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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訴字第 26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6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政鴻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7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91、152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政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政鴻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見本院第9至11頁),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法裁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向本院提出書狀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將由本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