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文利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玉瑋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羅泳姍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48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曾文利、曾玉瑋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文利與被告曾玉瑋為姊弟,曾玉瑋與被害人蘇瑞賢則前為夫妻。曾文利、曾玉瑋竟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08年6月24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未經蘇瑞賢即雙魚二次方餐廳負責人之同意,亦未事先知會蘇瑞賢之情況下,即在號碼EN0000000號之支票上,填載面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發票日期為108年8月5日,並盜用蘇瑞賢之印章,以此表彰上開支票係蘇瑞賢所開立之意旨(下稱本案支票),並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支票交予不知情之王楚堯,以此方式行使偽造之上開支票。嗣後王楚堯再持上開支票,向林後皖麗、盧國祥借款40萬元,並將上開支票交付予林後皖麗。後曾文利、曾玉瑋再共同基於變造有價證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於108年8月3日前某時許,在未經蘇瑞賢之同意下,由曾玉瑋交付蘇瑞賢之印章予曾文利,再由曾文利在臺中市漢口路與永興街口之全家便利商店,未經蘇瑞賢之同意,亦未事先知會蘇瑞賢之情況下,將上開支票之發票日期塗改為「9月5日」,並持蘇瑞賢之印章在塗改處用印後,再交付予林後皖麗,以此方式行使變造之上開支票。嗣林後皖麗對蘇瑞賢提起民事訴訟,於審理程序中,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曾文利、曾玉瑋均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變造有價證券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之證據,均須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曾文利、曾玉瑋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曾文利、曾玉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發人林後皖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蘇瑞賢於偵查中之證述、上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1份、簡訊截圖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010號民事答辯狀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87號、108年度司促字第27420號影卷各1份為其論據。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曾玉瑋(下稱被告曾玉瑋)固坦承有交付蘇瑞賢之空白支票及印章給曾文利,上訴人即被告曾文利(下稱被告曾文利)亦坦認本案支票係經其填載簽發後交給王楚堯,亦係由其塗改本案支票上之發票日期等客觀事實,但均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本案支票之開立過程都有經過蘇瑞賢授權,蘇瑞賢就本案都是知情的等語;被告2人之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稱:蘇瑞賢之空白支票本與印章都是交由被告曾玉瑋保管,蘇瑞賢對於支票開立之用途亦從未過問,且從被告曾文利與蘇瑞賢之對話中可知,當中國信託銀行以簡訊提醒要補足票款時,蘇瑞賢即會通知被告曾文利將票款存入,故可推認被告曾文利、曾玉瑋就本案支票之簽發均係經蘇瑞賢授權等語。經查:
㈠被告曾玉瑋於108年6月24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證人
蘇瑞賢所有之支票號碼EN0000000號空白支票1張、印章1顆交給被告曾文利,再由被告曾文利填載面額40萬元、發票日期108年8月5日,並於「發票人簽章欄」上蓋用蘇瑞賢之印章1枚後,將本案支票交給證人王楚堯。王楚堯取得本案支票後,遂向告發人林後皖麗、盧國祥借款40萬元,並持本案支票供作借款擔保之用。嗣王楚堯因故無法如期還款,經與林後皖麗商議延展本案支票之兌現期限後,被告曾玉瑋乃於108年8月3日前某時許,交付蘇瑞賢之印章給被告曾文利,由被告曾文利與王楚堯一同前往上址全家便利超商,將本案支票之發票日期塗改為「9月5日」,復於塗改處蓋用蘇瑞賢之印章,再將本案支票交付給林後皖麗等情,業據被告曾文利、曾玉瑋於警詢、偵查中坦認在卷(見發查卷第67、73頁、偵29113號卷第55至56頁、他字卷第79、80頁),且其2人於原審及本院就此事實並不爭執,復經證人蘇瑞賢、林後皖麗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偵卷二第35至40頁、他卷第75至78、147至150頁、原審卷一第240至279頁),並有本案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證(見他卷第13頁),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㈡證人王楚堯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支票是我跟蘇
瑞賢借的,我跟曾文利、曾玉瑋、蘇瑞賢3個人都有接洽到這張支票。他們之前有開一間餐廳,他們坐在一起開會後,蘇瑞賢就會拿票給曾玉瑋,他都是當著我的面授權給曾玉瑋,所以我一直都以為他有授權等語(見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203、209頁)。然查,①被告曾文利於警詢、偵訊時供稱:王楚堯曾經向我要借支票調現金,我就跟我姊姊曾玉瑋講,我姊姊知道事情後也同意借支票給王楚堯,我便到雙魚二次方餐廳拿支票(金額新臺幣40萬)借給王楚堯使用。這張支票是我姐姐拿給我,我寫好之後拿給王楚堯。蘇瑞賢他知道我們開支票,但不知道這張票處理的過程,這張票是我跟我姐姐開的票等語(見發查卷第67頁、偵29113號卷第55、56頁)、②被告曾玉瑋於警詢中供稱:當天因為我比較忙,所以就直接將撕取一張支票給我弟弟曾文利並將印章一併給王楚堯。10年前開立雙魚二次方餐廳申請支票時,支票就是一直都是我在使用的,大部分作為貨款的用途等語(見發查卷第73頁)、③證人蘇瑞賢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支票在銀行辦出來的時候,我就拿給曾玉瑋,她就收到她的包包,然後就從來沒有拿給我過了,到我離開台中,支票都不在我手上等語(見原審卷第244頁、本院卷第192頁)。觀之被告曾文利、曾玉瑋及證人蘇瑞賢所言,其等就支票保管及簽發方式所述互核相符;反之,證人王楚堯上開證述則與被告曾文利、曾玉瑋及證人蘇瑞賢所言不符,自難認其所述與事實相符。
㈢證人即被告曾玉瑋之女兒蘇○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現在就
讀小學四年級,108年8月份的某一天,也就是我上小學一年級之前的暑假,當時我6歲,跟爸爸蘇瑞賢、媽媽曾玉瑋一起住,舅舅曾文利開車來載我和妹妹蘇○淳,是爸爸帶我們下樓的,爸爸帶我們下樓的時候,有跟舅舅曾文利說「印章在這裡,自己拿去改(臺語)」,我有看到爸爸拿印章給曾文利等語(見本院卷第178至182頁)。惟查,①被告曾文利於偵訊時證稱:展延這件事我都是透過我姐姐曾玉瑋聯絡,因為蘇瑞賢不會來上班等語(見他字卷第79頁)、②被告曾玉瑋於偵訊時供稱:改發票日期的事我知道,他來找我說王楚堯沒有錢可以支付這張票,想要改日期,所以我把印章拿給我弟弟去改等語(見他字卷第80頁)、③證人蘇瑞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印章一直都不在我身上等語(見本院卷第198頁)。觀之被告曾文利、曾玉瑋及證人蘇瑞賢所言,就本案支票展延發票日當時,是由被告曾玉瑋交付印章給被告曾文利乙節所述互核相符,則證人蘇○恩於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述既與被告曾文利、曾玉瑋及證人蘇瑞賢所言不符,佐以當時證人蘇○恩年僅6歲,竟能清楚記憶蘇瑞賢所言,亦不合理,自難認其上開所述與事實相符。
㈣按刑法上所謂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以無權製作之人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製作者,固與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不同,而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或偽造有價證券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7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所稱「偽造」乃指無權制作有價證券之人,假冒他人名義,或逾越有制作權人之授權範圍,而制作外觀上具有價證券形式之虛偽證券之行為而言。至於已否得有適法之授權,或有無逾越、逸脫授權範圍,而制作該有價證券,則不以明示之授權為判定其有無適法權源之唯一準據;因偽造有會證券罪,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罪,為使具有社會公共信用性格之票據類有價證券持有人,得獲應有之保障,以維交易安全及社會公共信用,是以票據上名義人對於知悉無權制作有價證券之人,實施制作有價證券犯行,仍不為阻止而放任其此項實施制作有價證券之默認行為者,亦應包括的視之為默示之授權行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38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應予審究者,乃被告曾文利、曾玉瑋簽發本案支票借給證人王楚堯之行為,是否業經證人蘇瑞賢之授權。
㈤證人蘇瑞賢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雖證稱:我在中國信託銀行
開立的支票帳戶是我個人的,約於108年前後又在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銀行)以戶名「雙魚二次方餐廳蘇瑞賢」申設甲存帳戶,這2個帳戶的存摺、支票及我的印章自始都是由曾玉瑋保管,當時主要是要讓曾玉瑋做營業上使用,到我們離婚,曾玉瑋都不將支票本或印章還給我。我與王楚堯並不認識,也未曾同意或授權曾文利、曾玉瑋開立本案支票,是我收到支付命令後才知道這件事情等語(偵卷二第36頁、原審卷一第240至269頁)。惟查,被告曾文利於原審審理時提出其與證人蘇瑞賢(匿稱「萬用店小二」)自2018年(即民國107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即民國108年)8月19日止之對話訊息內容如下:
「⒈2018年9月25日(原審卷一第147頁)蘇:有扣了,現在甲存裡面剩90餘額,下次要注意。
曾:晚點我再轉500進去。
⒉2019年2月11日(原審卷一第149至152頁)
蘇:沒有。只有5.5萬。曾:好的。
蘇:台南銀行打來催。
曾:我的朋友在銀行排對(隊)沒問題了。
蘇:好。台南又打來叫我盡快,今天台南是怎樣?曾:(語音通話)。
蘇:還沒進,裡面只有六萬五。
進了,扣走了。
曾:(傳送林士揚匯款36萬元至蘇瑞賢帳戶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
⒊2019年2月20日(原審卷一第155頁)蘇:文利,票還差2.5萬。
曾:我等一下去存。蘇:要快唷,我今天很多重要的行程,我怕一忙就完全忘了。這樣就出大事了。
⒋2019年2月22日(原審卷一第157至158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2月22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348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 ,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曾:存好了。蘇:扣完了。(傳送手機網銀畫面截圖)曾:收到。
⒌2019年2月26日(原審卷一第159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2月26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398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 ,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曾:我等等去載玉瑋拿給你幫我存一下。
蘇:寄了,已扣。⒍2019年3月4日(原審卷一第161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3月04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148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 ,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⒎2019年3月5日(原審卷一第163至164、165頁)
蘇:文利在嗎?(轉傳「台端支存帳號 ×××7×1×於201903
05有票據提示須補足300000元,如遇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詳情請洽台中銀行090分行」等訊息)。
台中商銀今天有票?曾:打錯了吧不是30000的。我晚上存進去了。蘇:不知道耶,他傳這樣給我。
曾:我再打去確認。蘇:銀行說怎樣?曾:OK了,沒事。
………
蘇:昨天有順便去刷匯總,你一個多月破百萬。拿出去非常驚人。
曾:哈哈,其實那是同一筆錢在轉。蘇:另一筆好幾年才500萬。哈,管他,簿子成績好看比較重要。至少有進有出。
⒏2019年3月7日(原審卷一第169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3月07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1799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⒐2019年3月14日(原審卷一第171頁)
蘇:(轉傳「台端支存帳號 ×××7×1×於00000000有票據
提示須補足240000元,如遇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詳情請洽台中銀行090分行」等訊息)。
⒑2019年3月20日(原審卷一第173頁)
蘇:(轉傳「台端支存帳號 ×××7×1×於00000000有票據提
示須補足244795元,如遇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詳情請洽台中銀行090分行」等訊息)。
曾:用好了唷。
蘇:好。⒒2019年3月27日(原審卷一第175頁)曾:我有轉24萬5在你戶頭明天你再幫我轉甲存。
蘇:好。曾:是台中商銀的別轉錯唷。
⒓2019年4月1日(原審卷一第178頁)
蘇:(轉傳「台端支存帳號 ×××7×1×於00000000有票據提
示須補足379795元,如遇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詳情請洽台中銀行090分行」等訊息)。
曾:錢過去了,再幫我轉一下。
蘇:38萬不是36@@曾:兩萬玉瑋那裡。
蘇:好。⒔2019年4月10日(原審卷一第179至180頁)
曾:我有匯33萬在你戶頭,明天日上再幫我轉甲存。蘇:好,哪邊的?曾:中國的,不過保險一下,你九點再匯好了。
蘇:嗯。
(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4月10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099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是31,不是33。我先轉31過去了。
曾:那幫我轉回來國泰一下,剛好要繳信用卡。
蘇:嗯。轉好了。⒕2019年4月22日(原審卷一第181至182頁)蘇:文利,今天有票唷。
曾:錢入了再麻煩你轉一下。
蘇:還沒進來。
曾:(傳送林士揚玉山銀行匯款單)那應該等等就入了。
⒖2019年4月25日(原審卷一第18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4月25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1999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⒗2019年4月26日(原審卷一第18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4月26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499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文利,這張是你的還是爸爸的?曾:這等等我會存過去。
⒘2019年4月29日(原審卷一第185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4月29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4996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文利,昨晚入帳33,不足。
曾:我等等轉給你,記錯金額。
⒙2019年4月30日(原審卷一第186頁)
曾:那21萬是台中商銀的,不要轉錯唷,麻煩你了。蘇:好。⒚2019年5月15日(原審卷一第189頁)曾:明25萬是中國的。
蘇:好。⒛2019年5月20日(原審卷一第191至192頁)曾:今天有票進來嗎?幫我看一下。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5月20日待補票據2張,待補
差額37298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有嗎?蘇:有,弄好了。2019年5月21日(原審卷一第19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5月21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1498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今天也有一張。
曾:等等轉過去。
蘇:好。
2019年6月17日(原審卷一第195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6月17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669997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等等就會入了。
2019年6月18日(原審卷一第195至197頁)
蘇:文利,那甲存是你匯的還是別人?這樣匯,會有不足50圓的差額。
曾:有多匯一百,應該是差15。我是不是之前有多轉錢在甲存,剛剛對帳好像不太對。
蘇:非常確定沒多唷,那三萬是我上次用顯鈞的薪水先幫
你匯入甲存。你上一次的票,後來你自己也有補,變成我的三萬卡在裡面。這邊也有票頭可以查,非常確定錢沒錯。
2019年6月24日(原審卷一第197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6月24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4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打來催了。
曾:等到現在2個多小時,查一下入了沒。
蘇:入了,領了。2019年6月26日(原審卷一第201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6月26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2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等等會再轉6萬7過去。
蘇:嗯嗯。
曾:(語音通話)。
蘇:有。
2019年7月1日(原審卷一第20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01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4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等等會轉過去。
曾:(語音通話)。
蘇:我在騎車,挖看到了。都弄好了。
2019年7月2日(原審卷一第205至207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02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2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要出發了嗎?10點還是10點半要到那?我忘了。曾:10點到。
蘇:好,現在過來嗎?曾:我要出發了。
蘇:打來催了。
曾:好,等等匯過去。
蘇:票搞定了。曾:謝了。2019年7月4日(原審卷一第207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04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4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語音通話)。
2019年7月5日(原審卷一第209頁)
蘇:文利如果今天有票要記得自己補進去,我手機現在要刷機無法收到簡訊。沒票的話直接略過此訊息。
2019年7月15日(原審卷一第21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15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6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語音通話)。
2019年7月16日(原審卷一第215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16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4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2019年7月23日(原審卷一第217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23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9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記得拿手機來刷。
曾:(語音通話)。2019年7月24日(原審卷一第219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7月24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0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2019年8月7日(原審卷一第221至222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8月07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29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 ,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曾:等等會匯過去。蘇:(轉傳中信銀「您有一筆新臺幣存款200,000元入帳囉」 訊息)。
還不足10萬。曾:我在中國信託。
蘇:嗯。(轉傳中信銀「您有一筆新臺幣存款200,000元入帳囉」訊息)。
2019年8月15日(原審卷一第22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8月15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399995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等訊息)。
曾:等等我會拿過去。2019年8月19日(原審卷一第223頁)
蘇:(轉傳「中信銀提醒您08月19日待補票據1張,待補
差額199912元(金額不含事故票,如掛失等)若已存款請勿理會,有疑問請洽客服」、中國信託東台南分行0000000000號來電紀錄等訊息)。
銀行一開直接催我。曾:好,處理中。
蘇:感覺好差,才一次失誤而已。
曾:銀行都這樣,我先處理一下。」觀之證人蘇瑞賢與被告曾文利上開LINE訊息對話內容,均是證人蘇瑞賢因其支票票期屆至,於收到銀行提醒待補金額之簡訊後,通知被告曾文利將票款存入其甲存帳戶,而本案支票之發票日「108年8月5日」係在上開對話訊息之期間,佐以證人蘇瑞賢於上開2019年7月5日對話中稱「文利如果今天有票要記得自己補進去」等情,參照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製作有價證券並不以明示之授權為判定其有無適法權源之唯一準據,默示之授權亦屬之,足認被告曾文利、曾玉瑋辯稱:蘇瑞賢有概括授權其等簽發支票等語,並非全然無據。再者,證人蘇瑞賢於原審證稱:「(檢察官問:你在餐廳都有負責一些業務,曾玉瑋要簽發你的支票時,他是否會跟你說?) 不會 。(檢察官問:關於支票處理的事情都是由曾玉瑋全權運用?) 對,曾玉瑋不還我,我也沒辦法。」(見原審卷一第248至249頁)、「(受命法官問:只要他們把錢存進去,你就不會過問這個用途為何?)答:不會。」(見原審卷一第269頁)等語,佐以證人蘇瑞賢於上開2019年4月26日對話中詢問「文利,這張是你的還是爸爸的?」等情,可知被告曾文利、曾玉瑋2人就其等簽發蘇瑞賢支票之用途,並未逐筆告知蘇瑞賢,且蘇瑞賢就被告2人簽發支票之行為,亦未限制只能用於餐廳營業,則證人蘇瑞賢稱其支票及印章主要是要讓曾玉瑋做營業上使用,其未曾授權被告曾玉瑋、曾文利以其名義簽發本案支票乙節,真實性即非無疑。至於證人蘇瑞賢雖於110年3月15日偵訊時證稱:「我是在2019年6至8月間才知道曾文利拿我的票到處亂開。」、「我有明確說不能拿去給曾文利用,也要他不要偷開票,然後支票趕快還給我」等語(見他卷第148、150頁),然由上述LINE對話訊息可知,證人蘇瑞賢於2019年6月之前,已多次通知被告曾文利將到期之票款存入其甲存帳戶,顯見其於2019年6月之前即知悉被告曾文利使用支票之事,足認其於偵查中之上開證述與事實不符,非可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本案既有上開可疑之處,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被告曾文利、曾玉瑋2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且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則依現有事證,既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原審疏未勾稽卷內證據,而為被告2人有罪之認定,應有未當。被告2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其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係屬不當,其等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為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宜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法 官 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淑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