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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重附民字第 1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0號原 告 萬淑貞

何一蓮李玉梅黃量杰謝靜緹許祐斌鄭平傑趙嫚麗李玲韻陳寶秀陳德全張錠嬌張國良詹李莉華葉欣夫陳柔安游秀榮魏秋祥賴麗華林桂平林佩騏柯玉娟鄭文本黃林秋碧吳玉梅陳格迪陳麗娟石光華黃素如鄭燕洋黃淑美彭莛芸馮俊堯陳貴芬林葉淑美李文忠曾施秀菊游薔馨史麗琴廖千輔詹媛淳張宛蓁楊明順吳秋玉游淑婷吳文富王徐雪芳鄭上傳廖家翎李秋桂錢雅嵐高梅香陳良智譚竺枋謝張素金張麗娟白岡易陳文宏趙國泰趙陳綢余衡巽被 告 陳尚德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尚德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該部分上訴駁回在案(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

依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