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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抗字第 3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51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張啓聰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亦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101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係由檢察官指揮,但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乃為二事,前者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後者則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經由監獄行刑之處遇、教化,以實現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是裁判之執行涉及是否執行及刑期如何計算之決定,由於尚未進入監獄行刑之領域,尚非監獄之處遇,而與受判決人入監服刑後,透過監獄行刑之措施,以達到社會復歸或再社會化之目的,其行刑之措施屬於監獄之處遇,迥不相同。而假釋制度係對於已受一定期間徒刑執行之受刑人,因透過監獄之處遇,有事實足認其改過遷善,無再犯罪之虞時,許其附條件暫時出獄,本質上屬自由刑之寬恕制度之一,依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及依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自109年7月15日施行之修正後監獄行刑法第13章假釋章節所規定有關之假釋審查、監獄假釋審查會陳報假釋之決議程序,其中該法第121條、第134條明定受刑人對於法務部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者,應依監獄行刑法提起行政救濟,自難謂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結果,不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分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均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104年度台抗字第553號、106年台抗字第444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同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是受刑人入監服刑,就監獄所為關於不得假釋之決定倘有不服,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以尋求救濟。

三、經查:㈠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意旨無非係要法院查明其現執行之徒刑不屬於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之不得假釋之罪,顯與上述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非屬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之範圍,並不生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之問題,非屬法定得以執為聲明異議之範圍。原審以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經核其認事用法,於法尚無不合。

㈡抗告意旨所謂之假釋事項,乃屬監獄之矯正事務,為監獄之

假釋審查委員會及法務部之職權範圍,而非檢察官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亦不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抗告人如有不服法務部○○○○○○○認其尚不符合法定假釋要件之處分,而欲請求司法救濟,應依行政爭訟途徑謀求救濟,究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㈢綜上所述,原裁定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千

法 官 高增泓法 官 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