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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訴字第 19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憲雄選任辯護人 李平勳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21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042號、107年度偵字第15758號、第284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林憲雄部分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條,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憲雄(下稱被告)前因有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之情形,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同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停止審判。茲因被告於115年6月2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31至33頁),是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應繼續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