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潮榮被上訴人即被 告 潘以得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4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521號判決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而駁回上訴,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高 增 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雅 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