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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更一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殷雪霞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裁定更正錯誤如下:

主 文本院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附表一編號4-1」之「

主文」欄關於「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4「附表一編號4-1」之「主文」欄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林 清 鈞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 村 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