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8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魏茗洋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茗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魏茗洋(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款、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至112年2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玉 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