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092號抗 告 人即聲明異議人 陳守烈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陳守烈(下稱抗告人)前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90年度上訴第2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以下稱A案,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該A案復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以111年度台非字第14號判決撤銷改判,並經本院重新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以下稱新A案),而A案之殘刑2年7月19日已於106年間執行完畢,抗告人請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將新A案與附表二(以下稱甲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竟經檢察官予以駁回,且檢察官既認為新A案與甲案係不同案件,竟又然將A案與新A案之6個月差刑在甲案中予以扣除,顯於法不合,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判決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而已,至於受刑人在數罪執行中,依同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檢察官怠不提出聲請,因認檢察官對於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所為之聲明異議案件,如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之該數罪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則漏未規定。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之定管轄法院原則,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不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因此,對於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而檢察官怠予聲請之執行指揮當否之聲明異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中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始符刑事訴訟法關於定刑管轄原則之體系解釋。
三、經查:㈠抗告人主張所犯新A案與甲案等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經請
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刑,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1年6月29日以彰檢原執聲他568字第1119027103號函予以拒絕為由,指謫檢察官上述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而聲明異議,此據抗告人陳述「(問:所以今天向你確認,你要聲明異議的就是檢察官駁回你要求將新A案與甲案合併定刑之聲請?)是」、「(問:除上開所述外,本件有無其他要聲明異議?)沒有」,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上開函文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80頁、第197至199頁)。又上開新A案、甲案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99號判決(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係以抗告人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程序駁回其上訴,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自應為原第一審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之管轄法院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予敘明。㈡按所謂裁判確定,係指當事人對該裁判在法律上已無聲明不
服之方法時之情形而言;非常上訴旨在糾正原確定裁判法律上之錯誤,其經非常上訴審認為有理由,依法撤銷原確定裁判另行改判,僅係代替原審依據原所認定之事實,就其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而為裁判,使原確定裁判成為合法之裁判,並未使原確定裁判失其存在。是非常上訴判決僅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之錯誤,既未使原確定判決失其效力,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並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而失效,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期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查抗告人所犯A案雖經非常上訴撤銷,然其判決確定日期並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另行改判而失效。而甲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既均在A案附表編號2之罪之確定日期後(即甲案附表所示各罪均為90年4月3日後所犯),自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因而駁回抗告人定刑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㈢抗告人入監執行A案後獲假釋出監,復於假釋期間再犯他案,
經撤銷假釋於104年2月12日入監執行殘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乃核發103年執助衡字第77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原殘刑「2年7月19日」。後經檢察官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4號判決重新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24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即新A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據以換發111年度執更丙字第49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A案新殘刑「2年1月18日(扣除經非常上訴改判、定刑後減少之6月刑期)」(見原審卷第91至113頁、第117頁),A案原殘刑「2年7月19日之刑期自104年2月12日起算,執行期滿日為106年9月30日」,新殘刑「2年1月18日之刑期自104年2月12日起算,前經縮短刑期84日應予折抵,執行期滿日為106年1月4日」(見原審卷第113頁、第117頁),A案原殘刑與新殘刑之刑期「由2年7月19日變更為2年1月18日」,顯見A案與新A案之「差刑」業經檢察官在A案殘刑中予以扣除無訛。且因甲案所定應執行刑係接續A案殘刑之執行之後,嗣因A案殘刑有前揭之變動,甲案刑期「9年11月」之刑期由原來自106年10月1日起算、執行期滿日為116年8月31日,變更為自106年1月5日起算、執行期滿日為115年12月4日,亦有彰化地檢署104年度執更日字第742號、104年度執更日字第742號之1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5頁、第119頁),由甲案刑期新、舊起算日與新、舊執行期滿日觀之,二者之刑期皆為9年1月,亦無抗告意旨所稱A案與新A案之「差刑」經檢察官在甲案中扣除之情事。
㈣綜上,本件並無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之情形。抗告意旨徒憑己見,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何 佳 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表一即A案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竊盜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所犯法條 91年1月30日公佈廢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5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89年2月29日、89年3月8日、89年3月13日、89年3月16日、89年3月17日、89年3月20日、89年3月23日、89年3月24日、89年3月25日 89年2月28日、89年3月10日、89年3月16日 89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89年偵字第23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89年偵字第23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89年偵字第23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判 決 日 期 90年4月3日 90年4月3日 90年4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0年4月26日 90年4月3日 (不得上訴) 90年4月26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17款 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不予減刑 6月 6月 備 註 編號1至3各罪,前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96年經檢察官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確定(即A案),嗣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4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3年、10月、10月,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24號裁定不予減刑、減處為5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即新A案)。附表二即甲案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13日 102年6月21日 103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4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4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46號 判 決 日 期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4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4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9月30日 (不得上訴) 103年9月30日 (不得上訴) 103年9月30日 (不得上訴) 備 註 編號1至17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11月(即甲案)。編 號 4 5 6 罪 名 強盜 強盜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14日 102年6月19日 102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4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4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46號 判 決 日 期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75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75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備 註 同編號1至3之「備註」欄記載。編 號 7 8 9 罪 名 強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29日 103年1月15日 102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59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59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46號 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判 決 日 期 103年9月30日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75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程序駁回上訴) 10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程序駁回上訴)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備 註 同編號1至3之「備註」欄記載。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4日 103年1月15日 102年12月中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59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59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59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判 決 日 期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程序駁回上訴) 10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程序駁回上訴) 10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程序駁回上訴)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備 註 同編號1至3之「備註」欄記載。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9日 103年2月5日 103年2月上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59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59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59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判 決 日 期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程序駁回上訴) 10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程序駁回上訴) 10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程序駁回上訴)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備 註 同編號1至3之「備註」欄記載。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中旬某日 103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59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59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判 決 日 期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程序駁回上訴) 10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程序駁回上訴)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備 註 同編號1至3之「備註」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