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910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璟豎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毒駕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11 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璟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盧璟豎不服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稱理由後補),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美 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