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鉑崙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賴威臣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聲明及陳述:上訴駁回。如本案經本院審理後,維持原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自應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一併駁回,無從依上訴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賴威臣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110年度交易字第245號判決諭知無罪,並就上訴人即原告黃鉑崙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檢察官不服原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上易字第68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原判決,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上訴人另以倘本院就刑事部分仍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則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規定,將本件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等語。然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如認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時,即無再適用該條但書之餘地(最高法院83年度台附字第1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5月31日以110年度交易字第245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認原審認事用法尚無違誤而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依前揭說明,即無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餘地,自應一併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而無從依上訴人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法 官 林 源 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