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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侵上更一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政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輔 佐 人即被告之父 陳順強選任辯護人 呂緯武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91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815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111年7月20日之111年度侵上訴字第72號)判決,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又經最高法院第一次撤銷發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58號刑事判決),本院再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16日(週五)17時26分許,走進入臺中市中區某國民小學內(校名詳卷,下稱乙國小)閒晃,17時32分見就讀一年級又留校參加課後安親班之代號AB000-H109230女童(000年0月間出生,行為時為未滿7歲之女童,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落單,走進廁所內如廁,明知甲女為未滿14歲之女子,認有機可乘,竟萌生對未滿14歲之甲女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尾隨甲女進入廁所,對甲女表示:「廁所馬桶壞掉要如何處理、不會上廁所」等語,甲女因年幼識淺不解人事,即陪同丙○○進入廁所內之第一廁間,丙○○隨即鎖上廁間門鎖,面向甲女,脫去褲子、內褲,裸露其陰莖,雙手抓著陰莖捧給甲女看(原審誤載為:將雙手放置於陰莖上給甲女觀看,應予更正),而以此違反意願之方法對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1次。旋甲女之課後安親班老師AB000-H109230B(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察覺甲女如廁許久未歸,即至該廁所查看並呼喚甲女,丙○○聽聞B女之呼喊,即打開廁門讓甲女離開,丙○○再趕緊拉上褲子逃離現場,B女見狀立即呼叫學校守衛去追捕,仍被丙○○趁隙逃逸。B女當下立刻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查悉丙○○身分並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之母AB000-H109230A(姓名年籍資料,下稱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依上開規定,被害人甲女(下稱甲女)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A女、B女、乙國小校名)等資訊,於判決書內不得揭露,均予以隱匿,僅以代號記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分別稱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及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217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或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218至229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及物證,其中書證部分若以該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亦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承認上述強制猥褻事實,陳稱:我到底是給甲女看手還是陰莖,還是手捧著陰莖,我忘記了,事實我沒有意見。我是抓著給她看,是握住,我沒有靠近她(111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我有做這件事情,我有身心障礙手冊,原審判的有點重(112年6月28日審判筆錄、113年2月7日審判筆錄)。

二、輔佐人為被告補充稱:本件案發前被告長期在中國醫藥大學看診鄭婉汝醫師,因為鄭婉汝醫師懷孕,後改由許醫師看診。案發前被告於109年9月9日看過一次草療的甲○○○○○。被告就是很容易誤解別人的意思(111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

我兒子在心理師面前也有做不雅觀的事情,吳至芳也有寫報告,問他很多性的問題,我兒子就會認知是想要跟她做愛(112年6月2日準備程序)。被告有身心障礙手冊(112年6月28日審判筆錄)。

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㈠被告因為亞斯柏格症,其理解與判斷跟一般人不一樣,在醫

療行為中他會誤認心理師是要與他發生性關係,本件可能是與甲女相處的時候,誤認是沒有違反甲女意願,我們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欠缺故意,僅為過失犯。縱使認為亞斯柏格症欠缺判斷力沒有達到阻卻故意,顯然「判斷能力」也遠低於一般正常人,應該適用刑法第19條減刑,並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被告從國小發病到長大,亞斯柏格症狀嚴重,沒有辦法透過監獄服刑矯正,他需要的是醫療。中國醫藥大學洪崇傑醫師的專業是藥物成癮、失智症,與亞斯柏格的專業是不一樣的,其鑑定報告不是完整的。請求函查洪崇傑醫生是否有心理師或是臨床心理師的執照(111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

㈡依據草屯療養院的鑑定報告,被告亞斯伯格症對於其行為的

影響是相當深刻的,鑑定報告多次提到他把心理師的治療行為誤認為是性行為的邀約,被告對於人際關係理解,顯著的與一般人不同,這是病理上的原因,被告當時邀請女童帶他去廁所,被告的病情是相當有可能認為女童是同意的。被告對於自己生病沒有病識感,錯誤解讀被害人的心態。本案客觀構成要件是違反意願的方法,但被告主觀認知是欠缺故意的,不具有有責性。被告沒有辦法清楚的如一般人理解什麼是違法,不法意識與一般人不同,主觀上認為對或錯、善良或邪惡,其標準與認知與社會上的人是脫節的,這是疾病造成的。被告行為當時欠缺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外國文獻中提到被告這類的亞斯伯格症性犯罪者,對於性犯罪的認識可能不符合法律上對於犯罪的定義,我國實務對有責性的根本理論採取規範責任論角度來看,被告的狀況就是欠缺有責性,請判決被告無罪(113年2月7日審判筆錄)。

㈢希望無罪判決,若認為有罪,請參考鑑定報告被告對於法律

上利害關係是搞不清楚的,被告由於亞斯伯格症的影響,無法如同一般人產生懺悔的心理,其對於別人的感受是病理上的欠缺,從刑罰的角度來看,關在監獄是無法達成矯正效果的(113年2月7日審判筆錄)。

四、被告對於109年10月16日將甲女帶入廁所猥褻之客觀事實不爭執,僅律師爭執欠缺犯罪故意。且最高法院發回意旨稱「惟稽諸卷內臨床心理師吳至芳所出具輔導報告之內容,已載敘其治療上訴人過程中,上訴人似將其治療行為誤解為性邀約等情,而鑑定證人鄭婉汝亦於原審陳稱:本案猥褻的動作,上訴人應該還可以辨識,我認為他缺損的地方是在於沒辦法同理對方的感受,他可能不知道對方的感受是什麼等語,如果無誤,則上訴人是否因所罹上開疾病,致使其於本件猥褻行為時,誤認其並未違反甲女之意願?此關上訴人有無本件強制猥褻犯罪故意之判斷,自有再加研酌之必要。」然查:

㈠甲女為000年0月間出生,行為時為僅6歲餘,未滿7歲。刑法

第222條、224條之1對被害人年齡設有特殊保護要件,即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有加重處罰規定。而未滿7歲的幼童,通常不善表達拒絕之意,即使身陷危險境地也不知道求救,如果對幼童伸出魔爪,即便幼童沒有明顯抗拒,也不能說幼童是自願接受性交或猥褻,不能說加害人對於違反幼童意願一事沒有故意。我國曾於99年9月25日曾發生白玫瑰遊行抗議事件,我國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倘若被害幼童是未滿七歲者,加害者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同理,本件甲女僅6歲餘,若對之強制猥褻,只能成立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而不能適用刑法第227條第2項(幼女同意接受猥褻罪)。被告「主觀認知」這是獲得幼童同意或不同意,這都不重要,即便被告主觀確信已經獲得女童同意而進行猥褻,仍構成對未滿14歲幼女強制猥褻罪。辯護人辯稱「被告不知道這是違反甲女意願的」,對於違反甲女意願沒有認知云云,這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本院調取被告從國小開始至大學休學為止之全部學歷成績、

品行考核、獎懲紀錄;被告從出生至今所有健保門診及住院紀錄,及被告案發前最主要求診之中國醫藥大學病歷、被告案發後主要的草屯療養院病歷等,全部綜合判斷,得知被告從國小高年級起學業成績不佳,一開始開始被懷疑妥瑞氏症(注意力不集中),多次智力鑑定為中等或中下,直到高中一年級才被診斷疑似亞斯伯格症,到高三病歷還是只寫無法排除是高功能自閉症圖譜下的人格問題(按:亞斯伯格症屬於廣義自閉症下的一種),被告整個國中高中階段與女性同學大部分時間都無往來,也就大致平安度過國高中階段,只有高三畢業前幾個月在心理諮商時,說到會在網路上色情留言給女性,尚無其他嚴重的人際衝突。

㈢被告大一以後開始產生較多人際衝突,被告父母也較頻繁地

帶被告去精神科門診,依據被告病歷記載,被告上大學後人際問題,怕被男生打、怕被霸凌(應該有被男生打過的經驗),被告依然有上網色情留言的女性的騷擾行為,被告在治療中都坦承自己的人際問題,尤其無法與女性接近,被告因為人際關係受挫,大一階段的病歷幾次都寫「持續憂鬱症」(但成年以後病歷不再寫憂鬱症,擺脫了憂鬱症病名),被告是在105年5月18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病歷上才第一次確診「亞斯伯格症候群」。被告勉強過完大一,但是到大二上學期就因性騷擾女同學事件,被學校勸諭休學。

㈣被告105年10月因性騷擾事件休學以後,到000年0月間,這二

年期間被告父母有比較密集地帶被告去精神科門診,從歷次病歷會談紀錄等可知,被告這兩年(19、20歲)被性問題困擾,人際挫折又被迫休學,因而憎恨女性,一方面又正值男性賀爾蒙分泌高峰,無處排泄性慾,會談紀錄裡面常談性的苦惱「即便每日2-3次手淫仍無法滿足」「個案主動提及想減少手淫次數,目前仍每天會三次」;也有因為憎恨女性的偏激想法,提及「性侵女性才能讓女性對自己感到尊重與害怕」「太漂亮的女生都是故意要吸引男性去侵犯她」「內心對女性充滿慾望與恨意,認為漂亮女生都是小賤貨,需要被懲罰等。」「仍對女性有強烈侵犯的想法」;也會自述奇怪的快感來源「被女性羞辱反而可以滿足性慾」「期望被女性辱罵」。被告並說明大二性騷擾事件是因為「先被男同學欺負,才傳不雅訊息騷擾該名男生之同班女友,藉此的報復該男同學」,將性騷擾女性當成報復工具。

㈤被告自107年9月15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後,107年9

月16日至109年9月8日之間,約兩年時間,被告父母都沒有帶被告去門診,被告已經被宣告成年輔助監護,應該也不能自己去醫院求醫。這二年不去看精神科或身心科治療,但被告正值青春,22至24歲,還是有強烈的性需求,如果沒有固定性伴侶,也要找到自己發洩的管道(自慰)或去買春發洩。這兩年期間被告在父母安排下到肯那學園做手工,也許父母覺得被告已經轉趨正常,所以兩年沒有求診。但109年9月9日被告母親首次帶被告到草屯療養院求診,病歷記載「案母反應,會轉到本院求助,主要是由於個案近日出現傳送不雅照片給他人的不當舉動,隨口與人討論性需求等事,擔心個案是否在精神上出了狀況,..對於個案的言談、作為、建立關係的方式感到擔心....」。顯見被告因性需求未滿足,又開始網路傳送不雅照片,被告母親才擔心會出事情才帶被告求醫。

㈥案發日即109年10月16日(週五)下午,被告17時從臺中市○○

路000號之肯那自閉症社會福利基金會下課,本來應該自己搭公車回家,被告卻走進了臺中市三民路一間國小,於17時30分在廁所裡發生本案。被告於第一次警訊筆錄中自承「(問:你暴露性器官..目的為何?)因我這方面的障礙會忍不住做出這種行為。」(36815號偵卷第25頁),被告第二次警訊中說「我沒有事前計畫進入,我當天離開下課後要去北區一中街搭車時經過。才臨時起意的。」「因為我是發現是開放的,我原本是要進去亂逛的而已」「我是進去學校剛好看到她在廁所內臨時起意」「(你為何要將你的性器官裸露給被害人觀看?)我也不知道,當時壓力比較大,沒有想清楚」(36815號偵卷第93-97頁)。被告偵訊中說「進去後我把廁所門鎖起來,我把我的內褲跟外褲都脫掉,我是為了宣洩情緒,我沒有要她教我上廁所,我也沒讓她碰觸我的身體,她有看到我的生殖器...(你剛剛說的要宣洩情緒才做這些作為,是為什麼?)壓力太大,我是隨機的,那時只是無聊想去那邊逛逛而已,後來就起了邪念。」(36815號偵卷第184頁)等語,被告歷次都很清楚陳述被告是因為壓力大,臨時起意找幼女發洩。被告已經兩年沒有回去精神科門診,但109年9月9日前被告母親發現被告又在「傳送不雅照片、隨口與人討論性需求」等怪異行為,但109年9月9日第一次門診沒有解決被告性方面的壓力。

㈦112年11月本院將被告送草屯療養院鑑定,評估團隊與被告討

論後,鑑定報告記載「犯行描述:在犯行部分,陳員所述與偵查結果大致相同。陳員表示,案發當天自己悠遊卡遺失,無法搭公車回家,就下車步行,經過國小的時候想到過往被女性拒絕的情節,感到興奮及憤怒,遂起了『邪念』,想看看有沒有人落單,就進到校園内尋找對象,選擇小朋友的原因是對方較無抵抗力、比較不會發現,詢問陳員如何判斷對方的意願,陳員表示『她沒有反抗,沒有緊張』,後來被害人的老師到廁所中查看,怕被發現所以就開門跑走了。詢問陳員是否考慮到行為的後果,陳員則表示『她應該不會講,我想我應該沒有這麼倒楣』。」(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3頁),被告是想起以前被女性拒絕的情節,被告從高中就在網路上對陌生女子做有關性的留言,也曾偷摸女性大腿,也曾在大學性騷擾女同學以報復該班男同學,被告與女性相處全然都是負面的經驗,被告想起過往會憤怒是可以理解,被告在先前治療中就說過「被女性羞辱反而可以滿足性慾」「期望被女性辱罵」,被拒絕竟也會有興奮感。被告起了邪念去找弱小的學童下手,因為對幼童比較容易得逞。雖然是臨時起意找女童下手,但被告是先思考過後才行動的。

㈧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要求查明,被告是否「誤認未違反甲女意

願?」,然被告至少有大學肄業的學歷,被告縱然從小學業成績不佳,但被告高中也還沒有被留級或退學,被告也經歷過十餘年的學校團體生活,縱然與女性相處有很多不愉快的經驗,但不愉快的經驗也是一種經驗,被告應有從負面經驗中學到尊重女性。被告休學,爸爸媽媽帶著被告去求診,被告總該知道自己這樣會使家人非常困擾,負面的記憶會告訴被告侵犯女性會有痛苦後果。被告到大一時後才被確診亞斯伯格症,從小起亞斯特質可能不太明顯。而亞斯伯格症只是無法敏銳感受別人的感受,且每個人有程度高低之別,不是完全沒有同理心,輕微的還可以透過後天學習改變去尊重別人的感受。被告因為講話白目,在學校被男同學霸凌、被毆打過,被告應該知道要尊重別人。被告把一名六歲女童帶進廁所鎖上門,以控制行動自由的方式將幼童置於實力支配下,已經是有形的暴力(雖然沒有強拉女童,毆打女童,但限制自由仍屬有形暴力)。女童縱然沒有言語抗拒或肢體抗拒,也不代表女童是心甘情願被猥褻,被告也不能辯解「未違反女童意願」。女童在109年10月17日警訊筆錄中就說「他脫掉褲子、內褲時,會讓我感覺到害怕。」(36815號偵卷第31頁),女童當時非常害怕,被告且確實違反女童的意願。縱然女童當時沒有說出來自己的感覺,也不能當作被告無罪的理由。刑法強制猥褻罪,犯罪者主觀故意要認知的是「這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不是認知「被害人當時感到害怕」。即便女童當時臉上沒有任何表情(如嫌惡、驚訝),或沒有任何肢體語言(身體顫抖)等,被告從女童外表上看不出女童的意願如何,被告也不能把此作為無罪理由。㈨被告因為亞斯伯格症,是否沒有感同身受女童的害怕? 因而

阻卻故意?。本院委託草屯療養院對被告精神鑑定,在鑑定談話中,鑑定者「詢問陳員對於被害者的想法,陳員認為對方『長大就會忘記吧,不會有什麼影響』」(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3頁),被告只是一個比較沒有同情心的人,被告當時只顧著滿足自己性慾,不管女童當時有沒有害怕,也不管女童日後會不會留下什麼心理陰影。被告沒有同情心,不能作為阻卻故意的理由。被告自述「長大就會忘記吧」,表示被告認為甲女年幼時還是會留下一些心理創傷,需要時間去平復傷痕,並非不會對甲女造成傷害。被告對於此事依然有不法意識,也有犯罪故意。

五、鑑定證人洪崇傑醫師於一審中作證,辯護人於本院更一審時請求調查洪崇傑醫生是否有心理師或是臨床心理師的執照(111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然鑑定證人洪崇傑醫師是有國考醫師資格,且曾經為被告看診(如本卷更一審卷一第340頁病歷),取得鑑定證人適格,其證言是否可採由本院依職權判斷,與其是否有心理師或是臨床心理師的執照無關,辯護人此項調查請求為無必要,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六、此外,被告強制猥褻之行為,另有被害女童即甲女(見偵卷第29至33、85至89、115至119頁)、告訴人(即女童母親)A女(見偵卷第79至83、115至119頁)、證人(課輔班老師)B女(見偵卷第39至43、175至176頁)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見偵卷第19頁)、案發現場勘查照片(見不公開卷第25至29頁)、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不公開卷第29至41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所犯罪名: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中之加重處罰要件即刑法第222條固於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惟僅增訂第1項第9款,其餘各款僅為文字修正,無關乎本件犯罪構成要件,自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合先說明。

二、按刑法所處罰之強制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因此猥褻行為,並不以有身體接觸為必要,更不以撫摸被害人身體隱私處為限。又按刑法第224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對於被害人未滿14歲之情形,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第1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及後二公約施行法第2條等規定,應依保護未滿14歲被害人之角度而為解釋。具體而言,倘行為人與7歲以上、未滿14歲之男女,非合意而為猥褻行為,或係對於未滿7歲而無合意為猥褻意思能力之男女為猥褻行為,即應評價為妨害其「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而均該當於前揭所稱「違反意願之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女係000年0月間出生,於案發時僅6歲餘,此有真實姓名對照表可憑(見不公開卷第3頁),被告於行為時前往乙國小,見聞就讀一年級之甲女進入廁所內如廁,理應明知甲女之年齡尚未滿14歲。又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對被告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被告自述轉進附近國小,後在廁所碰到甲女,起了邪念且想到A片性交畫面,便想脫褲子給甲女看,以為後續會跟A片一樣等語(見原審卷第71至73頁)。

基此,本院審酌被告前往國小廁所,為滿足性慾,與甲女進入廁間,將廁間門鎖鎖上,限制甲女行動自由,於封閉空間內,面向甲女脫下自己的褲子、內褲,裸露其陰莖。被告於本院更一審準備程序中,自述有用手抓住陰莖給甲女觀看,堪認被告係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而為滿足慾望之一種動作,並因此造成甲女感到恐懼害怕。依社會一般通念,自屬於猥褻之行為。而甲女斯時尚未滿7歲,無合意為猥褻意思能力,應認被告所為已妨害甲女「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而屬「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猥褻行為。

三、被告上訴意旨雖稱:被告為亞斯伯格症者,現仍定期治療,且鑑定證人洪崇傑於原審亦稱被告理解他人意思會有一些困難,應不能以被害人未滿14歲即認定被告行為時有「以違反意願之方法」之故意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7頁)。然本件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均已自白犯罪等情,業如前述,且被告於行為時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減刑理由(詳後述),自不能以被告有亞斯伯格症,即認其主觀上無犯罪之故意。是其上開所辯,尚非可採。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已將「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列為犯罪構成要件,顯係為依被害人年齡所設之特別規定,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併此說明。

肆、本案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一、辯護意旨雖認:⑴鑑定證人洪崇傑醫師之專長為成癮醫學、一般精神醫學,是否有亞斯伯格症臨床心理實務經驗,涉及鑑定之可憑信性,且依相關精神醫學專家在權威期刊上的文章,已指出少數的亞斯柏格症患者在性方面的行為可能受疾病的影響,本案被告因受到亞斯伯格症影響,導致其理解別人的意思及社交相關活動會跟一般人不同,故不宜以一般人標準來認定被告主觀上知道有違反他人意願,鑑定證人洪崇傑醫師於原審證稱被告罹患之亞斯伯格症與被告本案犯罪行為無關乙節,並非正確。⑵鑑定證人鄭婉汝醫師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上「醫師囑言」之部分有作出「性衝動控制不良」的診斷,可合理懷疑被告行為時控制能力較一般人弱,且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臨床心理師吳至芳亦出具書面認為個案在治療初期性衝動與相關行為的控制能力明顯不佳;又鑑定證人鄭婉汝醫師於本院證稱亞斯伯格症的典型症狀是對於社交活動會造成障礙,由於與他人之間的性接觸或性慾發洩,本身就屬於社交活動,故被告確實有可能在本案的情況下受到其社交障礙的影響,導致他無法像一般人一樣做出合理性的判斷及控制自己的行為。⑶再依罪疑唯輕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當時是像一般人一樣具備相同控制能力部分,負實質舉證責任,否則即應認定被告於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較一般人低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7至1

1、216至217、226至227、229頁)。

二、惟查,本件被告有於上揭時、地,以對甲女表示:「廁所馬桶壞掉要如何處理、不會上廁所」等語之方式,誘使甲女陪同其進入廁所內,並隨即鎖上廁間門鎖,面向甲女,脫去自己所著褲子、內褲,裸露其陰莖,以手抓住陰莖給甲女觀看,對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等情,業據本院依相關證據認定如前。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亦自承:「當時我把甲女騙到廁所,因為怕有人會開門,所以將廁所門鎖上,那時只是無聊想去那邊逛逛,後來就起了邪念,進去廁所後我怕有人會開門,就把門鎖起來,當時我是壓力太大,為了宣洩情緒,並沒有要她教我上廁所;約5秒後門外就有人說她家長要來接她下課,後來我就開門讓被害人離開,後來因為被嚇到,我就去干城車站搭車回去」等語(見偵卷第25、93至95、184頁)。可見被告於為上開行為時已知悉其行為違法,惟卻仍為滿足其自身之性慾而執意以誘騙甲女之方式為之,且於遭發現後即逃離開現場,並無因罹患亞斯柏格症而有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三、我國刑法自立法以來,第19條用語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但是刑法第19條第1項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修正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修正為,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原本「精神耗弱」稍有減弱還不夠,必須弱到「顯著減低」程度才可以減刑。

四、此參之卷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0年9月22日院精字第1100013700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依據過去史、本次精神鑑定以及心理衡鑑之測驗結果,本院推測陳員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陳員並且沒有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狀況。......本院推估陳員於本次鑑定案件案發時之犯案過程以及犯案後對於犯罪之辨識能力無礙,並且有足夠能力可以防備犯行與犯意,清楚對未滿14歲之人猥褻有非法之意含;陳員對於本次案發前後的情況描述,皆能清楚表達其動機及想法(如在廁所碰到被害女童,起了邪念且想到A片性交的畫面,便想脫褲子給女童看),以及清楚對自身行為的對錯及擔憂(如知道做了不應該做的事情,所以趕緊逃走,被警察抓到可能會通知父母),故推測案主在案發期間,並非處於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無意識狀態,也無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降低的狀況。」等情(見原審卷第61至73頁),亦同此見解。

五、鑑定證人洪崇傑醫師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今日所討論被告的犯行,是跟妨害性自主的猥褻比較相關,牽涉到一個人性的部分跟表達跟感受,這是一個非常直接的性區域部分,我們認為被告在行為當下並沒有對於違法對錯的辨識能力有降低的情況;亞斯伯格症這方面的症狀主要牽涉到他與他的朋友、家人、同事互動過程可能會有些說話不得體,或跟人互動過程有些狀況,但並不包括他今日要做犯罪、猥褻,去遂行性欲動機過程,並沒有包含在裡面」等語(見原審卷第140至146頁)。經核與本院前揭認定及鑑定結果相符,益徵亞斯伯格症並不會使被告在行為時欠缺對違法行為辨識之能力,或有使被告該項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形。

六、鑑定證人鄭婉汝醫師於本院前次審理時證稱:「亞斯伯格症的診斷準則裡面是不含這個性衝動的部分,所以我們有寫在診斷是因為他的性衝動控制不良,是我們在診療過程當中所觀察到的一個行為,亞斯伯格症跟性衝動的關係,我們感覺是說他性衝動偏高之後,亞斯伯格症真正對他的影響是他沒有辦法用比較合宜、符合社會期待的一種方式去處理他的性的慾望和衝動;亞斯伯格氏症本身的病理裡面沒有談到他控制行為的問題,如果就我們在日間病房,因為被告他來過醫院一段時間,我們的醫療團隊觀察、發現他有這樣行為的時候,我們會去阻止和勸告他,勸告之後他是可以做一些調整的,所以我在推測他之前可能是沒有受到適當的復健治療,沒有人來教導他一些社交技巧,以致於他不斷反覆出現這樣的行為;(就甲○○○○○的書面裡面曾經提到,她在對被告做心理治療的過程的時候,遭被告誤解為她在對他做跟性控制方面的治療,是不是要跟他發生性行為部分)他的性衝動,性慾上顯然看起來是比較高,如剛所述,這個還是不是亞斯伯格的核心症狀,他這裡呈現在亞斯伯格症的核心症狀,是說他在非常不恰當的社會情境下去討論有關性的議題。因為法院這邊也有請我帶之前的監護宣告的報告,還有我們醫院心理測驗的報告,他也曾經在我們醫院心理測驗的時候就跟心理師談一些非常不恰當的性的議題,所以,我們的評估就是說他的性慾可能如這個文獻所述是比一般人來得高,亞斯伯格氏症是使得他在性慾的處理、表達和跟人譬如說他希望發展一些浪漫關係的方式上,有很大的缺損,社交能力這個符合他亞斯伯格氏症的一個表現;亞斯伯格症會不會影響被告在這個案件當中,因為社交活動跟規範理解的障礙而使他在這個案件當中無法控制他的性衝動導致犯案,這個部分應該還是依司法鑑定來做專業的評估,我們如果就這邊的資料來看的話,就是他在社交情境的判斷上還有同理,也就是跟他對話這個心理師的感受上面,有明顯的缺陷,以致於出現這樣的行為;至於被告輔助宣告部分是指他表達意思的能力滿不好的,本案猥褻的動作,他應該還可以辨識,我認為他缺損的地方是在於他沒辦法同理對方的感受」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231至245頁)。是自鑑定證人鄭婉汝醫師於本院前次審理所證可知,被告是在不適宜的場所(診間)向不適宜的人(心理師)說有關性的對話。這種不會看場合說話、欠缺社交技能,是亞斯伯格症的特徵。至於被告性慾比較高,是被告個人身心因素,可能是被告正值男性賀爾蒙分泌高峰期。被告知道對女童猥褻是不法的(被老師發現時,趕緊穿上褲子逃掉),對是非善惡的判斷能力並未喪失,也沒有顯著降低到不能判斷其行為違法。被告也不是沒有肢體操控能力(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對肢體操控的能力也沒有顯著降低(被告所上廁所的門,隨即脫下褲子內褲;發現有異狀,拉上內褲,打開門鎖讓女童離開,只是還來不及穿上褲子),被告肢體操控能力應該正常。被告是一時慾望高漲,淹沒了良心及同理心,與刑法第19條第一、二項減刑無關。

七、本院更一審蒐集相關證據後,重新送草屯療養院鑑定被告有無刑法第19條情形之結果,鑑定報告如下:

七 、 精神診斷與責任能力評估 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The Diagnostic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Fifth Edition)診斷準則,陳員之精神科診斷為:自閉症類群障礙症。 陳員屬於自閉症類群障礙症中的亞斯伯格症(Aspergersyndrome),相較於典型的自閉症患者,此類患者仍相對保有一定程度的語言及認知發展,可以與人對話甚至取得一定學歷,但在社交技巧上仍存在明顯的缺陷,造成其生活適應的障礙。陳員受到疾病影響有自我中心思考、容易誤解他人語意,對他人的感受難以同理等特質,造成其過去人際相處--特別是異性相處的困難,因此難與人發展親密關係。 具體來說,陳員對於異性互動的判斷異於常人,對他人的語言涵義容易出現扭曲性的解讀,例如在澄清陳員與異性互動時如何取得對方同意,陳員表示「她也沒有排斥,她沒有講,沒有拒絕就是很和善」、「傳(裸露)照片就會有機會(願意和我發生性關係)」,此外,患者也很難學習正確的社交技巧,例如陳員會在社交媒體上隨機挑選女生,傳送性相關騷擾訊息如「我好想射你,想跟你做愛」,並且認為以上方式可以幫助自己找到願意發生關係的對象。

伍 、結論與建議 鑑定期間,陳員未有明顯精神症狀,尚可切題回應鑑定問題。 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The Dia卽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 i s o r d e r s , Fifth Edition)診斷準則,陳員之精神科診斷為:自閉症類群障礙症。 陳員受到疾病影響有自我中心思考、容易誤解他人語意,對他人的感受難以同理等特質,造成其過去人際相處一特別是異性相處的困難,因此難與人發展親密關係,也難以正當的方式纾解自己的需求。 總結來說,學界目前對於自閉症的刑事責任能力尚缺乏統一的定論,有部分的文獻指出,自閉症的理解能力障礙可能使其「犯案動機」、或犯罪行為時的「辨識能力」出現爭議,而不承擔刑事責任。有鑑於此,陳員是否因自閉症致其犯案當時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降低,端看庭上對於自閉症以及辨識行為違法能力之理解。 在本案中,陳員可以理解在女童面前裸露下體屬於違法行為,但此理解僅限於字面意義的認知,對於對方的感受、自身行為的涵義與影響缺乏了解,犯案後也無法理解自身行為的錯誤性,進而產生後悔的情緒,若單純以刑罰做為行為矯治、預防犯罪的手段,恐難有良好效杲。自陳員過去一貫的行為模式觀之,若未接受適當治療,再犯類似案件的風險仍高。

草屯療養院的意見未肯定被告有刑法第19條減刑適用,辯護人於本院更一審的辯稱:被告並不理解強制猥褻罪的真正含意,被告不具有不法意識云云。然犯罪體系中的不法意識,並不是要求犯罪者去了解到多麼高深的法律知識,這些犯罪者並不是法律系學生,他們不需要去認識刑法構成要件,他們只要知道這件事是會侵犯別人的,會受法律懲罰的,這樣就夠了。當課輔老師來廁所呼叫女童,被告知道情況不妙,拉上內褲,打開廁所門讓女童離開,被告趁機穿上褲子、趕快跑,被告就已經有足夠的不法意識(知道這種行為是錯的、是會侵犯他人的),被告對是非善惡的判斷能力沒有顯著降低。被告的肢體操控能力也正常,看到女童在廁所落單,有機可乘,誘騙女童進去一間廁所裡關上門,隨即拉下褲子、內褲露出下體,被告的「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肢體操控能力)均正常,沒有顯著降低情形。

八、被告真正被亞斯伯格症所影響的是「同理心」。性犯罪是自古就有的犯罪類型,人皆有性慾,性慾無處發洩時找弱小對象發洩,就是性犯罪。尤其被告犯案時24歲,血氣方剛的年紀,體內男性賀爾蒙分泌正值高峰期,本來就有性的需求。但被告從青春期開始就在異性接觸方面,受盡挫折。被告體型不高大,中等或中下的智力程度,不會整理自己的外表(被告落網照片顯示有鬍渣),被告經常學業成績不及格,欠缺自信心,也得不到女生的青睞。在校園裡性騷擾女同學,因而被迫休學。在網路上對漂亮女生發出性騷擾訊息,但不可能因此交到女朋友。被告106年間向心理師說自己有性的苦惱「想要減少手淫次數,目前仍每天會三次」,每天三次只是在想像中自我滿足,但這不是真實的性接觸,如果能對真人女性發洩,那就不一樣了。被告有多次自述「被女性羞辱反而可以滿足性慾」「期望被女性辱罵」「性侵女性才能讓女性對自己感到尊重與害怕」,被告可能是迷戀A片裡面錯誤的角色關係,相信男性控制與攻擊的角色,女性只有服從與崇拜的角色,被告相信如果仿效A片會獲得尊重與滿足。被告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時,說「在廁所碰到被害女童,起了邪念且想到A片性交的畫面,便想脫褲子給女童看」。其實,性是男人的本能,性的不當幻想也是人性的陰暗面,在性裡面獲得女性崇拜與肯定,維持男性的自尊心,這是男性的需求。這與智能高低沒有關係,與是否亞斯伯格症也沒有關係,只要是男性賀爾蒙在作祟就有這些後果。但社會的禮教會告訴我們要尊重他人,要對被害人有同理心,當女童被這樣猥褻或侵犯時,女童會痛苦、會害怕、會留下陰影。我們如果基於同理心(將心比心),就不至於跨越禮教的界線。男性的良心與同理心壓制過性慾時,就不會發生性侵害;反之,性慾(控制、快感、期待被崇拜)壓過了良心同理心,就會發生性侵害行為。被告的亞斯伯格症只是讓他形成同理心(女童被猥褻會恐懼,會留下陰影)的過程比較慢,但被告不是永遠學不會同理心。被告因為這些不尊重女性的行為而被退學、失去學業,父母帶著被告求診治療,父母安排被告去伊甸及肯納,被告也看到父母的辛苦,被告知道自己這些縱慾行為給別人帶來困擾。被告的同理心是可以逐步建立的,並不是完全不瞭解,也不是「對於對方的感受、自身行為的涵義與影響,完全缺乏了解」。被告當時認為「長大就會忘記吧,不會有什麼影響」,所以被告的性慾壓過了良心同理心,做了這件犯罪。被告形成同理心過程較慢,這只能在量刑下審酌,這與刑法第19條「辨別善惡的能力、肢體控制能力」是否顯著降低沒有關連。

九、律師請求傳喚鑑定證人(草屯療養院心理師)吳至芳到庭證述,吳至芳證稱「(法官問:跟被告治療了一年多是嗎?)對。可能中間有時候他會請假或是什麼的,但是應該可能至少有40次到50次左右,應該是有的。」「(律師問:111年度侵上訴72號第35頁,請問這個輔導報告是不是由您所撰寫的?)是。這個是就是在丙○○,他到本院來開始做治療的那一段時間,他是在我們本院,我們有治療關係在進行。(請問您在報告的第二段『個案在治療初期性衝動與相關行為的控制能力明顯不佳』這一段,請妳解釋一下關於這段陳述的專業意見?)這一段當時在治療室的這個狀況,的確會讓我感覺是這一部分的情形,其實跟他的自閉症的狀況比較沒有那麼直接的相關,但是在後續的一些治療的當中,我會認為說其實那個過程就是他表現他的衝動控制很困難,還有人際關係相處的界線那個部分上面其實是有問題的,而且因為其實個案他長期一直有用,就是手淫的方式去解決他情緒上困擾的情況,所以我會在這個時候,其實我是把他認定說他有這樣的困難以外,還有一些就是他情緒上的困擾。」「(律師問:被告他本人在妳的治療經驗上,他是不是曾經有錯誤解讀別人的行為變成他以為是性暗示的這種狀況發生過?)有。」「(律師問:他在妳的診療室發生這種狀況的時候,依照妳的專業判斷,是不是因為他的自閉症導致,所以使他在這方面產生了誤解?)我認為他的性衝動應該是說他的性幻想和性的意念,其實應該是豐富的在他的內在裡面,所以只要任何可能誘發他性慾,或者是一些我們的肢體碰觸,他有可能都會有這樣的解讀,就如我說的在治療室裡面,可能我們只是在變換位置,或是正好要起身的時候,我們也許會稍微有一些碰觸,他會有這樣的解讀之外,那其實他本身也有跟我提到過的是可能他對於一些比如他們一起出去玩的他媽媽的朋友,他可能只是像是長輩跟晚輩只是在一個關心問候的狀況下,拍了他一下,他可能都會有這樣的一些解讀,那我認為這部分跟他的一些狀況其實是很有關係的。」(律師問:這種解釋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是一種錯誤的解釋,可是由於他的自閉症,就會有這種錯誤的想法,是這樣嗎?)可能因為他的經驗的關係,或者他的認知裡面,他有這樣的一些解釋的方式,所以他對於之後這樣的碰觸,他都會有這樣的解讀,這是有可能的。」 「應該說他對於性衝動還有一些性衝動的控制能力,還有對性的一些想法上,他這一部分的想法其實是非常固著的」「就我所知道,其實他對於性方面的這些知識大概都是從網路上一些比較偏差的資料來源,所以其實他對性知識的,而且我可能也只是知道一部分而已,他並沒有辦法完全地告訴我,所以我認為可能是有一些蠻偏差或者是蠻缺乏的一些狀況。」「還有對於在治療室當中,我們約定好應該要保持的關係的狀態,這件事情他可能也會有要去執行這件事情的困難,變成是當每一次這樣發生的時候,我都會需要一直去提醒他這件事情。(請問您跟他約定的界線是什麼東西?)就是前述的這個狀況,他其實在第一次治療的時候,就是發生有在治療室裡面自慰、手淫的狀況,那我有要求他之後如果有類似的狀況或者是你有這樣的想法、有這樣的需求的時候,就請你直接告訴我,然後請他去廁所解決,不要在治療室裡面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我大概跟他的約定是這樣子的。」「(他這種情況跟他的自閉症有關嗎?)我覺得有一部分是還是有關係的,可能沒有那麼直接的相關,但有一部分是有關的,除了他的行為跟思考的一些固著之外,還有一部分大概就是他不曉得,應該說這份文件上我有提到說他對於性行為這件事情,他其實有很多自己的一些想法跟認定的目的或者是用途,那他就會在治療室裡面,他會認為他有時候會用這樣的方式想要對我表達友好,或者是想要跟我維持關係的一個狀態,像我後面其實也有提到,就是當我們治療關係裡面,可能面臨到比較衝突,或者是有一些比較尷尬的狀況的時候,他就會有這一類的行為出現,想要緩和那時候的一些狀態,那我也會要再提醒他說,我們的界線是怎麼樣的。」等語(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62頁以下)。從鑑定證人吳至芳的證詞可知,被告對性有強烈顯著想法,可能來自於一些錯誤的網路訊息,被告母親發現被告有性方面不雅行為,帶被告去草屯療養院求診,治療師與被告討論性解決問題時,被告誤以為治療師討論性問題就是要與被告發生性關係,被告也曾經在治療室裡面自慰,因而被制止,被告在性需求方面是強烈的,所以一天三次自慰也沒有滿足。但這跟被告亞斯伯格症沒有必然關連,被告的亞斯伯格症只是不會看場合(竟在治療室裡自慰)、不會談話應對進退(治療師與之討論解決性需求,竟誤以為要發生性關係)。但被告性需求強烈是他現在二十餘歲男性的生理現象,與被告不會看場合應對進退的心理現象(亞斯伯格症),沒有必然關係。被告的亞斯伯格症會影響到被告同理心的形成過程,但不是促進被告性慾的動力。被告走進國小、在廁所看到落單女童,此時想到A片情節,性慾高漲,淹沒了良心與同理心,決定性侵害付諸實行,只能說被告生理上性慾需求很高(一天三次自慰不能滿足),心理上「同理心」形成較慢,被告比起正常男性不容易約束自己,但與刑法第19條「辨別善惡的能力、肢體控制能力」是否顯著降低沒有關連。

十、綜合上開二次鑑定報告結論、鑑定證人洪崇傑醫師及鄭婉汝醫師、甲○○○○○等人所證可知,本件被告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完全欠缺辨識行為違法(是非善惡判斷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肢體控制能力),或者上開能力已顯著減低而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情形,自無由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而本件依上開證據既已得證明被告並不該當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事由,自難認檢察官有未盡其實質舉證責任之情形。是辯護意旨上開所述,均非可採。

伍、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適用:

一、再辯護意旨固稱:被告確實受到他疾病的影響而有這種病症,且這個病症必須透過長期的行為治療及心理臨床治療去改正,如讓被告以有期徒刑方式監禁,恐怕只會惡化他的症狀,且監獄中也可能沒有相對應能夠矯治被告的醫療措施,請適用刑法第59條從輕量刑並給予被告緩刑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7至9、226至227、229頁)。

二、最高法院發回意旨稱:上訴人於案發前即就讀國小時,經醫院診斷罹患「自閉症類群障礙症」,嗣即持續至醫院治療等情。而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以裸露其陰莖,並將雙手放置於陰莖上給甲女觀看之方式,為本件猥褻犯行,再稽諸卷內筆錄所載內容,依甲女於警詢時之陳述,及上訴人於偵查中之供述,上訴人為本件犯行時,與甲女全無肢體接觸,且於課後安親班老師B女呼喚甲女時,即讓甲女離開。復依卷內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上訴人並無任何不良素行及前科,而按上訴人歷次供述,其對本件犯行均直承無隱,犯後態度良好。倘若俱屬無訛,並認上訴人係觸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則該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就上訴人所罹上開疾病等身心狀況,以及其素行、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情狀全盤觀察,若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客觀上是否仍無法重情輕、犯情可憫之處,而不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此部分未見原審詳敘理由。

三、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稱適法(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上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始得為之。

四、本院更一審將被告送草屯療養院鑑定,評估團隊與被告討論後,鑑定報告記載「犯行描述:在犯行部分,陳員所述與偵查結果大致相同。陳員表示,案發當天自己悠遊卡遺失,無法搭公車回家,就下車步行,經過國小的時候想到過往被女性拒絕的情節,感到興奮及憤怒,遂起了『邪念』,想看看有沒有人落單,就進到校園内尋找對象,選擇小朋友的原因是對方較無抵抗力、比較不會發現,詢問陳員如何判斷對方的意願,陳員表示『她沒有反抗,沒有緊張』,後來被害人的老師到廁所中查看,怕被發現所以就開門跑走了。詢問陳員是否考慮到行為的後果,陳員則表示『她應該不會講,我想我應該沒有這麼倒楣』。..犯後態度:詢問陳員對於被害者的想法,陳員認為對方『長大就會忘記吧,不會有什麼影響』,顯然無法同理對方的感受,但陳員對於自身的犯行仍感受到負面的影響,例如『每天要跑法院,麻煩』。陳員對於判決結果不置可否,對於即將面臨的牢獄生活沒有太多擔心,認為『進去○○○)裡面也不是壞事,壞人哪裡都有』、『不知道他們(父母)在怕什麼』;陳父則表示兒子的人際關係一向不佳,講話白目容易引起他人不快,擔心陳員入獄遭到獄友欺負。」(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3頁)。其實被告決定找女童猥褻時,感到興奮及憤怒,想起以前與女性相處不愉快經驗,害自己退學,就像被告105、106年間心理治療時所提及「性侵女性才能讓女性對自己感到尊重與害怕」「太漂亮的女生都是故意要吸引男性去侵犯她」「內心對女性充滿慾望與恨意,認為漂亮女生都是小賤貨,需要被懲罰等。」「仍對女性有強烈侵犯的想法」,奇怪的快感來源「被女性羞辱反而可以滿足性慾」「期望被女性辱罵」錯誤而偏激的心理,仇恨淹沒良心,性慾也壓過同理心,想找一個無辜的女童下手,若以法定最輕刑度處理,並不會引起社會同情。

五、被告正值二十餘歲、體內男性賀爾蒙分泌高峰期,男性本來就有性需求,只是被告歷來在與異性接觸方面都是挫折經驗,被告並不是先天戀童,而是被告無法與同齡女性有正常互動,轉而去找比較弱小的女童下手,因為女童比較好控制。被告欠缺的是對別人尊重與理解,被告並不缺「是非善惡辨別能力」「肢體操控能力」。被告有大學肄業程度,經過長期教育,又已經24歲,長期在社會體制下生活,社會與教育體制應該有教導被告尊重女性、同理心別人的痛苦;如果被告從學校與社會體制中學不會尊重別人,那父母也應該有教育他。鑑定證人吳至芳證稱「(檢察官問:那至於他們自己要控制自己的思想,尤其在性方面的思想是非常困難,可是他們對於外面的是非的東西,他們自己能不能辨別?)是非的部分,如果有教。(檢察官問:就像是妳教他在治療室裡面不應該做哪一些事情的話,他們應該也知道這些事情在那些場合不適合做,是不是?)是。(檢察官問:所以他還是能夠清楚的辨別一些是非的東西?)是。」 「應該說他可能知道有這樣的規範,但是他的衝動控制,如果他有類似的想法出現的時候,他沒有辦法適當的控制他的衝動,所以他可能即使知道不可以的狀況之下,他還是有可能有這樣的一些行為,就譬如在治療室裡面,我跟他在治療關係當中發生的這些狀況。」(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72頁以下),被告知道這樣侵犯別人是違法的,但控制不了性衝動,連父母也教育不了他,就只能讓國家刑罰教育他,還有刑後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可以矯正被告。被告因亞斯伯格症影響,同理心形成較慢,被告不容易表達懺悔情緒,本院可以理解這一點是心理差異,可以量刑從輕,但是被告侵入校園猥褻女童,這不會引起社會的同情,沒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之必要。

六、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係在密閉之廁所內,對年幼之甲女為前開猥褻行為,對於甲女心靈健全造成難以磨滅之傷害與陰影,且參以甲女母親本院前次審理時亦稱「本案對甲女身心造成很大的傷害,我們不希望有下一個受害人,請從重量刑、(見本院前審卷第228頁),於本院更審中陳述「孩子有很嚴重的身心創傷,案發時接送時甲女情緒非常不好,對爸爸發脾氣,老師告訴我們這件事情的時候,女兒不敢跟我們講..女兒說覺得很丟臉看到雞雞,過程中我們經歷很長的心理輔導還去勵馨輔導,現在比較好,但每次看到傳票就會說壞人要怎麼辦,他還是很擔心,社工也說如果當下沒有情緒反應,後來也會陸陸續續出來,對孩子心理是蠻大的壓力。我們沒有提起民事訴訟,不提是因為我們不需要賠償,只是不希望有下一個被害者,輔導費用我們付的起我們也願意,我小孩那時候才小一就要面對這樣的問題對她很傷,..她埋在心理,我不敢想像如果不是老師即時發現,不敢想會發生什麼事情」(111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這件事情過了三年,出庭對我們很煎熬,希望這個案件趕快落幕,不管是家人療傷也好,不要這樣一次又一次,每次開庭都是傷害,想到我們家孩子被這樣對待,犯後態度的部分,他如果願意好好承認自己的錯誤,對於法院的判決應該也要虛心的接受」(112年6月2 日準備程序),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尚非輕微,實難因為有亞斯伯格症人格特徵,即認其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而符合本條「情輕法重」之情形。是本院認被告尚不宜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陸、本院之判斷、量刑審查:

一、原審已敘述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並未尊重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權,而以前開方式,對其為加重強制猥褻行為,令人髮指,且其行為對於甲女心靈健全造成難以磨滅之傷害與陰影,所生危害甚鉅,所為應受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未與甲女或A女調解或和解(告訴人A女無調解或和解意願);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輕度)、為受輔助宣告之人(106年度輔宣字第65號民事裁定)、被告及辯護人提供之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檢驗檢查報告、精神科心理衡鑑照會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心理衡鑑記錄紙、門診醫療收據、草屯療養院同一療程單等資料,且參酌告訴人A女對本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從最低3年有期徒刑以上僅提高2個月,為從輕之量刑。

二、人的成長學習過程,要靠語言、溝通、訊息交流等方式去學,而亞斯伯格症是成長障礙的一種,過去並不被重視。以往遇到有些人講話白目,不會看時間場合說話等等,我們一笑置之,是近年以來才有「亞斯伯格症」這個概念,且將亞斯伯格症列入到自閉症光譜體系的一種下位概念。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編輯的西元2022年修訂版「DSM-5-TR」(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將亞斯伯格症候群從獨立疾病改爲自閉症譜系障礙的一部分,因為不會察言觀色,不懂看場合應對,是屬於人際溝通障礙的一種。但是每一個亞斯伯格症者,有嚴重輕微之分,並非他完全不能融入我們社會。據研究每千位兒童中有3.6位至7.1位亞斯伯格症(本院更一審卷二第83頁),也有些人講話白目,但不到被確認亞斯伯格症的程度。在裁判實務上也多將亞斯伯格症之被告認定為「完全責任能力」,因為刑事責任能力的要求不高,只要具備是非善惡的辨識能力、具備肢體操控能力,就會被認定有完全責任能力。而一個人的良心、同理心,是經過家庭、學校、社會等多重教育培養而成的,有很充足時間去慢慢形塑良心、培養同理心。每一件性犯罪,都是犯罪者的性慾(積極動機)高過於良心同理心(消極動機),所以才會決定要下手性侵害,如果在當時良心與同理心遠高過於性慾,那就不會有犯罪發生。而亞斯伯格症者在我們社會中也經過長久的教育,良心的形成是沒有問題的,重點在於同理心的形成,「這樣侵犯女童,她也會痛」「侵犯她,她也會害怕」「侵犯她,她可能會留下心理陰影」這就是同理心,同理心告訴你不要做這件事。亞斯伯格症的人不擅察言觀色、不容易同理心(將心比心),但亞斯伯格症的人有輕重之別,不能一概而論,更不能說所有個案都是完全沒有同理心。從被告過去的成長紀錄以觀,被告在與異性相處中受到很多挫折,形成一些錯誤觀念「性侵女性才能讓女性對自己感到尊重與害怕」「太漂亮的女生都是故意要吸引男性去侵犯她」「內心對女性充滿慾望與恨意,認為漂亮女生都是小賤貨,需要被懲罰等」「仍對女性有強烈侵犯的想法」潛伏在被告心中。被告也從A片中學到一些不正確的性觀念,加上被告約兩年沒有去精神科看診,錯誤的觀念沒有得到糾正,當109年10月16日被告下課走過國小前,臨時決定進去逛逛,遇到廁所有落單女童,被告因過去對女性的仇恨心理壓制過良心,又因性慾高漲壓過了同理心,決定對女童猥褻,犯下錯誤。被告的同理心形成機能較弱,本院可以支持原審從輕量刑。但是被告對性的固執嚴重(自述一天自慰三次),被告對女性有仇恨的錯誤想法,被告犯罪需接受監獄教化,還有刑後評估是否接受強制治療之必要。被告並不是欠缺犯罪故意,也不是過失犯,原審之量刑並無情輕法重,並不會引起刑法第59條所稱社會的同情,本院對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指摘要點已說明如前,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穎宏、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附表:被告歷年醫療紀錄,與求學經過大事記時間(民國) 摘要 證據出處 92年9月1日就讀小一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25頁 93年9月1日就讀小二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25頁 94年9月1日就讀小三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25頁 95年9月1日就讀小四 輔導紀錄:上課易分心,喜歡逗弄女生使人不舒服,經醫生診斷患「妥瑞氏症」不易專心,會有小動作,如頻眨眼睛或逗別人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25頁 96年2月3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小兒神經科:妥瑞氏抽蓄、注意力障礙伴有過動行為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97頁 96年7月6日 台中榮總精神科門診 96年9月1日就讀小五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25頁 96年11月26日 台中榮總精神科門診 96年12月7日 台中榮總精神科門診 97年9月1日就讀小六 上學期數學成績58分。分心恍神越來越嚴重,因媽咪覺得其吃藥不好,所以病情未見起色。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25、130頁 98年4月7日 國小輔導紀錄:爸媽到校在校長室與老師校長副導主任溝通後,政聲當夜心生驚嚇,悶悶不樂,心情沉重,媽媽來電請求給予輔導。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31頁 98年8月2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輕度智能不足,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老師交代的事情有聽沒有懂,跟不上,選擇性接收,上課恍神。愛照鏡子在意外表。上高年級後不喜歡上學,常想一些卡通、上靠沒法專心。 實施全套心理測驗。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97-299頁、偵卷第103-105頁 98年9月1日就讀國一 下學期自然47.2分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37頁 98年9月2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實施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結果,全量表中等、語文理解中等、知覺推理中等、工作記憶中上、處理速度中下。結論與建議:案主為12歲男童,整體智力屬於中度,其中工作記憶程度中上、處理速度則屬於中下程度,視覺空間知覺整合能力佳、然而運用視覺訊息時的推理;搜尋與處理速度表現不佳,不如聽覺記憶表現突出。家長填答量表顯示案主身處情緒障之中,在學習、人際、情緒與生理症狀方面均明顯適應不良,可能有進行心理治療的必要。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99頁、偵卷第139頁 99年9月1日就讀國二 上學期數學成績52.4分;下學期數學成績52.2分;上學期自然48.4分;下學期自然25.55分。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37頁 100年2月9日 黃淑琦心身科診所門診 100年3月11日 黃淑琦心身科診所門診 100年9月1日就讀國三 上學期數學34.95分;下學期數學40.25分。上學期自然30.41分;下學期自然33.45分。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37頁 101年8月30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3頁 101年9月1日就讀高一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中廣告設計科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45頁 101年9月10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進行全人潛能開發。個案對人際互動與社會情境規範之理解及判斷很差,個案言語表達內容鬆散、短淺、貧乏,皆為具體陳述性的內容,有點結巴、發音咬字不清楚,個案難以理解或回答開放、抽象或複雜性的問題,語文理解及表達能力差。魏氏兒童智力量表,智商85;中下水準。語文理解為邊緣;知覺推理為中等;工作記憶為中等;處理速度為中等。ADHD商數為平均以下;過動性為平均以下-低;衝動性為低、不專注程度為平均以上。檢核結果:疑似高功能自閉症/亞斯伯格症。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3、421'422頁 101年10月3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5頁、偵卷第135頁 101年10月3日診斷證明書「注意力缺失症、學習障礙、學業低成就」該生於本院施測心理衡鑑結果,魏氏智力測驗全量表85(語文理解74、知覺推理10、工作記憶106、處理速度92)建議藥物治療合併特殊教育協助。 102年7月1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5頁 102年8月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進行藝術治療。「表現出來為負向的情緒,且在家中較多,特別強烈的感覺為歉疚,個案不願多說,但表示對男性才會感到愧疚,對女性不會」。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6、411頁 102年8月26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全套心理測驗:個案在學校人際關係不佳,案母與個案互動時,個案表示:人都很邪惡,希望上帝把他人毀滅或自己先毀滅,案母擔心個案是否有情緒方面的困擾,故前來門診。和女同學間幾乎沒有互動,個案認為沒有互動,就沒有爭吵,覺得這樣也很好。語文智商中上、作業智商中等、全量表智商中等。 結論與建議: 1.個案目前整體智能在中等程度。語文能力與操作能力表現並無顯著差異,均在中等程度。 2.由個案自陳量表,在情緒方面有輕度憂鬱與焦慮的情形,焦慮情緒與擔心自己會做錯,擔心得不到好成績,擔心無法控制自己等認知,且會感到緊張,心跳激烈與睡不著憂鬱情緒表現於認為自己生活很糟,對自己做的事情感到難過,覺得寂寞、難過、想哭,沒有人愛自己等,但可能在行為表現上,較不觀察到上述情緒表現。 3.在學習方面,顯得較無動機,無法獨立主動完成學校功課,情緒表現方面,對於事情通常表現較無所謂的態度,亦多面無表情,人際互動方面,與同儕互動情況不佳。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463頁、偵卷第107、137頁 102年9月1日就讀高二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45頁 102年9月4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進行藝術治療。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6頁 102年10月17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藝術撫育學習。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7、416頁 102年11月28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小兒神經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藝術撫育學習。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7、415頁 103年1月16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小兒神經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藝術撫育學習。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8、414頁 103年2月27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小兒神經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藝術撫育學習。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8頁 103年3月3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家庭醫學科:眩暈。心電圖檢查。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9、421頁 103年4月3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小兒神經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藝術撫育學習。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0、415頁 103年4月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家庭醫學科:眩暈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0頁 103年6月3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小兒神經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藝術撫育學習。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1、416頁 103年7月10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藝術撫育學習。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2、418頁 103年9月1日就讀高三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45頁 103年10月16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小兒神經科: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藝術撫育學習。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2、419頁 103年11月22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漠不關心的狀態、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3頁 104年1月17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漠不關心的狀態、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3、464頁 全套心理測驗:個案自述在校同學會覺得個案白目,表示不會期待人際關係。朋友也不多,在校亦鮮少和女性互動。 貝克憂鬱量表:輕度憂鬱。 結論與建議: ㈠個案整體智能表現在中等程度,語文智商與作業智商均落在中等程度的範圍,暫可排除個案目前為智能發展的問題。 ㈡目前須留意個案出現「Avoidant」「Dpressive」「Dependent」「Schizotypal」等人格違常的特質,同時也須注意「Passive-aggressivw(Negativistic)」此特質發展疾患的可能性,在情緒方面,個案亦出現焦慮及憂鬱的症狀。 ㈢整體而言,個案目前認知功能運作尚在合理的範圍,但個案目前可能有人際與社交互動上的侷限,且有人際退縮的跡象,在語言知覺方面偶會難以理解語意,由臨床晤談資料推論,目前雖暫無法排除個案為自閉症圖譜疾患的可能,但建議須留意A群人格障礙的跡象,另外,個案亦有情緒的困擾,主要以憂鬱及焦慮的帳狀表現。 104年2月7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會留色情留言給喜歡的女生、考慮免疫、漠不關心的狀態、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未明示人格違常。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4、469頁 特殊心理治療,個案會上網留色情留言,無法克制。個案表示:我跟別人相處有困難,他們一下好一下壞叫我做東做西。 104年4月7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會留色情留言給喜歡的女生、考慮免疫、漠不關心的狀態、注意力障礙未提及過動行為、未明示人格違常。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4頁 104年9月1日就讀大一 就讀進修部大學、國貿系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51頁 105年3月2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會留色情留言給喜歡的女生、漠不關心的狀態、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人格障礙症。 進行身理心理功能檢查。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5、455頁 個案表示:成績不及格多,快被三二了,對交朋友沒有甚麼興趣,覺得會被出賣,不自在 。 105年3月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會留色情留言給喜歡的女生、漠不關心的狀態、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人格障礙症。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5、469頁 特殊心理治療。個案表示:有一個朋友,男同學,跟我比較好,其他都沒有人際互動。父親要帶他出門,參加教會活動,被動人家跟他談話。如果我自己主動去跟別人講話,別人會覺得奇怪,可能會被打,我覺得只有醜的人會找我聊天,對自己的外表很不滿意(講話非常直白)跟女生講有困難。 105年3月23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人格障礙症、持續性憂鬱症。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6、469頁 特殊心理治療,沒有辦法跟人有自然的互動,講話都很冷僻難聊,之前同學說我不好相處,父母有安排一些教會的活動。 105年4月20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人格障礙症、持續性憂鬱症。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6、456頁 進行身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本來看到男性的眼神,會覺得有點敵意,女生不想理我,現在有點改善。 105年5月18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人格障礙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7、469頁 特殊心理治療,我不知道自己說出來的話會冒犯別人,或是只是幽默。我也很難判斷別人的表情,我已體會愛情不是好東西。可能不講話的原因是以前一職被罵白目。 105年6月22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人格障礙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7、469頁 特殊心理治療,常常擔心別人不喜歡,一回家就躲在房間內。有跟長相比較瘋狂的朋友在一起,跟智障在一起不用擔心他不喜歡我,自信心不夠,我一直都覺得自己很厲害,看到男生就怕被打,以前曾被霸凌,來個別諮商,自己也無法打開心房。 105年7月15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8頁 105年7月27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8頁 特殊心理治療,講話要看時機場合,在團體跟大家相處愉快,覺得有學習到東西。 105年8月3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9、470頁 特殊心理治療,說同學低能兒,是同學不跟我互動,因為我長太帥,同學忌妒我。大一有參加社團,覺得別人都不理我。 105年9月1日就讀大二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51頁 105年10月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19頁 105年10月1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個行為治療計畫。個案由案母配同前來,會談內容多提及性議題,個案自述近期特別容易有性衝動,這學期對一喜歡的女生有猥褻行為,如拿情色照片給對方看,或直接詢問對方肯不肯做愛,令對方感到十分不適,然個案對此行為並不認為有特別過錯,相對認為自己想要強暴女性來滿足自己的成就感,而會談過程。偶爾談及自覺有趣內容時會突然大笑。情緒反應顯得不適切。目前已休學待於家中。因此較無活動,對於性慾望想法更多。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480頁 未來規劃:持續治療、教導兩性觀點,尋找合適性發謝方法與替代方式。 105年10月2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電腦化神經心理測驗。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0、424、456頁 進行身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本來看到男性的眼神,會覺得有點敵意,女生不想理我,現在有點改善。行為:性騷擾女同學,休學了,媽媽帶去職訓局。 105年10月31日從大二上學期退學 學校紀錄:因健康因素退學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51頁 105年11月7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1、470頁 特殊心理治療,個案仍多談及性的議題,表示現在看女性仍有性衝動,即便每日2-3次手淫仍無法滿足,自述需性侵女性才能讓女性對自己感到尊重與害怕,然目前不敢有太多行為,主要考量到犯罪被灌入監獄會被男性羞辱,個案對女性觀感僅有性與攻擊,認太漂亮的女生都是故意要吸引男性去侵犯他,過程與個案面質此不合理信念較難讓個案接受,然而個案目前休學,故都在家上網找網友,並多有言語騷擾行為,此外並表示若對方感到生氣而攻擊個案,反而讓個案更加興奮與滿足,認為女性羞辱反而可以滿足性慾。 未來規劃: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5年11月1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1頁 105年11月2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2、471頁 行為觀察與會談摘要:個案會談過程仍多提及性慾過高,且持續想侵犯女性,拿出自己上網騷擾女性留言給與治療師看,表示近期較少騷擾,每次多透過網路,多找不時溪的對象,且認為若對方反罵自己會感到更滿足,期望被女性辱罵,與個案會談過程,個案有較強且偏差之主觀思考,較難與其面質,且多偶有不合宜之大笑。 未來規劃: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5年11月29日 被告為取得身心障礙證明鑑定,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全套心理衡鑑:個案目前大二國貿科休學中,先前有注意力、人際關係困擾,自高中開始對女性較多性衝動與慾望想法,並在網路上、學校生活中對女性做出不適宜的言語和行為。國高中開始對女性有興趣,但不知如何進行良好的互動,自述曾做過偷摸女生大腿的行為,開始接觸網路之後,會在FB隨機挑選女生,並傳送不雅之訊息(如:我可以跟你交朋友嗎?我好想射你,想跟你做愛等),大學時因被班上男同學欺負,而傳不雅訊息騷擾該名男生之同班女友,自述這樣的報復才會達到效果。內心對女性充滿慾望與恨意,認為漂亮女生都是小賤貨,需要被懲罰等。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425、487頁。原審106年度輔宣字第65號輔助宣告卷內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下次鑑定時間為106年12月31日。 智力測驗進行智一半時,個案開始出現較多不適宜之話語和行為(EX:心理師怎麼這麼固執?真想拿桌上這條橡皮筋射你,這題我想不出來,不然寫上你的名字好了哈哈哈 :這個題目怎麼這麼低能...等),進行社會認知圖卡測驗時,個案不時會講述到與性有關之描述(EX:這張圖看起來像這兩個人要強姦他,這個人是小三他們要發生關係等)。.. 晤談內容: (1)主訴:個案目前私立大學國貿科二年級休學中,先前有注意力、人際關係困擾,自高中開始出現對女性較多性衝動與慾望想法,並在網路、學校生活中對女性做出不適宜之言語與行為,由門診醫師轉介進行心理衡鑑。 (2)行為表現/人際互動:..國高中開始對女性有興趣,但不知如何進行良好的互動,自述曾做過偷摸女生大腿的行為,開始接觸網路之後,會在FB隨機挑選女生,並傳送不雅之訊息(如:我可以跟你交朋友嗎?我好想射你,想跟你做愛等),大學時因被班上男同學欺負,而傳不雅訊息騷擾該名男生之同班女友,自述這樣的報復才會達到效果。內心對女性充滿慾望與恨意,認為漂亮女生都是賤貨,需要被懲罰等。 (3)學習表現...這學期因騷擾女同學之行為,經學校建議11月初開始休學...。 魏氏成人智力量表: 全量表智商:中等。 語文智商:中等。 作業智商:中等。 語文理解:中等。 知覺組織:中等。 工作記憶:中下。 ------------------ 社會認知圖卡:個案在簡易之社會情境解讀與情緒理解上大致可答對,但在情境較複雜或模糊時,對人物之意圖和情緒揣測能力較弱,此外圖片中若出現女性,個案容易聯想與性相關之議題(EX:這個人是小三,這兩個人要強姦他),對情境線索容易產生內在狀態之投射,需留意個案內在之情緒困擾與性衝動之想法。 -------------------------- ○、結論與建議: 1.智能表現:由過去和目前智能評估結果顯示,個案智能表現在中等程度,語文智商與作業智商均落於中等程度範圍,其中語文量表中的算數分測驗為個案若是能力,代表個案在一般計算技能、聽覺短期記憶、專注力表現較差。 2.注意力功能:個案為有明顯注意力之缺損,較不支持個案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之問題..不排除因隨著年齡增長或測驗環境之影響,注意力功能有進步之情形..。 3.人格與情緒:...在社會認知圖卡測驗中可發現,個案對於較複雜之情境辨識有困難,且容易聯想到與性有關之事件,而非真實情境之解釋。SMCMI-III量表中可反應目前個案在「被動攻擊型」'「偏執型」上有較明顯之人格違常特質,在情緒上也出現較明顯之「焦慮症狀」與部分「妄想症狀」。此外尚須留意個案在「依賴型」「自戀型」「自我挫敗型..「邊緣型」特質發展成疾患的可能性。 4.綜合晤談、行為觀察與衡鑑結果...個案尚具一般智能程度,現階段在注意力表現上有進步之情形,整體而言較支持「自閉症光譜障礙症」之亞斯柏格特質。建議持績接受長期且穩定的心理治療,協助個案自我探索,加強人際互動技巧,增進對不適宜之行為和對性衝動想法的自我控制能力,表現出符合社會規範之言行。 105年12月5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desire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2、471頁 個案表示近期性慾狀況較少,多抱怨家中父母爭吵問題,描述個案父母從小便常衝突,自己感到害怕。 未來規劃: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5年12月14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3頁 105年12月26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desire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3、472頁 個案再度提及有關性慾過高以控制問題,同時表示案父母爭吵狀況難以忍受。 未來規劃: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6年1月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4頁 表示與他人相處仍有很多問題,如與網路女生聊天時常被封鎖,而近期找到一個與電腦對話的程式,自述這樣比較不用擔心別人看法,可自顧的表達自己的想法,認為要一直在意他人眼光很累,但與人相處下又必須要有,而自己談及常會有不適切言談,如詢問別人薪水或有沒有離婚。 未來規劃: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6年1月1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4、457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覺得別人瞧不起我。 106年2月6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5頁 對於自己的性慾覺得無明顯變化,仍對女性有強烈侵犯的想法,不知到該如何克制,與治療師討論下,期望個案能思考心理治療對於自己的幫助,以及回憶以往對於女性觀點的變化。 未來規劃: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6年2月1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5、458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覺得別人瞧不起我。行為:已休學、性騷擾同學、有去勞工局問職訓。 106年2月20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6頁 對於性議題仍有較多偏差想法,治療師較難反駁其偏差思考,個案多有合理化來思考詮釋自己的想法,但中間多有矛盾點,當治療師提及矛盾點時,個案多以迴避帶過。 未來規劃: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6年3月8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6、458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覺得別人瞧不起我。行為:去買紅酒、一次灌完、一直抽菸。 106年3月13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7頁 個案表示對於治療狀況持平,雖無特別改善,但仍期望來治療會談,期望有人可以傾聽。個案仍會提及有關性部分困擾,但相對治療起初已逐漸減少提及次數。 未來規劃: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6年3月3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7頁 在性衝動部分仍有,相對以往較少對於女性的攻擊。 未來規劃: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6年4月14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8頁 個案目前生活相對以往有些為目標,在基金會上課可多協助他人,以學習魔術為目前興趣,此次無提及有關於性部分與女性議題。 未來規劃: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6年4月22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8、459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覺得別人瞧不起我。行為:勞工局介紹去小作手(伊甸),那邊的女同學長得很畸形,我沒興趣。 106年4月28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9頁 個案入會談起初在表達上有困難,描述自己常開別人玩笑而被罵白目,但又覺得別人都可以開自己玩笑,為何自己不能開別人的 未來規劃:討論生涯規劃、建立自我效能感。 106年5月1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29頁 在性慾部分,個案主動提及想減少手淫次數,目前仍每天會三次,與其討論下可逐漸減少次數,如先減少一至兩次,將注意力轉到其他事務上。 未來規劃: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6年6月2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0、477頁 自述與他人吵架,事後對方有來道歉,個案字數都要表示不開心對方才會知道。認為這樣相處很困難,為何對方不能直接知道自己心裏在想什麼,與個案些微討論角色看方式,異位思考,個案較可接受。 未來規劃: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6年6月16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0頁 106年7月14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1、477頁 會談摘要:有時候相處若不告知對放自己不喜歡的地方時,對方會一直踩自己的點,因此感到困擾,然而個案目前對於往後生活規劃仍較少,多有些焦慮,少實際進行,有眼高手低的狀況,且多會將責任怪罪他人,此次較少談及性議題。 未來規劃:持續治療、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修正個案關於女性不合理信念。 106年7月28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1、478頁 對於性議題部分也迴避談及,多詢問下,個案對於性欲部分仍較高,但相對以往對女性物化與攻擊性想法,已相對減低。 未來規劃:持續治療、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 106年7月2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2、459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覺得別人瞧不起我。行為:仍有傳一些不雅圖片給他人,伊甸做手作小物,將來要去庇護工場。 106年7月31日 被告母親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之成年輔助宣告。 原審106年度輔宣字第65號卷 106年8月1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2、478頁 個案自述來治療室可輕鬆講自己的事情,情緒有個宣洩管道,對於往後治療尚未有明確打算,然治療師要求個案回去思考未來規劃。 未來規劃:持續治療、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 106年8月25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less sexual desire while facing with females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3、479頁 討論回學校事宜,個案則較排斥,認為可能較難適應學校生活,治療師邀請個案參加團體課,個案口頭上雖有答應,但卻沒有出席,對於之後是否繼續接受治療,個案表示願意。 未來規劃:持續治療、建立關係,協助情緒宣洩。 106年9月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3頁 106年9月19日 第二次進行身心障礙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偵卷第69頁 106年11月2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4、459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覺得別人瞧不起我。 106年12月13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4、470頁 特殊心理治療,手作小物有去,在伊甸LINE給社工,跟人家約性交。 106年12月27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5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覺得別人瞧不起我。 107年1月2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家庭協談50分鐘。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5、423頁、本院前審卷第249頁監護輔助鑑定書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監護輔助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性格特徵:社交退縮,與同儕相處有不適切的互動,例如傳送不雅照、邀約性行為,不適切的玩笑。 鑑定結果:亞斯伯格症程度重大,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時有時需給予協助,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107年1月30日 原審106年度輔宣字第65號民事裁定,宣告被告為受輔助宣告人 原審卷第115頁 107年2月7日 如穎心理成長中心心理治療門診,個別心理治療40分鐘 偵卷第171頁 107年2月21日 如穎心理成長中心心理治療門診,個別心理治療40分鐘 偵卷第171頁 107年3月9日 如穎心理成長中心心理治療門診,個別心理治療40分鐘 偵卷第171頁 107年3月16日 如穎心理成長中心心理治療門診,個別心理治療40分鐘 偵卷第171頁 107年3月2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6頁 107年3月23日 如穎心理成長中心心理治療門診,個別心理治療40分鐘 偵卷第171頁 107年3月30日 如穎心理成長中心心理治療門診,個別心理治療40分鐘 偵卷第171頁 107年6月8日 如穎心理成長中心心理治療門診,個別心理治療 偵卷第171頁 107年6月13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6、460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覺得別人瞧不起我。 107年9月15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持續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sexual harrassment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7、461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小作手,覺得老師都找麻煩,拿東西丟人,一直很想進職場,想做跟人互動少一點。仍有不當的性舉動,不想自慰。 108年度心理治療空白 ★整年未看精神科診,只有108年10月09日腹痛、17日看診闌尾炎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7、351、357頁 108年7月12日 被告到肯納自閉症社會福利基金會做評估,並且從108年7月18日開始接受基金會服務。 偵卷第184頁 109年度 ★整年都未再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求診,只有109年1月23日、30日求診泌尿科、109年1月30日求診跌倒骨科、109年1月30日及109年2月26日看肝炎。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38-340頁 109年7月肯納自閉症社會福利基金會與被告父母做行為問題處遇策略的討論,基金會建議被告尋求心理諮商、家庭諮商,給予建議資源。 偵卷第185頁 109年9月9日 ★初次轉到草屯療養院精神科求診 原審卷第47頁以下 案母反應,會轉到本院求助,主要是由於個案近日出現傳送不雅照片給他人的不當舉動,隨口與人討論性需求等事,擔心個案是否在精神上出了狀況,..對於個案的言談、作為、建立關係的方式感到擔心害怕...案母與個案期待或許可以再嘗試安排治療。 結論與建議: 根據此次評估結果,在認知功能部分,語文理解75、知覺推理82、工作記憶86,處理速度63,個案的短期記憶尚可,視覺刺激的邏輯推理能力表現相對不錯,然處理速度明顯不佳,專注或視動協調不佳,為個案的弱勢能力。在情緒部分,個案與母親均反應有明顯的焦慮/憂鬱、內向退縮等內化問題,規則破壞行為、侵入性行為等外化問題及思考、注意力問題。在思考及注意力的感覺有困難顯著高於同齡同儕。在自閉症光譜上的表現雖未達截切分數,但有明顯的溝通困難。 綜合行為觀察、會談及評估結果,個案認知功能約落於中下範圍,注意力不佳與反應速度,可能使其表現更差;情緒困擾明顯,缺乏適當的溝通能力,難以與人合宜互動,建議轉介心理治療,透過治療關係之建立,協助個案學習合宜的人際互動能力及內在需求的因應方式。 109年10月16日 ●本案發生 109年10月22日 16:50被告第一次警訊筆錄 偵查卷第27頁 109年10月28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門診: 講話直白自我,常造成別人不舒服(問別人一天打幾次手槍?直接評論他人外表)難理解抽象意涵、難理解他人肢體語言、社會規範,人際關係差、常與人衝突。 近年常在網路騷擾異性。 亞斯伯格症候群。 原審卷第51頁。 109年11月4日 11:29被告第二次警訊筆錄 偵查卷第91頁 109年12月9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門診: 亞斯伯格症候群。 原審卷第51頁。 110年1月13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 亞斯伯格症候群。 原審卷第52頁。 110年2月24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 亞斯伯格症候群。 原審卷第52頁。 110年3月31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 亞斯伯格症候群。 原審卷第51頁。 110年5月4日 草屯療養院臨床心理師吳至芳出具書面說明 本院前審卷第35頁 110年5月5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看診時: 主觀描述:講話直白自我,常造成別人不舒服(問別人一天打幾次手槍?直接評論他人外表)難理解抽象意涵、難理解他人肢體語言、社會規範,人際關係差、常與人衝突。 客觀描述:小三診斷ADHD(注意缺陷、過動症)但家人覺得吃藥無效未繼續治療。大二退學(傳不雅照給女同學、騷擾異性)近五年在小作所、自閉症協會,曾在中國接受心理治療、音樂治療後中斷。 ----------------------------- 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1頁 110年6月7日 ●本案一審起訴 110年8月4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1頁 110年8月19日 ●原審委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對被告進行司法心理衡鑑。精神科腦波檢查。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0、424頁、原審卷第63頁 精神鑑定報告書「推測案主在案發期間,並非處於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無意識狀態,也無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降低的狀況。」 110年8月25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 110年9月8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2頁 110年9月13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完整司法鑑定報告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423頁 110年9月22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持續型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進行睡眠多項生理檢查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1、420頁 110年9月2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持續型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2、461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覺得別人瞧不起我。 110年10月27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2頁 110年11月3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持續型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心電圖檢查。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3、421頁 110年12月1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3頁 110年12月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持續型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肝疾病。家族治療。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3、466頁 110年12月15日 草屯療養院臨床心理師吳至芳開立六次療程,第一次療程為110年12月15日,並進行治療。 原審卷第157頁 110年12月22日 草屯療養院臨床心理師吳至芳開立六次療程,第二次療程為110年12月22日,並進行治療。 原審卷第157頁 110年12月29日 草屯療養院臨床心理師吳至芳開立六次療程,第三次療程為110年12月29日,並進行治療。 原審卷第157頁 111年1月5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3頁、原審卷第157頁 草屯療養院臨床心理師吳至芳開立六次療程,第四次療程為111年1月5日,並進行治療。 111年1月12日 草屯療養院臨床心理師吳至芳開立六次療程,第五次療程為111年1月12日,並進行治療。 原審卷第157頁 111年1月19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持續型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肝疾病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4、461頁、原審卷第157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覺得別人瞧不起我。 草屯療養院臨床心理師吳至芳開立六次療程,第六次療程為111年1月19日,並進行治療。 111年2月9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4頁 111年2月2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持續型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肝疾病。進行一般職能治療。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5、428、462、467頁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想法,覺得別人瞧不起我。對會造成別人不悅的話與缺乏病識感。個案人際衝突時因應差。且衝動控制不佳,亦有對異性不適切行為。 評估結果: 建議每周一至五全日復健,待床轉入; 復健內容:職能訓練、社交訓練、時間安排。 家庭治療內容:家母十分困擾病人的社交問題,甚至導致刑事案件,感到無力、疲憊。曾帶個案去職訓、但也因社交技巧很快被拒絕。團隊也認同案母在無力照顧個案前,積極訓練其社交技巧能力,已達成自立的目標。 大學二年級肄業,無就學計畫,性騷擾案件仍在審理中,去年接受司法精神鑑定。人格特質:亞斯伯格症。 111年2月23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 111年3月16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4頁 111年3月30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 111年4月12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持續型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肝疾病。進行一般職能治療。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6、430頁 111年4月14日 ●本案一審判決,被告被判刑3年2月 111年4月20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持續型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肝疾病。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7頁、本院前審卷第13頁 111年4月20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亞斯伯格症候群、病人因上述診斷,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起於本院接受精神復健治療,觀察發現社交功能極差,性衝動控制不良,宜持續進行復健治療、」 家族治療、被判刑三年。 111年4月20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5頁 111年4月26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持續型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肝疾病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7頁 111年5月25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5頁 111年6月29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5頁 111年7月6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6頁 111年7月13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持續型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肝疾病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8、467頁 家族治療。 應該還是要關,在家閒晃。 111年8月24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6頁 111年8月3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電腦化神經心理測驗,案母表示個案目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即將入監服刑三年,案父母皆有上訴,但是因為被害人為兒童,個案入監服刑機會仍較大,個案卻對服刑表示很開心,認為自己會交到很多朋友,案母因此擔心個案在獄中的人際狀況。簡示魏氏成人智力量表中文版,語文智商中下、作業智商中等、全量表智商中下。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425-426、466、481頁 治療目標:自我成長與自我了解;認知重建、情緒放鬆與壓力訓練。 111年9月21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個案目前總智商落於中下程度,語文智商落在中等程度,作業智商落在中下程度,案母評量結果,個案在各生活領域表驗顯著低於同齡,晤談結果亦顯示個案在人際技巧及社會判斷皆低於同齡水準,因此無法排個案受泛自閉症特質傾向影響,生活領域適應表現低下,電腦化注意力心理測驗顯示,個案目前在各指標未達缺損指標,然合併案母晤談結果,無法完全排除個案目前在日常生活有部分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傾向。 持續型憂鬱症、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肝疾病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49頁 111年10月5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7頁 111年11月9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7頁 112年1月18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亞斯伯格症候群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8頁 112年4月19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51頁 112年5月3日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 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51頁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