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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刑補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刑補字第11號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 黃建華上列請求人因刑事補償案件,請求國家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補償請求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ㄉ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補償請求人甲○○請求刑事補償,惟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無罪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 婉 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