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3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世峯選任辯護人 田永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世峯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