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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抗字第 4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27號再抗告人即受刑人 葉敏吉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111年度抗字第42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就當事人對於法院所為裁判、處分或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表示不服之救濟途徑,固就應如何適用其程序,分別定有明文。然人民並非法律專家,自難以充分瞭解各有關規定之文義,未能期待其進行訴訟法上救濟程序時,得以正確使用相關名詞、用語或為內容之明確表達。是基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目的,法院應有探知其真意以擇定適當程序之義務,而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聲明、聲請、上訴、抗告或聲明異議案件,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之程序予以適切、正確處理。本案再抗告人即受刑人葉敏吉(下稱抗告人)所提狀之狀首雖為「不服定應執行聲明異議救濟狀」,然參酌抗告人前開狀紙所述內容,應係對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27號案件於111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所不服而提起再抗告之意,先予敘明。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犯眾多竊盜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由於只減有期徒刑1月,不符合比例原則。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無效,抗告人雖犯多罪,但最高刑責僅為有期徒刑8月,抗告人深感定刑後之刑責太重,爰請求給予公平之量刑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四、對於第477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復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從而,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亦不得提起再抗告。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於111年4月8日以111年度聲字第379號裁定定刑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後經抗告法院即本院於111年5月16日駁回抗告,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查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本院(第二審法院)對於該等案件所為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2項規定,不得提起再抗告。

五、從而,抗告人對於不得再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2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1日 109年8月24日 109年9月7日 109年8月13日 109年8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57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57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57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188號(編號1-6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1日 109年8月22日 109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0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179、38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179、384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81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26日 110年9月7日 110年9月7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81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26日 110年9月7日 110年9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6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829號 編號1-6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7日 109年9月7日 109年8月22日 109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221、32065、33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221、32065、33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221、32065、331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9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9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9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8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9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9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1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2號 編號7-9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12罪) 有期徒刑4月(20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11日(2次) 109年8月23日 109年9月5日 109年8月13日 109年8月19日(2次) 109年8月18日 109年9月12日 109年9月11日 109年8月21日 109年6月28日 109年8月9日 109年8月26日(3次) 109年8月7日(2次) 109年9月5日(2次) 109年9月13日(2次) 109年8月21日 109年8月28日 109年8月23日(2次) 109年8月30日 109年9月9日 109年9月12日 109年9月7日 109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6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6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6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13、115、116號 110年度易字第113、115、116號 110年度易字第113、115、11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9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13、115、116號 110年度易字第113、115、116號 110年度易字第113、115、11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科罰金之罪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1-14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3罪)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3日 109年9月12日 109年9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21日 109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6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6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37、47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13、115、116號 110年度易字第113、115、116號 110年度簡字第104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9日 110年11月3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13、115、116號 110年度易字第113、115、116號 110年度簡字第104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12日 110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1-14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35號(編號15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