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文建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學文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騰凱
選任辯護人 李建政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柏楷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李嘉耿律師林柏宏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彥璋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顏偉哲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建致選任辯護人 魏上青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翰陽
選任辯護人 余承庭律師
葉錦龍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培睿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林柏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爰裁定更正錯誤如下:
主 文本院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之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108「詐騙時間(迄)」欄關於「9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月26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林 清 鈞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 村 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