z000000000│ │├──┼────┼─────┼──────┤│15 │林○○ │Z000000000│ │├──┼────┼─────┼──────┤│16 │黃綉○ │Z000000000│ │├──┴────┴─────┴──────┤│94.7 │├──┬────┬─────┬──────┤│17 │郭○○ │Z000000000│ │├──┼────┼─────┼──────┤│18 │鄭○○ │Z000000000│ │├──┼────┼─────┼──────┤│19 │陳○○ │Z000000000│ │├──┼────┼─────┼──────┤│20 │林顏○○│Z000000000│ │├──┴────┴─────┴──────┤│94.6 │├──┬────┬─────┬──────┤│21 │陳○○ │Z000000000│ │├──┴────┴─────┴──────┤│94.5 │├──┬────┬─────┬──────┤│22 │蘇○○ │Z000000000│ │├──┼────┼─────┼──────┤│23 │蔡○○ │Z000000000│ │├──┼────┼─────┼──────┤│24 │歐○○ │Z000000000│ │├──┼────┼─────┼──────┤│25 │歐○○ │Z000000000│ │├──┼────┼─────┼──────┤│26 │王○○ │Z000000000│ │├──┴────┴─────┴──────┤│94.4 │├──┬────┬─────┬──────┤│27 │楊○○ │Z000000000│ │├──┼────┼─────┼──────┤│28 │楊○○ │Z000000000│ │├──┼────┼─────┼──────┤│29 │陳○○ │Z000000000│ │├──┼────┼─────┤ ││30 │陳○○ │Z000000000│ │├──┴────┴─────┴──────┤│以上壹-18至壹-19、身份證字號「E」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55人 │└────────────────────┘壹─20(F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 │├──┬────┬─────┬──────┤│1 │楊○○ │Z000000000│ │├──┼────┼─────┼──────┤│2 │陳○○ │Z000000000│ │├──┼────┼─────┼──────┤│3 │陳○○ │Z000000000│ │├──┼────┼─────┼──────┤│4 │陳○○ │Z000000000│ │├──┼────┼─────┼──────┤│5 │郭○○ │Z000000000│ │├──┼────┼─────┼──────┤│6 │許○○ │Z000000000│ │├──┼────┼─────┼──────┤│7 │許○○ │Z000000000│ │├──┼────┼─────┼──────┤│8 │林○○ │Z000000000│ │├──┼────┼─────┼──────┤│9 │古黃○○│Z000000000│ │├──┴────┴─────┴──────┤│93.12 │├──┬────┬─────┬──────┤│10 │賴○○ │Z000000000│ │├──┼────┼─────┼──────┤│11 │塗○○ │Z000000000│ │├──┼────┼─────┼──────┤│12 │黃○ │Z000000000│ │├──┼────┼─────┼──────┤│13 │陳○○ │Z000000000│ │├──┴────┴─────┴──────┤│93.11 │├──┬────┬─────┬──────┤│14 │潘何○○│Z000000000│ │├──┼────┼─────┼──────┤│15 │黃○○ │Z000000000│ │├──┴────┴─────┴──────┤│93.10 │├──┬────┬─────┬──────┤│16 │曾○○ │Z000000000│ │├──┼────┼─────┼──────┤│17 │陳郭○○│Z000000000│ │├──┼────┼─────┼──────┤│18 │陳○○ │Z000000000│ │├──┼────┼─────┼──────┤│19 │許○○ │Z000000000│ │├──┼────┼─────┼──────┤│20 │林○○ │Z000000000│ │├──┼────┼─────┼──────┤│21 │李○○ │Z000000000│ │├──┼────┼─────┼──────┤│22 │王○○ │Z000000000│ │├──┼────┼─────┼──────┤│23 │王○○ │Z000000000│ │├──┼────┼─────┼──────┤│24 │王○○ │Z000000000│ │└──┴────┴─────┴──────┘壹─21(F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 │├──┬────┬─────┬──────┤│1 │盧○ │Z000000000│ │├──┼────┼─────┼──────┤│2 │蔡○○ │Z000000000│ │├──┼────┼─────┼──────┤│3 │劉○○ │Z000000000│ │├──┼────┼─────┼──────┤│4 │趙○○ │Z000000000│ │├──┼────┼─────┼──────┤│5 │黃○○ │Z000000000│ │├──┼────┼─────┼──────┤│6 │黃○○ │Z000000000│ │├──┼────┼─────┼──────┤│7 │陳○○ │Z000000000│ │├──┼────┼─────┼──────┤│8 │陳○○ │Z000000000│ │├──┼────┼─────┼──────┤│9 │陳○○ │Z000000000│ │├──┼────┼─────┼──────┤│10 │陳○○ │Z000000000│ │├──┼────┼─────┼──────┤│11 │郭○○ │Z000000000│ │├──┼────┼─────┼──────┤│12 │郭○○ │Z000000000│ │├──┼────┼─────┼──────┤│13 │許○○ │Z000000000│ │├──┼────┼─────┼──────┤│14 │莊○○ │Z000000000│ │├──┼────┼─────┼──────┤│15 │區○○ │Z000000000│ │├──┼────┼─────┼──────┤│16 │徐○○ │Z000000000│ │├──┼────┼─────┼──────┤│17 │林○ │Z000000000│ │├──┼────┼─────┼──────┤│18 │林○○ │Z000000000│ │├──┼────┼─────┼──────┤│19 │林○○ │Z000000000│ │├──┼────┼─────┼──────┤│20 │李○○ │Z000000000│ │├──┼────┼─────┼──────┤│21 │吳○○ │Z000000000│ │├──┼────┼─────┼──────┤│22 │古○○ │Z000000000│ │├──┼────┼─────┼──────┤│23 │丁○○ │Z000000000│ │├──┼────┼─────┼──────┤│24 │丁○○ │Z000000000│ ││ │ │ │ │└──┴────┴─────┴──────┘壹─22(F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8 │├──┬────┬─────┬──────┤│1 │柯○○ │Z000000000│ │├──┼────┼─────┼──────┤│2 │廖○○ │Z000000000│ │├──┼────┼─────┼──────┤│3 │高○○ │Z000000000│ │├──┼────┼─────┼──────┤│4 │高○○ │Z000000000│ │├──┼────┼─────┼──────┤│5 │高○○ │Z000000000│ │├──┼────┼─────┼──────┤│6 │陳○○ │Z000000000│ │├──┼────┼─────┼──────┤│7 │張○○ │Z000000000│ │├──┼────┼─────┼──────┤│8 │張○○ │Z000000000│ │├──┴────┴─────┴──────┤│94.7 │├──┬────┬─────┬──────┤│9 │鄭○○ │Z000000000│ │├──┼────┼─────┼──────┤│10 │黃○○ │Z000000000│ │├──┼────┼─────┼──────┤│11 │吳○○ │Z000000000│ │├──┼────┼─────┼──────┤│12 │黃○○ │Z000000000│ │├──┴────┴─────┴──────┤│94.6 │├──┬────┬─────┬──────┤│13 │廖○○ │Z000000000│ │├──┼────┼─────┼──────┤│14 │王○○ │Z000000000│原為:謝○○││ │ │ │(Z000000000)│├──┼────┼─────┼──────┤│15 │陳○○ │Z000000000│ │├──┼────┼─────┼──────┤│16 │林○○ │Z000000000│ │├──┴────┴─────┴──────┤│94.5 │├──┬────┬─────┬──────┤│17 │陳○○ │Z000000000│ │├──┼────┼─────┼──────┤│18 │俞黃○○│Z000000000│ │├──┼────┼─────┼──────┤│19 │邱○○ │Z000000000│ │├──┼────┼─────┼──────┤│20 │何○○ │Z000000000│ │├──┴────┴─────┴──────┤│94.4 │├──┬────┬─────┬──────┤│21 │葉○○ │Z000000000│原為:劉○○││ │ │ │(Z000000000)│├──┼────┼─────┼──────┤│22 │張○○ │Z000000000│ │├──┼────┼─────┼──────┤│23 │胡○○ │Z000000000│ │├──┼────┼─────┼──────┤│24 │邱○○ │Z000000000│ │├──┼────┼─────┼──────┤│25 │林○○ │Z000000000│ │├──┼────┼─────┼──────┤│26 │周○○ │Z000000000│ │├──┴────┴─────┴──────┤│94.3 │├──┬────┬─────┬──────┤│27 │謝○○ │Z000000000│ │├──┼────┼─────┼──────┤│28 │鄭○○ │Z000000000│ │├──┼────┼─────┼──────┤│29 │鄭○○ │Z000000000│ │├──┼────┼─────┼──────┤│30 │蔡○○ │Z000000000│ │├──┼────┼─────┼──────┤│31 │陳○○ │Z000000000│ │├──┼────┼─────┼──────┤│32 │陳○○ │Z000000000│ │├──┼────┼─────┼──────┤│33 │郭○○ │Z000000000│ │├──┼────┼─────┼──────┤│34 │張○○ │Z000000000│ │├──┼────┼─────┼──────┤│35 │洪○○ │Z000000000│ │├──┼────┼─────┼──────┤│36 │林○○ │Z000000000│ │├──┼────┼─────┼──────┤│37 │尤○○ │Z000000000│ │└──┴────┴─────┴──────┘壹─23(F④)┌──┬────┬─────┬──────┐│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楊○○ │Z000000000│ │├──┼────┼─────┼──────┤│2 │張○○ │Z000000000│ │├──┼────┼─────┼──────┤│3 │李○○ │Z000000000│ │├──┼────┼─────┼──────┤│4 │黃○○ │Z000000000│ │├──┼────┼─────┼──────┤│5 │金○○ │Z000000000│ │├──┼────┼─────┼──────┤│6 │鄭○○ │Z000000000│ │├──┼────┼─────┼──────┤│7 │葉○○ │Z000000000│ │├──┼────┼─────┼──────┤│8 │張○○ │Z000000000│ │├──┼────┼─────┼──────┤│9 │羅○○ │Z000000000│ │├──┴────┴─────┴──────┤│94.12 │├──┬────┬─────┬──────┤│10 │沈陳○ │Z000000000│ │├──┼────┼─────┼──────┤│11 │連○○ │Z000000000│ │├──┼────┼─────┼──────┤│12 │連邱○○│Z000000000│ │├──┴────┴─────┴──────┤│94.11 │├──┬────┬─────┬──────┤│13 │楊○○ │Z000000000│ │├──┼────┼─────┼──────┤│14 │潘○○ │Z000000000│ │├──┼────┼─────┼──────┤│15 │蔡○○ │Z000000000│ │├──┼────┼─────┼──────┤│16 │謝○○ │Z000000000│ │├──┼────┼─────┼──────┤│17 │黃○○ │Z000000000│ │├──┼────┼─────┼──────┤│18 │黃○○ │Z000000000│ │├──┼────┼─────┼──────┤│19 │陳○○ │Z000000000│ │├──┼────┼─────┼──────┤│20 │陳○○ │Z000000000│ │├──┼────┼─────┼──────┤│21 │陳○○ │Z000000000│ │├──┴────┴─────┴──────┤│94.10 │├──┬────┬─────┬──────┤│22 │余○○ │Z000000000│ │├──┼────┼─────┼──────┤│23 │高○○ │Z000000000│ │├──┼────┼─────┼──────┤│24 │陳○○ │Z000000000│ │├──┼────┼─────┼──────┤│25 │陳○○ │Z000000000│ │├──┼────┼─────┼──────┤│26 │林○○ │Z000000000│ │├──┼────┼─────┼──────┤│27 │黃○○ │Z000000000│ │├──┼────┼─────┼──────┤│28 │陳○○ │Z000000000│ │├──┼────┼─────┼──────┤│29 │許○○ │Z000000000│ │├──┼────┼─────┼──────┤│30 │謝○○ │Z000000000│ │├──┼────┼─────┼──────┤│31 │趙○○ │Z000000000│ │├──┼────┼─────┼──────┤│32 │簡○○ │Z000000000│ │├──┼────┼─────┼──────┤│33 │趙○○ │Z000000000│ │├──┼────┼─────┼──────┤│34 │陳○○ │Z000000000│ │├──┼────┼─────┼──────┤│35 │連○○ │Z000000000│ │├──┴────┴─────┴──────┤│94.9 │├──┬────┬─────┬──────┤│36 │陳○○ │Z000000000│ │├──┼────┼─────┼──────┤│37 │許○槡 │Z000000000│ │├──┼────┼─────┼──────┤│38 │秦○○ │Z000000000│ │├──┼────┼─────┼──────┤│39 │董○○ │Z000000000│ │├──┼────┼─────┼──────┤│40 │董○○ │Z000000000│ │├──┼────┼─────┼──────┤│41 │董○○ │Z000000000│ │├──┼────┼─────┼──────┤│42 │謝○○ │Z000000000│ │├──┼────┼─────┼──────┤│43 │林○○ │Z000000000│ │├──┼────┼─────┼──────┤│44 │徐○○ │Z000000000│ │├──┴────┴─────┴──────┤│以上壹-20至壹-23、身份證字號「F」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129人 │└────────────────────┘壹─24(G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3.12 │├──┬────┬─────┬──────┤│1 │吳○○ │Z000000000│ │├──┼────┼─────┼──────┤│2 │黃○○ │Z000000000│ │├──┼────┼─────┼──────┤│3 │陳○○ │Z000000000│ │├──┼────┼─────┼──────┤│4 │林吳○○│Z000000000│ │├──┴────┴─────┴──────┤│93.11 │├──┬────┬─────┬──────┤│5 │李○○ │Z000000000│ │├──┴────┴─────┴──────┤│93.10 │├──┬────┬─────┬──────┤│6 │賴○○ │Z000000000│ │├──┼────┼─────┼──────┤│7 │賴○○ │Z000000000│ │├──┼────┼─────┼──────┤│8 │蔡○○ │Z000000000│ │├──┼────┼─────┼──────┤│9 │陳○○ │Z000000000│ │├──┼────┼─────┼──────┤│10 │郭○○ │Z000000000│ │├──┼────┼─────┼──────┤│11 │郭○○ │Z000000000│ │├──┼────┼─────┼──────┤│12 │李○○ │Z000000000│ │└──┴────┴─────┴──────┘壹─25(G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1 │├──┬────┬─────┬──────┤│1 │曾○○ │Z000000000│ │├──┼────┼─────┼──────┤│2 │曾黃○○│Z000000000│ │├──┼────┼─────┼──────┤│3 │陳○○ │Z000000000│ │├──┼────┼─────┼──────┤│4 │陳○○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莊羅○○│Z000000000│ │├──┼────┼─────┼──────┤│7 │莊○○ │Z000000000│ │├──┼────┼─────┼──────┤│8 │曹○○ │Z000000000│ │├──┼────┼─────┼──────┤│9 │張○○ │Z000000000│ │├──┼────┼─────┼──────┤│10 │辛○○ │Z000000000│ │├──┼────┼─────┼──────┤│11 │李○○ │Z000000000│ │├──┼────┼─────┼──────┤│12 │吳○○ │Z000000000│ │├──┼────┼─────┼──────┤│13 │王○○ │Z000000000│ │└──┴────┴─────┴──────┘壹─26(G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2 │├──┬────┬─────┬──────┤│1 │賴陳○○│Z000000000│ │├──┼────┼─────┼──────┤│2 │賴林○○│Z000000000│ │├──┼────┼─────┼──────┤│3 │賴○○ │Z000000000│ │├──┼────┼─────┼──────┤│4 │賴○○ │Z000000000│ │├──┼────┼─────┼──────┤│5 │賴○○ │Z000000000│ │├──┼────┼─────┼──────┤│6 │賴○○ │Z000000000│ │├──┼────┼─────┼──────┤│7 │賴王○○│Z000000000│ │├──┼────┼─────┼──────┤│8 │鄭○○ │Z000000000│ │├──┼────┼─────┼──────┤│9 │蔡林○○│Z000000000│ │├──┼────┼─────┼──────┤│10 │蔡○○ │Z000000000│ │├──┼────┼─────┼──────┤│11 │黃○○ │Z000000000│ │└──┴────┴─────┴──────┘壹─27(G④)┌──┬────┬─────┬──────┐│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3 │├──┬────┬─────┬──────┤│1 │蔡○○ │Z000000000│ │├──┼────┼─────┼──────┤│2 │劉○○ │Z000000000│ │├──┼────┼─────┼──────┤│3 │黃○○ │Z000000000│ │├──┼────┼─────┼──────┤│4 │黃○○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李○○ │Z000000000│ │├──┼────┼─────┼──────┤│7 │林○○ │Z000000000│ │├──┼────┼─────┼──────┤│8 │林○○ │Z000000000│ │├──┼────┼─────┼──────┤│9 │林○○ │Z000000000│ │├──┼────┼─────┼──────┤│10 │李○○ │Z000000000│ │├──┴────┴─────┴──────┤│94.2 │├──┬────┬─────┬──────┤│11 │謝○○ │Z000000000│ │├──┼────┼─────┼──────┤│12 │謝○○ │Z000000000│ │├──┼────┼─────┼──────┤│13 │薛○○ │Z000000000│ │├──┼────┼─────┼──────┤│14 │賴陳○○│Z000000000│ │├──┼────┼─────┼──────┤│15 │賴○○ │Z000000000│ │├──┼────┼─────┼──────┤│16 │鄭○○ │Z000000000│ │├──┼────┼─────┼──────┤│17 │蔡陳○○│Z000000000│ │├──┼────┼─────┼──────┤│18 │黃廖○○│Z000000000│ │├──┼────┼─────┼──────┤│19 │黃○○ │Z000000000│ │├──┼────┼─────┼──────┤│20 │游○○ │Z000000000│ │├──┼────┼─────┼──────┤│21 │郭○○ │Z000000000│ │├──┼────┼─────┼──────┤│22 │許○○ │Z000000000│ │├──┼────┼─────┼──────┤│23 │張○○ │Z000000000│ │├──┼────┼─────┼──────┤│24 │洪○○ │Z000000000│ │├──┼────┼─────┼──────┤│25 │林○○ │Z000000000│ │├──┼────┼─────┼──────┤│26 │呂○○ │Z000000000│ │├──┼────┼─────┼──────┤│27 │吳○○ │Z000000000│ │└──┴────┴─────┴──────┘壹─28(G⑤)┌──┬────┬─────┬──────┐│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8 │├──┬────┬─────┬──────┤│1 │龍○ │Z000000000│ │├──┼────┼─────┼──────┤│2 │鄭○○ │Z000000000│ │├──┼────┼─────┼──────┤│3 │鄭○○ │Z000000000│ │├──┼────┼─────┼──────┤│4 │陳○○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陳○○ │Z000000000│ │├──┼────┼─────┼──────┤│7 │陳○○ │Z000000000│ │├──┼────┼─────┼──────┤│8 │李○○ │Z000000000│ │├──┼────┼─────┼──────┤│9 │朱○○ │Z000000000│ │├──┼────┼─────┼──────┤│10 │林○○ │Z000000000│ │├──┼────┼─────┼──────┤│11 │王○○ │Z000000000│ │├──┴────┴─────┴──────┤│94.7 │├──┬────┬─────┬──────┤│12 │羅○○ │Z000000000│ │├──┼────┼─────┼──────┤│13 │羅○○ │Z000000000│ │├──┼────┼─────┼──────┤│14 │謝○○ │Z000000000│ │├──┼────┼─────┼──────┤│15 │蔡○○ │Z000000000│ │├──┼────┼─────┼──────┤│16 │劉藍○○│Z000000000│ │├──┼────┼─────┼──────┤│17 │黃○○ │Z000000000│ │├──┼────┼─────┼──────┤│18 │黃○○ │Z000000000│ │├──┼────┼─────┼──────┤│19 │陳○○ │Z000000000│ │├──┼────┼─────┼──────┤│20 │陳李○○│Z000000000│ │├──┼────┼─────┼──────┤│21 │張林○○│Z000000000│ │├──┼────┼─────┼──────┤│22 │張○○ │Z000000000│ │├──┼────┼─────┼──────┤│23 │高○○ │Z000000000│ │├──┼────┼─────┼──────┤│24 │林○○ │Z000000000│ │├──┼────┼─────┼──────┤│25 │林○○ │Z000000000│ │├──┼────┼─────┼──────┤│26 │林○○ │Z000000000│ │├──┼────┼─────┼──────┤│27 │林○○ │Z000000000│ │├──┼────┼─────┼──────┤│28 │李○○ │Z000000000│ │├──┼────┼─────┼──────┤│29 │呂○○ │Z000000000│ │├──┼────┼─────┼──────┤│30 │王○○ │Z000000000│ │├──┼────┼─────┼──────┤│31 │王○○ │Z000000000│ │├──┴────┴─────┴──────┤│94.6 │├──┬────┬─────┬──────┤│32 │吳○○ │Z000000000│ │├──┼────┼─────┼──────┤│33 │賴○○ │Z000000000│ │├──┼────┼─────┼──────┤│34 │陳○○ │Z000000000│ │├──┼────┼─────┼──────┤│35 │戴○○ │Z000000000│ │├──┼────┼─────┼──────┤│36 │徐○○ │Z000000000│ │├──┴────┴─────┴──────┤│94.5 │├──┬────┬─────┬──────┤│37 │李○○ │Z000000000│ │├──┼────┼─────┼──────┤│38 │石○○ │Z000000000│ │├──┴────┴─────┴──────┤│94.4 │├──┬────┬─────┬──────┤│39 │蘇○○ │Z000000000│ │├──┼────┼─────┼──────┤│40 │邱○○ │Z000000000│原名:邱○○│└──┴────┴─────┴──────┘壹─29(G⑥)┌──┬────┬─────┬──────┐│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0 │├──┬────┬─────┬──────┤│1 │葉○○ │Z000000000│ │├──┼────┼─────┼──────┤│2 │盧○ │Z000000000│ │├──┼────┼─────┼──────┤│3 │游○○ │Z000000000│ │├──┼────┼─────┼──────┤│4 │劉○○ │Z000000000│ │├──┼────┼─────┼──────┤│5 │蔡楊○○│Z000000000│ │├──┼────┼─────┼──────┤│6 │薛邱○○│Z000000000│原為:陳○○││ │ │ │(Z000000000)│├──┼────┼─────┼──────┤│7 │簡○○ │Z000000000│ │├──┼────┼─────┼──────┤│8 │黃蔡○○│Z000000000│ │├──┼────┼─────┼──────┤│9 │方○○ │Z000000000│ │├──┼────┼─────┼──────┤│10 │王黃○○│Z000000000│ │├──┼────┼─────┼──────┤│11 │許○○ │Z000000000│ │├──┼────┼─────┼──────┤│12 │黃○○ │Z000000000│ │├──┼────┼─────┼──────┤│13 │陳林○○│Z000000000│ │├──┼────┼─────┼──────┤│14 │張○○ │Z000000000│ │├──┼────┼─────┼──────┤│15 │張○○ │Z000000000│ │├──┼────┼─────┼──────┤│16 │林○○ │Z000000000│ │├──┼────┼─────┼──────┤│17 │林○○ │Z000000000│ │├──┼────┼─────┼──────┤│18 │林○○ │Z000000000│ │├──┼────┼─────┼──────┤│19 │楊○○ │Z000000000│ │├──┼────┼─────┼──────┤│20 │林陳○○│Z000000000│ │├──┼────┼─────┼──────┤│21 │林○○ │Z000000000│ │├──┼────┼─────┼──────┤│22 │周○○ │Z000000000│ │├──┼────┼─────┼──────┤│23 │簡○○ │Z000000000│ │├──┼────┼─────┼──────┤│24 │賴○○ │Z000000000│ │├──┼────┼─────┼──────┤│25 │趙○○ │Z000000000│ │├──┼────┼─────┼──────┤│26 │李○○ │Z000000000│ │├──┼────┼─────┼──────┤│27 │張林○○│Z000000000│ │├──┴────┴─────┴──────┤│94.9 │├──┬────┬─────┬──────┤│28 │陳○○ │Z000000000│ │├──┼────┼─────┼──────┤│29 │陳○○ │Z000000000│ │├──┼────┼─────┼──────┤│30 │林○○ │Z000000000│ │├──┼────┼─────┼──────┤│31 │羅○○ │Z000000000│ │├──┼────┼─────┼──────┤│32 │莊○○ │Z000000000│ │├──┼────┼─────┼──────┤│33 │邱○○ │Z000000000│ │├──┼────┼─────┼──────┤│34 │王○○ │Z000000000│ │├──┼────┼─────┼──────┤│35 │劉○○ │Z000000000│ │├──┼────┼─────┼──────┤│36 │王○○ │Z000000000│ │├──┼────┼─────┼──────┤│37 │張○○ │Z000000000│ │├──┼────┼─────┼──────┤│38 │李○○ │Z000000000│ │├──┼────┼─────┼──────┤│39 │林○○ │Z000000000│ │├──┼────┼─────┼──────┤│40 │林○○ │Z000000000│ │├──┼────┼─────┼──────┤│41 │鄭○○ │Z000000000│ │├──┼────┼─────┼──────┤│42 │曾○○ │Z000000000│ │├──┼────┼─────┼──────┤│43 │方○○ │Z000000000│ │├──┼────┼─────┼──────┤│44 │林○○ │Z000000000│ │├──┼────┼─────┼──────┤│45 │蕭○○ │Z000000000│ │└──┴────┴─────┴──────┘壹─30(G⑦)┌──┬────┬─────┬──────┐│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2 │├──┬────┬─────┬──────┤│1 │洪○○ │Z000000000│ │├──┼────┼─────┼──────┤│2 │李黃○○│Z000000000│ │├──┼────┼─────┼──────┤│3 │李賢○○│Z000000000│ │├──┼────┼─────┼──────┤│4 │洪○○ │Z000000000│ │├──┼────┼─────┼──────┤│5 │魏○○ │Z000000000│ │├──┼────┼─────┼──────┤│6 │李○○ │Z000000000│ │├──┴────┴─────┴──────┤│95.1 │├──┬────┬─────┬──────┤│7 │藍○○ │Z000000000│ │├──┼────┼─────┼──────┤│8 │羅○○ │Z000000000│ │├──┼────┼─────┼──────┤│9 │林○○ │Z000000000│ │├──┼────┼─────┼──────┤│10 │劉○○ │Z000000000│ │├──┼────┼─────┼──────┤│11 │李○○ │Z000000000│ │├──┴────┴─────┴──────┤│94.12 │├──┬────┬─────┬──────┤│12 │簡○○ │Z000000000│ │├──┼────┼─────┼──────┤│13 │鄭○○ │Z000000000│ │├──┴────┴─────┴──────┤│94.11 │├──┬────┬─────┬──────┤│14 │鄭○○ │Z000000000│ │├──┼────┼─────┼──────┤│15 │林○○ │Z000000000│ │├──┼────┼─────┼──────┤│16 │李楊○○│Z000000000│ │├──┼────┼─────┼──────┤│17 │方○○ │Z000000000│ │├──┼────┼─────┼──────┤│18 │張○○ │Z000000000│ │├──┼────┼─────┼──────┤│19 │蔡○○ │Z000000000│ │├──┼────┼─────┼──────┤│20 │賴○○ │Z000000000│ │├──┼────┼─────┼──────┤│21 │張○○ │Z000000000│ │├──┼────┼─────┼──────┤│22 │何○○ │Z000000000│ │├──┴────┴─────┴──────┤│以上壹-24至壹-30、身份證字號「G」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170人 │└────────────────────┘壹─31(H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 │├──┬────┬─────┬──────┤│1 │蘇林○○│Z000000000│ │├──┼────┼─────┼──────┤│2 │楊○○ │Z000000000│ │├──┼────┼─────┼──────┤│3 │黃盧○○│Z000000000│ │├──┼────┼─────┼──────┤│4 │陳○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許張○○│Z000000000│ │├──┼────┼─────┼──────┤│7 │許○○ │Z000000000│ │├──┼────┼─────┼──────┤│8 │許○○ │Z000000000│ │├──┼────┼─────┼──────┤│9 │張○○ │Z000000000│ │├──┼────┼─────┼──────┤│10 │徐○○ │Z000000000│ │├──┼────┼─────┼──────┤│11 │李葉○○│Z000000000│ │├──┼────┼─────┼──────┤│12 │呂○○ │Z000000000│ │├──┴────┴─────┴──────┤│93.12 │├──┬────┬─────┬──────┤│13 │王李○○│Z000000000│原為:周○○││ │ │ │(Z000000000)│├──┼────┼─────┼──────┤│14 │蘇○○ │Z000000000│ │├──┴────┴─────┴──────┤│93.11 │├──┬────┬─────┬──────┤│15 │袁○○ │Z000000000│ │├──┼────┼─────┼──────┤│16 │林○○ │Z000000000│ │├──┼────┼─────┼──────┤│17 │李○○ │Z000000000│ │├──┼────┼─────┼──────┤│18 │呂○○ │Z000000000│ │├──┼────┼─────┼──────┤│19 │江○○ │Z000000000│ │├──┴────┴─────┴──────┤│93.10 │├──┬────┬─────┬──────┤│20 │翁○○ │Z000000000│ │├──┼────┼─────┼──────┤│21 │江黃○○│Z000000000│ ││ │ │ │ │└──┴────┴─────┴──────┘壹─32(H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3 │├──┬────┬─────┬──────┤│1 │謝○○ │Z000000000│ │├──┼────┼─────┼──────┤│2 │鄭○○ │Z000000000│ │├──┼────┼─────┼──────┤│3 │黃○○ │Z000000000│ │├──┼────┼─────┼──────┤│4 │曾○○ │Z000000000│ │├──┼────┼─────┼──────┤│5 │許○○ │Z000000000│ │├──┼────┼─────┼──────┤│6 │張○○ │Z000000000│ │├──┼────┼─────┼──────┤│7 │胡○○ │Z000000000│ │├──┼────┼─────┼──────┤│8 │姚○○ │Z000000000│ │├──┼────┼─────┼──────┤│9 │官○○ │Z000000000│ │├──┼────┼─────┼──────┤│10 │宋○○ │Z000000000│ │├──┴────┴─────┴──────┤│94.2 │├──┬────┬─────┬──────┤│11 │蘇○○ │Z000000000│ │├──┼────┼─────┼──────┤│12 │蘇○○ │Z000000000│ │├──┼────┼─────┼──────┤│13 │蕭○○ │Z000000000│ │├──┼────┼─────┼──────┤│14 │曾○○ │Z000000000│ │├──┼────┼─────┼──────┤│15 │曾○○ │Z000000000│ │├──┼────┼─────┼──────┤│16 │陸○○ │Z000000000│ │├──┼────┼─────┼──────┤│17 │陳○○ │Z000000000│ │├──┼────┼─────┼──────┤│18 │陳○○ │Z000000000│ │├──┼────┼─────┼──────┤│19 │陳○○ │Z000000000│ │├──┼────┼─────┼──────┤│20 │許○○ │Z000000000│ │├──┼────┼─────┼──────┤│21 │許呂○○│Z000000000│ │├──┼────┼─────┼──────┤│22 │林○○ │Z000000000│ │├──┼────┼─────┼──────┤│23 │林○○ │Z000000000│ │├──┼────┼─────┼──────┤│24 │李○○ │Z000000000│ │├──┼────┼─────┼──────┤│25 │呂○○ │Z000000000│ │├──┼────┼─────┼──────┤│26 │江○○ │Z000000000│ │└──┴────┴─────┴──────┘壹─33(H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0 │├──┬────┬─────┬──────┤│1 │劉○○ │Z000000000│ │├──┼────┼─────┼──────┤│2 │郭○○ │Z000000000│ │├──┼────┼─────┼──────┤│3 │郭○○ │Z000000000│ │├──┼────┼─────┼──────┤│4 │陳○○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陳○○ │Z000000000│ │├──┼────┼─────┼──────┤│7 │黃○○ │Z000000000│ │├──┼────┼─────┼──────┤│8 │黃○○ │Z000000000│ │├──┼────┼─────┼──────┤│9 │李○○ │Z000000000│ │├──┼────┼─────┼──────┤│10 │黃○○ │Z000000000│ │├──┼────┼─────┼──────┤│11 │陳○○ │Z000000000│ │├──┼────┼─────┼──────┤│12 │游○○ │Z000000000│ │├──┼────┼─────┼──────┤│13 │吳○○ │Z000000000│ │├──┼────┼─────┼──────┤│14 │朱○○ │Z000000000│ │├──┼────┼─────┼──────┤│15 │韓○○ │Z000000000│ │├──┼────┼─────┼──────┤│16 │許○○ │Z000000000│ │├──┴────┴─────┴──────┤│94.9 │├──┬────┬─────┬──────┤│17 │蘇○○ │Z000000000│ │├──┼────┼─────┼──────┤│18 │胡○○ │Z000000000│ │├──┴────┴─────┴──────┤│94.8 │├──┬────┬─────┬──────┤│19 │葉○○ │Z000000000│ │├──┼────┼─────┼──────┤│20 │沈○○ │Z000000000│ │├──┼────┼─────┼──────┤│21 │林○○ │Z000000000│ │├──┼────┼─────┼──────┤│22 │曾○○ │Z000000000│ │├──┴────┴─────┴──────┤│94.7 │├──┬────┬─────┬──────┤│23 │邱○○ │Z000000000│ │├──┼────┼─────┼──────┤│24 │董黃○○│Z000000000│ │├──┼────┼─────┼──────┤│25 │陳○○ │Z000000000│ │├──┼────┼─────┼──────┤│26 │鍾○○ │Z000000000│ │├──┼────┼─────┼──────┤│27 │陳○○ │Z000000000│ │├──┴────┴─────┴──────┤│94.6 │├──┬────┬─────┬──────┤│28 │連○○ │Z000000000│ │├──┼────┼─────┼──────┤│29 │謝○○ │Z000000000│ │├──┼────┼─────┼──────┤│30 │陳○○ │Z000000000│ │├──┼────┼─────┼──────┤│31 │陳○○ │Z000000000│ │├──┼────┼─────┼──────┤│32 │白陳○○│Z000000000│ │├──┼────┼─────┼──────┤│33 │袁○○ │Z000000000│ │├──┴────┴─────┴──────┤│94.5 /94.4 │├──┬────┬─────┬──────┤│34 │趙○○ │Z000000000│ │├──┼────┼─────┼──────┤│35 │陳○ │Z000000000│ │├──┼────┼─────┼──────┤│36 │陳○○ │Z000000000│ │├──┼────┼─────┼──────┤│37 │陳○○ │Z000000000│ │├──┼────┼─────┼──────┤│38 │黃○○ │Z000000000│ │└──┴────┴─────┴──────┘壹─34(H④)┌──┬────┬─────┬──────┐│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郭○○ │Z000000000│ │├──┴────┴─────┴──────┤│94.12 │├──┬────┬─────┬──────┤│2 │黃○○ │Z000000000│ │├──┼────┼─────┼──────┤│3 │黃○○ │Z000000000│ │├──┼────┼─────┼──────┤│4 │魏○○ │Z000000000│ │├──┼────┼─────┼──────┤│5 │邱陳○○│Z000000000│ │├──┼────┼─────┼──────┤│6 │呂○○ │Z000000000│ │├──┼────┼─────┼──────┤│7 │林○○ │Z000000000│ │├──┼────┼─────┼──────┤│8 │蔡○○ │Z000000000│ │├──┴────┴─────┴──────┤│94.11 │├──┬────┬─────┬──────┤│9 │曾○○ │Z000000000│ │├──┼────┼─────┼──────┤│10 │呂周○○│Z000000000│ │├──┴────┴─────┴──────┤│以上壹-31至壹-34、身份證字號「H」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95人 ││ │└────────────────────┘壹─35(J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5 │├──┬────┬─────┬──────┤│1 │羅○○ │Z000000000│ │├──┼────┼─────┼──────┤│2 │鄭○○ │Z000000000│ │├──┴────┴─────┴──────┤│94.4 │├──┬────┬─────┬──────┤│3 │葉○○ │Z000000000│ │├──┼────┼─────┼──────┤│4 │陳○○ │Z000000000│ │├──┼────┼─────┼──────┤│5 │范○○ │Z000000000│ │├──┴────┴─────┴──────┤│94.3 │├──┬────┬─────┬──────┤│6 │曾○○ │Z000000000│ │├──┼────┼─────┼──────┤│7 │范張○○│Z000000000│ │├──┼────┼─────┼──────┤│8 │邱○○ │Z000000000│ │├──┴────┴─────┴──────┤│94.2 │├──┬────┬─────┬──────┤│9 │鄒○○ │Z000000000│ │├──┼────┼─────┼──────┤│10 │陳林○○│Z000000000│ │├──┼────┼─────┼──────┤│11 │李○○ │Z000000000│ │├──┼────┼─────┼──────┤│12 │吳○○ │Z000000000│ │├──┼────┼─────┼──────┤│13 │吳○○ │Z000000000│ │├──┼────┼─────┼──────┤│14 │江○○ │Z000000000│ │├──┼────┼─────┼──────┤│15 │丘○○ │Z000000000│ │├──┼────┼─────┼──────┤│16 │王○○ │Z000000000│ │├──┴────┴─────┴──────┤│94.1 │├──┬────┬─────┬──────┤│17 │韓○○ │Z000000000│ │├──┼────┼─────┼──────┤│18 │溫○○ │Z000000000│ │├──┼────┼─────┼──────┤│19 │李○○ │Z000000000│ │├──┼────┼─────┼──────┤│20 │王吳○○│Z000000000│ │├──┴────┴─────┴──────┤│93.12 │├──┬────┬─────┬──────┤│21 │蕭○○ │Z000000000│ │├──┼────┼─────┼──────┤│22 │劉○○ │Z000000000│ │├──┴────┴─────┴──────┤│93.11 │├──┬────┬─────┬──────┤│23 │林○○ │Z000000000│ ││ │ │ │ │└──┴────┴─────┴──────┘壹─36(J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曾○○ │Z000000000│ │├──┼────┼─────┼──────┤│2 │吳○○ │Z000000000│ │├──┴────┴─────┴──────┤│94.12 │├──┬────┬─────┬──────┤│3 │徐林○○│Z000000000│ │├──┼────┼─────┼──────┤│4 │丁○○ │Z000000000│ │├──┴────┴─────┴──────┤│94.11 │├──┬────┬─────┬──────┤│5 │李○○ │Z000000000│ │├──┼────┼─────┼──────┤│6 │張羅○○│Z000000000│ │├──┼────┼─────┼──────┤│7 │邱○○ │Z000000000│ │├──┴────┴─────┴──────┤│94.10 │├──┬────┬─────┬──────┤│8 │邱○○ │Z000000000│ │├──┼────┼─────┼──────┤│9 │李○○ │Z000000000│ │├──┼────┼─────┼──────┤│10 │詹○○ │Z000000000│ │├──┼────┼─────┼──────┤│11 │彭○○ │Z000000000│ │├──┼────┼─────┼──────┤│12 │陳○○ │Z000000000│ │├──┴────┴─────┴──────┤│94.9 │├──┬────┬─────┬──────┤│13 │盧○○ │Z000000000│ │├──┼────┼─────┼──────┤│14 │李○○ │Z000000000│ │├──┼────┼─────┼──────┤│15 │徐○○ │Z000000000│ │├──┼────┼─────┼──────┤│16 │李○○ │Z000000000│ │├──┼────┼─────┼──────┤│17 │郭○○ │Z000000000│ │├──┼────┼─────┼──────┤│18 │郭○○ │Z000000000│ │├──┼────┼─────┼──────┤│19 │莊○○ │Z000000000│ │├──┼────┼─────┼──────┤│20 │莊○○ │Z000000000│ │├──┼────┼─────┼──────┤│21 │莊○○ │Z000000000│ │├──┼────┼─────┼──────┤│22 │莊○○ │Z000000000│ │├──┼────┼─────┼──────┤│23 │李○○ │Z000000000│ │├──┴────┴─────┴──────┤│94.8 │├──┬────┬─────┬──────┤│24 │鄭○○ │Z000000000│原為:郭○○││ │ │ │(Z000000000)│├──┼────┼─────┼──────┤│25 │陳○○ │Z000000000│ │├──┼────┼─────┼──────┤│26 │何○○ │Z000000000│ │├──┼────┼─────┼──────┤│27 │傅○○ │Z000000000│ │├──┼────┼─────┼──────┤│28 │徐○○ │Z000000000│ │├──┼────┼─────┼──────┤│29 │陳○○ │Z000000000│ │├──┴────┴─────┴──────┤│94.7 │├──┬────┬─────┬──────┤│30 │何○○ │Z000000000│ │├──┼────┼─────┼──────┤│31 │鄭○○ │Z000000000│ │├──┼────┼─────┼──────┤│32 │陳○○ │Z000000000│ │├──┼────┼─────┼──────┤│33 │闕林○○│Z000000000│ │├──┼────┼─────┼──────┤│34 │曾○○ │Z000000000│ │├──┼────┼─────┼──────┤│35 │涂○○ │Z000000000│ │├──┼────┼─────┼──────┤│36 │莊○○ │Z000000000│ │├──┼────┼─────┼──────┤│37 │莊○○ │Z000000000│ │├──┴────┴─────┴──────┤│以上壹-35至壹-36、身份證字號「J」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60人 │└────────────────────┘壹─37(K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 │├──┬────┬─────┬──────┤│1 │鍾○○ │Z000000000│ │├──┼────┼─────┼──────┤│2 │蕭○○ │Z000000000│ │├──┼────┼─────┼──────┤│3 │蕭○○ │Z000000000│ │├──┼────┼─────┼──────┤│4 │趙○○ │Z000000000│ │├──┼────┼─────┼──────┤│5 │黃○○ │Z000000000│ │├──┼────┼─────┼──────┤│6 │連○○ │Z000000000│ │├──┼────┼─────┼──────┤│7 │張○○ │Z000000000│ │├──┼────┼─────┼──────┤│8 │徐辛○○│Z000000000│ │├──┼────┼─────┼──────┤│9 │林○○ │Z000000000│ │├──┼────┼─────┼──────┤│10 │林紀○○│Z000000000│ │├──┼────┼─────┼──────┤│11 │池○○ │Z000000000│ │├──┼────┼─────┼──────┤│12 │尹○○ │Z000000000│ │├──┴────┴─────┴──────┤│94.1 │├──┬────┬─────┬──────┤│13 │葉○○ │Z000000000│ │├──┼────┼─────┼──────┤│14 │彭○○ │Z000000000│ │├──┼────┼─────┼──────┤│15 │彭○○ │Z000000000│ │├──┼────┼─────┼──────┤│16 │徐○○ │Z000000000│ │├──┼────┼─────┼──────┤│17 │林○○ │Z000000000│ │├──┼────┼─────┼──────┤│18 │辛○○ │Z000000000│ │├──┼────┼─────┼──────┤│19 │江○○ │Z000000000│ │├──┼────┼─────┼──────┤│20 │丁○○ │Z000000000│ │├──┴────┴─────┴──────┤│93.12 │├──┬────┬─────┬──────┤│21 │陳○○ │Z000000000│ │├──┼────┼─────┼──────┤│22 │吳○○ │Z000000000│ │├──┴────┴─────┴──────┤│93.11 │├──┬────┬─────┬──────┤│23 │賴○○ │Z000000000│ │├──┼────┼─────┼──────┤│24 │徐○○ │Z000000000│ │├──┴────┴─────┴──────┤│93.10 │├──┬────┬─────┬──────┤│25 │傅○○ │Z000000000│ │├──┼────┼─────┼──────┤│26 │辛○○ │Z000000000│ │└──┴────┴─────┴──────┘壹─38(K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7 │├──┬────┬─────┬──────┤│1 │張蘇○○│Z000000000│ │├──┼────┼─────┼──────┤│2 │洪○○ │Z000000000│ │├──┼────┼─────┼──────┤│3 │魏○○ │Z000000000│ │├──┼────┼─────┼──────┤│4 │鄭○○ │Z000000000│ │├──┼────┼─────┼──────┤│5 │鄭○○ │Z000000000│ │├──┼────┼─────┼──────┤│6 │林○○ │Z000000000│ │├──┼────┼─────┼──────┤│7 │徐○○ │Z000000000│ │├──┼────┼─────┼──────┤│8 │張○○ │Z000000000│ │├──┼────┼─────┼──────┤│9 │賴○○ │Z000000000│ │├──┴────┴─────┴──────┤│94.6 │├──┬────┬─────┬──────┤│10 │羅○○ │Z000000000│ │├──┼────┼─────┼──────┤│11 │牟劉○○│Z000000000│ │├──┴────┴─────┴──────┤│94.5 │├──┬────┬─────┬──────┤│12 │黃劉○○│Z000000000│ │├──┴────┴─────┴──────┤│94.4 │├──┬────┬─────┬──────┤│13 │戴○○ │Z000000000│ │├──┼────┼─────┼──────┤│14 │游○○ │Z000000000│ │├──┼────┼─────┼──────┤│15 │姚○○ │Z000000000│ │├──┼────┼─────┼──────┤│16 │林○○ │Z000000000│ │├──┴────┴─────┴──────┤│94.3 │├──┬────┬─────┬──────┤│17 │賴邱○○│Z000000000│ │├──┼────┼─────┼──────┤│18 │劉○○ │Z000000000│ │├──┼────┼─────┼──────┤│19 │葉江○○│Z000000000│ │├──┼────┼─────┼──────┤│20 │溫林○○│Z000000000│ │├──┼────┼─────┼──────┤│21 │溫○○ │Z000000000│ │├──┼────┼─────┼──────┤│22 │童○○ │Z000000000│ │├──┼────┼─────┼──────┤│23 │游○ │Z000000000│ │├──┼────┼─────┼──────┤│24 │連○○ │Z000000000│ │├──┼────┼─────┼──────┤│25 │邱○○ │Z000000000│ │├──┼────┼─────┼──────┤│26 │林○○ │Z000000000│ │└──┴────┴─────┴──────┘壹─39(K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陳○○ │Z000000000│ │├──┼────┼─────┼──────┤│2 │陳○○ │Z000000000│ │├──┼────┼─────┼──────┤│3 │林○○ │Z000000000│ │├──┼────┼─────┼──────┤│4 │劉嚴○○│Z000000000│ │├──┴────┴─────┴──────┤│94.12 │├──┬────┬─────┬──────┤│5 │李○○ │Z000000000│ │├──┼────┼─────┼──────┤│6 │劉○○ │Z000000000│ │├──┴────┴─────┴──────┤│94.11 │├──┬────┬─────┬──────┤│7 │傅○○ │Z000000000│ │├──┼────┼─────┼──────┤│8 │葉○○ │Z000000000│ │├──┼────┼─────┼──────┤│9 │溫○○ │Z000000000│ │├──┼────┼─────┼──────┤│10 │江○○ │Z000000000│ │├──┴────┴─────┴──────┤│94.10 │├──┬────┬─────┬──────┤│11 │溫○○ │Z000000000│ │├──┼────┼─────┼──────┤│12 │彭○○ │Z000000000│ │├──┼────┼─────┼──────┤│13 │黃○○ │Z000000000│ │├──┼────┼─────┼──────┤│14 │詹○○ │Z000000000│ │├──┼────┼─────┼──────┤│15 │黃○○ │Z000000000│ │├──┼────┼─────┼──────┤│16 │戴○○ │Z000000000│ │├──┼────┼─────┼──────┤│17 │陳○○ │Z000000000│ │├──┼────┼─────┼──────┤│18 │邱○○ │Z000000000│ │├──┴────┴─────┴──────┤│94.9 │├──┬────┬─────┬──────┤│19 │林○○ │Z000000000│ │├──┼────┼─────┼──────┤│20 │江范○○│Z000000000│ │├──┼────┼─────┼──────┤│21 │徐○○ │Z000000000│ │├──┼────┼─────┼──────┤│22 │李○○ │Z000000000│ │├──┴────┴─────┴──────┤│94.8 │├──┬────┬─────┬──────┤│23 │賴○○ │Z000000000│ │├──┼────┼─────┼──────┤│24 │盧○○ │Z000000000│ │├──┼────┼─────┼──────┤│25 │孫○○ │Z000000000│ │├──┼────┼─────┼──────┤│26 │陳張○○│Z000000000│ │├──┼────┼─────┼──────┤│27 │吳○○ │Z000000000│ │├──┼────┼─────┼──────┤│28 │黃○○ │Z000000000│ │├──┼────┼─────┼──────┤│29 │陳○○ │Z000000000│ │├──┼────┼─────┼──────┤│30 │劉○○ │Z000000000│ │├──┼────┼─────┼──────┤│31 │賴○○ │Z000000000│ │├──┼────┼─────┼──────┤│32 │魏范○○│Z000000000│ │├──┼────┼─────┤ ││33 │卜○○ │Z000000000│ │├──┴────┴─────┴──────┤│以上壹-37至壹-39、身份證字號「K」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85人 │└────────────────────┘壹─40(L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3.11 │├──┬────┬─────┬──────┤│1 │嚴○○ │Z000000000│原名:嚴○○│├──┼────┼─────┼──────┤│2 │薛○○ │Z000000000│ │├──┼────┼─────┼──────┤│3 │蔡○○ │Z000000000│ │├──┼────┼─────┼──────┤│4 │廖○○ │Z000000000│ │├──┼────┼─────┼──────┤│5 │黃○○ │Z000000000│ │├──┼────┼─────┼──────┤│6 │黃徐○○│Z000000000│ │├──┼────┼─────┼──────┤│7 │曾○○ │Z000000000│ │├──┼────┼─────┼──────┤│8 │郭○○ │Z000000000│ │├──┼────┼─────┼──────┤│9 │郭○○ │Z000000000│ │├──┼────┼─────┼──────┤│10 │郭○○ │Z000000000│ │├──┼────┼─────┼──────┤│11 │林○○ │Z000000000│ │├──┴────┴─────┴──────┤│93.10 │├──┬────┬─────┬──────┤│12 │陳○○ │Z000000000│ │└──┴────┴─────┴──────┘壹─41(L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3.12 │├──┬────┬─────┬──────┤│1 │羅○○ │Z000000000│ │├──┼────┼─────┼──────┤│2 │賴○○ │Z000000000│原名:賴○○│├──┼────┼─────┼──────┤│3 │賴○○ │Z000000000│ │├──┼────┼─────┼──────┤│4 │廖○○ │Z000000000│ │├──┼────┼─────┼──────┤│5 │詹○○ │Z000000000│ │├──┼────┼─────┼──────┤│6 │詹○○ │Z000000000│ │├──┼────┼─────┼──────┤│7 │楊○○ │Z000000000│ │├──┼────┼─────┼──────┤│8 │陳許○○│Z000000000│ │├──┼────┼─────┼──────┤│9 │陳○○ │Z000000000│ │├──┼────┼─────┼──────┤│10 │陳○○ │Z000000000│ │├──┼────┼─────┼──────┤│11 │梁○○ │Z000000000│ │├──┼────┼─────┼──────┤│12 │徐羅○ │Z000000000│ │├──┼────┼─────┼──────┤│13 │林○○ │Z000000000│ │├──┼────┼─────┼──────┤│14 │李黃○○│Z000000000│ │├──┼────┼─────┼──────┤│15 │李○○ │Z000000000│ │├──┼────┼─────┼──────┤│16 │呂○○ │Z000000000│ │├──┼────┼─────┼──────┤│17 │王○○ │Z000000000│ │└──┴────┴─────┴──────┘壹─42(L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1 │├──┬────┬─────┬──────┤│1 │黃○○ │Z000000000│ │├──┼────┼─────┼──────┤│2 │黃○○ │Z000000000│ │├──┼────┼─────┼──────┤│3 │黃○○ │Z000000000│ │├──┼────┼─────┼──────┤│4 │黃○○ │Z000000000│ │├──┼────┼─────┼──────┤│5 │曾○○ │Z000000000│ │├──┼────┼─────┼──────┤│6 │傅○○ │Z000000000│ │├──┼────┼─────┼──────┤│7 │張○○ │Z000000000│ │├──┼────┼─────┼──────┤│8 │張○○ │Z000000000│ │├──┼────┼─────┼──────┤│9 │張○○ │Z000000000│ │├──┼────┼─────┼──────┤│10 │徐○○ │Z000000000│ │├──┼────┼─────┼──────┤│11 │范○○ │Z000000000│ │├──┼────┼─────┼──────┤│12 │洪○○ │Z000000000│ │├──┼────┼─────┼──────┤│13 │林藍○○│Z000000000│ │├──┼────┼─────┼──────┤│14 │林○○ │Z000000000│ │├──┼────┼─────┼──────┤│15 │林○○ │Z000000000│ │├──┼────┼─────┼──────┤│16 │林○○ │Z000000000│ │├──┼────┼─────┼──────┤│17 │林○○ │Z000000000│ │├──┼────┼─────┼──────┤│18 │周○○ │Z000000000│ │├──┼────┼─────┼──────┤│19 │周○○ │Z000000000│ │├──┼────┼─────┼──────┤│20 │李周○○│Z000000000│ │├──┼────┼─────┼──────┤│21 │巫○○ │Z000000000│ │├──┼────┼─────┼──────┤│22 │吳○○ │Z000000000│ │├──┼────┼─────┼──────┤│23 │王○○ │Z000000000│ │├──┼────┼─────┼──────┤│24 │尤○○ │Z000000000│ │└──┴────┴─────┴──────┘壹─43(L④)┌──┬────┬─────┬──────┐│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2 │├──┬────┬─────┬──────┤│1 │蘇○○ │Z000000000│ │├──┼────┼─────┼──────┤│2 │羅○○ │Z000000000│ │├──┼────┼─────┼──────┤│3 │羅○○ │Z000000000│ │├──┼────┼─────┼──────┤│4 │羅○○ │Z000000000│ │├──┼────┼─────┼──────┤│5 │羅○○ │Z000000000│ │├──┼────┼─────┼──────┤│6 │魏○○ │Z000000000│ │├──┼────┼─────┼──────┤│7 │戴○ │Z000000000│ │├──┼────┼─────┼──────┤│8 │劉盧○○│Z000000000│ │├──┼────┼─────┼──────┤│9 │劉○○ │Z000000000│ │├──┼────┼─────┼──────┤│10 │廖○○ │Z000000000│ │├──┼────┼─────┼──────┤│11 │楊○○ │Z000000000│ │├──┼────┼─────┼──────┤│12 │楊○○ │Z000000000│ │├──┼────┼─────┼──────┤│13 │陳○○ │Z000000000│ │├──┼────┼─────┼──────┤│14 │陳葉○○│Z000000000│ │├──┼────┼─────┼──────┤│15 │陳○○ │Z000000000│ │├──┼────┼─────┼──────┤│16 │陳○○ │Z000000000│ │├──┼────┼─────┼──────┤│17 │陳○○ │Z000000000│ │├──┼────┼─────┼──────┤│18 │陳○○ │Z000000000│ │├──┼────┼─────┼──────┤│19 │陳○○ │Z000000000│ │├──┼────┼─────┼──────┤│20 │陳綉○ │Z000000000│ │└──┴────┴─────┴──────┘壹─44(L⑤)┌──┬────┬─────┬──────┐│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1 │├──┬────┬─────┬──────┤│1 │林○○ │Z000000000│ │├──┼────┼─────┼──────┤│2 │林○○ │Z000000000│ │├──┼────┼─────┼──────┤│3 │林○○ │Z000000000│ │├──┼────┼─────┼──────┤│4 │林○○ │Z000000000│ │├──┼────┼─────┼──────┤│5 │林○○ │Z000000000│ │├──┼────┼─────┼──────┤│6 │李○○ │Z000000000│ │├──┼────┼─────┼──────┤│7 │呂柯○○│Z000000000│ │├──┼────┼─────┼──────┤│8 │呂○○ │Z000000000│ │├──┼────┼─────┼──────┤│9 │吳○○ │Z000000000│ │├──┼────┼─────┼──────┤│10 │吳○○ │Z000000000│ │├──┼────┼─────┼──────┤│11 │吳○○ │Z000000000│ │├──┼────┼─────┼──────┤│12 │吳○○ │Z000000000│ │├──┼────┼─────┼──────┤│13 │吳○○ │Z000000000│ │├──┼────┼─────┼──────┤│14 │吳○○ │Z000000000│ │├──┼────┼─────┼──────┤│15 │田○○ │Z000000000│ │├──┼────┼─────┼──────┤│16 │王○○ │Z000000000│ │├──┼────┼─────┼──────┤│17 │王鍾○○│Z000000000│ │├──┼────┼─────┼──────┤│18 │王○○ │Z000000000│ │├──┼────┼─────┼──────┤│19 │王○○ │Z000000000│ │└──┴────┴─────┴──────┘壹─45(L⑥)┌──┬────┬─────┬──────┐│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2 │├──┬────┬─────┬──────┤│1 │陳○○ │Z000000000│ │├──┼────┼─────┼──────┤│2 │陳○○ │Z000000000│ │├──┼────┼─────┼──────┤│3 │陳○○ │Z000000000│ │├──┼────┼─────┼──────┤│4 │陳○○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陳○○ │Z000000000│ │├──┼────┼─────┼──────┤│7 │陳○○ │Z000000000│ │├──┼────┼─────┼──────┤│8 │郭○○ │Z000000000│ │├──┼────┼─────┼──────┤│9 │郭○○ │Z000000000│ │├──┼────┼─────┼──────┤│10 │郭吳○○│Z000000000│ │├──┼────┼─────┼──────┤│11 │張○○ │Z000000000│ │├──┼────┼─────┼──────┤│12 │張○○ │Z000000000│ │├──┼────┼─────┼──────┤│13 │張○○ │Z000000000│ │├──┼────┼─────┼──────┤│14 │張○○ │Z000000000│ │├──┼────┼─────┼──────┤│15 │張楊○○│Z000000000│ │├──┼────┼─────┼──────┤│16 │張○○ │Z000000000│ │├──┼────┼─────┼──────┤│17 │張○○ │Z000000000│ │├──┼────┼─────┼──────┤│18 │張○○ │Z000000000│ │├──┼────┼─────┼──────┤│19 │張○○ │Z000000000│ │├──┼────┼─────┼──────┤│20 │張○○ │Z000000000│ │├──┼────┼─────┼──────┤│21 │張○○ │Z000000000│ │├──┼────┼─────┼──────┤│22 │范○○ │Z000000000│ │├──┼────┼─────┼──────┤│23 │侯曾○○│Z000000000│ │└──┴────┴─────┴──────┘壹─46(L⑦)┌──┬────┬─────┬──────┐│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3 │├──┬────┬─────┬──────┤│1 │嚴○○ │Z000000000│ │├──┼────┼─────┼──────┤│2 │羅陳○○│Z000000000│ │├──┼────┼─────┼──────┤│3 │羅○○ │Z000000000│ │├──┼────┼─────┼──────┤│4 │羅○○ │Z000000000│ │├──┼────┼─────┼──────┤│5 │簡○○ │Z000000000│ │├──┼────┼─────┼──────┤│6 │韓○○ │Z000000000│ │├──┼────┼─────┼──────┤│7 │謝陳○○│Z000000000│ │├──┼────┼─────┼──────┤│8 │賴○○ │Z000000000│ │├──┼────┼─────┼──────┤│9 │賴○○ │Z000000000│ │├──┼────┼─────┼──────┤│10 │蕭○○ │Z000000000│ │├──┼────┼─────┼──────┤│11 │黎○○ │Z000000000│ │├──┼────┼─────┼──────┤│12 │蔡○○ │Z000000000│ │├──┼────┼─────┼──────┤│13 │蔡○ │Z000000000│ │├──┼────┼─────┼──────┤│14 │劉○○ │Z000000000│ │├──┼────┼─────┼──────┤│15 │劉○○ │Z000000000│ │├──┼────┼─────┼──────┤│16 │劉○○ │Z000000000│ │├──┼────┼─────┼──────┤│17 │廖○○ │Z000000000│ │├──┼────┼─────┼──────┤│18 │廖○○ │Z000000000│ │├──┼────┼─────┼──────┤│19 │楊○○ │Z000000000│ │├──┼────┼─────┼──────┤│20 │楊○○ │Z000000000│ │├──┼────┼─────┼──────┤│21 │楊○○ │Z000000000│ │├──┼────┼─────┼──────┤│22 │楊○ │Z000000000│ │├──┼────┼─────┼──────┤│23 │楊○○ │Z000000000│ │├──┼────┼─────┼──────┤│24 │黃○○ │Z000000000│ │├──┼────┼─────┼──────┤│25 │黃○○ │Z000000000│ │├──┼────┼─────┼──────┤│26 │黃○○ │Z000000000│ │├──┼────┼─────┼──────┤│27 │曾○○ │Z000000000│ │└──┴────┴─────┴──────┘壹─47(L⑧)┌──┬────┬─────┬──────┐│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5 │├──┬────┬─────┬──────┤│1 │劉○○ │Z000000000│ │├──┼────┼─────┼──────┤│2 │趙○○ │Z000000000│ │├──┼────┼─────┼──────┤│3 │趙○○ │Z000000000│ │├──┼────┼─────┼──────┤│4 │楊○○ │Z000000000│ │├──┼────┼─────┼──────┤│5 │黃○○ │Z000000000│ │├──┼────┼─────┼──────┤│6 │黃○○ │Z000000000│ │├──┼────┼─────┼──────┤│7 │黃○○ │Z000000000│ │├──┼────┼─────┼──────┤│8 │陳○○ │Z000000000│ │├──┼────┼─────┼──────┤│9 │陳○○ │Z000000000│ │├──┼────┼─────┼──────┤│10 │張○○ │Z000000000│ │├──┼────┼─────┼──────┤│11 │洪○○ │Z000000000│ │├──┼────┼─────┼──────┤│12 │邵○○ │Z000000000│ │├──┼────┼─────┼──────┤│13 │周曾○○│Z000000000│ │├──┼────┼─────┼──────┤│14 │王○○ │Z000000000│ │├──┼────┼─────┼──────┤│15 │王○○ │Z000000000│ │├──┼────┼─────┼──────┤│16 │王○○ │Z000000000│ │├──┴────┴─────┴──────┤│94.4 │├──┬────┬─────┬──────┤│17 │陳○○ │Z000000000│ │├──┼────┼─────┼──────┤│18 │郭朱○○│Z000000000│ │├──┴────┴─────┴──────┤│94.3 │├──┬────┬─────┬──────┤│19 │竇○○ │Z000000000│ │├──┼────┼─────┼──────┤│20 │謝○○ │Z000000000│ │├──┼────┼─────┼──────┤│21 │賴陳○○│Z000000000│ │├──┼────┼─────┼──────┤│22 │賴○○ │Z000000000│ │├──┼────┼─────┼──────┤│23 │蔡○○ │Z000000000│ │├──┼────┼─────┼──────┤│24 │黃王○○│Z000000000│ │├──┼────┼─────┼──────┤│25 │舒○○ │Z000000000│ │├──┼────┼─────┼──────┤│26 │舒○○ │Z000000000│ │├──┼────┼─────┼──────┤│27 │陳○○ │Z000000000│ │├──┼────┼─────┼──────┤│28 │洪○○ │Z000000000│ │├──┼────┼─────┼──────┤│29 │姜○○ │Z000000000│ │├──┼────┼─────┼──────┤│30 │吳○○ │Z000000000│ │├──┼────┼─────┼──────┤│31 │朱○○ │Z000000000│ │└──┴────┴─────┴──────┘壹─48(L⑨)┌──┬────┬─────┬──────┐│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0 │├──┬────┬─────┬──────┤│1 │陳○○ │Z000000000│ │├──┼────┼─────┼──────┤│2 │朱○○ │Z000000000│ │├──┼────┼─────┼──────┤│3 │林○○ │Z000000000│ │├──┼────┼─────┼──────┤│4 │林○○ │Z000000000│ │├──┼────┼─────┼──────┤│5 │雒○○ │Z000000000│ │├──┼────┼─────┼──────┤│6 │魏○○ │Z000000000│ │├──┼────┼─────┼──────┤│7 │張○○ │Z000000000│ │├──┼────┼─────┼──────┤│8 │王○ │Z000000000│ │├──┼────┼─────┼──────┤│9 │林○○ │Z000000000│ │├──┼────┼─────┼──────┤│10 │顏○○ │Z000000000│ │├──┴────┴─────┴──────┤│94.9 │├──┬────┬─────┬──────┤│11 │劉○○ │Z000000000│ │├──┼────┼─────┼──────┤│12 │陳○○ │Z000000000│ │├──┼────┼─────┼──────┤│13 │吳○○ │Z000000000│ │├──┼────┼─────┼──────┤│14 │童○○ │Z000000000│ │├──┼────┼─────┼──────┤│15 │陳○○ │Z000000000│ │├──┼────┼─────┼──────┤│16 │廖○○ │Z000000000│ │├──┴────┴─────┴──────┤│94.8 │├──┬────┬─────┬──────┤│17 │曾徐○○│Z000000000│ │├──┼────┼─────┼──────┤│18 │蔡○○ │Z000000000│ │├──┼────┼─────┼──────┤│19 │詹○○ │Z000000000│ │├──┼────┼─────┼──────┤│20 │黃○○ │Z000000000│ │├──┼────┼─────┼──────┤│21 │張○○ │Z000000000│ │├──┼────┼─────┼──────┤│22 │陳○○ │Z000000000│ │├──┼────┼─────┼──────┤│23 │林○○ │Z000000000│ │├──┴────┴─────┴──────┤│94.7 │├──┬────┬─────┬──────┤│24 │曾○○ │Z000000000│ │├──┼────┼─────┼──────┤│25 │白○○ │Z000000000│ │├──┼────┼─────┼──────┤│26 │謝○○ │Z000000000│ │├──┼────┼─────┼──────┤│27 │藍○○ │Z000000000│ │├──┼────┼─────┼──────┤│28 │張○○ │Z000000000│ │├──┼────┼─────┼──────┤│29 │賴○○ │Z000000000│ │├──┼────┼─────┼──────┤│30 │林○○ │Z000000000│ │├──┼────┼─────┼──────┤│31 │林○○ │Z000000000│ │├──┴────┴─────┴──────┤│94.6 │├──┬────┬─────┬──────┤│32 │賴○○ │Z000000000│ │├──┼────┼─────┼──────┤│33 │陳○○ │Z000000000│ │└──┴────┴─────┴──────┘壹─49(L⑩)┌──┬────┬─────┬──────┐│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吳○○ │Z000000000│ │├──┼────┼─────┼──────┤│2 │何○○ │Z000000000│ │├──┼────┼─────┼──────┤│3 │黃○○ │Z000000000│ │├──┼────┼─────┼──────┤│4 │張林○○│Z000000000│ │├──┼────┼─────┼──────┤│5 │林○○ │Z000000000│ │├──┼────┼─────┼──────┤│6 │曾○○ │Z000000000│ │├──┼────┼─────┼──────┤│7 │王○○ │Z000000000│ │├──┼────┼─────┼──────┤│8 │王○○ │Z000000000│ │├──┼────┼─────┼──────┤│9 │王○○ │Z000000000│ │├──┴────┴─────┴──────┤│94.12 │├──┬────┬─────┬──────┤│10 │林○○ │Z000000000│ │├──┼────┼─────┼──────┤│11 │范○○ │Z000000000│ │├──┼────┼─────┼──────┤│12 │林○○ │Z000000000│ │├──┼────┼─────┼──────┤│13 │林○○ │Z000000000│ │├──┼────┼─────┼──────┤│14 │梁○○ │Z000000000│ │├──┼────┼─────┼──────┤│15 │林○○ │Z000000000│ │├──┴────┴─────┴──────┤│94.11 │├──┬────┬─────┬──────┤│16 │古○○ │Z000000000│ │├──┼────┼─────┼──────┤│17 │林○○ │Z000000000│ │├──┼────┼─────┼──────┤│18 │陳○○ │Z000000000│ │├──┼────┼─────┼──────┤│19 │呂○○ │Z000000000│ │├──┼────┼─────┼──────┤│20 │陳○○ │Z000000000│ │├──┼────┼─────┼──────┤│21 │林○○ │Z000000000│ │├──┼────┼─────┼──────┤│22 │蔡○○ │Z000000000│ │├──┼────┼─────┼──────┤│23 │詹○○ │Z000000000│ │├──┴────┴─────┴──────┤│以上壹-40至壹-49、身份證字號「L」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229人 │└────────────────────┘壹─50(M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3.12-1 │├──┬────┬─────┬──────┤│1 │許○○ │Z000000000│ │├──┼────┼─────┼──────┤│2 │許吳○○│Z000000000│ │├──┼────┼─────┼──────┤│3 │張○○ │Z000000000│ │├──┼────┼─────┼──────┤│4 │張○○ │Z000000000│ │├──┼────┼─────┼──────┤│5 │張○○ │Z000000000│ │├──┼────┼─────┼──────┤│6 │施○ │Z000000000│ │├──┼────┼─────┼──────┤│7 │林賴○○│Z000000000│ │├──┼────┼─────┼──────┤│8 │林○○ │Z000000000│ │├──┼────┼─────┼──────┤│9 │李○○ │Z000000000│ │├──┼────┼─────┼──────┤│10 │宋○○ │Z000000000│ │├──┼────┼─────┼──────┤│11 │王○○ │Z000000000│ │├──┴────┴─────┴──────┤│93.11 │├──┬────┬─────┬──────┤│12 │楊○○ │Z000000000│ │├──┼────┼─────┼──────┤│13 │陳○○ │Z000000000│ │├──┼────┼─────┼──────┤│14 │陳吳○○│Z000000000│ │├──┼────┼─────┼──────┤│15 │陳○○ │Z000000000│ │├──┼────┼─────┼──────┤│16 │吳○○ │Z000000000│ │├──┼────┼─────┼──────┤│17 │江○○ │Z000000000│ │└──┴────┴─────┴──────┘壹─51(M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1 │├──┬────┬─────┬──────┤│1 │邱○○ │Z000000000│ │├──┼────┼─────┼──────┤│2 │林○○ │Z000000000│ │├──┼────┼─────┼──────┤│3 │林○○ │Z000000000│ │├──┼────┼─────┼──────┤│4 │林○○ │Z000000000│ │├──┼────┼─────┼──────┤│5 │李○○ │Z000000000│ │├──┼────┼─────┼──────┤│6 │吳○○ │Z000000000│ │├──┼────┼─────┼──────┤│7 │全○○ │Z000000000│ │├──┼────┼─────┼──────┤│8 │白○○ │Z000000000│ │├──┼────┼─────┼──────┤│9 │王陳○○│Z000000000│ │├──┴────┴─────┴──────┤│93.12-2 │├──┬────┬─────┬──────┤│10 │謝○○ │Z000000000│ │├──┼────┼─────┼──────┤│11 │劉陳○○│Z000000000│ │├──┼────┼─────┼──────┤│12 │劉○○ │Z000000000│ │├──┼────┼─────┼──────┤│13 │廖○○ │Z000000000│ │├──┼────┼─────┼──────┤│14 │雷○○ │Z000000000│ │├──┼────┼─────┼──────┤│15 │楊○○ │Z000000000│ │├──┼────┼─────┼──────┤│16 │黃○○ │Z000000000│ │├──┼────┼─────┼──────┤│17 │陳○○ │Z000000000│ │├──┼────┼─────┼──────┤│18 │陳○ │Z000000000│ │├──┼────┼─────┼──────┤│19 │陳○○ │Z000000000│ │└──┴────┴─────┴──────┘壹─52(M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2 │├──┬────┬─────┬──────┤│1 │蘇○○ │Z000000000│ │├──┼────┼─────┼──────┤│2 │蔡○○ │Z000000000│ │├──┼────┼─────┼──────┤│3 │劉○○ │Z000000000│ │├──┼────┼─────┼──────┤│4 │劉○○ │Z000000000│ │├──┼────┼─────┼──────┤│5 │管○○ │Z000000000│ │├──┼────┼─────┼──────┤│6 │鄒○○ │Z000000000│ │├──┼────┼─────┼──────┤│7 │葉○○ │Z000000000│ │├──┼────┼─────┼──────┤│8 │楊○○ │Z000000000│ │├──┼────┼─────┼──────┤│9 │黃○○ │Z000000000│ │├──┼────┼─────┼──────┤│10 │陳○○ │Z000000000│ │├──┼────┼─────┼──────┤│11 │陳張○○│Z000000000│ │├──┼────┼─────┼──────┤│12 │許○○ │Z000000000│ │├──┼────┼─────┼──────┤│13 │莊○○ │Z000000000│ │├──┼────┼─────┼──────┤│14 │梁○○ │Z000000000│ │├──┼────┼─────┼──────┤│15 │張○○ │Z000000000│ │├──┼────┼─────┼──────┤│16 │張○○ │Z000000000│ │├──┼────┼─────┼──────┤│17 │徐○○ │Z000000000│ │├──┼────┼─────┼──────┤│18 │胡○○ │Z000000000│ │├──┼────┼─────┼──────┤│19 │洪○○ │Z000000000│ │├──┼────┼─────┼──────┤│20 │洪○○ │Z000000000│ │└──┴────┴─────┴──────┘壹─53(M④)┌──┬────┬─────┬──────┐│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1 │├──┬────┬─────┬──────┤│1 │許○○ │Z000000000│ │├──┼────┼─────┼──────┤│2 │莊○○ │Z000000000│ │├──┼────┼─────┼──────┤│3 │張○○ │Z000000000│ │├──┼────┼─────┼──────┤│4 │張○○ │Z000000000│ │├──┼────┼─────┼──────┤│5 │張○○ │Z000000000│ │├──┼────┼─────┼──────┤│6 │張○○ │Z000000000│ │├──┼────┼─────┼──────┤│7 │高○○ │Z000000000│ │├──┼────┼─────┼──────┤│8 │柯○○ │Z000000000│ │├──┼────┼─────┼──────┤│9 │周○○ │Z000000000│ │├──┼────┼─────┼──────┤│10 │杜秋○○│Z000000000│ │├──┼────┼─────┼──────┤│11 │李○○ │Z000000000│ │├──┼────┼─────┼──────┤│12 │李○○ │Z000000000│ │├──┼────┼─────┼──────┤│13 │李○○ │Z000000000│ │├──┼────┼─────┼──────┤│14 │吳○○ │Z000000000│ │├──┼────┼─────┼──────┤│15 │吳○○ │Z000000000│ │├──┼────┼─────┼──────┤│16 │何○○ │Z000000000│ │├──┼────┼─────┼──────┤│17 │江○○ │Z000000000│ │├──┼────┼─────┼──────┤│18 │王○○ │Z000000000│ │├──┼────┼─────┼──────┤│19 │王○○ │Z000000000│ │├──┼────┼─────┼──────┤│20 │王○○ │Z000000000│ │├──┼────┼─────┼──────┤│21 │王○○ │Z000000000│ │└──┴────┴─────┴──────┘壹─54(M⑤)┌──┬────┬─────┬──────┐│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3 │├──┬────┬─────┬──────┤│1 │賴○○ │Z000000000│ │├──┼────┼─────┼──────┤│2 │鄭○○ │Z000000000│ │├──┼────┼─────┼──────┤│3 │蔡○○ │Z000000000│ │├──┼────┼─────┼──────┤│4 │黃○○ │Z000000000│ │├──┼────┼─────┼──────┤│5 │黃○○ │Z000000000│ │├──┼────┼─────┼──────┤│6 │彭○○ │Z000000000│ │├──┼────┼─────┼──────┤│7 │彭○○ │Z000000000│ │├──┼────┼─────┼──────┤│8 │許○○ │Z000000000│ │├──┴────┴─────┴──────┤│94.2-2 │├──┬────┬─────┬──────┤│9 │蕭○○ │Z000000000│ │├──┼────┼─────┼──────┤│10 │鄭○○ │Z000000000│ │├──┼────┼─────┼──────┤│11 │葉○○ │Z000000000│ │├──┼────┼─────┼──────┤│12 │黃○○ │Z000000000│ │├──┼────┼─────┼──────┤│13 │曾○○ │Z000000000│ │├──┼────┼─────┼──────┤│14 │陳○ │Z000000000│ │├──┼────┼─────┼──────┤│15 │陳○○ │Z000000000│ │├──┼────┼─────┼──────┤│16 │陳○○ │Z000000000│原名:陳○○│├──┼────┼─────┼──────┤│17 │陳○○ │Z000000000│ │├──┼────┼─────┼──────┤│18 │陳○○ │Z000000000│ │└──┴────┴─────┴──────┘壹─55(M⑥)┌──┬────┬─────┬──────┐│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簡○○ │Z000000000│ │├──┴────┴─────┴──────┤│94.12 │├──┬────┬─────┬──────┤│2 │余○○ │Z000000000│ │├──┼────┼─────┼──────┤│3 │簡○○ │Z000000000│ │├──┼────┼─────┼──────┤│4 │曾○○ │Z000000000│ │├──┴────┴─────┴──────┤│94.11 │├──┬────┬─────┬──────┤│5 │謝○○ │Z000000000│原名:謝○○│├──┼────┼─────┼──────┤│6 │呂王○○│Z000000000│ │├──┴────┴─────┴──────┤│94.10 │├──┬────┬─────┬──────┤│7 │葉○○ │Z000000000│ │├──┼────┼─────┼──────┤│8 │陳○○ │Z000000000│ │├──┼────┼─────┼──────┤│9 │黃○○ │Z000000000│ │├──┼────┼─────┼──────┤│10 │張○○ │Z000000000│ │├──┼────┼─────┼──────┤│11 │呂○○ │Z000000000│ │├──┼────┼─────┼──────┤│12 │洪○○ │Z000000000│ │├──┴────┴─────┴──────┤│94.9 │├──┬────┬─────┬──────┤│13 │何○○ │Z000000000│ │├──┼────┼─────┼──────┤│14 │洪○○ │Z000000000│ │├──┼────┼─────┼──────┤│15 │李林○○│Z000000000│ │├──┴────┴─────┴──────┤│94.8 │├──┬────┬─────┬──────┤│16 │賴○○ │Z000000000│ │├──┼────┼─────┼──────┤│17 │蔡○○ │Z000000000│ │├──┼────┼─────┼──────┤│18 │許瀞○ │Z000000000│ │├──┼────┼─────┼──────┤│19 │鍾○○ │Z000000000│ │├──┼────┼─────┼──────┤│20 │鍾○○ │Z000000000│ │├──┼────┼─────┼──────┤│21 │梁○○ │Z000000000│ │├──┼────┼─────┼──────┤│22 │孫○○ │Z000000000│ │├──┴────┴─────┴──────┤│94.7 │├──┬────┬─────┬──────┤│23 │魏○○ │Z000000000│ │├──┼────┼─────┼──────┤│24 │李○○ │Z000000000│ │├──┼────┼─────┼──────┤│25 │蕭○○ │Z000000000│ │├──┼────┼─────┼──────┤│26 │張○○ │Z000000000│ │├──┼────┼─────┼──────┤│27 │林○○ │Z000000000│ │├──┼────┼─────┼──────┤│28 │謝○○ │Z000000000│ │├──┼────┼─────┼──────┤│29 │許劉○○│Z000000000│ │├──┴────┴─────┴──────┤│94.5 │├──┬────┬─────┬──────┤│30 │蔡○○ │Z000000000│ │├──┼────┼─────┼──────┤│31 │黃○○ │Z000000000│ │├──┼────┼─────┼──────┤│32 │陳○○ │Z000000000│原名:陳○○│├──┼────┼─────┼──────┤│33 │陳○○ │Z000000000│ │├──┴────┴─────┴──────┤│以上壹-50至壹-55、身份證字號「M」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128人 │└────────────────────┘壹─56(N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3.12 │├──┬────┬─────┬──────┤│1 │蕭○○ │Z000000000│ │├──┼────┼─────┼──────┤│2 │蕭○○ │Z000000000│ │├──┼────┼─────┼──────┤│3 │游○○ │Z000000000│ │├──┼────┼─────┼──────┤│4 │陳○○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莊○○ │Z000000000│ │├──┼────┼─────┼──────┤│7 │張○○ │Z000000000│ │├──┼────┼─────┼──────┤│8 │邱○○ │Z000000000│ │├──┼────┼─────┼──────┤│9 │林張○○│Z000000000│ │├──┼────┼─────┼──────┤│10 │吳○○ │Z000000000│ │├──┼────┼─────┼──────┤│11 │吳○○ │Z000000000│ │├──┼────┼─────┼──────┤│12 │石許○○│Z000000000│ │├──┼────┼─────┼──────┤│13 │石○○ │Z000000000│ │├──┴────┴─────┴──────┤│93.11 │├──┬────┬─────┬──────┤│14 │蕭○○ │Z000000000│ │├──┼────┼─────┼──────┤│15 │黃○○ │Z000000000│ │├──┼────┼─────┼──────┤│16 │黃○○ │Z000000000│ │├──┼────┼─────┼──────┤│17 │梁○○ │Z000000000│ │├──┼────┼─────┼──────┤│18 │林○○ │Z000000000│ │├──┴────┴─────┴──────┤│93.10 │├──┬────┬─────┬──────┤│19 │游○○ │Z000000000│ │├──┼────┼─────┼──────┤│20 │石○○ │Z000000000│ │├──┼────┼─────┼──────┤│21 │王○○ │Z000000000│ │└──┴────┴─────┴──────┘壹─57(N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 │├──┬────┬─────┬──────┤│1 │鐘○○ │Z000000000│ │├──┼────┼─────┼──────┤│2 │蕭○○ │Z000000000│ │├──┼────┼─────┼──────┤│3 │楊○○ │Z000000000│ │├──┼────┼─────┼──────┤│4 │黃陳○○│Z000000000│ │├──┼────┼─────┼──────┤│5 │黃○○ │Z000000000│ │├──┼────┼─────┼──────┤│6 │童○○ │Z000000000│ │├──┼────┼─────┼──────┤│7 │陳○○ │Z000000000│ │├──┼────┼─────┼──────┤│8 │莊○○ │Z000000000│ │├──┼────┼─────┼──────┤│9 │梁○○ │Z000000000│ │├──┼────┼─────┼──────┤│10 │梁○○ │Z000000000│ │├──┼────┼─────┼──────┤│11 │梁○○ │Z000000000│ │├──┼────┼─────┼──────┤│12 │張○○ │Z000000000│ │├──┼────┼─────┼──────┤│13 │范○○ │Z000000000│ │├──┼────┼─────┼──────┤│14 │林○○ │Z000000000│ │├──┼────┼─────┼──────┤│15 │吳○○ │Z000000000│ │├──┼────┼─────┼──────┤│16 │吳○○ │Z000000000│ │├──┼────┼─────┼──────┤│17 │石○○ │Z000000000│ ││ │ │ │ │└──┴────┴─────┴──────┘壹─58(N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1 │├──┬────┬─────┬──────┤│1 │許○ │Z000000000│ │├──┼────┼─────┼──────┤│2 │黃○○ │Z000000000│ │├──┼────┼─────┼──────┤│3 │黃○○ │Z000000000│原為:歐○○││ │ │ │(Z000000000)│├──┼────┼─────┼──────┤│4 │童○○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陳○○ │Z000000000│ │├──┼────┼─────┼──────┤│7 │陳○○ │Z000000000│ │├──┼────┼─────┼──────┤│8 │陳○○ │Z000000000│ │├──┼────┼─────┼──────┤│9 │許○○ │Z000000000│ │├──┼────┼─────┼──────┤│10 │許○○ │Z000000000│ │├──┼────┼─────┼──────┤│11 │許○○ │Z000000000│ │├──┼────┼─────┼──────┤│12 │許○○ │Z000000000│ │├──┼────┼─────┼──────┤│13 │梁○○ │Z000000000│ │├──┼────┼─────┼──────┤│14 │梁○○ │Z000000000│ │├──┼────┼─────┼──────┤│15 │張○○ │Z000000000│ │├──┼────┼─────┼──────┤│16 │張○○ │Z000000000│ │├──┼────┼─────┼──────┤│17 │洪○○ │Z000000000│ │├──┼────┼─────┼──────┤│18 │洪○○ │Z000000000│ │├──┼────┼─────┼──────┤│19 │洪○○ │Z000000000│ │├──┼────┼─────┼──────┤│20 │林○○ │Z000000000│ │├──┼────┼─────┼──────┤│21 │林○○ │Z000000000│ │├──┼────┼─────┼──────┤│22 │林○○ │Z000000000│ │├──┼────┼─────┼──────┤│23 │林○○ │Z000000000│ │├──┼────┼─────┼──────┤│24 │李○○ │Z000000000│ │├──┼────┼─────┼──────┤│25 │吳○○ │Z000000000│ │└──┴────┴─────┴──────┘壹─59(N④)┌──┬────┬─────┬──────┐│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3 │├──┬────┬─────┬──────┤│1 │徐○○ │Z000000000│原為:俉○○││ │ │ │(Z000000000)│├──┼────┼─────┼──────┤│2 │竇○○ │Z000000000│ │├──┼────┼─────┼──────┤│3 │蕭○○ │Z000000000│ │├──┼────┼─────┼──────┤│4 │劉○○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陳○○ │Z000000000│ │├──┼────┼─────┼──────┤│7 │陳○○ │Z000000000│ │├──┼────┼─────┼──────┤│8 │梁○○ │Z000000000│ │├──┼────┼─────┼──────┤│9 │洪○○ │Z000000000│ │├──┼────┼─────┼──────┤│10 │邱賴○○│Z000000000│ │├──┼────┼─────┼──────┤│11 │林○○ │Z000000000│ │├──┼────┼─────┼──────┤│12 │王○○ │Z000000000│ │├──┴────┴─────┴──────┤│94.2-2 │├──┬────┬─────┬──────┤│13 │龔○○ │Z000000000│ │├──┼────┼─────┼──────┤│14 │蘇○○ │Z000000000│ │├──┼────┼─────┼──────┤│15 │蘇○○ │Z000000000│ │├──┼────┼─────┼──────┤│16 │顏○○ │Z000000000│ │├──┼────┼─────┼──────┤│17 │謝○○ │Z000000000│ │├──┼────┼─────┼──────┤│18 │蕭○○ │Z000000000│ │├──┼────┼─────┼──────┤│19 │蔡○ │Z000000000│ │├──┼────┼─────┼──────┤│20 │蔡○○ │Z000000000│ │├──┼────┼─────┼──────┤│21 │楊○○ │Z000000000│ ││ │ │ │ │└──┴────┴─────┴──────┘壹─60(N⑤)┌──┬────┬─────┬──────┐│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8 │├──┬────┬─────┬──────┤│1 │張○○ │Z000000000│ │├──┼────┼─────┼──────┤│2 │陳○○ │Z000000000│ │├──┼────┼─────┼──────┤│3 │洪○○ │Z000000000│ │├──┼────┼─────┼──────┤│4 │洪陳○ │Z000000000│ │├──┼────┼─────┼──────┤│5 │洪○○ │Z000000000│ │├──┼────┼─────┼──────┤│6 │洪○○ │Z000000000│ │├──┼────┼─────┼──────┤│7 │洪○○ │Z000000000│ │├──┼────┼─────┼──────┤│8 │洪○○ │Z000000000│ │├──┼────┼─────┼──────┤│9 │洪○ │Z000000000│ │├──┼────┼─────┼──────┤│10 │劉○○ │Z000000000│ │├──┼────┼─────┼──────┤│11 │陳○○ │Z000000000│ │├──┼────┼─────┼──────┤│12 │廖○○ │Z000000000│ │├──┼────┼─────┼──────┤│13 │陳○○ │Z000000000│ │├──┼────┼─────┼──────┤│14 │蔡○○ │Z000000000│ │├──┴────┴─────┴──────┤│94.7 │├──┬────┬─────┬──────┤│15 │鐘○○ │Z000000000│ │├──┼────┼─────┼──────┤│16 │鐘○○ │Z000000000│ │├──┼────┼─────┼──────┤│17 │尤○○ │Z000000000│ │├──┼────┼─────┼──────┤│18 │洪○○ │Z000000000│ │├──┼────┼─────┼──────┤│19 │洪○○ │Z000000000│ │├──┼────┼─────┼──────┤│20 │許春○○│Z000000000│ │├──┴────┴─────┴──────┤│94.6 │├──┬────┬─────┬──────┤│21 │陳○○ │Z000000000│ │├──┼────┼─────┼──────┤│22 │許○ │Z000000000│ │├──┼────┼─────┼──────┤│23 │林廖○○│Z000000000│ │├──┼────┼─────┼──────┤│24 │粘○○ │Z000000000│ │├──┴────┴─────┴──────┤│94.5 │├──┬────┬─────┬──────┤│25 │謝○○ │Z000000000│ │├──┼────┼─────┼──────┤│26 │蕭○○ │Z000000000│ │├──┼────┼─────┼──────┤│27 │陳○○ │Z000000000│ │├──┼────┼─────┼──────┤│28 │陳○ │Z000000000│ │├──┴────┴─────┴──────┤│94.4 │├──┬────┬─────┬──────┤│29 │游陳○○│Z000000000│ │├──┼────┼─────┼──────┤│30 │洪○○ │Z000000000│ │├──┼────┼─────┼──────┤│31 │李○○ │Z000000000│ │└──┴────┴─────┴──────┘壹─61(N⑥)┌──┬────┬─────┬──────┐│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張柯○○│Z000000000│ │├──┼────┼─────┼──────┤│2 │蔡○○ │Z000000000│ │├──┼────┼─────┼──────┤│3 │許○○ │Z000000000│ │├──┼────┼─────┼──────┤│4 │紀○○ │Z000000000│ │├──┼────┼─────┼──────┤│5 │黃許○○│Z000000000│ │├──┼────┼─────┼──────┤│6 │黃莊○○│Z000000000│ │├──┴────┴─────┴──────┤│94.12 │├──┬────┬─────┬──────┤│7 │葉施○○│Z000000000│ │├──┼────┼─────┼──────┤│8 │陳○○ │Z000000000│ │├──┴────┴─────┴──────┤│94.11 │├──┬────┬─────┬──────┤│9 │許○○ │Z000000000│ │├──┼────┼─────┼──────┤│10 │施○○ │Z000000000│ │├──┼────┼─────┼──────┤│11 │洪○○ │Z000000000│ │├──┼────┼─────┼──────┤│12 │詹○○ │Z000000000│ │├──┼────┼─────┼──────┤│13 │楊○○ │Z000000000│ │├──┼────┼─────┼──────┤│14 │洪○○ │Z000000000│ │├──┼────┼─────┼──────┤│15 │石○○ │Z000000000│ │├──┼────┼─────┼──────┤│16 │許○○ │Z000000000│ │├──┼────┼─────┼──────┤│17 │許○○ │Z000000000│ │├──┼────┼─────┼──────┤│18 │林○○ │Z000000000│ │├──┴────┴─────┴──────┤│94.10 │├──┬────┬─────┬──────┤│19 │廖○○ │Z000000000│ │├──┼────┼─────┼──────┤│20 │蔡○○ │Z000000000│ │├──┼────┼─────┼──────┤│21 │胡○○ │Z000000000│ │├──┼────┼─────┼──────┤│22 │陳○○ │Z000000000│ │├──┼────┼─────┼──────┤│23 │許○○ │Z000000000│ │├──┼────┼─────┼──────┤│24 │洪○○ │Z000000000│ │├──┼────┼─────┼──────┤│25 │謝○○ │Z000000000│ │├──┼────┼─────┼──────┤│26 │洪○○ │Z000000000│ │├──┴────┴─────┴──────┤│94.9 │├──┬────┬─────┬──────┤│27 │蕭許○○│Z000000000│ │├──┼────┼─────┼──────┤│28 │黃○○ │Z000000000│ │├──┼────┼─────┼──────┤│29 │郭○○ │Z000000000│ │├──┼────┼─────┼──────┤│30 │胡○○ │Z000000000│ │├──┼────┼─────┼──────┤│31 │林○○ │Z000000000│ │├──┼────┼─────┼──────┤│32 │黃○○ │Z000000000│ ││33 │林○○ │Z000000000│ │├──┴────┴─────┴──────┤│以上壹-56至壹-61、身份證字號「N」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148人 │└────────────────────┘壹─62(P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3.12 │├──┬────┬─────┬──────┤│1 │顏○○ │Z000000000│ │├──┼────┼─────┼──────┤│2 │謝○○ │Z000000000│ │├──┼────┼─────┼──────┤│3 │蔡○○ │Z000000000│ │├──┼────┼─────┼──────┤│4 │張○○ │Z000000000│ │├──┴────┴─────┴──────┤│93.11 │├──┬────┬─────┬──────┤│5 │李○○ │Z000000000│ │├──┼────┼─────┼──────┤│6 │陳○○ │Z000000000│ │├──┼────┼─────┼──────┤│7 │陳○○ │Z000000000│ │├──┼────┼─────┼──────┤│8 │張○○ │Z000000000│ │├──┼────┼─────┼──────┤│9 │李○○ │Z000000000│ │├──┴────┴─────┴──────┤│93.10 │├──┬────┬─────┬──────┤│10 │許○○ │Z000000000│ │├──┼────┼─────┼──────┤│11 │王○○ │Z000000000│ │└──┴────┴─────┴──────┘壹─63(P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1 │├──┬────┬─────┬──────┤│1 │林○ │Z000000000│(即林○○)│├──┼────┼─────┼──────┤│2 │林○○ │Z000000000│ │├──┼────┼─────┼──────┤│3 │林○○ │Z000000000│ │├──┼────┼─────┼──────┤│4 │林○○ │Z000000000│ │├──┼────┼─────┼──────┤│5 │李○○ │Z000000000│ │├──┼────┼─────┼──────┤│6 │王○○ │Z000000000│ │├──┼────┼─────┼──────┤│7 │王綉○ │Z000000000│ │├──┴────┴─────┴──────┤│94.1 │├──┬────┬─────┬──────┤│8 │蔡○○ │Z000000000│ │├──┼────┼─────┼──────┤│9 │蔡○○ │Z000000000│ │├──┼────┼─────┼──────┤│10 │劉○○ │Z000000000│ │├──┼────┼─────┼──────┤│11 │劉○粸 │Z000000000│ │├──┼────┼─────┼──────┤│12 │楊○○ │Z000000000│ │├──┼────┼─────┼──────┤│13 │莊○○ │Z000000000│ │├──┼────┼─────┼──────┤│14 │張○○ │Z000000000│ │├──┼────┼─────┼──────┤│15 │柯○○ │Z000000000│ │├──┼────┼─────┼──────┤│16 │林○○ │Z000000000│ │├──┼────┼─────┼──────┤│17 │林○○ │Z000000000│ │├──┼────┼─────┼──────┤│18 │林○○ │Z000000000│ │├──┼────┼─────┼──────┤│19 │李○○ │Z000000000│ │├──┼────┼─────┼──────┤│20 │吳○○ │Z000000000│ │├──┼────┼─────┼──────┤│21 │陳○○ │Z000000000│原為:吳○○││ │ │ │(Z000000000)││ │ │ │ │└──┴────┴─────┴──────┘壹─64(P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3 │├──┬────┬─────┬──────┤│1 │羅○○ │Z000000000│ │├──┼────┼─────┼──────┤│2 │蔡施○○│Z000000000│ │├──┼────┼─────┼──────┤│3 │蔡○○ │Z000000000│ │├──┼────┼─────┼──────┤│4 │劉○○ │Z000000000│ │├──┼────┼─────┼──────┤│5 │廖○○ │Z000000000│ │├──┼────┼─────┼──────┤│6 │廖○○ │Z000000000│ │├──┼────┼─────┼──────┤│7 │詹○○ │Z000000000│ │├──┼────┼─────┼──────┤│8 │許○○ │Z000000000│ │├──┼────┼─────┼──────┤│9 │張○○ │Z000000000│ │├──┼────┼─────┼──────┤│10 │張○○ │Z000000000│ │├──┼────┼─────┼──────┤│11 │洪○○ │Z000000000│ │├──┼────┼─────┼──────┤│12 │洪○○ │Z000000000│ │├──┼────┼─────┼──────┤│13 │沈○○ │Z000000000│ │├──┼────┼─────┼──────┤│14 │李○○ │Z000000000│ │├──┼────┼─────┼──────┤│15 │王○○ │Z000000000│ │├──┼────┼─────┼──────┤│16 │王綉○ │Z000000000│ │├──┴────┴─────┴──────┤│94.2-2 │├──┬────┬─────┬──────┤│17 │謝○○ │Z000000000│ │├──┼────┼─────┼──────┤│18 │蔡○○ │Z000000000│ │├──┼────┼─────┼──────┤│19 │蔡○○ │Z000000000│ │├──┼────┼─────┼──────┤│20 │蔡○○ │Z000000000│ │├──┼────┼─────┼──────┤│21 │蔡○○ │Z000000000│ │├──┼────┼─────┼──────┤│22 │黃○○ │Z000000000│ │└──┴────┴─────┴──────┘壹─65(P④)┌──┬────┬─────┬──────┐│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劉○○ │Z000000000│ │├──┼────┼─────┼──────┤│2 │林○○ │Z000000000│ │├──┼────┼─────┼──────┤│3 │鄭○○ │Z000000000│ │├──┼────┼─────┼──────┤│4 │林○○ │Z000000000│ │├──┴────┴─────┴──────┤│94.12 │├──┬────┬─────┬──────┤│5 │林○○ │Z000000000│ │├──┴────┴─────┴──────┤│94.11 │├──┬────┬─────┬──────┤│6 │王○○ │Z000000000│ │├──┴────┴─────┴──────┤│94.10 │├──┬────┬─────┬──────┤│7 │王○○ │Z000000000│ │├──┴────┴─────┴──────┤│94.9 │├──┬────┬─────┬──────┤│8 │王○○ │Z000000000│ │├──┼────┼─────┼──────┤│9 │許○○ │Z000000000│ │├──┴────┴─────┴──────┤│94.8 │├──┬────┬─────┬──────┤│10 │陳○○ │Z000000000│ │├──┼────┼─────┼──────┤│11 │王○○ │Z000000000│ │├──┼────┼─────┼──────┤│12 │王○○ │Z000000000│ │├──┴────┴─────┴──────┤│94.7 │├──┬────┬─────┬──────┤│13 │吳○○ │Z000000000│ │├──┼────┼─────┼──────┤│14 │林○○ │Z000000000│ │├──┼────┼─────┼──────┤│15 │楊○○ │Z000000000│ │├──┴────┴─────┴──────┤│94.6 │├──┬────┬─────┬──────┤│16 │廖○○ │Z000000000│ │├──┼────┼─────┼──────┤│17 │蔡○○ │Z000000000│ │├──┼────┼─────┼──────┤│18 │蔡楊○○│Z000000000│ │├──┼────┼─────┼──────┤│19 │楊○○ │Z000000000│ │├──┴────┴─────┴──────┤│94.5 │├──┬────┬─────┬──────┤│20 │劉○○ │Z000000000│ │├──┼────┼─────┼──────┤│21 │廖○○ │Z000000000│ │├──┼────┼─────┼──────┤│22 │蔡○○ │Z000000000│ │├──┼────┼─────┼──────┤│23 │王○○ │Z000000000│ │├──┴────┴─────┴──────┤│94.4 │├──┬────┬─────┬──────┤│24 │蘇○○ │Z000000000│ │├──┼────┼─────┼──────┤│25 │羅○○ │Z000000000│ │├──┼────┼─────┼──────┤│26 │羅○○ │Z000000000│ │├──┼────┼─────┼──────┤│27 │廖○○ │Z000000000│ │├──┼────┼─────┼──────┤│28 │詹○○ │Z000000000│ │├──┼────┼─────┼──────┤│29 │黃○○ │Z000000000│ │├──┼────┼─────┼──────┤│30 │陳○○ │Z000000000│ │├──┼────┼─────┼──────┤│31 │陳○○ │Z000000000│ │├──┴────┴─────┴──────┤│以上壹-62至壹-65、身份證字號「P」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85人 │└────────────────────┘壹─66(Q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3 │├──┬────┬─────┬──────┤│1 │許○○ │Z000000000│ │├──┴────┴─────┴──────┤│94.2 │├──┬────┬─────┬──────┤│2 │蘇○○ │Z000000000│ │├──┼────┼─────┼──────┤│3 │蕭○○ │Z000000000│ │├──┼────┼─────┼──────┤│4 │鄭○○ │Z000000000│ │├──┼────┼─────┼──────┤│5 │蔡○○ │Z000000000│ │├──┼────┼─────┼──────┤│6 │蔡○○ │Z000000000│ │├──┼────┼─────┼──────┤│7 │劉○○ │Z000000000│ │├──┼────┼─────┼──────┤│8 │陳○○ │Z000000000│ │├──┼────┼─────┼──────┤│9 │郭○○ │Z000000000│ │├──┼────┼─────┼──────┤│10 │洪○○ │Z000000000│ │├──┼────┼─────┼──────┤│11 │王○○ │Z000000000│ │├──┴────┴─────┴──────┤│94.1 │├──┬────┬─────┬──────┤│12 │賴○○ │Z000000000│ │├──┼────┼─────┼──────┤│13 │趙○○ │Z000000000│ │├──┼────┼─────┼──────┤│14 │趙○○ │Z000000000│ │├──┼────┼─────┼──────┤│15 │趙○○ │Z000000000│ │├──┼────┼─────┼──────┤│16 │黃陳○○│Z000000000│ │├──┼────┼─────┼──────┤│17 │吳○○孆│Z000000000│ │├──┼────┼─────┼──────┤│18 │吳○○ │Z000000000│ │├──┼────┼─────┼──────┤│19 │方○○ │Z000000000│ │├──┴────┴─────┴──────┤│93.12 │├──┬────┬─────┬──────┤│20 │黃○○ │Z000000000│ │├──┼────┼─────┼──────┤│21 │陳○○ │Z000000000│ │├──┼────┼─────┼──────┤│22 │江○○ │Z000000000│ │├──┴────┴─────┴──────┤│93.11 │├──┬────┬─────┬──────┤│23 │李○○ │Z000000000│ │└──┴────┴─────┴──────┘壹─67(Q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羅○○ │Z000000000│ │├──┼────┼─────┼──────┤│2 │王○○ │Z000000000│ │├──┼────┼─────┼──────┤│3 │王○○ │Z000000000│ │├──┼────┼─────┼──────┤│4 │李○○ │Z000000000│ │├──┴────┴─────┴──────┤│94.12 │├──┬────┬─────┬──────┤│5 │何○○ │Z000000000│ │├──┼────┼─────┼──────┤│6 │劉○○ │Z000000000│ │├──┼────┼─────┼──────┤│7 │劉○○ │Z000000000│ │├──┴────┴─────┴──────┤│94.11 │├──┬────┬─────┬──────┤│8 │黃○○ │Z000000000│ │├──┼────┼─────┼──────┤│9 │莊○○ │Z000000000│ │├──┼────┼─────┼──────┤│10 │賴○○ │Z000000000│ │├──┼────┼─────┼──────┤│11 │王○○ │Z000000000│ │├──┼────┼─────┼──────┤│12 │吳○○ │Z000000000│ │├──┴────┴─────┴──────┤│94.10 │├──┬────┬─────┬──────┤│13 │黃○○ │Z000000000│ │├──┼────┼─────┼──────┤│14 │蘇○○琓│Z000000000│ │├──┼────┼─────┼──────┤│15 │賴○○ │Z000000000│ │├──┴────┴─────┴──────┤│94.9 │├──┬────┬─────┬──────┤│16 │林○○ │Z000000000│ │├──┼────┼─────┼──────┤│17 │李○○ │Z000000000│ │├──┼────┼─────┼──────┤│18 │鄭林○○│Z000000000│ │├──┴────┴─────┴──────┤│94.8 │├──┬────┬─────┬──────┤│19 │侯○○ │Z000000000│ │├──┼────┼─────┼──────┤│20 │劉○○ │Z000000000│ │├──┼────┼─────┼──────┤│21 │郭○○ │Z000000000│ │├──┼────┼─────┼──────┤│22 │蕭○○ │Z000000000│ │├──┼────┼─────┼──────┤│23 │蔡○○ │Z000000000│ │├──┴────┴─────┴──────┤│94.7 │├──┬────┬─────┬──────┤│24 │陳吳○○│Z000000000│ │├──┼────┼─────┼──────┤│25 │李○○ │Z000000000│ │├──┼────┼─────┼──────┤│26 │蔡○○ │Z000000000│ │├──┼────┼─────┼──────┤│27 │劉○○ │Z000000000│ │├──┼────┼─────┼──────┤│28 │黃○○ │Z000000000│ │├──┼────┼─────┼──────┤│29 │劉○○ │Z000000000│ │├──┼────┼─────┼──────┤│30 │魏○○ │Z000000000│ │├──┼────┼─────┼──────┤│31 │盧簡○○│Z000000000│ │├──┼────┼─────┼──────┤│32 │葉○○ │Z000000000│ │├──┴────┴─────┴──────┤│94.6 │├──┬────┬─────┬──────┤│33 │盧○○ │Z000000000│ │├──┴────┴─────┴──────┤│94.5 │├──┬────┬─────┬──────┤│34 │宮○○ │Z000000000│ │├──┴────┴─────┴──────┤│94.4 │├──┬────┬─────┬──────┤│35 │鄭○○ │Z000000000│ │├──┼────┼─────┼──────┤│36 │張○○ │Z000000000│ │├──┼────┼─────┼──────┤│37 │吳○○ │Z000000000│ │├──┴────┴─────┴──────┤│以上壹-66至壹-67、身份證字號「Q」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60人 │└────────────────────┘壹─68(R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2 │├──┬────┬─────┬──────┤│1 │簡○○ │Z000000000│ │├──┼────┼─────┼──────┤│2 │薛葉○○│Z000000000│ │├──┼────┼─────┼──────┤│3 │黃○○ │Z000000000│ │├──┼────┼─────┼──────┤│4 │傅○○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陳○○ │Z000000000│ │├──┼────┼─────┼──────┤│7 │許○○ │Z000000000│ │├──┼────┼─────┼──────┤│8 │許○○ │Z000000000│ │├──┼────┼─────┼──────┤│9 │胡○○ │Z000000000│ │├──┼────┼─────┼──────┤│10 │林陳○○│Z000000000│ │├──┼────┼─────┼──────┤│11 │林○○ │Z000000000│ │├──┼────┼─────┼──────┤│12 │林○○ │Z000000000│ │├──┼────┼─────┼──────┤│13 │周○○ │Z000000000│ │├──┼────┼─────┼──────┤│14 │沈○○ │Z000000000│ │├──┼────┼─────┼──────┤│15 │李○○ │Z000000000│ │├──┼────┼─────┼──────┤│16 │吳姜○○│Z000000000│ │├──┼────┼─────┼──────┤│17 │朱○○ │Z000000000│ │├──┴────┴─────┴──────┤│94.1 │├──┬────┬─────┬──────┤│18 │湯○○ │Z000000000│ │├──┼────┼─────┼──────┤│19 │陳○○ │Z000000000│ │├──┼────┼─────┼──────┤│20 │陳○○ │Z000000000│ │├──┼────┼─────┼──────┤│21 │胡○○ │Z000000000│ │├──┼────┼─────┼──────┤│22 │林○○ │Z000000000│ │├──┴────┴─────┴──────┤│93.10 │├──┬────┬─────┬──────┤│23 │賴○○ │Z000000000│ │└──┴────┴─────┴──────┘壹─69(R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4 │├──┬────┬─────┬──────┤│1 │駱○○ │Z000000000│ │├──┼────┼─────┼──────┤│2 │黃○○ │Z000000000│ │├──┼────┼─────┼──────┤│3 │陳○○ │Z000000000│ │├──┼────┼─────┼──────┤│4 │許○○ │Z000000000│ │├──┼────┼─────┼──────┤│5 │許○○ │Z000000000│ │├──┴────┴─────┴──────┤│94.3 │├──┬────┬─────┬──────┤│6 │蕭○○ │Z000000000│ │├──┼────┼─────┼──────┤│7 │蔡○○ │Z000000000│ │├──┼────┼─────┼──────┤│8 │趙○○ │Z000000000│ │├──┼────┼─────┼──────┤│9 │楊○○ │Z000000000│ │├──┼────┼─────┼──────┤│10 │陳○○ │Z000000000│ │├──┼────┼─────┼──────┤│11 │郭○○ │Z000000000│ │├──┼────┼─────┼──────┤│12 │許○○ │Z000000000│ │├──┼────┼─────┼──────┤│13 │許王○○│Z000000000│ │├──┼────┼─────┼──────┤│14 │張○○ │Z000000000│ │├──┼────┼─────┼──────┤│15 │張○○ │Z000000000│ │├──┼────┼─────┼──────┤│16 │秦○疎 │Z000000000│ │├──┼────┼─────┼──────┤│17 │哀○○ │Z000000000│ │├──┼────┼─────┼──────┤│18 │林○○ │Z000000000│ │├──┼────┼─────┼──────┤│19 │林○○ │Z000000000│ │├──┼────┼─────┼──────┤│20 │卓○○ │Z000000000│ │├──┼────┼─────┼──────┤│21 │李○○ │Z000000000│ │├──┼────┼─────┼──────┤│22 │李○○ │Z000000000│ │├──┼────┼─────┼──────┤│23 │吳○○ │Z000000000│ │├──┼────┼─────┼──────┤│24 │史○○ │Z000000000│ │├──┼────┼─────┼──────┤│25 │丁○○ │Z000000000│ │└──┴────┴─────┴──────┘壹─70(R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姜○○ │Z000000000│ │├──┼────┼─────┼──────┤│2 │柯黃○○│Z000000000│ │├──┴────┴─────┴──────┤│94.12 │├──┬────┬─────┬──────┤│3 │陳○○ │Z000000000│ │├──┼────┼─────┼──────┤│4 │劉○○ │Z000000000│ │├──┼────┼─────┼──────┤│5 │丁○○ │Z000000000│ │├──┴────┴─────┴──────┤│94.11 │├──┬────┬─────┬──────┤│6 │洪○○ │Z000000000│ │├──┴────┴─────┴──────┤│94.10 │├──┬────┬─────┬──────┤│7 │王○○ │Z000000000│ │├──┼────┼─────┼──────┤│8 │王○○ │Z000000000│ │├──┼────┼─────┼──────┤│9 │張○○ │Z000000000│ │├──┼────┼─────┼──────┤│10 │吳○○ │Z000000000│ │├──┼────┼─────┼──────┤│11 │林○○ │Z000000000│ │├──┼────┼─────┼──────┤│12 │朱○○ │Z000000000│ │├──┼────┼─────┼──────┤│13 │陳○○ │Z000000000│ │├──┼────┼─────┼──────┤│14 │吳林○○│Z000000000│ │├──┼────┼─────┼──────┤│15 │汪○○ │Z000000000│ │├──┼────┼─────┼──────┤│16 │汪○○ │Z000000000│ │├──┼────┼─────┼──────┤│17 │李○○ │Z000000000│ │├──┼────┼─────┼──────┤│18 │羅○○ │Z000000000│ │├──┼────┼─────┼──────┤│19 │郭陳○○│Z000000000│ │├──┴────┴─────┴──────┤│94.9 │├──┬────┬─────┬──────┤│20 │楊○○ │Z000000000│ │├──┴────┴─────┴──────┤│94.8 │├──┬────┬─────┬──────┤│21 │李○○ │Z000000000│ │├──┼────┼─────┼──────┤│22 │施○○ │Z000000000│ │├──┼────┼─────┼──────┤│23 │張○○ │Z000000000│ │├──┼────┼─────┼──────┤│24 │李陳○○│Z000000000│ │├──┴────┴─────┴──────┤│94.7 │├──┬────┬─────┬──────┤│25 │林○○ │Z000000000│ │├──┼────┼─────┼──────┤│26 │陳○○ │Z000000000│ │├──┼────┼─────┼──────┤│27 │吳○○ │Z000000000│ │├──┼────┼─────┼──────┤│28 │蔡葉○○│Z000000000│ │├──┴────┴─────┴──────┤│94.5 │├──┬────┬─────┬──────┤│29 │駱○○ │Z000000000│ │├──┼────┼─────┼──────┤│30 │駱○○ │Z000000000│ │├──┼────┼─────┼──────┤│31 │駱○○ │Z000000000│ │├──┼────┼─────┼──────┤│32 │盧陳○○│Z000000000│ │├──┼────┼─────┼──────┤│33 │蔡○○ │Z000000000│ │├──┼────┼─────┼──────┤│34 │傅○○ │Z000000000│ │├──┼────┼─────┼──────┤│35 │郭○○ │Z000000000│ │├──┼────┼─────┼──────┤│36 │周姜○○│Z000000000│ │├──┼────┼─────┼──────┤│37 │呂○○ │Z000000000│ │├──┼────┼─────┼──────┤│38 │朱洪○○│Z000000000│ │├──┼────┼─────┼──────┤│39 │王李○○│Z000000000│ │├──┴────┴─────┴──────┤│以上壹-68至壹-70、身份證字號「R」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87人 │└────────────────────┘壹─71(S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3 │├──┬────┬─────┬──────┤│1 │蘇○○ │Z000000000│ │├──┼────┼─────┼──────┤│2 │鄭○○ │Z000000000│ │├──┼────┼─────┼──────┤│3 │歐○○ │Z000000000│ │├──┼────┼─────┼──────┤│4 │林○○ │Z000000000│ │├──┼────┼─────┼──────┤│5 │林○○ │Z000000000│ │├──┼────┼─────┼──────┤│6 │王○○ │Z000000000│ │├──┴────┴─────┴──────┤│94.2 │├──┬────┬─────┬──────┤│7 │蔣○○ │Z000000000│ │├──┼────┼─────┼──────┤│8 │劉○○ │Z000000000│ │├──┼────┼─────┼──────┤│9 │劉○○ │Z000000000│ │├──┼────┼─────┼──────┤│10 │黃○○ │Z000000000│ │├──┼────┼─────┼──────┤│11 │邱○○ │Z000000000│ │├──┼────┼─────┼──────┤│12 │李○○ │Z000000000│ │├──┼────┼─────┼──────┤│13 │吳○○ │Z000000000│ │├──┼────┼─────┼──────┤│14 │吳○○ │Z000000000│ │├──┼────┼─────┼──────┤│15 │吳○○ │Z000000000│ │├──┼────┼─────┼──────┤│16 │吳○○ │Z000000000│ │├──┼────┼─────┼──────┤│17 │吳○○ │Z000000000│ │├──┴────┴─────┴──────┤│94.1 │├──┬────┬─────┬──────┤│18 │趙侯○○│Z000000000│ │├──┼────┼─────┼──────┤│19 │王○○ │Z000000000│ │├──┴────┴─────┴──────┤│93.12 │├──┬────┬─────┬──────┤│20 │鍾○○ │Z000000000│ │├──┼────┼─────┼──────┤│21 │蔣○○ │Z000000000│ │├──┼────┼─────┼──────┤│22 │黃○○ │Z000000000│ │└──┴────┴─────┴──────┘壹─72(S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林○○ │Z000000000│ │├──┼────┼─────┼──────┤│2 │鄭○○ │Z000000000│ │├──┼────┼─────┼──────┤│3 │陳○○ │Z000000000│ │├──┴────┴─────┴──────┤│94.12 │├──┬────┬─────┬──────┤│4 │胡林○○│Z000000000│ │├──┴────┴─────┴──────┤│94.11 │├──┬────┬─────┬──────┤│5 │許○○ │Z000000000│ │├──┼────┼─────┼──────┤│6 │黃○○ │Z000000000│ │├──┴────┴─────┴──────┤│94.10 │├──┬────┬─────┬──────┤│7 │蘇○○ │Z000000000│ │├──┼────┼─────┼──────┤│8 │曹○○ │Z000000000│ │├──┼────┼─────┼──────┤│9 │劉蔡○○│Z000000000│ │├──┼────┼─────┼──────┤│10 │陳○○ │Z000000000│ │├──┼────┼─────┼──────┤│11 │王○○ │Z000000000│ │├──┴────┴─────┴──────┤│94.9 │├──┬────┬─────┬──────┤│12 │羅○○ │Z000000000│ │├──┴────┴─────┴──────┤│94.8 │├──┬────┬─────┬──────┤│13 │周○○ │Z000000000│ │├──┼────┼─────┼──────┤│14 │侯○○ │Z000000000│ │├──┼────┼─────┼──────┤│15 │劉○○ │Z000000000│ │├──┼────┼─────┼──────┤│16 │盧○ │Z000000000│ │├──┼────┼─────┼──────┤│17 │簡○○ │Z000000000│ │├──┼────┼─────┼──────┤│18 │蔡○○ │Z000000000│ │├──┼────┼─────┼──────┤│19 │譚○○ │Z000000000│ │├──┼────┼─────┼──────┤│20 │劉○○ │Z000000000│ │├──┴────┴─────┴──────┤│94.5 │├──┬────┬─────┬──────┤│21 │簡○○ │Z000000000│ │├──┼────┼─────┼──────┤│22 │劉○○ │Z000000000│ │├──┼────┼─────┼──────┤│23 │劉○○ │Z000000000│ │├──┼────┼─────┼──────┤│24 │林○○ │Z000000000│原為:劉○○││ │ │ │(Z000000000)│├──┼────┼─────┼──────┤│25 │林鄭○○│Z000000000│ │├──┼────┼─────┼──────┤│26 │王○○ │Z000000000│ │├──┴────┴─────┴──────┤│94.5 │├──┬────┬─────┬──────┤│27 │劉姚○○│Z000000000│ │├──┼────┼─────┼──────┤│28 │陸○○ │Z000000000│ │├──┼────┼─────┼──────┤│29 │侯○○ │Z000000000│ │├──┼────┼─────┼──────┤│30 │余○○ │Z000000000│ │├──┼────┼─────┼──────┤│31 │朱○○ │Z000000000│ │├──┴────┴─────┴──────┤│以上壹-71至壹-72、身份證字號「S」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53人 │└────────────────────┘壹─73(T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5 │├──┬────┬─────┬──────┤│1 │謝○○ │Z000000000│ │├──┴────┴─────┴──────┤│94.3 │├──┬────┬─────┬──────┤│2 │鐘○○ │Z000000000│ │├──┼────┼─────┼──────┤│3 │潘○○ │Z000000000│ │├──┼────┼─────┼──────┤│4 │劉○○ │Z000000000│ │├──┼────┼─────┼──────┤│5 │劉○○ │Z000000000│ │├──┼────┼─────┼──────┤│6 │劉○○ │Z000000000│ │├──┼────┼─────┼──────┤│7 │劉○○ │Z000000000│ │├──┼────┼─────┼──────┤│8 │陳○○ │Z000000000│ │├──┼────┼─────┼──────┤│9 │陳○○ │Z000000000│ │├──┼────┼─────┼──────┤│10 │高○○ │Z000000000│ │├──┼────┼─────┼──────┤│11 │孫○ │Z000000000│ │├──┼────┼─────┼──────┤│12 │柳○○ │Z000000000│ │├──┼────┼─────┼──────┤│13 │周○○ │Z000000000│ │├──┴────┴─────┴──────┤│94.2 │├──┬────┬─────┬──────┤│14 │蔡楊○○│Z000000000│ │├──┼────┼─────┼──────┤│15 │曾○○ │Z000000000│ │├──┼────┼─────┼──────┤│16 │金○○ │Z000000000│ │├──┼────┼─────┼──────┤│17 │宋○○ │Z000000000│ │├──┼────┼─────┼──────┤│18 │吳○○ │Z000000000│ │├──┼────┼─────┼──────┤│19 │吳○○ │Z000000000│ │├──┴────┴─────┴──────┤│94.1 │├──┬────┬─────┬──────┤│20 │蘇○○ │Z000000000│ │├──┼────┼─────┼──────┤│21 │鍾○○ │Z000000000│ │├──┼────┼─────┼──────┤│22 │鍾○○ │Z000000000│ │├──┴────┴─────┴──────┤│93.12 │├──┬────┬─────┬──────┤│23 │龔許○○│Z000000000│ │├──┼────┼─────┼──────┤│24 │吳○○ │Z000000000│ ││ │ │ │ │├──┴────┴─────┴──────┤│93.11 │├──┬────┬─────┬──────┤│25 │蕭○○ │Z000000000│ │├──┼────┼─────┼──────┤│26 │阮○○ │Z000000000│ │├──┴────┴─────┴──────┤│93.10 │├──┬────┬─────┬──────┤│27 │劉○○ │Z000000000│ │├──┼────┼─────┼──────┤│28 │潘○○ │Z000000000│ │├──┼────┼─────┼──────┤│29 │曾○○ │Z000000000│ │└──┴────┴─────┴──────┘壹─74(T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張○○ │Z000000000│ │├──┼────┼─────┼──────┤│2 │張○○ │Z000000000│ │├──┼────┼─────┼──────┤│3 │劉○○ │Z000000000│ │├──┼────┼─────┼──────┤│4 │劉○○ │Z000000000│ │├──┴────┴─────┴──────┤│94.12 │├──┬────┬─────┬──────┤│5 │紀○○ │Z000000000│ │├──┼────┼─────┼──────┤│6 │郭○○ │Z000000000│ │├──┼────┼─────┼──────┤│7 │張○○ │Z000000000│ │├──┴────┴─────┴──────┤│94.10 │├──┬────┬─────┬──────┤│8 │楊○○ │Z000000000│ │├──┼────┼─────┼──────┤│9 │陳○○ │Z000000000│ │├──┼────┼─────┼──────┤│10 │陳潘○○│Z000000000│ │├──┼────┼─────┼──────┤│11 │李○○ │Z000000000│ │├──┼────┼─────┼──────┤│12 │邱○○ │Z000000000│ │├──┼────┼─────┼──────┤│13 │黃○○ │Z000000000│ │├──┼────┼─────┼──────┤│14 │潘○○ │Z000000000│ │├──┴────┴─────┴──────┤│94.9 │├──┬────┬─────┬──────┤│15 │陳○○ │Z000000000│ │├──┼────┼─────┼──────┤│16 │吳○○ │Z000000000│ │├──┼────┼─────┼──────┤│17 │曾○○ │Z000000000│ │├──┼────┼─────┼──────┤│18 │林○○ │Z000000000│ │├──┼────┼─────┼──────┤│19 │賴○○ │Z000000000│ │├──┴────┴─────┴──────┤│94.8 │├──┬────┬─────┬──────┤│20 │賴楊○○│Z000000000│ │├──┴────┴─────┴──────┤│94.7 │├──┬────┬─────┬──────┤│21 │劉○○ │Z000000000│ │├──┴────┴─────┴──────┤│以上壹-73至壹-74、身份證字號「T」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50人 ││ ││ │└────────────────────┘壹─75(U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 │├──┬────┬─────┬──────┤│1 │蔡○○ │Z000000000│ │├──┼────┼─────┼──────┤│2 │黃○○ │Z000000000│ │├──┼────┼─────┼──────┤│3 │林○○ │Z000000000│ │├──┴────┴─────┴──────┤│93.12 │├──┬────┬─────┬──────┤│4 │黃○○ │Z000000000│ │├──┼────┼─────┼──────┤│5 │陳○○ │Z000000000│ │├──┼────┼─────┼──────┤│6 │郭梁○○│Z000000000│ │├──┼────┼─────┼──────┤│7 │古○○ │Z000000000│ │├──┴────┴─────┴──────┤│93.11 │├──┬────┬─────┬──────┤│8 │駱○○ │Z000000000│ │├──┼────┼─────┼──────┤│9 │楊○○ │Z000000000│ │├──┼────┼─────┼──────┤│10 │林○○ │Z000000000│ │├──┼────┼─────┼──────┤│11 │林○○ │Z000000000│ │├──┼────┼─────┼──────┤│12 │李○○ │Z000000000│ │├──┼────┼─────┼──────┤│13 │吳○○ │Z000000000│ │├──┴────┴─────┴──────┤│93.10 │├──┬────┬─────┬──────┤│14 │楊○○ │Z000000000│ │├──┼────┼─────┼──────┤│15 │吳○○ │Z000000000│ │├──┼────┼─────┼──────┤│16 │王○○ │Z000000000│ │└──┴────┴─────┴──────┘壹─76(U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6 │├──┬────┬─────┬──────┤│1 │周○○ │Z000000000│ │├──┼────┼─────┼──────┤│2 │高○○ │Z000000000│ │├──┼────┼─────┼──────┤│3 │許○○ │Z000000000│ │├──┼────┼─────┼──────┤│4 │黃○○ │Z000000000│ │├──┼────┼─────┼──────┤│5 │徐○○ │Z000000000│ │├──┼────┼─────┼──────┤│6 │葉○○ │Z000000000│ │├──┼────┼─────┼──────┤│7 │葉○○ │Z000000000│ │├──┼────┼─────┼──────┤│8 │溫○○ │Z000000000│ │├──┼────┼─────┼──────┤│9 │楊○○ │Z000000000│ │├──┴────┴─────┴──────┤│94.5 │├──┬────┬─────┬──────┤│10 │黎○○ │Z000000000│ │├──┼────┼─────┼──────┤│11 │林○○ │Z000000000│ │├──┴────┴─────┴──────┤│94.4 │├──┬────┬─────┬──────┤│12 │陳○○ │Z000000000│ │├──┼────┼─────┼──────┤│13 │林○○ │Z000000000│ │├──┴────┴─────┴──────┤│94.3 │├──┬────┬─────┬──────┤│14 │彭○○ │Z000000000│ │├──┼────┼─────┼──────┤│15 │林○○ │Z000000000│ │├──┼────┼─────┼──────┤│16 │吳○○ │Z000000000│ │├──┴────┴─────┴──────┤│94.2 │├──┬────┬─────┬──────┤│17 │羅○○ │Z000000000│ │├──┼────┼─────┼──────┤│18 │盧○○ │Z000000000│ │├──┼────┼─────┼──────┤│19 │劉○○ │Z000000000│ │├──┼────┼─────┼──────┤│20 │劉○○ │Z000000000│ │├──┼────┼─────┼──────┤│21 │廖○○ │Z000000000│ │├──┼────┼─────┼──────┤│22 │楊○○ │Z000000000│ │├──┼────┼─────┼──────┤│23 │楊○○ │Z000000000│ │├──┼────┼─────┼──────┤│24 │黃○○ │Z000000000│ │├──┼────┼─────┼──────┤│25 │游○○ │Z000000000│ │├──┼────┼─────┼──────┤│26 │曾○○ │Z000000000│ │├──┼────┼─────┼──────┤│27 │徐○○ │Z000000000│ │├──┼────┼─────┼──────┤│28 │范○ │Z000000000│ │├──┼────┼─────┼──────┤│29 │花○○ │Z000000000│ │├──┼────┼─────┼──────┤│30 │林○○ │Z000000000│ │├──┼────┼─────┼──────┤│31 │王○○ │Z000000000│ │├──┼────┼─────┼──────┤│32 │孔○○ │Z000000000│ │└──┴────┴─────┴──────┘壹─77(U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0 │├──┬────┬─────┬──────┤│1 │劉○○ │Z000000000│ │├──┼────┼─────┼──────┤│2 │董○○ │Z000000000│ │├──┼────┼─────┼──────┤│3 │楊○○ │Z000000000│ │├──┼────┼─────┼──────┤│4 │許○○ │Z000000000│ │├──┼────┼─────┼──────┤│5 │王○○ │Z000000000│ │├──┼────┼─────┼──────┤│6 │陳梁○○│Z000000000│ │├──┼────┼─────┼──────┤│7 │邱○○ │Z000000000│ │├──┼────┼─────┼──────┤│8 │許○○ │Z000000000│ │├──┼────┼─────┼──────┤│9 │黃○○ │Z000000000│ │├──┼────┼─────┼──────┤│10 │張○○ │Z000000000│ │├──┼────┼─────┼──────┤│11 │葉○○ │Z000000000│ │├──┼────┼─────┼──────┤│12 │陳○○ │Z000000000│ │├──┼────┼─────┼──────┤│13 │李林○○│Z000000000│ │├──┴────┴─────┴──────┤│94.9 │├──┬────┬─────┬──────┤│14 │呂○○ │Z000000000│ │├──┼────┼─────┼──────┤│15 │涂○○ │Z000000000│ │├──┼────┼─────┼──────┤│16 │蔡○○ │Z000000000│ │├──┼────┼─────┼──────┤│17 │劉○○ │Z000000000│ │├──┼────┼─────┼──────┤│18 │童○○ │Z000000000│ │├──┼────┼─────┼──────┤│19 │林○○ │Z000000000│ │├──┼────┼─────┼──────┤│20 │楊○○ │Z000000000│ │├──┼────┼─────┼──────┤│21 │張○○ │Z000000000│ │├──┼────┼─────┼──────┤│22 │黃○○ │Z000000000│ │├──┼────┼─────┼──────┤│23 │許○○ │Z000000000│ │├──┼────┼─────┼──────┤│24 │吳○○ │Z000000000│ │├──┼────┼─────┼──────┤│25 │李○○ │Z000000000│ │├──┼────┼─────┼──────┤│26 │李○○ │Z000000000│ │├──┼────┼─────┼──────┤│27 │鄭○○ │Z000000000│ │├──┼────┼─────┼──────┤│28 │宋○○ │Z000000000│ │├──┼────┼─────┼──────┤│29 │呂○○ │Z000000000│ │├──┼────┼─────┼──────┤│30 │陳○○ │Z000000000│ │├──┼────┼─────┼──────┤│31 │葉○○ │Z000000000│ │├──┼────┼─────┼──────┤│32 │田○○ │Z000000000│ │├──┴────┴─────┴──────┤│94.8 │├──┬────┬─────┬──────┤│33 │林○○ │Z000000000│ │├──┼────┼─────┼──────┤│34 │賴○○ │Z000000000│ │├──┼────┼─────┼──────┤│35 │謝○○ │Z000000000│ │├──┼────┼─────┼──────┤│36 │張○○ │Z000000000│ │├──┼────┼─────┼──────┤│37 │陳○○ │Z000000000│ │├──┼────┼─────┼──────┤│38 │李○○ │Z000000000│ │├──┼────┼─────┼──────┤│39 │張○○ │Z000000000│ │├──┼────┼─────┼──────┤│40 │劉○○ │Z000000000│ │├──┼────┼─────┼──────┤│41 │張○○ │Z000000000│ │├──┼────┼─────┼──────┤│42 │羅○○ │Z000000000│ │├──┼────┼─────┼──────┤│43 │胡○○ │Z000000000│ │├──┼────┼─────┼──────┤│44 │賴○○ │Z000000000│ │├──┼────┼─────┼──────┤│45 │何○○ │Z000000000│ │├──┼────┼─────┼──────┤│46 │張○○ │Z000000000│ │├──┼────┼─────┼──────┤│47 │林○○ │Z000000000│ │├──┴────┴─────┴──────┤│94.7 │├──┬────┬─────┬──────┤│48 │楊○○ │Z000000000│ │├──┼────┼─────┼──────┤│49 │鄭○○ │Z000000000│ │├──┼────┼─────┼──────┤│50 │陳○○ │Z000000000│ │├──┼────┼─────┼──────┤│51 │鄭○○ │Z000000000│ │├──┼────┼─────┼──────┤│52 │游○○ │Z000000000│ │├──┼────┼─────┼──────┤│53 │林○○ │Z000000000│ │├──┼────┼─────┼──────┤│54 │吳○○ │Z000000000│ │├──┼────┼─────┼──────┤│55 │吳○○ │Z000000000│ │├──┼────┼─────┼──────┤│56 │賴○○ │Z000000000│ │├──┼────┼─────┼──────┤│57 │姜○○ │Z000000000│ │├──┼────┼─────┼──────┤│58 │李○○却│Z000000000│ │├──┼────┼─────┼──────┤│59 │李○○ │Z000000000│ │├──┼────┼─────┼──────┤│60 │林○○ │Z000000000│ │├──┼────┼─────┼──────┤│61 │葉○○ │Z000000000│ │└──┴────┴─────┴──────┘壹─78(U④)┌──┬────┬─────┬──────┐│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2 │├──┬────┬─────┬──────┤│1 │林○○ │Z000000000│ │├──┼────┼─────┼──────┤│2 │林○○ │Z000000000│ │├──┼────┼─────┼──────┤│3 │許○○ │Z000000000│ │├──┼────┼─────┼──────┤│4 │沈○○ │Z000000000│ │├──┴────┴─────┴──────┤│95.1 │├──┬────┬─────┬──────┤│5 │楊○○ │Z000000000│ │├──┼────┼─────┼──────┤│6 │曾○○ │Z000000000│ │├──┼────┼─────┼──────┤│7 │葉○○ │Z000000000│ │├──┴────┴─────┴──────┤│94.12 │├──┬────┬─────┬──────┤│8 │呂○○ │Z000000000│ │├──┼────┼─────┼──────┤│9 │林○○ │Z000000000│ │├──┼────┼─────┼──────┤│10 │吳○○ │Z000000000│ │├──┼────┼─────┼──────┤│11 │王○○ │Z000000000│ │├──┴────┴─────┴──────┤│94.11 │├──┬────┬─────┬──────┤│12 │吳○○ │Z000000000│ │├──┼────┼─────┼──────┤│13 │楊○○ │Z000000000│ │├──┼────┼─────┼──────┤│14 │呂○○ │Z000000000│ │├──┼────┼─────┼──────┤│15 │邱○○ │Z000000000│ │├──┼────┼─────┼──────┤│16 │黃○○ │Z000000000│ │├──┼────┼─────┼──────┤│17 │范黃○○│Z000000000│ │├──┼────┼─────┼──────┤│18 │林○○ │Z000000000│ │├──┼────┼─────┼──────┤│19 │溫○○ │Z000000000│ │├──┴────┴─────┴──────┤│以上壹-75至壹-78、身份證字號「U」開頭之 ││會員人數共計128人 ││ │└────────────────────┘壹─79(其他)┌──┬────┬─────┬──────┐│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1 │├──┬────┬─────┬──────┤│1 │李○ │Z000000000│ │├──┼────┼─────┼──────┤│2 │方○○ │Z000000000│ │├──┴────┴─────┴──────┤│94.10 │├──┬────┬─────┬──────┤│3 │王○○ │Z000000000│ │├──┴────┴─────┴──────┤│94.9 │├──┬────┬─────┬──────┤│4 │郭○○ │Z000000000│ │├──┴────┴─────┴──────┤│94.7 │├──┬────┬─────┬──────┤│5 │謝王○○│Z000000000│ │├──┴────┴─────┴──────┤│94.6 │├──┬────┬─────┬──────┤│6 │陳○○ │Z000000000│ │├──┼────┼─────┼──────┤│7 │郁張○○│Z000000000│ │├──┴────┴─────┴──────┤│94.5 │├──┬────┬─────┬──────┤│8 │蕭○○ │Z000000000│ │├──┼────┼─────┼──────┤│9 │曾○○ │Z000000000│ │├──┴────┴─────┴──────┤│94.4 │├──┬────┬─────┬──────┤│10 │池○○ │Z000000000│ │├──┼────┼─────┼──────┤│11 │曾○○ │Z000000000│ │├──┴────┴─────┴──────┤│94.3 │├──┬────┬─────┬──────┤│12 │許○○ │Z000000000│ │├──┼────┼─────┼──────┤│13 │蔡○○ │Z000000000│ │├──┴────┴─────┴──────┤│94.2 │├──┬────┬─────┬──────┤│14 │謝魏○○│Z000000000│ │├──┼────┼─────┼──────┤│15 │賴○○ │Z000000000│ │├──┼────┼─────┼──────┤│16 │陳○○ │Z000000000│ │├──┼────┼─────┼──────┤│17 │郭○○ │Z000000000│ │├──┴────┴─────┴──────┤│94.1 │├──┬────┬─────┬──────┤│18 │陳○○ │Z000000000│ │├──┼────┼─────┼──────┤│19 │薛○○ │Z000000000│ │├──┴────┴─────┴──────┤│以上身分證字號「X、Y、Z…」等英文字母開 ││頭之會員計19人 │└────────────────────┘壹─80(V①)┌──┬────┬─────┬──────┐│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1 │├──┬────┬─────┬──────┤│1 │羅○○ │Z000000000│ │├──┼────┼─────┼──────┤│2 │劉○○ │Z000000000│ │├──┼────┼─────┼──────┤│3 │張○○ │Z000000000│ │├──┼────┼─────┼──────┤│4 │張○○ │Z000000000│ │├──┼────┼─────┼──────┤│5 │林○○ │Z000000000│ │├──┴────┴─────┴──────┤│93.12 │├──┬────┬─────┬──────┤│6 │蔣○○ │Z000000000│ │├──┼────┼─────┼──────┤│7 │黃○○ │Z000000000│ │├──┼────┼─────┼──────┤│8 │陽○○ │Z000000000│ │├──┴────┴─────┴──────┤│93.11 │├──┬────┬─────┬──────┤│9 │林○○ │Z000000000│ │├──┼────┼─────┼──────┤│10 │王○○ │Z000000000│ │├──┼────┼─────┼──────┤│11 │王○○ │Z000000000│ │├──┴────┴─────┴──────┤│93.10 │├──┬────┬─────┬──────┤│12 │虎○○ │Z000000000│ │├──┼────┼─────┼──────┤│13 │虎○○ │Z000000000│原為:賴○○││ │ │ │(Z000000000)│├──┼────┼─────┼──────┤│14 │林○○ │Z000000000│原為:林○○││ │ │ │(Z000000000)│├──┼────┼─────┼──────┤│15 │林張○○│Z000000000│ │└──┴────┴─────┴──────┘壹─81(V②)┌──┬────┬─────┬──────┐│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4.4 │├──┬────┬─────┬──────┤│1 │陽○○ │Z000000000│ │├──┼────┼─────┼──────┤│2 │陳○○ │Z000000000│ │├──┼────┼─────┼──────┤│3 │邱○○ │Z000000000│ │├──┼────┼─────┼──────┤│4 │虎○○ │Z000000000│ │├──┼────┼─────┼──────┤│5 │林○○ │Z000000000│ │├──┴────┴─────┴──────┤│94.3 │├──┬────┬─────┬──────┤│6 │黃○○ │Z000000000│ │├──┼────┼─────┼──────┤│7 │張○○ │Z000000000│ │├──┼────┼─────┼──────┤│8 │朱○○ │Z000000000│ │├──┴────┴─────┴──────┤│94.2 │├──┬────┬─────┬──────┤│9 │賴○○ │Z000000000│ │├──┼────┼─────┼──────┤│10 │劉○○ │Z000000000│ │├──┼────┼─────┼──────┤│11 │廖○○ │Z000000000│ │├──┼────┼─────┼──────┤│12 │陳○ │Z000000000│ │├──┼────┼─────┼──────┤│13 │張○○ │Z000000000│ │├──┼────┼─────┼──────┤│14 │虎○○ │Z000000000│ │├──┼────┼─────┼──────┤│15 │林○○ │Z000000000│ │├──┼────┼─────┼──────┤│16 │林○○ │Z000000000│ │├──┼────┼─────┼──────┤│17 │李○○ │Z000000000│ │├──┼────┼─────┼──────┤│18 │李○○ │Z000000000│ │├──┼────┼─────┼──────┤│19 │李○○ │Z000000000│ │├──┼────┼─────┼──────┤│20 │李○○ │Z000000000│ │├──┼────┼─────┼──────┤│21 │宋○○ │Z000000000│ │├──┼────┼─────┼──────┤│22 │呂○○ │Z000000000│ │├──┼────┼─────┼──────┤│23 │朱○○ │Z000000000│ │├──┼────┼─────┼──────┤│24 │伍○○ │Z000000000│ │└──┴────┴─────┴──────┘壹─82(V③)┌──┬────┬─────┬──────┐│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95.2 │├──┬────┬─────┬──────┤│1 │何○○ │Z000000000│ │├──┴────┴─────┴──────┤│95.1 │├──┬────┬─────┬──────┤│2 │陳○○ │Z000000000│ │├──┴────┴─────┴──────┤│94.12 │├──┬────┬─────┬──────┤│3 │李○○ │Z000000000│ │├──┴────┴─────┴──────┤│94.11 │├──┬────┬─────┬──────┤│4 │郭○○ │Z000000000│ │├──┼────┼─────┼──────┤│5 │林○○ │Z000000000│ │├──┼────┼─────┼──────┤│6 │林○○ │Z000000000│ │├──┼────┼─────┼──────┤│7 │吳○○ │Z000000000│ │├──┼────┼─────┼──────┤│8 │林○○ │Z000000000│ │├──┼────┼─────┼──────┤│9 │余○○ │Z000000000│ │├──┴────┴─────┴──────┤│94.10 │├──┬────┬─────┬──────┤│10 │許○○ │Z000000000│ │├──┼────┼─────┼──────┤│11 │方○○ │Z000000000│ │├──┼────┼─────┼──────┤│12 │董○○ │Z000000000│ │├──┴────┴─────┴──────┤│94.9 │├──┬────┬─────┬──────┤│13 │鍾○○ │Z000000000│ │├──┼────┼─────┼──────┤│14 │曾○○ │Z000000000│ │├──┼────┼─────┼──────┤│15 │陳○○ │Z000000000│ │├──┼────┼─────┼──────┤│16 │林○○ │Z000000000│ │├──┴────┴─────┴──────┤│94.8 │├──┬────┬─────┬──────┤│17 │周○○ │Z000000000│ │├──┴────┴─────┴──────┤│94.7 │├──┬────┬─────┬──────┤│18 │虎○○ │Z000000000│ │├──┼────┼─────┼──────┤│19 │林○ │Z000000000│ │├──┼────┼─────┼──────┤│20 │林李○○│Z000000000│ │├──┴────┴─────┴──────┤│94.6 │├──┬────┬─────┬──────┤│21 │呂○○ │Z000000000│ │├──┴────┴─────┴──────┤│94.5 │├──┬────┬─────┬──────┤│22 │虎○○ │Z000000000│ │├──┼────┼─────┤ ││23 │虎○○ │Z000000000│ │├──┴────┴─────┴──────┤│以上壹-80至壹-82、身份證字號「V」開頭 ││之會員人數共計62人 │└────────────────────┘壹─83(法人①)┌──┬──────┬────┬──────┐│編號│姓 名 │統一編號│備 註 │├──┴──────┴────┴──────┤│93.11 │├──┬──────┬────┬──────┤│1 │○○企業社 │00000000│原為:何○○││ │ │ │(Z000000000)│├──┼──────┼────┼──────┤│2 │○○線企業社│00000000│ │├──┼──────┼────┼──────┤│3 │○○商行 │00000000│ │├──┼──────┼────┼──────┤│4 │○○企業行 │00000000│ │├──┼──────┼────┼──────┤│5 │○○○生物科│00000000│ ││ │技有限公司 │ │ │├──┼──────┼────┼──────┤│6 │○○○○數位│00000000│ ││ │媒體有限公司│ │ │├──┼──────┼────┼──────┤│7 │○○企業社 │00000000│ │├──┼──────┼────┼──────┤│8 │○○企業有限│00000000│ ││ │公司 │ │ │├──┼──────┼────┼──────┤│9 │○○○生物科│00000000│ ││ │技有限公司 │ │ │├──┼──────┼────┼──────┤│10 │○○企業社 │00000000│ │├──┴──────┴────┴──────┤│93.10 │├──┬──────┬────┬──────┤│11 │○○企業社 │ │原為:張○○││ │ │ │(Z000000000)│├──┼──────┼────┼──────┤│12 │○○商行 │00000000│ │├──┼──────┼────┼──────┤│13 │○○企業社 │00000000│ │├──┼──────┼────┼──────┤│14 │○○企業社 │00000000│ │├──┼──────┼────┼──────┤│15 │○○開發股份│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16 │○○○○顧問│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17 │○○開發事業│0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18 │○○國際有限│00000000│ ││ │公司 │ │ │├──┼──────┼────┼──────┤│19 │○○○○○有│00000000│ ││ │限公司 │ │ ││ │ │ │ │└──┴──────┴────┴──────┘壹─84(法人②)┌──┬──────┬────┬──────┐│編號│姓 名│統一編號│備 註 │├──┴──────┴────┴──────┤│94.2 │├──┬──────┬────┬──────┤│1 │○○○○科技│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2 │○○○有限公│00000000│ ││ │司 │ │ │├──┼──────┼────┼──────┤│3 │○○工業有限│00000000│ ││ │公司 │ │ │├──┼──────┼────┼──────┤│4 │○○商行 │00000000│ │├──┼──────┼────┼──────┤│5 │○○商行 │00000000│ │├──┼──────┼────┼──────┤│6 │○○機械行 │00000000│ │├──┼──────┼────┼──────┤│7 │○○國際商務│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94.1 │├──┬──────┬────┬──────┤│8 │○○商號 │00000000│ │├──┼──────┼────┼──────┤│9 │○○行 │00000000│ │├──┼──────┼────┼──────┤│10 │○○○國際美│00000000│ ││ │容顧問工作室│ │ │├──┼──────┼────┼──────┤│11 │○○企業有限│00000000│ ││ │公司 │ │ │├──┼──────┼────┼──────┤│12 │○○國際商品│00000000│ ││ │開發有限公司│ │ │├──┼──────┼────┼──────┤│13 │○○塗裝機械│00000000│原為:林○○││ │行 │ │(Z000000000)│├──┼──────┼────┼──────┤│14 │○○○○○工│00000000│ ││ │業有限公司 │ │ │├──┼──────┼────┼──────┤│15 │○○商行 │00000000│原為:廖○○││ │ │ │(Z000000000)│├──┼──────┼────┼──────┤│16 │○○彩色印刷│00000000│ ││ │行 │ │ │├──┼──────┼────┼──────┤│17 │○○○有限公│00000000│ ││ │司 │ │ │├──┴──────┴────┴──────┤│93.12 │├──┬──────┬────┬──────┤│18 │○○商行 │00000000│ │├──┼──────┼────┼──────┤│19 │○○企業社 │00000000│ │├──┼──────┼────┼──────┤│20 │○○有限公司│00000000│ │├──┼──────┼────┼──────┤│21 │○○有限公司│00000000│ │└──┴──────┴────┴──────┘未編號(法人③)┌──┬──────┬────┬──────┐│編號│姓 名│統一編號│備 註 │├──┴──────┴────┴──────┤│95.1 │├──┬──────┬────┬──────┤│1 │○○企業社 │00000000│ │├──┴──────┴────┴──────┤│94.12 │├──┬──────┬────┬──────┤│2 │○○國際生物│00000000│ ││ │科技有限公司│ │ │├──┼──────┼────┼──────┤│3 │○○企業社 │00000000│ │├──┴──────┴────┴──────┤│94.10 │├──┬──────┬────┬──────┤│4 │○○工業社 │00000000│ │├──┴──────┴────┴──────┤│94.10 │├──┬──────┬────┬──────┤│5 │○○○○○○│00000000│ ││ │行銷企管有限│ │ ││ │公司 │ │ │├──┼──────┼────┼──────┤│6 │○○科技股份│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94.9 │├──┬──────┬────┬──────┤│7 │○○汽車企業│00000000│ ││ │社 │ │ │├──┼──────┼────┼──────┤│8 │○○商行 │00000000│ │├──┼──────┼────┼──────┤│9 │○○企業社 │00000000│ │└──┴──────┴────┴──────┘

┌─────────────────────┐│編號│姓 名│統一編號│備 註 │├──┴──────┴────┴──────┤│94.8 │├──┬──────┬────┬──────┤│10 │○○裝潢行 │00000000│ │├──┼──────┼────┼──────┤│11 │○○物產有限│00000000│ ││ │公司 │ │ │├──┴──────┴────┴──────┤│94.7 │├──┬──────┬────┬──────┤│12 │○○洋行 │00000000│ │├──┼──────┼────┼──────┤│13 │○○○企業顧│00000000│ ││ │問商行 │ │ │├──┼──────┼────┼──────┤│14 │○○國際有限│00000000│ ││ │公司 │ │ │├──┴──────┴────┴──────┤│94.5 │├──┬──────┬────┬──────┤│15 │○○國際貿易│00000000│ ││ │商行 │ │ │├──┴──────┴────┴──────┤│94.4 │├──┬──────┬────┬──────┤│16 │○○企業社 │00000000│ │├──┼──────┼────┼──────┤│17 │○○生化科技│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94.3 │├──┬──────┬────┬──────┤│18 │○○精緻髮型│00000000│ │├──┼──────┼────┼──────┤│19 │○○國際商行│00000000│ │├──┴──────┴────┴──────┤│以上壹-83至壹-84及未編號之法人③之「法人、││行號」會員人數共計59人 │└─────────────────────┘附表三

1.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戶名○○○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餘額0元。

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帳戶內餘額95元。

3.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餘額10元。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戶行:○○○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餘額2,326元。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