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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15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國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國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國良(下稱受刑人)因湮滅證據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惟依該條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是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亦即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3、7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4、5、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又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至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嗣受刑人出具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到院(見本院卷第151至152頁)。故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犯罪態樣,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年2月、5月,合計為有期徒刑5年10月)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法 官 田 德 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謝國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間某日 104.04.27前某日 103.07.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279號等 苗栗地檢106度偵字第3991號等 苗栗地檢106度偵字第399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56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號 判決日期 107/03/27 109/03/11 109/03/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56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3/27 109/04/27 109/04/27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232號 (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6月)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56號 (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6月)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57號 (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6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08.25 106.09.01 107.0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627號 苗栗地檢108度偵字第1594號等 臺中地檢107度偵字第840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 108年度訴字第555號 109年度易緝字第224號 判決日期 109/03/18 109/04/30 110/0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 108年度訴字第555號 109年度易緝字第2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5/04 109/06/08 110/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85號 (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6月)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76號 (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6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62號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證據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01.18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6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判決日期 111/04/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5/31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70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9