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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訴字第 23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3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世峯選任辯護人 田永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世峯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執行羈押,又延押二個月,至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實體部分經本院112年1月18日為二審判決,但被告提起上訴,正待整卷送最高法院上訴中。又經訊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