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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易字第 4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4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朝堃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977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6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廖朝堃(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於111年5月16日繫屬本院,並於111年6月8日本院審理時表示僅對於原審判決科刑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而撤回原審犯罪事實部分之上訴(見本院卷第94、101頁),所以本案上訴範圍不及於原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本院只以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為基礎,就原審判決量刑及沒收部分審理。

貳、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被告上訴及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與告發人間因雙方財務糾紛,被告始為本件犯行,被告固有不該,然其目的無非為保證自己對告發人之債權得以清償,其犯罪動機雖屬可議,仍非無可憫之處,又本件被害人僅有1 人,犯罪所得僅有86萬9000元,違反法益情節尚屬輕微,且被告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原審判處1 年有期徒刑,實有過苛之嫌,且被告已為認罪之答辯,犯後態度良好,依被告之客觀犯行、主觀惡性、參以被告之復歸社會等情形,堪認被告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顯可憫恕之情形,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而被告確實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現在願意面對司法,其主觀惡性顯然較低,被告對於社會規範的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況被告無其他前科,依被告犯後態度、犯罪情節,足見被告仍有教化、改善之可能性,刑罰對其效用不大,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請宣告緩刑,而本件是告發案件,被告沒有辦法把錢還給告發人,只能退給派恩特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且被告於111年6月6日已將原審認定的侵占款項全數匯至派恩特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帳戶等語。

參、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被告為「派恩特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下稱派恩特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5日撤銷登記,實際負責人為朱陽昇)之股東及登記負責人,自103年間起至106年5月4日止,負責該公司與客戶接洽及包含提領派恩特公司之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下稱三信商銀帳戶)內之款項,以匯款給派恩特公司之大陸地區北京市客戶「環球匯通專利年費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環球匯通公司)之負責人薛妍,作為2公司相互替對方在各自所有地區繳交專利年費交互計算後之費用或代繳北京環球匯通公司於臺灣地區之專利年費之帳務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接續自派恩特公司三信商銀帳戶內,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後,僅將其中新臺幣(下同)24萬5100元(起訴書誤載為24萬6200元)用於代繳如附表二所示北京環球匯通公司在臺灣地區之專利年費外,其餘溢領款項86萬9900元(計算式:附表一所示111萬5000元-附表二所示24萬5100元=86萬9900元,起訴書誤載為86萬8800元)則易持有為所有,將之侵占入己。

肆、本院的判斷:

一、論罪說明依照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被告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基於同一目的、利用同一機會,於密接時間、相同地點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

二、刑法第59條規定的「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的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本件被告負責提領派恩特公司銀行帳戶內款項,利用職務上機會長期接續溢領並加以侵占,金額高達86萬9900元,這樣的犯罪情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的情形,顯然並無「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事由,完全沒有適用刑法第59條之餘地。被告以前述辯詞請求從輕量刑,與刑法第59條規定不合。

三、被告上訴後雖辯稱已返還犯罪所得,並提出於111年6月6日匯款869900元至派恩特公司帳戶的匯款回條為證,但是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被告既然取得86萬9900元的犯罪所得,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且因該犯罪所得未扣案,所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提出的匯款回條1紙,固然能證明被告有匯款的舉動,但是被告既負責提領派恩特公司之三信商銀帳戶內款項,派恩特公司的帳戶存摺自由被告保管,且該公司已於108年7月5日撤銷設立登記(見原審卷第421頁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日後該公司是否進行清算、解散,其他股東權益是否確實獲得填補,均不可知,所以被告匯款的舉動無法推論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無從依照刑法第38條之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原審考量被告前無因犯罪經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可,其正值中壯,竟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遽利用提領派恩特公司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以匯款給客戶之機會,侵占派恩特公司之款項,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並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有之忠實誠信關係,所為且造成派恩特公司受有86萬9900元之犯罪危害程度,又被告於原審否認犯行,且未與派恩特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就犯後態度上,無從為其有利之考量,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4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並以本案被告侵占被害人公司現金共計86萬990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的情形,所以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而且已經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量前述各項事由,量刑及沒收宣告都沒有不當。被告提起上訴以前述辯詞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但是本案不可適用該條規定的理由已經在前面說明清楚,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本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追徵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時,如果派恩特公司就此有全部或一部實際受償之情形,被告自可主張扣除,並不影響被告的權益,附此敘明。

五、被告提起上訴後,雖然坦承犯行,表明有悔悟之意而請求宣告緩刑,但是緩刑的宣告,除應具備法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的情形,始得為之。本案被告的行為造成被害人公司無法正常營運,損害該公司股東權益,且目前未與本件告發人即派恩特公司股東朱陽昇和解或徵得其諒解,所以本案被告並無「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的情形,無從宣告緩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法 官 周 莉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 曉 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附表一:廖朝堃提領派恩特公司三信商銀帳戶內款項明細表編號 提領日期 金額(新臺幣) 1 103年6月3日 5萬元 2 103年7月7日 5萬元 3 103年7月17日 5萬元 4 103年8月1日 5萬元 5 103年8月8日 5萬元 6 103年8月13日 10萬元 7 103年8月19日 10萬元 8 103年9月5日 5萬元 9 103年9月10日 3萬5000元 10 104年9月2日 3萬元 11 104年9月24日 3萬元 12 104年10月16日 3萬元 13 104年10月26日 5萬元 14 105年11月21日 11萬元 15 106年1月20日 11萬元 16 106年2月24日 11萬元 17 106年4月12日 11萬元 總計111萬5000元附表二:派恩特公司代環球匯通公司繳納臺灣專利年費明細表編號 日期 專利證號碼 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103年3月 M000000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6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3頁) 2 103年3月 M000000號 17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64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3頁) 3 103年6月 M000000號 2800元 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65頁) 4 103年9月 I000000號 8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6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5頁) 5 103年9月 D000000號 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6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5頁) 6 103年9月 D000000號 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7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5頁) 7 103年11月 00000000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7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7頁) 8 104年3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7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9頁) 9 104年3月 000000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7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9頁) 10 104年3月 M000000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8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9頁) 11 104年4月 I000000號 17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8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1頁) 12 104年6月 M000000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8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5頁) 13 104年6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8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5頁) 14 104年6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8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5頁) 15 104年7月 M000000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9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7頁) 16 104年7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9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7頁) 17 104年9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9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21頁) 18 104年9月 I000000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9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21頁) 19 104年12月 00000000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9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25頁) 20 104年12月 D000000號 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0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25頁) 21 104年12月 D000000號 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0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25頁) 22 105年2月 I000000號 5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0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49頁) 23 105年3月 000000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0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1頁) 24 105年3月 M000000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1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1頁) 25 105年6月 M000000號 8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1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3頁) 26 105年6月 M000000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1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3頁) 27 105年6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1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3頁) 28 105年6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1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3頁) 29 105年7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2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5頁) 30 105年7月 I000000號 17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2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5頁) 31 105年7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2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5頁) 32 105年8月 I000000號 17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2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7頁) 33 105年8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2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7頁) 34 105年8月 I000000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3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9頁) 35 105年10月 D000000號 3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3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9頁) 36 105年10月 D000000號 3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3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9頁) 37 105年11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3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1頁) 38 105年11月 I000000號 5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3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1頁) 39 105年12月 00000000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4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1-1頁) 40 105年12月 M000000號 8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4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1-1頁) 41 105年12月 I000000號 5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4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1-1頁) 42 106年1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8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3頁) 43 106年2月 I000000號 5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8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5頁) 44 106年2月 I00000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8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5頁) 45 106年3月 I000000號 5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7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7頁) 46 106年3月 000000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8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7頁) 總計24萬5100元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