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72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東興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52、7057號、110年度偵字第250、318、495、661、771、863、1327、1328、1329、1555、1998、2169、2692、2760、325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0、3254、4037、4264、426
5、4339、4857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218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56、5560、5619號、110年度偵字第6224號、110年度偵字第666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53、110
64、11644號、110年度偵字第12019、1202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庚○○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經驗,理應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財產犯罪者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且可預見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並以該人頭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帳戶交付予某不詳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騙正犯利用充作人頭帳戶,供作他人詐騙款項匯入使用,因而幫助詐騙正犯成員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匯入之款項若遭提領,即易造成金流斷點,產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將其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某時,應綽號「傑哥」(阿傑,下簡稱「傑哥」)要求,擔任設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0樓○○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位公司)負責人,繼由庚○○以○○數位公司名義開立中國信託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聯邦銀行帳戶),待取得前開2銀行之存摺及晶片金融卡後,再由庚○○與張○○(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以便日後警方查緝金流時由庚○○提出該合約書,藉此混淆警方之追查。隨後,庚○○依「傑哥」要求提供○○數位公司之商號及實體金融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工具,庚○○即在彰化縣○○市○○路某「7-ELEVEN」便利商店,將其個人之國民身分證、已申請設立登記之○○數位公司商業登記資料、大小章、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及聯邦銀行等帳戶資料交給郭○○(涉嫌幫助洗錢犯行部分另行偵辦)轉交「傑哥」,概括授權「傑哥」以○○數位公司之名義及上開實體金融帳戶申辦第三方支付工具。「傑哥」取得庚○○個人資料暨○○數位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與金融帳戶資料及商號大小章後,即與第三方支付金流業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企業社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簽約申請代收代付服務(含超商繳費代碼),再由○○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企業社及○○公司自行向永豐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永豐銀行)或透過○○○○○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彰化銀行)或星展(台灣)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星展銀行)申請虛擬帳戶,該等虛擬帳戶則均交由○○數位公司使用;嗣後待金融機構收款後依序撥款予○○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企業社及○○公司,再由前揭公司及企業社撥款至前揭○○數位公司所開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或聯邦銀行帳戶。
二、「傑哥」隨即以附表所示暱稱,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手法(無法排除一人分飾多角之可能,故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共犯),致使附表所示黃○○等47人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轉帳或繳付至上開以○○數位公司名義所申辦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內,再經「傑哥」以網路轉帳方式移轉、隱匿該等犯罪所得(部分款項及時圈存並未轉出,均詳如附表)。嗣因各該被害人受騙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
被告庚○○(下稱被告)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卷第307至308頁),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當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得為本案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
情形,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踐行調查程序,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應「傑哥」要求,擔任○○數位公司負責人並申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聯邦銀行帳戶後,將相關公司設立登記及金融帳戶資料,交予「傑哥」使用等語,然辯稱:當時成立公司是想要節稅,不知道「傑哥」會把公司及帳戶資料做為不法使用等語。經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擔任○○數位公司負責人,其曾申請
中國信託銀行及聯邦銀行帳戶、簽立通路整合金流契約書,而○○數位公司與各第三方支付公司簽約申請代收代付服務後,並向前揭金融機構申請虛擬帳戶後,「傑哥」即於附表所示時、地,對被害人黃○○等人施用詐術,待其等轉帳或繳付至○○數位公司名義所申辦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後,再由各金融機構將虛擬帳戶內收款撥予各第三方支付公司後,再撥款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及聯邦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被告自陳擔任○○數位公司負責人、且曾辦理開戶、簽立通路整合金流契約等情,且據證人張○○於偵訊時證稱曾與被告簽立通路整合金流契約合約書等情(偵7052號卷第41至42頁)及證人郭○○於偵訊時證稱受「傑哥」所託向被告收取帳戶存摺及身分資料後轉交「傑哥」等情(偵7052卷第71至74頁),並有附表備註欄所載相關證據資料、○○科技有限公司109年5月19日、109年5月25日函、○○支付特約商店申請暨合約書、○○支付MSTS全方位金流服務合約書- 主契約附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3115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9日(109)○○第264 號函、○○有限公司函、永豐銀行109年6月23日回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公司交易明細及回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聯邦商業銀行檢送之○○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62503 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財金交易、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臺中市政府110年3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7157310號函暨所附○○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登記案卷、辦公室租賃契約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9月16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7339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9日○○字第1090900028號函、交易訂單、辦公室租賃契約書、○○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9月14日匯字第0109091401號函、○○營銷有限公司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8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6918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2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67058 號函、國泰世華銀行○○○○○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第158號函、○○有限公司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524 號函暨所附○○數位公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易、○○○○○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第193號函、○○有限公司函、臺中市政府109年9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519570 號函暨所附○○數位公司歷次登記資料、○○○○○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第202 號函、○○有限公司函、中國信託銀行○○數位公司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98451號函暨所附○○數位公司帳戶交易明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1日○○字第1090700034號函、109年9月18日○○字第1090900014號函、109年5月27日○○字第1090500030號函、109年7月1日○○字第1090600035號函、109年6月24日○○字第1090600024號函、109年6月5日○○字第1090600013號函、109年9月7日○○字第1090900003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年6月9日作心詢字第1090604118號函暨所附○○公司基本資料、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1月13日(109)星展帳發( 明) 字第00226 號函暨所附虛擬帳戶相關資料、○○公司109年11月18日匯字第0109111801號函、○○公司109年12月2日政字第0109120201號函、○○公司109年9月7日○○字第1090900004號函、○○公司109年11月18日匯字第0109111801號函、○○○○○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06.19(109)函○○第220號函、○○有限公司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62503 號函暨所附○○數位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易、基本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6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84263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匯字第0110012801號函、○○○○○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4日(109) ○○第797 號函、楊添財(○○企業社)回函、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企業社110年1月7日函、○○○○○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0日(109)○○第776 號函、統一超商代收服務部回函、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台灣企銀檢附○○生技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公司109年6月4日○○字第1090600006號函、○○公司109年10月27日匯字第0109102701號函、○○○○○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8日(109)○○第652 號函、○○企業社109年10月21日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遠銀詢字第1090003163號函、○○公司110.01.15○○字第1100100007號函、○○公司109年11月5日匯字第0109110501號函、○○公司彰化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公司110年2月18日字第01100218001 號函、○○公司109 年9 月23日○○字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109 年11月16日○○字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25日(109)
○○第623 號、109 年11月20日(109) ○○第781 號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2月15日、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1日、110年6月10日、110年6月22日、110年6月28日、110年7月26日函暨附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公司110 年1 月13日匯字第0110011301號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2 月3 日派管字第11002030009號函暨附件即交易資料、金流合約、○○○○○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25日(109)○○第627 號、109年10月30日(109)○○第728 號、109 年11月13日(109)○○第749 號函、109 年12月4 日(109)○○第803、814、827號、109 年12月23日(109) ○○第858 號、109 年12月29日(109)○○第861、870 號、110 年1 月28日(110)○○第96號、110年2月19日(110)○○第128號、110年1月8日(110)○○第20號、110年3月5日(110)○○第166號函、楊添財回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12月14日、110年3月9日函暨附件、○○公司109 年9 月29日○○字第1090900025號、110 年2 月26日○○字第1100100025號、110 年1月12日○○字第1100100005號函暨附件、○○公司109 年12月16日字第01091216001 號、109 年12月24日字第01091224001號、110 年1 月25日字第0110012501號函、○○公司110 年7月7 日匯字第0110070701號函、109 年12月10日匯字第0109121001號函、109 年11月18日匯字第0109111801號、109 年12月5 日匯字第0109110501號、109 年12月9 日匯字第0109120901號、109 年12月25日匯字第0109122501號、109 年12月28日匯字第0109122801號函暨網路回函紀錄資料、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 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8日、109年11月5日號函暨附件、○○企業社109年10月5日、1
09 年10月8 日函、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1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2554號函暨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覆張○○帳戶交易明細等在卷可參,上情應可認定。從而,被告以○○數位公司負責人身分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聯邦銀行帳戶,確遭詐欺正犯作為向附表所示被害人黃○○等47人做為詐騙所用工具乙情,應可認定。
㈡被告有幫助詐欺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⒈刑法上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
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幫助犯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
⒉金融帳戶之存摺、印鑑等相關資料事關帳戶所有人財產權
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資料,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因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合理性及對方身分背景,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帳戶資料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自己無法掌控,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已成眾所週知之事。況近年來新聞媒體對於實施詐欺等財產犯罪之人利用人頭帳戶,作為指示被害人匯款工具之情事,多所報導,政府亦大力宣導,督促民眾注意,主管機關甚至限制金融卡轉帳之金額,故向陌生人收購、承租或以其他方法取得金融帳戶者,應係為謀以該金融帳戶供作財產犯罪出入之帳戶使用,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幾乎已成為人盡皆知之犯罪手法;又依現今我國社會,一般人於國內開設公司、商號,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商號設立登記,再以公司、商號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帳戶使用,非屬難事。如有開設正常合法營運公司、商號,並以公司、商號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帳戶使用之正當用途,自應由本人、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之人或具有相當信賴關係之親友擔任負責人,並向金融機構申請帳戶使用,最為便利安全。倘非具意圖虛設公司行號,以公司、商號之金融帳戶為不法用途,從事財產犯罪等目的,藉以逃避應負擔之民事、刑事責任,自無特意邀約不相熟稔無信任關係,亦不參與公司營運之他人擔任負責人,並由其出面開立公司、商號之金融帳戶交付使用之理。故依一般人通常之智識與經驗,對於他人欲成立公司、商號,卻不親自擔任負責人,並以公司、商號負責人身分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公司、商號帳戶使用,且捨棄由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之人或具有相當信賴關係之親友擔任負責人,及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公司、商號帳戶使用,反迂迴委由不相熟稔無信任關係,且不參與公司營運之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即人頭負責人,並由該他人以公司、商號負責人身分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公司、商號帳戶交付使用,目的顯係欲藉此人頭公司、商號對外進行詐欺等財產犯罪,並以該人頭公司、商號之金融帳戶供作詐欺等財產犯罪工具使用,應有所預見。
⒊被告雖於109年10月18日、109年10月27日警詢及本院審理
時陳稱:並非有人提供報酬要我成立○○數位公司,○○數位公司是我自己出資成立,沒有幕後實際經營者,因我將事務交給公司的人處理,所以不清楚運作流程,會交付公司及帳戶資料給「傑哥」是為了避稅等語;然其於110年3月8日、110年3月15日偵訊時曾稱:當時是「傑哥」、郭○○跟我說他們公司為了節稅可以協助幫別人公司登記許可,我就交付身分證、印章委託他們申辦○○數位公司,也配合辦理開戶,我的公司沒有經營,○○○○0段000號00樓有掛公司招牌,但我不清楚公司有無營業,或有無辦理停業或廢止登記等語。本院審酌被告迄今均無法明確說明○○數位公司營業內容,且○○數位公司實際上雖有承租辦公場所,確無員工辦公及營業行為等情,被告絕非實際經營○○公司之負責人,既無實業營業當無避稅必要,應可認被告於偵訊時所述係應「傑哥」要求,始協助辦理公司登記及銀行開戶等情,與事實相符。又被告係成年人,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原審卷第303頁),且曾任職消防局隊員,有苗栗縣政府消防局令、銓敘部函、苗栗縣政府消防局考績(成)通知書及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71至440頁),顯具一定程度之智識及社會歷練,對於上情實難僅以擔任消防員多年,對於社會清況不清楚等語諉為不知。然被告僅憑綽號「傑哥」口頭敘述,在不清楚「傑哥」背景,且自身無能力經營○○數位公司,亦不清楚○○數位公司之經營項目、營運方式等情形下,率爾依照「傑哥」所言,成立○○數位公司,擔任負責人,且以○○數位公司之名義開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並將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付「傑哥」,供其使用。被告主觀上應有容任他人取得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後,自行或轉交他人使用作為詐欺工具犯詐欺取財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⒋洗錢防制法所規定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
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既由擔任○○數位公司負責人之被告,以○○數位公司名義申辦使用,該帳戶實際管理使用人本該為被告。被告既可預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交付他人後,可能遭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使用,該帳戶之實際控制權即由取得存摺、金融卡之人享有,僅該他人可自由提領存匯入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之款項,於此情形下,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之款項,在該實際掌控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之人領取後,該犯罪所得去向,已無從查得,形成金流斷點,不易查明,因而產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此應為被告所得認知預見。然其仍提供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予「傑哥」,而對取得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使用之人得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供遭詐欺之被害人匯入詐欺所得款項,進而加以提領,形成資金追查斷點之洗錢行為提供助力,顯有容任而不違反其本意,其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⒌從而,被告於本院改辯稱其無幫助詐欺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情,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至附表編號44、45所示被害人J○○及少年李○○雖均陳稱其等遭
詐騙之款項不僅於附表所示款項,尚匯出其他款項至詐欺正犯指示帳戶等情(本院卷第285至291頁、第365至366頁),然查,被害人等所匯出其餘款項,依照公訴人目前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難認與被告所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聯邦銀行帳戶有關,即難認被告應就被害人等除附表所示金額外之遭詐騙被害款項亦需負責,併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本院所辯乃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㈠法律適用部分:
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而言;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
⒉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意思,提供上開中國
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予不詳之人,使該不詳之人得以遂行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且自各該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後,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然被告所為,並不等同於對告訴人等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提領犯罪所得之掩飾去向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就告訴人等遭詐欺所付款項其中遭銀行圈存部分,因未經提領,尚未形成金流斷點,而未達既遂)、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告訴人等遭詐欺所付款項其中雖部分遭銀行圈存,然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既在行騙之犯罪行為人掌控之中,於告訴人等付款至○○數位公司所取得,對應之實體帳戶係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之虛擬帳戶後,迄至告訴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該等款項遭到銀行圈存前,即已進入詐欺犯罪者管領力之支配範圍,處於隨時可供詐欺犯罪者要求撥款以領出之狀態,顯已達詐欺取財既遂)。
⒊附表編號45所示被害人雖係94年次之少年,被告則係68年
次之成年人,有其等筆錄上所載年籍資料可參,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雖明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然成年人被告不需要明知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但仍須證明被告有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即成年人被告須對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有所預見,才有上開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經查,被告僅係提供所申設金融帳戶資料予「傑哥」,被告對於詐騙對象可能包括少年乙情,實難認已有預見,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被告所犯本案犯行,尚難認有故意幫助對少年犯罪之情,併此敘明。
㈡罪數說明:
被告同時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及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使附表編號1至47所示被害人等受詐騙匯款並遮斷金流效果,侵害數個被害人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既遂、未遂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論以一罪;且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既未遂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部分:
⒈被告本案犯行僅屬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⒉被告於本院雖否認犯罪,然其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曾自白
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故仍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要件,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審理範圍之擴張:
案由欄所載各檢察署移送原審及本院併辦部分,及附表編號
46、47被害人癸○○、壬○○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因該部分與檢察官已提起公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㈤對原審判決及上訴理由之說明:
原審認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
⒈原審未及審酌前揭檢察官於本院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應由本院擴張審理範圍。
⒉檢察官上訴認原審有未及審酌之被害人犯行,為有理由。
⒊被告上訴意旨原請求從輕量刑;嗣後於本院審理時改辯稱
無幫助詐欺及一般洗錢犯意等語。就被告請求從輕量刑部分,被告並未提出有何原審未及審酌之量刑審酌事由,且原審量刑審酌時,甚至無從審酌被告同一幫助行為造成如附表編號29至47所示被害人之損害情形,從而,實難認原審有何量刑過輕之情;至被告上訴否認犯行部分,亦據本院於前揭理由㈡說明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認被告上訴無理由。
⒋從而,檢察官上訴有理由,被告上訴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撤銷判決。
㈥量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擔任○○數位公司人頭負責人,提供本案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以利用該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並掩飾身分、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被告所為不僅助長詐欺等財產犯罪在社會上充斥橫行,且造成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殊不足取。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部分告訴人遭詐欺所付款項已遭詐欺犯罪者提領而受有損害;部分告訴人詐欺所付款項,因經銀行圈存,未被詐欺犯罪者提領,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施用詐術或後續提款等行為,被告於偵訊及原審固坦承全部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又改口否認僅係欲節稅無犯意,未能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考量被告前無任何論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素行非差,於原審及本院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曾擔任消防員,目前擔任公司總務,已離婚,前妻、小孩需其扶養,需幫忙分擔原生家庭開銷,家族有遺傳性疾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沒收部分:
⒈被告固有將帳戶資料提供本案詐欺正犯遂行詐欺取財及一
般洗錢之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存摺及金融卡,雖交付他人作為詐欺
取財、洗錢所用,惟本案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且存摺、金融卡本身價值甚低,復未扣案,認尚無沒收實益,其沒收不具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⒊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莊佳瑋、吳宛真、許恭仁、黃祺安、王元郁、林俊杰、馮美珊移送併辦,檢察官莊佳瑋提起上訴,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書 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附表編號 被害人即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 騙 手 法 轉帳金錢及轉入之虛擬帳戶 轉帳金錢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黃○○ 109年4月14日某時 詐欺正犯自稱「李○」透過網際網路邀約黃○○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投資外幣,再要求黃○○於代操外幣平台網站(網址http://boo.finmaxin.com)註冊帳戶,誆稱入金費用為2,000元云云,並以客服名義透過LINE傳送代操收益之截圖照片予黃○○,要求繳付入金費用,致使黃○○不疑詐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自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鎮前街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4月22日15時24分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000元(另加計 手續費12元) (已撥款 ) 1.起訴書編號1,110年度偵字第1329號 2.109.05.18告訴人游 ○○警詢(偵1329卷225-228頁) 3.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329卷240-241頁) 2 戊○○ 109年4月中旬某不詳時日 詐欺正犯自稱「Jason」透過網際網路交友軟體邀約戊○○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投實賺取外快云云,致使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邀約自稱「分析師孫○○」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並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自其所開立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 109年4月20日16時35分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000元 (款項圈 存未撥 款) 1.起訴書編號2,110年度偵字第863號 2.109.05.12告訴人戊○○警詢(偵863卷171-174頁) 3.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偵863卷209頁) 3 午○○ 109年4 月24日15 時30分許 詐欺正犯先於臉書粉絲團網頁刊登投資訊息,致使午○○邀約自稱「AI 國際智能分析(○○分析推廣公司)」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1NE好友,假意教導午○○投資,再要求午○○於代操外匯平台網站(網址https://kiinbe777.net/)註冊帳戶,誆稱需儲值金錢進行操作云云,並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代操收益之截圖照片予午○○要求儲值金錢,致使午○○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自其所申辨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4 月24日17時33分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00元 (款項圈 存未撥 款) 1.起訴書編號3,110年度偵字第1328號 2.109.04.24告訴人午○○警詢(偵1328卷135-137頁) 3.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328卷167頁 ) 4 A○○ 109年4月28日22時許 詐欺正犯先在臉書粉絲網頁上刊登線上博弈遊戲訊息,致使A○○邀約自稱「AI國際智能分析」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A○○投資,再要求A○○於代操平台網站註冊帳戶,誆稱佣金為2萬5,000元云云,並以客服明義利用LINE傳送代操收益之截圖照片予A○○要求繳付佣金,致使A○○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自其所開立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4月29日15時59分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萬5,000元(另加計手續費15元) (款項圈存未撥款) 1.起訴書編號4,110年度偵字第495號 2.109.05.22告訴人A○○警詢(偵495卷67-71頁) 3.○○○○○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06.12(109)○○第193號函所示交易明細(偵495卷93頁) 5 B○○ 109年5月6日某時 詐欺正犯利用網際網路交友軟體「探探」,邀約B○○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B○○投資理財再要求B○○於投資平台網站(網址http ://fz. finmax in.com/)註冊帳戶,稱需匯款以供操作云云,並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截圖照片予B○○要求匯款,致使B○○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 之方式,自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5月14日14時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000元 (款項圈存未撥款 ) 1.起訴書編號5,110年度偵字第1998號 2.109.05.27被害人B○○警詢(偵1998卷141-143頁) 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06.05○○字第1090600013號函所示交易明細(偵1998卷219頁) 6 天○○ 109年5月9日某時 詐欺正犯自稱「Jason」利用網際網路交友軟體「BUMBLE」,邀約天○○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天○○投資理財,再要求天○○於投資平台網站(網址 http: //fz.finmaxtw.com/)註冊帳戶,誆稱需購買通用幣加值操作云云,並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截圖照片予天○○要求匯款,致使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自其所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5月9日16時15分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000元 (款項圏存未撥款) 1.起訴書編號6,110年度偵字第318號 2.109.05.1告訴人天○○警詢(偵318卷15-16頁) 3.交易畫面翻拍照片(偵318卷67頁) 4.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318卷69頁 ) 7 G○○ 109年5月16日某時 詐欺正犯自稱「戴」透過網際網路交友軟體「探探」邀約G○○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G○○投資外匯,再要求G○○於投資平台網站(網址http ://fz .finmaxtw.com/)註冊帳戶,謳稱需購買通用幣加值操作云云,並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之截圖照片予G○○要求匯款,致使G○○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5月16日22時2分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000元 (款項圈存未撥款) 1.起訴書編號7,110年度偵字第661號 2.109.05.21告訴人G○○警詢(偵661卷63-66頁) 3.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661卷67頁) 8 O○○ 109年5月16日某時 詐欺正犯自稱「東少」利用網際綱路交友軟體「Tinder」,邀約O○○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O○○投資虛擬貨幣,再要求O○○於投資平台網站 (網址http : //fz .fimaxin.com投資平台網站 (網址http://fz.fimaxin_ .com)註冊帳戶 ,誆稱需買通用幣加值操作云云,並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之截圖照片予O○○要求匯款,致使O○○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自其所開立國泰世華銀行福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5月18日19時54分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000元 (款項圏存未撥款) 1.起訴書編號8,110年度偵字第1555號 2.109.05.24告訴人O○○警詢(偵1555卷151-153頁) 3.交易查詢資料(偵1555卷165頁) 9 申○○ 109年5月17日23時2分許 詐欺正犯在臉書「極速賽車/ 現金版/ 線上博弈/ 社團 / ○○城/ 百家樂/ 體育賽事/ 北京賽車/急速賽車/ 交流區」粉絲團網頁上,佯以刊登代為操作線上博弈遊戲之訊息云云,致使申○○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而邀約自稱「百家樂」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先後自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①109年5 18日14 時20分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109 年5 月18日14時24分,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3萬元 ②3萬元 (款項圏 存均未撥欸) 1.起訴書編號9,109年度偵字第7052 號 2.109.05.18告訴人申○○警詢(三民一分局刑卷9-13頁) 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所示交易明細(三民一分局刑卷97-100頁) 4.告訴人申○○中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行存摺影本(三民一分局刑卷103頁 ) 10 D○ 109年6月 8日15時許 詐欺正犯於臉書粉絲團網頁上佯以刊登投資理財訊息,致使D○不疑有詐而邀約自稱「AnChi 」、「Ivan」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D○投資理財,再要求D○於網站註冊帳戶,稱需匯款進行操作,並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 LINE傳送投資收益之截園照片予D○要求匯款,致使D○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開立之中國信託銀行樹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①109年6月9日14時51分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109年6 月9日14時54分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萬元 (另加計手續費14元) ②10萬元(另加計手續費14元 ) (款項圈 存均未撥款) 1.起訴書編號10,109年度偵字第1327號 2.109.06.21告訴人D○警詢(偵1327卷134頁 ) 3.交易畫面翻拍照片(偵1327卷142頁 ) 11 K○○ 109年6月10日某時 詐欺正犯自稱「可馨」透過網際網路交友軟體「Skout」,邀約K○○加人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K○○投資外匯,再要求K○○於代操外匯平台網站 (網址http : //rjl01,fexrj_net)註冊帳戶,誆稱需繳款參加投資課程云云,並利用行動電通訊軟體LINE傳送操作之截圖照片予K○○要求繳付金錢,致使K○○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申辦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①109年6 月20日17時45分許永豐銀行帳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109年6 月20日 17 時47分,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3萬元 (另加計手續費14元 ) ②2萬元 (另加 計手續 費14元 ) (款項圈存均未撥款) 1.起訴書編號11,110年度偵字第771號 2.109.07.03告訴人K○○警詢(偵771卷283-289頁) 3.交易畫面翻拍照片4張(偵771卷292頁) 12 甲○○ 109年6月19日某時 詐欺正犯自稱「張錢錢」,於臉書粉絲網頁上佯以刊登投資之訊息,致使甲○○邀約自稱「鬼式- 預測- 福利- ○○」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甲○○投資,再要求甲○○於代操外匯平台網站(網址https : //0857.kimbe777.net/)註冊帳戶,謂稱儲值金錢進行操作云云,並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代操收益之截圖照片予甲○○要求儲值金錢致使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並依所取得之代收服務超商繳費代碼前往繳費。 109年6月21日20時48許○○公司之代收款服務 超商繳費 代碼RPPP322RF8P8LH 1萬元 (款項圈存均未撥款) 1.起訴書編號12,110年度偵字第3259號 2.109.07.05被害人甲○○警詢(偵3259卷45-48頁) 3.交易畫面翻拍照片(偵3259卷67頁) 13 乙○○ 109年7月 11日中午 12時許 詐欺正犯先於在臉書粉絲團網頁上佯以刊登投資虛擬貨幣之訊息,致使乙○○邀約自稱「發案-sandy」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 好友,假意教導乙○○投資購買比特幣,再邀求乙○○於「SVSTAD」投資平台網站註冊帳戶,誆稱需匯款進行操作云云,並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之截圖照片予乙○○要求匯款,致使乙○○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開立之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①109 年7月11日22時30分,台新銀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109年7 月12日22時45分分許台新銀行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③109年7月13日19時29分許,台新銀行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④109年7 月14日17時3分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① 4,520元 ② 4,160元 ③ 4,400元 ④ 5,000元 (均已撥 款 ) 1.起訴書編號13,110年度偵字第2760號 2.109.07.15告訴人乙○○(偵2760卷25-27頁) 3.告訴人乙○○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760卷95頁) 14 P○○ 109年7月 12日22時 30分許 詐欺正犯於臉書粉絲團網頁上佯以刊登投資獲利之訊息,致使P○○邀約自稱「築夢百家」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P○○投資操作再要求P○○於投資平台網站(網址https : //yyuuu.ss7777.cc ) 註冊帳戶,誆稱需儲值金錢進行操作云云,並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之截圖照片予P○○要求儲值金錢,致使P○○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7月12日23時9分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3.000元 (已撥款 ) 1.起訴書編號14,110年度偵字第250號 2.109.07.19告訴人P○○警詢(偵250卷97-99頁) 3.交易畫面翻拍照片(偵250卷105頁) 15 R○○ 109年7月22日某時 詐欺正犯自稱「Chen To NG」於臉書粉絲團網頁上佯登投資理財訊息,致使R○○邀約自稱「茹」、「柔娜Zona分析總管」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R○○投資理財,再要求R○○於投資平台網站(網址http : //ta .invstexo .net/)註冊情戶,稱需匯款進行操作云云,並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之截圖照片予R○○要求匯款致使R○○不疑有詐陷於錯娛,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7月28日22時19分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帳戶 3 萬元 (款項圈存未撥款) 1.起訴書編號15,110年度偵字第2169 號 2.109.07.29告訴人R○○警詢(偵2169卷57-59頁) 3.ATM轉帳帳號、國泰世華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偵2169卷77頁) 16 F○○ 109年7月23日16時 許 詐欺正犯自稱「○○」透過網際網路交友軟體「Tinder」,邀約F○○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F○○投資股票或外匯再要求F○○於代操外匯乎台網站(網址http ://asia ,royala itw .com)註冊帳戶稱需儲值金錢以供操作云云,並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操作之截圖照片要求F○○儲值金錢,致使F○○浩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申辦臺灣土地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8 月14日15時19分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5,000元 (款項圈 存未撥款) 1.起訴書編號16,109年度偵字第7057 號 2.109.08.22告訴人F○○警詢(偵7057卷71-74頁) 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09.16彰作管字第10920007339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偵7057卷167、176頁) 17 地○○ 109年10月初某不詳時日 詐欺正犯於臉書粉絲團網頁上刊登投實理財之訊息,致使地○○邀約自稱「Catch You Dream 夢想垂釣者」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地○○投資理財,再要求地○○於投資平台網站(網址http://ae888.rlazan .com/ )註冊帳戶,誆稱需匯款進行操作云云,致使地○○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自所開立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10月13日15時24分許,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帳戶 1,000元 (已撥款 ) 1.起訴書編號17,110年偵字第2892號 2.109.10.21告訴人地○○警詢(偵2692卷35-37頁) 3.交易翻拍照片(偵1692卷41頁) 18 亥○○ 109年10 月14日某時 詐欺正犯透過臉書粉絲團網頁上刊登線上博弈獲利之訊息云云,致使亥○○邀約自稱 「雲端智能分析(線上智能分析團隊)」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亥○○投資操作,再要求亥○○於投資平台網站(網址https:/nn888.kwinl68.net/)註冊帳戶,誆稱需儲值金錢進行操作云云,致使亥○○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10 月20日14 時50分許,星展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1萬元 (己撥款 ) 1.起訴書編號18,110年度 偵字第3259號 2.109.10.27告訴人亥○○警詢(偵3259卷89-93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59卷127頁 ) 19 I○○ 109年4月14某時 詐欺正犯自稱「林豪修」透過網際網路交友軟體「探探」,邀蔡幸蛾加入通訊教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I○○投資外匯,再要求I○○於投資平台網站(網址htt p://fz.finmax.tw .com)註冊帳戶佯稱需出資參與投資計畫云云。並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之截圖照片予I○○要求轉帳金錢,致使I○○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4月24日22時 51分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000元 (款項圈存未撥款) 1.併辦部分110偵2990等編號1 2.109.05.02告訴人I○○警詢(偵2990卷二17-18頁) 3.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90卷二23頁) 20 己○○ 109年5月 11日23時許 詐欺正犯自稱「○○」、「王○○」及「MR .交易所」邀約己○○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己○○投資,再要求己○○於投資平台網站(網址http: //Gd .firimaxtw.com)註冊帳戶,誆稱需儲值金錢以利資金流動云云,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收益之截圖照片予己○○要求轉帳金錢,致使己○○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開立之永豐銀行南桃園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5月12日18時 19分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000元 (款項圈存未撥款 ) 1.併辦部分110偵2990等編號2 2.109.05.15告訴人己○○警詢(偵4265卷75-77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265卷89頁) 21 M○○ 109年8月 8日某時 詐欺正犯自稱「Roman」透過網際網路「○○○○城」網站(網址h ttps : //www .hs99casino.com),邀約M○○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M○○投實,佯稱需匯入一定之款項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充作佣金始可領回前所儲值金錢,致使其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9月28日20時56分許,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萬元 (另加計手續14元,已撥款) 1.併辦部分110偵2990等編號3 2.109.09.28告訴人M○○警詢(偵4265卷99-100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偵4265卷107頁 ) 22 丑○○ 109年8月10日16時許 詐欺正犯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 ,於粉絲團網頁上佯以刊登怏速投資獲利之訊息云云,致使丑○○瀏覽後邀約自稱「財神爺來到」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丑○○投資,再要求丑○○於博弈遊戲網站 (網址http: //u8558.loves5288. com) 註冊帳戶,誆稱需儲值金錢進行操作云云,並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代收收益之截圖照片予丑○○要求儲值金錢,致使丑○○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並依所取得之代收款服務超商繳費代碼前往繳費。 109年8月28日上午11時3分 許,○○企業社之代收欸服務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5,000元 (已撥款 ) 1.併辦部分110偵2990等編號4 2.109.09.27告訴人丑○○警詢(偵4037卷61-63頁) 3.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4037卷65頁) 23 辰○○ 109年8 月15日某時 詐欺正犯自稱「KIKI」透過網際網路「掏金計畫」網站(網址https : /www.cashoutplants.com),邀約辰○○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辰○○投資,再要求下載「○○投賁○○平台」APP 裎式註冊帳戶,邀約自稱「羅」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徉稱需儲值金錢投資或代為操作云云,致使辰○○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所取得之代收款服務超商繳費代碼前往繳費。 ①109 年8 月25日21時41 分許,○○企業社之代收款服務超商繳費代碼008259P00000000 ②109年9 月11日20時3分許,○○企業社之代收款服務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③109 年9 月11月19時45分許,○○企業杜之代收款服務超商檄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④109年9月11日20時44分許,○○企業社之代收款服務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①3,000 元 (已撥款) (併辦意旨附表誤載為5,000元 ) ②1萬元 (款項圈存未撥款) ③2萬元 (款項圈存未撥款) ④1萬元 (款項圈存未撥款) 1.併辦部分110偵2990等編號5 2.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4037卷65頁) 3.○○○○○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11.20(109)○○第776號函(偵4264卷35頁) 24 丙○○ 110年8月27日15時許 詐欺正犯自稱「語希」透過「天使獲利計畫/ 網站(網址lyttps : www.angelprof it-plan .com),邀約丙○○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丙○○投資,再要求連結至「○○○○城」網站 (網址https ://www . hs99casino .com)註冊帳戶並加入會員,邀約自稱「hankie asino」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誆稱需儲值金錢以供操作云云致使丙○○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開立之國泰世華银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①109年8月27日21時7分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109年8月27日21時56分 許,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③109年8月28日凌晨0時3分 許,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④109年8月28日凌晨0時9分 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①8,000元 (款項圏存未撥款 ) ②5萬元 (已撥款) ③3萬元 (已撥款) ④2萬元 (款項圈存未撥款) 1.併辦部分110偵2990等編號6 2.109.08.28告訴人丙○○警詢(偵4265卷127-128頁) 3.○○○○○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10.08(109)○○第652號函(偵4265卷147-151頁) 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01.15○○字第1100100007號函(偵4265卷156頁) 25 C○○ 110年10月15日某時 詐欺正犯於臉書粉絲團網頁刊登投資獲利之訊息,致使C○○邀約自稱「@600adzgi 雲瑞智能分析(線上智能分析團隊)」之詐欺正犯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假意教導C○○投資操作,佯稱需儲值金錢進行操作云云,致使C○○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10月16日23時19分許,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萬元 (另加計手續費15元,已撥款) 1.併辦部分110偵2990等編號7 2.109.10.17告訴人C○○警詢(偵4265卷161-163頁) 3.交易結果畫面翻拍照片(偵4265卷171-172頁) 26 L○○ 109年10月20日某 時 詐欺正犯自稱「maruko_ 0815 」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邀約L○○加入通訊軟體LINE 好友,假意教導L○○投資購買 EUHU幣,再要求於投資平台網站 (網址http://www .e ms-minirig.com/r=IJSw8SW )註冊帳戶,誆稱日後辦理說明會云云,致使L○○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所開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金錢。 109年11月7日21時8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帳戶 3,000 元 (已撥款 ) 1.併辦部分110偵2990等編號8 2.110.01.15告訴人L○○警詢(偵4339卷31-34頁) 3.交易畫面翻拍照片(偵4339卷37頁) 27 N○○ 109年10 月24日15 時許 詐欺正犯自稱「小野貓緗緗」連結至網際網路社群網站Twitter,邀約N○○加入通訊軟體LINE 好友,佯稱出資加入V1P 群組可觀看色情影片及邀約女子云云,致使N○○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藉由網路銀行「跨行轉幘」之方式,自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錢。 109年10月30日22時10分許,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00元 (另加計手續費10元,已撥 款) 1.併辦部分110偵2990等編號9 2.109.11.05告訴人N○○警詢(偵3254卷59-61頁) 3.交易明細(偵3254卷41頁) 28 S○○ 109年11月9日21 時 詐欺正犯以假交友後再藉口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管道詐騙S○○,致S○○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使用行動電話經由網路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匯款 109年11月9日匯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512元 (已撥款) 1.併辦部分110偵4857編號1(本院卷第68頁) 2.S○○11.1.10警詢(110偵4857第23至27頁、第29至31頁) 3.○○科技有限公司函、陽信銀行存摺交易明細(110偵4857第65、115頁) 29 宇○○ 109年5月29日12時休息時間 詐欺正犯自稱「○○」於限時動態發布「想赚錢」話語,致宇○○加入LINE,並於對話中傳送網站「金貝國際」網址:http://king2.kimbe777.net,推薦玩「GME彩票」名義施以詐術,致使宇○○陷於錯誤,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多次匯款至○○公司、○○○公司虚擬帳號。 從109年6月30日17時29分起至同年7月17日14時7分止陸續匯款至超商虛擬帳號RPPP32ZRF8PQ3C等共24個帳號 ①2萬元23筆,共46萬元 ②1萬1,000元1筆 1.併辦部分110偵18218號(本院卷第103頁) 2.宇○○109.7.22警詢(偵15302卷第43-51頁) 3.繳款明細 ( 偵15302卷第97至109頁 ) 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所示4筆金額(偵15302卷第113至114頁) 5.○○○金流投份有限公司函所示9筆金額(偵15302卷第117頁) 6.回函所示交易明細(偵15302卷第119-120頁) 30 巳○○ 109 年10月3 日 詐欺正犯自稱「○○」,向巳○○介紹「○○○○城」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致使巳○○陷於錯誤,於109 年10月4 日19時39分、同年月12日23時4 分許,分別匯款3000元、3 萬元至詐欺正犯提供之虛擬帳號,再由第三方支付業者○○科技公司轉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09 年10月4 日19時39分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110年10月12日23時4 分許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3,000 元 ②3萬元 1.併辦部分110偵5256等編號1(本院卷第105頁)即上訴書編號2 2.巳○○109.11.11警詢(110偵字第5256號卷一75-79頁) 3.簡便格式表(第205至206頁 ) 31 H○○ 109年9月下旬 詐欺正犯先在網路張貼投資貼文,適H○○於109年9月下旬上網瀏覽該投資貼文,詐欺正犯即使用LINE向H○○介紹「○○○○城」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致使H○○陷於錯誤,於109 年10月1 日19時5 分起,以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分別匯款3000元、8000元至詐欺集團提供之虛擬帳號,再由第三方支付業者○○科技公司轉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内。 ①109年10月1日19時5分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109年10月1日22時21分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3,000 元 ②8,000 元 (均撥付,同偵卷第263頁) 1.併辦部分110偵5256等編號2(本院卷第105頁)即上訴書編號3 2.H○○109.10.8警詢(110偵字第5256號卷一81-82頁 )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字第5256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 32 子○○ 109 年8 月21日 詐欺正犯透過LINE向子○○介紹「ZALAZ 」網路投資平台,佯稱可跟單投資獲利,致使子○○陷於錯誤,於109 年10月3 日、同年月5 日,以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分別匯款2200元、8000元、1 萬元至詐欺集團提供之虛擬帳號,再由第三方支付業者○○科技公司轉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09年10月3日23時58分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109年10月5日14時19分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③109年10月5日21時45分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2,200 元 ②8,000 元 ③1 萬元 (均撥付,同偵卷第287頁) 1.併辦部分110偵5256等編號3(本院卷第105頁)即上訴書編號4 2.子○○109.10.7警詢(110偵5256卷一第83至86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字第5256號卷一第307至311頁 ) 33 玄○○ 109 年10月5 日 詐欺正犯透過LINE向玄○○介紹「○○○○城」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致使玄○○陷於錯誤,於109年10月6 日18時20分許,以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匯款3000元至詐欺正犯提供之虛擬帳號,再由第三方支付業者○○科技公司轉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09年10月6日18時20分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000元 1.併辦部分110偵5256等編號4(本院卷第105頁)即上訴書編號5 2.玄○○109.10.13警詢(110偵5256卷一第87至89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 、交易明細(110偵5256卷二第3、75頁) 34 Q○○ 109年9 月19日 詐欺正犯先在網路張貼博弈廣告,適Q○○於109 年9 月19日12時許上網瀏覽該廣告,對方使用LINE向Q○○介紹「○○國際」網站,佯稱儲值可加贈金額,致使Q○○陷於錯誤,於109 年10月19日16時17分許,以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匯款3 萬元至詐欺正犯提供之虛擬帳號,再由第三方支付業者○○科技公司轉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09 年10月19日16時17分許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 萬元 1.併辦部分110偵5256等編號5(本院卷第105頁)即上訴書編號6 2.Q○○109.10.24警詢(110偵5256卷一第93至95頁) 3.交易明細(110偵5256卷二第109頁 ) 35 E○○ 109年11月11日 詐欺正犯先在IG發布投資内容,適E○○於109年11月11日瀏覽内容,對方以私訊向E○○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獲利,並傳送投資網站網址供E○○點選連結登入網站,致E○○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12日15時11分 許,以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匯款3000元至詐欺正犯提供之虛擬帳號,再由第三方支付業者○○科技公司轉入聯邦銀行帳戶内。 109年11月12日15時11分許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000元 (已撥付) 1.併辦部分110偵5256等編號6(本院卷第105頁)即上訴書編號7 2.E○○109.11.18警詢(110偵5256卷一第97至101頁) 3.交易明細(110偵5256卷二第145頁 ) 36 宙○○ 109年9 月6日18時 詐欺正犯先於臉書發布投資內容,適宙○○於109 年9 月6 日18時許瀏覽該投資內容,對方向宙○○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TSKK幣獲利,致宙○○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6 日、同年月7日,以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分別將2 萬14元、2 萬 14 元、1 萬14元、2 萬14元匯至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虛擬帳戶,再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轉入聯邦銀行帳戶內。 ①109年9月6日18時26分許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109年9月6日18時36分許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③109年9月6日18時44分許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④109年9月7日16時58分許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20,014元 ②20,014元 ③10,014元 ④20,014元 1.併辦部分110偵5256等編號7(本院卷第105頁)即上訴書編號8 2.宙○○109.9.7警詢(110偵5256卷一第103至105頁) 3.交易明細(110偵5256卷二第187頁) 37 酉○○ 109年11月28日19時許 詐欺正犯於109年11月28日19時許,使用LINE遨請酉○○加入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獲利,致酉○○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日,以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分別匯款1000元金額10筆,共計將1萬元匯至詐欺正犯提供之虚擬帳戶再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轉入聯邦銀行帳戶内。 ①109年12月2日22時24分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109年12月2日22時27分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③109年12月2日22時28分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④109年12月2日22時30分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⑤109年12月2日22時32分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⑥109年12月2日22時33分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⑦109年12月2日22時36分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⑧109年12月2日22時37分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⑨109年12月2日22時38分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⑩109年12月2日22時39分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00 元 ②1,000 元 ③1,000 元 ④1,000 元 ⑤1,000 元 ⑥1,000 元 ⑦1,000 元 ⑧1,000 元 ⑨1,000 元 ⑩1,000 元 1.併辦部分110偵5256等編號8(本院卷第105頁)即上訴書編號9 2.酉○○109.12.4警詢(110偵5256卷一第107至110頁) 3.交易明細(110偵5256卷二第381-389頁) 38 寅○○ 109年3 月24日 詐欺正犯透過Facebook 、Instagram 、Twitter 等社群網站刊登「遊戲投資獲利」、「投資賺錢」、「入金投資」等不實廣告,於109 年3 月24日,誘使寅○○連結廣告加Line聯繫與化名「中海線頭哥」之詐欺正犯聯繫後,即對之施用「儲值投資獲利」詐術,使寅○○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109 年4 月22日19時47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號轉帳○○○○○公司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2 萬5000元。 109年4月22日19時47分許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萬5,000元 1.併辦部分110偵9353等編號1(本院卷第245頁) 2.寅○○109.11.27 警詢(110 中市警一分偵2688卷129-135頁) 3.交易明細、簡便格式表(110 中市警一分偵2688卷148、169頁) 39 卯○○ 109年8月間 詐欺正犯於109年8 月間,誘使卯○○點擊連結廣告,並以Line聯繫化名「財神之瑞斯」之詐欺正犯後,即對之施用「儲值投資」詐術,使卯○○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同年9 月7 日18時38分許,到○○市○區○○路000 號1 樓「7-ELEVEN」○○門市,以超商代碼向○○○○○公司繳費5600元。 109年9月7日18時38分許超商條碼0000000P00000000 5,600元 1.併辦部分110偵9353等編號2(本院卷第245頁) 2.卯○○109.12.16警詢(110中市警一分偵725卷69-73頁) 3.○○○○○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所示交易明細(110中市警一分偵725卷119頁) 40 T○○ 109年11月20日 詐欺正犯誘使T○○點擊連結廣告,並加Line聯繫化名「公主」之詐欺正犯後,即對之施用「操作遊戲贏錢」詐術,使T○○陷於錯誤,依照網站客服指示,於同日20時35分許,以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網路銀行轉帳至○○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1000元。 109年11月20日20時35分許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00元 (已撥付同偵卷第23頁) 1.併辦部分110偵9353等編號3(本院卷第245頁) 2.T○○109.12.3警詢(偵9353號卷13-16頁) 3.交易明細( 偵9353號卷29頁) 41 丁○○ 109年7月底某日 詐欺正犯先於社群網站IG刊登「輕鬆賺錢」、「玩遊戲賺現金」等廣告,誘使丁○○點擊連結廣告並加Line聯繫化名「老師」之詐欺正犯後,即對之施用「遊戲儲值、錢滾錢」詐術,使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9 月6 日下午2 時47分許,到高雄市○○區○○路00號0 樓「7-ELEVEN」之○○○門市,以超商代碼繳費新臺幣2600元。 109年9月6 日下午14時47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號0樓「7-ELEVEN 」之○○○門市,以超商代碼Z00000000000000繳費 2,600元 1.併辦部分110偵12019等編號1(本院卷第255頁) 2.丁○○109.10.9警詢(110偵9919號卷33-34頁) 3.○○○○○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易明細(110偵9919號卷55頁 ) 42 戌○○ 109 年9 月5 日下午4 時29分 詐欺正犯先於社群網站IG刊登「輕鬆賺錢」、「玩遊戲賺現金」等廣告,於109 年9 月5 日下午4 時29分許,誘使戌○○點擊連結廣告並加Line聯繫詐欺正犯後,即對戌○○施用「下注遊戲賺現金」詐術,使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9 月6 日下午6 時15分許,到臺南市○○區○○街000 號「7-ELEVEN」之○○門市,以超商代碼繳費1000元。 109年9月6 日下午6 時15分許,到臺南市○○區○○街000號「7-ELEVEN 」之○○門市,以超商代0000000P00000000繳費 1,000元 1.併辦部分110偵12019等編號2(本院卷第255頁) 2.戌○○109.11.19 警詢(110 中市警一分偵346845卷65-69 頁) 3.收據(110中市警一分偵346845卷115頁) 43 吳盈頴 109年9月中旬 詐欺正犯自稱「優米」透過網際網路「○○○○城」(網址http ://aal688. hs99casino.com/index) ,邀請辛○○加入通訊軟體 LINE好友,假意教導辛○○投資誆稱需儲值金錢以供操作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以其開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其配偶林錦德開立、供其使用之新光銀行大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藉由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匯金錢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①109年10月3日晚上8時14分許810-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虚擬帳戶 ②109年10月5日晚上7時13分許,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③109年10月6日晚上7時44分許,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帳戶 ①3,000 元(另加計手續費15元,已撥款) ②2萬元 元(另加計手續費15元,已撥款) ③3萬元(已撥款 ) 1.併辦部分110偵30884(本院卷第263頁) 2.辛○○109.12.19警詢(偵23790卷45-49頁) 3.交易收據、簡便格式表(偵23790卷87、119頁) 44 J○○ 109年8月27日前某日 詐欺正犯先於社群網站 Instagram限時動態刊登投資理財訊息,J○○瀏覽後私訊詐欺正犯,依指示與暱稱「○○」之詐欺正犯成為LINE好友後,再以投資名義邀請加入網路投資平台網站,詐欺正犯續以介紹「志翔」帶領投資為由,將J○○加入「UCB 正式交流群」通訊軟體LINE群組,致J○○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以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匯款金額。 ①109年8月27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109年8月29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③109年9月11日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320 元 ②1,680元 ③3,000 元 1.併辦部分110偵6224(本院卷271頁 ) 2.J○○109.10.5警詢(110偵6224卷25-33頁 )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6224卷79、8185頁) 45 少年李 〇〇 109 年10月16日某時 詐欺正犯化名「李○○」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少年李〇〇(94年次,真實姓名詳卷)詐稱可以介紹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以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金額至詐欺正犯指定之虛擬帳戶後,再由第三方支付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轉入本案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09年10月20日18時3分許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②109年10月20日18時10分許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③109年10月20日22時38分許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④109年10月21日18時46分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⑤109年10月23日18時58分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①3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3萬元 ⑤5萬元 (均撥付) 1.併辦部分110偵6661(本院卷第277頁) 2.少年李○○109.10.25警詢(110偵字6661卷47-55頁) 3.○○科技有限公司 函(110偵字6661卷103頁) 46 癸○○ 109年7月29日 詐欺正犯使用LINE向癸○○佯稱只要投資指定平台固定金額,即可獲取相對應之回饋,並將繳費代碼傳送予癸○○要求儲值金錢,致使癸○○陷於錯誤,於109 年8 月17日17時許,分別在雲林縣○○鄉○○路全家超商、統一超商列印繳費單後,先後以超商代收方式繳費1 萬2000元、1 萬5000元。該2 筆款項匯入第三方支付業者○○○○○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再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轉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內。 ①109年8月17日17時54分以不明繳費代碼繳款 ②109年8月17日17時58分以不明繳費代碼繳款 ①1萬2,000元 ②1萬5,000元 1.上訴書編號1 2.癸○○110.5.1警詢(110他字第2947號卷51-57頁) 3.全家 、統一超商繳費收據(110他2947卷第17頁 ) 47 壬○○ 109年8月5日 詐欺正犯在臉書張貼投資內容,適壬○○瀏覽該投資內容後,點選連結登入網站,對壬○○佯稱可加入群組跟單投資獲利,致壬○○陷於錯誤,於109 年8 月 25 日16時5 分,以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將2 萬5000元匯至詐欺正犯提供之虛擬帳戶,再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轉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09年8 月25日16時5分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 萬5,000元 1.上訴書編號10 2.壬○○110.1.3警詢(110偵5560號第27至31、第33至35頁 )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5560號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