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附民上字第 1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45號上 訴 人 張雅婷被 告 黃文盈被 告 許哲瑋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2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新臺幣88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2人加重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2人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6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紀 佳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鴻 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