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聲重字第5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 黃建宏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314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黃建宏(下稱再審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意旨略以:按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又行政訴訟法第284條亦規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同法第291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另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云云。
二、細譯再審聲請人之真意應係對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314號裁定不服,為此聲請再審及聲明疑義,然刑事訴訟法條文之再審規定,其對象以實體上之確定判決為限,不及於裁定,而再審聲請人既係對本院維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令其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表達不服之意思,本於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應認再審聲請人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就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合先敘明。
三、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再審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109年
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分人員依照「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綜合判斷結果,認再審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檢察官向南投地院聲請強制戒治,經南投地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再審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31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
㈡依上開說明,再審聲請人依法應於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314
號裁定確定後30日內,聲請重新審理,然本件再審聲請人遲至111年2月21日始具狀向法務部○○○○○○○○長官提出聲請重新審理,此有再審聲請人之「重新再審申請狀」暨其上所蓋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戳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是再審聲請人本件聲請,顯已逾得聲請重新審理之法定期間,且再審聲請人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2項但書所稱聲請事由知悉在後之情形,是再審聲請人之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間,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另再審聲請人此前曾於110年11月29日對本院於110年11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毒抗字第1314號確定裁定,具狀向本院提出「刑事聲請重新審理狀」聲請重新審理,因其聲請重新審理之時間未逾裁定確定後30日之期限,經本院於111年2月8日以110年度毒聲重字第366號裁定就再審聲請人所提再審理由一一指駁後,駁回再審聲請人重新審理之聲請,此有本院111年度毒聲重字第366號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再審聲請人顯然明知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之限制,其本件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㈢至再審聲請人重新再審申請狀內所指因不服本院110年度毒抗
字第1314號裁定而提起聲明疑義部分;經查,再審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南投地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再審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31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而本院前開裁定,僅諭知抗告駁回,並未具體為強制戒治處分之宣示,本院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從而,再審聲請人向本院聲明疑義,自屬無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法 官 卓 進 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家 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