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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訴字第 19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郁堂選任辯護人 陳亮逢律師

賴宏庭律師(於11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後解除委

任)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郁晨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吳家安律師陳孟嬋律師上 訴 人即 參與人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佳泰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21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042號、107年度偵字第15758號、第284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A11、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❶A11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❷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無罪。❸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予沒收。

犯罪事實

壹、A11是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欽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林惠貞,現變更為A13)及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鄭聰雄,現變更為A14)實際負責人A10(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停止審判,另行審結)的兒子,並擔任欽成公司、豐佑公司董事兼總經理,A11與A102人都實際負責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業務營運,都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也是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竟先後為下列犯行:

一、A11、A10均明知欽成及豐佑公司未實際向均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泰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06年間議定購買不實發票用以扣抵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銷項稅額,而由A10指示知情之欽成公司及豐佑公司會計人員林季津(另經原審判處罪刑,並宣告緩刑確定)製作不實的現金支出傳票,經A11覆核、A10核准後,以每張發票未稅金額(即銷售額)3%的價格向均泰公司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15紙(欽成公司取得8張發票,豐佑公司取得7張發票,合計15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684,350元,營業稅額合計482,658元,充作欽成或豐佑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個別之銷項稅額,以此詐術分別逃漏欽成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總計208,665元(計算式:31,540+23,800+19,250+30,400+30,400+30,400+21,000+21875=208,665)、豐佑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總計175,553元(起訴書誤載為175,552元應予更正,計算式:24,500+22,750+26,250+14,000+33,260+35,000+19,793=175,553),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A11、A10、林季津復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5年9月、105年11月、106年1月間,由林季津依A11、A10之指示,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代理申報營業稅,使記帳業者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A11、A10均明知欽成公司未實際向大甲鐵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甲鐵材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6年間議定購買不實發票用以扣抵欽成公司之銷項稅額,而由A10指示知情之欽成公司會計人員黃雪霞(另經原審判處罪刑,並宣告緩刑確定)製作不實的現金支出傳票,經A11覆核、A10核准後,以每張發票未稅金額(即銷售額)2%的價格向大甲鐵材公司購得如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不實統一發票4紙,銷售額合計3,812,256元,營業稅額合計190,612元(計算式:50,042+44,793+46,349+49,428=190,612),充作欽成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個別之銷項稅額,以此詐術逃漏欽成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總計190,612元。A11、A10、黃雪霞復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6年5月、106年7月間,由黃雪霞依A11與A10之指示,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代理申報營業稅,使記帳業者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貳、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下稱航調處)移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上訴人即參與人欽成公司(下稱欽成公司)因上訴人即被告A11(下稱A11)等人被訴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妨害投標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工程款,有可能為不法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該公司取得之工程款有可能因此宣告沒收,為保障其程序主體地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經原審於110年8月27日裁定命第三人即欽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見原審卷三第9至10頁),於法有據,先予說明。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豐佑公司(下稱豐佑公司)、A11、欽成公司及其等選任辯護人等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判決引用下列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均未爭執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貳、本院得心證理由的說明

一、A11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均是由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實際負責人A10指示購買取得該不實之發票,並由A10核准後,再由會計人員製作資料後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伊在公司僅負責工地方面事務,財務部分非屬其權責範圍,伊並不知該發票係屬不實,伊在該傳票上覆核簽名,僅屬一般行政流程工作而已,伊並未參與其中購買不實發票之犯行等語;辯護人則辯稱:A11不是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實際負責該業務之人,實際上都是由A10指示辦理的,A11對該發票來源不實不知情,並不構成本件犯罪等語。

二、經查:㈠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如何以上開方式逃漏稅捐及逃漏金額等

情,已經證人即共同被告A10在航調處接受詢問、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偵32042卷六第5至6頁背面、第105頁背面至106頁背面、原審卷二第31頁、卷五第211頁),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雪霞、林季津、證人即均泰公司負責人張翠玲、證人即均泰公司之會計人員張翠琴、證人即大甲鐵材公司副總經理兼會計主管張唐彬、證人即欽成公司會計人員林珠鳳、豐佑公司會計人員陳映潔、陳淑玲分別在航調處(臺中站)接受詢問及偵訊中證述無誤(見偵32042卷一第158至170、174至178頁、偵32042卷五第2至12、71至75頁、偵32042卷九第63至67頁、偵32042卷三第183至191、156至158頁、偵32042卷九第75至78頁、偵15758卷一第17至24、91至100頁、偵32042卷九第45至49頁、偵32042卷七第2至6、41至44頁、偵32042卷九第37至41頁、偵32042卷三第133至136、139至140頁、偵15758卷一第135至141頁、偵32042卷九第55至58頁、偵32042卷三第77至81、128至130頁、偵32042卷四第15至19、78至84頁、偵32402卷四第87至94、156至158頁);並有均泰公司銷項憑證明細資料、附表六扣案物編號C1-2-6「均泰公司販售土石傳票等資料」之豐佑公司及欽成公司支票各1份、附表六扣案物編號C1-2-6「均泰公司販售土石傳票等資料」之統計表各1份、大甲鐵材公司交易憑證影本等資料、欽成公司及豐佑公司取得均泰公司及大甲鐵材公司不實進項憑證清單及涉及逃漏稅額估算表等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8年3月29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82103173號函暨檢送均泰公司於105年9月至12月之進項、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偵28469卷一第371至393、395至401、405至413、415至417、419至443、455至474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10年3月30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10040170號函暨檢附均泰公司等4家公司營業人進銷項憑證、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資料(見偵28469卷三第167至207頁)、附表六扣案物編號C1-2-6均泰公司販售土石傳票等資料、欽成公司取得均泰公司發票一覽表、豐佑公司取得均泰公司發票一覽表、大甲鐵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資料(見偵32042卷三第82至113、114、115、137至138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10年4月6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10040183號函暨檢送豐佑公司及欽成公司涉嫌逃漏稅捐金額資料(見偵32042卷九第119至131頁)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A11及其選任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A11如何與其父親A10共

同負責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業務營運等情,已經A11於107年5月2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接受詢問時供稱:欽成公司與豐佑公司係關係企業,行政、會計、工地等人員會互相支援,均是甲級營造業,欽成公司是由我實際負責經營,豐佑公司則是由我、及我父親A10、鄭聰雄共同管理決策等語明確(見偵32042卷六第110頁背面);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⑴證人即欽成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惠貞於106年11月15日在航調處

接受詢問時證稱:我於80幾年間登記為欽成公司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是我公公A10,總經理是我先生A11,A10負責總管欽成公司大小事宜,A11綜理公司財務、工務,欽成公司內部業務都由A11決行等語(見偵32042卷一第85頁背面、第87頁)。

⑵證人即欽成公司會計林珠鳳於107年5月2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處豐原辦公室接受詢問時證稱:欽成公司與豐佑公司是關係企業,公司人員共同執行兩家公司業務,欽成公司原來是A10決定,近幾年部分公司業務由A11決定等語(見偵32042卷三第77頁背面)。

⑶證人即豐佑公司會計陳淑玲於107年5月2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時證稱:欽成公司與豐佑公司股東有交叉持股,互為關係企業,都是甲級營造公司,兩家公司實際運作人員都相同,總經理均為A11。A10、鄭聰雄、A11會共同決定以欽成或豐佑公司名義去投標公共工程或承攬私人工程,會共同決定公司業務營運,不過鄭聰雄因公地主任出身,大多時間在工地監工;欽成公司與豐佑公司人員是相互調度運用共同執行兩家公司業務,A10及A11會調度欽成公司與豐佑公司人員等語(見偵32042卷四第87頁背面)。

⑷證人即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會計李素芬於106年11月15日在

法務部調查局接受詢問及偵訊中均證稱: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都是A11及A10,實際負責管理會計、財務、行政及工務業務也都是同一批人,要使用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參標公共工程都是A10及A11決定;會計人員每個月月初彙整上個月各自負責工程之流水帳,並以內簽方式先由財務部經理黃雪霞審閱後,再交由工務部經理或主任審視,最後上呈總經理A11,若工程重要性較高,A11會將這些流水帳資料上陳給A10過目;我們將流水帳做出來後,把傳票、發票交給外帳的黃雪霞、陳淑玲記帳報稅,內帳就是每個工地的流水帳,外帳是彙整各工地的流水帳等語(見偵32042卷一第1

29、130頁背面、152、153頁)。⑸證人即欽成公司之財務經理黃雪霞於106年11月16日偵訊中證

稱: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A10、A11,我負責欽成公司之外帳,幫忙看內帳、銀行貸款、續約,內帳是工地小姐會檢具發票、送貨單連同傳票給我複核,複核後就會送工地主任核對後,送總經理A11簽核,董事長A10是就10萬元金額以上簽核等語(見偵32042卷一第174頁)。⑹證人即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行政人員林季津於107年5月25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時證稱:欽成公司與豐佑公司營業地址同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兩公司人員相互調度共同執行兩家公司業務,A11是A10之子,負責協助A10處理公司事務,扣押物首頁手寫註記「阿津」、現金支出傳票註記「製單:林季津」及統計表註記「製表:津」指的都是我本人,該份資料係由我本人製作,經總經理A11複核後,由董事長A10決行等語(見偵32042卷三第184、185頁)。

⑺查核證人林珠鳳、陳淑玲、李素芬、黃雪霞、林季津上面的

陳述,分別就自己親身經歷如何在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任職的整體過程證述清楚明確,無重大瑕疵,且與A11供述情節相符;而依證人林季津所製作、為配合欽成公司向均泰公司購買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為105年11月3日、同年11月28日、同年11月30日、同年12月2日)之內容不實「現金支出傳票」(見偵15758卷一第35頁下方、第33頁上方)、及為配合豐佑公司向均泰公司購買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為105年11月2日、12月1日)之內容不實「現金支出傳票」(見偵15758卷一第33頁下方、第35頁上方),清楚可見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現金支出傳票」上會計科目記載「土方石」、摘要記載工程名稱,明細列有「日期」、「銷售額」、「稅金」、「合計」、「票期」、「支票金額」、「管理費」、「實領金額」欄,而「實領金額」即是「銷售額」扣除「稅金」、「管理費」之餘額;而「稅金」金額佔「銷售額」之5%,「管理費」金額佔「銷售額」之3%,並註明「作資流用」,其上覆核處可見「郁晨」字樣,核准處可見「憲」字樣;又A11於107年5月2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接受詢問時亦供稱「(前揭現金支出傳票)製單是林季津,覆核上的『郁晨』是我,決行則是我爸爸A10簽名」、「該統計表確實是向其他公司購買發票而產生的記錄,支票金額是銷售額加稅金,稅金代表5%的營業稅,管理費的金額是銷售額的3%,管理費欄位即為購買發票的費用」、「(問:前述支出傳票均有經你審核,顯示你知悉該等支出款項用途,是否如此?林季津有無向你說明或以何註記讓審核主管知悉係為購買發票之用?)我知道,只要支出款項上面有註記『作資金流程用』 、『作資流用』等字眼,就知道該筆支出是要購買發票之用」、「我知道有購買發票這件事」等語(見偵32042卷六第112至113頁反面);更於107年5月28日偵訊中詳細供稱:(提示現金支出傳票等資料)是針對清水區忠孝街道路拓寬工程、后科西向聯外道路工程、外埔區三崁路道路拓寬工程等;這個工程我們有做,因為料跟私人購買的,必須要取得發票,所以才花5%的稅金,3%管理費去購買發票;我們跟大甲鐵材行已經有50幾年的交易來往,之前已經講好,這個費用也是父親(指A10)跟大甲鐵材行講好7%;因為我們是跟私人買鐵材,私人無法開發票,我們只好跟鐵材行要發票等語(見偵32042卷六第221頁背面、第222頁)。足認欽成公司、豐佑公司的經營模式,是兩家公司的人力資源互相調度,共同執行業務,並由A11、A102人共同經營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且A11也負責管理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工務、財務等業務,更知悉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如何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發票充作稅務之用,進而在現金支出傳票上覆核,他對於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財務運作,包含各項稅金如何申報,確有審查覆核的權限。

㈢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

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A11、A102人共同經營欽成公司、豐佑公司,而A11明知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如何購買發票充作稅務之用,並在現金支出傳票上覆核等情,詳如前述;則A11、A10共同經營欽成公司、豐佑公司,遇到部分工程無法取得發票報銷費用時,即決定以購買發票方式充作稅務之用,可認A11是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他在現金支出傳票上覆核的行徑,與A10如何指示林季津、黃雪霞分別向均泰公司、大甲鐵材公司購買發票充作稅務之用等犯行,都是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由A10下達指令,共同被告林季津、黃雪霞分別製作上開虛假資金流,繼由A11審查覆核,再經A10核准後,進而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代理申報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營業稅,使記帳業者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及逃漏稅捐,他們彼此間不論如何分工,各人應對於其他人所實行的行為共同負責,A11自難辭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罪責。

三、綜上,A11事後否認有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犯行,係卸責之詞,不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A11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說明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A11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已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自同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前的規定,有選科拘役或罰金之主刑,修正後已無選科拘役或罰金之主刑,修正後規定並未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又查刑法第215條雖亦於A11行為後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惟此次修正目的僅係將原本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15條,併予說明。

二、A11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A11所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其所為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逃漏稅捐罪處斷。

三、A11上開犯行與A10、分別與林季津、黃雪霞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他們利用不知情的記帳業者代理申報營業稅,使記帳業者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間接正犯。

四、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A11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應依不同公司,各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可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自應分論併罰(共8罪)。

肆、撤銷原判決A11無罪部分及科刑的說明

一、A11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已如前述,原審未詳加調查,卻為無罪的諭知,認事有誤,檢察官提起上訴加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上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以A11的責任為基礎,考量:㈠A11擔任欽成公司、豐佑公司總經理,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購買不實發票用以扣抵該等公司之銷項稅額,影響交易秩序,並危害經濟秩序與租稅公平,所為應予非難。㈡A11否認犯行,惟已如數補繳欽成公司、豐佑公司逃漏稅額各399,277元(欽成公司部分即208,665+190,612=399,277元,見原審卷二第407頁所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稅額繳款書)、175,553元(豐佑公司部分,見原審卷二第410頁所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稅額繳款書)之犯後態度。㈢A11前未因犯罪而遭判刑處罰之素行情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㈣A11犯罪動機、所生實害及其自述的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五第226頁、本院卷七第418至419頁)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❶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考量A11逃漏稅捐手段相同、時間相近、損害法益相同及損害金額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而犯逃漏稅捐罪者,其逃漏之稅捐(應繳納未繳納之稅捐金額),性質上係以節省支出之方式,反向達成整體財產之實際增值,乃直接產自犯罪之所得,核屬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之「犯罪所得」,故事實審法院於論處被告逃漏稅捐罪刑者,仍應依相關規定論斷是否為沒收之宣告。又因犯罪所得之沒收與稅捐之繳納,固然均係歸於國庫,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而獲益的「司法國庫」,並不等同於「稅捐國庫」,稅捐刑法在於保障國家之稅捐國庫利益,國家自係逃漏稅捐犯罪之被害人,而為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規定所稱之「被害人」,故此,逃漏之稅捐於行為後已向國稅局依法、實際補繳者,其犯罪所得於補繳之範圍(全額或部分)內,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上開規定,在該範圍已毋庸再諭知沒收或追徵;惟依該規定之反面解釋,倘未補繳完畢者,則稅捐請求權於全部或一部未實現之情形,犯罪所得之沒收既為義務沒收,自仍應依法諭知沒收或追徵,尚不能以稅捐國庫仍有稅捐請求權存在為由即認不應予以沒收。至於逃漏之稅捐已經超過核課期間,但仍在追訴權及沒收時效期間內者,法院仍應將相當於逃漏之稅額,追徵入司法國庫。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逃漏稅捐罪之主體為納稅義務人,同法第47條第1項另設補充規定,將逃漏稅捐罪主體擴張至公司負責人等,於公司逃漏稅捐之情形,公司與其負責人於法律上本為不同之人格主體,納稅義務人固為公司本身,但其負責人仍應因自己為公司逃漏稅捐之刑事不法行為而受追訴、處罰,在公司負責人為被告受追訴、處罰,而公司並未被起訴時,公司取得之逃漏稅捐利益,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即學理上所稱「代理型」第三人犯罪利得),依法自仍應向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公司)諭知沒收。於實體法上,該項規定為義務沒收,法院認為符合要件,即應予宣告沒收;於訴訟程序上,為保障第三人之財產權、聽審權及救濟權,賦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程序主體之地位,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2以下相關規定,由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公司)參與本案之沒收程序。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未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2第1項規定聲請參與沒收程序者,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依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本於職權裁定命該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而對該公司為沒收與否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查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逃漏稅額已如數補繳,詳如前述,依照上開說明,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逃漏稅捐之犯罪所得,自無諭知沒收或追徵,亦無命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參與此部分沒收程序之必要,併予說明。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豐佑公司、參與人欽成公司係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指之廠商,A11、A10為上述廠商之代表人或從業人員;而A01(已逃匿,現由原審通緝中)係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墨田公司,由原審另行審結)及德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德林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竟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102年3月間,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國立臺灣美術館(

下稱國美館)辦理「國立臺灣美術館典藏庫隔震工程及相關設備建置案」(案號:102004,下稱國美案,預算金額4,800萬元)。墨田公司負責人A01有意參加上開「國美案」工程之競標,惟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A01所參與經營之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而A10、A11所經營之欽成公司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A01知悉該工程招標事宜後,雖知墨田公司因不具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而不符該工程投標資格,惟其為求能順利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與斯時無投標真意而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欽成公司實際負責人A10、總經理A11就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名義參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而A10、A11於知悉A01欲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加國美館工程投標且欽成公司實際上並無投標該工程之意願,為圖獲取出借欽成公司名義供A01標取國美館工程採購案後,欽成公司得以得標承攬廠商向國美館請領工程款金額中,扣除一定比例之金額以作為墨田公司向欽成公司借名投標(亦即借牌)之對價,A10、A11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A01為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同意以欽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國美案」工程,由A01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國美案」之投標金額為3,936萬元,並與A10、A11協議「國美案」借牌費用約350萬元後,再由A10、A11指示欽成公司及豐佑公司會計人員李素芬(已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將上開欽成公司與墨田公司借牌協議內容,記載於「國美館合作方式」之備忘錄,用以記錄雙方借牌價格及實際施作工程之公司,嗣李素芬並在「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內帳)上,記錄雙方借牌價格占工程款之成數及欽成公司得標取得工程款後扣除借牌費用之相關資金流向,以完成上開借牌協議。前揭謀議既成,A01遂指示不知情之墨田公司人員製作「國美案」之相關投標文件,由不知情之墨田公司人員於102年3月15日至主辦機關投標,且於同年102年3月21日由墨田公司之不知情員工李瑞彬代表欽成公司出席該工程之價格標開標現場,並由欽成公司以3,936萬元得標,進而使墨田公司得以承作該工程進而牟利。A01得標後,「國美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A01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A01自行負擔,A10、A11僅實際拿取欽成公司所獲撥之工程款約9%即347萬6,541元之借牌費用。嗣「國美案」通過驗收並結算,至103年7月11日共給付工程款3,909萬6,190元後,由A10、A11以欽成公司名義領得3,909萬6,190元之工程款,由李素芬記帳並扣除欽成公司應獲取之347萬6,541元牌費利潤後,再將餘款以欽成公司帳戶匯款轉付至A01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德林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墨田公司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墨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欽成公司、墨田公司此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經檢察官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另為不起訴處分)。

㈡103年1月間,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

備處(下稱國家人權博物館)辦理「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仁愛樓

二、三期修復工程案」(案號:10308,下稱景美案,預算金額4,486萬1,313元)。A01有意參加上開「景美案」工程之競標,惟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A01所參與經營之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而A10、A11所經營之欽成公司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A01知悉該工程招標事宜後,雖知墨田公司因不具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而不符該工程投標資格,惟其為求能順利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與斯時無投標真意而具甲等(級)綜合營造業資格之欽成公司實際負責人A10、總經理A11就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名義參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而A10、A11於知悉A01欲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加「景美案」工程投標且欽成公司實際上並無投標該工程之意願,為圖獲取出借欽成公司名義供A01標取「景美案」工程採購案後,欽成公司得以得標承攬廠商向國家人權博物館請領工程款金額中,扣除一定比例之金額以作為墨田公司向欽成公司借名投標(亦即借牌)之對價,A10、A11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A01為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同意以欽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景美案」工程,由A01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景美案」之投標金額為3,813萬元後,並與A10、A11協議「景美案」借牌費用為欽成公司實際所獲撥之工程款6.25%,再由A10、A11指示李素芬(已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將上開欽成公司與墨田公司借牌協議內容,記載於「景美人權合作方式」之備忘錄,用以記錄雙方借牌價格及實際施作工程之公司,嗣李素芬並在「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內帳)上,記錄雙方借牌價格占工程款之成數及欽成公司得標取得工程款後扣除借牌費用之相關資金流向,以完成上開借牌協議。前揭謀議既成,A01遂指示不知情之墨田公司人員製作「景美案」之相關投標文件,由不知情之墨田公司人員於103年1月15日招標公告後至同年1月27日期間某日至主辦機關投標,於103年1月27日由墨田公司之不知情員工李瑞彬代表欽成公司出席該工程之價格標開標現場,並由欽成公司以3,813萬元得標,進而使墨田公司得以承作該工程進而牟利。A01得標後,「景美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A01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A01自行負擔,A10、A11僅實際拿取欽成公司所獲撥之工程款約6.25%即227萬1,894元(計算式:104年06月09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金額36,350,308×6.25=2,271,894)之借牌費用。嗣「景美案」通過驗收並結算,至104年6月9日共給付工程款3,635萬308元後,由A10、A11以欽成公司名義領得3,635萬308元之工程款,由李素芬記帳並扣除欽成公司應獲取之227萬1,894元牌費利潤後,再將餘款以欽成公司、欽成公司員工曾竣晟、江孟儒等帳戶匯款轉付至A01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德林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德林華南銀行帳戶)、墨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墨田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墨田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及A01個人之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01華南銀行帳戶)內(欽成公司、墨田公司此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經檢察官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另為不起訴處分)。

㈢103年9月間,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下稱北捷北工處)辦理「臺北市○○○○○○○○○○○○○○○○○○區○○○0○號:CZ208,下稱天文館案,預算金額4億8,042萬6,240元)。A01有意參加上開「天文館案」工程之競標,惟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A01所參與經營之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而A10、A11所經營之豐佑公司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A01知悉該工程招標事宜後,雖知墨田公司因不具甲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而不符該工程投標資格,惟其為求能順利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與斯時無投標真意而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責人A10、總經理A11就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而A10、A11於知悉A01欲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加「天文館案」投標且豐佑公司實際上並無投標該工程之意願,李素芬亦明知豐佑公司並無實際承攬「天文館案」工程之真意,A10、A11為圖獲取出借豐佑公司名義供A01標取「天文館案」後,豐佑公司得以得標承攬廠商向北捷北工處請領工程款金額中,扣除一定比例之金額以作為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借名投標(亦即借牌)之對價,A10、A11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A01為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同意以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天文館案」,由A01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天文館案」由豐佑公司與不知情之名匠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名匠公司)共同投標金額為4億5,990萬元(該標案為豐佑公司與名匠公司共同投標,名匠公司負責該標案之展示工程,投標金額為3億1,704萬5,893元;豐佑公司負責該標案之建築增修建工程,投標金額為1億4,285萬4,107元),並與A10、A11協議「天文館案」借牌費用為豐佑公司實際所獲撥之工程款5%,再由A10、A11指示李素芬(已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將上開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借牌協議內容,記載於「天文館合作方式」之備忘錄,用以記錄雙方借牌價格及實際施作工程之公司,嗣李素芬並在「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內帳)上,記錄雙方借牌價格占工程款之成數及豐佑公司得標取得工程款後扣除借牌費用之相關資金流向,以完成上開借牌協議。前揭謀議既成,A01遂指示不知情之墨田公司人員製作「天文館案」之相關投標文件,由不知情之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於103年10月27日下午4點55分許至主辦機關投標,於103年10月28日由豐佑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即名匠公司之不知情員工林瓊山代表出席該工程之價格標開標現場,並由名匠公司與豐佑公司共同以4億5,990萬元得標,豐佑公司進而使墨田公司得以承作該標案中之建築增修工程部分進而牟利。A01得標後,「天文館案」之建築增修工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A01負責,上開建築增修工程部分盈虧風險均由A01自行負擔,A10、A11僅實際拿取豐佑公司所獲撥之工程款約5%即694萬8,657元(計算式:豐佑公司第38次估驗累計獲撥工程款金額138,973,148×5%=6,948,657)之借牌費用。嗣「天文案」至106年12月28日部分驗收,就該工程之建築增修工程部分共給付工程款1億3,897萬3,148元後,由A10、A11以豐佑公司名義領得1億3,897萬3,148元工程款,由李素芬記帳並扣除豐佑公司應獲取之694萬8,657元牌費利潤後,將餘款以豐佑公司帳戶匯款轉付至A01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及墨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豐佑公司、墨田公司此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經檢察官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另為不起訴處分)。

㈣104年10月間,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國立臺灣科學教

育館(下稱科教館)辦理「104年度科學藝術咖啡廳戶外景觀整合工程」(案號:A-10404,下稱科教館案,預算金額2,399萬1,406元)。A01有意參加上開「科教館案」工程之競標,惟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A01所參與經營之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而A10、A11所經營之豐佑公司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A01知悉該工程招標事宜後,雖知墨田公司因不具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而不符該工程投標資格,惟其為求能順利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與斯時無投標真意而具甲等(級)綜合營造業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責人A10、總經理A11就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而A10、A11於知悉A01欲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加「科教館案」投標且豐佑公司實際上並無投標該工程之意願,為圖獲取出借豐佑公司名義供A01標取「科教館案」後,豐佑公司得以得標承攬廠商向科教館請領工程款金額中,扣除一定比例之金額以作為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借名投標(亦即借牌)之對價,A10、A11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A01為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同意以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科教館工程,由A01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科教館案」之投標金額為2,111萬元,並與A10、A11口頭協議「科教館案」借牌費用為豐佑公司實際所獲撥之工程款10%,再由A10、A11指示李素芬(已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將上開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借牌方式比照前揭「國美案」、「景美案」及「天文館案」之借牌模式辦理後續出借牌照事宜,嗣李素芬並在「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內帳)上,記錄雙方借牌價格占工程款之成數及豐佑公司得標取得工程款後扣除借牌費用之相關資金流向,以完成上開借牌協議。前揭謀議既成,A01遂指示不知情之墨田公司人員製作「科教館案」之相關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退還領據均記載墨田公司之聯絡地址及電話,投標外標封聯絡人則為墨田公司之不知情員工吳銘恕,標封聯絡電話為墨田公司,由不知情之墨田公司人員於104年10月15日下午4時56分至主辦機關投標,於104年10月16日由墨田公司之不知情員工李瑞彬代表豐佑公司出席該工程之價格標開標現場,並由豐佑公司以2,111萬元得標,進而使墨田公司得以承作該工程進而牟利。A01得標後,「科教館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A01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A01自行負擔,A10、A11僅實際拿取豐佑公司所獲撥之工程款約10%即237萬8,817元(計算式:106年5月30日所獲撥工程款23,788,177×10%=2,378,817)之借牌費用。嗣「科教案」通過驗收並結算,至106年5月30日共給付工程款2,378萬8,177元後,由A10、A11以豐佑公司名義領得2,378萬8,177元工程款,由李素芬記帳並扣除豐佑公司應獲取之237萬8,817元牌費利潤後,將餘款以豐佑公司帳戶匯款轉付至A01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及墨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豐佑公司、墨田公司此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經檢察官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另為不起訴處分)。

㈤105年12月間,位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國立陽明大學

(下稱陽明大學)辦理「頂尖研發大樓實驗室設備建置及裝修統包案」(案號:A-715-105-A-46-004,下稱陽明大學案,預算金額4,112萬5,113元)。A01有意參加上開「陽明大學案」工程之競標,惟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A01所參與經營之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而A10、A11所經營之豐佑公司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A01知悉該工程招標事宜後,雖知墨田公司因不具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而不符該工程投標資格,惟其為求能順利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與斯時無投標真意而具甲等(級)綜合營造業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責人A10、總經理A11就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而A10、A11於知悉A01欲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加「陽明大學案」投標且豐佑公司實際上並無投標該工程之意願,為圖獲取出借豐佑公司名義供A01標取「陽明大學案」後,豐佑公司得以得標承攬廠商向陽明大學請領工程款金額中,扣除一定比例之金額以作為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借名投標(亦即借牌)之對價,A10、A11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A01為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同意以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陽明大學案」,由A01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陽明大學案」之投標金額為4,112萬5,113元,並與A10、A11口頭協議「陽明大學案」借牌費用為豐佑公司實際所獲撥之工程款5%,再由A10、A11指示李素芬(已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將上開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借牌方式比照前揭「國美案」、「景美案」及「天文館案」之借牌模式辦理後續出借牌照事宜,嗣李素芬並在「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內帳)上,記錄雙方借牌價格占工程款之成數及豐佑公司得標取得工程款後扣除借牌費用之相關資金流向,以完成上開借牌協議。前揭謀議既成,A01遂指示不知情之墨田公司人員製作「陽明大學案」之相關投標文件,投標標封聯絡電話為墨田公司,由不知情之墨田公司人員於105年12月20日至主辦機關投標,於105年12月21日由墨田公司之不知情員工吳銘恕代表豐佑公司出席該工程之價格標開標,並由豐佑公司以4,112萬5,113元得標,進而使墨田公司得以承作該工程進而牟利。A01得標後,「陽明大學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A01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A01自行負擔,A10、A11僅實際拿取豐佑公司所獲撥之工程款約5%即238萬9,201元(計算式:106年12月6日給付工程款47,784,022×5%=2,389,201)之借牌費用。嗣「陽明大學案」通過驗收並結算,至106年12月6日共給付工程款4,778萬4,022元後,由A10、A11以豐佑公司名義領得4,778萬4,022元之工程款,由李素芬記帳並扣除豐佑公司應獲取之238萬9,201元牌費利潤後,將餘款豐佑公司帳戶匯款轉付至A01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及墨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㈥106年1月間,位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衛生福利部桃園

醫院(下稱桃園醫院)辦理「醫療大樓3樓手術室及加護病房擴建工程」(案號:105WE1213,下稱桃園醫院案,預算金額4,684萬9,000元)。A01有意參加上開「桃園醫院案」工程之競標,惟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A01所參與經營之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而A10、A11所經營之豐佑公司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A01知悉該工程招標事宜後,雖知墨田公司因不具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而不符該工程投標資格,惟其為求能順利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與斯時無投標真意而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責人A10、總經理A11就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而A10、A11於知悉A01欲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加「桃園醫院案」投標且豐佑公司實際上並無投標該工程之意願,為圖獲取出借豐佑公司名義供A01標取「桃園醫院案」後,豐佑公司得以得標承攬廠商向桃園醫院請領工程款金額中,扣除一定比例之金額以作為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借名投標(亦即借牌)之對價,A10、A11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A01為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同意以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桃園醫院案」,由A01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桃園醫院案」之投標金額為4,541萬元,並與A10、A11口頭協議「桃園醫院案」借牌費用為豐佑公司實際所獲撥之工程款6%,再由A10、A11指示李素芬(已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將上開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借牌方式比照前揭「國美案」、「景美案」及「天文館案」之借牌模式辦理後續出借牌照事宜,嗣李素芬並在「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內帳)上,記錄雙方借牌價格占工程款之成數及豐佑公司得標取得工程款後扣除借牌費用之相關資金流向,以完成上開借牌協議。前揭謀議既成,A01遂指示不知情之墨田公司人員製作「桃園醫院案」之相關投標文件,投標標封聯絡電話為墨田公司,督導紀錄及罰則通知單由不知情之墨田公司員工呂宛玲及德林公司員工劉智匀、黃人君簽署,由不知情之墨田公司人員於106年1月18日下午4時58分至主辦機關投標,於106年1月19日由不知情之墨田公司員工李惠臻、郭正林代表豐佑公司出席該工程之價格標開標現場,並由豐佑公司以4,541萬元得標,進而使墨田公司得以承作該工程進而牟利。A01得標後,「桃園醫院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A01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A01自行負擔,A10、A11僅實際拿取豐佑公司所獲撥之工程款約6%即285萬5,471元(計算式:107年7月27日共給付工程款47,591,194×6%=2,855,471)之借牌費用。嗣「桃園醫院案」通過驗收並結算,至107年7月27日共給付工程款4,759萬1,194元後,由A10、A11以豐佑公司名義領得4,759萬1,194元工程款,由李素芬記帳並扣除豐佑公司應獲取之285萬5,471元牌費利潤後,將餘款以豐佑公司帳戶匯款轉付至A01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及墨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㈦因認A11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

標罪,豐佑公司就上開㈤、㈥所示(其餘標案就公司法人罰金刑部分,已逾追訴權時效,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因其代表人A10、A11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均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分別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罰金刑等語。

貳、公訴意旨認A11、豐佑公司涉有上開罪嫌,是以如附表四所示供述證據(編號1至5、12至15)、如附表五所示非供述證據、如附表六所示扣案物品等為證。而A11、豐佑公司否認有上開犯行,辯解略稱:欽成公司、豐佑公司確實有承攬系爭六件工程標案,並非容許墨田公司借牌,雙方是合作關係,因為一般重大公共工程非單一企業能獨力完成,而是需有複數專業廠商投入合作才能完成。原審判決僅因李素芬電腦內合作方式及電腦檔案,作為認定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有借牌之事實,並因此獲取借牌之利潤,與事實不符;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有完整確實的工程履約事實(包含投入人員、技術、知識、資本等),A11及A10並未將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牌照借予墨田公司,A11、豐佑公司應未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應為無罪之判決,且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所得非屬不法,原判決所為沒收部份,亦有未當等語。

參、本院的判斷:

一、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規定甚明。

二、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各標案,如何由各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其辦理標案名稱、方式、內容、押標金、決標日期、總決標金額及完工結算撥款金額均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而上開標案如何由墨田公司負責人A01與A11、A10議定承攬施作,並分別以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又如何由墨田公司員工負責以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名義遞送投標文件、參與投標事宜,更負責各標案其中工程施作,均已完成驗收等情,有如附表四所示供述證據(編號1至5、12至15)、如附表五所示非供述證據、如附表六所示扣案物品等為證,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三、本案檢察官雖以上開事證指訴豐佑公司、A11如何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惟A11到案後始終以前詞置辯;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亦否認有借牌予墨田公司參與前開標案投標之事實。本院綜合全部卷證,仍無法形成豐佑公司、A11有罪的心證,詳述如下:

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明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人違法並應負刑事責任,旨在杜絕以前開方式投標,以免影響政府採購之公平性,並確保政府採購之品質,行為人如果沒有參與投標競價的意願,自不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資格參與投標,更不能容認藉由訂立合作協議或其他契約等之形式外觀,包裝其本質為借牌之實質內涵,否則難以確保採購品質。惟上開規定並未禁止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與不具投標資格之廠商進行合作,相關廠商與人員間如有實質參與標案之土木營繕、工務管理、異質工項介面整合或資金之彙集運用等,即難逕指其不具投標、承攬工程之意願,此與不具投標意願之廠商出借牌照投標,對於借牌後之領標、投標、締約程序、及後續之履約、瑕疵擔保等契約責任,任由借用人自行承擔等情形,本質上有所差異,尚難逕認相關廠商、人員有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亦難認合致該罰則之客觀構成要件。準此,本案爭點,在於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是否不具投標上開六件標案工程之意願,而容許A01所經營之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名義投標。

㈡上開標案如何由墨田公司負責人A01與A11、A10議定承攬施作

等情,已經證人A01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問:A10有無用豐佑公司的名義和你合作過工程案件?)有。但至於他要用豐佑或欽成哪家公司的名義和我合作,由A10決定,他這兩家公司都是甲級營造,我的德林營造是丙級營造,墨田公司是室内裝修,沒有營造牌」、「(問:你和豐佑或欽成公司合作案件時,都是跟誰談?)105年以前都是跟A10談,106年以後都是跟A11,因為A10年紀大了,比較沒辦法談事情」、「(問:國美館工程、景美人權工程、天文館工程、科教館工程、桃園醫院工程,你是與誰談工程合作細節?)談的時候,A10和A11大部分的工程都是父子2人一起和我談,但決定權都在A10,幾乎這5件工程都是在他們欽成公司的辦公室談」、「(問:國美館工程、景美人權工程、天文館工程、科教館工程、桃園醫院工程,這5件工程你與A10、A11在欽成公司天水西街辦公室談論哪些合作細節?)一定會談成本,建築師有無綁標、工程施作人力及管理問題、資金調度及周轉金的問題,談成本時也會去預估工程人力的薪資成本,案子大部分由墨田公司施作的話,都是由墨田公司和欽成公司做最後的結算,我們公司有多少人力去施作,再加上欽成公司的人力去做結算」、「(問:得標後會再詳談哪些事項?)我們會談合作方式,包含周轉金運用、雙方投資利潤,一般而言,欽成公司會出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出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的人就會以工程決算金額5%做為利潤,接下來談工程周轉金,一般都由欽成公司提供給墨田公司,以5000萬元案子為基數,周轉金約十分之一,即500萬元,算是借用,墨田公司要還給欽成,還款時加計的利息,我稱之為給欽成公司的利潤,我會視該工程標案有無利潤,再決定要給欽成多少借款利息,原則上在得標後雙方會談出一個周轉金借款利息,以借款500萬元而言,利息大約在50至100萬元之間,我們認為這是投資利潤,這個周轉金借款利息,不包含在剛才講的要給欽成公司工程決算金額5%利潤内,如果沒有借周轉金,就不會算這個利潤」、「(問:上開5個標案,最後的工程保留款、保固金歸誰取得?)保固金要等保固年限過了,業主才會退還,工程保留款是在工程驗收完畢後就會退回,景美人權及國美館都是扣墨田公司的保固金,退回保固金就給墨田公司,保留款就當作墨田公司與欽成雙方的收入,退回來時做為雙方結算的帳款,科教館和桃園醫院的保固金是墨田公司和欽成公司各負責50%,天文館部分我是欽成的下包,保固金不屬於墨田公司,這些都是A10決定的」、「(問:這5個標案工程的盈虧,全部由墨田公司、德林公司負責承擔盈虧風險,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不負盈虧風險的有哪幾個?)景美人權和國美館都是墨田公司要自負全部盈虧,如果虧了墨田公司要全部負責,沒賺錢也要依照協議的比例付給欽成公司利潤,其他科教館、桃園醫院都是墨田公司與欽成公司各負50%的盈虧風險」、「(問:景美人權、國美館有什麼特色,需要墨田公司負全部工程的盈虧風險?)因為景美人權是屬於古蹟修復,國美館偏向展示裝修,這兩種都屬於墨田公司較擅長的工程,欽成只擅長營造,所以這2個工程大部分屬於墨田公司的專業,我向A10提出這2個案子由我們墨由公司承擔全部工程的盈虧,他有同意,這2件工程他只拿出借履約保證金、周轉金的投資利潤,但他們有提供現場工程師、土木技師給我們」、「給欽成的利潤是在工程結束後才會做結算,每一次收款不代表結算,每一期工程款會扣除履約保證金、周轉金的利潤後,再扣掉欽成公司自己的支出,才會轉給墨田公司,我在調查筆錄中雖然這樣講,但我現在回想起來,自負營虧的只有國美館、景美人權2件工程」、「(問:你除了要付欽成工程履約保證金、周轉金的利潤之外,是否還要再給欽成公司借牌的牌費?)我們沒有借牌的協議,只有投資的利潤」、「(問:國美館工程、景美人權工程、天文館工程、科教館工程、桃園醫院工程,都是由墨田公司、德林公司負責全部施工工項?)國美館是共同得標,其中隔減震工程是由欽成公司處理,其他由墨田公司處理,景美人權工程的外牆清潔由欽成公司處理,其他都由墨田公司處理,天文館工程的機電工程由豐佑公司自己處理,墨田公司是做豐佑公司室内裝修的下包商,科教館的植栽由豐佑營造處理,其他由墨田公司處理。桃園醫院機電和鋼構由豐佑公司自己處理,其他由墨田公司處理」、「(問:欽成公司會計人員製作的景美人權合作方式,第2點記載工程均由墨田公司處理,第3點,墨田公司需付欽成決算金額6.25%做為投資利潤,表示該工程所有工項都是由墨田公司執行,欽成公司只拿6,25%的利潤,是否墨田公司向欽成公司借牌投標,並施作所有工程,欽成只拿6.25%的牌費?)…本案大部分都是由墨田公司做,欽成公司出履約保證金及2位工程人員,是王工程師和李技師,負責品管、現場查核、相關工程會議,我認為這不是借牌,只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欽成出錢,我們出力,欽成有出2個人,也介紹包商給我」等語(見偵32042卷八第209至218頁)。

㈢查核證人A01上開陳述,他就自己親身經歷如何與被告A11、A

10議定承攬施作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各標案的過程證述清楚明確,無重大瑕疵,而且他所述如何與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合作等情,亦經A11於107年5月28日偵訊中供稱「(問:

墨田公司、德林公司所施作的國美館工程、景美人權工程、桃園醫院工程、天文館工程、科教館工程是該公司的何人與欽成公司何人商談協議?)是他們公司的A01跟我談的,我父親是授權我去跟A01談。都在開標前就談好,利潤也都要在完工之後才去分」、「(問:你父親授權給你談的利潤額度範園是多少?)看是要對分還是要六四分」、「(問:為何景美人權工程墨田要付給欽成6.25%,工程都由墨田執行?)我們做防水工程、泥做跟機電工程,他們是做裝修工程,而且該案還沒有結案」、「(問:為何天文館也是記載工程均由墨田執行,墨田給付豐佑公司5% ?)天文館的部份我們是做外牆的磁磚、泥作、電梯、及廁所修改、還有機電,都由我們施作,不是全部由墨田執行」、「跟墨田及德林的部分,我們確實有參與施工的項目,他們的強項是裝修工程,我們的強項是土木、機電,還有電梯,向【像】桃園醫院我們是鋼構的工程,我們都有參與,互相支援,不是借牌給墨田公司」等語(見偵32042卷六第223頁背面、第224頁),雙方所述關於彼此間就上開標案如何合作的重點大致相符,可認證人A01上開陳述並非虛言。

㈣上開系爭標案,雖由具有投標資格的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與

不具投標資格的墨田公司以他們的負責人間所議定的上開方式進行合作,他們的合作模式,尚難逕予評價為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有容許墨田公司借用其等名義參加投標(即借牌投標),詳述如下:

⑴關於A01所述他與欽成公司、豐佑公司負責人議定雙方如何計

算工程款項(包含標價總額議定)、出錢、出力及獲取利潤一節,有A01與A10就國美館標案投標事宜的估算紀錄表扣案可證(見偵28469卷一第133頁),可見雙方確實就工程成本、施作人力、管理、資金調度等問題加以協商、確認後,才議定欽成公司可獲取的利潤,此與一般借牌予他人參加投標者,係直接約定以支付固定比例金方式促成採購契約成立的方式顯然有別(即僅出借牌照並未參與該標案之相關事宜)。至該估算紀錄表雖見「牌費」2字,惟依營造業法第7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內容,可知廠商取得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須「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2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1人以上」、「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即須挹注鉅額資金,並累積多年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一定的金額,再經丙等、乙等連續評鑑達標後,才能取得甲等綜合營造業的資格,換言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的資格取得相當不易,其「牌費」容屬綜合營造廠商的成本之一,欽成公司、豐佑公司負責人A10與A01商議合作事宜時,將其公司「牌費」列為成本項目之一,此存在於商業合作案間非無可能(因墨田公司不具投標資格,雙方公司間係不對等關係),且欽成公司也需出錢、出力及要獲取利潤等節以觀,自難據以「牌費」之記載,即推論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不具投標意願。

⑵依扣案之證人李素芬電腦內的檔案資料,其中❶國美館合作方

式(見偵28469卷一第119頁)記載「1.工程履約金由欽成提供,須待工程履約後按比例向業主領回。2.工程均由墨田執行。3.欽成提供墨田週轉金伍佰萬元整,墨田需付欽成參佰伍拾萬元整作為投資利潤。4.工程廠商請款均由墨田對欽成請領,須待業主領款欽成方須放款。5.欽成得以每期領取業主款項時按比例扣回上列之週轉金及投資利潤共計捌佰伍拾萬元整。6.本工程如墨田有向業主辦理追加時,欽成的利潤得以按比例增加。7.發票需全額支付(欽成開給業主多少,墨田就須給欽成多少)。…」等語,及自欽成公司扣案之合作協議書(含墨田公司簽發交付予欽成公司之500萬元本票影本,見偵28469卷一第135頁),所載「乙方(即墨田公司)執行本案工程(即國美案)。甲方(即欽成公司)提供本案之履約保證金及工程週轉金伍佰萬元整。本案總金額為參仟玖佰參拾陸萬整,甲方保留參佰伍拾萬元作為投資利潤;結案時如有增減則依比例調整之。上述投資利潤及工程週轉金則由甲方於每期撥款時依比例扣除」等語,暨國美館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工程尾款單(見偵28469卷一第128頁)下方附記「本案欽成利潤3,476,541+期初周轉金5,000,000=8,476,541-已全數扣回 本工程保固金$1,152,000-由墨田負擔,待保固期滿退回墨田 本期需匯墨田1,139,607-保固金1,152,000=墨田需匯回$12,393-」、「本案發票39,096,190…(已全數到齊)」等語;❷景美人權合作方式(見偵28469卷一第157頁)記載「1.工程履約金由欽成提供,須待工程履約後按比例向業主領回。2.工程均由墨田執行。3.墨田需付欽成決算金額的6.25%作為投資利潤。4.工程廠商請款均由墨田對欽成請領,須待業主領款後欽成方須放款。5.欽成得以在每期領取業主款項時按比例扣回上列之履約保證金及投資利潤。6.本工程如墨田有向業主辦理追加時,欽成的利潤得以按比例增加。7.保留款由誰支付?」等語;「(景美人權案)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及「工程名稱:景美人權、會計科目:德林」應付帳款支出傳票(見偵28469卷一第159至185頁),記載欽成公司迄至104年6月20日獲撥給付工程款共計36,350,308元,欽成公司除有列計「履約保證:1,906,500」,及列計依工程契約金額38,130,000元按6.25%比例計算之投資利潤情形外,並自每期實際請領工程款中扣留「投資利潤」等款項後,再將餘款撥至墨田公司、德林公司及私人戶等帳戶等情;❸天文館合作方式(見偵28469卷一第215頁)記載「1.工程合約金額459,900,000(建築142,854,107-展317,045,893-)。2.工程履約金7,142,705-由豐佑提供,須待工程履約後按比例向業主領回。3.工程均由墨田執行。4.墨田需付豐佑總建築工程款5%作為投資利潤。5.工程廠商請款均由墨田代表對豐佑請領(需開工程廠商發票),票據到期前三天由墨田匯入豐佑指定帳號。6豐佑得以在每期領取業主款項時按比例扣回投資利潤。7.本工程如墨田有向業主辦理追加時,豐佑的利潤得按比例增加。8.發票需全額支付(豐佑開給業主多少,墨田就須給豐佑多少)。9.保留款由墨田支付。10.合約書正本請轉回豐佑」等語;「(天文館案)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及「工程名稱:天文館、會計科目:德林」應付帳款支出傳票(見偵28469卷一第217至270頁),記載豐佑公司迄至107年1月29日共獲撥給付工程款37期,豐佑公司除有列計「履約保證:7,142,705」,及列計依工程契約金額142,854,107元按5%比例計算之投資利潤情形外,並自每期實際請領工程款中扣留「投資利潤」等款項後,再將餘款撥至墨田公司、德林公司及私人戶等帳戶等情;❹「(科教館)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及「工程名稱:科教館、會計科目:墨田」應付帳款支出傳票(見偵28469卷一第279至281、283至300頁),記載豐佑公司迄至106年6月30日自科教館獲撥工程款共計23,788,177元,豐佑公司除就該標案支應之投資款500萬元,依實際請領工程款與契約金額之比例,按期扣留外,並按期自實際請工程款中依10%比例扣留款項作為投資利潤後,再將餘款撥至墨田公司、德林公司及私人戶等帳戶等情;❺「(陽明大學)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及「工程名稱:

陽明大學、會計科目:墨田」應付帳款支出傳票(見偵28469卷一第309、311至316頁),記載豐佑公司迄至106年12月6日獲撥給付工程款共計47,784,022元,豐佑公司除有列計「履約保證:1,000,000」,及列計依工程契約金額41,125,113元按10%或5%比例計算之投資利潤情形外,並自每期實際請領工程款中扣留10%或5%「投資利潤」等款項後,再將餘款撥至墨田公司、德林公司等帳戶等情;❻「(桃園醫院案)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及「工程名稱:桃園醫院、會計科目:墨田」應付帳款支出傳票(見偵28469卷一第325、327至333頁、工程資料卷第383至384頁),記載豐佑公司迄至107年7月27日獲撥給付工程款47,591,194元,豐佑公司除有列計「履約保證:4,541,000」,及列計依工程契約金額4,541萬元按10%、5%或6%比例計算之投資利潤情形外,並自每期實際請領工程款中扣留5%或6%款項,又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款應付帳款支出傳票上按5%比例扣留款項,第三期、第四期工程款應付帳款支出傳上按6%比例扣留款項,且第三期工程款應付帳款支出傳票上並記載「補扣一、二期利潤1%」,再將餘款撥至墨田公司、德林公司等帳戶等情。以上資料顯示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各標案確實有提供資金、並辦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之繳納,並與墨田公司、德林公司就工程之利潤如何分配均有達成協議,且業主所有款項均要匯入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帳戶內後,墨田公司、德林公司再持相關單據向欽成公司、豐佑公司請款,再由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實質審核後,並依比例扣除其等事前提供之資金後,才將款項撥至墨田公司、德林公司及其私人戶等帳戶等事實。佐以:❶辦理上開標案的各採購機關就各項工程期間分別核撥各期工程款予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後,均由欽成公司、豐佑公司確實依約按期支付予A01指定的墨田公司、德林公司及其指定私人戶等帳戶帳戶等情;❷依扣案由證人李美文傳送予李素芬「國美館-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文件(見偵28469卷一第137頁),及證人即墨田公司會計人員李美文於原審審理時具結所證:SD是墨田公司、DL是德林公司,請款結算金額計算方式如下方計算方式所載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62至164頁),顯示由墨田公司代表墨田、德林、谷河、坤穎、隔振震(有限)公司,向欽成公司請領國美案全部工程款,亦可知上開標案確由墨田公司向欽成或豐佑公司請領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得標承攬範圍的工程款,並由墨田公司檢具其他相關分包廠商出具的發票供欽成或豐佑公司向業主請款(見原審卷二第239、345、355至359、36

5、385、395至399頁、卷四第419至423、425至449、565至569頁、卷五第287至323、325至329、331至342、343至347頁所示發票明細),此正與欽成公司、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所簽定合作方式所載內容相符。❸依扣案之證人李素芬電腦檔案中關於景美案、天文館案等標案應付帳款支出傳票所載內容分別註記的狀況,及前開應付帳款支出傳票記載之內容,可知該標案之墨田公司以外相關廠商發票確由墨田公司提出,且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甲存(即支票)帳戶內款項,會由墨田公司填補,墨田公司如未填補,則由欽成公司、豐佑公司自墨田公司請領之工程款中另為扣取等情(見偵28469卷一第225至226、229、230、232至233、234至235、236至237、238至239、240至241、242至243、245至246、247至248、249至250、251至252、253至254、255至256、257至258、259至260、261至262、263至264、265至266、269至270頁)。

以上事證,顯示上開標案確由墨田公司擔任各承包商向欽成公司、豐佑公司請領各期工程款的對接窗口,而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就上開標案之執行,也確實掌握並彙集運用各項資金及各期工程款,併予以實際審核後,扣除相關應予扣除之費用、利潤等後,才將墨田公司應取得之款項,匯入墨田公司、德林公司及其指定之私人戶等帳戶,此與一般商業習慣,業主依完工進度給付工程款,分包商亦依照工程進度分批購材、施作而向承攬廠商請款等情,亦無違背。是欽成公司、豐佑公司雖為了確保自己公司依約可獲取的利潤,而自各期工程款中逐筆扣除約定的金額後,餘款再支付予墨田公司,惟欽成公司、豐佑公司若無投標意願,豈可能甘冒墨田公司及其他下游協力廠商不依約施工的風險,並如此大費周章提供資金、並辦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之繳納,再花費人力、物力逐期辦理支付各筆工程款?⑶上開標案雖由墨田公司員工負責以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名義

遞送投標文件、參與投標事宜,且工地現場大部分均是由墨田公司在施作與管理;惟欽成公司、豐佑公司確實委託專業廠商製作服務建議書及指派專業技師參與評選會議簡報、及上開標案工程施作期間,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如何指派該公司所屬專任工程人員到達工地現場執行業務等情,已經證人即欽成公司主任技師李中平於原審審理時、豐佑公司技師A02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天文館案結構設計教授A03於本院審理時分別具結證述明確(見原審卷四第250至257、261至266、142至153頁、本院卷七第14至50、64至78頁)。查核證人李中平、A02、A03所述關於自己親身經歷在上開標案工程現場如何參與工程施作的過程證述清楚明確,無重大瑕疵,而且他們於原審、本院作證前都具結擔保自己會據實陳述,依照一般常情,證人李中平、A02、A03應該不致於甘冒偽證罪責而故為有利或不利A11、豐佑公司等人的陳述,可認他們的陳述具憑信性。且有景美人權案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欽成公司人員參與標案照片、驗收記錄表、天文館案豐佑公司人員聊天記錄及豐佑公司人員參與標案照片、A02技師聊天記錄及結構計算詢價、天文館案展示與改裝暨擴大特區工程結構細部現況放樣與原設計偏差檢討會議記錄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科教館案A02技師聊天記錄、豐佑公司人員參與科教錧案標案照片、豐佑公司人員參與陽明大學案標案照片、豐佑公司人員參與桃園醫院案標案照片、桃園醫院案「醫療大樓3樓手術室及加護病房擴建工程」結構督導會議記錄等(見原審卷二第343頁、本院卷五第311至312頁、本院卷二第421至427、429至431、433、475至492、493、503、513、515、521頁、卷七第87至88頁、卷三第197至198頁)在卷可資佐證。則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若無投標意願,豈須指派該公司所屬專任工程人員在工地現場執行業務?且關於上開標案何以由墨田公司員工負責以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名義遞送投標文件、參與投標事宜等情,依證人李中平於原審證稱「(問:是否知道上述6個標案的標單是誰去領取的?)標單都是我們公司事務人員去領取的,所有標案都是,因為現在領標很簡單,都是公司直接在電腦上電子領標」、「(問:當時為何是由李瑞彬代理欽成公司去參與投標相關事宜?)我們這個案子裡面裝修的部分有一定佔比,當初我們董事長可能認為得標之後會跟墨田公司一起合作,就是我們會分包工作給墨田公司,所以當時可能董事長有交代他們去做後續的投標處理」、「(問:你說李瑞彬都沒有你們公司任職?)…我們有分包案子給他們,因為需要他的證照,我們就會在當地把他聘到我們公司,這個案子結束之後我們承攬僱傭關係就結束」、「(問:提示資料卷三第59頁勞保投保資料)李瑞彬有列入你們公司的勞保投保資料,主要是因為你們合作之後,才把他拉到你們公司?)是」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59、275至277頁),佐以墨田公司之李瑞彬擔任工地主任時,確實提出證照號碼文資籌四字第0000000000-00號證照(見偵32042卷九第115頁),可知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基於合作協議,始由墨田公司員工負責以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名義遞送投標文件、參與投標事宜,尚難憑此遽予推認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沒有投標之意願。

㈤綜上,A01與A11、A10議定如何承攬施作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

示各標案時,雙方協議標案工程由墨田公司全部(主導或統籌)負責執行,雖有可議之處;惟A11、A10已就標案之土木營繕、工務管理、人力運用、異質工項介面整合及資金之彙集運用等情與A01加以商議,並分工執行,難認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未實質參與上開各項標案而不具投標上開標案工程之意願,尚難謂A11、A10之行為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規定所處罰之要件。

肆、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上開事證,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A11、豐佑公司代表人或從業人員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妨害投標犯行之心證,依照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未予詳查,遽為A11、豐佑公司有罪之判決,並據以認定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因A11與A10上開容許借牌投標犯行,分別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標案取得容許借牌投標利益各3,476,541元、2,271,894元,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標案取得容許借牌投標利益各6,948,657元、2,378,817元、2,389,201元、2,855,471元,均為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犯罪所得,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為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諭知,自有違誤。A11、豐佑公司提起上訴否認此部分犯罪及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欽成公司提起上訴否認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關於A11、豐佑公司有罪部分,改為A11、豐佑公司均無罪之諭知;且無證據證明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於本案有犯罪所得,故原判決關於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有關沒收及追徵之諭知,亦應併予撤銷,並改諭知欽成公司、豐佑公司之均財產不予宣告沒收。

丁、被告於第二審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豐佑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見本院卷七第247、249頁) ,其無正當理由,於本院114年10月22日上午9時30分審判期日不到庭,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提起上訴,檢察官A12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A11有罪部分得上訴;其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欽成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部分(金額:新臺幣/元)編號 營業稅申報時間 發票開立年月 交易對象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 發票金額 銷售額 逃漏之營業稅額 本 院 主 文 1 105年9、10月 105年09月30日 均泰公司 DM00000000 662,340 630,800 31,540 A11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10月01日 均泰公司 DM00000000 499,800 476,000 23,800 2 105年11、12月 105年11月03日 均泰公司 ED00000000 404,250 385,000 19,250 A11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11月28日 均泰公司 ED00000000 638,400 608,000 30,400 105年11月30日 均泰公司 ED00000000 638,400 608,000 30,400 105年12月02日 均泰公司 ED00000000 638,400 608,000 30,400 3 106年1、2月 106年02月03日 均泰公司 MP00000000 441,000 420,000 21,000 A11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年02月15日 均泰公司 MP00000000 459,375 437,500 21,875 4 106年5、6月 106年06月02日 大甲鐵材公司 NY00000000 1,050,890 1,000,848 50,042 A11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年06月14日 大甲鐵材公司 NY00000000 940,657 895,864 44,793 5 106年7、8月 106年07月04日 大甲鐵材公司 P00000000 973,333 926,984 46,349 A11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年07月31日 大甲鐵材公司 P00000000 1,037,988 988,560 49,428附表二:豐佑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部分(金額:新臺幣/元)編號 營業稅申報時間 發票開立年月 交易對象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 發票金額 銷售額 逃漏之營業稅額 本 院 主 文 1 105年9、10月 105年09月30日 均泰公司 DM00000000 514,500 490,000 24,500 A11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10月01日 均泰公司 DM00000000 477,750 455,000 22,750 105年10月05日 均泰公司 DM00000000 551,250 525,000 26,250 105年10月06日 均泰公司 DM00000000 294,000 280,000 14,000 2 105年11、12月 105年11月02日 均泰公司 ED00000000 698,460 665,200 33,260 A11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12月01日 均泰公司 ED00000000 735,000 700,000 35,000 3 106年1、2月 106年02月04日 均泰公司 MP00000000 415,643 395,850 19,793 A11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金額:新臺幣)編號 得標廠商 採購機關辦理標案 名稱、方式及內容 押標金 決標日期 總決標金額 完工結算撥款金額 1 欽成公司、 隔減震有限公司(共同投標) 國美館辦理102004號國美案,採異質最低標方式公開招標,預算4,800萬元,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 200萬元 102.4.10 39,360,000元 39,096,190元 2 欽成公司 國家人權博物館10308號景美案,採異質最低標方式公開招標,預算44,861,313元,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 150萬元 103.1.28 38,130,000元 36,350,308元 3 豐佑公司、名匠公司(共同投標) 北捷北工處代為辦理CZ208號天文館案,採異質最低標方式公開招標,預算480,426,240元,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 2300萬元 103.11.13 459,900,000元 名匠負責展示工程:317,045,893元 豐佑負責建築增修建工程:142,854,107元 505,685,596元 (迄第38次估驗,建築增修建工程部分累計獲撥: 13,897萬3,148元) 4 豐佑公司 科教館辦理A-10404號科教館案,採異質最低標方式公開招標,預算23,991,406元,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 119萬元 104.10.16 21,110,000元 106年5月30日共給付工程款23,788,177元 5 豐佑公司、和品公司、黃士瑋事務所(共同投標) 陽明大學辦理A-715-105-A-46-004號陽明大學案,採最有利標方式公開招標,預算41,125,113元,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 100萬元 105.12.29 41,125,113元 106年12月6日共給付工程款47,784,022元 6 豐佑公司 桃園醫院辦理105WE1213號桃園醫院案,採最低標方式公開招標,預算46,849,000元,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 200萬元 106.1.19 45,410,000元 107年7月27日共給付工程款47,591,194元附表四:

編號 證據名稱 卷宗頁次 1 A10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與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六第2頁至第10頁、第104頁至第109頁 2 A11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六第110頁至第118頁、第220頁至第226頁 3 A01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八第5頁至第23頁、第209頁至第219頁 4 李素芬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四第160至169頁、第273頁至第277頁 5 林季津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與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三第156頁至第159頁、第183頁至第191頁 6 黃雪霞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一第158頁至第170頁、第174頁至第179頁、106偵32042卷五第1頁至第12頁、第71頁至第76頁 7 張翠玲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與具結證述 107偵15758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91頁至第101頁 8 張翠琴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與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七第2頁至第6頁、第41頁至第45頁 9 張唐彬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與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三第133頁至第141頁、107偵15758卷一第138頁至第141頁 10 證人林珠鳳於調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三第77頁至第81頁、第128頁至第131頁 11 證人陳映潔於調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四第15頁至第19頁、第78頁至第84頁 12 證人陳淑玲於調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四第87頁至第94頁、第156頁至第158頁 13 證人黃慧萍於調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五第77頁至第83頁、第139頁至第143頁 14 證人李美文於調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七第110頁至第117頁、第201頁至第203頁 15 證人蕭湘宜於調詢之證述 106偵32042卷五第146頁至第152頁 16 證人蔡玲津於調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06偵32042卷三第142頁至第144頁、第152頁至第153頁附表五編號 證據名稱 卷宗頁次 1-1 德林公司建築工程履歷查詢系統中顯示之基本資料。 107偵28469卷一第107頁 1-2 墨田公司、德林公司之董監事及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 2-1 1、「國立台灣美術館典藏庫隔震工程及相關設備建置案」公開招標更正公告 2、「國立台灣美術館典藏庫隔震工程及相關設備建置案」決標公告 107偵28469卷一第109頁至第117頁 2-2 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國美館合作方式」之列印資料1紙 107偵28469卷一第119頁 2-3 1、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國美案「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之列印資料1紙 2、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之工程名稱:國美館、會計科目為「墨田」之各期工程款「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列印資料 107偵28469卷一第121頁至第129頁 2-4 在欽成公司所扣獲之欽成公司與墨田公司簽立之「合作協議書」影本暨墨田公司簽發予欽成公司之本票影本各1紙 107偵28469卷一第135頁 2-5 在欽成公司所扣獲之文件抬頭名稱為「國美館-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影本1紙 107偵28469卷一第137頁 2-6 在欽成公司所扣獲之文件抬頭名稱為「國美館隔減震」之影本1紙 107偵28469卷一第147頁 2-7 國美案之工程登記簿 107偵28469卷三第29頁至第32頁 2-8 扣案國美估算紀錄1紙 107偵28469卷一第133頁 2-9 1、欽成公司投標國美案檢具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內所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授權書」 2、李瑞彬任職於墨田公司之查詢資料 3-1 1、「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仁愛樓二、三期修復工程案」公開招標公告 2、「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仁愛樓二、三期修復工程案」決標公告 107偵28469卷一第149頁至第155頁 3-2 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景美人權合作方式」之列印資料1紙 107偵28469卷一第157頁 3-3 1、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景美案「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之列印資料1紙 2、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之工程名稱:景美人權、會計科目為「墨田」或「德林」之各期工程款「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列印資料 107偵28469卷一第159頁至第185頁 3-4 1、欽成公司投標景美案時檢附之「投標封套」 2、欽成公司投標景美案檢具之「委託代理出席及使用印章授權書」 3、欽成公司得標景美案後,函招標機關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表示已繳納履約保證金(欽成公司103年2月7日(人權)字第1030207001號函) 4、景美案之契約書 5、景美案之承攬廠商欽成公司之自主檢查表。 6、景美案之「工地人員相關紀錄表」 7、李瑞彬、王槐庭任職於墨田公司之查詢資料。 8、墨田公司、德林公司之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 4-1 1、「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展示場改裝暨擴大特展區工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 2、「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展示場改裝暨擴大特展區工程」決標公告 107偵28469卷一第207頁至第214頁 4-2 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天文館合作方式」之列印資料1紙 107偵28469卷一第215頁 4-3 1、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天文館案「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之列印資料1紙 2、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之工程名稱:天文館、會計科目為「墨田」或「德林」之各期工程款「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列印資料 107偵28469卷一第217頁至第270頁 4-4 1、名匠公司、豐佑公司共同投標天文館案時檢附之「投標封套」。 2、李瑞彬任職於墨田公司之查詢資料。 5-1 1、「104年度科學藝術咖啡廳戶外景觀整合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2、「104年度科學藝術咖啡廳戶外景觀整合工程」決標公告 107偵28469卷一第271頁至第277頁 5-2 1、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科教館案「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之列印資料1紙 2、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之工程名稱:科教館、會計科目為「墨田」之各期工程款「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列印資料 107偵28469卷一第279頁至第299頁 5-3 科教館案之工程登記簿 107偵28469卷三第29頁、第47頁至第48頁 5-4 1、豐佑公司投標科教館案時檢附之「投標外標封套」 2、豐佑公司投標科教館案檢具之「授權書」 3、主辦機關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將履約保證金退還承攬廠商豐佑公司,豐佑公司所開立之領據 4、李瑞彬、王槐庭任職於墨田公司之查詢資料。 5、墨田公司、德林公司之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 6-1 1、「頂尖研發大樓實驗室設備建置及裝修統包案」公開招標公告 2、「頂尖研發大樓實驗室設備建置及裝修統包案」決標公告 107偵28469卷一第301頁至第308頁 6-2 1、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陽明大學案「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之列印資料1紙 2、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之工程名稱:陽明大學、會計科目為「墨田」之各期工程款「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列印資料 107偵28469卷一第309頁至第316頁 6-3 1、豐佑公司投標陽明大學案時檢附之「外標封」 2、豐佑公司投標陽明大學案時檢具與金永德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之「合作意願書」 3、豐佑公司投標陽明大學案時檢具與春日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之「合作意願書」 4、陽明大學案開標時,豐佑公司派員到場所簽立之「工程開標廠商出席簽到表」 5、陽明大學案進行最有利標採購服務建議書評審時,豐佑公司派員到場所簽立之「審查會議簽到簿」 6、豐佑公司投標陽明大學案檢具之「委託代理出席及使用印章授權書」 7、陽明大學案由豐佑公司承攬後進行第3次契約變更之議價時,承攬廠商豐佑公司出具之「委託代理出席及使用印章授權書」 8、陽明大學案之驗收證明書 9、吳銘恕、陳毅嘉任職於德林公司之查詢資料 10、墨田公司、德林公司之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 7-1 1、「醫療大樓3樓手術室及加護病房擴建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2、「醫療大樓3樓手術室及加護病房擴建工程」決標公告 107偵28469卷一第317頁至第323頁 7-2 豐佑公司投標桃園醫院案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資格審查表」1紙 未附卷 7-3 1、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桃園醫院案「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之列印資料1紙 2、扣案之李素芬電腦內檔案之工程名稱:桃園醫院、會計科目為「墨田」之各期工程款「應付帳款支出傳票」列印資料 107偵28469卷一第325頁至第334頁 7-4 1、豐佑公司投標桃園醫院案時檢附之「外標封」與「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2、豐佑公司投標桃園醫院案時檢具之「授權書」2紙 3、豐佑公司承攬桃園醫院案後,主辦機關桃園醫院開立予承攬廠商豐佑公司之「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罰則通知單」4份 4、豐佑公司承攬桃園醫院案後,主辦機關桃園醫院進行督導所為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錄」5份 5、李惠臻、郭正林、呂宛玲、劉智勻、黃人君任職於德林公司之查詢資料 6、墨田公司、德林公司之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附表六:扣案物品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受執行人 C1-1-1 A11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A11 C1-2-1 丞豐、宏達、嘉文、祥益等行號空白發票 6本 欽成公司 C1-2-2 工程結算資料光碟片 11片 欽成公司 C1-2-3 標案資料黑色Transcend行動碟含傳輸線 1個 欽成公司 C1-2-4 工程登記簿 1本 欽成公司 C1-2-5 欽成、雄偉、豐佑營造公司公文等資料 1本 欽成公司 C1-2-6 均泰公司販售土石傳票等資料 乙袋 欽成公司 C1-2-7 豐佑公司台銀大甲分行支票 2本 欽成公司 C1-2-8 豐佑公司進項發票、支出傳票等資料 1袋 欽成公司 C1-2-9 銀行存摺 71本 欽成公司 C1-2-10 豐佑等公司行號大小章 21顆 欽成公司 C1-2-11 永郁付款分配明細表 1冊 欽成公司 C1-2-12 記事本 1本 欽成公司 C1-2-13 轉帳支出明細 1本 欽成公司 C1-2-14 銀行轉帳總表 1本 欽成公司 C1-2-15 存款歷史明細等資料 1本 欽成公司 C1-2-16 106年度銀行帳 1本 欽成公司 C1-2-17 106年10月銀行帳傳票 1本 欽成公司 C1-2-18 黑色Transcend隨身碟1個 1個 欽成公司 C1-2-19 黑色ASUS筆電含電源線 1部 欽成公司 C1-2-20 黑色ASUS筆電含電源線 1部 欽成公司 C1-3-1 江孟儒黑色acer筆電含電源線 1台 欽成公司 C1-3-2 黃信嘉白色Toshiba筆電含電源線 1台 欽成公司 C1-3-3 黃信嘉黑色Toshiba硬碟 1台 欽成公司 C1-3-4 葉月珍粉紅色三星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PW:M567576) 1台 欽成公司 C1-3-5 豐佑人員証照 1本 欽成公司 C1-3-6 工程合約 1箱( 43本) 欽成公司 C1-3-7 傳票 1箱 欽成公司 C1-3-8 有价土方聯單 1箱 欽成公司 C1-3-9 葉月珍電腦資料光碟 1片 欽成公司 C1-3-10 印鑑 15個 欽成公司 C1-4-1 工程合約書(一) 1本 欽成公司 C1-4-2 工程合約書(二) 1本 欽成公司 C1-4-3 105年傳票 1箱 欽成公司 C1-4-4 104年傳票 1箱 欽成公司 C1-4-5 103年傳票 1箱 欽成公司 C1-4-6 106年傳票影本 1本 欽成公司 C1-4-7 A11座位物品 1袋 欽成公司 C1-4-8 公司大小章7顆 1袋 欽成公司 C1-4-9 工程費用明細帳 1袋 欽成公司 C1-4-10 支票等帳務資料 1袋 欽成公司 C1-5-1 98年記事本 1本 李中平 C1-5-2 100年記事本 1本 李中平 C1-5-3 101年記事本 1本 李中平 C1-5-4 102年記事本 1本 李中平 C1-5-5 103年記事本 1本 李中平 C1-5-6 104年記事本 1本 李中平 C1-5-7 105年記事本 1本 李中平 C1-5-8 106年記事本 1本 李中平 C1-5-9 記事本 1本 李中平 C1-5-10 雜記資料 1本 李中平 C1-5-11 仲裁協會函文 2張 李中平 C1-5-12 在建工程收入支出統計表 7張 李中平 C1-5-13 太平新光訴願爭議專案追蹤事項表 3張 李中平 C1-5-14 欽成公司在建工程追蹤管制表 1本 李中平 C1-5-15 五湖四海工程款釐清資料 1本 李中平 C1-5-16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詳細價目表 1張 李中平 C1-5-17 李中平持用白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中平 C1-5-18 Xander黑色隨身碟含傳輸線李中平座位電腦資料Xander黑色隨身碟 1個 李中平 C1-6-1 福興農場工程相關資料 1袋 李素芬 C1-6-2 2018臺中市界花卉博覽會工程相關資料 1袋 李素芬 C1-6-3 大安媽祖主題園區工程相關資料 1袋 李素芬 C1-6-4 大湳橋工程相關資料 1袋 李素芬 C1-6-5 南投縣議會議政大樓工程相關資料 1袋 李素芬 C1-6-6 臺中市第14期第六工區工程相關資料 1袋 李素芬 C1-6-7 泰有營造相關資料 1袋 李素芬 C1-6-8 保固本票 1袋 李素芬 C1-6-9 海派餐廳消費資料 1袋 李素芬 C1-6-10 金錢豹酒店消費資料 1袋 李素芬 C1-6-11 欽成營造福興農場案印章 1枚 李素芬 C1-6-12 欽成營造通訊錄 1本 李素芬 C1-6-13 欽成營造與聯積砂石土石方交易資料 1本 李素芬 C1-6-14 福興農場案電腦列印資料 1本 李素芬 C1-6-15 李素芬粉色IPHONE手機蘋果手機含充電線(門號:0000000000) 1支 李素芬 C1-6-16 李素芬白色HTC手機(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素芬 C1-6-17 李素芬藍色HTC手機公務手機含充電線(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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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