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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易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5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元勛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83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259、24488號、108年度偵字第2238號、109年度偵字第59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元勛(下稱被告)係騰云生活有限公司(下稱騰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騰云公司經營決策、營運全部事項。騰云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活性小分子肽蛋白粉、蘋麗鮮等商品為業,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為:民眾購買騰云公司商品並繳交會員資料處理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可成為該公司傳銷商,購買商品達3,000元、21,000元及51,000元者分別可取得「銀級」、「金級」及「白金」等3級會員資格(對應美金100元、700元及1,700元)。會員按其傳銷關係以樹狀架構發展,每一會員為樹狀架構上之一節點,依會員資格有其對應PV值(訂購產品的積分,用以計算獎金之數額,以美金計算),銀級、金級、白金級各為70PV、490PV、1,190PV,若會員招攬新會員入會,則可在其樹狀架構左右兩邊擇一安置該新會員節點,依次類推。按前述發展方式,本案傳銷事業設有「直推」、「層碰」、「對碰」、「安置」及「領導」等獎金制度;直推獎金為招攬下線所獲得之獎金,依據銀級、金級及白金等級別分別可領取25%至30%不等獎金;層碰獎金係發展組織表下線層可領取之獎金,第一層可領取40%獎金,第二層遞次則領取26%的獎金,依據銀級、金級及白金等級別而有30PV、200PV及660PV之上限;對碰獎金乃組織表下線左右兩邊各有一支線時可領取;安置獎金則是不分級別,1到10層均可領取下線1%獎金;領導獎金為獎勵優秀之傳銷商領袖,自晉升為一星白金起,可獲得直推組織中,會員業績PVx2%獎勵,且晉升一階,可累加2%獎勵,最高至10%,獎金之30%係發給網路商城購物金,剩餘70%由會員自行登入騰云公司網路平台申請提撥現金。被告明知騰云公司於民國106年9月前,因策略失誤、營運狀況不佳等因素早已出現資金短缺狀況,並無資力亦無意購買中國大陸地區深圳中和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和陽光公司)GHGH IPO原生態股權(下稱GHGH股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為拉抬騰云公司業績,促使舊會員升等或新會員加入,對外佯稱騰云公司與中和陽光公司合作,於106年9月間推出「GHGHIPO原生態股權方案」(下稱GHGH贈股方案),並在桃園市、臺中市及彰化縣等地辦理繁星計劃營及各地說明會,使不知情之講師黃思豪上台講述該股票之願景,及不知情之傳銷商推廣該方案,佯稱騰云公司與中國大陸地區中和陽光基金合作,中和陽光基金推出之GHGH股權將於美國那斯達克上市,每股市值將飆升至3,000元,騰云公司會員獨享,凡1次繳交52,000元成為1白金會員,即贈送GHGH股權50股(市值15萬元),1次繳交156,000元成為3白金會員,則贈送GHGH股權250股(市值75萬),1次繳交364,000元成為7白金會員,贈送GHGH股權750股(市價225萬),106年9月30日前加入該方案復加倍贈送GHGH股權,如附表所示民眾經由上線直銷商介紹或透過說明會得悉前開方案後,均陷於錯誤,誤信於該段期間購買騰云公司白金會員資格,即可獲得GHGH股權,以信用卡授權或現金付款等方式於如附表所示入會月份,以自己或親友名義購買該公司1個至7個不等之白金會員資格,合計共詐得394萬元。嗣因騰云公司制度一再變更,且自107年1月間起提領獎金均未獲付款,並於107年5月間關閉公司網站會員帳號後臺及購物商城,致會員無從查知或領取獎金及紅利,且如附表所示會員無人取得GHGH股權,騰云公司並結束營業,被告亦避不見面,始知受騙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復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式,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換言之,即使被害人有交付財物之事實,但倘行為人並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或被害人交付財物時並未陷於錯誤,即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陳珮瑜、李靜華、林耿宏、黃思豪、董佳蓉、吳明藤、許妙華、曾櫪平、陳薇淇、陳文瑞、黃思嘉、吳苡華、朱志偉、謝宗驊、林盈君、許智淵、施宏緯、楊芯誼、黃怡華、張巧凡、蔡尚杰、朱又昱、曾莉莉等人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被告與證人林耿宏之LINE對話擷圖、證人吳明藤及許妙華提出之匯款單及借據、繁星計劃達成方案三生活營現場照片、GHGH贈股方案廣告單、騰云公司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收款帳戶)、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發放獎金帳戶)往來資料、108年9月17日至臺中市○○區市○○○路000號15樓之9搜索扣得騰云公司財務電腦○○檔案整理出之000-0000入會升等配服0326最終版列印資料、騰云公司網路平台列印資料、臺中○○路237存證號碼存證信函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為騰云公司實際負責人,騰云公司於106年9月間推出GHGH贈股方案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騰云公司是一個合法報備的直銷公司,所有會員加入的目的就是為了領取我們所報備的獎金跟產品,贈品的部分只是為了要促進他們加入的一個行為,且同時在這個階段過程中,公司獎金發放是正常的,公司帳戶裡面都還有足夠的金額,騰云公司要跟證人黃思豪購買的GHGH股權,金額其實非常低,沒有辦法交付是因為證人黃思豪他不願意答應我們用他的名義來做交付,所以我們才會沒有辦法給會員贈品,但不是一開始就打算以這個的目的去騙會員來加入,因為畢竟騰云公司已經經營一段時間,它並不是一開始成立就送GHGH股權,一路走來還有贈送過很多贈品,也有照常出貨,絕對沒有任何出發點是為了詐騙會員的目的等語。經查:

(一)被告為騰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騰云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活性小分子肽蛋白粉、蘋麗鮮等商品為業,騰云公司於106年9月推出GHGH贈股方案,在桃園市、臺中市及彰化縣等地辦理繁星計劃營及各地說明會,凡1次繳交52,000元成為1白金會員,即贈送GHGH股權50股,1次繳交156,000元成為3白金會員,則贈送GHGH股權250股,1次繳交364,000元成為7白金會員,贈送GHGH股權750股,106年9月30日前加入該方案復加倍贈送GHGH股權,如附表所示會員經由上線直銷商介紹或透過說明會得悉前開方案後,於該段期間購買騰云公司白金會員資格,以信用卡授權或現金付款等方式於如附表所示入會月份,以自己或親友名義購買該公司1個至7個不等之白金會員資格,嗣後如附表所示會員未取得GHGH股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曾莉莉、謝宗驊於調詢及原審審判時;證人即被害人黃馨慧於調詢、檢察官偵訊時;證人即被害人楊芯誼、吳苡華、張巧凡、林盈君、許智淵、施宏緯、蔡尚杰、朱又昱、黃怡華、證人即告訴人曾櫪平、陳薇淇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GHGH贈股方案廣告單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被告有無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犯行,應審究被告是否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主觀犯意及施用詐術之行為。

(二)被告確曾向證人黃思豪洽談購買GHGH股權事宜:

1.證人林耿宏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被告跟黃思豪在我介紹之前他們並不認識,我於106年初介紹黃思豪給被告,黃思豪是中和陽光公司的總裁,當時黃思豪在大陸,騰云公司在臺灣,大家講好大陸臺灣要合併一起做,希望大家可以有參與感,希望可以合成一個新的事業體,所以有簽署股東協議書及合作協議,這個協議如果成立的話,大家等於重新合作一個新的股權結構,後來兩邊可能在公司治理理念不合,這合約就沒成立。我知道公司要跟黃思豪購買GHGH股權來贈與,GHGH股權是被告跟黃思豪洽談的,他們之前有讓我知道每股成本0.15美元,買1白金會員贈送100股,這樣要花15元美金,在106年9月份以騰云公司財力來說購買應該是沒問題,我們到11月時關係都不錯,當時業績都還正常,GHGH贈股方案有問題,我記得是在106年底或隔年大家沒拿到才打電話或傳LNIE跟我抱怨,我才去問被告,被告一開始在公司裡推廣GHGH贈股方案時肯定不知道會拿不到股票,知道怎麼可能會送。騰云公司獎金初期都有正常發放,真正我知道我下線跟我講沒拿到獎金是107年初左右。介紹黃思豪給被告主要是要將騰云公司的傳銷到大陸市場推廣、發展,因為當時黃思豪在大陸正在辦直銷執照,當時騰云公司有支持黃思豪辦大陸執照,黃思豪有辦,但沒辦出來,因為中國政治因素到目前已經3年,一張執照都沒發出來過。我的下線中有人參加繁星計劃達成方案三GHGH贈股方案,當時方案沒有提出交割時間,只有提出贈送方案等語(見偵字第19884卷二第201至202頁、原審卷一第275至296頁)。

2.證人黃思豪於調詢及原審審判時證稱:我自105年起擔任中和陽光公司總裁,該公司專營發行私募基金,目前是針對農業項目收購。我約106年間透過友人林耿宏介紹認識被告,當時是林耿宏帶被告到大陸深圳找我洽談合作推廣騰云公司直銷事業,因為騰云公司想要取中國直銷牌照,希望我能幫他成立1家公司並取得直銷牌照,林耿宏他們再以騰云公司股份來交換大陸公司股份,後來我就協助他們成立大旭生研有限公司並申請直銷牌照,依中國法令需要設廠及繳交2,000萬人民幣保證金,但因為被告沒有提供保證金及設廠,所以這件事情就沒有成功。中和陽光公司的股票沒有上市,但公司有規劃將中國農業項目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有在美國先買已上市的公司殼,股票代號就是「GHGH」,目前「GHGH」未上市股票在大陸地區承銷最早是每股0.2美金,後來調整到每股1美金,騰云公司一直想要與中和陽光公司合作,希望我們公司能成為他們在大陸的後臺,所以有邀請我在騰云公司會員訓練課程上臺說明GHGH股權,因此我當時上臺時,主要是介紹GHGH股權及中國企業如何在美國申請上市,被告曾經向我表示要購買GHGH股票來搭配騰云公司促銷方案,但後續他沒有向中和陽光公司購買GHGH股權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321至332頁、原審卷二第16至45頁)。

3.依照證人林耿宏、黃思豪上開證述及卷附證人黃思豪與被告、證人林耿宏簽署之股東協議書及被告與證人黃思豪簽署之合作協議(見原審卷一第255至260頁),足認被告確有於106年間,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騰云公司與證人黃思豪洽談合作事宜,且被告曾欲以1股0.15美元向證人黃思豪購買GHGH股權贈送會員。又從被告提出之騰云生活繁星菁英研習營第1期影像紀錄光碟之截圖照片及譯文(見原審卷二第279至289頁、第303至339頁)觀之,證人黃思豪確實於該次上臺講述GHGH股份認購說明、上市日程、市值增值、加入會員及推薦者均贈送GHGH股權等情,且證人黃思豪於107年1月31日發表之書面聲明,內容記載「騰云公司日前與本人協議將承購GHGH股份並轉贈予會員。為此,本人自106年12月22日起,即主動聯繫騰云公司逕行相關事宜,並提出後續處理方式與建議。就此,騰云公司初始時雖均向本人表示即將著手處理,嗣後卻無實際後續行為。甚爾,騰云公司於107年1月12日後,不僅對本人的主動聯繫全然置之不理,另又逕行對外發布本人將簽訂股權移轉合約等不實言論。然事實上,騰云公司至今未與本人簽署合約,亦未支付任何議定股款。是以本人無法逕行任何股權移轉,敬請騰云會員見諒並請騰云公司出面處理,以維會員權益,特此聲明」等文句,有中和陽光基金聲明訊息翻拍照片附卷可查(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335頁),益徵騰云公司確實曾與證人黃思豪協議承購GHGH股份並轉贈予會員。是被告辯稱事後雙方因故破局而未能購買等情,顯屬有據,自不得僅因被告未能購得GHGH股權,即認被告主觀上自始即無購買GHGH股權贈送會員之意。

(三)證人黃思豪確有對外出售GHGH股權予騰云公司會員之情事:

1.證人黃思嘉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是在106年中經友人賴瑾懿介紹加入的,騰云公司主要的銷售商品為小分子肽、蘋麗鮮,我買7個白金共364,000元,都有取得商品,第一個月會還本12萬元紅利,另外還有3%的還本,我有領到第一次給的獎金12萬元左右,之後的沒有領到。騰云公司在桃園一個車廠活動中心辦活動,主持人介紹黃思豪是中和陽光基金會的執行長,黃思豪說會提供未上市的大陸公司股票給被告做為騰云公司的會員紅利,我知道黃思豪有在賣GHGH股權是透過我的上線賴瑾懿知道的,我說騰云公司跟黃思豪有合作是因為騰云公司有推出GHGH贈股方案。深圳中和陽光基金會在臺北市○○區○○路上設有辦公室,該址也是黃思豪開設的美特康公司,美特康公司在臺灣原來是在賣飲水機、濾心及氫水等,後來也開始銷售GHGH股權,我在106年11、12月間也曾自己跑到美特康公司跟綽號「皮皮」的賴裴凌接洽購買GHGH股權,當時我是與賴瑾懿合資購買,共購入10萬股總價70萬元,我有跟中和陽光基金會簽合約,我的部分42萬元是匯款到黃思豪個人帳戶等語(見偵字第19884卷一第477、482頁、第388至393頁、原審卷一第455至468頁)。

2.證人許妙華於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因加入騰云公司的直銷體系才認識被告,被告是騰云公司的老闆,黃思豪是大陸的中和陽光基金會總裁。我有參加7白金贈送GHGH贈股方案,騰云公司沒有明確說明GHGH股票交付的時間,只有說要先統計可以拿到股票的人,後來沒有給,參加贈送股權方案所繳的金額有拿到產品。我參加7白金會員主要原因是每個月3%返利,因為可以還本,後來領一、兩次就沒了。騰云公司倒閉前,被告向我表示需要資金,500萬元發放薪資以及500萬元投資上海,所以向我○○吳明藤借款1,000萬元,我於106年12月以銀行帳戶分批匯款100萬、200萬、200萬及500萬元至被告○○李靜華設於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帳戶內,當初被告表示其中500萬元半年內會歸還,另外500萬元沒約定歸還日期,但是被告一直沒有還款,直到107年7月我向他追討款項時,他才書立一張1,000萬元的借據給我。我有購買GHGH股權,我是透過賴裴凌購買中和陽光基金會名下的GHGH未上市股票,1張(10萬股)70萬元,我買了12張共840萬元,我將款項匯到黃思豪的個人帳戶,我有拿到未上市股票的買賣合約書等語(見偵字第19884卷二第73至84頁、第65至69頁)。

3.證人陳文瑞於調詢及原審審判時證稱:我106年加入會員,購買會員時候商品都有取得,有參加騰云公司繁星計劃培訓營3、4場,黃思豪上台講述的內容是中和陽光基金會做什麼的,然後讓我們感覺到好像不錯的樣子,所以我才會覺得這家公司蠻有前景,接著說要跟騰云公司合作,然後說GHGH原生態股票市場長怎麼樣子,它們背景有甚麼冬蟲夏草、什麼茶、什麼韭菜花田,作為它的價值,然後會給他們上那斯達克,然後他們過去光是自來水,淨水機就可以成功上那斯達克,所以上這個應該是不難,因為他們提出這個強而有力的背景,所以我覺得這些東西有價值,他們關於GHGH贈股的回答都是有一點半暗示,可能他講完他該講的,臺下有人起鬨,我現在回想起來,他可能就會有一點暗示的那種笑,別人就會說可能之類的,大家也有鼓掌,我回想起來大概是這樣子的畫面。一開始我加入3個白金方案,投入156,000元,當時我以匯款方式匯款到騰云公司銀行帳戶,後來公司推出7白金配套方案,公司表示「騰云會員只要一次加入7白金配套,公司將會撥發當月公司總業績PV的3%作為獎勵發放給會員,當做補貼獎勵」,我則再購買7白金配套是364,800元,後來公司又推出GHGH贈股方案,7白金會員贈送GHGH原生態1500股,當時我買時公司已無贈送GHGH股票,所以我就沒有向公司購買,我知道會員私底下可以跟黃思豪購買GHGH股票,我直到106年12月間才與友人合資140萬元,直接向中和陽光基金會綽號「皮皮」的女人購買20萬股(每股0.2美元),「皮皮 」說她是黃思豪的特助,GHGH股票106年底那時候還沒上市,有說預期3年後,就是109年12月份上那斯達克,如果沒有上的話,就是把我們的錢還給我們,還有每年7%還是8%的利息,後來我去韓國濟州島賭錢,賭輸需要錢,回來我就將股票原價賣回給該女子等語(見偵字第19884卷一第449至460頁、原審卷二第231至242頁)。

4.依證人黃思嘉、許妙華、陳文瑞上開證述可知,其等均曾向黃思豪特助綽號「皮皮」之賴裴凌以1股7元或0.2美元購買GHGH股權,堪認證人黃思豪確實有對外販售GHGH股權乙事,是被告辯稱證人黃思豪當初協議願以低價出售GHGH股權予騰云公司的原因是要藉此讓會員向其購買GHGH股權,後來因證人黃思豪不願配合以其名義交付GHGH股權故未購買等情,尚屬有據。

(四)騰云公司之資力足以購買GHGH股權:

1.證人陳珮瑜於調詢及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於騰云公司設立登記就擔任○○任職到107年底,主要工作內容為處理公司的款項,還有幫公司同仁加退保,處理薪資,月薪約3萬餘元,騰云公司在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有開戶,其中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的帳戶較常使用,我任職期間騰云公司的存摺、印章都是由我保管,我要動用都要經過被告及林耿宏同意才能使用,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是用在支付事務性費用(廠商往來、會員會費收入、員工薪資、支付會員獎金),合作金庫銀行是支付馬來西亞小分子鈦蛋白、蘋麗鮮蔬果飲貨品款項使用。騰云公司主要販賣的商品為鍺鍊、蛋白的飲品小分子肽。騰云公司開始從事直銷業務之後,財務狀況一直OK,到107年5月後就是我離職前半年才有問題,公司在106年下半年有3萬元資金去買GHGH股權。黃思豪後來有想要入主公司,他有進到公司跟我們一起開會討論人事結構,應該是107年薪資不正常發放的時間點左右。曾有會員解除契約,把他買的錢退回去,有提出退會申請書,會給被告跟林耿宏看,透過LINE討論後就決定要退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43至54頁、原審卷一第296至306頁)。

2.檢察官雖以騰云公司所有收款帳戶及發放獎金帳戶於106年9月27日帳上最低餘額分別僅剩637,707元(按實際上應為1,003,607元)及329,717元等情,認被告當時資金短缺。惟查:

收款帳戶於106年10月30日帳上餘額為7,064,816元,發放獎金帳戶於106年10月25日帳上餘額為1,191,298元(見偵字第19884號卷一第759頁、第908頁),且上開2帳戶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6年10月30日平均交易後餘額多為至少百萬元以上,有騰云公司收款帳戶及發放獎金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查(見偵字第19884號卷一第671至760頁、第767至908頁)。

而如附表所載會員獲贈GHGH股權總計9,900股,依起訴書記載1股交易價格約為0.1美元,以1美元兌換30元新臺幣計算,9,900股購買成本為29,700元,上開2帳戶餘額均足以購買GHGH股權;證人即騰云公司○○陳珮瑜亦證稱騰云公司資力足以支付購買GHGH股權之金額等語。足認被告所經營之騰云公司於106年6月至10月間確有實際營運,仍有資金進出,被告顯然仍有相當之資力購買GHGH股權,是檢察官以上開帳戶於特定日期餘額僅數十萬元為由,認定騰云公司資金短缺無資力購買GHGH股權,而主張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詞,與客觀卷證資料不符。

(五)又參酌經濟行為本身原寓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交易之當事人應自行考量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交易內容之投資報酬率、資金風險等等因素,除具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無法依約履行之情形,即應成立詐欺罪,否則刑事詐欺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且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民事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舉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事由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始另起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縱令是出於惡意不為履行,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之遲延給付責任,尚不得據此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查:

1.證人即被害人曾莉莉於調詢及原審審判時證稱:106年3、4月間林耿宏及一位綽號「K」的男子向我表示騰云公司前景看好,詢問我要不要參加入該公司傳直銷組織,我之後支付156,000元加入會員,騰云公司產品還可以,有自己吃也有分享跟朋友分享。後來公司9月間推出GHGH贈股方案,我有參加騰云公司在臺中市○○路上辦公處所舉辦的說明會,印象中被告只有講述公司規模、獎金制度及公司未來投資發展等,另外也有講師提到騰云公司GHGH贈股方案很有前景及未來性,股價未來增值很大,加入白金會員騰云公司會贈送股票,推薦人(即上線)也可只獲得股票,我聽完騰云公司說明會,覺得GHGH股權前景之後會上漲,所以我才決定一次購買7白金方案364,000元,因為我於9月底加入7白金,所以我可以獲得GHGH股權1,500股,我又推薦自己另外獲得1,500股,所以我總共可以拿到3,000股,但是我後來並沒有拿到任何股票,我會一次投入364,000元參加7白金方案就是為了領取GHGH股權,我認為可以拿產品又有股票很吸引人。騰云公司說股票轉移之後,案子都結案之後,他們就會按照我們買的金額來發放股票。加入贈股方案之前,我基於相信我朋友的角度,我就沒有去查證GHGH股權的價值或者是它的性質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525至529頁、原審卷二第204至214頁)。

2.證人即被害人黃馨慧於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因為我想要使用騰云公司的保健產品,所以我就加入會員,購買3白金方案,約15萬元左右,部分保健產品是當天拿取,剩餘的則是陸續寄到我住家,我只有拿到騰云公司的保健產品,但是沒有領取到被告說的紅利及GHGH股權。我當時會想要參加騰云公司的說明會,主要是想要購買騰云公司的保健產品,但是在說明會上聽到一次購買3白金方案可以領取額外的紅利及股票,想說可以獲利,所以才會決定一次購買3白金方案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405至408頁、第399至401頁)。

3.證人即被害人楊芯誼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於106年9月加入騰云公司會員,當時聽課時主講人是吳明藤,吳明藤向我們介紹騰云公司推出的贈股方案,分為參加1白金方案52,000元,贈送中和陽光基金會GHGH股權100股、3白金方案156,000元,贈送中和陽光基金會GHGH股權500股、7白金方案364,000元,贈送中和陽光基金會GHGH股權1500股,後續我又參加了幾場吳明藤的說明會,考量贈送股票很吸引人,而且也能拿到騰云生活公司的產品可保養身體,所以就在106年10月間決定參加3白金方案,產品有拿給我,但是都沒有拿到GHGH股票,印象中當時吳明藤是向我們表示,GHGH股票未來會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而且之後市值會飆漲到很高的金額,但當時講的詳細數字我已記不得。我會參加3白金方案就是因為騰云生活公司推出的GHGH贈股方案,我認為可以拿產品又有股票很吸引人,騰云公司沒有說GHGH股權會怎麼發放及何時發放。我加入的時候,沒有去查GHGH股權的價值或性質,就相信吳明藤講的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475至480頁、第459至463頁、原審卷二第180至188頁)。

4.證人即告訴人曾櫪平於調詢及原審審判時證稱:我加入騰云公司後訂購的商品都有取得,公司的獎金都有正常發放。106年9月騰云公司推出GHGH贈股方案,再加入公司7白金配套,公司會給GHGH股權1500股,故我另以○○賴麗玲名義投入364,000元加入該方案。每股是以上市目標價100美金來計算,所以50股才有15萬元價值,這些都是參加說明會公司講師周德富講的,我參加公司方案的目的完全是為了獲得公司承諾給予的獎金及GHGH股權,因為我參加「騰云生活歡慶進軍國際市場獎勵方案」公司承諾會完全返還投資金額,等於我可以免費拿公司364,000元商品,且可以領取相關直推、對碰、層碰、安置及領導獎金;而我參加GHGH贈股方案主要是公司承諾贈送1,500股GHGH股權,依公司說明約值550萬元,而我只要投入364,000元即可獲得,我當然想投資,且一開始我對公司的產品很有信心,吃了也還不錯,被告後來推這個方案,我想說加入會員又有股票,才又加入會員,沒有去查過GHGH是何公司、何性質的股票,只知道它跟中和陽光基金會有關,當初是基於信任才會又丟錢進去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一第231至238頁、原審卷一第422至438頁)。

5.證人即被害人吳苡華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106年加入騰云公司的會員,騰云公司提供給會員的主要商品為肽蛋白跟蘋果粉,購買的商品都有取得,有以我○○的帳戶韓勝堯推薦我○○韓幸汝參加該方案1白金會員,我○○跟我○○的帳戶應該會各獲得100股的GHGH股權。繁星計劃研習營中講師有介紹中和陽光基金會從事冬蟲夏草、油菜花田園生產製造的產品,也有提到該股權未來會飆漲,講師在研習營中表示該股票未來會漲到1股3,000元,所以換算50股就是15萬元的市值,他說202幾年後會發行,他說準備在美國上市。我加入的目的是為了賺錢,受到會員獎金制度的吸引,被告說會還本,這樣我就不用付到錢,我自己也有在吃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一第516至517頁、第504頁、原審卷二第46至53頁)。

6.證人即被害人張巧凡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是在106年10月初加入騰云公司成為會員,騰云公司提供給會員的主要商品是小分子肽跟蘋麗鮮,參加會員時所購買的商品都有取得。我參加騰云生活繁星計劃研習營第2期時,被告及黃思豪都曾上臺,黃思豪及被告有說明GHGH贈股方案,有看過繁星計畫達成方案三GHGH贈股方案power point,被告向會員表示他是創辦人,也負責經營公司業務,並告訴會員騰云公司產品銷售很好,生產線都很正常,因為是生技相關產品所以前景看好,黃思豪則是向會員表示中和陽光基金會與騰云生活公司是合作關係,由於中和陽光基金會在大陸已有一定的市場,可以牽引騰云生活公司進軍大陸、增加公司營收,此外黃思豪也表示中和陽光基金會在操作一檔預計在那斯達克上市的股票GHGH,因為該基金會有入資騰云公司,所以騰云公司會員可按投資金額分得部分GHGH股權。該方案的贈股規則加入1白金贈100股、3白金贈500股、7白金贈1500股,我在106年10月30日投資7個白金會員,投資金額為364,000元,獲得1500股GHGH股權,106年10月31日以我○○朱文章名義及張貞妮名義分別都投資1個白金會員及2個銀級會員,投資金額分別為6萬元,總計為12萬元,分別可獲100股GHGH股權,此外介紹新會員投資時,推薦人除了獎金外也可獲得獎勵股權,我一直都還沒有拿到我投資後應得的GHGH股權。陳薇淇那時候是說GHGH股權尚未上市,沒有講到價值多少,她只是用舉例的,她說像可口可樂未上市之前跟上市之後的比較,她說未來GHGH有可能是像這樣。加入騰云公司之前,有試用過騰云公司的產品,產品的品質尚可,當時沒有說何時送股票。我有看過繁星計劃達成方案三「GHGH原生態股權方案」文宣。深圳中和陽光基金會GHGH股權50股(15萬市值)、250股(75萬市值)及750股(225萬市值),他有說換算出來相當於一股有30元美金以上的市值。

我主要是因為可以認購未上市的GHGH股權才投資,騰云公司產品對我來說並無特別之處,加上我以前也不曾參加直銷事業,所以我主要還是因為該公司有贈送GHGH股權才會投資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493至499頁、第459至463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33頁)。

7.證人即被害人林盈君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我在106年間因為購買精油認識黃怡華,她告訴我有一個多層次傳銷的投資方案,只要購買3白金(每顆白金球入會費51,000元)可以獲利70%即35,700元,我聽後覺得對投資方案有興趣,但對他們的產品沒興趣,黃怡華說這些產品都是送你的,而且騰云公司該階段有配送騰云公司大股東大陸中和陽光基金的GHGH股權,一白金可以配得50股約合價值15萬元、三白金可以獲得250股約75萬元、7白金可以配750股約225萬元,而且股價後勢看好還會繼續上漲,絕對值回票價,所以我於106年10月24日入會繳交156,000元購買三白金方案,騰云公司提供給會員的主要商品為高蛋白、草本護肝的膠囊及肽金手鍊,訂購的商品騰云公司都有給我,我是為了GHGH贈股方案加入的,當時加入時公司有說隔年107年6月會分配股票,之後沒有拿到股票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431至435頁、第420至421頁、原審卷二第57至62頁)。

8.證人即被害人許智淵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106年左右吳明藤夫婦介紹我騰云公司直銷事業,約在一週後,我便匯款36萬元至騰云公司加入騰云公司7白金專案,騰云公司提供給會員主要商品是分子肽跟蘋麗鮮,都有取得商品。後來騰云公司在106年8月間有在桃園交流道附近的某飯店辦理一個2天1夜的繁星計畫課程,主要都是被告負責主講,另外他也有聘請一些講師來授課,內容跟說明會差不多,只是有多加介紹GHGH贈股方案,他們是以GHGH股權將來會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屆時該股將飆升至每股3,000元這樣來計算市值,課程最後有提到在106年10月底前推薦朋友加入會員,推薦及被推薦人都可以獲得GHGH股權,1年內可以拿到股票,上市後2到3年可以達到所說價值,沒有說何時會上市,被告最後上臺有說明騰云公司跟GHGH股權結合的事情。所以我便推薦施宏緯加入,他在106年10月18日以他○○張抱治的名義加入騰云公司3白金會員,之後我在同年月23日以朋友馬伊柔的名義再次投資156,000元加入3白金會員,最後在GHGH贈股方案截止前,我又以○○鐘秀珠的名義在同年月27日投資364,000元加入7白金會員,至今騰云公司都未發放股權給我。當時購買GHGH贈股方案時,沒有查過GHGH股票的市值。我介紹友人施宏緯以他○○張抱治的名義加入3白金會員,並以馬伊柔及我○○鐘秀珠的名義,分別加入3白金及7白金方案,主要都是為了獲得GHGH股權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441至445頁、第420至421頁、原審卷二第100至111頁)。

9.證人即被害人施宏緯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我106年初透過許智淵投資騰云公司成為會員,有發展下線組織的話就有獎金可以領取,所以我就拿6萬元加入騰云公司,公司的直銷產品我只使用一小部分小分子鈦,其它大都交由許智淵處理,後來公司推出7白金3%返利配套方案,我就購買7白金配套(364,000元)。後來公司又推出GHGH贈股方案,吳明藤表示只要拉新會員購買白金加入騰云生活公司,推薦人及新會員都可以獲贈GHGH股票,該檔股票之後會上市,股票會增值獲利,我就以我○○張抱治名義投資156,000元(3白金)加入騰云公司,公司有說107年6月會分配股票,之後沒有拿到股票,購買GHGH贈股方案的時候,我沒有很確切的瞭解GHGH股權是什麼,因為我都是透過介紹人說可以拿股票我就去投資,當時介紹人沒有說GHGH股權的市價,只有說幾股,有說GHGH股權以後會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上市後的價值會慢慢的變高、增值,當下應該有去瞭解,但是時間久了,沒有記得這麼清楚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449至453頁、第420至421頁、原審卷二第111至120頁)。

⒑證人即被害人蔡尚杰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

:我是在106年10月26透過身心靈課程的同學張哲瑜加入騰云公司會員,他告訴我有一個投資機會,只要投入約364,000元,2到3年就可以賺200萬元,我加入後他帶我到桃園場的投資說明會聽過一次,知道這投資是購買騰云公司的7白金專案,另外可以配得GHGH股權750股,騰云公司主要提供給會員的商品是生技科技的產品,參加會員時的商品都有取得。參加騰云公司繁星計劃說明會時上臺講話的有被告及大陸中和陽光基金會的執行長黃思豪,他們講述大陸股市走向及GHGH股權的願景,一股會從多少漲到多少,黃思豪說他有股票名單,他依序會送出去。我有看過繁星計劃達成方案三GHGH贈股方案文宣,GHGH股權50股(15萬市值)、250股(75萬市值)及750股(225萬市值),換算出來相當於一股有30元美金以上的市值。我加入時白金會員1白金贈50股、3白金贈250股、7白金贈750股,推薦人贈股2倍,但我沒有拿到股票。加入騰云公司贈股方案的時候,有試著瞭解GHGH股權的性質,可能查中和陽光基金會的背後如何,查的結果在大陸確實有這間公司,沒有查到GHGH股權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505至513頁、第459至463頁、原審卷二第134至142頁)。

⒒證人即被害人謝宗驊於調詢時證稱:我在106年9、10月間前

往騰云公司舉辦的投資說明會,因為我自己想兼職直銷副業,所以決定加入他們的投資方案成為會員。我記得當時說明會上,有提到投資的好處就是會額外加送GHGH股權,這是大陸陽光中和私募基金的未上市股票,說明會上的內容有提到,該公司幾年內就會去美國掛牌上市。我是以我○○謝宜婷及○○謝嘉哲名義加入並各投資312,000元,公司就會給我小分子的保健商品,只要再介紹朋友加入就能得到獎金,我應該要配到總額1000股數的GHGH股權,但我未獲得GHGH股權,我後來就認賠也不想再追了,我本來就想拓展副業參加直銷,但確實是因為聽到若投資達一定金額而配發的GHGH股權可能會飆漲,才決定一次投入這麼高的投資金額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371至379頁)。

⒓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淇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

:106年10月我加入騰云公司會員,是先用兩個銀級刷8,000元,後來10月9日又刷了3個銀級12,000元,後來公司推出繁星計畫7白金配套,即1次繳交364,000元,就可以成為7白金的會員,繳交的費用可以換取公司等值的商品,另外可以選擇每個月領取公司當月總業績的3%,或是取得陽光基金公司的股權1500股,我認為繳交的費用可以拿到商品,又可以獲得回饋的紅利或股權,等於可以較便宜的費用買到我想要的商品,所以我就於106年10月30日以我○○徐睿廷(現已改為陳睿廷)名義刷卡364,000元參加1組7白金的配套方案,當時選擇GHGH贈股方案,這部分有產品但我還沒有拿,因為我前面的還沒有吃完,後來我有跟騰云公司申請要解除契約,騰云公司受理了,但是後面他們說公司現在有一些營運上狀況需要協調,並未退款。騰云公司沒有正常發放獎金是在106年10月31日之後。在說明會中,黃思豪有表示陽光基金公司的股票目前尚未上市,但是黃思豪強調陽光基金公司因為有生態園區、技術,後續的保健食品市場很大,股票上市後可能可以衝到每股3,000元以上,有提到可以獲得陽光基金公司的配股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一第401至412頁、第387至393頁、偵字第22259號卷第32頁、原審卷一第439至455頁)。

⒔證人即被害人朱又昱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

:我是約106年9月間透過介紹加入騰云公司,投資說明會上,我印象中,被告只有講述公司規模、獎金制度及公司未來投資發展等,另外他會請講師林耿宏(臺中說明會)、黃思豪(桃園說明會)來講述GHGH股票組成及配合公司投資的方案,黃思豪有說明GHGH贈股方案,購買幾白金贈送多少股。

我於106年10月間在前述桃園市○○區中華汽車人才培訓中心說明會上看過繁星計劃達成方案三GHGH原生態贈股方案,當時被告有請講師說明公司GHGH贈股方案,新會員加入公司白金會員,只要購買1白金就贈送GHGH股權50股、3白金贈送GHGH股權250股、7白金贈送GHGH股權750股,推薦人贈股還可以加倍獲贈GHGH股權,我印象中,公司講師在桃園說明會上表示GHGH股票會先從1美金上市,半年後會上漲到10美金,再半年後會漲到100美金,我當時覺得獲利很大,所以就透過梁文耀購買3白金加入前述投資方案,原本可以獲贈GHGH股權250股,但我實際上至今都還沒有拿到。GHGH贈股方案沒有說到GHGH股權要怎麼發放及何時發放。加入3白金是為了要取得GHGH股權,產品的部分有拿到,都是自己使用或給家人使用。購買3白金的時候不知道GHGH股權的性質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517至522頁、第459至463頁、原審卷二第189至203頁)。

⒕證人即被害人黃怡華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證稱

:在106年左右,吳明藤夫婦介紹我騰云公司直銷事業,並帶我至臺中市○○路上騰云公司的辦公處所參加說明會,隔1、2天後,我以刷卡方式支付364,000元加入騰云公司7白金專案,騰云公司提供給會員的主要商品是小分子肽、蘋麗鮮還有三種植物性的食品,購買的商品都有取得,後來我有參加騰云公司在桃園○○中華汽車中心舉辦的繁星計劃,黃思豪講中和陽光基金會有GHGH股權,被告在最後講贈股方案,課程最後有提到在106年10月底前推薦朋友加入會員,推薦及被推薦人都可以獲得GHGH股權,GHGH股權將會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屆時該股將飆升至每股3,000元,50股的市值就是約15萬元,所以我便在106年10月19日將我之前名下的2個銀級會員,升等為白金會員,又推薦○○吳秀琴參加3白金會員,及○○黃幃詳參加1白金會員。就我所知在贈股方案期間推薦1人參加1白金即可獲贈GHGH原生態股權100股、3白金贈500股、7白金贈1500股,被推薦人(即新會員)的贈股減半,即1白金贈50股、3白金贈250股、7白金贈750股。一開始還沒有贈送的時候,是因為有說會讓身體好,所以參加,加入之後,有看到一些行銷的方向,覺得應該很不錯,可以幫助到別人,所以就帶著人家進來,我自己也用的到,然後也有贈送股票,所以就繼續參加這個方案,因為比較有利,大家會想說可以吃,未來可以拿到相當一個回饋。我參加的時候沒有去查證GHGH股權到底是什麼性質及當時的市價,當初就是覺得相信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485至489頁、第459至463頁、原審卷二第243至253頁)。

⒖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其等入會均有取得騰云公司提供之

產品,雖係因騰云公司推出GHGH贈股方案而以自己或親友名義始投入資金,並將贈股當作投資,然其等於加入會員前並未查證GHGH股權性質、當時市價。騰云公司於推出GHGH贈股方案時,雖不無誇飾GHGH股權價值之嫌,然GHGH股票市價屬公開資訊,任何投資人皆可藉由網路查詢,有GHGH股票價格和圖表附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75至81頁),上開證人等以自己或親友名義加入會員均係基於其個人為風險評估後所為之決定,自不得以被告事後未能給付會員GHGH股權,即逕認被告於推出GHGH贈股方案時有何施用詐術及如附表所示會員有何陷於錯誤之情事存在。

(六)至被告固曾於106年12月11日、12月13日向證人吳明藤借款1,000萬元,在證人許妙華見證下,於107年7月31日書立借據等情,業據證人許妙華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證稱:被告在騰云公司倒閉前,向我表示需要資金,500萬元發放薪資、500萬元投資上海,向我○○吳明藤借款1,000萬元,我是從106年12月11日分批匯款給被告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74至75頁、第66頁、原審卷一第328頁);證人吳明藤亦於原審證稱:被告跟我借錢的時間點是在公司推出GHGH方案之後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19頁),並有借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95頁)。然騰云公司推出GHGH贈股方案時間為106年9月間,顯然早於被告於106年12月間向證人吳明藤借款之時點,自難以被告嗣後曾向證人吳明藤借款一事,反推騰云公司於106年9月間之經營已陷於困境。

(七)依上開證人證述及卷附資料可知,被告確曾與證人黃思豪洽談購買GHGH股權事宜,證人黃思豪亦有對外販售GHGH股權乙事,且騰云公司推出GHGH贈股方案時亦有資力購買GHGH股權,則本件自不能徒以被告事後未能給付GHGH股權,即推認被告於推出GHGH贈股方案之初,即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施行詐術使如附表所示會員以自己或親友名義加入之行為,而無從以詐欺取財之罪名相繩。

四、從而,本院認被告上開所辯,並非無據,檢察官前揭所舉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有詐欺取財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可資證明被告確有詐騙如附表所示會員之犯行,本於罪疑有利被告認定之原則,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其無罪之諭知。原審經審判結果,認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卷內所有直接或間接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詐欺行為,而本案又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法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其證據取捨及理由論斷均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㈠被告之行為在客觀上確屬施用詐術,且被害人等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1.被告於偵訊時供稱:騰云公司於106年6月間向馬來西亞廠商買貨,現金流就一直不夠,我於106年底向吳明藤借1,000萬元去支付獎金等語,核與證人即騰云公司○○陳珮瑜於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且有被告簽立給吳明藤之借據可佐。被告另於106年11月30日向證人黃思豪借款200萬元,亦有匯款單可參,可見騰云公司營運狀況於106年6月間已是捉襟見肘。

又證人董佳蓉於原審證稱:騰云公司在推出GHGH股權方案前,紅利獎金有點不穩,沒什麼領到等語;證人許妙華於原審證稱:騰云公司在推出GHGH股權方案前,紅利就沒有正常發放等語;證人朱志偉於原審證稱:騰云公司在推出GHGH股權方案前,紅利獎金就開始沒有正常發放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36頁)。足證被告明知騰云公司於106年9月前,因策略失誤、營運狀況不佳,已呈現資金短缺狀況。

2.證人黃思豪於偵訊及原審證稱:被告於106年9月間只有粗略提到要買中國大陸地區深圳中和陽光GHGHIPO原生態股權(即GHGH股權),但具體價格、持有方式都沒有說;我與被告就購買GHGH股權乙事,並無任何任協議,騰云公司後來沒有聯繫且沒有購買GHGH股權,也沒有後續等語。證人黃思豪並於107年1月31日對外發聲明澄清,表示騰云公司無實際後續購買GHGH股權之行為,有聲明內容可憑。另證人林耿弘於偵訊時證稱:我所知道是被告要向黃思豪買股票來送給會員,但事後破局等語。可徵被告僅與證人黃思豪洽購GHGH股權,但因資金短缺而無後續付款購買之行為。

3.被告明知上情,仍對外佯稱騰云公司與深圳中和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於106年9月間推出GHGH贈股方案,並在桃園市、臺中市及彰化縣等地辦理繁星計劃營及各地說明會,使黃思豪上台講述該股票之願景,及由不知情之傳銷商推廣該方案,誆稱騰云公司與中國大陸地區中和陽光基金合作,中和陽光基金推出之GHGH股將於美國那斯達克上市,每股市值將飆升至3,000元,騰云公司會員獨享,凡1次繳交52,000元成為1白金會員,即贈送GHGH股權50股(市值15萬元),1次繳交156,000元成為3白金會員,則贈送GHGH股權250股(市值75萬),1次繳交364,000元成為7白金會員,贈送GHGH股權750股(市價225萬),106年9月30日前加入該方案復加倍贈送GHGH股權云云,並印製文宣發送。被告以此對外說明GHGH股權之「可投資性」,卻隱瞞未向黃思豪購買GHGH股權之實情。

4.被告透過繁星計劃營及各地說明會,當被害人等藉由上開過程逐步被「洗腦」之際,如仍有所懷疑或提出相關疑慮時,被告會以「機會不多、會員獨享」等強化信心手法,削弱被害人等審慎判斷之時間、空間,此有證人陳薇淇、許智淵、蔡尚杰、楊芯誼、朱又昱、曾莉莉、黃怡華於原審之證述可稽,足認被告有施用詐術,致被害人等最終陷於錯誤而決定購買騰云公司白金會員資格。被告之客觀所為,顯屬詐欺行為。

㈡被告在主觀上有詐欺犯意:

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公司現金不夠,也沒有準備金,還是推了GHGH方案;我沒有主動告知會員推了GHGH方案,但是沒買股票;參加GHGH股票贈與方案之會員約60至70人,我後來沒付錢給黃思豪等語。被告明知並未購得GHGH股權,亦未停止招攬或向已申購者說明及辦理退費,甚至還要推出亞洲醫美時尚股票來塘塞,此情業據證人曾櫪平、陳薇淇於原審證述甚詳。被告既已明知騰云公司未取得GHGH股權,仍持續將此「明知不實之事」傳述予被害人等,以使自己獲更多不法利益,故被告主觀上有詐欺犯意甚明。

㈢被告明知其所用以招攬會員之方式就是不實,卻欺罔被害人

等而施用詐術;對被害人來說,倘非被告再三、接續地不斷透過文宣、說明會、繁星計劃營去強化「2017/10/31之前會員獨享」「錢不停進來」「方案獎勵限量200位會員」等虛假不實資訊,被害人等根本不會「考慮」要加入會員及付款。故而,本案各被害人在此情況下加入並交付所謂白金會員款項,係因被告施用詐術令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實堪認定。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原審諭知被告無罪,難認允當等語,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六、然則:⑴依前所述,被告係在騰云公司推出GHGH贈股方案後約3個月,

始向證人吳明藤借款;被告亦係在騰云公司推出GHGH贈股方案後2個多月,始向證人黃思豪借款,自無從以此推認騰云公司營運狀況於106年6月間已是捉襟見肘。再騰云公司之收款帳戶及發放獎金帳戶於106年6月1日起至106年10月30日止之平均交易後餘額大多至少有百萬元以上,亦如前述,縱如證人董佳蓉、許妙華、朱志偉所證騰云公司有未正常發放紅利等情屬實,仍難據以認定騰云公司在推出GHGH股權方案時,已有資金短缺、營運狀況不佳之情事。

⑵本院依照證人林耿宏、黃思豪上開證述及證人黃思豪與被告

、證人林耿宏簽署之股東協議書及被告與證人黃思豪簽署之合作協議,及證人黃思豪於107年1月31日發表之書面聲明等證據資料,認騰云公司確實曾與證人黃思豪協議承購GHGH股份並轉贈予會員;且騰云公司之資力足以購買GHGH股權,業如前述。檢察官認被告僅與證人黃思豪洽購GHGH股權,但因資金短缺而無後續付款購買之行為,卻隱瞞未向黃思豪購買GHGH股權之實情,透過繁星計劃營及各地說明會,對外說明GHGH股權之「可投資性」,被告客觀上顯屬詐欺行為等語,自有誤會。

⑶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雖曾供稱:公司現金不夠,也沒有準備

金,還是推了GHGH方案等語。然被告復供稱:106年6月匯給馬來西亞總共700多萬元,現金流雖不足,但同年7至9月有推大陸的補貼計畫3%回本,這個方案做了6千多萬的營業額,同年6至9月的業績都可以。我推出GHGH方案時,黃思豪跟林耿宏都是騰云公司的股東,他們說會拿GHGH股票當獎勵等語(見偵字第19884號卷二第256至257頁)。是本件被告並無檢察官所指明知騰云公司未取得GHGH股權,仍持續將此「明知不實之事」傳述予被害人等,而主觀上有詐欺之犯意。⑷是以,檢察官既未能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有公訴意

旨所指之詐欺犯行,而其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復無從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詐欺告訴人之事,從而,檢察官上訴所指各節,難認有理,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 安 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